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1篇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
3、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国税务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出具各出资单
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经营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土地(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8、本单位有对外投资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直旁系亲属在其他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供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亲属所
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10、企业为集团公司的,提供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复印件
11、法人企业提供上和上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各报表页须
加盖企业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
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纸规格复印纸复印。
贷款卡办理提交资料及流程
一、贷款卡新办及变更所需提交的资料
1、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法人企业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上及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各出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出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其他组织所需提供资料请参阅《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使用帮助”菜单下的“办卡须知”。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卡年审所需提交的资料
1、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1、所有提交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复印。
3、“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 承诺页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企业经办人必须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用A4纸打印全部信息,包括二维码和《贷款卡申请书》。
四、贷款卡办理流程
1、在互联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http://lanzhou.pbc.gov.cn)点击进入“办
事指南”,下载“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
2、按照“贷款卡信息录入软件”操作说明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打印《贷款卡申请表》和二维码。
3、准备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4、将打印出的《贷款卡申请表》、二维码和所需提交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人民银行进行审核。
注:贷款卡新办、变更及年审流程一致。
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
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办理条件: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境内借款人和境内担保人,应当持办理贷款卡所需资料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卡。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要求办理贷款卡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和财务报表,并经审核通过后,依据贷款卡行政许可的程序予以办理。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东岗西路698号)一楼服务大厅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周五下午及节假日不对外办理业务)
联系电话:0931-880058
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2篇
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限于法人企业授权的非法人企业)原件及复印件;
⑶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⑹领卡时上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并须加盖公章;
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⑼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⑾国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⑿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⒀企业法人章程;
⒁如法人代表为境外投资者且授权境内人员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时,该企业除带上述资料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
申办者须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书、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填报数据后,携带以下证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领卡手续:网址为:WWW.HUNAN.GOV.CN
贷款卡年审所需资料与办卡资料相同。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卡
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书》;
⑵《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上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⑶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领卡时上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并须加盖公章;
⑹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行政机关筹建办公楼、医疗卫生部门购买设备等融资需要;敬老院等由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社区类组织;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村级经济组织等机构请比照事业单位办理领卡手续,并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4、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借款人条件的证券公司;经核准有担保业务的金融类企业法人授权的经营性金融机构等请比照企业办理领卡手续,并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5、个人办卡
⑴凡个人作为担保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时须办理贷款卡。
⑵申办者在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行政许可申请书、以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填报数据后,携带以下证件,到注册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领卡手续:
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贷款意向书。
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3篇
一、新办及年审所需资料 新办或年审贷款卡时,须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完整后用A4纸打印)以及《借款人基本信息模版》、《借款人财务报表模版》,并按照《贷款卡新办年审电子报表填写说明》填写完整后刻录成光盘。此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所有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企事业单位
1.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事业法人持年审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年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复印件; 6.注册资本出资单位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注册资本出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资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7.若为子公司的非法人企业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发生信贷业务的授权范围),法人企业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非法人企业还需提交银行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证明;
8.集团企业提交子公司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子公司提交母公司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9.若借款人需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申领贷款卡的,被委托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10. 申请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期上年末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11.资本、股权、企业名称存在变更的借款人,应出具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国有企业
1.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出资单位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6.申请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期上年末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7.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其他经济组织
1.其他经济组织的上级批文的原件及复印件;
2.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和《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期上半年和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申请期上年末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境外担保企业
1.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若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卡,金融机构需提交境外担保企业的授权书,并加盖境外企业公章;银行应提交客户信息:其中包括公司的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注册地、内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业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加盖银行的行政公章;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然人(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自然人)
1.银行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证明;
2.申请人若是异地身份证,应回到身份证所属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如要在重庆办理,需提交所属单位出具的长期工作居住在重庆的证明;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委托他人或金融机构申领贷款卡的,被委托者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5.被委托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贷款卡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将处于“暂停使用”状态,届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对持卡人办理信贷业务申请。
逾期年审的借款人若需补办贷款卡年审,需要在注册地就近选择有信贷业务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提交资料。除提供年审申请资料外,还须提供书面逾期说明,逾期说明上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贷款卡信息变更所需资料
贷款卡信息变更的主要事项包括:1.借款人名称;2.注册地址;3.业务范围;
4.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5.注册登记证号;6.事业法人单位经费来源;7.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8.出资人及出资金额;9.组织形式;10.财务报表。
贷款卡信息有变更,借款人需要在注册地就近选择有信贷业务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提交贷款卡信息变更申请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卡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3.年审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材料外,变更法定代表人、出资方、财务负责人的,还应提交最新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出资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出资方若为单位的应提交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开办资金或出资人、出资金额的,还应提交验资报告,转股协议,最新章程,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后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注册资本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变更报表的,还应填写《借款人财务报表模版》,并按照《贷款卡新办年审电子报表填写说明》填写完整后刻录成光盘,同时提交报表的复印件。
三、贷款卡迁移所需资料
借款人注册地发生变化,需要在注册地就近选择有信贷业务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提交迁移申请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迁移申请书》;
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3.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注册登记主管部
门出具的迁址通知书;
4.迁移后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卡挂失补办所需资料
贷款卡遗失或损坏的借款人,可以通过挂失申请补办贷款卡,换发的贷款卡编码不变。若需补办贷款卡的企业,需要在注册地就近选择有信贷业务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提交挂失补办申请资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卡挂失换发业务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年审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若是未参加当年年审的贷款卡应在办理年审的同时提出申请补办。
五、贷款卡密码重置所需资料
借款人直接到注册地所在人民银行进行密码重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2.贷款卡;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六、贷款卡注销所需资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注销其贷款卡:
1.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2.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
3.借款人解散;
4.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5.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需要在注册地就近选择有信贷业务关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提交贷款卡注销申请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卡注销业务申请表》;
2.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有效证件的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4篇
办理 机构 申请人须先在“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请,依次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根据系统通知,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现场办理。
办理 依据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第二章关于申报暂住登记与领取《居住登记卡》的规定。
办理 条件 申请人须先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进行网上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可到所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现场办理,只限本人申请,不能委托代办。
办理 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的在京住所证明:
①选择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②选择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③选择寄宿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 ④选择单位宿舍、建筑工地、工作场所、学校内部及其他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办理 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请,依次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等待系统通知。 2)系统后台信息审核,并进行系统排队,排队完成之后系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3)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受理网上申请居住登记卡时,将核验您填写的身份信息与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核验您填写的现住地址与提供的在京住所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存在不符的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您的申请。审核通过后,请在《个人承诺书》上现场签字。系统默认使用您的身份证照片制发《居住登记卡》,如果您需要现场拍照,请向工作人员明示。
4)制作并发放《居住登记卡》。
5)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您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有权注销您的《居住登记卡》。 办理 期限 申请人的网上申请,须等待系统通知。申请人收到系统通知后,可以在一周内任一天,按照网约现场受理时间、所选择的网点现场办理;逾期视为放弃,本平台将删除相关申请信息,所造成的不便由用户承担责任。 现场受理审核通过的,现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5篇
1. 各股东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3. 填写公司章程(工商局领的)
4. 填写设立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的)
5. 验资报告或资金投资单
6. 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7. 环评(生产型企业)
8. 资质证明(特种行业)
9.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办理手册所需资料范文第6篇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采矿权新立、矿区范围变更审批前置程序)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和评审备案证明(属已有采矿权扩区的,可在划定矿区范围后申请取得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和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票据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扩大矿区范围的,提交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6、协议出让的附协议批准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附成交协议或合同;
7、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
8、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及勘查许可证范围、储量估算范围、申请范围叠合图;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0、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矿产开发科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6、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采矿权评估、听证时间)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新设采矿权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新设采矿权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4、成交确认书;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6、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表;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9、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10、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11、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评审意见;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变更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A.矿山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3、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B、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的不需提交);
4、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5、矿区范围图,变更前后范围及储量估算范围叠和图;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8、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本条扩大矿区平面范围的提交);
9、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C、采矿权变更登记(资源整合)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编制整合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4、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5、变更前后的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缩小矿区范围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确认书或备案证明;
8、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表;
9、环保部门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备案表;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12、整合协议;
13、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D、开采主矿种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3、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
4、矿区范围图或储量计算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9、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F、生产规模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矿区范围图;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及评审备案表
5、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备选);
6、扩大生产规模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煤矿扩大生产规模应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文件;
7、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延续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变更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储量计算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开采除外);
3、剩余保有储量证明材料或上年度储量动态检测报告表;
4、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年检情况);
5、开发利用情况说明(含图纸)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8、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登记的决定;
6、准予采矿权延续的,申请人缴纳采矿权登记费、使用费、价款后,领取采矿许可证;
7、不予延续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行政权力依据: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2)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均需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
第五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
(3)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2、收费标准: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27条: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2)《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2、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3、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备案)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注销登记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注销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经评审备案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注销登记的决定;
6、不予登记的,将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格式文本
采矿权转让须知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应报资料各2份)
(一)转让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转让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5、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 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附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后者图幅大小要求为A4(210mm×297mm);
7、采矿权价值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备案)书(采矿权属已有偿取得的不需提交);
8、申请转让的采矿权为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受让人提供以下资料: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能满足该项采矿投入的资信证明;
3、受让资质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受让人继承采矿权权利、义务的承诺。 (注:以上材料除特别注明者外,均为原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相关科室会审,出具会审意见;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六、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七、咨询电话
0373-6218918 6218838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