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

2024-04-05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1篇

一、制约因素分析

1、 资金投入结构不平衡。近年来,因国有商业银行逐步转变经营理念,由过去规模经营转变为效益经营,并采取上收贷款投放权限,减少基层营业机构及营业人员,紧缩经费开支等措施,弱化县域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及信贷投放力度。县级支行贷款权限仅限于小额质押贷款及部分小额消费信贷。一方面对本地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只有调查权,没有决定权,且申报贷款的手续十分繁锁,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发生矛盾。另一方面,县域金融机构为了贷款安全可靠,把眼光盯在为数不多的县域优势企业,如:电力、交通、通讯等优势行业,造成贷款投放过于集中。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经营规模小,实力弱,自有资金短缺,银行不愿将贷款投放给这类企业。

2、 县域资金外流严重。一方面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供应不足,以宜川县为例,2004年12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为4529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5124万元,存贷比为55.4%,其中,各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达26345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58.16%,而各项贷款余额17130万元,占

全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68%,存贷比为65%;而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通过转存上级行资金的渠道,使县域资金外流严重,2004年末,工行、农行上存资金达7900万元,比上年增存1300万元,使得本应"输血"的县域经济变得更为"失血"。

3、 邮政储蓄存款影响信贷资金投入。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其存款以较高利息转存人民银行,无风险的高息收入使邮政机构有较大利益冲动,邮政储蓄存款成倍增长,就象一个"抽水机",吸收大量的资金,造成原本资金紧张的县域资金短缺更加严重。

4、 农村信用社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难以发挥。截止2004年12月末,宜川县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0820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23.8%,各项贷款余额7994万元,占全县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的31.8%,存贷比73.9%,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企业形象、品牌效应,服务手段相对落后等因素,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

5、 中小企业抵押难,担保难,融资渠道单一。一是有相当多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由于其缺乏行业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状况不佳和综合竞争力不强等问题,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二是中小企业信贷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与商业银行信贷审批权限集中也存在矛盾。农村信用社虽有点多面广和对中小企业比较熟悉的优势,但市场定位在服务"三农",原则上70%以上的贷款用于农户贷款,受市场宣传和资金实力的的制约,支持中小企业的能力明

显不足。三是大部分中小企业资产总额小,难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抵押物,且没有一家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6、 社会信用环境欠佳,债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投入。受各种利益驱动,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许多企业和个人缺乏信用和信用激励、惩罚机制,这些都制约着金融部门向中小企业融资。而信用环境缺乏,企业逃废债已成为金融资产安全运行的一大隐患,导致银行惜贷、恐贷。

二、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对策

1、 较变经营理念,解决县域资金外流问题。商业银行要提高服务县域经济的意识,正视县域经济发展与县域金融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进一步完善授信制度,减少对上级行资金的集中上划,集中资金实力,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为"三农"服务。邮政储蓄资金应"反哺"县域经济,调整资金运用政策,适度向县域经济增加支农再贷款,以缓解县域资金供求矛盾。

2、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激励约束和担保机制,努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应建立"银企"信息沟通机制。应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主动向所在地金融机构推荐优质信贷项目,积极争取信贷资金。同时,地方政府应建立信贷投放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监督,为在当地信贷投放大

的金融机构提供优惠政策,从而调动金融机构的信贷积极性。

3、 营造良好金融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央银行在履行职责上坚持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转换,多措并举,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快速发展。一是搭建经济金融互动交流平台。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二是加强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利用货币政策的"窗口"指导作用,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不断加大政策指导力度,推动涉农产业的信贷投入不断增加。三是加大对农信社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开展增资扩股的宣传、发动、引导工作。支持农村信用社树立品牌,提升企业形象,真正成为服务地方经济的地方金融企业。

4、 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商业银行要针对中小企业用款"急、频、少"的特点,改革信贷业务流程,探索建立与中小企业贷款特点相适应的新的贷款发放与审批程序。要在保障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以加快贷款发放速度。

5、 整治信用环境,建立良好经济外部秩序。一方面,要打击"失信"行为,大力整顿经济金融秩序。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促进社会信用制度不断完善,联合工商、税务、公检法等部门加大对各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充分利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建立一个集中的信用征集机构,最大程度上实现县域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等资源共享、利益共享,防范信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2篇

【摘要】旅游业是快速发展的行业,目前处于发展的重大机遇期。张掖市在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实现了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等的提升,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仍然明显。本文以金融支持旅游业升级的可行性为前提,提出了破解当前金融业对旅游业支持意愿不足以及渠道不畅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支持 旅游业升级 旅游业发展策略

一、张掖市近年旅游行业发展概况

“十二五”期间(2011~2015),张掖市旅游产业整体实现了规模和速度双增长,质量和效益双提升,旅游主题形象和品牌得到双推广,在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显著提高,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截止到2015年末,全市接待旅游人数达到1505万人次,与“十一五”末(2010年末)的187万人次相比增长超过8倍;实现综合旅游收入也由9.16亿元增长到76亿元,增长8.3倍左右。张掖市2011~2015旅游业收入见下图一,从图中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张掖全市旅游人数和旅游综合收入在逐年显著提高。

近年来,全市旅游业抢抓“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河西走廊丝路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机遇,立足自身经济实情和丰富多彩自然景观、厚重磅礴的历史文化、资源禀赋独特的民族风情,顺应了时代潮流。为了加快旅游产业的提速和完善升级,张掖市多措并举,具体包括加快旅游项目建设、完善旅游规划及产业链体系、深化旅游品牌营销、探索旅游创新发展动力、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旅游人才等措施。市县落实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近6亿元引导旅游产业投资和开发,主动招商引资近110亿元完成景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投资近5000万聘请专业人员编制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投入3000多万资金开展旅游宣传和营销等。其中,2011年开通的张掖机场有力推动了张掖旅游消费收入的增加和旅游质量和效益的双提升。2016年完成旅客吞吐量共117637人次,实现年平均增速达45%。截止2017年开通上海、南京、青岛等华东地区8个城市到张掖的旅游直航包机126班次,比2016年增长了70%。8个直航包机的城市承接张掖航空旅游线路的旅行社达到110家左右,其间接对张掖旅游宣传的费用投入也在800万元以上,可以说张掖机场不仅打通了东南沿海地区赴张掖旅游的航空路线,提高了旅游便捷度、提升旅客的旅游体验,而且通过小飞机撬动了张掖旅游大市场,深度开发了张掖旅游远程客源市场,有效扩大了宣传效应,推进张掖旅游宣传营销渠道和资源的大整合,促进了张掖旅游业的收入以及旅游业的繁荣。

二、张掖市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现状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金融政策能够为旅游产业发展和升级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解决融资难问题。目前,张掖市整体上投融资渠道不畅。全市旅游投入主要是财政支持和信贷支撑,渠道单一。虽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但资金运营管理经验不足,市场吸附能力有限。旅游发展基金、资本融资、产权融资、风险投资等金融工具和衍生品严重受到观念、技术、人才和体制机制制约,社会资本进入不畅,无法对旅游形成有力资金支持,不能满足旅游产業大投入、大市场、大发展的新常态要求。张掖市作为甘肃省地级市,同时属于河西五市旅游联盟成员,在省内旅游资源协同和整合效应不明显,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省内各市对旅游产业投资和扶持表现为自给自足、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在政策层面上,甘肃省制定了《关于金融支持甘肃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加快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找准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着力点,加强旅游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张掖市可以有效吸收借鉴省内各市经验。

三、金融支持张掖市旅游业发展的策略选择

一是建立旅银合作机制。政府可以提高旅游公司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旅游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治理,地方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可以对旅游企业进行融资等级授信,根据资信状况审批相关贷款额度。同时旅游公司可以积极推进旅游资产证券化,发行融资债券和中长期票据,在主板、中小板市场上市,借助互联网金融渠道拓宽融资渠道,比如对于创新项目建设的工程可以通过权威平台发起众筹筹集资金,不仅能够起到旅游宣传营销作用,还能高效便捷地筹集到项目资金。如何破解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银行对盈利压力大的旅游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和意愿不足问题,是解决资金来源的关键和核心,涉及到政府、旅游行业、商业银行三方面主体。首先,张掖市政府和旅游部门必须坚持全域推进,全产业链开发,着力推进旅游业二次创业和提质增效;旅游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景区交通、通讯先行,优先打造甘肃丝路旅游精品线路。只有政府和旅游公司通力合作,增强旅游业市场集聚和商业化程度,增加游客人均消费支出,进而提高旅游行业盈利能力才能吸引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对旅游业进行贷款。

二是实施旅游产业惠民富民政策,落实精准扶贫小额贷款方案,推进旅游扶贫项目开发。景区开发必须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全面发展”的模式,投资大、高等级高要求的景点必须引入经验丰富的大型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大型景点周边配套项目和中小投资规模的景点可以由地方旅游公司或者小型旅游公司来参与经营管理,扶持一批旅游创新创业示范企业,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大学生创办旅游周边产品网店,在线旅游租车,在线度假预定等新业态。具体方法包括,鼓励农商行和贷款机构向当地农户提供贷款服务,鼓励景区周边农户打造智慧民宿,提供农家乐娱乐活动,让游客深入体验当地民风民俗,感受西北地域独特文化。引导贫困群众发展投资少、风险低、见效快的乡村旅游项目,带动当地和周边贫困群众就业增收、脱贫致富。

三是加快建立小额信贷公司、农商行网点布局。截止目前,张掖市只有一家农商行,农村信用联社只有几家,小额信贷公司数量也极少,与当前经济发展和需求不匹配,无法满足旅游业发展对资金的支持需求。一方面,通过完善张掖市旅游业态,提高当地旅游企业盈利能力和企业信用度,降低旅游业经营风险,改善旅游业贷款难的困境;另一方面,政府需要依靠政策引导和支持,牵头建立旅游支持发展基金,缓解旅游行业对资金的需求压力。

四是张掖市政府要为旅游企业搭建金融服务平台,积极发挥资金供需间的纽带作用。商业银行也要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开设旅游服务专柜,为国外游客办理外汇兑付业务,力争使张掖市金融服务成为旅游配套服务的新的亮点。同时,也要加强省内区域协作,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打造特色鲜明区域旅游联盟版块,统一形象,统一产品,统一营销,增强区域旅游整体吸引力。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3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顺利实现“2316”项目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予转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既是货币政策的长期目标内容,也是金融机构优化自身资产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人民银行2004年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晋城经济金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4年,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全市结构调整五年明显见效的关键年,也是晋城市争先发展,建设经济强市、园林城市、一流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的全面攻坚年。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面前,全市各级金融机构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发挥好金融支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要在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目标和规划,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情况,取得上级行的信贷规模支持,同时,要早定计划,早要规模,切实改进信贷管理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全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加大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信贷力度,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和信贷投入氛围。

二、积极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货币信贷供给的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入

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对行业性的信贷投向的监测力度,特别是要密切关注钢铁、房地产、水泥、纺织等行业的信贷风险,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同时认真贯彻货币政策,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加强对能源、 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提高经济增长的后劲。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掌握辖区经济金融业运行的实情,准确把握货币投放的松紧度,找准金融支持经济的有效着力点,做到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当前,要切实抓好国家关于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信贷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严格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行业的信贷限制和信贷退出,逐步把信贷投入的重点转移到能源、电力、高新技术产业及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上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政府经济工作总体规划,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程。

三、集中资金,加强管理,确保市定“2316”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足额及时到位

“2316”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入思考、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工作中心任务,特别是市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在信贷工作中,要把精力和重点放在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上,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证信贷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的监测督查制度,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情况及进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项目信贷工作领导责任制,由分管信贷工作的行长(主任)任组长,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信贷支持的领导,同时,要确定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从人员、时间及精力等各个方面做好信贷支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信贷工作小组要积极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向上反映项目建设情况,争取信贷支持和倾斜,加快信贷资金到位和投入速度。在信贷管理上,根据各金融机构年初确定的信贷投入计划,工商银行要确保新增6亿元的信贷计划,落实晋煤集团赵庄项目 3亿元,亚美大宁煤矿建设项目2亿元,1830大化肥项目1亿元的信贷投放。农业银行要确保新增4亿元的信贷计划,确保晋城煤电铝项目、恒光热电项目和高等级公路的建设的资金需求, 以及单井年产在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年产量60万吨洗煤企业、年产40万吨的焦炭企业。 中国银行要确保新增3.9亿元的信贷计划,重点落实对我市巴公电厂1亿元,沁和煤业5000万元,高平泫氏铸业3000万元的信贷投放。建设银行要确保新增2.24亿元的信贷计划,重点落实晋美大宁铁路专线营运有限公司7000万元,沁和能源有限公司5460万元,山西晋城汉通机械有限公司3500万元,高平兴华物资有限公司1400万元,晋城市煤运公司5000万元,同时还要重点支持晋煤集团寺河二期项目和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为其分别申报5.4亿元和0.4亿元的信贷计划。交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也要结合自己的客户特点,确保新增信贷计划的落实。

四、大力支持我市煤、铁等传统产业全面改造和升级

煤、铁传统产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瓶颈”,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也就成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为此,各级金融部门都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提升传统产业,建设四大基地”的工作思路,大力支持我市“清洁煤、电力、化肥、铸造”四大基地建设,促进以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强我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后劲。具体来说,要坚决贯彻“关小、改中、建大”的方针,支持5000万吨清洁煤基础建设,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投向要从原煤开采企业中尽快退出,转向推广长壁、综采工艺和洗精煤企业发展。要加快我市800万千瓦电力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阳电二期2X 60万千瓦、鲁能集团4X 60万千瓦项目建设。在化肥基地建设上,要继续支持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1830项目和天脊集团晋城化工公司1830项目建设,同时,积极做好兰花集团阳城化肥厂1830项目、山西晋丰煤化工公司3052项目一期等项目的信贷评估和上报,加快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度,做到早立项、早审批、早放款。要严格信贷政策,调整信贷投向,支持我市铸造业加快整合, 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冶炼、铸造集团企业,逐步淘汰和关闭中小冶炼、铸造企业,促进我市冶炼、铸造业的规模化发展。同时,积极培育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提升我市产业结构的层次和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新形势下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头等大事,也是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都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实现农村金融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双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作用,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公司加农户”、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的支持,切实使支农 再贷款成为支农增收的一项好政策,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将支农再贷款用于其他非农行业的“农转非”现象,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经营思想,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树立正确的经营方针,切实将信贷资金投放的“三农”之中,确保全年信贷投放中投向“三农”的资金占比在75%以上,严禁各种转移和向外拆借信贷资金行为。要继续深化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进一步加快农户小额信贷发放的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深入基层,深入农民群众,为农民增收出主意、想办法,拓宽支农空间,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不准随意上浮或变相加收利息,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农。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也要在各自的经营计划内,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支持与农业及农村相关的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大力发展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为繁荣我市第三产业、有效缓解再就业压力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消费市场繁荣,促进社会再就业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国银行要深入到大专院校中去,早动手,早摸底,尽快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起来,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中,一定要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门槛,努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贫困生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机构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展工作。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上,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一步协调关系,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为有效地解决我市再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金融保证。

七、稳步推进辖区票据市场的发展,促进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巩固和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入手,带动我市各项票据业务的整体发展。人民银行要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票据业务经办行的范围,对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城乡信用社,要指导和帮助其加强人员培训,尽快开办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各级金融机构要在大力推广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定重点项目和企业运用票据手段融通资金, 同时,支持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业务,并开办相应的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费用支出,降低筹资成本,从而丰富市场票据种类,实现企业间信用关系的票据化。要发挥王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试办银行之间、企业之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区域票据市场的形成。

八、创新手段,深化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工作水平,为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各级金融部门要在不断改进现有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金融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在信贷服务上,要将服务触角向企业的生产经营延伸,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要主动了解其产品前景、收益预期、市场风险, 当好参谋, 出好点子,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合理摆布资金运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在结算服务上,要大力推进金融电子化建设,利用全国电子联行和区域性的清算网络,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快捷的清算服务,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要大力推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扩大其使用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银行本票业务签发行,扩大本票业务在我市的推广和运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区域银行卡业务联网和相互代理的可行方法和途径,尽快实现各商业银行现有银行卡业务的使用、代理、结算一体化,扩大银行卡业务的使用范围,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居民消费,刺激经济增长。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对我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或对外融资,银行要利用其信息和技术优势给予全程“包装”,将其推向市场,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九、加强与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的联系,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和效果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4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根据区委、区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为进一步加大对区域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现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06‟85号)修改如下:

删除第十二条中“暂定连续安排三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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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目标是: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向重质量、重信用、遵纪守法的规范经营转变,全面提升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的整体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措施是:深入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优化科技创新和创业环境、优化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环境、优化监督和管理环境、优化市场和舆论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在海淀投资创业 第四条 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第五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科技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高端、高值、高效、高辐射力产业,推动产业不断向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充分利用海淀教育、文化等资源丰富的条件,支持、

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推动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

第七条 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凡符合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享受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吸引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海淀北部新区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第九条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海淀新农村经济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延伸产业链。

第十条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方式,增加透明度并向社会公示。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由区商务局牵头,建立政府及中介服务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海淀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于在区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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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研究制定海淀区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的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对本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发挥区域教育资源优势,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区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长效培训机制。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等关键技术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

第二十五条 建立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体制,努力做好育才、引才、用才、聚才工作。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参与现代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培养非公有制经济领军人物。由区人事局负责,进一步完善

人才引进、人才激励、人才流动制度,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章 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由区法制办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地方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依法保护私有财产。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政府各部门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第二十九条 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行政机关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政策。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5篇

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

(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八)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厦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墓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

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市领导任理事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我市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十条第

(四)点。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臵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0]48号 【发布日期】1990-08-08 【生效日期】199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90年8月8日吉政办发〔1990〕48号)

在国家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利用国家拨给我省的和地方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对我省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和稳定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

一、项目确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阶段,是从制定规划到项目前期工作结束的过程。

(一)立项原则。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在服从全省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

2、以增加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3、以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

4、对资源条件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

5、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立项时不留缺口,不搞半截子工程;

6、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市(地、州)、县(市)或省级有关单位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2、项目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财政、科技、农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真筛选、评估论证,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立项;各市县向省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银行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立,以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同时抄送省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农业开发办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确立的子项目,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向当地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报送,最后由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

3、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科技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的组织领导,包括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同时抄报计划、财政、银行和本系统主管部门一份,作为立项开发的备选项目。各有关部门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4、设计任务书。市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项目所在市县和单位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如组织领导力量和技术保证情况,配套资金物资筹集准备情况,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等。提出考察报告,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5、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务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之前都要层层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规定签字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力,明确开发项目的效益目标,实行投资、目标效益、组织领导者工作责任相互挂钩责任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开发项目市县主管领导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开发承包协议,业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子项目实施,由市县与建设单位实行承包。

(二)加强计划管理,坚持定期调度情况。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市县要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资料,编制下年的开发计划,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开发市县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季调度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开发市县要于每季末,将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调整,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中的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资金下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项目进行组织拨款,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投放的农业发展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农发基金有偿投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由市县财政统一管理,搞好承借承还。还款期限,一般应在借款二年以后开始回收,对到期不还的,市县财政负责归还。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占用费。有偿投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总额的60%。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属于国家和省级的农发基金借款存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属于市县级的,存入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不搞按行业、按市县分条切块。资金投放要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支援农业的政策,树立三个效益观念(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与耕地占用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进度挂钩,与农业发展基金预算安排落实情况挂钩,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与项目完成和借款加收情况挂钩。当年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到期借款不上交的,相应扣减省级拨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市、县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拨款,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留10-20%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5、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与贷款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综合开发。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要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和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的领报、核算管理手续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开发市县的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物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五)组织领导。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实行市县政府承包实施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规划指导、科技咨询服务相结合,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县政府行政领导为主。凡立项开发的市县,都要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从计划、财政、银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土地、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开发项目档案。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市县,要对所有开发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详细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

三、项目峻工验收与总结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开发市县要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事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项目的成败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全面具体的审核意见,肯定正确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失误的原因,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为以后的开发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提供经验教训,为提高开发项目质量和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累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指标。包括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增加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2、新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3、具体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5、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三)国家在我省的农业开发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派人组织进行;省级综合开发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子项目验收由市县组织进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四)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经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的项目,要追究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用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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