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

2023-10-31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1篇

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生产规模较大、管理理念和生产设备先进、生产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 也是推进农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主要力量, 对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有助于释放农业生产力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深入发展, 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 农村劳动力素质、结构等也产生了巨大变化, 这些对农业生产经营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和新挑战。但是在户籍制度不完善、社会保障不健全、就业制度不合理等因素影响下, 农业生产仍为亦工亦农的家庭经营模式, 这些直接影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生产力释放。据有关机构统计, 多数农村地区外出打工收入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65%以上, 农业生产收入仅占家庭收入的25%左右, 农业生产经营在农村经济中的比重和地位在不断下降, 成为农民经济收入的辅助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任由“保口粮”式的家庭农业经营模式发展, 必将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所以, 应当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农业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以解决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投入不足、后继无人等问题, 更好地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

(二) 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 只有深入推进农业现代化, 才能为工业化、城市化等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在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下, 小块土地难以创造规模经济效益, 也无法有效优化生产要素和市场资源, 农业生产成了农村妇女、农村老人等低素质劳动力的栖身之地, 从而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此外, 在家庭经营模式下, 农村土地多为农户个人所拥有和耕种, 农户多采用传统的耕作方式和经营方式, 从而将大型农业生产设备、现代农业管理理念、高新农业科学技术等优质生产要素阻隔于农业生产领域以外, 也使农业生产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理念背道而驰。所以, 应当以代表先进农业生产力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农业生产, 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业经营制度, 亿万农民成了农业经营主体, 但是由于小农生产以及农业发展的弱质性等因素影响, 农业始终处于缓慢发展之中。近年来, 政府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使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中介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茁壮成长。比如,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家庭农场100万个左右, 平均经营面积约为25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70多万家, 入社农户超过5000万户。此外, “土地管家”、农产品经纪人、农机专业服务户等数量急剧增加, 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公司+合作社+农户”“农超+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遍地开花,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越来越丰富。

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发展态势较好, 但是也面临着规模小、效益差、机制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如家庭农场与种粮大户的规模仍比较小,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比重较低;农业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低, 服务能力差, 许多合作社都流于形式。此外, 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效益不高, 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经营管理人才短缺, 对新农业技术的应用程度不够, 等等。综上所述,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处于萌芽发展阶段, 在发展中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挑战, 急需政府的政策帮扶和制度支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培育模式

当前我国面临着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比如, 东南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内陆地区的农业发展程度就有着较大差异, 在这种现实条件下应当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生产经营改革, 建构区域化、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 以更好地释放农业生产力。

(一) 以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土地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土地政策、土地流转状况等直接影响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当前, 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存在着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 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等问题, 这些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为此, 应当将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土地流转市场培育等作为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途径, 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改革。比如, 应当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应当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制度, 为土地流转提供有力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政策支持。

再如, 应当创新土地流转方式,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转包、出租、转化、租赁、入股等方式参与土地流转, 采用实物计租货币计算、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方式保护流转双方的利益。

(二) 以农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现代化发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理念、生产经营等提出了较高要求。所以, 应当加强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培训, 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整体素质, 以更好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应树立“引进来, 走出去”的农业发展理念, 通过优化政策吸引农业技术专家、农业生产管理人员、农业龙头企业等参与本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 以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质量;通过创业指导、资金支持等方式大力培养种粮大户、创业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 将之培养成为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还应当让本地的农业经营主体到先进地区进行学习和考察, 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理念、管理能力、生产能力等。

(三) 以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的有力支持, 所以, 应当通过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和服务体系,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比如, 可以通过政策扶持、金融服务、技术支持、财政补贴等方式, 吸引农业技术人员、农业生产企业等扎根农村, 以培育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

此外, 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经营服务体系, 支持“公司+合作社”“公司+家庭农场”“公司+农户”“合作社+农业”等新型农业发展模式;应当支持家庭农场、中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的转型升级, 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应鼓励“农产品超市+农户”“农产品经纪人+农户”“互联网+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 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多元发展模式下茁壮成长。

四、结语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深入推进, 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 从而使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渐渐凋敝,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创新农业发展模式, 建立完善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体系, 以更好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和管理先进、市场化程度高的农业经营主体, 如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释放农业生产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 但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生产规模小、经营效益差、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 所以, 应通过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培养现代农民等方式, 建构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模式, 以更好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多元模式,家庭农场

参考文献

[1] 祖辉, 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 2010 (10) :16-26+56.

[2] 赵金子, 贾中海.借鉴英国农业发展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J].学术交流, 2014 (03) :105-108.

[3] 张红宇, 李伟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与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4 (10) :48-51.

[4] 胡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困扰与对策措施[J].中州学刊, 2015 (03) :45-48.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2篇

1 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问题

1.1 财政支持比重不足, 补贴形式比较单一

近年来, 国家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但由于我国农业基础薄弱, 基础条件改善和生产设施投入较大, 农业公共财政投入率仍然很低。例如, 重庆市2015年农林水支出331.3亿元, 仅占重庆GDP (1.57万亿元) 的2.1%, 又如重庆市2015年公共财政在生产性方面的补贴标准为;6.67 hm2以上种粮大户补助230元/667 m2, 水稻全程社会化服务240元/667 m2, 农机具补贴率50%, 水稻种植大户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超过10万元的, 经立项并验收合格后, 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 而一个66.67 hm2的种植大户, 仅机械设备方面的投入需100万元以上, 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更大, 由此可见, 财政支持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来说仍然只是九牛一毛, 扶持效果十分有限。同时, 补贴结构也不太合理, 偏重于按规模补贴、一次性补贴和购置机械装备补贴, 不利于经营主体扩大规模, 技术改良和农业产业化发展, 需要进一步优化补贴结构。

1.2 农业生产风险大, 保险体系建设滞后

农业是弱势产业, 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相互影响, 相互依赖, 任何一个环节的不利因素将严重波及其他环节, 收益风险性很大。例如, 农产品生产周期长, 产量受气候、疫情、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价格则随市场供需上下波动, 不确定因素多, 产值难以把控, 丰产不丰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旦遭遇自然灾害, 就会受到重大损失。但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起步, 不仅覆盖率低、保险品种少, 赔付比率小, 而且理赔手续繁琐, 导致农业经营主体缺乏参保热情和动力。

1.3 专业化服务组织少, 社会化服务程度低

调研情况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本身是农民, 且发展至今仅有二三年的历程, 尽管从长远来看, 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专业化、组织化, 集约化程度的提高, 但现在时间太短, 改变的进程比较缓慢, 规模的扩大不过是家庭生产经营的简单复制, 仍然局限于自我生产、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专业化服务组织依然比较分散和薄弱, 社会化服务水平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1.4 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低

首先, 农业产业链分离的较多, 研究、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一体化程度较低, 且各环节利润分配不均。其次, 由于品牌培育投入较大, 单个经营主体经济实力有限, 往往只能生产低附加值的普通农副产品, 导致经营利润低下。

2 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2.1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优化财政补贴结构

首先, 建立健全财政补贴稳定增长机制, 不断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将财政补贴与经营主体投入资金的比率增加到合理的比率。其次, 着力优化财政补贴结构, 对经营主体实施全方位补贴, 保姆式培育。一是同时补贴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 实现产加销均衡发展。二是大力补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引导和促进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分工, 提高各环节的组织化, 专业化程度。三是全面落实经营主体投入性补贴, 以合理比率补贴经营主体在基础条件改善, 生产规模扩大, 农业技术改良, 机械装备购置和科研成果转化等各个方面的投资, 推动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四是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功能, 着力提高农业融资能力, 进一步完善农业风险保险。

2.2 完善新型农业保险体系

首先, 提高农业保险的赔偿率, 保障农业经营主体丰产丰收, 灾年略有赢余。其次, 健全农业保险种类, 实施价格、产量、自然灾害等全方位保险和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覆盖。最后,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细化损失认定标准, 规范赔偿各项程序, 增强理赔工作效率。

2.3 完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

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大力培育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 促进农业产业的进一步分工, 努力实现生产资料供给专业化、种养殖技术队伍专业化, 疾病防控和病虫害防治组织专业化, 产品加工和销售队伍专业化;二是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 通过技术培训、田间科技示范等方式推广新技术、新品种;三是加强农业院校、科研机构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形成技术引进、技术配套、生产加工于一体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

2.4 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

首先, 大力提倡标准化生产, 积极开展“三品一标”农副产品品牌质量认证, 大力发展名、特、新、优产品品种, 走高端农副产品发展道路, 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其次, 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 从单纯的横向开发、扩大经营规模向纵向开发、实现种养加销一体化经营模式转变, 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同时, 做好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与积极性, 形成良好的农业发展局面。最后, 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体验式采摘农业, 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 拓展农业发展的功能。

2.5 畅通销售渠道

首先, 积极培育专业合作社等流通服务组织, 推动销售环节的专业化, 提倡经营主体+流通组织紧密合作的产业化模式, 合理分配利润, 建立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机制。其次, 加快“三品一标”农副产品市场培育, 通过有效的质量监管, 严厉的执法查处, 建立制度完备、信誉卓著, 运行规范的高端市场, 作为优质农副产品销售的主阵地。

最后, 发展产品直供直销, 可在城市社区开通直销门店, 在农贸市场、菜市场等设置产品直销点, 实现“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市对接”, 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最后,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平台, 即时发布农情信息, 畅通销售渠道。

3 结语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主体数量、规模、积极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但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对此, 必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畅通销售渠道,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促进我国农业早日转型升级。

摘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打造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是提高国家农业实力、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渠道。探讨了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问题, 并提出了几点改进对策, 以期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农业服务体系,现状

参考文献

[1] 李永果, 谭昕, 张晓明.恩阳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调研[J].四川农业与农机, 2015 (6) .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3篇

从职工家庭经营层次来看, 存在着改变家庭经营规模细小化、劳力老龄化、经营粗放化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等问题。职工家庭经营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方面难以有大作为, 是农产品产销大起大落和价格频繁波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控制的基础性原因。

从连队“两委”目前的服务看, 连队“两委”班子运行不规范, 工作思路不清晰, 连队干部还在用老的行政管理办法管理连队, 对依法民主管理、服务职工和现代农业缺思路、少办法。

从师市刚组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看, 由于组建时间短, 目前为职工服务还存在滞后, 与职工之间还是简单的农产品买卖关系, 职工很难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值收益, 通过师市龙头企业解决职工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和让职工共享农产品加工增值收益的目标没有实现。

从职工专业合作服务层次来看, 合作社填补了全面取消“五统一”后, 连队经营管理的真空, 承接连队在统一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目前的合作社缺资金、缺人才、缺服务实力和服务手段, 在农业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 还难以承担起引导和带领职工与师市龙头企业联系的重任。

2 师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2.1 六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六师现有各类专业合作社570个, 社员人数9 518人, 共带动1.5万农牧职工参与到产业化经营, 实现户均增收2 000元以上。截止目前共创建国家级示范社4个, 兵团级示范社30个, 认定师级示范社35个。现有师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6个 (国家级1个, 兵团级13家) , 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有3家。龙头企业带动种植面积10万hm2、牲畜饲养量20万头、禽类饲养量70万只, 带动团场和农村农户近10万户, 形成了“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职工”的生产经营模式, 带动了六师农业经济的发展。

2.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策引导扶持不够, 发展依然缓慢, 规模普遍较小, 各团场间不平衡。目前全师570个合作社真正运行的仅398个, 有近三分之一合作社是僵尸合作社, 没有年经营收入2 000万元以上的, 而且团场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管理运作不规范, 带动能力弱。普遍存在合作社规章制度不健全, 运行管理不规范, 带动人数少, 利益联结不紧密, 效益不明显, 社员增收缓慢。

三是能够领办创办合作社的领军人才少。主要表现在合作社带头人难找, 普遍缺乏技术人才,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识不强。

四是金融支持不足。由于合作社生产规模小, 经营能力弱, 各类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不足, 普遍缺乏启动资金, 导致发展缓慢, 效益不明显。

五是合作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合作社普遍实力不强, 应对市场冲击能力弱, 缺少有相当影响力和知名度、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拉动作用的大社和强社。

3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着力点

3.1 高度重视,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

在师市层面, 加快优势产业集团的培育和组建, 构建“龙头企业+合作社+职工”的经营模式。重点做好棉花、番茄和粮食三大产业, 鼓励龙头公司加强同合作社、职工的利益联结, 签订合同, 通过订单种植的方式, 确定种植计划。在连队层面积极宣传引导, 鼓励能人牵头, 加快组建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

3.2 完善管理机制, 提高自主经营管理水平

要建立企业和职工间的利益联结分享机制, 从简单的买卖、雇佣、租赁行为, 逐步向保底收购、股份合作、交叉持股等紧密型关系转变, 形成利益共同体。依托师市培训机构, 整合培训资源, 丰富培训内容, 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以农业为职业, 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承包职工, 推动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职业化, 通过现场观摩、实地演练、集中授课等多种方式, 加强职工在政策、法治、市场、技能的集中学习培训, 不断提高团场职工维稳戍边能力、生产技能、致富本领和创业就业能力。

摘要:在团场综合配套改革中, 不仅要加快推进团场内部“四分开”, 更要注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让职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一系列举措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供新的机遇, 因此, 本文结合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实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分析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并提出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着力点。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4篇

本报特派记者 邱 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5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就是适应发展现代农业需要,着力在“统”和“分”两个层次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实现“两个转变”。

专业大户

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要特点:具有强烈的科技兴机理念。具有坚定的依机致富信念。具有优秀的服务农民的品质。

农机大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信息来源少 二是文化水平偏低,应用能力差 三是发展极不均衡,行业差距大

加快农机专业服务大户发展对策和建议:

1、统一思想认识,牢固确立农机专业服务大户的主体地位 2、建立扶持机制 3、突出培育重点。 4、完善信息服务 5、启动培训工程 6、维护合法权益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发展的现状

1、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平稳增长

2、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3、劳动者报酬和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长

4、各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

乡镇企业发展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1、资金紧张,融资困难

2、技术相对落后

3、员工素质不高,优秀人才缺乏

4、管理水平不高,效率低下

5、信息化建设滞后

推进新时期乡镇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拓宽乡镇企业融资渠道

2、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改善人才管理机制

4、提高乡镇企业管理水平

5、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6、乡镇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要加快

7、加强领导,健全监督机制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因素分析:土地流转困难; 生产资金不足; 家庭农场界定缺乏统一标准; 家庭农场经营结构单一 ; 家庭农场主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社会化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 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强协作互进建设; 尽快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促进家庭农场经营结构的多样化; 提升农场主的综合素质;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家庭农场的优势特点

1、家庭农场的出现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业商品化的进程。

2、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商品化程度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

3、家庭农场比一般的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易于政府监管。 推广难题:

1、中国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

2、难以得到相应的扶持政策,缺乏更新设备和改善农田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

3、融资难

4、土地流转不规范,难以获得相对稳定的租地规模。

实施建议:

1、探索建立注册登记制度,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政策扶持,同时接受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加紧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

4、应通过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引入事前准入审核、事中监督管理诸机制,规范土地流转过程,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家庭农场经营存在的问题

主体地位不明确

经营缺乏统一规划

经营需要政策的扶持

资金来源需要改善

经营风险管理有待提高

经营急需人才

经营缺乏配套措施

对策:

1、政府层面:第一,赋予家庭农场法律地位、市场地位,使得家庭农场“三位一体”。

第二,进行统一规划。

第三,制定家庭农场的扶持政策。

2、家庭农场行业层面:第一,我国目前已经有农民合作社,这是一种家庭农场抱团的形式,也为家庭农场行业日后行业组织建立的雏形。第二,家庭农场可以成立一些专业的服务性公司。第三,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对产业链利润的分享。第四,通过特色化经营和控制同业数量,弱化同业竞争。第五,发展非农业项目。

3、家庭农场层面

第一,强化家庭农场主自身素质。第二,引入技术人才。第三,实现市场化运营。

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的主体之一,由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产业组织形式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㈠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㈡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㈢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㈣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十分困难㈤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对合作社认识不到位。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合作社的社员素质不高。合作社资金运转困难。 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质量要采取切实措施

第一,坚持标准,重视质量。第二,认真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保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第三,加强指导,用好扶持政策。第四,加强监督 真正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和权利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权 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的职能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实体的税费负担问题 解决运作支撑力度不足的问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人才缺乏问题 对如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

制定激励发展措施

强化规范化建设

)强化科技特色

健全部门机制

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范文第6篇

本报特派记者 邱 玥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青壮年劳动力紧缺已成制约农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面对新形势,在支持普通农户提高生产集约化程度的同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困难,如总体实力较弱、规范管理不够、政策落实不够、人才引进机制欠缺等等。”全国人大代表、省农业厅厅长甘良淼建议,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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