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

2023-09-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1篇

1■ 郭声琨

郭声琨

(2011年6月30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顾党的光辉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激励全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意气风发地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坚定不移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奋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首先,我代表自治区党委,向全区广大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问候!向荣获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二十佳”村党组织书记,表示热烈的祝贺!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中国从此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神州大地山河破碎、列强欺凌,国家积贫孱弱、民族危难深重。90年前,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潮流应运而生,掀开了中国历史崭新篇章的“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把自己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以最先进的思想、最革命的精神、最无私的品质,紧紧依靠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一切艰难险阻,历经长期艰苦奋斗,开创了前无古人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新事业,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谱写了中华民族复兴的新篇章,创造了无数令世界惊叹的新伟业。特别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经过艰苦卓绝的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广泛的社会变革。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创造性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巨大飞跃。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光明前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在社会主义革 - 1 -

命和建设的基础上,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确立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在中国显示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中国人民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实现了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向人民民主的伟大跨越,这是中国人民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变化,真正成为了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谱写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辉煌篇章,中华民族以前所未有的雄姿屹立在世界东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突飞猛进、日新月异,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极大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完善,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与此同时,我们党还锻造了一支绝对服从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建立起巩固的国防;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我们党领导人民奋斗90年的峥嵘岁月和取得的辉煌成就,如同一幅气势磅礴、绚丽多彩的雄浑画卷,展现在世人面前,昔日积弱积贫的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沧桑巨变,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的前途命运,打开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正确方向,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重大影响。

历史和现实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的90年,是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复兴,为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而不懈奋斗的90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90年;是我们伟大祖国告别屈辱落后的历史,迎着民族复兴的曙光顽强奋进的90年;是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满怀豪情地走向现代化的90年;是我们党经受各种风险考验,不断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伟大胜利的90年。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人民从长期奋斗中得出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结论。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不愧为中国人民的坚强领导核心,不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心骨!

广西各族人民历来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在我们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广西各族人民始终听党指挥、应党召唤、与党同行,涌现出一大批先进英模人物。广西是我们党开展革命活动和建立地方组织较早的地区之一,早在1925年10月就建立了中共梧州支部,从此,广西各族人民围绕党在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前赴后继,顽强拼搏。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发动和领导了震撼中国南疆的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创建了中国工农红军第

七、第八军,开辟了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同时,韦拔群等我区早期共产党人在东兰县建立了广西最早的县级农民协会组织,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农民革命运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广西各族人民踊跃投身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为抵御外侮和建立新中国矢志奋斗。新中国成立后,广西各族人民披荆斩棘、艰苦创业,激情满怀地投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同时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卫国戍边,捍卫了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及边疆稳定。改革开放新时期,广西各族人民抢抓历史机遇,踏着时代步伐,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与建设事业,同时全面加强与东盟的交流合作,积极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今天的广西,北部湾畔千帆竞发,西江水道百舸争流,红色土地活力迸发,

千里边疆巩固安宁,各族人民团结和睦,正朝着富民强桂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此时此刻,我们更加由衷地缅怀为广西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先辈和英烈们。

同志们!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当前,广西正站在崭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重大的发展机遇,展现着美好的发展前景。我们要以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契机,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奋力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

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的国家才有今天这样的繁荣富强,我们的民族才有今天这样的独立尊严,我们的人民才有今天这样的幸福安康。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风云如何变幻,我们都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永远跟党走。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党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创造性地解决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坚定信念、坚定信心、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之所以不断发展壮大,之所以能够带领人民创造举世瞩目的伟业,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论的与时俱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创立了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指引党和国家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行动指南。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我们一定要以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正确处理坚持和发展、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党员干部,特别是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

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动摇。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新中国成立后,我

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大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我区作为后发展欠发达地区,一定要始终把发展作为最大的政治、最硬的道理、最紧迫的任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动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在90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把为人民谋利益,书写于党章,宣示于誓词,贯穿于行动,从而赢得了民心、赢得了支持。它深刻揭示了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这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品格,是我们党根本的政治优势所在。我们一定要始终不渝地贯彻党的根本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回眸过去、展望未来,就是要始终坚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不动摇。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90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关键在于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为指导,始终把党的先进性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繁重任务,面对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面对党员队伍和党的建设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把党的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切实推进,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改进干部作风,切实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务求实效;不断提升干部素质,强化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使各级党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为实现“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为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胜利提供根本保证。

砥砺九十载,造福亿万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八桂大地新潮涌动、风帆高扬。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2篇

贺质强办函〔2018〕11号

关于征求《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 行动加快质量强贺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质量强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专家、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9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草拟了《中共贺州市委员会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贺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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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质量强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中共贺州市委员会 贺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贺建设

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桂发9号)精神,深入推进质量强贺战略,提升我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将质量强贺战略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强全面质量监管,全面提升质量水平,促进“贺州制造”向“贺州创造”转变、“贺州产品”向“贺州品牌”转变、“贺州速度”向“贺州质量”转变,以推动大创新、实施大开放、培育大物流、发展大旅游、构建大健康“五大新引擎”为抓手,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

- 34素的质量竞争型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形成一批质量效益较高的产业集群。

——人居质量持续改善。加快建设美丽贺州,城市主体功能和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城市管理运行水平明显提升,农村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美丽贺州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在全区前列。

——质量技术作用充分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支撑更加有力。

二、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产业和人居质量

(一)全面提升产品质量。

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深入实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提升行动,打造现代农业产业集群。积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定和推行贺州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构建农业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集成示范推广耕地地力培肥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提高耕地质量水平。推行种养殖清洁生产,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使用。到2020年,主要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到68%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达97%以上,水产畜牧产品检测合格率达到97%以上,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提升食品药品质量。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增强统一性、专业性、权威性。建设一批特色食品加工基地和产业聚集区,逐步提高食品加工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完善贺州标准体系,推动标准应用。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增强中医药壮瑶药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控性。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到2020年,食品检验量达到4份/千人,食品类别风险监测覆盖率达到100%,国家基本药物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农业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促进消费品提质升级。加快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撑民众消费升级需求。开展人造板、钢筋、水泥、人造岗石、碳酸钙粉体、瓷质砖等6类消费品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到2020年,生产领域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3%以上。(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信委、商务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稳步提升工程质量。

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完善参建各方主体注

- 78鼓励企业公示服务质量标准,做出优质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信用水平。到2020年,生活性服务业顾客满意度达到78%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民政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能。探索智能审批和监管,打造24小时“不打烊”网上政府,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少跑腿、零跑腿”。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高等教育集聚区和“双一流”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提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鼓励创造优秀文化服务产品,推动文化服务产品数字化、网络化,打造贺州艺术精品。提高供电、供气、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提供人民群众满意的服务供给。开展公共服务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引导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政管办、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建局、文新广电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加快对外贸易优化升级。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培育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对外经贸新优势。鼓励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项目维修、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出口,促进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紧密结合、联动发展。继续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进一步优化加工贸易出口商品结构。完善国家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强化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促进优进优出,建立和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大力提升产业质量。

推动传统优势产业价值链升级。推动机械、冶金等“二次创业”,推动稀土、碳酸钙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实施“互联网+工业”行动,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深度融合。推行绿色制造,推广清洁高效生产工艺,降低产品制造能耗、物耗和水耗,提升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水效。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到2020年,在建(生产)大中型矿山全部列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小型矿山列入市级绿色矿山建设,市级绿色矿山比例达到20%。(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质量效益。深入贯彻实施《贺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新材料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大健康产业等为突破口,重点推进力达新医药港、软视Q-COLOR柔性透明显示屏、新能源汽车高性能稀土永磁材料等项目建设,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5%左

- 1112州工匠”。加强高等院校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在全市选择一批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完善新兴产业与技工教育联盟,建立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的质量素质提升培养体系。将质量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普及全民质量教育,培养质量第一意识。申报一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泛开展质量主题实践活动。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青年文明号创新创效创优行动、青年质量提升示范岗创建、青年质量控制小组实践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总工会,团市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开展质量攻关行动。瞄准区内外技术标杆,加大对贺州传统优势产业技术改造力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改进、检验检测技术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将质量攻关重大项目列入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可靠性设计、试验与验证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采用先进成型技术、在线检测装置、智能化生产和物流系统及检测设备等,使重点实物产品的性能稳定性、质量可靠性、环境适应性、使用寿命等指标达到区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建立健全企业管理者和员工质量责任制度。建立企业质量首负责任、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质量事故应急处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企业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控制水平,督导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弘扬企业家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提高决策者、经营者、管理者、生产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素养。以物品编码为溯源手段,利用市场规律构建生产、销售、消费等全环节的责任追溯体系,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工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标准提档升级。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的研制和优势特色产业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发挥标准在助推优势特色产业二次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推动龙头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鼓励、引领企业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支持我市优势、特色技术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全面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完善自我声明内容的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打造贺州知名品牌。培育壮大制造业、农业、服务业等知名品牌,鼓励和引导企业争创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和广西老字号等品牌,继续开展贺州市政

- 1516泥、铝型材、建筑陶瓷等行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低碳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推动全市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向新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升级换版。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抓好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区)创建工作。到2020年,全市实现县(区)获批创建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县(区)全覆盖的目标,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实现零的突破。(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公共技术服务能力。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向社会开放质量技术、信息、人才、检测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等资源,为全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技术服务。开放质量管理、检验检测、合格评定等质量服务市场,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按规定建立质量中介服务机构,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提供优质公共技术服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改革创新质量发展机制

(一)创新标准引领机制。推动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探索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企业、社会团体、市场中介等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标准体系建设、标准比对、贯标培训等标准事务服务。推行“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鼓励一批质量标杆企业主导或参与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制修订。探索建立科技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推动科研与标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等“三同步”。将技术标准研制纳入市级科技计划,大力推进科技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发挥标准在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科技局,市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局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质量监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质量执法,加大对质量违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加快推进贺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贺州”网站和贺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扩大质量领域信息采集范围,加大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加强进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配合自治区开展《广西质量促进条例》立法研究,提出我市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品牌保护、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人居质量等重点领域立法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商务局、旅游发展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人民银行贺州中心支行,检验检疫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质量激励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将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贯彻到采购文件制定、评审活动、采购合同签订全过程,形成保障质量和安全的政府采购机制。严格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探索在履约验收中引入质量检验环节,依法限制严重质量违法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获得自治区主席

- 1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3篇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 -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

(五)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指导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两个排查”,有效化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矛盾和问题,增加校园和谐因素;

(六)发挥学校教育特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园内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八)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

(二)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年度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评分权数,促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四)根据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五)加强校车管理,认真开展校园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整治;

(六)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落实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

(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五)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促进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

(二)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等违法营运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送学生活动,要依法加强对摩的、农用车、报废车及“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发生因饮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传播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与市场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五)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规范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 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打击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倡导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学生专场演出,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管理;

(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

(七)负责牵头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巡查,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游戏软件;

(八)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网吧、录像厅、手机短信等传播淫秽色情的各种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

(二)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流动摊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违法经营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各种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防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严格网吧接入的手续,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对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通知电信运营企业中止或终止其接入服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性药品广告网站等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努力净化互联网络环境;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等行为,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整治;

(二)加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

(三)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

(四)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五)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村委会负责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到村入户进社区,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一)建立健全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和各类应急机制;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建立校(园)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园)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托管;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九)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规定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地方有关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4篇

一、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历史、规模、特点及社会功能

1.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歌圩”,是壮族群众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的节日性聚会,它是以对歌为主体的民俗活动。在我市境内,有称“歌坡”“侬垌”“陇峒”“富坡”“旦圩” “巷单”等多种称呼。我市的歌圩文化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到战国时期,在以宁明花山岩画为代表的左江岩画中,就以粗犷有力、朴素生动的笔调,表现了先秦壮族人民聚会欢歌狂舞庆祝胜利的热烈场面。我市壮族歌圩习俗的汉字记载最早见于南朝,其中,清道光年间龙州举人黎中产就写有“岁岁歌圩四月中,聚欢白叟与黄童”的诗句。每年春秋两季是我市壮族歌圩最盛行的时节,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穿上节日的盛装,云集于山脚、水边,或汇合于城厢村寨,或簇拥于指定的会场,方圆几十里成千上万的男女老少都来参加,人山人海,热闹非凡。随着歌圩文化的流传、演变,壮族歌圩成为壮族人们相互接触、交流思想、传播知识、增进友谊的娱乐 场所。

2. 我市壮族歌圩数量多、规模大且分布广。

我市是壮族聚居区,壮族人口占总人口的88.38%,是广西壮族人口最集中、壮族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高的地级市,人称“中国壮都”。自古以来,我市壮族人民素以善唱山歌而闻名于世,被誉为“歌的海洋”、“山歌的故乡”。各地有各种不同形式的“歌圩”流传,数量多、规模大且分布广。下面是调研组了解到的我市2009年壮族歌圩情况的数据,列表如下:

从统计表看,全市共有各类歌圩点349个,分布在全市的57个乡镇254个(社区)屯,可谓壮乡到处有歌圩。歌圩的活动时间主要在每年1—4月份新春季节和8—10月秋收季节。活动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占38.6%,1000—10000人的约占57%,10000人以上的约占4%。大新县下雷霜降歌圩、天等县向都霜降歌圩、宁明县纳利坡花炮节、龙州县伏波诞、江州区左州金山节、壶关歌坡等均超过3万人。

3. 我市壮族歌圩活动丰富、民族特色鲜明。

一是歌圩中“传歌择偶、绣球传情”最具壮族文化魅力。原生态的歌圩中最热烈、最吸引的是对唱山歌、抛绣球活动。姑娘小伙们发挥各自的想象力开展情歌对唱,以歌谈情、挑选意中人,最后姑娘们把绣球抛向她看中的小伙子,如果他中意,便能把礼品绑在绣球上,抛还女方,五颜六色的绣球来回飞舞,这是我市歌圩中 最有诗意、最具魅力的活动。

二是歌圩中饱含丰富情感的山歌对唱,美妙动听,耐人寻味。山歌调虽然是基本固定 的,但它能表现不同的思想感情。演唱方法为独唱、重唱、领唱、合唱等方式,无论是支声式、和声式或者复调式,都丰富多彩,别具一格。其中,高亢激昂的大新高腔山歌、多情浪漫的宁明明江山歌、朗朗上口的天等西部山歌、神奇飘逸的龙州山歌等尤为动听,具有令人回味无穷、叹为观止的比喻美、比兴美;一挥而就、出 口成章的流畅美;整齐严谨、朗朗上口的辞藻美和押韵美。很多山歌已经成为现代的民族文化经典作品,世代流传,久盛不衰。

三是歌圩中的民族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多、趣味浓。在我市歌圩中,抢花炮、打陀螺、赛龙舟、打尺子、掰手腕、打扁担、壮拳表演等民族传统体育运动是必不可少的,现在仍保留较完整的有30多种,其中壮拳在许多地方已失传,只有龙州一带还有传人,被称为壮族一绝。仍广泛盛行的抢花炮项目堪称民族体育的经典,有东方橄榄球的美称。全市目前有6个歌圩是逢圩必有抢花炮。赛龙舟也是我市壮族歌圩的传统项目,在扶绥县的龙头乡凤庄村、江州区的驮卢镇、龙州县的上金乡可谓年年歌圩赛龙舟。现在的壮族歌圩还增添了篮球、足球、气排球赛等体育项目。

四是歌圩中的祭祀、法事等原生态民俗活动最具民族特色。各种祭祀、祭祖仪式、祈福水源的法事往往最能吸引人的不仅是这些活动充满神秘的民族和宗教色彩,而且也是壮族人民的信仰和精神寄托的一种方式,更是一种凝聚族人人心的途径。现在的歌圩里仍有32%保存有这种原生态的民俗活动。

五是歌圩中的民间艺术大放异彩。歌圩中,还有贺茶歌、春牛舞、师(道)公舞、麒麟舞、庆丰年、彩调剧等丰富多彩的民族器乐、歌舞、戏曲文艺节目,这些节 目历经数百年的传承和发展,有的已经成为世界民族艺术的瑰宝。比如龙州的弹天琴唱天谣,壮话称为“鼎叮”的天琴灵巧轻便,为左江流域壮族最有特色的一种古 老弹拨器,音色圆润明亮,尤其是伴着壮族方言的演唱,清新、幽雅,又富于神秘色彩。在2003年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上,壮族天琴的一曲《唱天谣》一炮打响后,应邀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艺术活动,远赴欧洲奥地利萨尔茨堡、德国汉堡演出,古老的天琴艺术走出了国门,奔向世界艺术殿堂。

4. 我市壮族歌圩社会功能多、价值高

一是宣传教育的功能。歌圩的各种活动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大多是比较客观的壮民族生活,其艺术手段和表现形式都是壮族人民自己所熟悉的,它能够感染人、鼓舞 人,具有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山歌演唱、文艺表演等形式,把传统民族文化与各种国策民规宣传相结合,使各族群众在歌圩活动中受到国家政策法规的教育。

二是文化传播、陶冶情操的功能。歌圩是集各种壮族文化为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人们自愿参与,自娱自乐,在轻松愉快的活动中陶冶情操。同时,歌圩蕴含丰富的 民族事象及祖辈积累起来的生产经验、劳动技能和生活知识等,在歌圩中用方言把民族文化口口相传,世代传承,是传播壮族文化的有效途径。

三是人际交往、促进和谐的功能。由于地理环境所致,左江流域壮族人们居住分散,而约定俗成的歌圩给人们提供了这个机会,人们不约而同前来参与,认识不认识的人在歌圩的气氛中,通过对歌或其他方式来互相沟通感情,交流经验,以此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协调关系,促进和谐。

四是凝聚人心、民族团结的功能。共同的语言,共同心理特征和共同的习俗使人们产生强烈的亲近感和认同感。而歌圩这一传统的民族盛会正是壮族人们共同意识 的反映。歌圩里,人们会穿上本民族特色的服装,使用本民族语言交流,尝本民族特色的饮食,开展本民族特色的文体活动,增进民族感情。同时,赶来参加歌圩的兄弟民族,与壮族人们同欢共乐,加深彼此的情谊和团结。

五是商品荟萃、繁荣市场的功能。古时的歌圩,姑娘们做新装、缝绣球、纳布鞋;小伙子们购买头巾、梳子、绒绳新线;家长们则准备五色糯米饭、棕粑、备好酒菜。歌圩日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应有尽有。现在的歌圩仍以它特有的方式刺激城乡经济的供需两旺。大的歌圩,商品交易额达600—800万元。

二、 我市传承和发展壮族歌圩文化的措施及成效

新建市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传承壮族歌圩文化,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和传承我市的歌圩文化,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1. 抢救性挖掘整理壮族歌圩文化。组织了民族、文化、文史等部门人员及老民间山歌手等,开展民间文学三套集成的搜集编撰工作,其中的《民间歌谣集》共收录壮族山歌近4000首,系统地汇集了全市壮族山歌的各种唱法唱腔。编印了《崇左壮族山歌集》。还把山歌资料拍摄整理,录制成光碟,有效地抢救和保护壮族山歌文化。

2. 开展节庆壮族山歌赛会,利用崇左市花山文化艺术节、崇左(德天)边关国际旅游节、中越边关(凭祥)国际文化旅游节、天等指天椒节、扶绥县文化旅游美食节、龙州天琴艺术节等节庆开展壮族山歌比赛活动,给节庆活动助兴,融进歌圩文化元素,将壮族山歌展现给八方来客。

3. 举办山歌大赛。从2007年以来,我市举办了两届全市性的壮族山歌大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今年三月三,由市委、市政府主办,市文化局、市民委、市群众艺术馆承办“三月三”壮族山歌擂台赛,主题为“展示壮族风情,演绎壮族民俗、推进经济发展”。400多名山歌手参赛,分为专业民歌比赛(专业组)和原生态山歌(业余组)比赛,参赛曲目多为民间歌手原创作品。

4. 让山歌当好各种宣传和广告载体。我市充分发挥山歌强大的宣传优势,让山歌在政策法规宣传、行业宣传、企业广告宣传或多种重大活动中充当宣传载体,推动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在我市首届壮族山歌大赛中,新创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山歌50首,新农村建设山歌50首。在“花山杯”铁路护路法规宣传山歌赛中创作山歌30多首。大新县山歌大赛创作廉政建设山歌40多首。市电力、环保、水利、通讯等行业相继举办山歌宣传活动,创作脍炙人口的广告宣传山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行业形象,助推壮族山歌文化发展。

5. 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置赛歌台,使壮族山歌更显现代气息。据了解,去年,互联网红豆社区崇左论坛山歌赛歌台,10天内点击率超过10000人次,回帖数超过3000帖,即兴创作山歌超过2500首,论坛版主还评选歌王、歌后、最快嘴、最受欢迎、最热心观众等一系列奖项。

三、 我市壮族歌圩文化传承和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因遭禁止,使传承出现断裂,极大影响了壮族歌圩文化传承的完整性。壮族歌圩在古代曾遭封建统治者以“有伤风化”为由下令禁歌。解放后的“四清运动”,尤其是 “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当做“四旧”遭到禁止,壮族歌圩由此步入失传或销声匿迹,歌圩文化传承出现断裂。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歌圩这个民俗文化瑰宝才逐渐复兴。

2. 因山歌传承手段、形式多样化,使歌圩的诱惑力减弱或变味。如今歌圩 不是传承山歌文化的唯一场所,因而失去了歌圩原有的诱惑力,有的甚至出现了变味。有些地方因交通不便变成无圩无歌,有些地方以喝酒会友为主变成有圩无歌;有些地方是有歌有圩,但多以歌赛的形式带动群众性的聚唱活动,吸引力不强;有些地方圩正歌好,这类歌圩主要是有民间得力人士大力挖掘歌圩本色资源,极力恢 复歌圩原有面貌而形成的。这些歌圩不仅有歌有圩,而且比较完整的展现了本地壮族的传统事象,但此类歌圩目前只占少数。从以上统计表看,目前仍盛行或半盛行的歌圩有207个,占59.3%,已经停办或濒临消失的有143个,占40.7%。

3. 观 念变化,使壮族歌圩作用逐渐缩小,面临发展尴尬。虽然“歌”也是一种知识,一种智慧,但更多地限于娱乐、消遣。现代人认为歌圩不是唯一的娱乐消遣方式,加上大多数壮族人听不懂壮语山歌,因此对山歌的热情变淡了,歌圩活动的主角由年轻人变为中老年人,歌圩的作用也不是倚歌择偶或是祈福丰收的重要方式了,那种 “唱支山歌带妹回”的情景已成昨天的记忆。

4. 民间文艺传人的缺失,使壮族歌圩 难以回归本色。由于打工潮的影响,壮乡大量的年轻人出去打工,广大农村只剩下留守老人和儿童,山歌无人唱,歌师无处传。过去歌圩场上稍微识字的人几乎每人手都会有一本书或数本用古壮字抄写的歌书。后来歌圩被当作封资修的产物禁止,歌书已残缺不全,使得人们没歌可唱。许多作为学歌、唱歌、编歌的山歌传习馆已 不复存在。歌圩逐渐恢复后,由于许多优秀的老歌手和壮族民间文艺的传承人逐渐逝去,许多歌圩文化慢慢地从全民性转变成为少数人的“专利”,许多优秀的作品 消失在茫茫的旷野间。

5. 缺乏经费使歌圩文化发展步履艰难。壮族歌圩的举办方式 是民间自发组织。歌圩这种纯粹的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没有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是通过收集善款或向社会各界募捐筹集而来。由于举办盛大的节日活动开支很大,筹款不过是杯水车薪,活动费用短缺困扰着歌圩发展的步伐。

四、 传承和发展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建议

壮族歌圩已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壮民族文化的宝贵财富和资源优势。保护和传承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对于“实施文化强市”战略,推动我市民族文 化旅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我们要按照中 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因势利导,切实保护、传承和发展好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瑰宝。下面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三个结合”,加快推进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1. 政 府组织与群众自发相结合,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壮族歌圩,是一种群众性的传统民族文化活动形式,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是歌圩活动健康发展的基础。应通过政府组织引导,激发群众参与的热情。建议政府成立一个由文化行政部门牵头,规划、住建、民族、旅游、财政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组织机构, 组织和领导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精神,建议用1—2年时间完成《崇左市壮族歌圩保护与开发规划》,从而建立起抢救保护为基础、传承发展为核心、开发利用为目的的比较完备的制度。建议市、县两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以及歌圩活动的资金补助。

2. 政 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歌圩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子。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民间参与是文化产业发展的成功模式。建议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富有活力、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歌圩文化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运用市场手段,变歌圩文化资源为资本,调动文化单位、专业人员、民营企业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民间 投资,共同参与我市歌圩文化产业的开发。

3. 歌圩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开发相结 合,做强做大我市特色文化旅游产业。把歌圩文化有机地融入旅游产品的开发研制、经营管理和旅游服务之中,变歌圩文化为旅游产品,形成良性的互促互动局面。充分利用“中国最美的瀑布—德天、”“中国天琴之乡—龙州”、“古骆越文明之都—宁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凭祥”、“恐龙故乡—扶绥”等旅游品牌,作为 推动我市壮族歌圩文化传承的载体,融入壮族文化元素,提升歌圩文化的魅力。

(二)实施“三大思路”,打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品牌

1. 以大思路打造壮族传统精品歌圩。把全市各地零散歌圩点整合起来,做大传统歌圩规模。每个县(市、区)集中力量重点打造2—3个 传统歌圩节,形成自己的品牌传统歌圩。扶绥县可打造渠黎新安“三姐”歌坡节、渠旧壮族歌节;大新县可打造下雷霜降歌圩、宝圩观音诞;天等可打造向都霜降歌 圩、福新壮族歌圩;宁明可打造纳利花炮节、峙浪桥公母歌坡;龙州可打造金龙侬侗节、龙州伏波诞;凭祥可打造武圣功庙会、中越歌圩节;江州区可打造左州金山节、太平壶关歌圩等经典歌圩。各乡镇、村传统的歌圩节,政府要加以引导,并适当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延伸和增强歌圩节的生命力。

2. 以 大手笔将现有节庆活动打造成新兴壮族歌圩。对现有的崇左(德天)边关国际旅游节、中国—东盟指天椒节、崇左(宁明)花山文化艺术节、龙州天琴艺术节、扶绥 文化旅游美食节、中越边关(凭祥)国际文化旅游节等节庆活动进行民俗文化包装,融进民俗文化元素,提高壮民族文化在节庆活动中的含量,打造成为新兴的壮族歌圩,让古老的民间艺术焕发新的艺术生命力。

3. 以高水准打造专业壮族歌会。建议山歌大赛活动升格为市政府主办,坚持每年举办一次大赛活动,做强做大歌会规模,以更高水准和更大层面包装打造专业壮族山歌大赛,推动壮族歌圩文化上新水平,创出歌会大品牌。

(三)采取“四个一”办法,营造我市歌圩文化发展的大环境

1. 在 大新、凭祥、宁明、江州等重点旅游景区,建设壮族民族文化一条街。在建设规模中注重民族文化特色和品位,特别是一些标志性建筑要当作壮族文化艺术的精品来设计。街上的各种工农业产品和旅游的工艺品讲求壮族文化含量,突出民族特色和文化品位。街内要开展壮族歌圩及民间民俗活动,体现浓郁的原生态的壮味,让游 客有一种“想看壮族歌圩,请到壮族民族文化一条街来”的感觉。

2. 组织一个壮族 歌圩专题论坛。建议市委、市政府组织举办我市壮族歌圩文化论坛,搭建一个学术交流平台。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运用历史学、民俗学、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等理论,从定位、策划、包装、传播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审视,深入研究、探讨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途径,打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品牌。

3. 开办一个专题栏目。充分利用影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及各种社会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我市壮族歌圩文化,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在左江日报、崇左新闻网分别开设“崇左壮族歌圩”专题栏目,崇左电台开办“唱山歌”节目,崇左电视台每周播放一曲壮族山歌。

4. 利用一个平台,推介我市歌圩文化。我市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前沿,中越两国山水相连,边民习俗相近,两国边民开展的文体活动比较活跃。我们要充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利用中国—东盟文化交流这个平台,把我市壮族歌圩文化推介出去,使壮族歌圩从山里走向全国,走向东盟,提高我市歌圩文化的影响力。

(四)抓好“五个环节”,培养歌圩文化人才

1. 坚持办好山歌手培训班。每个县(市、区)每年至少举办2期山歌手培训班,重点培养骨干歌手,尤其要注重培养年青歌手。不仅培养他们会唱山歌,还要培养他们会编山歌、收集整理山歌。文化、民族等部门要把山歌手的培训工作作为主要业务来抓,确定工作目标任务,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有实际效果。

2. 以乡镇为单位组建山歌队。队员中老中青都各占一定比例,以老带新。山歌队作为农村业余文艺团体,经常组织开展山歌演唱活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优秀的壮族山歌传承人,是我市壮族歌圩文化的宝贵财富,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重点扶持,充分发挥其壮族歌圩文化的挖掘和传承作用。

3. 组织山歌手到区内壮族歌圩文化较繁荣的地区学习,开展联谊活动。也可请外地的山歌手到我市进行联欢,互相交流山歌文化艺术。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使我市的山歌手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提高。

4. 成立崇左市壮族山歌协会。对我市壮民族歌圩文化进行全面、系统的挖掘、整理及研究,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歌圩活动,同时抓好歌圩文化人才的培养。

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5篇

么写

与银行秋季招聘相比,银行春季招聘的题目难度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加之春招又为秋招的补招,大批"人马"已经结束了签约工作。因此,此次考试是秋季校园招聘落选考生也是首次参加考试的学员一次非常好的机会。下面中公金融人小编就为大家解读银行春季招聘考试网申环节中的实习经历填写技巧。

一、实习经历如何填写?

实习经历填写的过程中,需要注明的有实习岗位,实习岗位职责或者工作内容,实习业绩(最好用数字表达)实习收获。不要认为自己的实习单位很好而简化实习经历(除非是非常非常牛的企业)或者因为实习或兼职比较小为了突出而啰嗦重复一大堆,一项实习或工作内容翻来覆去的说来说去,HR直接过。该用数据的时候用数据,先吸引HR注意,才会前后看你的实习经历具体是干了什么有这样的成绩或者业绩。

二、填写范例对比

实践经历是网申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缓解,它直接影响银行对于职位申请者的工作能力的评价。在实践经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时间具体化、公司部门明确化、职位名称专业化、工作描述具体化等要求。对比以下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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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南航建宁东校区建筑工地工地小工

江苏教育电视台、东方卫视报等媒体都有报道

与民工兄弟同吃同住,每天早上5:30上班,晚上6点下班 每天和工人们一起扫楼道、和水泥、搬建材等

通过采访公司领导、与民工交流等方式,策划一份"民工生活现状"调查报告

所在社会实践团队被评为"2007年江苏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 示例二: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农民工生存状态调研项目项目组织者

实地深入建筑工地调查农民工生存状态,设计调查问卷及报告提纲

与30多名农民工一起从事体力劳动,同吃同住,增强信任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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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网:http://gx.jinrongren.net/yh/ 采用跟踪采访、深入谈心的方式,从农民工、公司领导等多方面获取调研信息

撰写6000字的调研报告,包含农民工薪资、工作强度等生存状态 所在实践团队被评为"2007年江苏省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团队" 总结:两个实践经历在内容上几乎完全相同,但是示例二运用专业话的词汇以及数字,使人更加信服,其实简历中的实习经历稍微修改下,就能增添语言的魅力,吸引HR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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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简介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16号 【发布日期】2016-12-06 【生效日期】201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6年1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整治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承担土地整治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民主、自愿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整治工作。

第五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整治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制度,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支持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以增加地块面积,减少地块数量为目的的土地整治。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设计变更和验收,应当公开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群众的意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纳入或者不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不得实施土地整治。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设区的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并与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运输、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包括土地整治的现状与形势、目标与任务、土地整治分区、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土地整治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规划在报批或者送审前,编制土地整治规划草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通过公示、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禁止规划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各类自然、历史、文物保护区; (四)公益林区、森林公园; (五)土壤重度污染区;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七)国家和自治区确定为不宜规划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的其他区域。

第三章 立项与设计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立项批复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三)项目涉及地的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同意;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和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纳入本级项目库管理。

已经实施土地整治的区域不得重复纳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资金预算,对已纳入土地整治项目库的项目进行批复。 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批复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依法选定具备土地规划、水利、农林等相关行业或者专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明确的建设位置、建设标准、建设内容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土地整治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整治标准、监理合同和监理规范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提交完工报告。

项目法人收到完工报告后,应当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者返修。

复核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初步验收;收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水利、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代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初步验收合格。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向批复该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批复该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立项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村民委员会或者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管护。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一定比例从发包、租赁的资产收入中提取;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集的管护资金;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四)其他来源的后期管护资金。

第二十四条 因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增加的耕地进行质量等别评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的耕地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后耕地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应当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上一年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耕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表彰、奖励的依据。

土地整治项目后评价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与土地整治项目有关的文件、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依法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土地整治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第五章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第二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水田质量在八等以上、旱地质量在九等以上的,应当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的耕地;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

(三)耕作层土壤已被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耕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认定不宜剥离利用的耕地。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在征求同级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整治规划、城乡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以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耕地地力和土壤污染数据,对耕作层土壤的质量、潜在利用区的合理性作出分析,确定剥离土壤的利用方向及储存区域。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规划,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计划、土壤改良项目计划相衔接,并确定剥离区、利用区、储存区以及土壤剥离人、利用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单独选址供地以及以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批次用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由用地单位负责;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城市批次用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由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在耕作层土壤剥离前,应当制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并报土壤剥离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调查与评价概述、剥离储存及利用区域、土方量平衡计算、土方剥离利用安排、投资估算、施工计划、保护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的单位应当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方案、土壤剥离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未确定利用地点和利用单位的,土壤堆放和管护工作由耕作层土壤剥离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五条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主要用于新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生产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及城市绿化等。

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利用。 第六章 土地权益维护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的管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权属调整包括土地所有权调整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土地整治项目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依法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国有农(林)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国有农(林)场等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补充耕地指标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或者土地复垦等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信息报备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指标。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建立健全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制度。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

使用自治区土地整治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自治区、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使用设区的市、县级土地整治资金和社会资金获得的补充耕地指标,除自治区收储外,由指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纳入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

第四十三条 设区的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储备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后有富余的,可以有偿转让。

第四十四条 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改变耕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耕地保护责任。补充耕地指标转让后,增加受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减少出让方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有量。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土地整治资金包括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参与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引导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治。

第四十七条 土地整治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实行预算、决算和绩效评价以及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等制度,防止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挤占。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截留、挤占、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扰乱、阻碍土地整治工作或者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用地整理,是指在以农用地(主要是耕地)为主的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旱地改水田、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改造,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活动。

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是指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完善配套设施,拓展城镇发展空间,提升土地价值,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活动。

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采取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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