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

2023-09-24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1篇

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针对目前来说, 电子商务根据所交易的对象不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企业之间交易活动, 简称为“B2B”, 我们所知道的阿里巴巴就属于这类;消费者和企业两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简称为“B2C”, 天猫商城就是比较好的例子。还有一种就是建立在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活动, 简称为“C2C”, 比如淘宝店铺。

建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首先是防止税款流失。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C2C的交易规模从2015年起, 一直到今天都是在不断的增加并且增长速度极快。但是在2015年的时候, 个人之间的交易仅仅是实名制, 基本上都是没有税务登记的, 所以这些交易都不属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内。甚至有很多实体店将交易额转移到电子商务, 最后申报税收的时候只报实体店的收入, 从而达到了减少税收缴纳金额的目的。这种现象可以称之为偷税漏税, 如果不加强的话, 就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其次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加强也能够保障税收的公平。对于税收来说, 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公平性原则, 一方面来说, 如果征管出现疏漏就会使得电商税款流失, 对于实体经济会造成一定的打击;另一方面, 如果市场上的竞争不公平, 就会使传统的实体商家转移经营模式。最后也能够提升一定征管水平, 网上电商在随着时间的推移, 交易额不断地提高, 从现在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 未来电商将会处于商品交易的主要地位, 所以更需要去探索电商税收征管和服务的措施。

二、电商税收征管的有关借鉴

对于任何事物都要有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的精神, 尽管我们国家的电商交易额已经位居世界第一, 但是电子商务并不是我们先发展的, 所以要虚心的借鉴其他国家的优点。从美国这个国家来说, 规定制度、立法、鼓励电商发展等等, 这些实际行动让美国有了更好的提升。美国为什么提倡电子商务免税呢, 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个国家的主要税收的来源是所得税税收收入。对于欧盟来说, 与美国是不同的, 即使政府减少了对电子商务的干预, 并且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帮助其壮大, 但是却没有主张免税政策。欧盟对于实际征管这个方面是很有规章制度的, 他们是利用电商的纳税编码, 按照网络来进行区域划分进行收入汇总的, 与其真正申报的数据来进行准确的比对, 最后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增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目的。对于印度这个国家来说, 他们就是主要以流转税为主, 对于电子商务贸易来说就是一个净输入国, 所以这个国家也是最先主张征税的国家之一。对于该国的实际征管方面, 自从新德里试点开始, 几乎是所有的网络零售商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 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交易信息数据。

三、对于我国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与完善

对于我们国家的电商应该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对自然人以及企业进行要求, 让他们进行税务登记以便于能够有效的完成电商注册申请, 对于现在已经存在的电商就要进行交易程序的更新, 避免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对于一些特别的, 可以允许他们注册临时电商,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电商规章制度来进行监管以及税务征收。

对于税收也要不断的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对“C2C”电商, 因为大多数为自然人经营且规模小, 每月营收稳定性差, 传统个体工商户征管方式与其匹配性不强。按年征税的方式能够让征税系统在固定的时间内自动生成数据, 在某些方面上也能够减少财务人员的安排, 也可以对交税纳税的人员在优惠政策上进行二次减免。

建立电子支付代收代缴税收制度。对于很多临时性质的卖家以及跨境电商的卖家来说, 可以采取属人属地二者相结合的税收管辖原则, 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并且根据该地实际情况实施代收代缴制度。在提交订单的同时选择所交类别, 支付的时候将款项与税款一并支付。

完善电子发票制度。这种方式所出的发票能够与纸质发票起到同样的作用, 也具备着同样的法律效应。对于发票的格式以及安全系数要保证规范统一。对于税收的征管也要建设信息化的方式, 税务机关本身要不断的加强建设, 可以加强系统的管理, 联合具有代表性的一些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以及相关的信息技术公司, 开发并完善电商税收的系统, 并通过软件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的信息共享网络, 对电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

四、结语

今天我们身边的互联网已经普遍使用, 电子商务也承担起了其重担, 在未来的时间里, 随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水平不断的提高,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有显著的提升。

摘要:目前已经是互联网普及的时代了, 在所谓的“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 各方所关注的焦点有一部分放在了电子商务税收的这个问题上面。接下来的这篇文章主要是通过增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的进行的必要性论证, 在征管的过程当中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不断地吸收建议并且不断地完善, 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主要问题进行的相关讨论, 目的是为了能够让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能够在时代的进步之下, 变得更加规范、高效。

关键词:互联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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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在其建立、发展和演变的过程中大体经历了制度、模式和体系三个较大的发展脉络。每个发展阶段都凸显其时代烙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特点。从20世纪50年代的全职能、粗放型的管理制度到90年代末期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提出与实施,从2003年的丰富了税收征管模式的内容到正在构建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阐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是一个嬗变过程,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展开理性分析,并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以进一步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关键词〕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征管制度;征管模式;征管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大跃进”和“文革”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代理、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代理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代理组织体系,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发布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代理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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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张雅君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法》修订[J]涉外税务,2012,(11):45-48

[12] 朱国平对基层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探讨[J]涉外税务,2012,(9):64-68

(责任编辑:韩淑丽)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3篇

摘 要: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不断结合,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影响。在“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压力下,税收征管的革新也在不断地与时俱进,严格实施“互联网+”,能够推动税制的不断革新,也是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趋于现代化的关键方式。本文主要讨论“互联网+税收治理”革新与改变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互联网+” 税收 征管 改革

1 税收征管改革发展至税收治理的过程

简单总结税收征管成长过程,对于当今“互联网+”潮流冲击的认知具备重要价值。

1.1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及税收征管起步阶段

“一五”阶段,是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的初步发展时期,主张“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基本准则。20世纪50年代初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作为那个时期的基础税法[1]。我国也在那一个阶段开展了极其集中的财税管理制度,成立并补充了一套具有税种类多元化、以及重复征收特点新的复税制度,开始建设起了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958年~1978年这个时期,我国税收管理改革逐步处于搁浅的状况。于1975年修订后的《宪法》取缔了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仅存的“公民有依法交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作为世界上罕见的完全不包括税收相关条例的宪法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也逐步发展至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制定的《宪法》还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缴税的责任”的税收条例。“非税论”的理念禁忌彻底被冲破,税收的用途被大众再次评价与关注,税法体制的革新也逐渐开始。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使我国税收管理具有单独以及一致法令法规,该举措被当做我国税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证明我国税收管理逐步与法律接轨[2]。1991年,我国开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相互限制、互相协助的“征管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形式,缴税人自觉申报交税和税务代理的试行工作逐步开展。

1.2 分税制革新推动税收法制建设的完善时期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以及改变的目的更加清晰化。从1990年代开始,依据税法一致、合理分配关系等主导思想的的带领下,我国成立了流转税法,该税法是以实施全面的增值税为关键,消费税以及营业税作为辅助税法,对《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暂行管理条例》做出了修订,是一次全新而又系统的改革。于1992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证明我国的税法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对于税法的实施做出有力的保障。为顺应分税管理制度的需求,把所有的税种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且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总局两类管理机构。国家级的税务局主张“推动征管查的互相协助,以及专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全方位进行深化管理”,其税收征收的形式是缴税人主动申请交税,而不是税务人员上门征收,每个阶级的税务管理机构都配备计算机互联网装备,地方税务总局还只是初级发展阶段。于2001年《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再次修改,对依法纳税的工作目标再次强化,推动依法税收的法律化进程[3]。

1.3 全方位推动财税体制革新后的新进步时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推动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保障市场统一、推动社会公平可持续发展、达到国家长治久安层次,对强化税制革新作出全方位安排,也为税收的现代化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为税收在服务发展中的展现用途指出了道路。税收体制是现代财政体制的核心组成要素,表现和承担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等多角度的基础联系。2014年中央政府通过《财务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1994年分税制革新成果不断强化,并在此前提下进一步作出理论的改变以及应用的创新,也为税收制度的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方向。

税收征管水平完整的展现了国家对税收治理的水平,对国家的治理有着更深远的影响。税收制度的不断革新和深化,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也是当务之急[4]。国家税务局主张建设完善的规范税法制度以及完整的税务制度系统,不断使服务体制更加方便快捷,建设强大稳定的信息系统以及高效廉洁的组织团体,力争在2020年初步完成税收现代化体系的任务。2015年9月“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表示,用更加开放包容的胸襟、改变与革新的勇气、协作双赢的理念,全面推动互联网与税收管理的结合。

2 “互联网+税收治理”改革的进展趋势

2.1 创新思维作为指导,明确税收治理的定位

“互联网+税务”高度结合,必须全方位审查税收工作,以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为原则,主动实现“互联网+”的乘数效果,完成税收工作全面转型创新。

(1)革新跨界协作,完成“行业+”。“互联網对传统行业”成立的新兴商业形式、全新的营销模式,也表明新的经济业态、新的经济税源的出现。税务部门能够改革体制制度,冲破现存的层级阻碍,充分使用互联网资源,以完成跨界协作。上下部门之间资源的内外整合(不包括国家税务与地方税务之间),寻求跨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及媒介机构与软件公司、电商平台、物流集团等协作,全面了解纳税人互联网时代交易状况、支付形式、交易模式等数据资源,合理纳入税收监控范畴,为深化税源治理、税收风险预测、税务稽查选案及税收政策的改变提供信息基础[5]。

(2)改变交易平台,完成“三维+”。一直沿用的办税方式是由纳税人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排队叫号窗口服务实施纳税,改为到自助终端装备查询纳税,在转变为自己登录税务机关网站进行申报的流程。不管是办税服务厅“一窗式办理”或者“一站式处理”,或者“同城办理”、银行受理转账,都会受到地区、时期和形式的制约。推动“三维+”,关键是为了冲破这些制约,创造出多元化、没有时间空间等条件制约的纳税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当做行政业务办理的一项基础装备,依据电脑、移动智能终端、APP软件等服务终端设备,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运用的前提下,让纳税人可以像自助购买火车票、充值话费、自助存取款一样便捷地缴纳税款及相关业务的办理,完成从税务登记管理、税款申请缴纳、电子发票的应用、交税凭条的开据等全面的多功能的电子税务局。

(3)改革纳税服务,完成“人文+”。为纳税人供应便捷的服务是税务机构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创建服务型税务机构的必备要求。完成“互联网+税务”最核心的一个要素就是让纳税人认可。依据“起步于纳税人需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基础、结束于纳税人遵守”的规定,完成“人文+”,一方面要提升纳税人的认可度,另一方面要提升办税人的幸福指数。强化优质的纳税体验,以纳税人需要为核心,不断补充政务信息公开化、税收法规政策库及办税流程模块,使其更加完整。研发简便操作的办税操作体系,使用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完成发票检验和审查、无线数据输送、在线寻求帮助、纳税人认可度调查等,让纳税人可以快速办税的同时,也实现税务人员移动办公。

2.2 严格实施规划,推动税收治理的发展历程

(1)不断补充税收立法,确定政策依据。在法定程序下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条例》,带动电子商务稳定可持续发展。第一,寻找创建电子税务登记的新登记形式,完成新办纳税人登记管理网络与信息化,简化行政审理与批准的标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网络经济进步。第二,拓展发票管理方法范围,确定电子发票的法律意义。使用数字证书、二维码等手段,创建统一的电子发票数据文件准则,高效缩减征纳双方发票审批印刷、采购运送、储存销毁等资金投入,逐渐完成纸质发票到电子发票的改革。第三,推动数据开放,确定第三方涉税信息互换和税务审查获取电子证明的合理性。在法律方面确定有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规的惩罚等,依据法令制度的权威性对其进行限制,创建合理的电子税务系统。第四,推动产业革命的发展,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优惠措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推动责任的调整,深化征管的革新。加强税收的威胁管理,提升缴税人的服从度。首先要明确“互联网+”时代的税收制度与管理体制的误区,推动线上线下的税收遵守,以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形成相应的体系。使税收的执法更加合理,强化对电子税务的审查。要清楚认识到税务审查的现代化发展对于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与治理的重要性,从思维模式、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改变与提高,模仿并创新西方国家的互联网监督手段,不定期抽检,以推动公平合理发展,完成税收职能的作用。

(3)强化对信息化的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信息管税是对税收征管的一项关键举措,信息化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网络信息准确、安全。此外,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与监督,对大数据平台要严加监管,避免出现漏洞以及病毒的共计,创建信息提取体制,与网络运营商进行密切沟通与协作,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4)实施业绩评估,不断加大对人才的建设。第一,模仿美国国内入署高效的业绩评价制度,不断加大对税务人员的考核以及税务系统的考核,不断完善互联网+税务的考核标准,提升税务体系的执行水平。第二,建设税收信息搜集部门,成立信息统筹风险治理与督查,提升对互联网+税务的最新信息的判断能力。第三,不断革新理念思想,借助于税务系统的劳动力资源以及外脑的智力帮助,创造出互联网+税务的作用和带动力。

2.3 借助社会合力,参加国际税收协作

(1)以政府为核心,实现多元管理的合力。改革是带动发展的首要驱动力,也是实现发展主旨的基础要求,互联网时期电子政务云的创建使政府每一个部门间的联合管理以及合作分工变为基本的工作模式。政府简化政权,对所属部门下放一定的权利,职能和结构的调整以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开展,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创建,对互联网+具有更大的包容性。(2)共同协作,提升國际税收的作用。现阶段税源的稀缺,使竞争日趋激烈。在“互联网+”时期新经济逐步与国际竞争结合中,需要充分认识到市场的各个主体间的竞争与协作,依据国际经济协作和发展组织的的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逃税体系监控的系统,增加我国在国际的影响程度。

参考文献

[1] 袁显朋,赵联果,王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发票发展探析[J].财会通讯,2017(04).

[2] 刘洁,蒋卫东.“互联网+税务”新模式探讨[J].财会研究,2016(11).

[3] 崔晨涛,崔玉亮.“十三五”期间促进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治理政策展望[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4).

[4] 张茜怡.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再造研究[D].云南大学,2016.

[5] “互联网+税收治理现代化”专题征文启事[J].税务研究, 2015(12).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4篇

随着我省推进工业化发展战略和南昌打造中部地区重要商贸物流基地战略的实施,全市商贸物流业日益繁荣,尤其是专业市场如雨后春笋,茁壮成长。2012年,全市已形成153个专业市场,商品交易额达到781.73亿元,成为带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从税收贡献度看,全市专业市场年缴纳国地税仅占全市税收总额的1.5%,这与其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最近,地税部门对专业市场组织了一次调查,其中暴露的一些税收征管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户籍管理薄弱,未办证的户数多。

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看,专业市场地税户籍管理力度薄弱,许多经营业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漏管率平均达到20%。此外,还有不少专业市场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纳入地税征管。

(二)税源监控乏力,核定税负难度大。

专业市场的经营业户大多不需要使用发票,税务部门无法监控其真实销售收入,传统的“以票控税”机制不堪一击,核定税负只有避重就轻。如某城区商贸城:有经营业户626户,其中地税纳入管理387户,但仅有2户在地税缴纳了税款,其余经营业户均在起征点以下。又如某大型市场拥有A、B、C、D四个区共5 560户经营户,未达起征点的就有4 570户,剩下的990户2012年缴税295.56万元,平均每户月纳税才248.8元,远未达到按月销售额2万元应纳地税372元的最低标准,税负明显偏低。

(三)执法环境不佳,调高税负阻力大。

在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往往对调整税额有抵触情绪,有时还会集体上访和罢市,使得税负多年停留在低水平上难以调高。以前面所述大型市场为例,该市场商品交易额从2000年到2012年增长了266%,但单个经营业户税负还普遍停留在2000年左右的水平,除了2011年11月国、地税起征点提高后大量经营业户不再缴税外,十多年未调高税负。2007年,该市场国、地税征管机关曾经打算调高税负,最后因市场经营业户集体拦堵城区主干道而作罢。

(四)市场经营不善,税收贡献度低下。

调查人员走访了几个专业市场,有不少经营状况很不景气,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税收贡献也乏善可陈。以作为城市副中心的某区为例,在该区的9个专业市场中,有2个市场至今未开征,而建材、家具、汽配等4个市场共有777户经营业户,2011年入库税款仅29万元,平均每户年纳税额398元,2012年又因为国、地税起征点调高、市场装修等原因,这4个市场全年没有缴纳税款。

二、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地税部门内部原因。

1.税收征管“孤军奋战”。

基层地税部门没有与市场的管理方和工商、国税等执法部门形成管理合力,导致执法力度薄弱。从调查情况看,工商、国税、地税都是各自办证,各管一摊。很多经营业户在地税部门上门宣传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抵制情绪非常大,甚至围攻地税干部,税收执法显得非常“弱势”。

2.调整税负“无计可施”。

在调查中,不少基层干部反映,国、地税起征点调整后,税负核定工作到了束手无策的地步。原先起征点在每月5 000元时,每户最低地税税负大多在每月100元左右,专业市场内经营业户普遍都能接受。2011年11月国、地税起征点调高后,即使按月销售额2万元计算,地税最低税负也要372元,使他们趋利避税的动力进一步增大,普遍宣称自己销售额较小,而核实其销售额犹如“雾里看花”,导致核定税负难上加难。

(二)外部环境原因。

1.市场建设的层次不高。

由于专业市场布局不够科学,导致同质性市场多、层次良莠不齐。以南昌市为例,建材市场在西湖区就有喜盈门建材市场、洛阳路建材市场,青云谱区有省建材大市场、市建材大市场、华东建材市场、热心村陶瓷市场,青山湖区有解放路香江商贸城,数量太多。一些市场内部规划不科学,缺乏前瞻性眼光,比如洛阳路建材市场、五华大市场、万寿宫商城等,经营秩序比较混乱。

2.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

目前,专业市场的管理方不是开发商就是物业公司,它们在衡量协税护税与自身利益的天平上明显偏向后者。市场管理方对经营业户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只能是一个物业公司的角色定位,自身收取市场物业费尚有难度,对协助地税机关征税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诚信纳税意识缺失。

一些开发商在市场建设初期,出于营销的需要,进行了一些错误的宣传,导致经营业户对纳税义务的认识存在误区。如某商贸城曾经许诺,凡进场经营的经营业户三年内免交税收,致使经营业户主观意识抵制纳税,至今影响尚未消除。不少经营业户错误地认为“费就是税”、“有下岗优惠证就不纳税”、“赚了钱才纳税”,还有的把国家出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错误理解为国家就是为了让个体工商户不纳税。

三、其他地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经验的借鉴

据有关资料报露,在浙江省义乌市的中国小商品城,2012年商品交易额已达到580.03亿元,国税部门在这个市场征税10.09亿元,地税部门征税4.31亿元,税收征缴率超过南昌任何一个专业市场(见下表)。

从以上比对表看出,虽然义乌市小商品城的税收征管力量与管户数量对比极其失衡,但其实际税收征缴率接近理论值的40%,这在全国的专业市场中可谓首屈一指。究其原因,其市场税收征管有几大法宝。

法宝一:政府办市场,企业管理市场。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的建设主体是政府,它没有管委会。市场管理者是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政府控股,这样就从产权上保证了政府对市场的统一管理和指导。

法宝二:建立“市场税收准入机制”。在这个市场,严格按照是否依法诚信纳税以及纳税多少来确认市场摊位经营权和投标权。

法宝三:执法部门联合实施市场“清税制度”。在这个市场,经营业户退出市场或转让、转租商位时,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宝四:成立群众性协税护税组织。该市早在1996年就成立了协税护税协会,目前会员已达62 000名。该协会除参与定期定额调整和超定额申报外,还参与税收宣传、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查等工作,成为税务部门的强力“助手”。

四、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的对策

分析中国小商品城的成功案例,我们不难得出,义乌市之所以能将专业市场管理规范的关键是政府直接投资建市场的模式。这个模式虽然不可能照搬照抄其他地区,但对我们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管有很大的启发。当前,对专业市场的税收征管,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条途径“多管齐下”。

(一)提升专业市场层次。

针对专业市场布局不够科学、经营不够规范、环境交通落后的现状,地方政府应科学制定专业市场的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专业市场的设置。对正在建设的市场,积极借鉴义乌小商品城的经验,实施标准化管理,力争开业时就规范管理。对现有的老一代专业市场,应加以改造整合,实行行业扎堆、功能分区,改变过去粗放式管理,逐步升级管理模式。

(二)成立综合治税专门机构。

突出地方政府主导作用,联合多部门力量,改变过去税务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成立以政府牵头,由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行业协会、市场物业公司等多家单位组成的专业市场税收综合治理机构,指定一名政府班子成员作为负责人,合理确定各单位的职责分工,统一领导专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全市统一的专业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专业市场税收综合治理机构牵头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原则、方法步骤、阶段时限、工作要求等。在整治活动中,各部门根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整治初期应秉承“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保证先纳入管理再逐步提高税负。

(四)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在新设立的专业市场,将经营业户的经济能力和诚信纳税能力作为经营业户进入市场的参考条件。当经营业户进入市场营业时,市场管理部门、工商、国税、地税实行办理证照、登记审核、信息采集一条龙服务。经营业户停业退出市场时,也由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次办理注销手续,最后经营业户才能结算出场,从而在源头上堵住税收流失的缺口。

(五)科学核定税收定额。

建立各级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商贸等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搭建统一规范的交流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涉税信息高度共享。税务部门科学制定各专业市场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的市场税收定额标准,根据经营业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定额,特别是科学认定未达起征点经营业户。与此同时,及时在市场公开税负核定情况,在市场内设立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全面推行委托代征。

从全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趋势看,对个体税源实行社会化管理、推行委托代征和发挥协税护税组织作用是一条必经之路。应在专业市场成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经营业户积极参与”的协税护税组织。在管理规范的市场,采取“自愿委托,互惠互利”的委托代征模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定期支付代征手续费,实现委托代征制度化。在管理还不规范的市场,采取委托街办等基层政府代征的方式,待管理规范后,再委托市场物业公司代征。(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5篇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调研汇报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全面了解情况,就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研,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狠抓征管组织体系建设,强化税收征管质量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地税系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通榆县地方税务局依据“统一规划、精简效能、依法治税、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省局159号文件精神进行部署,统一了机构称谓,

规范了执法主体,明确了工作职责。截止5月,我局共有干部总数104人,配置包括管理科等在内的内设机构共13个,瞻榆分局等派出机构8个。

在省局《岗责体系》的贯彻方面,我局尽早动手,狠抓落实,在年初就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首要位置。4月份,还组织开展了全局性的征管机构改革,并按照新征管法及省局《岗责体系》的有关规定,将日常检查划归检查科管理,将重大的偷税、抗税案件划归稽查局管辖,进一步地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提高了检查工作效率。

根据省局岗责体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又制定了具体的易于理解和操作的运行规范及流程图示,并深入基层进行讲解和落实。利用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税务干部的执法程序和工作秩序。同时充分发挥征、管、查三个环节各自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内部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征、管、查信息交流,打破了传统的各自为政的局面,从而实现

了互动式的三维立体征收管理模式,有效地提高了征管质量。

二、征管信息化建设方面 jtais软件运行情况:

我局前七个月数据已录入完毕,八月份已使用jtais软件处理征管业务。

市场分局和农村分局由于机构未确定等原因没有录入纳税人信息,这部份需机构确定后进行信息录入。 jtais运行情况:

从四月份起我局已使用省局新征管软件,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有些错票不能处理。

jtais现行版本不能处理的征管业务有发票管理、稽查业务、分支机构户籍录入。我局发票处理办法是使用旧软件进行处理;分支机构数据暂停录入。 征管数据的安全问题: 定期备份数据库,备份方法是备份全部表到硬盘。

制定了关于征管的录入、存储、修改、备份、恢复等问题的管理制度,主要内

容是:

数据录入管理制度。

数据录入要严格按照表单如实进行,要注意区分自查补税、稽查开票、补缴欠税等的业务处理模快,错票要在当日进行错票更正,票证序号要录入准确。 存储管理制度

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与工作无关的程序、文件等,不得安装游戏软件。要妥善保管各种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

修改管理制度

不得直接修改征管软件数据库,修改数据要通过软件模块按正常操作程序进行。

数据备份管理制度

在软件达到自动备份之前,要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备份数据要进行异地保存。

恢复数据管理制度

恢复备份数据有可能丢失部分数据,一般不作数据恢复工作,不得已必需进行

恢复时要由系统管理员进行。通过设置服务器密码来阻止非法用户的数据恢复操作。

工作方向和目标

在加强内网建设的同时,加大外网建设,这项工作需要软硬件和技术上的支持。

三、管理基础建设方面 个体税收征管部分

我局所辖个体工商户3510户,其中共管户2418户,自管户1092户。定额在元以下的有106户,年营业税税额万元;1000至5000元的有193户,年营业税税额万元。按营业税起征点元,增值税起征点元的标准,调整后实际纳税总户数为2564户。其中:自管户986户,共管户1578户。

我局个体、市场税收收入计划数282万元,提高起征点后,预计最低将损失税款万元,对我局税收任务的完成影响较大。

另一方面,提高起征点也会导致在新起

征点以下原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享受免税政策,这就给刚刚达到起征点但纳税意识不强的个体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我们采取了源头严格控制的方法来解决此问题。即在核定纳税定额的初始阶段,对纳税人进行严格的典型调查,认真核对纳税人营业额的准确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参照文件规定享受政策优惠,避免了一些不够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浑水摸鱼,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 ,由于非典疫情肆虐,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征点的提高及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得我县的个体税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但是,我局并没有因税收任务受到影响而对政策产生拒绝或抵触情绪,仍然严格及时地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贯彻落实优惠政策,保证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客观因素的干扰。我们对个体市场零散税收的征管采取岗位责任制,对市场税务所的所长采取聘任制,试用期为一年,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就继续任职,完不成的就地免职的硬性管理措施,使市场税务所分管的税收征管质量明显提升。 多年以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在我县个体税收征管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截至8月,我县2700户纳税人中有2400户采用的都是此种征收方式,约占总户数的89%。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深入,这种征收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的要求。 要消除双定征收的负面作用,应逐步废除定期定额方式,另外,目前我县对购买者取得发票的激励措施尚欠缺,建议采取定期发票抽奖等方式加以解决。

征管制度建设及税务登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局为了达到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增强广大干部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的目的,始终坚持权、责、利相结合,对征管工作实行“定片管理、权责明晰、分级考核、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和“奖优罚劣、上罚一级、月考季兑现”

的考核办法。在征管工作的具体考核上,坚持征管工作目标的计分考核与征管工作单项奖罚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征管制度体系。我们先后制定了《征管工作分级考核办法》、《征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通榆县地税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通榆县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规程》等等,狠抓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管理

一、二科和农村各分局每个月都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户籍管理进行清查,检查科及稽查局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分别对该片责任人、分管该片工作的领导以罚款,县局考核小组组织的复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稽查局、管理科、检查科相关责任人员、主管领导罚款,县局主管局长组织的抽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县局考核小组成员、稽查局、检查科、管理科相关责任人员、考核小组组长罚款;省市局及县政府组织的检查,每查出一户漏管户,处以相关责任人员、科长或分局长、主管局长、县局局长罚款。

如此层层考核,层层处罚,形成了一整套完整、规范、成熟的三级征管考核体系。使我局的征管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

在征管实践中我们发现,省局制定的征管流程仍存在着过于繁琐,不易理解等问题。部分规程甚至还有自相矛盾或程序重复的现象出现。

向纳税人分发税务登记表时管理科综合岗的职责就与征管科税务登记岗的职责重复。

由于纳税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时如果让纳税人自己填写表格,会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表格填写不规范或不齐全的问题出现。

综合岗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的了解程度没有专管员岗深刻,因此,有些表格建议改为由专管员岗辅助纳税人填写或改由专管员岗直接填写。

在基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有些纳税人尤其是部分难缠户钉子户,税务机关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费尽周折才

使其到税务机关来办理登记,可是还需要开付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等繁琐的程序,给纳税人造成抵触心理。建议对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且理由单纯的纳税人直接就可以批准登记办理缴税事宜,而无需审批的形式。

部分自管户需要办完登记后立即缴税以方便购买发票,而新征管流程规定的是税务登记与定额审批相分离的制度,即必须等税务机关在一个月内审批下来后再将定额录入微机方可购买,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不符合税务机关精简、效率及方便纳税人的工作原则。 纳税申报管理

6月,按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一切从纳税人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基本原则,我局与中国工商银行通榆分理处联合,开创了全省地税系统利用网上银行划转税款之先河。开通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按月直接申报、银行网上

申报、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四种方式中自由选择任一申报方式。 同时,为了加强纳税申报的管理,提高纳税申报率,确保纳税申报的质量,我局还制定了《通榆县地税局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其列入为征管工作目标考核的组成部分。

每月由计征科申报窗口负责申报质量的管理,并及时进行稽核。

1、纳税申报表标明纳税人识别码、填列税款所属期、应纳税种、税率、应纳税额,营业税户还应填列月开出发票金额。

2、申报窗口应积极、准确地受理纳税人申报,不得无故拒绝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申报资料保管完整,受理的纳税人企业申报表应与微机中反映的已申报户相符。在每月十一日将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第四联由窗口经办人员和管理科综合岗在对方接受清册上互相签收后传递到管理一科。对每月受理的企业逾期申报,在月末按以上手续,由窗口经办人员与

管理科综合岗办理转交手续。申报窗口每月将受理的个体纳税人申报表装订成册并负责保管。

3、申报表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会计主管和经办人章,受理申报后,由窗口受理人员盖章并填列受理日期,同时,返纳税人一份。

征管科设专人负责考核工作,每月对各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一次稽核,并将考核情况按季向全局通报。建立严格的考评惩处机制,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各月申报率均有明显提高,申报准确率达99%左右。 税款征收

我局在县城范围内设立有办税服务大厅一个,城区内所有纳税户均已实现自行上门申报。省局将统一部署实施12366多元化纳税申报缴库方式,我局对自管户也已开始实施银行网上申报方式,致使办税大厅的人流大幅度下降。针对此种情形,我们及时进行了人员调配,在征管模式上实现了与时俱进,将原1 2

税务局加强税收征管范文第6篇

摘 要:现代市场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拥有并寻找超越其对手的资源,而市场主体配置资源及实现产品的价值交换已经由货币的直接给付向信用经济发展,信用经济其实质仍是债的对价交换形式,通过债的对价形成了市场主体与其利益相关方价值链的延伸。基于税收上的债权实现,税法应设想当债务人以消极方式履行债务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实践中很有必要通过扩展债的效力以达到修复断裂的债务链条,以便税收之债得到的实现。

關键词:代位权;可行性;公法之债

1税收债权的特点

税收债权相对于普通的民事债权具有以下特点:

1.1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一般而言,税收债权具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能,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应倾斜于公共利益的天然偏爱,这也不难发现税收债权区别于一般普通债权的价值优位。

1.2税收债权不具有一般债的协商机制

税收债权基于国家职能具有强制征收性、债权数额的固定性、债权征收的无偿性。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税务机关和债务人就债的履行一般不具有协商的基础,即便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减免税,但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及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民商事债权一般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任意处分,通过协商达到消灭债的死亡基因功能。

1.3税收债权不具有民事债权的一般让与性

税收之债属于公法之债,其债权主体只能是国家,即除中央与地方政府、税务机关之间及税务机关和特定机关之间以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受让人。这说明税收债权转让其受让主体的限定性,而民事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一般债权转让的条件,同时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有利于从市场中发现对价,这或许是税收债权不可让与的短板。

2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债权实现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债务承担意味着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当债的履行出现瑕疵时,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一般可通过债的现时义务诉求于法律强制执行。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完美的,债务人自身履行债务除了受其现实偿债能力影响外,还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预期的影响。当债务人以市场主体进行价值交换时,债的对价链条具有延伸性及其身份的置换性。税收债权应放置于社会背景下,考虑公债的强制性,税务机关有必要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代位权制度肩负着其应有的使命与作为。笔者认为通过市场主体价值交换形成了债的链条,达到扩展债的效力促使国家税收之债得到实现,这或许是税收债权所具有的能动性体现。

3从诉讼角度行使税收代位权需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上代位权,基于税收代位权审判的实践,笔者认为需注意如下几点问题。

3.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方式的问题

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学界一般存在直接行使代位权和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会增强税务机关清缴欠税的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但税务机关直接行使代位权也很容易造成债务人权利受侵害,这种方式缺乏有效的制衡和规制因素。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有利于法院审查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对税务机关不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3.2税收代位权客体的问题

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也就是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些债权行使。民法上的代位权一般局限于金钱上的给付,基于税收债权实现关乎社会产品分配格局,考虑到市场经济主体其债权的利益存在跨时间配置的特点,笔者认为,税收代位权客体应有所扩大,不应仅局限于民法上有关金钱给付,而应适当地扩大财产利益及具有货币等价的金融资产。

3.3税收代位权的诉讼管辖的问题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该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上明确了民事审判中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但就代位权诉讼涉及的法院管辖性质并无约定。关于税收代位权诉讼程序管辖的问题,由于一般地域管辖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程序较为复杂。基于有利于税收代位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代位权诉讼法院管辖应以特殊地域管辖为适,例如选择税务机关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3.4税收代位权诉讼中调解的问题

公法与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法领域一般不容当事人间进行调解。税收债权具有其自身特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减免税。当行政机关面对纳税人(债务人)经济利益减少时,税务机关不能对债务人进行非难。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协商机制,融入必要公法领域的调解机制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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