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办法范文

2023-09-28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建筑垃圾再生破碎筛选设备的出世,给我国产业带来了一颗明日之星。目前,很多投资者都看到建筑垃圾处理市场前景光明,渴望能在这块蛋糕中分享一丝美味。然而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如何配置成为投资者们的首要问题。

国内知名破碎机企业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垃圾事业部赵总监通过在国外多年的考察学习研究,将国外先进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成功带回国内。“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方便快捷的实现建筑垃圾的破碎处理。分选后的建筑垃圾经过特定除铁设备去除其中含有的铁质物质,经粗碎、中碎、甚至细碎设备的粉碎处理,加工成一定粒度的再生砂石骨料,最后应用于路基石料、免烧砖、水泥掺合料等诸多方面。”他说,“建筑垃圾一般堆放都不太集中,出于减少设备重复购置,节约设备综合成本考虑,最适合使用移动式破碎处理设备。” 目前,国内很多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提供的建筑垃圾处理生产线主要由颚式破碎机和反击式破碎机组成,但是这种生产线的出料粒度比较大,完全不适合企业制砖。然而随着移动破碎站技术研发的不断推进,郑州鼎盛将公司的专利设备单段细碎机进行改进,通过调整蓖板等方式来实现建筑垃圾完美的处理。据悉,鼎盛公司的单段细碎移动破碎站可以省去鄂式移动破碎机,由一台单段细碎机可以将建筑垃圾一次破碎成制砖所需的骨料,给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大大节约了投资成本。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农业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农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报告情况,请示和答复问题,指

导、部署和商洽工作,以及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时、准确、规范、安全。

第五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安全。

第六条 总行办公室是农业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检查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分支机构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办公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总行各部室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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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检查,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文审核、收发、管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二章 公文文种

第八条 农业银行公文文种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系统内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行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向社会各有关方面公布需要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决定,发布农业银行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行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沟通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议案

适用于向职工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股东大会提请审议事项。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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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构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类别

第九条 农业银行公文按行文关系、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类别,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总行机关行务发文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行发文

行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农银发、农银函、农银复、农银任、农银规章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发。

主要用于向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向全行发布全局性、政策性工作事项;印发行领导在全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发上级机关重要方针政策及其他重要事项的文件;印发表彰、处分决定及重大事件通报等。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2、农银函。

主要用于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及其他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沟通情况,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等。农银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函、通知、意见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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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银复。

主要用于对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请示事项的回复。农银复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批复,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4、农银任。

主要用于干部的任免和聘用有关事项。农银任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头。

5、农银规章。

主要用于印发系统内各项制度规范,包括基本制度、政策、基本规范、守则、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农银规章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为通知,使用“中国农业银行文件”文头。

(二)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是行发文的重要补充形式。包括农银办发、农银办函等字号的发文。

1、农银办发。

主要用于向全行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开展全行性检查、要求下级行上报有关综合性材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印发全行专业性工作会议纪要、业务经营情况通报;印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转发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特殊情况下,确需印发或批转的分支机构文件;与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及国务院各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和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办公厅(室)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请求批准有关事项;其他确需以办公室文件处理的工作事项等。农银办发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批复等,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文头。

2、农银办函。

主要用于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回复上级机关便函或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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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文件,以及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文件内容更正通知等。农银办函字号中包括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使用“中

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头。

(三)部室发文

部室发文是以农业银行内设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XX部)”文头,包括部室专用代字和部室函。总行机关各部室只限于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或根据总行授权,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发文,一般不向系统外其他单位发文。

部室发文主要用于向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对口部门布臵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展专项检查或调研,上报数据材料,布臵具体工作等;批复对口部门向本

部门报送的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的请示;印发仅要求对口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及培训班通知;印发本业务条线单项业务或常规性经营情况通报;印发部室专业会议纪要、部室负责人在专业会议上的讲话,以及部室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使用的公文文种主要有通知、批复和函等。

第十一条 总行机关的党务发文比照行务发文有关要求办理。其发文类别主要包括:

(一)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发、农银党复、农银党任、农银党函。

(二)中共中国农业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纪、农银党纪函。

(三)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党办发、农银党办函。

(四)中共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组织部发文。公文字号为: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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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党组。

第十二条 总行机关的其他发文

(一)中国农业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工会、农银工会函。

(二)共青团中国农业银行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团、农银团函。

(三)中国农业银行保密委员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密。中国农业银行密码领导小组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密组。

(四)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发文,公文字号为:农银学。 第十三条 内部情况通报

内部情况通报是我行一种十分重要的公文形式,主要用于印发行领导在全行专业工作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公文文种、类别、字号及适用范围等,参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公文一般由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要素组成。

(一)涉密标识。涉及国家秘密和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涉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商密AAA”级公文还应当标明印发份数和序号。

公文涉密标识由主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定密工作一览表》确定并标注,并由办公室保密部门审核。

涉密公文不得在网上流转,商密AAA级以上公文应使用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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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机起草。

(二)紧急程度。对涉及紧急事宜的公文,应根据公文送达或办理的时间要求合理标注紧急程度。

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级。公文紧急程度由主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办公室确认。标注为“特急”、“急件”的公文应当注明紧急办理原因。一般情况下,无明确办理时间要求的文件,不应定为特急件。

农业银行公告和通告一律不标注紧急程度。

(三)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单位标识是标明公文制发单位的字样,应使用公文制发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发文单位标识应当包括所有联合行文单位的名称,同时主办单位名称应排

列在前。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简称,总行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制发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均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分

(支)行”。

(四)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是按照公文类别、发文顺序对公文的编号,一般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总行机关的公文,发文字号为“农银”+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各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发文字号统一为“农银”+发文单位简称+发文类别+年份+序号,如“农银京办发„2009‟××号”。

(五)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行外会签人(联合发文时)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的右侧。

(六)标题。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词组成,其中,对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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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的下行文标题中发文单位名称可以省略。公文标题中除法规、

规章名称或者被转发、印发的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和中心,应明确表达发文目的和公文具体内容。

(八)阅知范围。公文的阅知范围包括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和内部发送单位。

1、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总行发送各分支机构的行(办)发文,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各境外机构”。发送总行机关内设部门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为:“各部室”。发送特定分支机构的,主送(或抄送)单位应按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顺序排列。

各分支机构报送总行的公文,主送单位应为:“总行”或“总行办公室”、“总行**部(室、局)”;向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行文(不包括办公室),不得将主送单位写成“总行”或“总行办公室”。

2、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3、公文有两个以上主送单位或抄送单位时,应按照级别高低或与公文内容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排列。

4、内部发送单位为公文制发单位内部需要执行或了解公文内容的单位。

总行机关的行(办)发文,除发送相关部门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发送单位中填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专业总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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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件。公文附件是指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等。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印章。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臵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加括号标注。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附注的位臵在成文日期和印章之下,版记之上。

(十三)主题词。主题词是用于公文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 由类别词、类属词、文种词和归属词组成。一篇公文的主题词一般不少于3个,最多不超过6个。

平行公文、下行公文的主题词应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上行公文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第十六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九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系统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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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不相隶属单位行文应当遵循对等的原则,做到“明来明复、密来密复、函来函复”。

第二十条 各级行根据职权范围,可以同上级行相互行文;可以同所辖分支机构相互行文;可以向本级机关内设部门行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函的形式向不相隶属的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

复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向所辖分支机构或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重要行文,可视情况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原则上不再抄送上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原则上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其中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应同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根据职权范围,可向上级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对口部门行文。二级部确需行文的,应以办公室或所挂靠的一级部名义印发。

除办公室外,各级行内设部门原则上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或对所辖分支机构(包括非对口部门)正式行文。

第二十四条 公文涉及本级机关其他内设部门职责的事项,行文时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行文;内设部门不得超范围或越权行文,如擅自行文,办公室应当责令纠正

或者撤销。

第二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 需要其他单位阅知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行。

(一)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培训学院、境外机构上报总行的请示,凡涉及总行机关两个以上内设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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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分行(学院)名义行文,以总行为主送单位,总行以行发文件予以批复。

(二)在确定请示事项只涉及总行一个内设部门职责范围情况下,可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行文,以总行内设部门(不包括二级部)为主送单位,总行视情况以行发文或部室发文予以批复。

(三)就一般事务性、操作性事项请示总行对口部门的,可以分行(学院)内设部门名义向总行对口部门行文,总行以部室发文予以批复。以分行(学院)办公室名义向总行办公室行文,仅限于总行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凡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未得到及时批复,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由行文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或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个人报送正式文件。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会签、审核、签发、复核、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

(一)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与以往办理的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二)公文内容应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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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办理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其中,第一层内容的标题,句末可不加标点符号。

(七)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中使用非规范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企业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各类发文的正文中不得出现图表(包括柱状图、饼状图、曲线图等),相关问题可用文字进行说明。必须使用图表进行说明的,相关图表应作为文件附件。

(十一)按规定填写发文稿纸有关内容,具体包括: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内部发送、附件、拟文部室、拟稿人及联系电话、拟文部室核稿及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有关部门会签、秘密等级及期限、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等。

(十二)草拟公文时,应将与文件相关的支持性材料作为办文依据。根据对方单位来文拟办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及办公室文件处理单;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拟办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

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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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需要拟办的公文,必要时应附简要的办文说明。草拟的公文中涉及对已制发公文、制度办法等内容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应附原公文及相应的制度办法。

草拟公文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或领导签批文稿需要知悉的情况,也应作为办文依据。主要包括:附件和依据中没有,而领导签批文件需要知悉的情况;需要提请领导关注的某些相关情况;文稿中的决策或决定突破了某些规定,或改变了惯例,需要做特殊说明的;涉及文稿办理过程的有关情况,决策选择、取舍的理由辨析,文稿处理方式的解释;由非分管行领导代签文稿时,应说明的背景情况及确需代签的理由;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时,应会签但未经会签的理由,或会签后对会签意见的协商情况;不便在文稿中表述的有关意见,包括紧急或拖延办理的理由、密级处理考虑、文稿涉及事件的处理步骤等。

第三十条 总行机关公文草拟的程序依次为:拟稿人拟稿、拟文处室负责人审核、拟文部室审核、拟文部室负责人审核、专业总监审核(涉及相关业务板块部门公文)。

办文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流经环节要从政策、内容、文字、体例等方面对公文认真审核把关,部门负责人要对文稿内容、数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公文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公文会签

(一)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办理会签。会签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应书面说明不能采纳会签意见的理由,并将有关会签意见一并呈行领导审签。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如有行外单位会签内容,应在文内说明行外会签单位的意见,如有分歧,还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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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请上级机关裁定。对需要多个部门会签的文件,主办部门要同时发送各会签部门,提高会签效率。

(二)会签部门在接到会签文稿后,应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迅速反馈给主办部门。一般公文会签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急件、特急件随到随签。

会签部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会签的,应当提前与主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协商确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三)会签最终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注。

(四)使用制度专有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需经制度管理部门会签审查。

(五)涉及行外会签的公文,如会签后需作重大改动,应重新核稿,并就改动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连同会签文稿送签发人重新阅签。

(六)其他单位主办、送我行签发或会签的公文,行内有关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主动与来文单位协商。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方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

时限办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审核

公文送行领导签发前,应由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文稿是否经过会签、会签意见采纳情况;规章制度类文件是否经制度管理部门审查;公文处理程序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附件和发文依据是否齐备;密级确定和紧急程度设定是否合理;主题词标引是否准确;阅知范围是否恰当等。

审核后的文稿如需较大调整,办公室应将文稿退回拟文部室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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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或清稿,拟文部室应及时完成修改、清稿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文签批

(一)基本原则。

以本行(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以本行(党委)部门名义的发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二)总行文件的签批。

1、总行机关各部室起草的行(办)发文,一般由办文部门的分管行领导签批。文件内容涉及其他行领导分管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转送其他行领导签批;涉及全行经营管理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行长签批,行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涉及董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董事长签批;涉及监事会工作的,由分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呈监事长签批,由监事长视情况呈董事长签批。涉及行领导协管与分管的部门呈送的行(办)发文,由协管行领导审核签批后送分管行领导签批。

2、总行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批或委托党委副书记签批;党委书记、副书记均外出时,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成员签批。纪委发文,一般由纪委书记或委托纪委副书记签批,重要公文由党委书记签批。

3、总行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或审核。报送重要事项的公文,由董事长签发,董事长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行领导签发;一般事项的公文可由分管行领导

签发,但必须经董事长审核,并在公文签发人处注明:“XXX同志已阅”。

4、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发文内容仅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签批,重要的呈分管行领导或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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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领导同志签批。总行其他部门制发的部室发文一般由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批,涉及各业务板块部门的,由部室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呈相关专业总监签批。

5、内部情况通报一般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内部情况通报由行领导签发。

6、工会、共青团、保密委及农村金融学会等其他发文由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发。

(三)签发人应在发文稿纸签署是否发文的意见、姓名和日期。 凡已签发的公文,不得随意变更公文内容。确需变更的,一般性内容需经办公室公文审核部门同意;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应报请签发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分别由发文部门和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并请签发人重新核签。

第三十五条 打印的公文必须以经签发的原稿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问题,应与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或发文部室联系。打印的公文应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公文格式标准。

总行的行、办发文由拟稿人、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校对,部室发文由部室拟稿人负责校对。

绝密、机密级、商秘AAA级公文由办公室公文印制部门指定专人打印。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三十七条 办公室收文处理部门接收到公文(包括行外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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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内来文)后,应当对公文进行签收登记和审核。

(一)收到上级机关或其他不相隶属单位的各类来文,经签收登记,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呈行领导批示后,发送相关部门阅办,需要办理落实的,转交进入督办流程;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相关部门办理。

(二)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公文,应进行收文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的,由办公室附“文件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确定主、会办部门后,发送相关部门办理;收文单位为本级机关内设部门的,直接发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公文收发部门每日应按规定进行来文分发,各部门公文收发人员应按时收取文件,将文件分类登记,并按各自业务范围分发文件,根据文件紧急程度、密级要求等及时组织

传阅,尽快办理。电子公文实行网上分发,由各部门管理员负责接收。

第三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文件处理单”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

对没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答复的紧急文件,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于收文后最多1个工作日内退回办公室收文管理员并说明理由。

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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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行领导审定。

第四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一条 需要办理落实的收文文件,由办公室督办部门立项督办。行领导批办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督办立项。办公室督办部门对立项的公文进行跟踪督办,承办、协办部门要积极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向办公室反馈承办公文的办理情况。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编目和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 归档公文的范围,应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收集和确定保管期限,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四条 归档公文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件归档公文的内容为:印件、发文稿纸、定稿、请示件、依据件、转发件以及相关附件等。

第四十五条 归档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必须一同编制档号章,标明每件归档公文期限、件号、盒号后,纸质公文方可装入相应的盒中归档。

第四十六条 各类公文归档完毕后,按照发文字号和部门,分别打印出目录,装订成册,以备查考。

第四十七条 每电子档案库要进行备份,刻录成光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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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保管。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文应由各级行办公室或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文收取、传递、用印、整理(立卷)和归档等各环节顺畅运转。

公文传递要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手续,确保及时准确,确保安全。传递密级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行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翻印文件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视同正式公文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农业银行公文,同农业银行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证明章。

第五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本级机关的文件销毁工作。销毁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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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第五十六条 电子公文处理流程参照纸质文件办理,公文处理中其他涉及电子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常态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各单位实施领导、履行职能、指挥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依法经营和进行商务活动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发文办理、收文办理、整理归档、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作部、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行政、党委、纪委、工会的公文处理工

作,是公司相应公文处理的职能部门,并对各单位的相应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单位应设立文秘岗位,指定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文书、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单位内设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七条

非涉密公文应当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不宜使用OA办公系统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公文主要包括正式发文(文件式公文)、便函(信函式公文)、内部公文和专用文件等四种类型。

第九条

正式发文是以单位名义发布的、用于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重要事务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2.通知:适用于任免干部,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重要事项,转发上级单位重要公文。

3.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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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和答复问题。

2.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本单位内部机构、下级单位或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一般性事项,召开常规性或一般性会议,转发一般性工作文件。

3.答复/回复:适用于向下级单位答复一般性问题,但不得用于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4.报告:回复上级单位的部门提出的一般性问题,提供一般性资料或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内部公文是用于单位内部处理、协调和安排各种工作的公文,主要种类包括: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3.签报:适用于单位内设机构向本单位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报告交办事项办理结果以及重要公文的起草过程、有关事项的背景、承办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4.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5.外联记录单:适用于记录外单位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联系工作的有关内容,并报告单位领导或报送有关部门。

6.内部通知:适用于各部门发布需要本单位内部机构周知的一般性事项,是部门便函通知类公文的简化形式。

7.管理要情、党建要情、简报:适用于各单位或部门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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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5.各单位内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上级单位行文。除应上级单位要求外,下级单位一般不向上级单位内部机构正式发文。

6.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行文时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2.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3.上级单位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内部机构行文。上级单位内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单位或部门行文,但不得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批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不相隶属单位之间一般以“函”商洽工作。对不相隶属单位发送的公文,不得有指令性要求。

第十九条 同级单位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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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按年份累计编号,序号后面加“号”字。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两行位置,下行文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割线。

4. 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姓名,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右空一格,由“签发人(3号仿宋体字)”三个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3号楷体字)组成。

5.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即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转发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排列要美观,回行不能断开词意。标题用加粗的2号华文中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在红色分割线下空两行的位置。

6.主送单位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单位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定格,回行时仍定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7.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的首页必须显示正文。正文从主送单位下一行开始,每自然段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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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文如有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居左空二字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12.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材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13.抄送单位是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单位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名称后标句号。

14.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机构和印制日期,印制机构一般为公文的职能部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割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后加“印发”二字。

15.页码是公文页数顺序号,首页不标注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居中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16.关于联合发文,同级单位或党政之间联合发文,应使用

主办方的发文标识和发文字号。联合发文的成文日期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联合发文的所有发文单位都应在公文落款处加盖印章。如确有困难,可只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并标明“代章”字样。

17.公文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白纸打印,左侧装订,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正式发文左右页边距28MM,上下页边距37MM。

18.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正式发文的发文办理过程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具体为:主办部门拟稿—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会签(根据需要由拟稿部门负责人确定)—文秘核稿—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核审—公司领导签发—文秘核稿套红—发起人校对—封发(盖章)—归档。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可行。 2.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3.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4.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5.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6.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小标题可使用黑体三号字,加粗;第二层为“

(一)”,小标题可使用楷体三号字,加粗;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小标题可使用仿宋体字。

7.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9.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

10.拟稿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主送单位、抄送范围,标明印制份数。

11.对于收到的公文,可根据公文的要求和需要予以转发。转发文件,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要求,不得层层转发。

下列文件不得转发:各种绝密文件、资料;中央领导同志

未公开的内部讲话;规定限制阅读范围的文件;政策、法律、法规、重要措施的未定稿;其他不得转发的文件。

12.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有关保密规定标注相应的密级。 第二十五条 拟制公文中,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签其他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上报公司领导。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报请公司领导予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得自行行文。

第二十六条 公文审核应当做到:

1.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不得先签后核。

2.审核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的重点是: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3)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3.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审核人可对文稿进行文字处理。需对文稿进行较大修改时,应提出修改意见商拟稿人修改,修改后的文稿须由拟文部门负责人确认,审核人应当进行复核。

4.审核合格的公文,由审核人送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核签。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公文签发实行权责结合的原则。

1.公文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审核部门的意见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签署时,应由部门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

2.公司发文一般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在,可由其他授权领导签发。

3.签批公文,签批人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圈阅则视为同意。公文签发人对签发的公文内容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文会签和签批程序根据需要可采用并行或串行方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九条 拟办、修改和签批公文,不能用圆珠笔或铅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三十条 公文印制应当做到:

1.公文签发后,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并统一负责编号、登记和印制。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经复核,如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2.公文印制时,排版的清样由拟稿人负责校对,校对人应签署姓名。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签发后的文件不得再做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由主办部门领导签字后交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重新审核,必要时需按程序重新签发。

3.改定的清样,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审定后进行印制,并

加盖印章。公文印制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公文应根据页面调整文件行距,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三十一条 公文分发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一般公文2天内发出,急文急办。通过OA系统分发的,按公司OA系统设定流程分发。

第三十二条 发送涉密公文必须由单位机要人员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办理。

第五章 便函的公文格式和办理

第三十三条 便函一般由发文单位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日期、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和页码等部分组成。

1.发文单位标识为公司全称或规范简称,不加“文件”字样。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参见附件3。

2.便函各组成部分的要求同正式发文,但一般不标签发人、印发机构和印发日期。

3.便函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便函的发文办理过程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签发、编号、登记、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相关程

序参照正式发文的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便函(公司便函)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印章,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和印制。分发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对于一般性、常规性或已经有单位领导明确意见的便函,可由单位领导授权各部门负责人和公文处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部门便函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加盖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自行编号、登记、印制和分发。

第六章 内部公文的公文格式和办理

第三十七条 决议的格式和办理要求:

1.决议一般由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编号、签发人、标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正文等部分组成,不需加盖印章。决议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决议”组成。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由各单位参考附件4确定。决议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决议主要用于记录重要会议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适用于董事会会议、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3.决议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拟制、签发、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程序。

4.决议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拟定,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办方负责人签发。参会人员如对文稿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5.决议由办公室或会议主办机构进行编号、登记、印制和分发。

6.有特定格式、签发人员和办理程序要求的决议,可按其特定要求办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议纪要的格式和办理要求:

1.会议纪要一般由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编号、签发人、标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正文、发送范围等部分组成,不需加盖印章。会议纪要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会议纪要”组成。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由各单位参考附件5确定。会议纪要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在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2.会议纪要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拟制、签发、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等程序。

3.会议纪要由会议主办方负责拟定,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或会议主办方负责人签发。参会人员如对文稿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4.由单位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印制。分发由办公室负责,也可由公文主办部门自行办理。

由部门负责人签发的会议纪要,由各部门自行编号、登记、印制和分发。

第三十九条 签报的格式和办理要求:

1.签报一般由签报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编号、主办部门、经办人、主送领导、审核部门、会签部门、标题、正文、拟文日期等部分组成,不需加盖印章。签报标识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后加“签报”组成。具体格式和字体要求由各单位参考附件6确定。

2.签报的办理过程主要包括拟制、会签、审核、编号、签批等程序。

3.签报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交会签部门签署意见。

4.签报由办公室审核、统一编号登记后呈单位领导签批。 5.主送领导的书写顺序按照领导排名由前往后顺序排列。签批顺序一般为:分管主办部门或该项业务的领导、相关领导、主要领导。一般性事务签报可由分管领导直接签批。有特定签批程序要求的签报,可按其特定要求办理。

6.签批过程中相关部门或单位领导应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圈阅则视为同意。如对签报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再继续流转。

第四十条 工作联系单、内部通知、外联记录单和管理要情、党建要情等内部公文的格式和办理过程可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

自行制定(格式可参考附件

7、

8、

9、10)。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收文办理是指本单位收到上级、下级、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公文后的处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答复等程序。收文办理由办公室统一归口负责。

第四十二条 接收公文时,公文处理职能部门文秘人员应认真核查来文单位、件数、时限要求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第四十三条 对于签收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进行收文登记,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文号、标题等。

第四十四条 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公文,文秘部门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由本单位受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对于阅知性公文,由公文处理职能部门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各部门应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第四十六条 对于批办性公文,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八条 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四十九条 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根据需要答复来文单位。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集团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五十一条 归档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

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除正式发文、决议以外,重要的便函、会议纪要、签报等也应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公文的归档工作由公文的起草人员或经办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应根据文书立卷的要求,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来文、签报、发文、领导批示等)整理后,送交单位档案部门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五十三条 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公文处理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指导其他部门规范正确使用公文文种、公文格式和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五十五条 公文由各单位公文处理职能部门文秘人员或专职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包括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等。

第五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

第五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

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五十八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文秘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时,文秘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要求移交、清退。

第六十一条 涉密公文(含密码电报)的使用、管理和销毁按集团和公司保密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上级单位报文时,如上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另有要求,按照上级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处理办法

1、全体教职工包括(临聘人员)对学生都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对有悖于学生行为管理考核细则的学生行为,不仅应当教育和制止,而且要通过报告单的形式向学校呈报。不许有隐瞒、纵容、庇护行为出现。

2、按照学生考核细则所规定的扣分要求,学生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10-20分者,或第二学期累计达16-25分者,或第三学期累计达26-30分;依次类推,给予发放违纪通告单并由班主任告知家长配合教育。

3、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地达15-25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26-30分,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31-35分者;依次类推。给予警告处分并年级通报。由班主任通知家长领取该生处分决定。要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5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另一份交班主任,并宣读。

4、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25-30分,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36-40分者;依次类推。给予记过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教育3天的处理,要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交班主任,在班会课上向全体同学宣读。

5、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30-35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36-40分者,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41-45分者;依次类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回家自我反省,接受家长教育5天的处理,要

求该生写出反思材料(不少于1000字)一式两份,由家长审阅并签字,一份交回政教处,经政教主任审阅签字后,方可办理入班手续;另一份放班主任,并要求在班会上向全体同学宣读。

6、学生因违纪第一学期扣分累计达35-40分者,或第二学期扣分累计达41-45分者,或第三学期扣分累计达44-50分者,以此类推。按其不适合在本校就读论处;由家长领回,劝其另择他校,并全校通报。

二、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1、全校教职工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时,要及时填写《学生违纪报告单》并告知学生违纪情况。违纪事实严重者,要让学生写出事实经过和旁证材料,并上报当天值班领导或政教处。值班领导或政教处要及时反馈给相应年级主任。

2、年级值班教师在当日下班前,要将本年级所有的报告单进行汇总,对照《学生考核细则》认真开据学生扣分单,送交班主任,并将学生扣分情况输入电脑。一周结束后,每个年级要出周报,及时送交政教处。

3、年级值班教师每日要对学生累计扣分进行统计,发现学生扣分累计达到处理范围内,要及时将学生的扣分情况,所在班级等明细表上报政教处。

4、政教处接到学生违纪明细表后,对较大的违纪事实和学生平时表现要负责进一步落实和了解,然后对照《学生违纪处理试行办法》,拟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同意后下发处理决定。

5、为确保违纪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需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接回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程序(年级主任要密切配合班主任做好工作)。

6、凡受警告及以上违纪处理的学生,都要写出个人成长反思材料(内容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今后承诺),交回政教处,政教处要将违纪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和个人成长反思材料,一并存入学生德育档案。

7、凡扣分达到“由家长领回,另择他校”分数时,由学校校委会召开会议,对该生的违纪事实审定后,进行票决。其结果有“本学期宽限10分、8分、6分、4分、2分;回家反思5天”或维持“由家长领回,另择他校”。

8、票决结果是“维持由家长领回,另择他校”时,违纪学生和家长有疑义时,可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收到申请后,可会同有关领导和老师召开该生复议会议,进一步对违纪情况客观公正的分析、评议。最后做出裁决,其结果有“本学期宽限10分、8分、6分、4分、2分;回家反思5天”或维持“由家长领回,另择他校”。

9、凡经过复议,给过一次宽限一定分数的机会学生返校后,在本学期宽限分数扣完后,学校再不给机会,执行“由家长领回,另择他校”的处理。

10、宽限分数的确定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评议宽限10分,第二个月内评议宽限8分,依次类推。

11、凡本学期宽限的分数,只在本学期有效,剩余分数不往下学期累计。

三、返校进班规定

1、凡因违纪回家反思的学生,要在规定返校日期(以政教处通知的日期为准)的当天上午8:30到11:00,下午3:00到5:00携带“本人成长反思材料”有家长陪同到政教处报到,接受再教育,并填写《严重违纪学生情况登记表》。

2、政教处签发违纪返校学生入班通知书(班主任、年级主任各一份)。

3、学生持入班通知书分别到年级主任、班主任处报到,同时接受入班教育。

4、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学生方可入班。否则,任何人无权让学生进班上课。

四、几项相关说明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其效用期一般为一学

期(约5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其效用期一般为一学年。在受处分期间,若当事人认识态度好,主动改正错误,无较大的违纪行为,可以如期撤消其处分;若当事人认识深刻,表现积极,在学校或年级开展的思想道德建设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平时有好人好事的记载,无违纪扣分的记录,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可以酌情提前撤消处分(半学期),若当事人不认识错误,再次做出影响较大的违章违纪、不文明、不道德等错误行为,可延缓撤消处分,并加重处罚。

2、撤消或提前撤消、延缓撤消处分的程序。

(1)当事人主动写出申请交政教处,并领取《大邓初中违纪学生撤销处分审批表》一式两份。

(2)当事人认真填写“审批表”,并分别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家长、班长签署意见后送交政教处。

(3)政教处审核后,经校委会研究同意由政教处拟出撤销处分的决定内容并打印成文,在全校公布。

3、凡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受处理期间不能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模范团员、优秀团干部,学期未德育鉴定不能为“优秀”等级。

4、有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的班级,本学不能被评为先进班集体。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教学事故认定 1. 教学准备

1.1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制定

校历、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由教务处负责制定。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2 教学进程表制定及任课教师安排

教务处根据实习教学进程表制定新学期教学进程表;根据课程设置安排新学期授课教师,填写授课通知书并下发任课教师。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工作,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3 课程表领取

凡未按规定要求领取课程表,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4 调课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严禁私自调课。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调课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5 教 材 1.6.1 教材订购

教材一年两次征订。每年6月20日前完成征订秋季教材工作; 12月20日前完成征订春季教材。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影响教材征订,责任人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6.2 教材发放

未按规定领取教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1.7 教学设施

教务处所属教辅科室(电教室、计算机房、实验室、器材室等)负责设备维

护、教学准备等工作,总务处负责材料购置工作。开学前完成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责任人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教学,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1.8 授课进度计划 1.8.1编制

《授课进度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程表》按学期编制。《授课进度计划》必须在期初一周内完成,经教研组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凡《授课进度计划》未按规定时间上交,一周内计一次教学失误;一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失误;无《授课进度计划》,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1.8.2 授课进度计划实施

实际授课进度与《授课进度计划》相差一周以上(不含一周),计一次教学失误;二周以上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 教学环节 2.1 备 课

教师应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授课进度计划》编写教案。每二学时编写一个教案,教案首页填写规范,教学过程设计合理。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

凡教案编写不规范、未按要求提前编写,每查实一次计一次教学失误;教案编写质量较差,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凡沿用旧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严重事故;凡无教案上课者,每查实一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2 课堂教学

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教学重点、难点,娴熟运用基本教学技能。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水平等运用正确的教学方法,重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课程的整合。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1)上课迟到、早退(以铃声为准)5分钟以内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5分钟以上或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2)旷课一节,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旷课二节,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授课教学目标不明确、重(难)点不突出、组织教学混乱、教学技能及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3 作 业

作业应依据教学目标设计,周作业量约为周学时数的1/3—1/2为宜。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作业,不合格作业要订正。

凡作业少于规定作业量或批改不认真(未批注时间、对错、没有成绩、订正之类等),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作业未布置或作业未批改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2.4 辅 导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它包括课外辅导、答疑、指导学生阅读和对缺课学生补课等内容。辅导应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

凡教务处安排的辅导课,教师应认真执行,要求与正常授课一致。否则按本规定2.2处理。 2.5 考 核 2.5.1考试命题

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进行考试命题(A、B卷)。题型设计科学,试题合理覆盖教学内容, 难易适当,份量适中,并附题解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十天上交教务处。

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卷,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2考试安排及教师巡考

(1)教务员在考试前三天做好考场和监考教师安排等工作。 (2)监考人员必须根据考试安排监考。

考试安排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影响考试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监考人员未根据考试安排监考或监考不认真,按本规定1.4或2.2处理。凡监考人员帮助学生作弊,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主考教师在考试时没有及时在考场巡视,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无

故缺场者,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4)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应按规定将试卷送交主考教师,违者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造成不良后果者,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3 成绩评定

评卷教师应该根据评分标准,仔细批阅,认真判分。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

凡未按规定批阅或未按学生成绩评定要素评定成绩,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2.5.4成绩上报

任课教师在考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和《试卷分析》上交教务处;班主任在考后一周内将班级《成绩汇总表》上交教务处。 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成绩,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 其它 3.1 实 验 3.1.1 实验保证

实验室管理员必须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同时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实验室管理员凡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实验前准备工作,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未制订《实验安排计划表》,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1.2 实验课开设

授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批阅和总结。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

未按大纲要求开设实验(设备存在问题不计)或实验开出率不低于100%,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2 教研与教改

教师要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形成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根据教学改革目标及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教学反思,研究教材教法,解决本校教学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1)不按要求参加教研活动或在教研活动进行时迟到早退者,每次计一次教学失误。

(2)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每次计一次一般教学事故。

3.3 师德规范

教师应带头遵守师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1)凡违反职业道德,向学生索要钱物、体罚学生,经查属实,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损失和影响,每次计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3)干扰教学工作,无理取闹,造成严重影响,每次计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教学失误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一课时津贴,一学期累计3次教学失误,作为教学事故处理,并视其情节和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2、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教师除批评教育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三课时津贴。

3、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五课时津贴。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教师,除进行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外,每次扣除其相应课时津贴标准的十课时津贴。

组织处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或拖堂超过5分钟。

2、.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或因未及时批改作业,或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教学内容出现知识性错误;组织课堂教学不力致使课堂教学秩序混乱。

5、.教师不备课上课;上课无教案;完全使用旧教案上课;或直接使用别人教案上课。

6、.无故不按时参加、或不按时完成、或不接受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教学研究工作。

7、.擅自取消或改变已安排的教学活动;随意改变上课时间、地点。

8、体育教师、实验课教师等未按规定着装;实验课等不按实验规则组织教学。

9、监考迟到3分钟以上;擅自请人代监考;监考时以各种方式要求学生提前交卷。

10、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抽烟、闲聊、看书报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11、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 考试不及格或不合格学生数超过参考学生总数的40%(含40%)。

12、.考试试题有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影响考试正常进行,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13、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定,导致评定结果严重失误,失误率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

14、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影响考试成绩分析的。

(二)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带有封建迷信、淫秽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

2、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或拖堂达10分钟,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

3、教师在上课、听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在上课时间拨打、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4、教师酒后上课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

5、教学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理,造成事态恶性发展。

6、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贬低、嫌弃、排斥、歧视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学生。

7、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学指导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使学生及其他人员受到伤害。

8、违反学校规定,未经教研组批准,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辅导材料等。

9、组织或变相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

10、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在考试阅卷中有徇私舞弊行为

11、监考教师缺席。

12、以各种方式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和考试内容;

13、对学生考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上报;放纵考生舞弊;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导致考场秩序混乱。

14、违反规定,私自更改学生考试成绩或等级。

15、不在规定时间上交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成绩报告书无法报告该科成绩。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科教处向年级、处室或教研组(备课组)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单位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科教处。

4、单位处理意见经科教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校长审核)后,由科教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科教处备案。

5、科教处有权对单位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公开批评,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扣发当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科教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科教处和校办各1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取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予以解聘或由学校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六个月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将给予全校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五、附 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科教处,相关单位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相关单位必须及时、认真办理科教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科教处备案。

4、本办法自教学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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