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2023-06-03

第一篇: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政府申报,转发改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政府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 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 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

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 500 万以上基建项目或 200 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 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 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11、施工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更改联系单。

12、上报进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单次更改增加工程量使投资增加 5 万元以上的,须经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增加中标合同 5%到 5 万元之间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13、申请专项验收(行业、专业部门)

对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财政投资占中标合同

造价 5%以上或增加财政投资在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财政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区政府审定。

14、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5、申请决算审计(审计部门)

16、申请决算审批(财政部门)

17、申请综合验收(发改部门)

18、办理资金清算(财政部门)

1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资部门)

注:

1、()内为相关受理部门;2、总体程序请参见《办法(试行)》第 5 条;3、不同投资额项目分类管理请参见《办法(试行)》第 19 条;4、基本建设项目请按基建程序另行向有关部门报批;5、财务和审计事项详见《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办法》;6、招标事项按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政府投资领域中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建设,区财政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拨款; (二)投资额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三)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初步设计会审、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竣工验收; (四)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核、初步设计会审和审批、公开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组织竣工验收; (五)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 200 万元以上的其它投资项目,按第十三条和本条第四款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第二篇: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流程图

向采购中心提交:

1、《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表》第三联(一份)

2、《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一式二份)

3、《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书》(一式二份)

4、《政府采购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

5、《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四份)

确认采购文件

到财政部门抽取评委

参加开标、评标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组织验收

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采购款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第三篇:境外投资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2、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 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材料,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格式附后)。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网上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直接网上申报;;

3、受理,材料符合要求的广州市商务委给予受理;

4、初审转报,广州市商务委对网上提交材料及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后,转报省商务厅;

5、审批,省商务厅做出审批决定;

6、领取证书,市商务委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第四篇:工业项目办理流程

新建工业项目手续办理流程

一、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 2 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3 经济适用住房提供发改委、房产局初审意见; 4 特殊项目需要提供土地权属材料;

5 规定比例实测地形图(一般为1:500或1:1000 )2份以及电子文件; 6 报建单位咨质证书、单位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 现场四界照片(6寸)四张,贴在A4纸上并标明方位,附带电子版; 8 项目涉及特殊行业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意见; 9 规划局要求需要说明的相关文件、图纸等; 10 承诺时限:20日 11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国土局)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发改委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支持性文件;

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费用及补充耕地资金列入预算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5、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6、预审机关需要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

7、属法律规定情形确需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还须补充以下材料:(1)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认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规划修改的内容要反映在土地利用规划图上);(2)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还要提供经过听证和充分论证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拟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也要反映在相关图件上);

8、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还要提供以下材料:(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2)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不需提供本款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10、承诺时限:20日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保局)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承诺时限:15日

3、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节能评估批复文件(发改委)

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发改委)

1.项目所在旗县区、开发区发改部门或市直属企业申请备案的请示; 2.呼和浩特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2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项目法人证书; 4.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

5、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9、经委出具的节能评估批复文件

10、承诺期限:5日

11、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支队)

(一)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盖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盖章);

5、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6、全套施工图纸(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7、承诺时限:20日

8、费用:不收费

(二)备案抽查

1、网上受理凭证及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盖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盖章);

5、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6、全套施工图纸(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7、承诺时限:30日

8、费用:不收费

七、总平面审核(消防支队)

1、发改委立项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盖章)

3、建设单位申请(盖章)

4、工程概况

5、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及设计资质(盖章)

6、消防设计文件;(详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7、两张总平面图,一张室外给水图

8、承诺时限:7日

9、费用:不收费

八、抗震设防要求审核(地震局)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设计图纸等相关技术资料;

3、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需提交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区域位置图;

5、实测地形图;

6、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7、承诺时限:10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人防办)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复印件); 4.含防空地下室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 5.呼和浩特市“结建”人防工程项目审核书; 6.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7.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8、承诺时限:20日

9、收费标准:1)呼和浩特市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地城镇每平方米1200元,其他民用建筑按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应建未建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呼和浩特市每平方米缴纳25元,其他旗县(市)所在城镇每平方米缴纳15元。对以下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收取;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人防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按每平方米800元收取易地建设费,危房的鉴定,由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局)

1.防雷设计相关图纸;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承诺时限:15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工商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 (安监局)

(一)安全预评价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申请; 2.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3.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4.国务院、各级政府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承诺时限:20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安全设施设计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2.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确认书”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等许可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初步设计安全卫生专篇;

5.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审查意见; 6.审查时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承诺时限:20日

8、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形式)

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方案文件

3、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4、收储中心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宗地简介

5、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

6、规划总平面图(以实测地形图为地图)

7、实测地形图及光盘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9、实际消防、民航、无线电管委会、供电、通讯、防疫、安全、环保、水利、地震、教育等专业部门的项目,需出具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意见

10、报建人介绍信和报建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1、报建单位资质证书

12、建设项目周边约一平方公里范围内区位图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14、承诺时限:20日

1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施工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1、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红头文件形式)

2、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方案文件

3、经济适用房必须提供经济适用房批文

4、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5、土地出让宗地简介、《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及附图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规划总平面图(以实测地形图为地图)

9、日照采光分析报告及承诺书

10、建筑效果图两套

11、实测地形图及光盘

12、实际消防、民航、无线电管委会、供电、通讯、防疫、安全、环保、水利、地震、教育等专业部门的项目,需出具市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意见

13、报建人介绍信和报建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4、报建单位资质证书

15、建设项目周边约一平方公里范围内区位图

16、涉及四邻厉害关系相关人的协议

17、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

18、承诺时限:20日

19、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60元/平方米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乡建设委员会)

1.中标通知书(邀请招标备案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监理合同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6.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电子版) 7.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

8.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缴费凭据(建设单位选择)

9、承诺时限:5日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四、建设工程发包申请

十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城乡建设委员会)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书; 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备案函; 3.施工合同; 4.监理合同; 5.项目立项批文; 6.规划许可证;

7.施工单位资质(包括人员资质); 8.监理单位资质(包括人员资质); 9.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10、外进队伍审查备案表(企业管理站出具);

11、承诺期限:4日

12、收费标准:住房建设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0.7‰;其他建设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1‰。

十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支队)

(一)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甲方书面申请、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专篇、全套图纸);

(二)备案抽查

1、网上受理凭证及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产品合格证;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甲方书面申请、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专篇、全套图纸);

(三)承诺时限和费用 承诺时限:17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乡建设委员会)

1.工程规划执行情况验收意思(规划、消防、人防等)

2.建设工程质量、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城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思及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委)

3.物业管理措施、批准的房屋户型、套型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意思

4、承诺时限:30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第五篇:办理外商投资公司流程表格

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范围:

(一)国家工商总局授权范围内的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不含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市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到5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市工商局决定应当由其登记的企业。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涉及以股权出资的情况,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18-《如何办理股权出资登记》)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一)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取得权属登记的合法建筑,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用途应当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一致。对使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对使用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为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取得,并且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

(三)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特殊房产、住宅及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2、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36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4、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5、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7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四)各级房屋管理部门需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用途及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同时参阅《一次性告知单⑤--如何办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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