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技术论文范文

2023-09-16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治安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办案理念;立法宗旨;处罚种类

0前言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创设的过程中,广泛吸取了国内外先进的法制建设理念和成果,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法律在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立法理念、立法宗旨、处罚程序等方面,均进行了全面变革和优化,对于国家的安全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等,都产生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1《总则》对治安行政执法的新发展

1.1办案理念和立法宗旨的调整

强化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与此同时,也带有一定的权力控制功能,是我国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即通过控制权利,来达到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目的。但最终均是体现在办案理念上,即重点强调对违反犯罪人员的严厉打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立法宗旨调整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改变了以往通过权力控制,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模式。

1.2基本原则的改善

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强调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强调了,要对人权进行保障和尊重。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各不相同,故对于人权的保护和认识也各不相同。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所谓“人权保障原则”,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员的权利保障。在过去的较长一段时间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员与民警之间的关系十分僵化,且彼此之间也会存在不信任的问题,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之前并未对违法人员的人权进行有效保障所导致。

2处罚程序对治安行政执法的新发展

2.1依法调查,取缔非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

证据缺陷是导致错误执法的重要原因所在,受到原有办案理念和思想的影响,在公安执法的过程中,尤其是案件处理时,不依法调查、非法取得证据的问题十分常见,具体如欺骗、引诱、威胁等。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却明确规定,人民警察或相关公安人员一定要对案件进行依法调查,一切均应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并要取缔非正当手段收集的证据,以此推动治安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2创新执行方式

遵循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相关执行法规中指出,若人员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中国人民法院在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过拘留之后,应根据法律折抵刑期。而当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若已对当事人给予过罚款处罚,则同样应折抵相应的惩罚金,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刑罚执行的相关问题所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便吸收了上述精神内涵,即在内容中规定,对于已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处罚的人员,在正式处罚之前,若已通过强制性措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也应予以折抵。该规定有效弥补了我国限制人身自由折抵方面的法律空白。

另外,为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精神,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员存在下列情况时,应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且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14周岁以上15周岁以下的;怀孕期或哺乳婴儿小于1岁的。而这些法律条文,也开辟了我国依法不执行的先例,所谓“依法不执行”并非并不送至拘留所,也不是所外执行,实则是没有执行,其从本质上来看,并非是对犯罪人员的纵容,而是对其的有效保护。因此,我国相关执法机关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对违法人员进行耐心说教,使其明确国家法律的真正意义所在。

3处罚和适用对治安行政执法的新发展

在《行政处罚法》中,将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定义为行政处罚,但从实质上来看,这其实有违处罚的一般原则,处罚实际上是一种制裁方式,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剥夺违法行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感受到惋惜和痛楚,并借此机会将其转变成守法公民。而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在很大成程度上,并不能算作是违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在治安行政执法中体现出真正的处罚和管理精神,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未将没收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定义为治安管理处罚办法,而是定义为一种收缴、追缴等象征性行政性管理措施。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对违法人员的处罚上,也充分凸显了“以人文本”的精神和思想,其更加重视教育而轻处罚。而这一思想和主旨可在对未成年人、聋哑人的处罚中凸显出来。在该法律中,还提倡要從轻处罚,甚至是不予以处罚或不执行处罚等。但与此同时,也对治安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注重对犯罪人员的思想教育,要将治安行政执法工作和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在不断提升工作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体现执法的人本化。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推行,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律若想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就必要做到完善、有效的落实,如此的才可凸显其实际价值和意义,以此推动治安行政执法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敏吉.浅谈《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杭州市犬类执法工作的影响[J].中国工作犬业,2015,35:14-15.

[2]张焕霞.对行政执法中财产权保护的思考——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例[N].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304:69-72.

作者简介:

张斌(1995~ ),男,汉族,北京人,本科,治安学。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年来,公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很多学者提出,公民社会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与决策提供了一个信任、合作和有效的平台,进而形成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就成为了一个必须探讨并加以解决的问题。当前环境保护背景中的政府与公民社会研究文献,可以大致归纳为环境保护中的政府,环境保护中的公民社会和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三个理路。具体到实践层面,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政府环境治理模式应进行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社会合作型”的转型,实现政府与社会在环境保护中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公民社会;政府;环境保护

一、 公民社会的概念

从不同的视角来分析,“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作为政治社会学的解析性概念的“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在社会组织方式意义上使用的,它是一种分析性定义。塞利格曼(1992)指出,作为社会学概念的市民社会有两种宽泛的用法,一是在某种政治社会学的制度或组织的水平上使用,二是使它成为价值和信仰领域的一种现象。2004年,爱德华兹的《公民社会》一书在Polity Press出版,后被译为中文,书中系统地讨论了有关公民社会的各种观点和分歧。

“公民社会”是一个基本属性源于西方社会,体系极富开放性、内涵极富衍变性的概念。公民社会绝对不是一种自然的和不变的东西,而是一种历史现象;不是一致的共同模式,而是具有特质的社会现象。中国的公民社会是由独立自主的个人、群社会和利益集团构成,期间不包括履行政府职能、具有“国家政治人”身份的公职人员、执政党组织、军人和警察(邓正来,2008)。周国文认为,从当代中国社会分殊化变迁的进程及现实判断,“公民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非政治的社会关系领域。公民社会的构成有三个要素:其一,公民社会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由经济、宗教、文化、知识、政治活动及其他公共领域中的自主性社团和机构所组成。其二,这些社团组织由社会成员自愿地结合而形成,并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主权,以保障或增进成员的利益或价值。其三,公民社会有一整套广泛传播的文明的或公民的道德与风范(周国文,2006)。

与邓正来和周国文公民社会的概念相比较,俞可平等人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则更加具体。在他们看来,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民间公共领域,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集团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和企业间的“第三部门”(俞可平,2005,2006;何增科,2007)。其基础和主体都被界定为公民所结成的各种各样的公民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而中国环境公民社会则包括环境公民参与和环境公民社会组织两种形式,这两种环境公民社会形式对中国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都具有实质性的影响[1]。从制度与组织的分析层面,笔者更认同俞可平对于公民社会的界定。

二、环境保护中的政府

(一)环境保护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的职能定位也由过去热衷于抓经济管企业,逐渐向以主要抓公共事务管理过渡(潘岳,2004)。有研究者认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应该包括制度供给义务和环境执法义务。地方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明确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范围(刘世昕、潘岳,2006)。为确保公众知情权,公众有权获得信息的范围;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方式;公众参与法规政策制定、环境管理、环境监督、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和途径。

除了环境保护中政府职能定位外,对于政府需要承担的环境责任,一些学者也有所著述。

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以及因政府违反上述义务和职责的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道义责任、法律义务、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李俊斌以对责任的解释为逻辑起点,分析了地方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提出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的主要范畴,并阐述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包括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环境责任没有落实,出现“政府失灵”(李俊斌,2011)。

胡鞍钢在深入考察中国国情的基础上认为,政府除了应该在一些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外,基于中国特殊的国情条件,政府还应该在注重公共投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九个方面予以强化自身的责任(胡鞍钢、王绍光,2000)。

(二)环境保护中政府存在的问题及出路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裁判者、投入者、监督者、协调者(孙萍,2002),从政府职能、政府目标、政府行为角度来看,我国地方政府目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着诸如角色错位、目标置换、行为失当等问题。

1我国环境保护中政府的选择性激励机制不健全。有学者指出,社会大众、企业组织、各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在选择性激励机制不健全的情势下,使得环境公共物品得不到有效的供给。政府的责任便在于加强环境管理职能,为各类成员提供有效的选择性激励制度。政府需要加强环境管理职能,政府解决困境的出路在于为环境保护集体行动提供制度保障(罗文君,2011)。

2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县域环境问题普遍存在。解决这些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从县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入手,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进行政策“源头”控制,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破除地方保护,完善环境责任制。县级政府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创新的对策包括:实施县域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改变以GDP为中心的政绩考核标准,完善环境责任制度(李冠杰,2011)。

3环境保护中各区域联合松散,时常出现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有学者强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陆续成立的各种形式的跨边界区域经济(协作区)联合体在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在涉及诸如环境管理问题这样的重大利益问题时,由于这些联合体在制度上是松散的而且没有建立一系列的约束机制,不能很好地协调各方政府行为,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地方政府出面建立跨边界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协作机构,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机构的成员可由地方政府委派环保官员参加。国家环保总局也可设立地区协调机构,专门负责地区冲突的协调问题。通过中央政府的协调作用,缓解由于争夺资源,特别是环保争议引起的利益冲突问题(郭荣星、郭立星,2000)。在具体实践中,依据这一整体思想,有学者提出区域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思路,并对实践设计进行了具体分析研究(王树功,2001)。

针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角色,李文星提出应加快建立跨省市的以区域为平台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议(李文星,2005)。但在同时,应当建立跨区环境补偿的机制,由非环境保护地区补偿环境保护地区的环境保护成本(李国平、刘治国,2008)。

除了管理上的优势,对环境的治理必须采取区域联合的思路,从生态系统本身出发,区域联合也具有理论根据。黄开智认为,由于环境因子相互联系的生态系统性,不同生态系统的巨大差异性,以及利益需求的多元性,在环境保护领域打破单一的行政区域控制,实行遵循自然规律的自然区域控制原则,更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管理和生态利益的整体增进(黄开智,2004)。

(三)环境保护中的国家立法

1国内外环境立法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于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的研究更多地从行政法学和政府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政府规制等问题的关注较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制的前提下,重视对政府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的研究。二是随着管制经济学的兴起,更加重视在技术操作层面对环境管制手段加以改进。概括地看,国外学者和政府对环境执法问题的研究重点主要体现为:一是重视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政府通过散发或者是寄送指导手册等宣传品,向公众宣传污染的原因和影响,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West Virginia Div,1975)。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时,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把环境保护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给公众参与原则赋予了实践意义(Stein P,1996)。二是注重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并且重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研究。美国的《清洁空气法》为了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和行使提起司法审查诉讼的权利,特地对行政规章的制订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Dezalay Y, Garth B,1997)。

环境利益的分配是环境法的规范性关怀,进行环境立法,必须要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抽象地制定立法是不可能的(比尔德,1987)。在中国当今的环境立法中,杜健勋指出地区与群体的利益立法表达有别,因此需要正视地区与群体的环境利益差别问题,特别是环境资源立法中的利益分配与衡量问题,否则会出现环境侵权救济不力,生态和产业补偿缺位,环境功能区划模糊等环境资源立法的不良后果(杜健勋,2009)。吴卫星则认为我国环保困境的根本成因是政府环境规制的失灵,而其根本出路则在于引入“社会合作”理念,创建绿色公民社会。只有引入社会监督,才能有效克服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吴卫星,2011)。

2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张建伟以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作为切入点,探求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以此为分析起点,进一步阐释在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的前提下,研究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寻找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关键(环境民主的落实、环境理念的改变、环境立法体制的健全),确定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重点领域,剖析政府环境责任实现的保障——健全对政府的环境问责制,强调要构建立体的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张建伟,2008)。

在立法层面对政府职责和行为的要求也是政府责任实现的一个重要保证,缺少法制的约束,在环保要求与经济效益的冲突中就难以保证环境要求和生态责任的实现。有了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在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机制才成为现实可能(陶火生,2011)。还有学者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为例,提出为了确保法律的真正施行,要严格禁止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和主要领导人的不当干预,除此之外还必须从社会中寻找制衡力量,保证政府可诉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汤伟,2011)。

三、 环境保护中的公民社会

(一)环保NGO的参与

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成长,环保NGO在环境冲突中频频露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过去的十年里,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了支持中国政府所实施的环保努力的一个重要力量。国内对于环境NGO的研究也初步形成体系,其研究特点表现为三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NGO研究的较多,如康晓光对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研究(康晓光,1999)。二是将环保NGO的实证分析作为研究重点,如赵秀梅、卢红雁、徐忠杰等对首都多所学校的学生环保社团进行了调查分析(赵秀梅,1998;卢红雁,2000;徐忠杰,2011)。三是研究深受现实热点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现实热点问题,热点事件的回应积极,但引导性弱。如圆明园防渗工程等环保事件中暴露了环评制度中公民参与的不足,很快学界就出现了大量对环评中公民参与的研究(桂林,2003;潘岳,2004;李艳芳,2004;梅献忠,2007;史玉成,2008;熊勇,2011)。

1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形成。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满足着人类的重要需求,但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总体来说仍然是一个未来难卜的十分脆弱的机体(莱斯特等,2002),而环保NGO就是这样一个公益性主体(陶传进,2007)。

有学者撰文探讨了环保非政府组织(ENGOs)是如何作为最早的公民社会团体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形成的,以及政治环境是如何发生转变从而使卫生部门的非政府组织得以建立的过程(汤普森,2009)。文章认为政治环境能够促进或者阻碍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和成功,决定其表现,反过来这些组织的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外部政治因素都将反作用于其运行环境。

与此同时,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得到了确认。中华环保联合会把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归纳为三个阶段:自1978年起到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兴起阶段;1995年至21世纪初,它们把环保工作向社区和基层延伸,这是我国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环境非政府组织进入成熟阶段,它们的活动方式开始表现为联合行动,共同抗争,而且它们的活动领域也发展到组织公众参与环保、为国家环保事业建言献策、开展社会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等(中华环保联合会,2006)。

2环保非政府组织的特点。首先,目前中国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程序督促政府征求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意见,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形式决策权、环境知情权、尤其是环境诉讼方面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缺乏制度化的环境,非政府组织仍然徘徊在社会的边缘,缺乏表达意见的制度渠道。其次,理论上看,ENGO是社会公益的追求者,他们的行动基础是所谓的自我超越性(selftranscendence)价值,更加关注作为全社会公共福益的生态环境的保护(John & Guyer,1980)。再次,NGO在社会体系中处于一种沟通桥梁的位置,使社会体系构筑在政府——社会——市场这样一个框架体系下,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等各方的不足(吴玲,2006)。最后,环保非政府组织与公民社会存在着内在一致性(龙静云,2007),公民社会的道德性和整合功能为环保非政府组织的道德整合提供基础和依据。

3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表明,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普及环保意识,宣讲环保知识;采取行动进行环境治理与保护;影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监督政府;在民众与政府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作用(董莉,2011)。环境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监督的形式、动员资源的方式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共参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等方式,从而对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缓解伴随经济发展而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起到了重要作用(王名等,2003)。

环境非政府组织由于自身具有不同于政府组织的一些特征,是市场、政府和公众之外的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往往发挥着政府组织所不具有的功能,具有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作用,有效弥补了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是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补充(刘天齐等,2003;陈廷辉,2003;叶林顺,2006)。同时,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向政府提供咨询和信息;引导并参与有利于环保的项目开展;影响国家和政府间组织的有关环境的决策;参与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等(李莉,2006;汤普森,2007)。

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从更深的层次说明了环境非政府组织所起的作用,认为中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总体上完成了从宣教者到倡导者的转变,开始迈向公众参与的制衡型道路(付涛,2005)。

(二)公众的环保参与

1公民参与的意义。潘岳指出,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公共事务,包括人口与就业、教育与文化、资源与土地、环保与生态、治安与稳定、医疗与交通等各个领域。过去为做好这些工作,我们一向提倡走群众路线,一向发动群众出主意想办法。“走群众路线”与我们现在提倡的“公众参与”的区别在于,走群众路线强调的是政府的领导方法与群众的义务,而公众参与强调的是群众的权利与政府对此权利的保护(潘岳,2004)。在现代的环境治理体系当中,主角不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公民个人和组织也成为了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民的不断参与,环境治理才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吕丹,2007),群众性是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生命源泉所在(马丽英,2006)。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围绕生活环境质量保障的公众政治参与和监督很可能即将成为城市社区功能建构及基层政府职能改革的着重点(郇庆治等,2004)。世界范围内的四次危机和两次革命性变化汇合成为公民参与的推动力量,环境保护公民参与的勃兴正是得益于此背景。而环境权的确立使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具备权利基础。环境保护中公民参与的路径包括环境立法参与、环境决策参与、环境管理参与、环境救济参与。应该借鉴环境法制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公民参与法律制度(熊勇,2011)。社会公众作为良好环境的享受者和环境公害的直接受害者对环境状况最关心、最了解,参与环保的热忱也最高。可以说他们是完善和实施环境法治的根本动力来源,是促进环境改善的重要社会资源和力量。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新兴的重要手段,已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公众积极投身到做好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桂林,2003)。

2对公民参与的反思和评价。在这方面,国外学者走在了前列。20世纪90年代末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参与效果的评估,对公民参与式环保提出反思,认为政府“政策”比公民参与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政府应当是环境管理的主导者(Folz & Hazlett,1991)。Delicath则从公众参与对制定环境决策的影响的角度反思了公民参与的优势和局限(Delicath,2004)。Thomas Wbler和Seth Tuler对森林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进行了评价,提出公民参与的评价标准。Saijo等运用博弈理论构建了针对环境资产在内的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自愿参与模型,进一步支持了参与者在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管理中的重要性(Vastag,1996)。在国内,也有学者提出“社区参与”逐渐成为公民环境治理的重要形式(吕丹,2007)。公民个人的诉求能力有限,特别是在中国,公民社会尚未完全形成的时候,公民的个人环境权利诉求往往不能得到解决和满足,此时,社区参与就是一种最好的表达途径和活动载体。

四、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与互动——“环境治理中政府的转型,从主导走向合作”

(一)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构建问题

以俞可平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形成。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私人利益的承认和鼓励、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步出现(俞可平,2005;蒯正明,2008)。还有学者讨论了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构建公民社会的可能性。和谐社会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组合。自立的公民社会意味着存在非政府的纯粹的私人领域或称公民领域,这是国家与公民社会互动与合作的必要条件。在一个和谐社会中,此二者是互为条件的(张亲培,2006)。

(二)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互动问题

1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互动的理论经验。

邓正来和景跃进(1992)在《建构中国公民社会》一文,较早地提出了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良性互动说”,但主要针对“市民社会对立或对抗国家”的看法提出来的,对于在中国实现两者良性互动是否具备相应的基础以及如何实现二者互动缺乏讨论(邓正来、景跃进,1992)。

在国家与公民社会和谐互动的具体途径上,有的学者主张从三方面着手:第一,政府要把有关决策制定的信息(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向民众公布出来,让民众对政府制定社会决策的有关情况和程序有所了解,这是互动的基本前提。第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动的新局面的建立,还要让公民参与到决策制定当中。第三,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互动局面的建立,还需要建立官民互动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官民互动的纽带(李萍,2005)。周红云通过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模式”案例的实证分析验证了这一点(周红云,2010)。

2政府与公民社会互动的环境实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问题作为中国经验的基本元素之一已为学界所关注(黄平,2005;李培林,2007,2010;黄宗智,2009;包智明,2011)。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政府做了很多工作,环境治理方面确实已经日益制度化,但环境治理的成效非常有限,中国环境危机的态势依然严峻,由此凸显出某种程度上的环境治理失灵。只有借助公众的理性维权行动,动员公众的参与,以完善我国环境治理主体,改进环境治理效果,才能真正有效改善整体环境状况(洪大用,2008)。由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与环境政策实施,由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环境治理机制的内在缺陷,导致环境治理与环境政策实践无法达致应有的理想效果。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治理成为地方政府平衡“维稳”与“GDP”二者关系的权宜之计,从而陷入一个“污染——治理——继续污染——继续治理”的循环怪圈。当前我国的环境抗争抑或治理陷入了一个看似无解的困境,其根源不在于发展主义的幽灵而在于“社会”的缺席(包智明,2011)。为此,有学者呼吁在环境治理方面应该加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如让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应急管理。这是一个与环境应急行政机关之间直接而连续不断地协商合作的过程,也是不断激励双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双方确实遵守应急法律规则、互信合作的过程。这种全新的开放型、参与式的环境应急协作治理模式,必将有效促成我国环境应急管理“两条腿走路”的战略新格局,即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与非政府组织协力合作”。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提高国家环境管理效率和应急能力。这既是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环境应急法治的基本进路(肖磊,2011)。

在环境保护的具体实践中,政府部门对环保组织的认识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对环保组织的作用形成了新的认识,非政府组织开始和当地的机构形成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如在当地环保部门的支持下,襄樊绿色环保组织对汉江的保护,淮河卫士对淮河的环境改善的努力,等等。同时,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开始主动同环保社会组织进行接触。重庆市发改委曾于2010年邀请国内多家环保组织到重庆,就重庆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嘉兴市曾多次召开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研讨会,邀请环保组织和各地政府官员共同参与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天津泰达环保局也多次邀请NGO组织参与座谈会,就NGO在环保方面可以起到的作用和如何参与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期间,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杂志社等媒体搭建了平台,表现了政府和公众对环保组织的重视(马军,2011)。

五、评述及结论

从对以上文献的梳理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于环境非政府组织这个热点给予了一定的关注。并且,这一时期围绕着中国公民社会是否形成、公民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作用、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和谐互动以及发展公民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理论成果,这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以往的研究者倾向于从总体上描述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而要更好地理解非政府组织这一新生的政治社会现象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则需要专门的个案研究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如对草根组织的研究比较少,清华大学NGO研究所曾在2000年和2001年对全国多个NGO进行了个案调查,其间涉及如“地球村”、“自然之友”这样的草根组织,但是这样的个案调查报告主要从全面的角度来对草根组织进行描述,缺少对草根组织个案进行的专门研究。

国内学者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如何更好地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应用对策性问题的研究。然而,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必然是社会系统运转协调的社会,国家、市场与“社会”均衡发展,否则无论是环境抗争抑或治理都将继续付出更为惨重的代价。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依赖于社会互动关系,其解决方案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社会互动过程来接近它的目标。而社会互动过程中多元力量的博弈很可能影响到原初目标的实现。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由任何一种社会力量单向的权力过程来实现,而是要在决策最初和实践过程中强调多元力量的共同参与。

在环保领域里,公民社会的两类主体应当包括环境利益受到危害的社会公众与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他们本来该作为并列的公民社会组分而存在,但在现实中,社会公众虽然可以被赋予环境保护者的角色,且他们的参与在相关政策中极其重要。但是由于他们代表环境利益时的组织能力不足与表达环境价值时存在漏洞,因而与理想的公民社会组织有一定的偏离。社会公众的缺陷恰好能够由NGO的特点得到补偿,作为环境价值与社会责任感的双重持有者,NGO有潜力成为一种辅助与引导社会公众的精英性社会力量,并在二者间建立起合作型的公民社会结构[2]。在理论上,朱旭峰探讨中国环境公民社会影响环境治理的作用机制。在实证上,作者以中国环境治理的地区差异为基本视角,验证了当前中国环境公民社会对环境治理确实存在重要影响这一命题,从而在阐清了关于中国环境公民社会现状的片面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了现有研究[1]。长期以来,中国环境治理的主体都是政府。但是,按照现代的治理理论,仅仅靠政府进行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从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环境保护角度来看,必须构建一个由中央政府、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和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相结合的三维主体结构,才能达成加强环境治理的目标。

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应该从单一转向多元:政府为第三部门的大力发展创造条件,政府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公共服务应让渡给第三部门,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3]。所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就在于政府环境治理的转型,即“从主导走向合作”。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下,我国政府在面对环境问题时,正在通过治理模式的转型,从政府主导型向政府-社会合作型转化。这种转型一方面是政府主动转变的结果,另一方面是我国公民社会不断发育所带来的自下而上的压力。中国公民社会的理论取向,就是要建构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朱旭峰转型期中国环境治理的地区差异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8,(3)

[2]陶传进从环境问题的解决中看公民社会的应有结构[J]学海,2007

[3]王和平公民社会环境下我国政府管理转型的基本走向[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7,(3)

[责任编辑:王 篆]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3篇

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的规划概况

临县北下庄乡木口村位于镇“十里一条街”腹地,县城东南9公里处,距镇政府5公里,耕地面积503亩,农民人均纯收入5000元。近年来,木口村充足优越的地理位置,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利用村里广阔的土地资源,在生态环境整治上,着眼长远,科学规划,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确立了建设生态园林新村的目标,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现状和问题

1、村民饮用水污染较为严重

由于木口村及四周地下煤炭资源丰富,四周煤炭资源的大量开采,形成了对地下水严重的破坏。再者,由于木口村村民以种植、养殖业为主,家户饲养畜禽较多,且以散养为主,规模化养殖场为数不多。但规模化养殖场布局不够合理,距离村民居住区较近,生产方式比较粗放,生产设施比较落后,没有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也没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畜禽养殖场粪便随意露天堆放,废水四处乱流,夏天蚊蝇乱飞、臭气熏天,粪便污水随雨水下渗污染地下水或蔓延后污染河流。总之,采矿业及畜禽养殖对饮用水的污染已经对农民身体健康和农村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2、垃圾污染现象普遍

随着农民收入增加和生活水平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断增

1 长,房屋建设和旧村改造带来的建筑垃圾增长较快,生产、生活垃圾迅速增长。但农村环境长期以来缺乏管理,村内几乎没有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大量的生产、生活垃圾存放于村街道旁、村边、田边,既污染水源,又有碍观瞻。村内没有排水设施,造成污水乱泼。导致村庄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根据县委创建生态文明村的意见,木口村党支部、村委会从本村实际出发,针对本村环境现状,首先决定下大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以切实改善村民的生活质量及居住环境质量。为此,村集体拟投资250万元上一套净化水处理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投资50万元建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污水沉淀池、储存池。

三、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科学规划,集中整治,切实加强农村环境的保护,建设优美的人居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建设目标

全部工程于2010年3月份开工建设,2011年3月底全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建设期一年。净化水处理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可实现日处理污水190吨,达到8吨/小时的处理能力,水质可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基本满足全村的生产生活用水。拟修建垃圾收集池10个,购置垃圾清运车1辆,建设污水沉淀池3个、储存池2个,以彻底解

2 决村庄环境污染现状。

五、投资概算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随之对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和生态水修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研究目的是通过明确生态水修复的重要意义,根据生态水修复具体原则提出实际工作措施,从而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系统生态状况。

关键词:城市河道 整治工程 生态水修复

前言:城市河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城市排洪排涝、引水抗旱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的整治优化项目,城市河道整治工程通过改善水环境、建设生态绿化区域,保护城市河道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提升城市水系生态化水平,为城市建设增添色彩。

一、城市河道整治工程中生态水修复的重要意义

自古以来人类就喜欢依山傍水、择水而栖,这可以充分体现人类发展和水文化之间的密切联系。城市河道整治工作要遵循自然生态水的天然规律,保护当地悠久的历史文化资源,从改善生态环境的角度开展整治优化。重视生态水的修复,不仅可以给城市河道治理带来实效,还会为城市居民营造最适宜的人文生态环境。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基于城市生态面积小、工厂排污多、自产水资源少的特点,造成了一定的城市缺水和水污染问题,当前阶段我国有近八成的城市遭遇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城市河道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因此,在城市河道整治工程中加快生态水的修复,可以有效治理城市水环境、改善河道污染。城市河道整治项目通过连通各水系,使城市水系统形成循环活体,很多城市采用了改静为动、以净释污的方式通过设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来提升城市的生态水环境水平。运用生态相关知识,一改旧有的强行处理方式,按照疏通、调节的灵活原则,开展人工湿地和人工湖泊的建设,以改善生态水环境的角度推动城市河道整治工程进步,既增加了城市需水量,又为城市打造了良好的水系统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水修复的具体原则

1.适应当地自然条件

基于尊重生态环境客观规律的基本要求,城市河道整治开展生态水修复工作首先要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要立足于城市的实际温度、湿度,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的实际要求选择适宜的生态治理手段,在生态水中放置特性相匹配的生物,从而促进城市河道形成一个良性健康的生态循环体系。同时要根据城市自然地势地形的特点,合理调整城市河道线路和整体布局,优化河道线发展,为生态水修复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2.促进水系统良性循环

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在开展生态水修复工作时,除了要关注生态水环境自身特点外,还要重视生态水和其他生物系统的密切联系。通过植被建设或其他生物平衡手段,改善河道的生态系统使其进行良性循环。要考虑到整个城市区域的生态系统,以健康治理为基本要求,在保持生态水合理调整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生态循环系统,不仅可以实现生态水的自净功能,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水土流失问题,为城市河道整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生态系统支持。

3.匹配城市整体风格

基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在开展生态水修复工作时还要重视其与城市整体规划风格的匹配程度。首先河道整治工作——以城市总体建设规范为指导,协调更大规模的水系治理要求,保证城市水系通畅以满足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其次要将城市建设的景观设计理念融入生态水修复中,要重视城市河道的整体美观。这就要求河道整治工程不仅要优化河道外形和各水系周边基础设施,还要使其在符合城市整体设计美感的基础上具有自身的独特性,从而满足城市化建设的风貌美学要求。

三、生态水修复的有效措施

1.水污染治理

生态水修复的重要前提是有效治理城市水污染,水治理污染要从外源内源双管齐下。城市工厂的废水废料排放是导致水质污染的重要原因,城市生态水最为严重的外源污染就来源于此。想要有效遏制外源污染物的侵入,首先要从相关法律规范上完善监管,对于工厂排放做出明令限制,对于违规排放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从而减少水环境中的污染物。解决城市生态水内源污染,可以利用化学和生物手段,通过在水资源中充加空气或氧气的方式提高生态水的溶氧性,使得生态水中的好氧微生物得到良好的生存环境并发挥作用,加速降解河道水質中的有机污染以达到修复生态水的目的,从而促进河道治理工作的推进。

2.建设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是通过按比例人为铺垫土壤、砂石等基质的方式,建造与沼泽地类似的地面生态系统,将污水有计划地引入人工湿地,控制其流动方向,可以利用人工介质、植物、微生物的共同作用,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人工湿地具有吸附、沉淀、微生物分解等作用,可以为生态水修复提供一个人工半封闭的环境,通过生态方法进行良性循环,以达到提升生态水质量的效果。人工湿地处理污水原理如图 1所示:

3.完善生态护坡

生态护坡建设近年来成为河道治理生态水修复采用的主要手段,它通常分为植物护坡和复合型护坡两种类型。植物护坡是利用植物的根系和枝叶进行土壤稳固防止水土流失,复合型护坡则财通碎石或铁丝网等工程技术保护城市河道。完善生态护坡建设可以有效保护水系河岸,促进河道生态水系统良性循环。

4.利用生态平衡方法

生态平衡方法即根据城市河道的实际水体特征和生态特性,选择最适宜的水生植物群,将其投放在需修复生态水质的区域,让这些植物群落充分吸收水中的各种物质,在达到一定程度时将其捞出处理,通过这种方式对水中物质构成进行调节维稳,使得水中微生物等可以得到最适合的生长空间,从而达到生态水修复的目的。

四、结束语

生态水修复对于城市河道整治工程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关城市建设部门和治理承接单位要充分重视水系统的功能和地位,不断优化水质改善方案,让城市河道和洁净水质为人们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涛.城市河道整治中生态护坡设计分析[J].低碳世界,2021,11(02):80-81.

[2]竹耄伦.人水城相宜的河道综合整治及生态景观建设[J].四川水利 ,2021,42(01):75-79.

[3]俞欣,金哲,韩琳.南京市城市河道污染特征及长效整治研究[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21,39(01):62-65.

(作者单位 :江苏世邦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各种外部因素导致我国西南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当地旱情应急供水工程的建成,为当地提供了充足的供水保障。以西南旱区为例,当地的应急供水工程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堤防工程,在西南地区用水的同时,用水堤防工程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应急供水工程建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污染物,对生态造成影响。及时控制和处理污染物,对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应急用水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环境;保护

1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环境影响因素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相对简单。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污染物包括粉尘、废水和噪音。对施工环节和任务环节进行了详细划分。施工环节的主要污染是水土流失、废水、粉尘和噪聲;运行是水泵噪声和生活污水过程中的主要污染。由于施工现场为开放式环境,一般远离市中心或居民区,存在噪声因素。

近年来,生态系统开始突变,全球气候开始变暖,人类生活特别是用水受到较大影响,雨水分布不均,水循环恶化,部分水源地在干旱期间水位快速下降,调水难度大大增加,水量减少也导致水质恶化。

2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类型

在实践中,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情况多种多样,要理清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类型,必须明确两个要素,即应急备用水源及其工程。

2.1应急备用水源

应急备用水源是指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包括备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1)应急备用是指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包括备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备用水地表水可分为常规水、非常规水、应急水、农业水等对象,在紧急情况下可转换为城市供水水源,并具有独立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水源,相邻城市应急供水联调互动。

(2)通过现有水利水利工程提供应急供水,包括利用湖泊、水库的蓄水能力,具备应急供水条件的水利水利工程、河流、发电、航运、旅游等功能,服从和服务于湖泊、水库的应急供水、废水循环利用、咸水水利需求,使用非常规水源,如海水淡化,形成紧急供水。

(3)通过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的统一调度,特别是加强流域满、主要支流和骨干的水资源配置工程的上下游联合调度。在工程供水优化、合理、统一、精心调控的条件下,进一步最大限度保障应急供水。

(4)组织动员社会力量为灾区应急演练、流动抽水、人工增雨等提供应急供水。应急备用水源涉及一段时间,以及包括独立水源、水源、城际、城乡、城际、跨区域甚至跨流域在内的不同空间尺度的水源和供水系统的整体协调运行,涉及常规供水和应急供水的建设和完善,即水安全。应急备用水源可以来自工程措施,也可以来自非工程措施,不需要与工程挂钩。比如,流域和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联合调度、水量统一调度不是工程措施,而是应急备用供水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

2.2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类型

应急备用水源是临时性的,它决定了需要长期拥有相应的取水、供水、输水等基础设施,以保证应急供水工程能够快速启动。它的应急功能只会是水的一部分,相应的工程往往是针对现有的应急水和配套设施,用于水利和规划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主要类型包括:

(1)输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包括对现有输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现有、在建及规划中的水利工程、新建应急输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维修改造。

(3)水联网工程。这些措施包括河流和湖泊连通、水系联网、多水库串联、地表水和地下水、外部调水和当地联合调水,以在不同水源的紧急时期调节水量和增加应急供水。

(3)供水系统联网工程。实施城市不同区域供水系统、城市及周边城镇供水系统、邻近城市供水系统等独立供水系统应急备用联网工程。

(4)地下水工程,包括新建地下水井和应急备用输水及配套建设。

3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环境保护的对策与措施

3.1加强工程建设中的水质保护

3.1.1施工和运营所产生的污水处理对策

在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中,可通过污水处理和水质监管两种方式有效减少水污染。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水渗入、混凝土浇注冲刷水和生活污水大量排放,造成污水的形成。应该对这些废水进行截流处理,以避免废水流入河流。因此,在建设应急备用水源时,可以在厕所周围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将废水排入化粪池,污水排入化粪池。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可循环利用,避免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与在建废水相比,项目运行期间相关人员生活水污染低,排放量小,可排入化粪池或引入人工湿地处理。

3.2应急备用水源的保护措施

应急备用水源要采取水质优良、定期补水的方式,使工程水体能够流动,形成自净能力,有效减少应急备用水源污染,达到地表水饮用标准。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期间,应同步铺设污水处理管网,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水进行集中处理,防止大量污水及时流入地表水,污染水资源。通过种植绿色植物阻挡风沙等污染物,也有效避免了大量人口活动对水质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需要定期检测水源,以避免因水质标准而影响人们的使用。它们可以种植在水中,以吸收洋葱和梭鱼等水生生物污染物。绿化带和水生生物种植技术有效避免了水污染,美化了环境,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

3.3优化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

应急后备水工程在施工和开挖过程中产生大量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大多是无毒无害的工程废渣。这些废物的处理可用于工程回填。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产生的废渣可以回填到周边要求的工程中,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这种处理方法只适用于项目间运输距离较短的情况。距离越短,固体废物利用率越高,项目之间的距离越长。这会造成工程延误等问题,因此不适合工程回填。

固体废物也可以用于砖厂,通过处理砖厂的固体废物来回收固体废物。因此,这种方法在砖厂附近的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中是否可行,取决于运输成本和距离。如此一来,如果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没有砖厂,或者一些小砖厂没有堆放固体废物的空间,就需要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比如绿化修复、应急备用水源工程附近农田或沙地的绿化修复等,这种方法既处理了工程产生的大量废渣,又对环境保护产生了很大影响。如果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周边没有固体废物,上述方法是不可行的。我们必须积极寻求环卫部门的帮助,而不是提倡在荒野中堆放垃圾。这种做法只会加剧环境污染问题。

3.4抑制扬尘污染

在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地面、工地、交通等产生的风沙造成的扬尘污染,大量的扬尘污染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及时治理扬尘污染,采取现场定时洒水的方式,有效降低扬尘污染对施工人员和居民的危害。对于有应急备用水源的露天项目,由于气候干燥,粉尘污染将更加严重。因此,为了减少粉尘污染对建筑工人和居民的危害,修建了这个堆场。

3.5实现对水资源的再利用以及循环利用

水资源再利用是解决水资源消耗、实现水资源利用的重要措施。总体来看,在水资源再利用问题上,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50%左右,再利用率只有20%左右,这意味着我国水资源再利用水平较低,水资源供需矛盾和浪费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中国应该重视水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比如污水处理技术处理过的水。实现中水处理、地下水水质达标、地下水地下回灌。

3.6加强企业的污水处理的监管力度

众所周知,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共同治理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持续稳定发展。因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的监管,严肃整治水污染严重的企业和水污染严重的地区,加强对企业污水处理水平的检测和管理。比如,要加强电力、化工等重工业监管,严格控制废水排放,确保污水达标排放,从源头遏制水污染。水污染严重地区要定期整改,加强当地水质监测,改进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水质达到正常水源标准。

3.7优先利用现有水库资源

根据前期经验和拥挤备用水源工程建设方案,利用天然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既能降低前期建设成本,又能确保应急水源从根本上发挥作用,通过改造现有水库配套设施,加大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力度,实现现有水库长期管理、临时使用和长期使用管理兼容,确保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有效运行。

5结语

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具有应急备用供水和改善城市生態环境的双重任务,有效解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保护问题是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王胜军,郄燕秋.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规划设计标准研究[J].给水排水,2020,56(5):101-104.

[2]付艳平,于洪波.长春市城市应急备用水源规划方案探讨[J].水利技术监督,2020(1):223-225,278.

[3]郄燕秋.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工程规划设计探讨[J].给水排水,2020,3(12):25-30.

整治技术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工业化迅速发展时期,在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背景下,村庄整治规划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村庄现代化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导致很多人文历史环境逐渐消失,与当地村镇实际环境相背离,在整治规划期间并没有按照人民生活的实际需求进行。因此,在未来的村庄整治规划活动中需要全面按照“精准扶贫”政策开展,结合地区居民的生活习性、生产发展以及生态优势等共同做好村庄整治规划工作。

关键词 精准扶贫;村庄整治规划;新农村建设

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密切关注的“三农”问题属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必然产物,我国在“三农”问题处理方面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将中国农村建设为美丽乡村,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围绕该项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方针,共同促进新农村建设。

1 村庄规划整治的相关概述

1.1 村庄规划整治提出和基本概念

我国“村庄规划整治”的提出可追溯到20世纪初期,这是历史记载最早的乡村整治运动。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农村发展可以划分为以粮为纲发展阶段、市场化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阶段。

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早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在各届政府会议报告中均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从政策方面对“村庄规划整治”进行解读能够看出,最基本的要求在于生产、生活、生态的和谐发展,建立“美丽乡村”发展模式[1]。为了更好地指导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我国农业部办公厅在相关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从产业形态、生产方式、资源利用等方面做好村庄规划整治工作。

1.2 精准扶贫政策解读

“精准扶贫”是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期间所提出的,自此改善了贫困县考核机制,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确保扶贫到村到户,设计精准扶贫工作模式,做好布局规划以及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精准扶贫思想。从精准扶贫政策的本质上看,其需要实现的目标在于发展生产、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未来教育。共同富余要求人民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均能够富余,全面确保地区经济发展。

1.3 村庄规划整治的目标

1)经济目标。经济发展是社会城乡发展的源动力。村庄规划整治需要按照村庄整体规划,引导和控制各用地布局和环境景观,影响和改变村庄居住空间的形态。生产力和经济布局不同能够反映出村庄规划整治的变化,并且做好引导和规定工作,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化。

2)生态目标。在村庄规划整治工作中,周边生态环境的地位作用非常大。村庄环境能够反映出地区的精神面貌,其中最重要的指标就在于生态环境的优劣性。因此,在村庄规划整治中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地位。

3)文化目标。村庄规划整治工作应建立满足地区需求的文化环境,保护村庄历史环境、建立现代人文空间、传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建立满足人性的村庄空间。在村庄规划整治中,还需要不断提升人文精神场所品质[3]。人的主体作用能够影响人的精神风貌,从而影响整个村庄的精神风貌。例如,村庄规划整治能够提升人文精神场所的品质,进而提升人的精神品格。

2 村庄规划整治的策略与方法

村庄规划整治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案设计阶段,需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等。在村庄规划整治工作中,最关键之处在于规划整治人员的建设思维是否符合地域文化环境需求,分析当前存在的各项问题,才能够制订出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村庄规划整治方案。

2.1 深入分析村庄内在特征

村庄特征主要是由历史积累、文化沉淀以及地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行为所构成,属于自然与文化传承发展的过程。村庄特征在一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下会展现出地域性差别,因此需要全面遵循自然与人文特征,构筑村庄鲜明特色。所以在村庄规划整治工作中,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村庄发展的各个阶段,探索深藏的自然人文特征。

1)自然特征。自然特征主要包含地形因素、气候因素、土壤因素以及水文植被因素等。只有深入了解地区自然特征,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村庄规划整治工作。合理把握地形地貌特征能够表现出适宜的主题,合理选择造景材料,融合自然、生态与人文特征[4]。与此同时,还需要调查研究地区气候因素和土壤因素,掌握水文条件和植被覆盖情况,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村庄环境。

2)人文特征。人文特征属于动态化概念,特指人类社会中的各类文化现象,人文特征就属于具体表现,并且通过人文景观表达。村庄规划整治工作中,需要注重村庄聚落特征,还应当重视服饰文化、音乐文化和建筑文化。所以在村庄规划整治时需要深入挖掘和辨别地区人文特征,并且将其体现在规划设计中。由于文化特征属于地区的精髓所在,因此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全展现出文化特征,还应当对其进行保护和利用。

2.2 地域文化的历史传承

1)地域文化。地域文化是指特定地区在长时间发展中所形成的具备特色,并且传承至今的文化传统,属于地区生态文明、传统习惯以及民俗的表现,可以有效地融合于地区环境,并且表现出鲜明的地域烙印。因此,地域文化中所包含的文化属于多层要素组成。地域文化需要长时间积累才能形成,在此期间地域文化会呈现出动态化发展趋势,并且与其他文化逐渐融合,然而在发展到一定时期时就会表现出稳定性特征[5],例如,我国四合院文化在经过长时间积累沉淀之后表现出较强的稳定性。

2)地域文化对村庄规划整治的影响。当前经济社会的文化逐渐形成一体化发展趋势,因此各个地区在开展村庄规划整治工作时需要注重地域文化的资源,并在此基础之上发展所属产业,完成区域經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历史的传承能够延续乡村的文明,能够保持村庄特色。村庄文化的形成关键在于地区文化所表现出的差异性,村庄整治规划工作若背离村庄的历史地域文化也无从谈起。村庄整治规划需要全面展现出地区精神风貌,地域文化能够帮助地区建立具有文化底蕴的精神面貌。所以。在整治规划之前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地区地域文化,并且将其体现到整治规划工作中[6]。

2.3 生态景观向融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比较注重经济发展速度,在建设和保护村庄文化方面有所忽略。尽管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但生态环境方面也出现严重恶化情况,也在较大程度上降低了居民居住条件。所以在建立村庄景观时需要注重生态环境建设,有效结合村庄特色景观与生态环境建设。

1)村庄生态。村庄空间生态学包含生态系统和规划两方面。其中前者在空间边界属于模糊概念,是在特定的地域内人口,环境与资源利用多样化关系所建立的人与自然的复合体。在生态系统中,以人作为核心,全面融合自然与经济,形成人工生态袭用。在人类生态系统发展期间是经过漫长演变发展才形成生态体系。后者主要是借助生态学原理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用关系和转化关系进行评价和协调,能够全面促进生态经济效率的提升,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2)村庄空间生态规划。由于传统意义上的城镇规划仅仅分析其发展需求,没有注重保护乡村景观与生态,然而在空间规划期间需要全面分析景观与生态保护二者关系。空间生态规划需要满足城建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同时在规划期间注重保护乡村景观与生态空间[7]。

2.4 整治规划效应

地区特色是最強大的竞争优势,若不具备鲜明特色,将会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所导致消极影响日益明显,多数城市在规划设计期间会直接模仿西方国家的模块化设计理念,没有注重地区自然与人文特征,导致各个村庄建设都千篇一律。因此,为了提升村庄整治规划效果,需要从以下两点入手。1)创新和改进规划模式。在实施村庄整治规划之前需要制订具有鲜明特色的设计方案,注重对地区的调研与分析,在设计方案中全面体现出地区自然文化、历史文化等内涵,并且按照风貌景观与空间序列的有机组合打造具有特色的地区风貌[8]。2)改善规划体系。在长期发展建设中,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乡村规划体系。在村庄总体规划方面需要不断完善规划体系,从根本加强规划管理绩效。建立和完善村庄规划能够有效弥补其他方面所表现出的不足,改善村庄生态环境,提升居住品质,建立独具特色的村庄风貌。

3 结语

此次研究主要是围绕精准扶贫政策提出村庄整治规划策略,解读农村精准扶贫政策,加强环境治理属于农村精准扶贫的基础内容,对当前农村精准扶贫实施情况分析能够得知村庄整治规划的共性问题,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施精准扶贫政策,做好村庄整治规划工作。村庄整治规划本体要求规划人员深入研究环境治理原则,并且能够从精神风貌、地域文化以及规划设计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地村庄整治规划方法,为后续规划设计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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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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