国务院参事范文

2024-04-29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1篇

核清理工作

http://.cn2010年09月27日09:20国际在线

国办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

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2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修改答记者问

2009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了《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

一、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实施,5年多来社会各方反映效果较好,为什么要作出修改?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这部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全过程安全监察的基本制度。5年多来,这部条例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经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

二、问:针对您刚才提到的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一是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二是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的相关制度;三是按照行政许可便民高效的原则,将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四是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的安全监察明确纳入条例调整范围,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问: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是这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我国特种设备耗能情况怎样?条例在这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空间巨大,据统计,2007年全国耗煤25.8亿吨,其中锅炉耗煤22亿吨,占85.3%。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也具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为了满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条例在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增加了有关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规定:

一是,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同时,明确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二是,根据节能减排需要技术和资金支持的特点,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并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三是,从特种设备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四是,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五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日常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使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四、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有什么特殊性?条例在特种设备事故分级和调查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条例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

一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中断运行时间、受事故影响人数等情形,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级。

二是,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点,规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事故分析及评估制度,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定或者修订。

三是,完善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四是,明确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是,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五、问:条例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根据特种设备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和修改:

一是强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后监管,针对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人员的有关违法行为,增加了撤销其相应许可的行政处罚。

二是完善了与特种设备事故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三是,针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

四是,明确规定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俗称“土锅炉”、“土压力容器”)使用的行为,予以没收使用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3篇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权利: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3.请求复查权;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义务: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第

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

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第

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4篇

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

编者按 新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加深广大读者对有关土地整治政策的了解,特邀请国土资源部有关专家,对国务院47号文件进行系列解读。

系列解读分九篇,内容涉及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并重方面的新要求、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组织实施、科学规划、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土地整治的土地权属管理、网上监管以及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等方面。

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为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国发28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从2006年开始,先后4次共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73.9万亩,涉及27个省(区、市)。各试点地区充分运用这项新政策,对利用不合理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调整利用,总体进展顺利,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推进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但有的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甚至未经批准、没有挂钩周转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及以各种名义的土地置换,经批准的挂钩试点也存在不够规范的现象。这些问题亟待纠正。《通知》的重点就是要进一步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增减挂钩试点规范、健康、有序开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用地指标的倾向。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其实质是在我国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和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以城乡用地结构调整为纽带,显化城镇土地价值,并将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农村,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不得以单一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的,片面追求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导致农村大拆大建,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各试点地区亟须提高对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认识水平,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规范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必须获得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但是,近几年一些地方出现了未经批准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严重扰乱了挂钩试点工作秩序,影响宏观调控。为了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通知》再次强调“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均可视为违法违规行为。

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由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是控制建新区和拆旧区规模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试点工作进展的重要标准。从2009年起,周转指标纳入用地计划统筹管理。实践中,个别省份超过下达的周转指标开展“增减挂钩”或多次使用同一批次周转指标,导致变相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知》明确提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组织审批和实施试点项目”,“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实行全程监管”。试点省(区、市)要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合理设置项目区是顺利实施挂钩试点的关键。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项目区,由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实践中,多数试点省(区、市)按要求选择确定项目区,并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现象,有的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超出县域范围进行增减挂钩;有的地方不顾农村发展需要,将周转指标集中安排在城镇使用;有的地方未将拆旧、建新地块封闭实施,将节余的指标用在中心城市。《通知》提出,以“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为核心,“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各地开展挂钩试点,一要通过项目区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又增加、质量有提高。二要将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相对接近,并避让基本农田。三要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坚持把切实维护农民权益贯穿始终。一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凡涉及村庄撤并的,要以农民为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同意的不得强拆强建。二是在旧房拆迁、新居建设、土地互换、利用方式等方面要注重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尊重当地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所获收益,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合理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二、以整治促建设 以建设促保护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其中在大力推进农田整治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农田整治的目标、重点,新增耕地质量评定验收依据和耕地产能提升措施等。与以往文件相比,对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质量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更加具体、明确。

突出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作为农田整治的主要目标

《通知》提出,"要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条件、提高质量的要求,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大力开展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建设、农田防护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缓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提出了"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思路,土地整治已不仅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手段,更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已经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历年的中央1号文件,以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47号文件继这些要求之后,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角度出发,再次明确了农田整治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以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

明确将耕地分等定级作为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的方法和依据

《通知》要求,"要依据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1999年,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经过十年努力,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全面摸清了我国耕地质量等级状况,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的统一可比。这项工作和成果,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这已形成广泛共识。《通知》明确提出了要按照耕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和验收,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作出的明确要求,这一要求不仅统一了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技术方法,也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质量验收有了量化依据,为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指明土地整治与地力培肥在提升新增耕地产能中的作用

耕地产能的大小由耕地所处的光温、降水、土壤、农田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决定。一块耕地所处的光温和降水条件是不容易改变的,而土壤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是可以通过人为因素不断改良和改善的。因此,《通知》明确提出了稳步提升新增耕地产能的两项重要措施:一是通过土地整治,统筹土地平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地力培肥,提高土壤养分状况。两项措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土地整治是对耕地外在条件的改善,是提升耕地产能的基础;地力培肥是对耕地内部条件的改良,是提升耕地产能的保障,两项措施有机结合,才能促使耕地产能稳步、持续提升。

强化土地整治后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要求

《通知》规定,"经整治的耕地要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切实防止投入散、项目小、新增耕地质量偏低,以及重建设轻管护等问题"。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重视前期的工程建设,更要重视后期的管护问题,包括土地整治实施后耕地地力培肥和用地养地问题,以及土地整治工程维护问题。如果管护不力,必然影响土地整治实施效益的发挥,造成资源浪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通知》再次强调这一规定,是从加强对整治后耕地实行严格保护与管理的角度出发,在更高层面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确保土地整治实施效果、发挥资金使用效率的一种有效措施。

三、发挥示范建设的模范作用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为目标,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及相关要求,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准确定位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指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采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农民参与的组织方式和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体推进的工作模式,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通过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新农村建设,是在全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土地综合整治实践活动。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为实施《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而开展的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主要涉及农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的开发;二是以耕地面积增加、建设用地总量减少、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完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为主要目标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涉及农用地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和未利用地开发。

在示范建设区域的选择上,要选择在农民自愿、政府重视、后备资源有潜力、自筹资金有保障、基础条件基本具备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把握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原则

《通知》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的原则。

“统筹规划”是针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涉及领域广、建设内容多而言,由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多方面建设内容,更需要突破部门壁垒,科学谋划、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等用地,充分发挥规划控制作用,合理引导资金投向,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

“整合资源”主要是针对资金投入而言,旨在充分发挥资金组合效力和规模效益,用中央支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带动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作为主体资金投入,不足部分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引导和聚合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涉农资金。在符合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集中用于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

“整体推进”主要是指要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建设内容不仅包括田、水、路、林等田间基础设施,而且还包括路、水、电、气等生活基础设施;经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且资金有保障的地区,在遵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还可以搞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在探索村庄整治新模式、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通知》明确要求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时,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自始至终都要按照向农民、农业、农村倾斜的原则明确受益主体。在准备工作阶段,应充分做好听证和论证工作,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坚持先确权、再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实行有效监管,防止片面追求建设用地指标、不顾条件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不合理分配资金等行为;在示范建设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四、重大工程:保障与规范并重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重点,就积极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充分发挥中央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重大工程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提供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一,为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通知》明确中央留成新增费支持重点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重大工程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基础前置条件。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积极开展农用地整理和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未利用地,以大面积节水增地、补充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为目的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针对重大工程实施建设条件,《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科学论证。与前期已在全国范围广泛开展的一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比,重大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烈等特点,科学、合理、切实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等多种影响因素,科学进行决策分析尤为重要,是实现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第三,为更好地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强化资金整合效益。《通知》明确要求坚持集中投入,切实加强配套工程建设,落实配套资金。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带动作用,集中统筹使用新增费。中央分配给各省的新增费和省级留成的新增费,由省级国土和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安排使用,优先投向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同时,以中央安排重大工程新增费为引导,整合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四,为保证工程建设取得实效,《通知》明确要求,要坚持分步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县(市)具体实施、农民自主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重大工程。严格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实施准备关,完善制度,健全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根据国家批复的建设任务,科学规划项目布局,统筹安排建设任务及资金,并提高实施计划执行力;工程完工后,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并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加强实施监管,《通知》明确要求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全程指导和有效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监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管,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实时报备重大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建立季报、年报制度,运用遥感技术等科技手段发现问题,追踪问效;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和“一张图”成果,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对重大工程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挤占挪用。

五、土地整治首重科学规划

国发〔2010〕47号文件多次提到土地整治规划,明确指出土地整治规划是保障土地整治活动健康有序推进、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的基本依据,进一步凸显了土地整治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对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准确把握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的目标定位。上一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着重于补充耕地数量,目标相对单一,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土地整治事业发展的需求。47号文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土地整治应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要坚持这一基本指导原则,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以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主要手段,不断提升土地整治工作水平,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具体目标,一是有序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二是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的统一;三是推进散乱、废弃、损毁、闲置、低效建设用地集中整治,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农村生产生活设施逐步完善,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锐,土地整治的区域综合性特点越来越鲜明,内涵逐步丰富,目标更加多元,已经从单纯农地整理向农地整理与村庄土地整治相结合的综合整治转变。土地整治规划内容也应不断趋于综合化、多元化。在规划对象上,要统筹考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工矿废弃地、宜农未利用地以及生态环境整治,坚持以基本农田整治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鼓励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整治,加快土地复垦;在规划范围上,要由分散的土地开发整理向集中连片的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转变, 做到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整体推进;在规划手段上,要由以项目为载体向以项目、工程为载体结合政策工具的运用转变,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47号文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分区、区域发展、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林业保护利用和生态建设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编制各级土地整治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是规范指导土地整治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土地整治规划。要建立有效的规划效能监督机制,加强规划监督检查,杜绝随意修改、变更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明晰农民土地权利,广泛建立听证质询制度和规划信息公示制度,实行土地整治“阳光操作”,引导农民全程参与,在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工程建设中要充分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土地整治计划管理,抓好规划目标任务的分工落实,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计划,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保障规划任务持续有效推进;二是严格土地整治资金管理,收好、用好、管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确保土地整治资金主渠道,同时整合其他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捆绑投入,集中用于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效益;三是严格土地整治实施监管,建立健全集中统

一、全程全面的实施监管体系和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平台,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四是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加快土地整治法制建设步伐,健全土地整治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土地整治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土地整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土地整治市场服务,探索建立土地整治经济激励机制和市场化新机制。

六、强化资金整合与使用管理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为什么要强化资金整合?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同时,其他相关部门的涉农资金也大量投入到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交通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为全面落实各级土地整治规划中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提高资金的规模效益,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的总体要求。各地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的原则,以中央分配和地方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引导和聚合其他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重点用于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充分发挥资金的保障作用,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综〔2006〕48号文件明确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但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使用管理当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金融风险金,有的地方将新增费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相关工作支出等,严重违反了新增费的使用管理规定。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新增费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中的作用。

为什么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国发〔2004〕8号文件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财综〔2004〕49号文件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提出了“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收益15%”具体要求,国发〔2006〕3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比重”。但在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工作中,存在部分地方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未按规定计提或未足额计提土地出让金,甚至违规使用出让金等现象,实际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的土地出让金远低于政策要求,与国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导向不符。为此,国发〔2010〕47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发挥土地出让收益在土地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提出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要求和“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这是今后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进;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大拆大建;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为了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与节约集约利用,针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地块、地类、面积、位置、耕地质量等变化,对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属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权属调整是土地整治不可逾越的环节,这也是土地整治区别于其他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的重要标志。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土地整治已从单纯的农用地和分散的土地整理,逐步转向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阶段,逐步走向统筹规划、集中连片或整村推进,着力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上来。随着项目整治规模的逐步扩大,项目区内土地权属主体、权属关系和权益类型将越来越复杂,权属调整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主体地位,积极创建土地整治工作和谐环境,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利益敏感的社会行为。权属调整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依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法》和《物权法》有关规定,开展土地确权、权属调查、登记和发证等工作。二是公告原则。土地权属调整要公开、公正,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有关权利人意见,保证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三是协商一致原则。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在有关权利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适当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四是利益不减少原则。土地整治后农民承包地应与整治前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权益损失。五是土地适度集中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尽量减少飞地、插花地和宗地数量,同一产权主体的土地尽量集中连片,为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规范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就必须杜绝以行政权代替物权、擅自与强制调整权属行为,必须严格执行权属调整工作程序。一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意愿调查。全面了解项目区内群众对土地权属调整的意愿,为科学合理制定权属调整方案提供依据。对农户不愿调整地块的,不得调整土地。二是做好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调查。要查清项目区内各类用地面积、分布与数量,明确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并经每个农户签字确认,做到地块面积准确、权利清楚。对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三是认真编制权属调整方案。要明确权属调整的类型、原则和方法、土地分配方式,以及权属调整后各权属主体分配的土地位置、范围、地类和数量,并进行公示。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是签订权属调整协议书。按照经批准的权属调整方案,逐户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五是开展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整治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权属调整,及时更新调查图件和统计台账。

开展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应讲究工作方法。各地应加强对土地整治中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责任;要加大权属调整相关政策、法规等宣传力度,依托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广泛发动群众,做深入细致的解释工作,使群众了解和明白土地整治权属调整的意义,及时调处有关权属争议,切实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共同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整治权属调整工作方法,深入开展有关权益保护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政策。

八、项目入网 全程监管

国发〔2010〕47号文件第十五条中明确提出,“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行全程监管;要完善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及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007年以来,随着国土资源“一张图”成果和土地管理“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也在稳步推进。国土资发〔2008〕176号文件提出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国土资发〔2008〕288号文件要求各省将各级各类已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部备案,国土资厅函〔2010〕1338号文件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土地整治项目均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项目的预算与计划下达、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信息,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全过程备案和全面全程监管。

通过两年来的实践,土地整治项目的信息备案制度已初步建立,以网络直报形式的全过程备案工作日趋完善,以实现土地整治项目全面全程监管为目标的信息平台已基本形成。目前,“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已成为部综合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网上监管奠定了技术基础和数据基础。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努力转变国土资源管理方式,逐步构建“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立体监管模式,一直是部党组所倡导和要求的。实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网上监管,就是要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土地利用卫星遥感影像“一张图”成果和“批、供、用、补、查”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补充耕地计划执行以及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资金的安排使用、地类变化情况、新增耕地面积、综合绩效、工程量、工程进度、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信息,及时地进行网上核实,以验证土地整治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通过网上监管,重点监测项目分布情况、项目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进度、耕地质量等别变化等情况,做到及时、全面掌握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总体动态进展情况;通过网上监管,有针对性地组织实地核查,强化监管的目的性,提高监管效率;通过网上监管,为实现“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破解两难局面,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

今年,部将以贯彻落实47号文件为契机,大力推动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网上监管工作,切实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是健全完善备案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措施,重点解决报备不及时、不全面,报备数据不准确等问题;二是完善监测监管系统,开发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监管系统,重点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管功能,使之成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工具;三是推进上图核实工作,重点做到家底清、底数明。

近期,为了严格项目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网上监管工作,各地还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制度,落实备案责任。实行“谁备案,谁负责”,各地要确定备案承办部门,固定信息报备人员,确保报备信息及时、准确、全面。负责信息备案的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二是备案项目实行省级核实确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备案项目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核实确认后,备案信息有误需要纠正的,须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文报部同意;三是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管,充分运用监测监管系统和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进行上图核实工作,掌握并核实项目动态情况。

对于备案制度执行和上图核实工作中发现问题和存在疑问的项目,部将组织实地核实,责令地方及时督促整改,并以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省份,部将采取约谈形式促进其整改落实。

每年部将对各地备案项目进行上图核实,实地核实、抽查检查,并进行考核和通报。对不按要求报备、报备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省份,将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暂停其建设用地审批,并核减下一新增费预算分配指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计划执行较好和较差的省份予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惩。

九、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的新要求

国务院要求,今后各地要坚决围绕维护农民权益这个核心,进一步“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第一,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对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根据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目标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将其分为农田整治、示范建设和重大工程等三大类,并对这三类农村土地整治的工作重点、治理方向和规范化管理要求分别作了规定。

对农田整治,《通知》明确了是以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为目标,将重点放在了耕地质量的提升上,将农田整治工作对象限定在村庄以外的广大农田,主要建设内容是田水路林等四大工程,重点是抓好基本农田建设和提高耕地质量,其内涵与过去所说的土地整理基本一致。同时,为防止整治后被占用问题的发生,长期发挥整治功效,《通知》规定整治后的耕地要及时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同时,还就工程管护问题提出了要求。

对示范建设,《通知》在传统农田整治基础上,增加了建设“村”的内容,将其定位为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其外延和内涵相对农田整治有所扩大。其中,在对“村”的整治上,《通知》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规定未批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不得将农村土地整治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给城镇使用;对整治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规划继续作为建设用地的可作为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这些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不意味着可以与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画等号,防止了一些地方借开展示范建设打“擦边球”问题的发生,堵住了土地违规调整使用的口子。同时,针对有的地方存在的借土地整治示范建设,违法调整、收回和强迫流转农民承包地搞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化发展等问题,《通知》也明确予以严禁。

对重大工程,《通知》将其定位为相关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具体落实,目标是促进国家粮食核心产区和战略后备产区建设,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基础性保障。从重大工程顺利实施和最终发挥应用功效出发,《通知》强调了各地要切实加强配套骨干工程建设和落实配套资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重大工程规模大、范围广,且多是依托流域或灌区,其建设成效的真正发挥,很大程度上与是否和相关水利骨干工程相衔接密不可分,这就要求各地在开展重大工程规划和选址时,要切实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实现重大工程与骨干工程的同步规划和同步建设,最大程度发挥重大工程建设成效。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方向。《通知》第十五条对加强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四方面内容,总结概括起来,可将其归纳为“掌握信息、全程管理、社会监督和及时纠偏”等四大部分。为实现这一监管目标,今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信息报备工作。要按照部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和责任,做好报备信息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同时,要依托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开展相关项目的上图入库,实行全程动态监测。二是要严格规范项目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工作,定期开展项目稽查或检查,指导地方规范实施工作,对稽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认真开展项目评估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相应落实奖惩,不断提高实施管理工作水平。三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和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将项目立项、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检查验收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成为“阳光”工程。四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土地督察和土地执法监察的作用,将实施监督检查的关口前移,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事前、事中监督,建立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5篇

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本次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江西、湖南两省24个县(市、区),其中,江西省有18个县(市、区)。

根据国务院批复意见,罗霄山片区将建成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我国南方地区重要交通通道、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特色农业和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及先进制造业基地、红色旅游胜地与生态文化旅游重要目的地、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到2015年,承接产业转移取得实效,特色优势产业优化发展,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突出成效,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国务院参事范文第6篇

01A计划

规划 统计 指标 分配 统配调拨

01B经济管理

经济 管理 调整 调控 控制 结构 制度 所有制 股份制责任制 流通 产业 行业 改革 改造 竞争 兼并开放 开发 协作 资源 土地 资产 资料 产权 物价 价格投资 招标 经营 生产 转产 项目 产品 质量 承包 租赁 合同 包干 国有 国营 私营 集体 个体 企业 公司集团 合作社 普查 工商 商标 注册广告 监督

增产 效益 节约 浪费 破产 亏损 特区 开发区 保税区 展销展览

商品化 横向联系 第三产业 生产资料

02.工交、能源、邮电(69个)

02A工业

冶金 钢铁 地矿 机械 汽车 电子电器 仪器 仪表 化工 航天 航空 核工 船舶 兵器 军工轻工 有色金属 盐业 食品 印刷 包装 手工业 纺织服装 丝绸

设备 原料 材料 加工

02B交通

铁路 公路 桥梁 民航 机场 航线 航道 空中管制 飞机港口 码头 口岸车

站 车辆 运输 旅客

02C能源

石油 煤炭 电力 燃料 天然气 煤气 沼气

02D邮电

通信 电信 邮政 网络 数据

民品 厂矿 空运 三线 通讯 水运运费

0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2个)

03A旅游

03B服务业

饮食业 宾馆

03C城乡建设

城市 乡镇 基建 建设 建筑 建材勘察 测绘 设计 市政 公用事业监理 环

卫 征地

工程 房地产 房屋 住宅 装修设施 出让 转让 风景名胜 园林 岛屿

03D环保

保护区 植物 动物 污染 生态生物

风景 饭店 城乡 国土 沿海

0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56个)

04A农业

农村 农民 农民负担 农场 农垦 粮食 棉花 油料 生猪 蔬菜 糖料烟草 水产 渔业 水果 经济作物 农副产品 副业 畜牧业 乡镇企业 农膜 种子 化肥 农

药饲料 灾害 以工代赈 扶贫

04B林业

绿化 木材 森林 草原防沙治沙

04C水利

河流 湖泊 滩涂 水库 水域 流域 水土保持 节水 防汛抗旱 三峡

04D气象

气候 预报 预测

烟酒 土特产 有机肥 多种经营 牧业

05.财政、金融(57个)

05A财政

预算 决算 核算 收支 财务 会计税务 税率 审计 债务 积累 经费 集资

收费 资金 基金 租金 拨款 利润补贴 折旧费 附加费 固定资产

05B金融

银行 货币 黄金 白银 存款 贷款 信贷 贴现 通货膨胀 交易 期货 利率利息 贴息 外汇 外币 汇率 债券 证券 股票 彩票 信托 保险 赔偿信用社

现金 留成 流动资金 储蓄 费用侨汇 折旧率

06.贸易(52个)

06A商业

商品 物资 收购 定购 购置 市场 集贸 酒类 副食品 日用品 销售 消费批

发 供应 零售 拍卖 专卖 订货 营业 仓库 储备 储运 货物

06B外贸

对外援助 军贸 进口 出口 引进海关 缉私 仲裁 商检 外商 外资 合资 合

作 关贸许可证 驻外企业

贸易 倒卖 外向型 议购 议售 垄断经贸 贩运 票证 外经 交易会

07.外事(42个)

07A外交

对外政策 对外关系 领土 领空 领海 外交人员 建交 公约 大使 领事 条

约协定 协议 议定书 备忘录 照会 国际 涉外事务 抗议

07B外事

国际会议 国际组织 对外宣传 出访 出国 出入境 签证 护照 邀请 来访谈判 会谈 会见 接见 招待会 宴会 外国人 外宾 对外友协 外国专家涉外

08.公安、司法、监察(46个)

08A公安

警察 武警 警衔 治安 非法组织 安全 保卫 禁毒 消防 防火 检查 扫黄案

件 处罚 户口 证件 事件 危险品 游行 海防 边防 边界 边境

08B司法

政法 法制 法律 法院 律师 检察 程序 公证 劳改 劳教监狱

08C监察

廉政建设 审查 纪检 执法 行贿 受贿 贪污 处分侦破

09.民政、劳动人事(85个)

09A民政

基层政权 选举 行政区划 地名 人口 双拥工作社会保障 社团 救灾 救济 募捐 婚姻 移民 抚恤 慰问 调解 老龄问题 烈士纠纷 残疾人 墓地 殡葬 社区

服务

09B机构

驻外机构 体制 职能 编制 精简更名

09C人事

行政人员 干部 公务员 考核 录用 职工 家属 子女 知识分子 专家 参事 院士 文史馆员 履历 聘任 任免 辞退 退职 职称待遇 离休 退休 交流 安置

调配 模范 表彰 奖励

09D劳动

就业 失业 招聘 合同制 工人 保护 劳务 第二职业事故

09E工资

津贴 奖金 福利 收入

老年 简历 劳资 人才 招工 待业 补助拥军优属 丧葬 奖惩

10.科、教、文、卫、体(73个)

10A科技

科学 技术 科普 科研 鉴定 标准计量 专利 发明 实验 情报 计算机 自动

化 信息 卫星地震 海洋

10B教育

学校 教师 招生 学生 培训 毕业 学位 留学 教材校办企业

10C文化

文字 文史 文学 语言 艺术 古籍图书 宣传 广播 电视 电影 出版 版权

报刊 新闻 音像 文物 古迹 纪念物电子出版物

10D卫生

医院 中医 医疗 医药 药材 防疫 疾病 计划生育妇幼保健 检验 检疫

10E体育

运动员 教练员 运动会 比赛

馆所 院校 校舍 地方志 软科学社科

11.国防(24个)

11A军事

军队 国防 空军 海军 征兵 服役 转业 民兵 预备役 军衔 复员 文职 后

勤装备 战备 作战 训练 防空 军需 武器 弹药 人武 退伍

12.秘书、行政(74个)

12A文秘工作

机关 国旗 国徽 机要 印章 信访督查 保密 公文 档案 会议 文件 秘书 电报 提案 议案 谈话 讲话 总结 批示 汇报 建议 意见 文章 题词 章程条例 办法 细则 规定 方案 布告 决议 命令 决定 指示 公告 通告 通知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会议纪要

12B行政事务

行政 工作制度 纪念活动 庆典活动 休假 节假日 着装 参观 接待 措施调

查 视察 考察 礼品 馈赠 服务

出席 发言 转发 名单 批准 审批信函 事务 活动 纪要 督察

13.综合党团(54个)

13A党派团体

共产党 民主党派 共青团 团体 工会 协会 学会民间组织 文联 学联 妇女

儿童 基金会

13B统战

政协 民主人士 爱国人士

13C民族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事务

13D宗教

寺庙

13E侨务

外籍华人 归侨 侨乡

13F港澳台

香港问题 澳门问题 台湾问题

13G综合

整顿 形势 社会 精神文明 法人 发展 其它 试点

推广 青年 政治 范围 党派 组织领导 方针 政策 党风 事业 咨询 中心

清除

附表

01.中国行政区域(54个)

01A华北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01B东北地区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01C华东地区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01D中南地区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01E西南地区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重庆

01F西北地区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01G台湾

01H香港

01I澳门

哈尔滨 沈阳 大连 青岛 厦门 宁波 武汉 广州 深圳海南岛 西安 单列市

省市 自治区

02.世界行政区域(244个)

02A亚洲

中国 蒙古 朝鲜 韩国 日本 越南 老挝 柬埔寨缅甸 泰国 马来西亚 新加坡 文莱 菲律宾 印度尼西亚 东帝汶 尼泊尔 锡金不丹 孟加拉国 印度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格鲁吉亚 阿塞拜疆 亚美尼亚巴基斯坦 阿富汗 伊朗 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 巴林 卡塔尔 阿联酋 阿曼 也门伊拉克 叙利亚 黎巴嫩 约旦 巴勒斯坦 以色列 塞浦

路斯 土耳其

02B欧洲

冰岛 法罗群岛 丹麦 挪威 瑞典芬兰 爱沙尼亚 拉脱维亚 立陶宛 俄罗斯 白俄罗斯乌克兰 摩尔多瓦 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 德国 奥地利 列支敦士登 瑞士 荷兰比利时 卢森堡 英国 爱尔兰 法国 摩纳哥 安道尔西班牙 葡萄牙 意大利 梵蒂冈 圣马力诺 马耳他 南斯拉夫 斯洛文尼亚 克罗地亚 波黑 马其

顿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 希腊

02C非洲

埃及 利比亚 突尼斯 阿尔及利亚 摩洛哥 西撒哈拉毛里塔尼亚 塞内加尔 冈比亚 马里 布基纳法索 佛得角几内亚比绍 几内亚 塞拉利昂 利比里亚 科特迪瓦 加纳 多哥 贝宁尼日尔 尼日利亚 喀麦隆 赤道几内亚 乍得 中非 苏丹 埃塞俄比亚吉布提 索马里 肯尼亚 乌干达 坦桑尼亚 卢旺达 布隆迪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 加蓬 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安哥拉 赞比亚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科摩罗 马达加斯加 塞舌尔 毛里求斯 留尼汪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 纳米比

亚 南非 斯威士兰 莱索托圣赫勒拿

02D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 所罗门群岛 瓦努阿图新喀里多尼亚 斐济 基里巴斯 瑙鲁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帕劳 北马里亚纳群岛自由联邦 关岛 图瓦卢瓦利斯群岛和富图纳群岛 西萨摩亚 美属萨摩亚 纽埃 托克劳库克群岛 汤加 法属波利尼西亚 皮特凯恩群岛

02E美洲

格陵兰 加拿大 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美国 百慕大 墨西哥 危地马拉 伯利兹 萨尔瓦尔洪都拉斯 尼加拉瓜 哥斯达黎加 巴拿马 巴哈马特克斯群岛和凯科斯群岛 古巴 开曼群岛 牙买加 海地 多米尼加 波多黎各 美属维尔京群岛 英属维尔京群岛 圣基茨和尼维斯安圭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蒙特塞拉特 瓜德罗普 多米尼克 马提尼克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巴巴多斯 格林纳达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 圭亚那 苏里南 法属圭

亚那 厄瓜多尔 秘鲁巴西 玻利维亚 智利 阿根廷 巴拉圭 乌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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