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

2024-03-24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本院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行为,根据国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院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自行监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辐射环境自行监测,是指辐射工作单位自行组织的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流出物等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四条辐射工作单位应根据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活动类型和水平,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单位辐射环境监测制度、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不具备专业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且自行监测应有与所从事辐射活动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专业技术人员、监测仪器和质量管理制度。监测人员要通过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监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检定。

第六条本单位不具备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委托具有国家、百色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所需经费由本院承担。

第七条开放型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还应包括场所内地面、操作台、设备和物品的表面污染监测。有流出物的场所还应对流出物及其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八条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如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第十条辐射安全防护建立辐射环境自行监测记录或报告档案,并妥善保存,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2篇

安全监测及报告制度

1、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工作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制度。 2、放射科和CT室医学装备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的相关要求。

3、辐射类医学装备定期须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4、遇重要节假日或长假,科室必须提前进行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5、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人员须经相关的资质认证,方可操作使用。

6、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立即上报医院医务科和设备物资供应科。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3篇

度评估报告

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7年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编写2016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我XXXX医院合法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X环辐证【XXX】,现单位有Ⅲ类射线装置4台,均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本单位无密封放射源应用项目、无非密封放射源应用项目、无放射性同位素等其他核技术利用项目。

一、 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我院 有机房4间,机房配置有辐射防护门、铅玻璃观察窗、个人防护用品、辐射警告标志等辐射防护设施。机房及其附属防护设施,经区疾控中心检测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2016年,辐射安全和防护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检查每月一次。辐射防护情况自查后,在《辐射防护工作定期检查记录》上记录。每月自查的内容包括:X射线装置的使用、运行、故障、停用、检修和完好情况;机房防护门、防护窗完好情况;工作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完好情况;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完好情况;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制度执行情况等。2016年度内,未发现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故障现象。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医院制定健全辐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科工作制度,放射防护安全保卫制度,放射工作岗位职责,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防护人员培训计划,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放射诊疗安全操作规程等。

以上制定均有上墙张贴。我院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放射科主任为副组长,监督制定落实及执行。每月由科室兼职辐射防护管理员进行自查制度落实情况。2016年放射科职工严格遵守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医务人禁止直接暴露在照射野内,辐射工作人员均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对个人年接受外照射的剂量进行准确监控。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我院暂无辐射工作人员变动,2016年3名工作人员参加XXX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完成学习内容,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证。剩余工作人员均已报名2017年辐射安全和防护基础知识培训班。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我院无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送贮情况;射线装置已设立台账,并有专人保管记录。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我院共有4台射线装置,其中3台射线装置经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辐射环境防护符合要求。1台射线装置经XXX安检测公司检测,辐射环境防护符合要求。我院14名辐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个人防护,并配备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定期向XXX疾控中心送检,有检测记录,2016年辐射水平均未超标。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我院制定了对各种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的应急预案,并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预防辐射事故的应急小组。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我院无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我院辐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经上级部门及我院工作人员的自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我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操作,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我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对法律法规落实进行监督。

在2016年一年中我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未发现任何不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情况,未受到任何违纪处罚。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4篇

2、严格执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科工作制度。

3、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及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档案。

4、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

5、放射科工作人员定期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6、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合理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7、定期对放射性装备及使用场所的辐射水平进行检测和安全检修维护,并建立机器维修档案。

8、指定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9、合理使用X线,严格掌握适应症,设置对侯诊者和陪诊者屏蔽防护;对孕妇忽然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5篇

(一)工作制度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

(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制度

(六)医学影像资料(数 据)保存、使用及专人管理制度

(七)诊断报告分级审核及签字制度

(八)错误诊断报告的更正及签字制度

(九)医疗安全工作制度

(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阅片及报告制度

(十二)急诊检查制度

(十三)有创检查、碘剂造影签字制度

(十四)特殊人群X线检查告知及同意签字制度

(十五)查对制度

医院辐射安全监测制度范文第6篇

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监测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构建公共卫生系统的基础数据,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科学指标,是政府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政策和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重要基础。

为规范我区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登记统计工作,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1、建立持续、高效的五华区居民死亡登记报告和死亡原因监测系统。

2、开展死因监测工作,了解五华区居民病伤死亡水平、主要死因分布及其变化趋势。

3、分析、评价我区居民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为政府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政策和疾病预防控制对策、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评价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监测工作机构建设

1、成立五华区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区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

组 长: 郭亦兵 区卫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 罗燕平 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

张 洁 区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 陈宇宁 区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蒋 青 区卫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江家云 区疾控中心副主任

周 丽 区疾控中心慢病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局防保科,负责全区死因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

三、死亡监测报告对象及职责主体

(一)监测报告对象

发生在五华区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具有五华区常住户籍的全部居民属于登记和统计对象。无论是否在本地办理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的流动人口,属于登记对象不属于统计对象。

(二)监测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监测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监测报告的责任单位。

2、监测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具有职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监测内容

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规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统计凭证;监测内容包括死者的年龄、性别、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级别、诊断医院等17项指标。

《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由主管医生填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死亡原因调查表》共分两联,由调查医生填写、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死因监测报告程序

(一)死亡信息收集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按照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要求,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7日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同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报送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对于发生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私营医院等)的死亡个案,由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报送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3)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

(4)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婴儿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家庭死亡个案

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或承担该地区预防保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如医院地段)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由家属签名,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调查表上报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定期向居委会(村委会)或消息灵通人士了解本社区居民死亡情况,补充死亡信息,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原因调查表》。

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

由负责救治的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属于在医务人员到达之前死亡者,由救治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推断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人口学信息的收集

出生信息的来源:户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资料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

人口信息的收集: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或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每年3月1日前,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收集的上年出生个案信息及人口资料上报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1、归档管理:《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第一联应由乡或乡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规定长期保存。

2、转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上报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数据审核、编码、录入和统计分析

(一)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网络直报资料的审核、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及时向报告单位查询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进行统计汇总,按年进行动态分析。

(二)全部监测报告资料的审核、分析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人对收集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核实,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机构与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计生、统计等相关部门,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政策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组织开展死因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死亡报告与死因统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死亡报告和死因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一)区卫生局

1、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所有参加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和专业机构贯彻落实本方案,并将死因监测工作列入对所属医疗机构工作考核内容。

2、管理协调死因监测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掌握死因监测工作进展情况。

3、利用本区死因监测信息,有计划的制定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设立专门岗位,落实死因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质量检查。

2、在每个工作日上网审核辖区内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出的死亡病例信息质量(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因编码等),对有疑问的卡片及时向报告单位查询核对,确认后的卡片参与进行统计汇总,按年进行动态分析。

3、按月进行第二级质量复核,对存在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发质量复核通知,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4、在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5、定期对辖区死因监测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对辖区死因监测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6、对死因进行ICD-10编码,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月完成月报表,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析报告同时上报五华区卫生局及相关部门。

7、永久妥善保存所有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损毁或丢失。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明确职能部门,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对本单位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第一级质量审核,对存在问题者及时进行核查。

2、于每月5日前汇总本机构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同时应按照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7日内完成死因编码和网络直报。

3、建立健全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对填报不合格或存在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核实并重新按要求填写上报。

4、基层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地段医院)同时负责本地区家庭死亡案例的入户调查和漏报死因的调查工作。

七、质量控制

(一)死亡信息核实

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第一次审核,避免出现漏项和错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进行再次审核,对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的,返回医疗机构进行追踪和核实,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二)死亡信息补报

基层卫生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到同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出生、死亡信息。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发放补充调查通知单,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要求辖区相应医疗机构进行补充调查。

(三)监督核查

1、现场督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督导,检查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记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提供技术指导的同时及时将督导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在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对疑难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2、错误核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抽查、核对《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原因调查表》填写质量和编码质量,要求项目填写错误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逻辑错误者的比例不超过5%;ICD—10编码错误的比例不超过5%。

3、漏报核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核对死亡信息,检查漏报情况。死亡数、婴儿死亡数不应少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报告数字,漏报率原则上应控制在5%以内。

4、死因不明核查:所上报死亡案例中,死因分类为诊断不明及其他原因的死亡个案占全部死亡个案的比例城市不超过5%,农村不超过8%。

八、经费保障

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死因监测工作列入常规工作经费预算,解决常规监测工作经费。

上一篇:医院核心制度岗前培训范文下一篇:谚语教会我们人生哲理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