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范文

2023-11-06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1篇

一、为切实履行地区行署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促进财政监督检查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阿勒泰地区财政局工作规则》并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务实、高效地履行财政监督职能。

三、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财政监督检查局职责

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财政监督检查局的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六、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监督检查局全体人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日常工作由局长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局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局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局领导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全体人员通报。会议文件应送局全体人员传阅后存查。

第三章 依法行政

九、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十、各项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于财政中心工作开展,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地委行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财政监督检查局己有的制度办法要根据形势变化随时修订。

十一、财政监督检查局代表地区财政局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地委行署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涉及财政监督检查局与其他科室职权范围交叉的事项,应与有关科室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十

二、财政监督检查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政务公开

十三、财政监督检查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十四、根据法律、地委行署、地区财政局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财政监督检查局均应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 廉政建设

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十六、财政监督检查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十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所有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和地委行署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友,不得利用身份谋取私利。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事件,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

第六章 会议制度

十九、财政监督检查局实行全局会议制度。

十、财政监督检查局提请局领导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经监督检查局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决定的重要建议,都必须深入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局内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召集会议的工作人员决定。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上级财政部门、地委行署的决定及局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三)研究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局年中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研究局内业务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和各县(市)工作中的重要专题事项;

(五)通报财政局内的重大事项和主要活动,研究、部署工作;

(六)局内其他重要工作及应由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内会议要做详细记录存档。

二十二、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不能出席局全体会议的向局长请假。

二十三、视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财政局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地区财政监督系统工作会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按工作需要定。原则上不召开计划外的地区性业务工作会议,如确属需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二十四、财政监督检查局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办理。

全局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公文的起草、审核工作确保网络办公安全、准确,提高公文质量和处理效率。

二十五、财政监督检查局收到的重要公文,送局领导阅批后转有关人员办理。

二十六、具体经办人员要及时办理相关文件,对文件的进展情况随时跟踪,不发生拖拉、压文情况。

二十七、综合性的重要文电和呈报局党组、局领导审定的事项和以财政监督检查局名义发的文件,按照财政局公文发送流程进行签发。

第八章 作风纪律

二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局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地委行署保持高度一致。局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室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事先报局领导批准。

二十九、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三

十、建设学习型机关,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三十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2篇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工作的主旋律,是财政运行机制的重要构成要素。加强财政监督,推进依法理财,对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规范财政分配秩序,防止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基层财政部门大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强化财政监督,规范管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基层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监督手段、法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显露了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本文结合对近年来财政监督工作的管理实践,作出以下几点探析。

一、基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观念淡薄。虽说财政监督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但少数单位对财政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高,“自收自支”的观念难以去根,对财政监督存在着误解、反感和抵触情绪。从另一方面讲,作为财政监督主体的工作人员缺乏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存在着监督不自愿、监督不够严、监督不坚决等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观念和思路上的误区,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财政监督办法不完善。由于财政监督部门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监督办法缺乏刚性措施,监督检查仍偏于突击性专项检查或任务性的事后监督,日常检查流于形式,且因与其它监督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明确,交叉制约不规范,增加了监督工作的难度。

3、财政监督制度落实不到位。由于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及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私设“小金库”、立“账外账”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单位无视国家财经纪律,在资金管理上圈“自留地”,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逃避监督检查,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致应收不收或应收未尽收、应罚不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而财政内部忽视监督也成为弊端,有的人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利,有“伸手不为人知”的侥幸心理,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现象。

4、监督法规不够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运行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财政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财政预算收入解缴、征管、入库不均衡的现象,财政支出方面透明度不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挤占挪用等等都成为制约财政监督职能发挥的“绊脚石”,加之关系网、人情网从中作梗,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基层财政监督部门的执法行为缺少法律依据,排干扰能力减弱,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财政注重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有效性大打折扣,致使一些腐败违法事件发生。

二、对策

1、提高财政队伍素质。财政干部要牢记为民理财的宗旨,树立财政监督的政治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同时,加大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力度。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的逐步增多,对财政执法人员依法理财和监督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当前财政工作的特点,重点学习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财政税收新理论、新制度、新法规、新政策,逐渐提高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员的素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工作创造条件。作为基层财政部门,高质量、高效益的服务是为政府聚好财、管好财、用好财、理好财的前提,在管理上要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努力使财政支出最优化、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把财政监督管理贯穿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2、拓宽财政监督工作方式。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财政监督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式是否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要求,是财政管理中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立足基层财政工作实际,财政监督工作应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转变重收入监督而注重收支并重;转变事后监督为主而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逐步由突击性监督检查转变到日常监督上来。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制度。同时,积极配合税务等执法部门,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依法严厉打击偷、逃、抗、骗、漏税行为,作到应收尽收。提高财政监督手段,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3、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约束和行为规范。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内部对权力的一种制约,通过对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可以促进财政政策、法规、制度正确贯彻落实,要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以及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自我约束,规范行政行为。二是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实施网络跟踪监督,创新高质量、高效率的监督手段。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围绕“效益财政”的工作目标,基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在拓宽财政监督检查的领域和范围的基础上,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关系,使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目标一致,齐抓共管,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抓住特点,找准结合点,相互配合和促进,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4、深化改革,依法理财。早在2006年,财政部就下发了《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进一步推进财政管理和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指明了方向。基层财政部门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明确财政监督工作的方向和重点,依法理财,从严理财,科学理财。 同时,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入及票证的解缴进行专项检查,加强票据管理,有效地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基层财政监督要着眼长远,树立经济意识和大财政意识,不断地拓宽监督方式和创新监督机制,为财政经济运行助推。真正做到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促规范,以监督促改革,财政工作将步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领域。

(作者单位:湖北省钟祥市长寿镇财政管理所)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3篇

衡机制的维系失去了依靠,其困境如孤山突兀,从幕后走向前台演绎,风雨飘摇,更加的显性化了。分析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⒈经济发展水平低是乡镇财政的基础原因。目前,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市场化程度不高,农产品加工业尚属初级阶段,难以形成高附加值、高税利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系列,工商企业频监倒闭,使得乡镇财政没有充足的财源。

⒉“分税制”不完善使乡镇财政缺乏稳定的高收入来源,支出压力大。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但至今省以下“分税制”体系采取了不尽合理的基数法,一方面,税收收入一层层向上集中,中央得了“大头”,地方收入相对减少并经过省、市、县三级的层层盘剥,乡镇财政收入逐渐被掏空。税制改革以后,农业税划归为地方税种,虽然刺激了地方政府对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的积极性,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征,支撑乡镇财政的一大主要财力落空,乡镇财政靠微小增幅的工商税收增加财力来自我消化农业税税基,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财政转移支付,对乡镇财政来说,大多还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办法,没有能科学地配合分税制改革最终落实。另一方面,支出责任却一层层向下转移,中央出台的一些增支政策要靠地方自行消化,使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落实到具体事务,乡镇财政所承担的大多是一些刚性强、欠帐多、支出基数大、无法压缩的支出。如农村教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就基本由乡镇负担了,还有道路、危桥、医疗、文化及其它一些社会福利项目,主要由乡镇配套组织实施,但是资金来源溃泛,完全由乡镇预算负担必将导致资金短缺。乡镇政府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源、显得财权范围小,而事权范围又过大,缺乏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财力支撑,仅仅依靠弱势的农村经济和濒临破产的乡镇企业,连最基本的“吃饭问题”都难以解决,更遑论公共建设和公共服务了。

⒊税收管理体制的缺陷加重了乡镇财政困难。目前在乡镇一级,基本是国、地两税均由条条统管,负责工商各税的征收,而乡镇财政只负责征收农业二税和相关收入,这客观上造成了一些扯皮现象。另外,税务部门往往从完成收入任务指标出发,当年任务完成后不愿过多超收,以便为下年“留有余地”,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应征尽征,造成人为的收入流失。再有现在地方政府流行一种“财政收入才是硬政绩”的说法,各级领导关心财政收入是好事,但是为了完成和超额完成当年税收任务,地方政府踏上了引税之路,随之带来的则是大幅度的引税返还和财政收入的虚假繁荣,不能提高财政提供公共品和服务能力,抬高了税基,恶性循环,扰乱了税收秩序。

⒋高昂的招商引资成本,为乡镇财政雪上加霜。目前招商引资是比较热门的话题,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并直接与干部的升迁、考核挂钩,这就有了必须完成任务的压力,尤其是乡镇政府安排大批干部关门“停业”外出招商,形成了以土地的无偿或低价出让、税收的减免、变相的奖励为成本的招商,政府职能迷失,资源流失,财政收入落空,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无力偿还,进一步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⒌乡镇政府包揽过多经济管理职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和兴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财政隐患。过去乡镇政府一是直接兴办企业,行政干预多,由于行情不准和一些基层企业干部的责任心不强,导致企业亏损、停产直至破产,遗留了巨大的“包袱”,后来产权制度改革,乡镇政府迫于上级的压力,受惑于甩“包袱”的良好愿望,“卖一送一”,慷国家之慨,将全部企业改制到位,这其中流失的国有资产就不说了,但是还有一些企业假性改制,这些企业欠下了巨额债务,包括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银行贷款等,实际上早已资不抵债,只留下一个空壳,但是这其中向职工以及向社会的集资款、合作基金会贷款、财政借款,如果改制到位或破产,都必须由财政直接负担,乡镇财政无能消化,就只能搞个假性改制了,完成上级任务,问题一天天往下拖;二是搞合作基金会留下了巨大债务,乡镇企业特别是前几年行情不紧气,借去的贷款如“肉包子打狗”,但是合作基金会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股民的股金,这是一笔“硬”帐,必须还而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这又给乡镇财政带来了“灾难性”的债务。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4篇

林抚育质量检查验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幼龄林抚育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加快森林资源培育,合理评价中幼龄林抚育作业实绩、成效监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

(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

(三)《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国家林业局)

(四)《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五)《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

(六)《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LY/T 18337.3-2001)

(七)《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八)《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

(九)《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细则》

(十)《吉林省森林采伐检查办法(试行)》

(十一)《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09]7号)

第三条 主要检查因子

(一)实测面积。指现地实测的小班面积。

(二)抚育强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强度,包括株数强度和蓄积强度。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三)平均直径。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伐前、伐后平均直径,林分平均直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直径。

(四)树种组成。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主要树种株数(蓄积)比例。

(五)公顷株树。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公顷抚育前株数(具体按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

(六)郁闭度。指实测标准样地推算的小班抚育后郁闭度。

第四条 主要术语

(一)中幼龄林:指经营水平较低的森林经理区内,小班优势树种或各个树种的平均树龄处于较低龄级,按龄组划分时属于幼龄林和中龄林的林分。

(二)抚育间伐:指以培育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目的的,针对中幼龄林采取的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措施。

(三)透光伐: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四)生态疏伐: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风景林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

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

(六)卫生伐: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七)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八)割灌: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九)上层抚育:砍伐居于上层林冠的林木,人为改变森林自然选择方向,积极干预林分结构调整和林相改造。

(十)下层抚育:伐除居于林冠下层,生长落后,径级较小的濒死木和枯立木。

(十一)综合抚育:采伐林冠上层和下层林木,抚育后林内光照条件明显改善,利于生长落后的林木恢复和加快生长。

中幼龄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市、区)、国有林业局经营局自查,省级复查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 县局级自查由(市、区)林业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组织,抽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省级复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第二章 局级自查

第六条 自查内容

由实施中幼龄林抚育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组织展开全面自查。内容包括:

(一)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上报与批复以及执行情况,计划分解和完成情况。

(二)中幼龄林抚育的地块选择是否符合项目要求,抚育方式确定是否合理,上报面积与作业面积是否一致。

(三)是否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完成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作业。作业质量是否达到相关规程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超证采伐、越界采伐、乱砍滥伐、采好留坏、采大留小、采伐珍贵树种以及开林窗等违规行为。

(五)成效监测样地的设置,监测开展情况,林分抚育前后的林分生长、林分结构、林分健康、林下植被状况、森林土壤等时效数据是否齐全。

(六)建设单位的中幼龄林抚育组织领导机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施工合同、公示、成效监测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第七条 自查方式

面积核实:采用现地逐小班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实测的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作业质量:采用标准地调查法调查作业设计符合情况,确定各种抚育方式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自查结果应按林班小班、林场逐级统计,林业(经营)局汇总,各项因子检查结果填表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

第八条 自查结果

县(局)级自检结束后,及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自检结果,并申请省级复查。自检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概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和抚育质量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自查报告。包括自检组织情况、自检结果、成效、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三)自查结果表(结果数据库)。

(四)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样地设置情况、监测数据、监测结果的分析评价及建议。

(五)试点工作总结。

第九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中幼龄林抚育实施方案、计划、作业设计、责任书、施工合同,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样地监测记录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三章 升级复查

第十条 复查内容

在局级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省级复查内容同局级自查。

第十一条 复查工作量

在局级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复查,省级复查内容同局级自查。

第十二条 复查样本抽取

(一)试点县(市、区)、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都进行省级复查,检查的林场由省林业厅依据各局自检材料进行抽取。

(二)抽检林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各种类型齐全,各类型检查面积不低于施工单位各类型总面积的5%。确定原则:按照施工单位完成各种抚育类型的面积(透光伐、生长伐、生态疏伐、卫生伐、修枝、割灌、修枝割灌),各小班的树种组成,上一年各类型完成质量情况。

(三)检查林场或林班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林业厅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 复查方式

省级复查是在县局级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检核实,评价工程建设质量。

(一)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地检查的形式。

(二)对抽中的小班全部进行现地检查。

(三)作业质量采用样地调查法检查抚育情况。

(四)填写检查验收卡片的各项内容。

第十四条 外业调查

(一)小班调查

检查的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10000的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保存)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小班核实面积不得大于设计面积。

1、 面积检查:采用GPS或罗盘仪导线测量的方法求算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设计面积相差≦±5%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面积为准。每个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2、样地布设和检查:采用方形样地实测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根据小班形状均匀布设实测方形样地,样地面积为0.06公顷(样地中心点到各顶点距离为17.32米,坡度超过5度的要进行坡度改平)。按照小班面积确定样地数量,样地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米。小班面积1-10公顷,每公顷设置1块样地;

小班面积10公顷以上,每2公顷设置1块样地。

检查人员应根据小班作业设计图纸事先布设好样地,实地检查时按照小班调查表认真测量和记录样地内各项调查因子,并记录样地中心GPS定位数据。

(二)成效监测对照区监测样地

现地检查监测样地是否按规定布设,采集的数据是否准确及相关因子是否齐全。

省级复查

第十五条 省级复查成果

(一)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检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二)检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受检单位中幼龄林抚育完成情况,体现质量的指标情况。

(三)实施单位管理情况,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四)成绩与经验:实施单位较为突出的做法,典型材料。

(五)问题及分析:对上报与完成面积相差较大的、抚育质量较差的单位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问题、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小班。

(六)建议:包括实施单位对中幼龄林抚育的建议和检查验收人员对检查验收中具体问题改进的建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十六条 评价方法

生长伐、透光伐、修枝、割灌同时存在的小班,按生长伐、透光伐标准评价小班是否合格,单纯修枝、割灌的小班,分别按照修枝、割灌标准评价,修枝与割灌同时存在时,修枝和割灌分别打分后按照各自所占比重计算小班总得分。

(一)生长伐、透光伐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合格。

1、抚育方式:满分10分,抚育方式确定正确得10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抚育强度(株数、蓄积):满分10分(有株数、蓄积强度的各5分;只有株数强度的,株数强度10分),实测抚育强度与设计强度每相差±2%,扣2分,扣完为止。实测抚育强度超过规定强度上限或下限的为不合格小班;

3、平均胸径(伐前/伐后):满分10分,伐后平均胸径低于伐前平均胸径1个径级扣5分,低于2个径级及以上为不合格小班;

4、树种组成(伐前):满分5分,树种组成相同,但单树种比例相差2,扣2分;单树种比例相差3以上扣5分;实测优势树种与设计不同,为不合格小班;

5、小班标志牌(桩):满分5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6、小班边界标志:满分5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7、公顷株数:满分5分,实测株数与设计株数相差≤±5%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8、郁闭度(伐后):满分10分,符合作业设计得满分,伐后郁闭度±0.1扣5分,伐后郁闭度±≥0.2不得分。伐前伐后郁闭度相差0.2以上或人工林伐后低于0.6、天然林伐后低于0.5为不合格小班;

9、林龄:满分1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龄组不得分;

10、林窗:满分10分,出现林窗不得分;

11、应采未采、错采:满分10分,错采1立方米/公顷扣2分,应采未采每5株/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12、场地卫生:满分5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13、伐区丢弃材:满分5分,丢弃材超过0.1立方米/公顷扣1分,超过0.3立方米/公顷不得分。

(二)修枝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合格。

1、林分选择:满分20分,林分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符合单纯修枝条件,得满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主要技术:满分10分,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残桩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对树木不造成额外的伤害得满分,否则,每一项不合

格扣5分,扣完为止;

3、小班标志牌(桩):满分10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4、小班边界标志:满分10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5、林龄:满分2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龄组不得分;

6、应修未修:满分20分,修剪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应修未修的林木占10%扣5分,扣完为止;

7、场地卫生:满分10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三)割灌小班合格标准

小班合格标准采用100分制,满分100分,得85分及以上为合格。

1、林分选择:满分20分,林分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符合单纯割灌条件,得满分,否则为不合格小班;

2、主要技术:满分20分,按设计要求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得满分,否则,清除不彻底面积占一个百分点扣2分;

3、小班标志牌(桩):满分10分,无小班标识牌(桩)不得分,已经损坏的扣3分;

4、小班边界标志:满分10分,无标识不得分,标识不清晰且无法识别扣3分;

5、林龄:满分20分,与设计不符每差5年扣2分,跨龄组不得分;

6、场地卫生:满分20分,随集随清,堆放整齐符合规定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四)综合评价

综合得分=(外业合格率*90%+内业合格率*10%)

1、外业合格率

外业合格率(%)=(面积合格率+面积核实率)/2×100%

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

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率(%)核实的小班面积

小班上报面积100%

(五)内业合格率

内业合格率(%)=(检查验收率+监测合格率+建档率)/3*100%

检查验收率(%)经自查验收小班核实面

小班核实面积积100%

建档率(%)有档案小班核实面积

小班核实面积

100% 监测合格率(%)样地设置合理,数据齐全的样地数量

总监测样地数量100%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5篇

展,为实现×ד三新”目标而不懈努力。根据省财政厅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今年的工作要点安排如下: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与培训,着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1、继续开展会计法规制度的宣传工作,着力宣传和介绍新发布的会计和审计两大准则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扩大两大准则的社会影响。

2、按时组织实施与会计人员相关的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确保万无一失。

3、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办好2006年—2007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培训规划的要求,今年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相关的税法与金融法规等。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拓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计划将会计人员分为三类进行培训。第一类是金融企业的会计人员;第二类是行政事业单位(含非营利民间组织)的会计人员;第三类是其他单位的会计人员。并按“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分类别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对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分行业进行培训,并邀请该行业的会计精英授课。另外,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健全继续教育考试制度,落实继续教育激励和约束机制,准备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会计人员免收培训费,对不及时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4、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实施第三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第一赛程的工作,掀起我市会计人员学习会计法规制度的高潮。

5、加强会计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全省会计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充实会计人员档案信息,定期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登记会计人员的注册单位、培训情况、奖罚记录、会计诚信记录和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录入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以便全面掌握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

6、规范初级会计电算化的培训与考试,促进我市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发展。整顿和规范全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离,严肃考试纪律,提高考试声誉。

7、严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放条件与程序,把好会计人员入门关。

二、加强会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着力提高单位的会计管理水平。

1、协助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一些民营企业在会计工作上建章立制,推动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2、督促市直单位2005年《会计法》执法检查的整改工作,促进《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

3、组织一次全市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专项检查,实现会计人员持证上岗。

三、加强会计管理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1、加强会计管理工作的理论学习,搞好会计管理的调研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至少写一篇会计方面的调研文章,市本级完成二篇会计方面的调研文章。

2、加强与各县(市、区)会计科(股)联系,及时对他们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3、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力争组织一次全市会计管理人员到市外学习先进的会计管理经验。

4、兑现“八项服务承诺”,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抓好廉政、勤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四、注重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与服务,着力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

1、以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为重点,协助省注协抓好新制度的宣传与培训。

2、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各项服务工作,扶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河南省财政厅范文第6篇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并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对于艰苦边远地区稳定和吸引人才、促进西部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力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真正落实到处,以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以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盟市,要坚决取消自行设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的落实。对于2000以及以前形成的拖欠中央统一规定的工资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保2001年行政事业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厅发[2001]25号)精神,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计划,分逐步补发。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月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机关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机关性质不明确或者机关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有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徙(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机关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四)对机关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度。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机关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2000年底以前,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并已按“倒级差”(即本职务最高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的数额增加级别工资的人员,此次先按原级别增加级别工资,然后再将其原标准“倒级差”改为新标准的“倒级差”,但级别不变。

(六)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驻盟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审批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要在严格界定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进行。凡事业单位性质不明确或者事业单位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的,先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界定,然后再按所明确的单位性质调整工资标准。

(二)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提高后的初期工资待遇标准为: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熟练)期工资待遇在现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人学徒(熟练)期工资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见附表三)。

(四)对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先进行清理。经清理之后,确需留用的极少数临时人员待遇,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临时人员,执行所在盟市制定的事业单位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五)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营来源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和审批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比问题,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统计表》和具体工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休生活费。

二、其它有关政策问题

(一)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比照离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二)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人员,如符合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的,可将这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每年增发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本方案所指退职人员,仅限于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不包括一次性发给退职费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旗县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在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盟市、旗县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政策,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四、组织领导的审批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上述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以上离退休干部,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审批工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月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7月5日以前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的政策倾斜,引导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津贴类别

我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按照国家批准的实施范围执行,即此次国家批准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此项津贴;津贴类别,根据艰苦程度的不同划分为

一、

二、三类(具体地区范围和类别见附表一)。

二、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各类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分别为:一类区平均43元,二类区平均86元,三类区平均172元。在各类区平均标准内,不同职务人员适当拉开差距,其中,一类区每月40元至100元,二类区每月80元至200元,三类区每月160元至320元(详见附表二)。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自治区将根据中央核定的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数和各类区平均标准核拨补助资金。

三、实施时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中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以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为基数,按照本人退休费的计发比例增加退休费。2001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调入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之间调动的人员,执行调入地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艰苦边远地区的,从调离的下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呼和浩特市郊区,仍按原郊区的行政区划范围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以及赤峰市红山区可比照一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具体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自行研究决定。如比照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驻艰苦边远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比照当地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另行规定。

五、组织领导和审批

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含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审批(备案);自治区各部门(厅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其主管部门(厅局)负责审批并报人事厅备案(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仍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党委组织部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少数部门除外),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事宜。

(二)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审批事宜,由各盟市按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决定。

(三)这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厅局)务于6底以前完成。各盟市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备案时),必须将此次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统计表》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兑现情况,于7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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