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息范文第1篇
【说明】根据不良资产操作的实践需要,整理本概要。概要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1-2
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2-3
三、合同逾期后的利息计算……………………………………………3-4
四、逾期违约金的计算…………………………………………………4-5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5-6
每一部分主要由计算常/变量(主要是利率的确定)、计算公式(基本相同)和计算依据(央行规定及司法解释)三部分组成,争取做到简介明了、有理有据。对尚未找到明确依据的问题,笔者的意见仅供参考,具体见下文。
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
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表一是各商业银行的通常做法。
(表一)
序号 项目名称
1 公司贷款
2 贸易融资
3 零售贷款
4 等额本金还款法 计息方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6
7
8
9
10
11
12 等额本息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②) 灵活还款法 逐笔计息法(公式③) 一次还本付息(1年及以下)逐笔计息法(公式①)准贷记卡备用金存款(个人) 积数计息法 备用金存款(单位) 积数计息法 保证金存款 同单位/储蓄定期存款 透支 积数计息法
(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
(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
(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
(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七)参考依据: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二、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除了就本金的偿还方法、偿还时间做出约定,通常还会就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按季收息,利随本清”的约定。这就要求借款方每过一个借款季度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某一季度按时偿还该季度的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即复利。依据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中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
(一)单利计算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
1.利率的确定:依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的,依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利率,通常取央行的基准利率。关于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
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2.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具体参照第一部分第四项。
(二)复利计算
这里的复利是指合同期限内对逾期利息的加收的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和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1.利率的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注:1999《规定》确定的复利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2003《通知251号》改为罚息利率。)
2.计算公式:
①(本期)复利=(上期结余)利息×(罚息)利率×贷款期限
②(本期)总利息=(本期)复利+(本期)单利(本金×合同利率×贷款期限)
③以符号Ⅰ代表利息,p代表本金,n代表贷款期限,i代表利率,s代表本利和,则有
S = P ( 1 + i )^ n (注:^n表示n次方)
(三)主要条文列举: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
21、28-30条。
5.《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七条,法(民)【1991】21号《意见》第六(民间借贷)。
6.《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
7.《合同法》第1
12、20
5、207条。
三、贷款逾期后的利息计算----罚息
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贷款逾期当日其的本息合计作为基数。其计算方法大体和利息的计算方法一样。难点之一在于人民银行曾多次对罚息利率进行了调整,而且规定实行分段计息。并不能简单地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之二在于结息的期限。是按长期借款的做法“按季结息”还是以人民银行罚息利率调整的期限分段,将对计算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在同一利率的情况下,分段越多,计息的基数相对增加,最后的利息总额会越高。由于银行规定是每月或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其中遇到的涉及破月、破季的问题也会增加计算的难度。质言其利弊,站在债权人的立场,1)在依据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的时间进行分段的基础上再按季结息,利息总额相对较多,但计息过程相对复杂;
2)仅按人民银行调整的罚息利率的时间分段,利息总额相对较少,计算相对容易。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表二)……该部分略
(二)计算公式:
1.罚息=上期本息结余×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或者
2.罚息=本金×罚息利率×逾期期限+累积逾期利息×罚息利率×逾期期限
这两个公式实质是一样的,只是形式上稍有差别。在公式1中,“上期本息结余”是个变量,它是本金和累积利息之和。利息在复利计算法则下是增加的,因而“上期本息结余”也会逐渐变大。在公式2中,本金即原始的合同本金,是个常量。引起变化的因素在于这个变量,随着逾期时间越长,“逾期利息”将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至于罚息利率和逾期期限这两个因素属于相对常量。它们随银行的规定的变化而变化。
(三)主要参考依据
8.表二第三项。
9.《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10.《合同法》第1
12、207条。
四、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贷款违约金是对借贷双方的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和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它不能与罚息同时适用于借款方。
(一)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详见下表:
(表三)……该部分略
(注:由于最高院是在人民银行调整罚息利率之后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表三中的分段与表二中的分段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区分罚息和违约金。此外,第3.4项文件的发布日与文件确定的实施日不一致,所以分段时要注意。)
(二)计算方法
逾期贷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在合约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确定,如补充协议。通常与罚息的计算方法相类似。
(三)法律依据
11.表三
12.法释【1996】7号。
13.法释【1999】8号。
14.法释【2000】34号。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利息)的计算
该利息的产生从时间上看是发生在法院做出裁判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下称双倍利息)性质上是对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义务的惩罚,而不是简单是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然而加收的双倍利息并不是上缴国库,而是给债权人,所以它也具有一定的民事补偿性,而不是强制措施。要求支付双倍利息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一)几个常/变量
1.计算的基数:与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相关的概念通常有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鉴定费等与诉讼成本相关费用。双倍利息的计算基数应该包含上述哪些内容,是部分还是全部?实践中通常都会将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债权本金及截止裁判文书做出之日的利息总额作为基数,而将与诉讼成本相关的费用计入的很少。
2.利率:双倍利息的利率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中第29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期限:《民诉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从该“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算至实际履行日。需要注意的是,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中也提到一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那么,在两个的“指定的期间”不一样的情况下(由于执行程序在诉讼之后,两个“指定的期间”必然不一样),该以那个期间的次日起算呢?在裁判文书未明确指定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确定“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呢?是否就当然地以执行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间”的次日起算呢?
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两个法律文书都指定了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应以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因为,双倍利息的存在就是为了惩罚当事人不依法履行法院的裁判义务,是对藐视法院裁判而必然收到的制裁。从裁判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加大履行人的义务,才符合立法的本意。在第二种情况下,首先得将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之一,但不是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未指明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依照其他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根据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能必然地推断出履行期限的除外。最高院法[2007]19号通知规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并且明确了判决书的具体写法,相信第二种情况在今后应该会不再出现。
(二)计算公式
双倍利息=
裁判文书载明的债权总额(包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迟延履行期间×银行同期
最高贷款利率×2
(三)参考依据
15.《民事诉讼法》原第232条(现229条)、现
215、216条等。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
3、294条等。
贷款利息范文第2篇
一:利息
1. 含义:因存款或者贷款出去而得到本金以外的报酬。
2. 公式: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二:利率
1. 含义: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
2. 公式:利息率= 利息量 ÷ 本金÷时间×100%
3. 分类:年利率用百分比(360天),月利率用千分比(30天),日利率万分比;
三:复利
1. 含义: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剩利息加入本金,以计算下期的利息。 2.
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第7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说明,法律对公民之间借贷的复利问题是适当保护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计算复利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则该复利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反之则应当予以保护。
四:分和厘
贷款利息范文第3篇
短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定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利息的计算
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利息的计算,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定期结息的计息方法
定期结息是指银行在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0日营结息日,根据贷款科目余额表计算累计贷款积数,登记贷款计息科目积数表,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定期结息的计息天数按日历天数,有一天算一天,全年按365天或366天计算。算头不算尾,即从贷出的那一天算起,至还款的那一天止。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
其公式为
贷款利息=累计贷款计息积数×日利率
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
利随本清也称逐笔结息,是指银行应在借款单位还款时,按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天止的贷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
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整年(月)又有零头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有一天算一天。 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利息范文第4篇
据三九金服的了解,房产证抵押贷款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上浮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另外,房产证抵押贷款利率还需要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收入,及房屋的面积、房屋的房龄来确定。
因此,最新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如下:
一、短期贷款。
贷款期限为:六个月(含六个月) ,则贷款年利率为5.6%;
贷款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则贷款年利率为6%;
二、中长期贷款。
贷款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含三年),则贷款年利率为6.15%;
贷款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含五年) ,则贷款年利率为6.4%;
贷款期限为:五年以上,则贷款年利率为6.55%;
三、贴现。 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来确定。
由此可看,当申请人在申办贷款的时候,建议借款人应前往当地银行或者是贷款机构咨询了解下。
贷款利息范文第5篇
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法规号:银发[2002]356号
成文日期:2002-11-27 点击:183 【大 中 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号)和《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天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的规定,现就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期限、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原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贷款应收利息的核算问题
(一)贷款本金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以内(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下同)仍未收回的,要转入呆滞贷款核算,其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减的表内应收利息和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以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以内(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已纳入损益的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同时将冲回的表内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三)依据有关规定确认为呆账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账外备查登记。
二、关于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债资产中,如有抵债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外应收利息的情况,其表外应收利息部分,在抵债资产未处置变现时,暂不计入当期损益,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一)增设“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信用社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的表外应收利息部份,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以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资产类减项,故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在业务状况表中顺序排列在“1291呆账准备”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的减项,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项目。
(二)在接收抵债资产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XX贷款——XX户(本金部份)
贷:应收利息——XX户(表内应收利息部份)
贷: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表外应收利息部份)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XX户(如信用社未在表外反映该笔贷款应收利息或反映不全的,应先补记后再作此笔会计分录)
(三)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变现收入等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会计分录为:
1、借: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2、借: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表外应收利息部份)
贷:利息收入——XX户
(四)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时,其会计分录为:
1、借:现金或存放款项
借: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部份)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2、借: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部份)
贷:利息收入——XX户
(二) 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等于或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存放款项
借:呆账准备(变现收入小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本金部分)
借(实际操作时,贷方红字传票):利息收入——XX户(表内应收利息部分)
借: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三) 该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如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其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作为收益处理。会计分录为:
1、借:现金或存放款项
贷:待处理抵债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变现收入大于抵债资产计价价值的差额部分)
2、借: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XX户(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表外应收利息部分) 贷:利息收入——XX户
第一条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规定从即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收入确认原则中,表外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利息范文第6篇
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
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以下)
以上两类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由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公式进行筹划:将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代人公式(),然后与公式()计算的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正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干脆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做的结果是,在已耗费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多获得扣除。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业用房,共支付土地价款万元,开发成本万元,假设实际应当分摊利息为万元,则: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按%计算)十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十)%(万元)
如果不能分摊利息费用,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扣除比例(按%计算)()×%(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公司应当正确计算分摊利息,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否则将不扣除万元。换
一、种情况,假如该公司实际计算分摊的利息是万元,则采用公式()计算的扣除额为万元,小于公式()计算的结果万元,这时,只有采取公式()计算才可以多扣除万元。
站在完善税收政策的角度,我们认为,允许扣除的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非按规定核算利息费用的,一律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