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

2023-09-16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我叫李志峰,是一名小学教师,1995年参加工作,小学一级教师。我扎根农村、默默耕耘、忘我工作、无私奉献,已经在农村教育战线上工作了19个春秋。在多年的教学生涯中,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时时以一个优秀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坚持出满勤,从不迟到早退,以校为家;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学生,团结同志,为农村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教育、教学成效显著,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一、爱岗敬业、教书育人

1995年,我踏上了农村小学教育的“三尺讲台”。从那时起,我就把人生的坐标定在了为教育献身的轨迹上。我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热爱每一个学生,把自己的事业看得神圣无比。从工作第一天起,我就立志要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在工作态度上,我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教师道德规范和各种工作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无论学校安排什么任务,我都能够愉快接受,并按时完成任务。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我都能够积极参加,如教师的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撰写论文、上报材料等我都能积极完成。十九年来,没有一次无故迟到或者缺课。在业务上,更是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因为我深知没有坚实、厚重的业务功底,没有准确的知识结构,没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就无法胜任太阳底下最光辉的教师这一职业。为了做好教师这项神圣的工作,我始终坚持不断地学习,坚持阅读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书籍和教育教学刊物,虚心学习老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自己自学怎样制作课件、怎样熟练操作电脑等现代教学手段。为了求得鲜活的教学经验,积极争取外出学习的机会,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凡是有课堂实录或视频在线的网站,我都找遍了,一有空就下载下来看,只要是学习的机会我就不放过。正是凭着这样一种勤奋好学的精神,教学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尽心尽力备好每一堂课,使每一节课都成为精雕细琢的示范课。上课前,我认真钻研教材、钻研教学用书,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力求吃透教材。上课时,认真讲课,能抓住重点,突破难点,能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学生的多项思维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上课后总是及时地反思这堂课的优点与不足,认真地记录下来。

对学生的作业我总是认真批改,并及时写好批改记录。对表现好的同学进行鼓励表扬,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补救。

功夫不负有心人,由于我在工作上的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也收获了丰硕的果实。连续多年,教学成绩在全镇都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镇级“优秀教师”。

二、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爱心”是老师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情操,也是老师工作的主旋律,可以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要教育好学生,首先要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做学生的知心人。每当接手一个新的班级,面对着不同的学生,我努力寻找她们身上的闪光点,不偏爱,不歧视任何学生,关心关爱每一个孩子,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快乐的成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课堂上展示自我,找到自信。在我的从教经历中,我始终坚持:“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爱心,多一点理解,多一些鼓励。”使优秀学生变得更加优秀,点燃发展生学习的希望。有句话说得好:“你的孩子,我的学生,你亲我更爱!”真诚关心和爱护学生,要具体体现在实际行动上,无论是优生还是后进生,我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栽培他们,用爱心去感化他们。尤其是后进生,我会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激励的办法做好他们的转化工作。2008年地震后,所有的学生都到离学校五十米左右的活动板房去上课,要通过田间小路,有一次天刚下过雨,路面很滑,我去上课,远远看到本班学生孟军从自己对面走过来,他是一个肢残和语言有点障碍的学生,我已经想好了给他让路的地方,但这个学生也看到了李老师,他去抓旁边的小树想给我让路,结果树和人慢慢倒下去,我顾不上路滑跑过去一把抓住孟军拉了起来,没有掉到地里,为了不让孟军尴尬,我开了个玩笑,我说:“孟军,你厉害,树都让你压到了。”孟军会心的笑了。我经常鼓励并辅导这个学生,毕业测试我去带队,数学刚考下来,孟军高心地跑来对我说,他能考70多分,后来毕业测试成绩公布出来,他确实考了75分。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我每接手一个新的班级都会受到学生的欢迎和爱慕。我的工作同时也受到家长的认同和支持。这就是爱的力量。 我们班还有一个叫余媛的藏族女同学,她少言寡语,十分内向,不愿和老师、同学交流,上课从不回答问题,即使最简单的计算题,或引导学生看情景图时,你从图中知道了哪些信息之类的问题她也不举手。下课后,我主动找她谈心,通过谈话,我了解到她不回答问题的原因:她很不自信,总害怕自己说错老师和同学们笑话她。我耐心的开导她鼓励她,要大胆的把自己的想法说出来,只要敢说就已经成功了,就很了不起,老师和同学们不会笑话你,你不说,老师也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你到底会不会?你把自己的想法憋在心里,不说出来,你永远也不知道自己的想法对不对?只有说出来了,老师和同学们才能帮你分析是对还是错?错了就及时改正。这样才会不断进步。她使劲地点着头。上课时,我有意地先提问她一些简单的问题,并及时鼓励表扬,帮助她树立起自信心。长此下去,她能积极回答问题了,愿意和老师、同学交流了,更使我惊喜的是她能主动的帮助比她差的同学,给他们讲解不懂的问题。我庆幸自己没有对她不闻不问,如果那样,她会永远沉默下去,对她的心理健康和学习一点儿好处也没有,会毁了这个可爱的孩子。看着她的成长,她的进步,我心里有说不出的喜悦和自豪。

我不仅关心学生的学习,还特别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给他们讲一些健康知识、卫生知识,经常提醒他们勤洗澡、勤剪指甲、不喝生水、不偏食 、不吃垃圾食品,根据天气的变化提醒学生及时增减衣服等。

付出真诚就能得到真诚,付出理解就能得到理解,而付出爱就一定会得到爱的回报!我所带的班级学风好、班风正,师生关系融洽,同学们都认为我是值得依赖的教师、又是知心的好朋友、值得尊敬的长者。

三、注重教学实践,提高教研能力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

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

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收容者孙

志刚之死》。这篇深度报道堪称当代新闻史上的经典。回顾孙志刚案,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引导,没有借助于媒体形成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就不会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但我们也该看到孙志刚案也绝非媒体或社会对于国家的完胜,因为媒体所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正如论者所言,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在公众舆论面前是有策略有限度的退让回应,背后依然隐含着其更为强大的一面。公众舆论在展示其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力量的限度。”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著的英雄。说。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提示:

1.汇报请以论文的形式,而不是回答问题的形式提交,因此需自拟题目。汇报的内容需要包涵上述两个问题,并通过ppt展示出来。

2.政策变迁意味着原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不足的原因资料里面有一定的提示,可从政策主体、政策内容以及政策工具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分析。这里只做提示,并不指定分析的视角。

3.汇报内容不能少于2000字,希望同学们能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因此,再次强调进行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能激发同学们思考问题的主动性。

因此,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政府行政领域,大众传媒正凭借其开放性、平等性和便捷性等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大众传媒参与到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来发挥一定的作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推动政府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而

且使全民参与决策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也改变了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使部分公共事务决策权回归社会成为可能。可以说,在整个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包括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议程的设定、政策方案的规划和政策的合法化各环节,大众传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政策问题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关注并报道有公益价值的诉讼行为和上书行为从而成为建构政策问题的重要公共设施;在政策议程阶段,大众传媒通过聚焦焦点事件能够影响政策议程的设定;在政策规划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全程报道政策规划过程让公众对其进行论辩从而可以达到优化政策方案的作用;在政策合法化阶段,大众传媒可以对政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 同时,我国国情对我国大众传媒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作用的发挥存在问题,如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传媒话语权分配不均、易受经济利益冲击及对政府政策制定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挑战等。

在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已经慢慢凸显,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广大网民知情与参与权力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来实现,政府通过网络舆论来发现政策问题了解和知晓广大网民的政策意见、吸收民间智慧等,无论是从广大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要求还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及政策实施的现实要求,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网络舆论监督自身反监督的缺失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不能全面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主体伦理的缺失导致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伪监督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视角下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找出有利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发挥正面作用的启示。最后提出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培养;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三、建立并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管制机构的功能和职责;

四、建立“网络警察”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积极探索促进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全面性监督的新举措;

六、保障舆论监督权的独立性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与网络新闻媒体的合作同盟;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议案;审议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关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委员长会议建议的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议程还有: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教育部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有关任免案。

■ 事实+

今年3月起各地已基本停止适用劳教

2013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劳教制度在延续近60年后,将退出历史舞台。 因此,在今年年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可能正式宣布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废止具体实施方案也将有望在年底公布。

据此前有关媒体报道,南京、兰州、郑州、济南四城市已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试点。在这些地方,“劳动教养”制度正在被“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取代。

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腾讯新闻综合中新网、新华网、人民日报报道)

历史沿革:

195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印发通知,在四个城市进行劳教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

2012年:《行政强制法》正式生效,法律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我受第六届委员会委托,向大会做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本次大会是在全校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贯彻落实团的十六大精神下,召开的一次青年工作会议,也是在我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朝着我校第三个“三年规划”各项目标阔步前进的重要时期召开的。这不仅是全校团员青年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喜事,更是一次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青春盛会!

本次大会的主题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我校第六次团代会以来的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团委共青团工作的新内容、新方法;规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学校团委的工作思路与任务;团结带领全校团员青年立足新起点,明确新任务,创造新业绩,在构建和谐校园中谱写新的青春乐章。

五年来的工作回顾

五年来,在团市委和学校党政的坚强领导下, 团结带领全校广大青年团员,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以提高青年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线,以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为依托,全面加强团的建设,较好地完成了校第六次团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创建书香校园、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谱写了学校共青团工作的新篇章。

一、用科学理论武装青年,思想建设鲜活生动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加强团组织的基础建设,提高团员素质。

1、加强团员青年政治理论学习

开展学习“三个代表”、“社会主义荣辱观”、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活动,及时传达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抓好学校团干部、学生干部和青年教师的理论学习,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引导广大青年师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为培养新世纪的合格青年打下思想基础。

二、用规章制度规范团员,组织建设扎实有效

坚持党建带团建,实施团建基本工程,坚持团要管团的原则,不断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按照《团章》的要求,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围绕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素质拓展积极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加强团队组织民主集中制、选举、组织生活、团队干部任免制度等各项制度建设。做到“五有”,即有班子、有队伍、有活动、有制度和有工作条件,正常开展“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即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团小组会议,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通过竞争上岗、公选公推等形式把 1

真正有才华、有能力的团员选拔到学生干部岗位上进行锻炼。

三、用校园文化丰富生活,阵地建设作用突出

1、以“三个教育”为主线,突出思想育人。坚持我校“三线三课”德育体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手段,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凝聚青年,教育青年。同时,充分利用重大历史纪念日,开展“红歌大赛”、征文大赛等活动;积极响应团市委号召,开展学习于荣阳活动,引导同学们勇敢面对并克服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争取更大的进步。

2、用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激励学生,突出阵地建设。几年来,我们以提高学生素质为出发点,不断挖掘各种阵地资源,在充分利用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实践基地、校本教材、图书馆等阵地的同时,充分发挥网络优势,请每个支部建立自己的博客,开展网上创建“五四红旗支部”。

3、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以校园生活规划征文大赛、职业生涯设计征文大赛、职业生涯规划演讲比赛及中职生文明风采大赛等多种活动为载体,力争使学生以边学边练的形式完成课程学习,同时自觉思考规划在校生活,并结合本人条件,形成满足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生涯规划,把个人职业生涯发展与祖国繁荣富强融为一体。几年来在各级各类中职生文明风采大赛中,我校学生均有上佳表现,计有20余获得省市级奖项。

四、以社会为大课堂,为团员青年的健康成长服务。

五年来,我们在郑州团市委的指导下,从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符合教育规律、符合中学生身心特点及成长成才实际需要出发,围绕全面提升中职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做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

1、着眼于提高中职生社会责任感,深入开展开展“十六岁公民意识”教育活动、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我们把18岁成人仪式教育活动作为团组织参与素质教育的切入点,坚持把公民意识教育、成人预备期志愿服务和成人宣誓仪式教育三个环节紧密结合,大大增强中职生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情操。

2、着眼于提高中职生全面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校园文化建设是整个学校教育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共青团工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我们通过开展“青年教师六个一基本功大赛”、“青年教工硬笔书法大赛”和“校园歌手大赛”、“红色歌曲大家唱”合唱比赛、“经典诗词诵读大赛”等活动,使青年师生开阔视野,表现才能,丰富业余生活,促进学生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形成相对合理的知识结构、较为高雅的审美情趣,大大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

3、着眼于中职生成长成才,大力开展服务活动。我们紧扣郑州团市委开展的“青春之城,礼仪之城”系列活动,以“郑州青年有礼了—文明礼仪进校园”为主题,相继开展 “流动垃圾箱,垃圾不落地”和“团旗飘在社区中”活动,让学生自制的垃圾箱在

学校、社区流动起来,使社区和校园变得更加整洁。“团旗飘在社区中”活动有近30个支部,800多名团员参加,包括卫生进社区、便民服务进社区、文明进社区、欢乐进社区等。在“畅通工程”中,针对目前的城市交通状况,先后组织300多名团员青年,利用团队日到市区主干道维护交通,劝阻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广大中专生的主人意识、文明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

五、取得的成绩

五年来,连续多次获得郑州市先进团委、郑州市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并获市五好团支部;开展的各项活动多次获得省、市一等奖,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河南广播电台、《教育时报》、郑州电视台、郑州教育台、河南共青团、郑州青少年阳光网、郑州教育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多次做了相关报道。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老师们、同学们,回顾过去,我校共青团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团市委和校党政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校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全校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的共同努力。在此,我代表校团委,向关心支持我校共青团工作的各级领导,向为学校共青团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广大团员青年和团干部,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我们今后的任务

在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精神鼓舞下,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确定今后几年我校团的工作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团的十六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青年,为推进“书香校园”的建设,为推动学校又好又快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奉献青春和力量。为此,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坚持思想育人,进一步提高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

2、坚持党建带团建,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团组织的自身建设。

3、坚持文化育人,挖掘自身能力参与建设一流的校园文化。

4、坚持实践育人,引领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锻炼成才。

5、坚持服务育人,加强对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6、坚持创新育人,组织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和技能竞赛。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法学家阶层的产生和壮大,是一个社会政治昌明,经济繁荣的外在表征和必然结果。回顾法学家在中国和西方的不同历史境遇,除作为上述命题的明证之外,尤能令我辈油然而生“达则兼济天下”之豪情。当代法学家,应当不断突破物欲的羁绊,以其独立精神和理性正义推动法治国进程,同时实现作为一个社会阶层的自我价值。“上书”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和法制方面都有积极意义,“孙志刚”案件中的法学家上书,为树立法治观念和开拓权利文化发挥了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法学家阶层在当代社会舞台上之经典演绎。

关键词:法学家 上书 法治国 权利文化

The jurisconsults’ Submission Caused by the Case of Zhigang-Sun

——The Actions of Jurisconsul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Law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The naissance and growth of jurisconsults’ stratum, is an external token and inevitable outcome of the flourishing politics and the prosperous economic of a society. Reviewing jurist’s different historical circumstances in China and the west, besides regarding as the clear proof of above-mentioned propositions, we rise of itself the lofty sentiments of“to be success and hold concurrently to help the world”. Contemporary jurists, should break through fetters of material desires constantly, promote the process of rule by law with independent spirit and rational justice, and realize themselves as the self-value of a social stratum at the same time. “ Submission” was significant in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at all times and in all lands. This time, different from the formers, the jurisconsults have played a leading and exemplary rol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dea of rule by law and the right culture. It is their classical performance on the contemporary social stage.Key words: jurisconsult; Submission; rule by law; right culture

如果这是个缤纷的年代,鲜红的血色不知会不会构成不和谐的一抹。一个最最平凡的生命,偶然间注定要成为中国法治化一个里程的表征:因为伴随这个年轻生命陨落的,是饱受争议却实施二十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诞生。

2003年3月17日晚,武汉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被广州警方查出。在收容期间,救治站护工指使8名被收治人员对之两度轮番殴打致孙志刚死亡。后来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18名罪犯被判刑(附职位)》)因为一张暂住证,一个正值花样年华的生命就这样逝去了,愿他的灵魂得以安息,如果天堂不需要暂住证。

个案的凶手,当然难逃法律的追究。而制度本身,却也难脱其咎,甚至可以说是罪魁祸首。如果设身处地的分析,有些凶手甚至是值得同情的,因为他们也是制度的牺牲品(几名毒打孙志刚的被收容人员,都是曾经受过他人痛打的。救治站每个新来者都要挨打,这似乎已成惯例,名曰“过仓规”,据本文作者所了解,这种“规矩”在类似的封闭性环境比如监狱、看守所和军队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制度缺陷是不可原谅的。

基于此种考虑,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对收容制度提起违宪审查。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

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建议人在落款处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创举。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专家上书建议审查〈收容遣送办法〉》)

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评网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联合在京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讨论会。茅于轼,盛洪,贺卫方,马怀德,焦宏昌,萧瀚,何兵等学者分别发表看法。

5月21日,知名学者江平,秦晖,何光沪,沈岿等八位学者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研讨,发表意见。

5月23日,法学家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联合盛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萧瀚(天则经济研究所法学研究人员)、何海波(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师)四位学者再次上书,提请对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这就是广为传播的所谓“法学家上书”。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他们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在特别调查程序的运作方面,贺卫方等学者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TOM新闻”《由大学生孙志刚丧命案看收容:为何屡屡酿悲剧》)

目前, 孙志刚案件的一审已经结束,12名案犯已分别被判刑,20名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民政系统的相关人员也受到相应的惩处。表面看,此案已经告一段落,对于由此引发的对收容遣送制度这一惨绝人寰的恶法之抨击,也唤起了政界的关注,并催化出积极的反应。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全新的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违宪审查也自然终止。对此,也许已无多着笔墨的必要。然而对于“法学家”上书这一段情节,媒体虽争相报道,然多围绕对收容制度之批判这一主题而展开,并未对事件本身有更多关注。也许在血淋淋的现实面前,对恶法的口诛笔伐是当务之急;然而事过境迁之后,对相关事件的冷静思考,也有充分的必要。本文即从法学家上书这一事件,探讨法学家在法制发展中的作用这一话题。

中国的古代,没有法学家这一社会阶层。甚至可以说没有出现过一位职业法学家。虽然战国时代百家争鸣时期,法家是其中最活跃和最有影响的“四大门派”之一,其法律思想为秦国采用为治国方略并为有秦一朝所贯彻始终(实际上秦朝存续期间也极为短暂: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7年),但法家的思想家或政治家,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他们对政治活动的热衷远胜于研究法的本质与发展规律,甚至对后者漠不关心。他们也是思想者,但他们的法律思想,完全是为政治活动服务的。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法家提出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甚至认为法家的“法治”理论要比亚里士多德学说更为系统,也比五百多年以后以盖尤斯为首的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观更为深入(祁建平.《走向健全的法治》.载《人大研究》2001年第6期)。这是对法家思想的一大误解。实际上,法家的“垂法而治”、“以法治国”(“法治”的本意不是“以法”,一字之差,方向大缪。参见:吴春香、陈朝晖.《论企业管理之法治化》[J].《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1)60.)中的法,主要指刑和罚,都是强调君主要用刑罚来治国,是一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法家将君主置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将法作为最高权威。法家的所谓“刑无等级”,针对的是位高爵显的大臣,与自然法学派之“平等”思想截然不同。而法家的“以刑去刑”学说更是与法治的精神背道

而驰。

如果说法家还将法视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那么随后的两千年中国史上,这个“重要”二字亦可省略了。经历了西汉短暂的“黄老治国”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一直延续到近代。在这段漫长的历史时期,“学而优则仕”的士大夫阶层,秉承“半部《论语》治天下”的信条,将掌握和诠释儒家经典作为对知识的唯一渴求,而法学(当时所谓“律学”或“刑名之学”)是一个没有多大吸引力的领域,更非可以引以为荣的精深雅致的学问,其地位尤在琴棋书画之下。这样的一个社会存在是不可能出现法学家的,更莫论法学家阶层。纵观任何一部中国法律思想史著作,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前,没有出现一位法学家的大名,乃至不得不借助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论述充实这一学科的内容。

在西方,则是另外一种光景:在古代罗马,经历了初始阶段的法藏于官、民不读律之后,法学逐渐成为一门人们普遍感兴趣的学问。早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自柯伦康尔斯始,习法之士日渐增多,研法之风日趋浓厚,一个专门以解答法律为荣誉职业的法学家派别随之崛起。耶林指出:“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灭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发达,法学家功不可没。皇帝依靠法学家的帮助,制定了大量的私法,关键是,与中国统治者“以德配天”的理念和实践不同,罗马皇帝是依靠法学家为自己的权力找到合法的依据。因此,罗马统治者也给与法学家超乎寻常的恩典和荣耀:在奥古斯都时代(Augustus,公元前31——公元前14年),授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答法律的特权,他们的意见一致时,便发生法律效力;纵使互有分歧,皇帝也责令裁判官尊重他们的意见参酌判案。公元426年,罗马帝国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408-450)和瓦勒提尼亚努斯三世颁布了《引证法》,重新调整法学家解答法律的特权。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作具有法律效力;各家观点不同时,取决于多数;数同则以伯比尼安的观点为准。这表明法学家在当时受到无比的青睐,罗马法与法学家结下了不解之缘。(李进一.《罗马法学家与罗马法》[J].《暨南学报》.1997(2)80.)他们编写了主要的罗马法,其中包括《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和《查士丁尼新律》。这些著作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可称辉耀古今的法学名作,其对后世法学的贡献是不可抹煞的。认为“法学家……得以全面制定他们心爱的私法,因而他们就为皇帝制定了空前卑鄙的国家法。”(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333.)是以革命家的视角评价法学家的作为,难脱偏颇之嫌。

优帝一世(也译:查士丁尼,作者注)编纂法律的目的,在于复兴罗马法,以挽救奴隶社会的衰落局面。然而他并未如愿以偿。他去世以后,东罗马帝国战乱不已,基督教盛行,罗马法更趋衰落,寺院法的势力压倒了罗马法;加上封建割据,出现了行会制,阻止了法律的统一和施行。所以在优帝以后,罗马法失去了旧时的光彩,(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一版,第80页.)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帝国的衰落而日趋势微;作为一种法学思想或理念,也因此而沉寂了几个世纪。

然而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罗马法是不甘沉寂的。欧洲的法律研究于十字军东征时期复兴。十字军东征所代表的,乃是与军事胜利无大关系的经济机会。然而,这种以东方贸易增长为代表的机会,若无法律和制度的体制保障就难以利用。必须有这类体制才可容许共同集资投入大规模海上和陆上事业,保证已筹集必要资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护的市场,并为如何将来自东方的货物交换成来自西方的货物作出规定。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的这一要求,客观上需要法学研究的智力支持。充分体现商品经济特色的罗马法“老干发新枝”也就成为大势所趋。

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运动通常从1088年意大利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创办波隆那大学(也译作波伦亚)法学院起算,该大学成为罗马法复兴的发源地。1136年德意志皇帝罗退尔二世在南意大利战争中发现了《学说汇编》的原稿,而且是查士丁尼本人使用过的抄本。这引起了意大利研究罗马法的兴趣,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热潮,促使已经发展成熟了的法律改革运动蓬勃开展起来。欧洲各国大学纷纷开设罗马法课程,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就把他们从大学里辛勤学来的罗马法运用于实践,于是便形成了一种日益增长的社会力量,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法学家等级”。随着法学家等级的形成、壮大,到

15、16世纪,一场以法律罗马化为标志的法律统一运动席卷了欧洲大陆。法学家们满怀激情的投身于罗马法的研究、注释和传播,进而投身于法典的编撰,推动了法律的改革和进步。(王卫国.《论法学家的人格》[J].《民主与法制》.1998(1)34.)西方社会是盛产法学家的社会,这不是吹嘘,而是历史和现实。

步入工业革命时代,经济基础对法律上层建筑提出更高的要求——从传统的农业社会法向近现代工业社会法转轨,即实现法律的现代化。这个科学理性大张的历程,离不开法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法学家乃法律现代化之大脑,没有法学家的参与,法律的科学化理性化运动只能是自发的、低水准的,而法律的现代化这样自觉的、高水平的科学化、理性化的运动则无以萌生。正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为在理性基础上建立现代法律打下了基石;理性法学、规范法学等法学流派为法律的形式和价值科学化、合理化提供了分析工具和原则;即使在伊斯兰法系,法律学者也被公认为是“国家和社会的伊斯兰设计师”。(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4(4)3-4.)

在现当代,法学家的在社会舞台上依然饰演着重要的角色。上世纪70年代,法国便将修改民法典的重任委托给著名法学家让•卡邦尼亚平。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其思路最初来源于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

的约翰·杰克逊(John Jackson)教授《改革关贸总协定制度》的研究论文(王贵国.《世界贸易组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8页.)。

而在中国,则是到了近现代,随着封建统治和礼教日趋势微,加之内忧外患催生的变革之风,方才涌现出沈家本、伍廷芳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之可谓乱世出英雄者也。他们主持的修律运动在当时达到了比较高的立法水平,但随着清廷的覆灭,他们在立法上取得的成就也自然被历史的洪流吞噬大半。伍廷芳后来追随国父在国民政府任职,但是在那个烽烟四起的战乱年代,仍然难以贯彻他的法制思想。国父孙中山先生作为伟大的政治家的同时,也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堪称中国法治思想的巅峰;一部几被遗忘的《民权初步》,今天看来乃是开创权利文化的经典之作。只是革命家耀眼的光环,多少遮掩了先生作为法学家的成就。先生经过多年执著的追求和艰苦的努力,也终于为实现其治国方略和宪政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25年国父北上之时,南方国民政府根基已稳,北方的张作霖、冯玉祥亦表拥戴,一个全国统

一、人民富足的场景似乎指日可待。只可惜天不假年,我们的民族也不得不承受更多的苦难。

虽然毕生理想付诸东流,但毕竟还能思想,还能著述,也是不幸中的万幸了。相比之下,更多的法学家甚至连思想的权利都没有。建国以后一句“打倒旧法统”,就消灭了几乎所有那个时代的法学家的学术生命。如今我国的英美法研究仍然十分薄弱,因为50年的断层是无法弥补的。当年的法学家有几位至今还健在,但他们已经是百岁左右的老人了。他们中有人仍在孤寂与落寞中重拾生命的余辉,然而更多的是麻木的笑看生命的流逝。

即使成长在红旗下的法学家,仍然无奈的在政治的洪流下重复着老一辈法学家的多舛命运。本文作者所识的罗俊明教授,当年北京大学张友渔先生的研究生,将20余年的青春岁月奉献给我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1987年才从事法学高等教育;赵子寅教授,上世纪60年代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担任十余年中学语文教师,之后才进入高等学府讲授法学;王友金研究员,北京政法学院首届毕业生,出于对法学的执著和热忱而于1961年远走香港……这是个体的悲剧,更是时代的悲哀!因为当时的中国无论是社会形态、组织架构、文化心理仍然是具有很强封建色彩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管理者不希望将自己的权力置于法律的监控和规范之下;从经济运行方面出发,计划经济体制不需要法律的调节和保障。因此在当时的大气候之下,法律存在的空间十分狭小。在泛政治化、泛道德化的荒唐岁月中,法学家的命运自难免踯躅于强权恶手之下。

邓公复出之后,以他无可比拟的智慧和影响推动法治国的进程(邓公的法治理念也是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而由模糊到清晰的),法学家始获大显身手的舞台。甚至于外国的法学家,也受邓公之邀为我国提供立法咨询。(参见: (德)Norbert Horn 著,陈朝晖 吴春香 译.《法律的比较研究与法律的全球化》[J].《山西律师》.2002(5)67.)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当代法学家面前呈现出一片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

经历20余年的开放改革(作者挚友裴建军兄提出开放应当置于改革之前),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依法治国的政治理想和市场经济(本质上为法治经济)的转轨目标将法学家推上历史舞台,使之成为或正在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这个五彩缤纷又令人目眩神迷的历史舞台上,法学家将饰演一个何等样的角色,成为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张曙光先生认为:这个世界只有三个活动领域和三类人,一是政府机构及官员;二是科研教育单位及学者;三是企业组织和企业家。(张曙光.《繁荣的必由之路》[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不可回避的一幕当代“人间喜剧”是:新的资本阶层在成为改革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同时,通过金钱的魔力收买或渗透到权利阶层。而权利阶层通过寻租或下海,也满足了自己的财富欲望成为另一个利益集团。学者阶层则为上述两个集团攫取利益提供合理合法的学理依据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见,从而也得以分羹,成为“御用学人”或者“商用学人”。法学家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也必然是一个利益集团,但作为一个知识共同体、信仰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其必须不断突破狭隘的“经济利益”的苑囿,方能实现“法学家”阶层超乎经济利益之上的真正当归属于法学家阶层的利益——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老子曰:“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老子》第7章)2003年与“法学家上书”事件相呼应的是以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之一)、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为首的十四位“法学家”出具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该意见书出台于2001年,但随着2003年辽宁省高院改判刘涌死缓而一时成为众矢之的),某位参与其中的所谓的法学家在遭受民众质疑时,还曾辩白说根本未收论证会举办方、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30万元”,而只是“区区2000元车马费”。可是无论数额多少,只要接受了报酬,就难脱“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嫌疑,再标榜“超脱和中立”自难令人信服。 陈兴良又假装无辜的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举办专家论证会,因此自己参加刘涌律师组织的论证会也无可厚非。但是,陈教授应当明知司法机关主办的论证会,和一方当事人组织的论证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系受国家公权力机关委托而为,因为“外其身”,故法学家的本我作用得以发挥;而后者则恰恰相反。同为法学家,却在社会舞台上演绎了一正一反两种鲜明对比的角色,其根本原因恰在于做到“外其身”与否。法学家欲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就必须保持自身的人格健全,不能被政客阉割,也不能“拿人手短”,否则便只能沦为他人的附庸或玩偶,何来独立之谓!

李志刚报告会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策划是一门复合性、交*性、边缘性学科,其本质是思维的科学。它的精妙之处在于不同思维方式的运用。策划是将单线思维转变成复合思维,将封闭性思维转变成发散性思维,将孤立、静止的思维转变为辨证的、动态的思维,将传统的量入为出的思维转变为量出为入的思维。在感到困惑的时候,换一种思维方式考虑问题,往往豁然开朗,感到海阔天空。

2、创新法则:

克隆的价值是有限的。策划贵在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保持竞争优势。这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永远不变的只有变化本身,但创新不能凭空想象,想当然地“创新”。太超前了要跳楼,不超前要被淘汰,怎么适度超前?需要有对企业特性和中国国情非常深刻的把握,以及对社会及行业趋势的把握。在掌握规律的基础上创新。 理念先行法则:创新有不同种类和层次: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品牌创新、理念创新,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理念创新是其它层面创新的灵魂和统帅。

理念创新是打破规定动作的框框,创造自选动作。依据创新理念开发出的不是工业化、标准化的“工业品”,而是量身定做的原创性的“工艺品”。理念创新贵在原创性。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理念创新,乃是一切创新之源,是一切创新之本,它决定着其他种种创新活动的开展和成败,它既是其他创新活动的基石,也是其他创新活动的罗盘和指针。如果说其他创新都还只是战术层面的创新的话,那么理念创新就是战略层面的创新。战略定位决定着战术动作的展开。因此,理念创新具有更大的难度。是一种更高级别的创新挑战。

如果说其他创新都只是制造常规武器的话,那么理念创新就是制造核武器的活动。理念创新决定着未来竞争的成败。

3、自选动作法则:

工作室应是自选动作的创造者。自选动作的天地最宽,因为可以由你任意发挥;自选动作的难度很大,因为你没有成规可以借鉴。但自选动作依旧应是人们的追求目标,因为谁创造了自选动作,谁就创造了一个新的规矩,就成了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解释者,就拥有了话语权。自选动作的本质是创新。

4、三性法则:

如何达到唯一性、权威性、排他性是项目和产品策划必须要考虑的。具有这三性的项目或产品,可以在一个时期内处于无竞争状态。

唯一性是差异化竞争策略的结果。权威性与排他性与策略思路、资源整合对象以及科学创新密切相关。三者的统一与完整,可以保证竞争壁垒的固若金汤,可以拒追兵于城外,可以有效抗拒克隆技术的魔力,可以赢得市场的追捧。

5、适度超前法则:

策划要讲究审时度势,太超前不被市场接受,要跳楼;太滞后坐失良机,没有效益;与市场同步,利润摊平且很易被人模仿,效益短暂。如何适度超前地引导市场、创造市场大有学问。适度超前产生的先发效应,可保持相对时间的无竞争状态,从而获取超额利润。

6、梳理分析法则:

做策划首先要考虑三个问题:

第一,老板判断。企业的掌门人怎样,是决定策划成败的关键。因为企业家是企业的人格化,企业是企业家的物化。任何一个好的思路、好的策划方案只有在老板领会、吃透、充分赞同

和肯定并创造性实施和操作的基础上才能变为现实。

第二,企业诊断。企业从那里来,今天处于什么状态,明天向那里去。存在决定意识,出身决定风格,对企“来龙”的掌控,是对“去脉”设计的前提。

第三,资源盘存。企业有那些资源,除了有形资产,更注意它有什么无形资产和隐形资源。比如公共关系、优惠政策、上级扶持等特殊优势。

7、辨证施治法则:

西医的哲学是把人当成机器,分解成各个零部件来考虑问题,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中医则是把人当作一个整体,考虑其阴阳是否平衡,血脉经络是否通畅。根据丰富的临床经验,望、闻、问、切,把握根本,辨证施治。我们的策划更接近中医,从整体的角度把握和解决问题。

8、系统化运作法则:

策划不是一两个点子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调查研究、企业或项目诊断、企业或项目战略定位、理念创新、策略设计、资源整合、操作实施、顾问监理、动态调整、总结提升等诸多环节。

9、“垫脚石”法则:

任何策划目标的实现,要想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我们往往将这一过程分解成若干可以控制的步骤,每一步都有阶段性成果。就像过河,要想不湿鞋,每跨一步都要有块垫脚石。使企业或项目通过这些中间的支点,顺利达成最后的目标。如此不仅可大大降低失败的风险,而且每一次小的收获都为最终的成功奠定基础,最后的成功则成为必然。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是企业发展永恒的基础法则。

10、核心优势法则:

策划不管是对区域、企业还是个人,最主要的是准确的自我定位,即找出自己的核心优势,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这种优势,并量身度造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发展策略,才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收获。

11、量身度造法则:

寸有所长,尺有所短。如何扬长避短,是企业战略的精髓。策划应该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把策划对象放在这个坐标里面,对他进行准确的定位,帮助他对拥有的资源要素进行梳理和整合,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也就是度身定造。

因时:即审时度势,把对象放在时代的背景下,搞清楚他的昨天、今天、明天,从宏观上把握社会和行业发展的趋势和脉络。

因地:挖掘对象所在地区的资源,和文化底蕴,充分利用人文地理各种环境优势,从而聚人气、地气、财气。

因人:针对企业自身和企业老板的特性,设计不同的战略和策略。策划家相当于服装设计师而不是裁缝。服装设计师要根据每一个人的体形和气质,扬长避短,再参考社会的时尚和潮流,进行独家创作。

12、战略至上法则:

策划最讲究的是战略,在战略方向没有确定之前,任何战术都无所谓好坏。正如一句英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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