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

2023-09-20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1篇

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1)一是部门垄断现象加剧,项目分级处理及其所造成的效率的低下,其次是基层社会人员独立性、社会内部的凝聚力降低,基层社会人员的个人理性增强但是公共意识却在逐渐淡薄,再者是政府的行为活动多但是基层社会的行动却少,政府行动与社会行动不协调,从而造成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不能充分得到利用,最后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力度与城镇的差距过大,这使得农民都进入城市但不能融入城市。(2)脱节问题:

政府部门在纵向渗透的过程中与政府部门横向协调方面脱节,即重视政府部门在纵向渗透中的发展而忽视政府部门横向的协调,从而出现有关部门的冲突,这就是所谓的条块冲突。①其次,基层部门组织建设与社区民间组织建设脱节,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基层居委会建设却忽视基层民间组织的培育,出现社会公共意识缺失、社会独立化问题,再者是社会行动与政府行动脱节,过多依赖政府组织的参与却忽视社会组织参与,出现社会力量不足、治理效率严重低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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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心

(1)以人为本的社会服务原则,基层社会治理从本质上说就是对人的管理,而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要促进并实现群众的发展的目标,不断满足基层社会人员的需求。②(2)协调发展原则,基层社会治理的目标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在此同时要注意把握协调发展的主脉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变的主旋律,在此基础上发展基层社会,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关系。(3)群众自治原则,在基层社会管理多元化的基础上,强调居民自治,积极创造条件,同时引导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发展决策。(4)例行法制原则,明确职责,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政府部门应在恰当的地方履行职责,同时划分各类社会组织的权力边界,使他们分工明确并各负其责。(5)创新性原则,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长期渐变的过程,这就要求管理者不断调整管理理念,寻找新的方式去解决不同的社会问题。并以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渐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重心:加强基层群众参与力度,使管理组织成为群众性和自治性的组织。加强基层治理法制建设,基层管理主体的职责必须十分明确,在各级基层社会管理组织方面上,划分清楚其权利范围,实现清晰的治理环境和职责范围,在最大程度减少除基层社会管理中职责错乱的现象。健全基层社会服务功能,在住房、医疗、教育等敏感话题方面,社区承担的任务繁重,必须加强社区的各项服务功能,在面对敏感话题的同时,必须使群众得到明确的回复。使其在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发挥作用。居民委员会要有较强的事务处理能力,切实协助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发展基层社会组织,加强其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分担政府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遵循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实现基层社会管理活动的多元化,

有效解决群众问题。

3

高峰镇社会治理创新

在解决群众问题上,高峰镇在制度上有创新性的发展:首先建立一个平台,在此平台上群众可以参与公论评议,其次邀请案件承办方人员、公论评议方人员和与之有关系的人员,再者要做到案件的清晰分析:弄清案件发生的时间背景、主要要求、所持依据等;弄清这方面的办案领导和知情人的看法;弄清案件有关人员的家庭主要成员、亲朋好友的基本情况;弄清涉案有关法律、政策、道德规范、法规等。最后在此平台上,通过讲述事实,看道理,谈依据,就地协商解决问题,通过道德、亲情甚至是司法调解。

结构创新:(1)在社会发展中,采用包容性的理念和发展观,通过吸纳众多的不同的社会力量,带动社会组织的参与,从而扩展服务方向,满足不同性质的、多方面的社会需求。这不仅是现代基层社会治理面对的挑战而且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理念趋势。(2)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结构通过不断地扩展和优化,已经产生实质性的发展。③比如继续加强基层社会组织创新,融合相同性质的不同组织,促进其共同发展。在枢纽型组织的周围发展不同类型的组织,促进效率的提高。(3)通过机制创新采用合作治理的方法提高效率。以政府项目为载体实现合作治理,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合理配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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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镇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

4.1

实行基层社会自治的模式

基层社会自治的主体由原本的单一性向多元性转变,重新建立新的职责关系,促进现代基层社会组织结构完善。从以往基层社会权力从上至下的垂直结构到现在的上下互动的模式,完善了组织体系的内容。调动基层社会其他组织的积极参与,提高工作效率。其转变方式也呈现多元化。首先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改革措施和相关规章制度。④使其有序快速的进行,它不仅是基层社会发展必要的方式而且是基层社会发展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加强政府向基层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其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领域,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再者加强基层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与专业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培育基层社会民主自治的氛围,保证社会公平与公正。

4.2

基层社会的多元化治理

基层社会治理的极大转变,要求在其治理模式上进行创新。多元化参与的治理模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首要选择,转变中的基层社会治理的使我们进入一个多元化的时代,社会利益多元化、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价值观念也同样趋于多样化。⑤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中,多元化让我们引发思考,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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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2篇

本次全会提出的“治理”与过去所熟悉的“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却蕴含着重要的理念转变。治理更为强调主体的多元参与,此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等内容就是主体多元性的集中体现。全会的新提法与过去所强调的政府在国家管理中的一元主体地位有着很大的不同。

多元参与改变了政府过去对社会事务强调控制的理念,将控制转变成了服务与协调,这将促使政府真正回归到服务型的轨道,使政府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

多元参与改变了过往政府习惯于应对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单打独斗的理念。社会治理的提出使政府开始更为关注其他社会主体对于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与功能,使政府开始意识到要将自己不应该管的和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其它社会主体去处理,以便于社会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多元参与使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民主理念得到增强。在社会治理体制下,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中要善于吸收、听取其他治理主体的意见,善于通过自身的主导作用,调动其它主体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并赋予各主体相应的权力,以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一是要加快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架构。党委领导就是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治理体制中的其它主体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义务,主动学习、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与各级党组织密切配合,切实保证社会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政府主导就是政府不再是治理体制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承担着凝聚、协调、调动和组织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要在政府的凝聚与协调下进行社会治理实践,要及时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政府要及时校正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调整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

社会参与是指要充分调动党委、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真正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

二是要加快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强化依法治理与道德约束,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理,要加强法治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治理主体与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与习惯,要强化社会治理活动与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不断树立法治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威性,要让法律成为社会治理活动运行准绳。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道德规范所具有的柔性约束力与普遍约束效应是法律所不具备的,因此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彰显出道德在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要重视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弘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努力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要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实现道德规范对社会治理主体、群众行为的软约束。

三是要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源头治理,要以社会化服务为方向,要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因此,要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

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要加快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构建与实施,网格化社会管理是基层居民自治的创新形式,是社会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方式、方法,它改变了传统管理从上到下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从下到上,从群众需求出发的为群众服务的新模式。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3篇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

一、农村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H村为例

(1) 农村基层党组织能力弱化, 领导力差。以H村为例, 该村有348口人, 其中村民党员有15人, 在村支部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的任务或集体学习时, 从来没有满勤过。村支部对党员的管理弱, 村民党员总以有事不去参加会议, 村民党员对党员这一政治面貌不在乎可有可无, 这就是H村基层党组织的目前的状况。基层党组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村庄的建设。在精准扶贫工作中, 需要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带领村民脱贫奔小康。

(2) 村民委员会人数少, 专业能力欠缺。在H村中, 村支部与村委会是合在一起的, 负责村庄事物的人员有4人 (村主任、村会计、村妇女主任等)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 四人负责一个村的精准识别工作量特别大, 会造成识别不精准的问题, 且四人不会使用电脑, 无法形成电子数据, 这对后面的动态管理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 村集体经济弱或者没有。在H村, 在人民公社时期曾经建设运营过一个砖厂, 由于各种原因砖厂没开几年就衰败破产了, 而且还欠了很多债务。到这一任村支书时才还清。所以村里的集体经济弱, 村支书也不敢在搞大动作。因为村经济弱, 没钱请人帮忙, 在精准扶贫中需要村委会几个人自己干, 又累又不专业, 很容易出差错。对于实施产业扶贫、“一村一品”的项目既羡慕又恐惧, 犹豫不定, 最后不了了之。

(4) 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薄弱。以H村为例, 在今年年初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 选举的情况很不好, 在选举的地方放着一大堆洗衣粉, 谁来投票谁就可以拿一袋洗衣粉回家, 即使这样用洗衣粉来吸引投票还是有一小部分人没来。可见, 村民参与的意识非常的弱。就更不用说农村法制的方面了。这样的情况对于精准扶贫中精准识别贫困户非常的不利, 会加大精准扶贫的工作力度, 还会导致精准度不高的问题。

二、农村基层治理的建议

(1) 完善党委领导,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原则。针对当前H村党组织涣散的局面, 首先要对

村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进行培训。通过教育, 让村党员干部明白要以身作则, 发挥党员带头的模范领导作用, 发挥领头雁的作用, 带领村民精准脱贫。通过当前报道的精准扶贫事例来看, 几乎所有的脱贫致富的村庄都少不了村党员干部的带头模范作用, 可见, 党员干部的“领头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次, 要强化村民党员的自律能力, 组织开会学习时要准时到达, 认知学习。不要拖拖拉拉, 想来就来, 想走就走, 非常随便的样子。再次, 应该和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搞好关系, 团结一致, 共同为村庄的精准脱贫努力, 争取早日使村庄脱贫致富, 为下一步乡村振兴打好坚实的基础。最后, 要培养好村庄后备的党员干部。通过从农村中的知识青年, 有技术的农民, 致富能人中选拨村的党员干部。

(2) 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建设。在H村, 由于村委会和村支部是和一起的, 所以就不存在两组织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了。所以, 加强党组织建设的方法同样适用于村委会的建设。另外, 村委会人员的知识素质较低, 应该增强自身的学习, 还应多参加一些培训, 这样才能在精准扶贫工作更好的执行, 才能保证精准扶贫的精准度。其次, 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大学生村官来村帮助精准扶贫工作的开展。第三, 要加强村制度建设。“无规矩不成方圆”, 一个村庄的治理更应如此。所以, 要制定和完善好村里的“村规民约”, 并且使村民都知道怎么遵守村里的制度。

(3) 大力建设村集体经济。哲学上说,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 要想使村庄脱贫, 就必须要发展产业,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首先, 要选好带头人。人的主观能动性能促进自身的发展。带头人选好了便能聚集一些有能力的人才, 形成简单的人力资源基础, 才能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人力资本。还有, 劝说一些在外打工的能人回村创业, 回乡发展。其次, 要因地制宜, 依托本村的自然资源, 发展适合本村的特色产业, 形成本村庄的品牌。再次, 应完善农村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农村产业发展提供道路方便。最后, 依靠社会上的力量来发展村集体经济。比如, 利用本村个人的人际关系去吸引社会上的企业给村庄捐款或者在村里投资建厂等。要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的途径或模式。只有发展好产业经济, 才能在周围形成辐射, 才能有资金进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各种项目活动, 才能帮助更多的贫困人口脱贫。

(4) 强化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意识是属于思想观念类型的。思想观念的形成是需要长时间的教导。改变村民的思想观念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 要加大对村民自治法的宣传, 让村民意识到自己有权利参与村庄的管理。这样,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 才能对贫困户做出更好的精准识别。这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 所以, 宣传的次数肯定不能少, 只有长时间的宣传, 才能使村民参与村庄治理的意识潜移默化的记忆在大脑里。其次, 建立“讲习所”的宣传精准扶贫思想的课堂, 让村民及贫困户都了解精准扶贫是什么及怎样实施的。这样的课堂重在宣传思想观念, 宣传当下的思想。比如, 当前是精准脱贫的攻坚期, 就宣传精准脱贫的思想。脱贫之后, 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那就要宣传乡村振兴的思想。

三、总结及展望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 农村的情况复杂的也是简单的, 是比较矛盾的。农村基层治理对于农村的发展非常重要, 特别对于精准扶贫而言, 其落实都在基层的治理上。农村治理的好, 精准扶贫就进行的顺, 基层治理的不好, 精准扶贫遇到的困难就多。当前农村的基层治理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努力使基层治理达到现代化, 为当前的精准扶贫和下一步的乡村振兴打好治理基础。

摘要:精准扶贫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 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好方法。农村基层治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精准扶贫能否顺利地进行, 能否为精准扶贫的进行提供有利的条件或增加精准扶贫的困难。农村基层治理还关系到精准脱贫后乡村振兴的实施。本文通过分析基层治理在精准扶贫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 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一点参考。

关键词:基层治理,精准扶贫,农村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EB/OL].新华社网, 2017-10-27.

[2] 饶静.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7 (22) .

[3] 张晓山.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现状、问题与展望[J].求索, 2016 (7) .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4篇

( 一) 治理法治化

随着社会主体的需求多元化、社会管理事务日益增多导致行政权不断膨胀, 单一的政府管理国家已然失灵。各国提出简政放权将管理改变为同社会各主体对国家共同治理, 这种新的治国模式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如格里. 斯托克所言, 治理所追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1]社会主体基于不同立场所需利益不一, 若要实现有效治理就需要规范的治理制度、方式将各主体行为统一。因此将法治作为治理的基本手段是不可或缺的。推进治理法治化不仅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且能够同时推进依法治国形成大的法治环境。由此, 推进治理法治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 二) 基层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辩证关系

基层治理, 即是针对基层的治理, 基层是治理的载体。各种与治理相关的政策、制度均是自上而下制定, 但治理机制是否有效运行, 治理水平的高低却是自下而上的反应。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涉及方方面面是具有最为广泛深厚容量社会关系的治理形态;[2]政府治理以行政权的行使为主; 社会治理则涉及社会公共领域较为复杂繁琐。

社会治理与基层治理具有共同性。基层治理是所有治理在基层中的反应, 基层治理中的社会治理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同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相比社会治理是三者中最贴近基层的, 社会治理也主要服务于基层, 所以社会治理需要以基层为重点。然而想要实现良好的治理就需要法治化, 因此, 若要社会治理法治化需以基层为重点。

二、基层社会治理现状

( 一) 社会治理主体观念落后, 权责不够

社会治理是政府主导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 强调将更多的权力赋予其它社会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弥补单一政府管理的不足。但是在基层经常出现如下情况: 1、政府独揽权力, 缺乏主动让社会组织或公民参与进来共同协商治理的理念, 治理效率降低, 同时造成其他社会组织或公民无权参与。2、社会组织与政府挂钩行政化, 甚至存在部分社会组织直接是由政府来领导的现象。社会组织不独立于政府, 在治理中不需要权力也无需承担责任, 共同治理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共治。3、权责划分不明确。4、社会组织、公民缺乏治理意识, 依赖政府。在发达国家如新加坡、美国, 公民在社会问题的处理上更加倾向于信赖社会组织。[3]我国社会组织不发达, 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都没有将自己作为治理主体, “政府管事”的思维依然根深蒂固。

( 二) 治理法治化程度不够

1、基层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存在。地方工业发展带动经济效益, 对于当地企业, 尤其是作为当地的龙头企业地方政府都会大力支持, 同时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就会对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网开一面, 基层部门在进行具体执法时也不会依法严惩, 长久导致环境恶化, 更加大了治理难度。陕西各地就存在着典型的例子, 如陕北存在沙漠化, 延河、渭河水污染严重, 铜川多年地下煤矿采空后无法复原。2、居委会自治不独立。社会治理又可依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多元主体对社会的治理以及社会自治, 在基层, 社会自治是以居委会为治理主体, 以社区这一基本单位作为治理对象所进行的自治。法律赋予了居委会自治权以解决社区内部纠纷、提供公共服务为主, 但长期以来, 其因财政等各方面原因不能与政府独立, 基层政府都将居委会看作是一个基层政权, 对其发号施令, 居委会成为政府政策的宣传口、具体行政工作的实施者。偏离立法初衷工作重心从以为人民群众转为为政府服务, 基层依法自治没有实现。3、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协同治理区别于协作治理, 协作中双方平等有自愿合作之意, 无轻重之分。而当下, 在我国公民社会、社会组织并不发达的大环境中, 以政府为主导的共同参与治理模式, 即协同治理更为符合我国国情。无论协作还是协同治理都需要各主体良好的互动, 并且当公共问题出现时能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做出回应。而此前提除了社会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外更为主要的是必须要有有效运行的协同治理机制, 有一个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 否则, 无法真正参与其中。而现实基层中, 社会组织无法参与治理, 公共危机出现仍然政府独挡就是没有健全的协同治理机制所致。

( 三) 社会公共服务不足

我国的公共服务可分为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 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是“基本”的, 非基本公共服务则包括交通建设、就业、失业等。如上所述, 长期政府独挡一面, 但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就连基本公共服务也呈现出城乡二元化。[4]城市中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基本落实但对于农民工这些城市边缘化的群体的基本社会问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偏远的乡村甚至连基本公共服务也不健全更无须提及非基本公共服务。每年政府对于公共服务的投入都是财政支出的小部分, 无论是服务的全面化还是深度都不够。社会组织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否则长期义务提供服务缺少保障。

三、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提升路径

( 一) 以法律规范明确治理主体在治理中的权责

多数主体缺乏治理意识不愿意主动参与其中而且长期的政社不分使社会组织既无权力也无责任参与治理。此外没有权力保障, 让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服务没有可实施性。而治理主体各司其职, 行使相应权力履行相应义务承担对应责任是良好共同治理的前提基础。因此, 首先我们需要立法, 以法定的形式将各治理主体纳入到治理的大环境中。其次, 在立法中合理明确多元主体治理中的权责问题, 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权限、社会组织的权力、公民个人治理中的权力。再次, 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大部分具有非营利性, 但它即关注他人的利益也关注自己的利益, 因此通过制定法规、政策来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和积极性则是关键。例如美国通过立法以减税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提供服务, 在提高社会治理的同时树立了公民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信任度。[5]各国社会问题不一样, 国内各个地区关于社会治理问题的侧重点也不同。因此, 各地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时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政策和法律法规。

( 二) 通过立法完善协同治理运行机制

机制协调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具体的运行方式。从宏观角度而言, 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 实现善治实为任重道远, 因此一个稳定的协同治理机制实为重要; 从微观角度而言, 在社会治理中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都需要从基层做起, 各主体之间的合作信任是治理的前提, 通过道德、自愿形成的合作行为是有限的并且不受约束, 而且现代社会中的信任更多的是人对某些物化了的存在物的信任, 如运行机制、制度等。[6]因此将机制的运行模式纳入到法律规范中, 用法来优化治理机制是有序治理的必要选择路径。一般从机制的功能来分有激励机制、制约机制、保障机制。用法定方式健全激励机制以激发治理主体的社会活力; 以法治化的制约机制规范、监督主体的治理行为; 用法治化的保障机制保证治理主体的权利。建立固定的沟通渠道对社会治理充分讨论, 提出有效治理策略。在公共危机出现时快速共同应对, 做到公民利益损害最小化。

( 三) 以社区为重点创新治理法治化, 形成法治之下的社会自治

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公民对社区建设需求日益增多呈现多样化, 社区俨然是国家宏观社会在基层的缩影, 即典型的微型社会。社区治理直接影响着公民生活质量水平也影响着对国家整体社会治理的肯定。由此, 以社区治理法治化为重点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实为必要选择路径。

首先, 社区治理法治化要求社区中居委会依法严格定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改变原有的政府附庸机构角色, 实现为民所用、为民解忧的基层群众自治职能。

其次, 将社会组织对社区的治理纳入法定程序, 在社区形成开放的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社区作为微型社会, 居民对其需求必然很多, 保障治安和完善建设多数社区都基本能够达到要求, 而社区服务事务琐碎如养老问题、托幼、医疗健康、绿化、维护等, 靠少数治理主体不能有效解决, 然而在生活中社会组织在社区中参与程度低, 参与范围小。以法建立起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有序路径, 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创新社区治理, 使社会组织繁荣发展同时有助于促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再次, 在社区内依法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提供法律咨询。在法治全面建设的可以通过在每个社区建立专门的纠纷调节机制如人民调解委员来调解这种小纠纷、小问题。在社区内部全面实现“人民内部问题内部解决”。不仅减少居民为解决纠纷所消耗的时间, 而且降低了司法运作成本, 减少法院压力, 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有利于人民法治观念的培养,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

( 四) 乡镇大力贯彻落实“三官一律”法律服务政策

农村偏远去法院解决问题实有困难, 为了更好的法治建设为民服务, 笔者建议在保持原有的三官一律进社区的政策时, 在乡村中以村为基本单位加大三官一律的服务力度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

四、结语

社会治理是整个国家治理中最复杂和最需要互相合作的环节, 基层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起点, 也是最终评估一个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标尺。以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来实现整个国家的治理法治化是时代所需, 也是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最优路径, 因此为了我国的社会治理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摘要:法治是治理的必要手段, 基层是治理的载体, 以基层治理法治化来推进整个国家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必选路径。本文以社会治理为研究对象, 以基层社会治理为视角, 通过分析现状提出以法明确治理主体权责、完善协同治理机制、以社区为重点创新社会治理、加大三官一律服务力度等途径来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基层治理,协同治理

参考文献

[1] 杨蓓蕾.面向发展质量的城市社区治理研究——以上海市相关社区为例[D].同济大学, 2007.31.

[2] 王浦劬.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辨析[J].社会学评论, 2014 (3) .

[3] 田丰.发达国家与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治理理论, 2014 (2) .

[4] 娄兆锋, 曹冬英.公共服务中基本公共服务与非基本公共服务之研究[J].探索与争鸣, 2015 (3) .

[5] 田丰.发达国家与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治理理论, 2014 (2) .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加快实施政社分开, 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 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这些政策的相继出台为我国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方向的指引和巨大的动力。

从最近几年的文章查阅中发现关于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研究的相关文章很多, 比如韩越发表的《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建构》, 鲁可荣发表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等, 但是关于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文章却不多。新常态下如何更好的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 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

2.1 宿松县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

宿松县位于安徽省西南部, 北傍大别山余脉, 南临长江。地处皖鄂赣三省结合部和800里皖江之首。全县辖9镇13乡209个行政村 (社区) , 总面积2 394km2, 总人口87.35万人。宿松县政府根据管辖范围广, 管辖的行政村 (社区) 较多等县情, 创新社会治理方式, 积极培育发展民间社会组织, 发展壮大社会自治力量, 努力的探索走出一条有效的社会治理道路。

调研数据显示, 截止2016年底, 宿松县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共128家, 其中社会团体83家, 民办非企业单位44家, 基金会1家, 涉及文艺、教育、农业、林业、公益、水产、体育等领域。

2.2 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状

2.2.1 分布范围较广, 但增长速度缓慢。

从调研看, 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社会团体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由政府牵头举办的行业协会, 如质监、药业等;二是纯民间性质的专业行业协会, 如宿松县生猪产业一体化协会、宿松县商业联合会等;三是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 涉及种养殖 (家禽、畜) 业, 经果林、水产、蔬菜等行业;四是联合性协会, 如经开区互助组织促进会、长铺镇社会组织促进会等。共涉及单位会员数1 325个, 个体会员数20 130人。协会行业分布集中在农业、林业、服务业等领域, 区域分布涉及宿松县绝大部分乡镇;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民政、文化、科技等类别。可见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分布范围较广, 但是增长速度却很缓慢, 由2013年124家到2016年128家, 仅增加了4家 (2015年撤销登记15家, 注销26家) 。

2.2.2 参与机制有待完善, 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

由于社会组织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满足民众各方面的需求, 所以他们愿意自发组建基层社会组织, 一旦这些基层社会组织不能满足某些成员的个人利益, 他们就不愿参与了, 此时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就面临着人员流失的尴尬。散沙式的管理状态, 使得许多社会组织只能活跃一时, 可持续发展能力堪忧。有的社会组织后来实际上成了空壳组织。

2.3 集中于文艺健体教育类, 参与领域有待拓宽

社会治理涉及到方方面面, 包括养老服务、社会环境、社会文化、社会治安、社会教育和流动人口管理等等。但在调研中发现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大多集中于文艺健体教育类, 而在社会治安、社会养老、日间照料、社会心理、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组织却很少, 有的方面甚至没有涉及, 致使其参与广度有限。

2.4 参与意识增强, 但社会信任度较低

近几年, 基层社会组织参与意识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积极参与了各种形式的社会治理。但是民众对基层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仍然不高, 一方面大部分民众对基层社会组织不太了解, 再加上其内部管理不健全。另一方面基层社会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导致社会组织的活动处于无监管的状态, 影响了民众对他们的信任。

3 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3.1 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度不足, 认同度不高

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居民对社会组织了解不多, 对于现有的基层社会组织应该给予什么帮助, 至今没有清晰的认识。所以居民参与社会组织及其活动热情不高。社会组织主管部门没有专门宣传和普及社会组织这方面的知识。宿松县到目前为止没有建设社会组织信息专门网站, 各区、乡镇社会组织信息也没有联网。

3.2 社会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 管理不规范

从宿松县每年的年检和督查的情况来看, 绝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方面较规范, 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存在乱收费乱用会费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组织的社会形象。

3.3 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缺少保障, 专业人才匮乏

资金不足, 是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中面临困难的集中表现。基层社会组织经费来源, 尽管比较多元, 包括政府财政资助, 会员费, 有偿服务费用, 社会捐赠, 但主要还是依靠政府投入, 一旦政府投入不足的话, 大部分社会组织自身又缺乏“造血功能”, 就会迫使它们减少服务的次数和降低服务的质量, 甚至有的社会组织面临解散的危险。调研发现一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也不专业, 工作人员较少, 甚至出现工作人员一身兼多职的现象。一些社会组织由离退休人员组成。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明显匮乏。

3.4 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量不足, 管理手段缺乏

一是专职人才匮乏。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涉及到全县一百多个社会组织, 工作量大、任务重, 但宿松县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科, 没有专业社会组织工作管理人员, 只设立了社会事务股, 编制内人员也只有两名。在当前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正规, 要求较高的情况下, 也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督管理效果。二是缺乏处罚手段。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社会组织必要时应当以行政强制手段予以处罚, 但目前宿松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既无执法资格, 也无执法手段, 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整改难以达到规范效果。

4 推进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4.1 宣传扩大社会组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当前宿松县公益事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呈现处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人们的公益性不强, 社会上有些人对公益事业有偏见, 部分老百姓认为这是“挂羊头卖狗肉”, 这就特别需要舆论宣传。二是有些人想做公益事业, 也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 但是苦于没有平台, 没有团队。这就需要紧抓舆论阵地, 大力宣传。通过广泛宣传, 将社会组织的名声打出去, 平台亮出来, 吸引更多的爱心认识参加进来。目前宿松新世纪论坛公益协会就做的很出色, 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断提升, 2015-2016年, 共计策划公益活动近70余次, 每一次不论是线上支持人数还是实际参与人数都是稳步增加的。媒体对其的报道也是不断的增多。

4.2 规范社会组织管理, 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

一是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宿松县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 也注重对上级文件的落实, 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县民政局每年3月开始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 并要求年检结论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整改, 对连续两年以上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 依法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二是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自2013年起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皖代表机构等外, 对新成立的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实行直接登记。对于新成立的社会组织, 大力推行自主办会, 力争杜绝社会组织行政化。

4.3 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保证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鼓励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用担保和信贷支持, 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

4.4 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组织入驻, 提供后勤保障、管理咨询以及信息、网络、培训等服务。加快推进社会组织促进会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构建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基本途径。目前长铺社区建立的长铺社区社会组织促进会, 整合了社会资源, 整合了项目资金促进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各协会成立至今, 已培训残疾人106人次, 推进残疾人就业48人, 组织义工志愿者爱心捐助6次, 参加城乡清洁活动5次, 组织书画爱好者参加市、县书画比赛6次, 各种协会作用发挥明显, 特别是养殖协会, 组织养殖培训参观6次, 提供销售信息31条, 落实公司加农户发展模式, 帮助周边农户从科技和资金方面连队帮扶, 受益农户达1 000人以上。

4.5 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党的十八大后, 进一步倡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为推进该项工作, 必须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培育社会组织良性发展。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激励机制,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重点购买具有示范导向作用、获得3A级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

摘要:基层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 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发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课题通过对安徽省宿松县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基层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1] 韩越.基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建构[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 2013 (4) .

[2] 鲁可荣.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政策建议[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 2012 (3) .

基层社会治理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强制性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所有符合规定的单位和社会成员都要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基金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向用人单位和个人筹集,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资金。在参保人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岗位, 因病、伤、残等情形出现时, 可以依法享有一定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广泛性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生育保险基金。保障的群体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人、农民等各类群体, 保障的范围覆盖人的生、老、病、死等各个方面, 因而社会保险基金具有广泛性。

(三)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权利与义务上的统一性

各项社保制度在制订时, 就规定了参保人的缴费义务以及所享受的权利, 不按照规定参保缴费, 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权利与义务上的统一性。

(四)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专用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除了用于规定用途外,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因此,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专款专用有利于提高基金的安全性, 从而提升社会保险政策的公信力, 提高人们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

二、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多少与医疗费报销比例不挂钩问题

目前,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实行“五险合一、一票征缴”的模式, 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四个险种一起按照单一基数征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纳的多少与医疗费报销比例完全脱节, 在职职工无论缴费多少, 都按照在职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 (我市在职人员医疗费报销的第一档比例是80%) , 退休人员按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报销 (我市退休人员医疗费报销的第一档比例是90%) , 不能体现出多缴多报销的好处, 所以, 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不高。特别是那些垂直管理单位, 养老保险一般在省级社保部门参加, 职工医疗保险在单位所在地缴纳, 例如各大银行系统的参保缴费。这样, 这些单位就会千方百计压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少缴医疗保险费, 因为, 无论缴多缴少, 医疗费报销比例都是按照参保人身份确定。这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 社保基金业务经办流程不统一问题

从国家最早开始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到现在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保制度并存。随着各项社保制度的建立, 同时成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从最早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生育保险处、农村养老保险事业处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等一大批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具体社保业务经办流程上, 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社保基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社保资金, 社保经办机构只负责管理业务, 形成部门间的相互制衡, 防范基金风险;有的则按照部门成立时的职责权限, 业务、资金统一管理, 在部门内部实行业务、财务相互分离, 防范基金风险。社保经办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的不一致, 造成了社保基金业务经办流程也很难统一, 这给基金管理带来了许多问题, 使基金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

(三) 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地方财政补贴、补助不能及时到位, 造成会计账、表不一致问题

目前, 随着社保参保群体的不断扩大, 再加上受宏观经济形势和社保缴费基数连年上调双重影响, 部分企事业单位出现了社保费断交、缓交等情况, 扩面征缴难度非常大, 社保基金面临巨大支付压力。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过连续14年大幅上调, 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少、退休多, 造成这两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逐年加大。于是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也是水涨船高, 不断增加。而县级地方政府的财力一般都比较有限, 所以造成了财政补贴资金或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在做年终社保基金决算时, 由于财政决算报表的填报是按照参保人数来计算财政补贴收入, 按照基金收支缺口填报财政补助收入数额, 所以, 如果至年底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全部到位, 则会造成账、表不一致的情况。

(四) 社保基金监管薄弱, 造成社保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问题

近些年,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违法违规案例, 有的挪用社保基金投资股市, 有的将社保基金存于投资担保公司收取高息, 有的利用定点医院、药店制造假的报销手续套取医保基金, 还有的截留社保缴费据为己有等等问题, 虽然这些违法违规人员有的已经被检察院立案侦查, 有的则已经被刑事处罚, 但是都给社保基金造成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 一是部分社保经办人员的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二是社保基金管理体制不完善;三是社保基金监督体制滞后。

三、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改善对策

(一) 建立缴费额与医疗费报销比例同向联动或定额缴费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制度, 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

鉴于目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不利于基金征缴的问题, 建议如下:第一, 能否在制度设计上, 体现出多缴多报销的好处, 像养老保险一样, 多缴多得, 缴的多退休金就高, 缴的少退休金就低, 从而提高了参保人员的缴费积极性。为了便于操作可以将缴费额划分为若干档次, 属于哪个档次的缴费就实行哪个档次的报销比例;第二、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实行定额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不再与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挂钩, 每年根据职工医保基金预计支出总额, 统一核定一个缴费额, 所有人员都按照统一的缴费额缴费, 实行统一的报销比例。这样既能体现社保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也能提高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 从而增加基金收入, 有效防止基金收支不平衡。

(二) 建立统一的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设置科学、合理的社保业务经办流程

2018年政府部门机构改革, 明确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这次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主要目的是完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 为各项社保制度的稳健运行提供保障。但是这种新的社保经办模式只是将社保费的征收交由税务部门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发放,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发放。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业务经办以及基金管理的具体流程, 建议至少从省级层面在这方面加以规范, 形成业务经办部门与基金管理部门适度分离的管理结构, 形成有效制衡, 对于保障基金安全、防范基金风险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三) 探讨扩大社保基金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 适时对地方财政补贴补助资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2018年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新修订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五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经济业务或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也就是说社保基金会计核算已经开始引入权责发生制, 因此, 是否可以考虑对政府部门应该负担的各项社保补贴、补助资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因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给予补贴。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 同级财政部门要给予补贴。保证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是地方政府的现时责任。所以, 适时引入权责发生制, 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 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地方政府的压力, 对于没有支出压力的社保险种,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各险种会计核算时先行确认, 待出现支出缺口时, 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四) 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 强化社保基金监管

首先, 结合实际制订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社保基金业务经办流程, 把内部控制的措施融入业务流程之中, 不断完善相关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其次, 要把好社保业务经办人员入口关, 不仅聘用的人员要有正式的人事编制, 而且还要注意这些人员的价值取向, 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优先聘用。建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制度, 加强岗位培训力度;再次, 应加大社保基金业务经办的监督检查密度和频次, 对于高风险的岗位及业务经办节点, 抽调专门的人员实时跟踪检查, 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基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 因此, 深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改革,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力度, 对社保基金制度的平稳运行、安全完整、监督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 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 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 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和支柱, 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保覆盖面越来越广, 基金规模越来越大, 社保险种也越来越多, 这给基层社保基金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改善建议, 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孟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 2018 (2) .

[2] 于卉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财经界, 201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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