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天河范文

2023-09-22

人间天河范文第1篇

花景建设是指利用观花植物来美化、点缀和装饰公园、广场、街道、小区、建筑等。

1 广州花景建设现状

广州有花城的美誉, 却没有闻名全国的花景, 没有知名花景作载体, 就无法展现花城魅力。为打造广州“四季缤纷、千年花城”的城市品牌形象, 2015年广州开始实施花景建设, 制定了《广州市花景建设规划 (2016-2020年) 》, 目前已基本建成赏花点58处, 花景62个, 遍布11区。按照计划, 广州今年将继续新增宫粉紫荆、木棉、美丽异木棉、凤凰木、黄花风铃木等10万株观花乔木, 并在已初步建成100个花景的基础上, 打造不同规模、不同特色的主题花景20个。

2 当前城市花景建设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基于二战后迅猛发展的花卉产业, 首先抢占了有利优势和发展先机发展花卉贸易, 于20世纪70年代便抢先赢得了市场。发达的花卉贸易基础上, 花景建设的材料丰富, 加上一直以来对园林理论、实践的长期研究, 在景观效果与生态效益两方面均获得了长足发展。国内花景建设起步较晚, 近年来各种级别和类型的花卉景观建设开始逐渐增多。北京植物园、北京海棠花溪、武汉大学樱花、杭州西湖荷花、广西百里杜鹃等, 为广大游人提供了亲近自然、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为旅游者提供了感受花卉魅力的好场所, 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和城市魅力[1]。

3 天河花景建设研究

天河区是广州市新城市中心区, 位于广州市新中轴线上, 目前已建成赏花点11处, 计划到2020年前完成19处。研究天河花景建设对于广州中心城区花景建设有着现实借鉴和参考价值。

3.1 天河花景发展现状

2015至2017年间, 天河区围绕天河中央商务区、天河路商圈、智慧城等重点区域, 通过科学规划景点设置, 着力打造体现天河特色、彰显天河品位的花景工程:

(1) 构建城市花景骨架。在花城大道、黄埔大道、车陂路、金穗路等市政道路、综合公园及公共绿地完成种植凤凰木、玉堂春、黄花风铃木、蓝花楹、凤凰木等观花乔木1.27万株, 赏花面积达3.9万平方米, 建成不同规模、主题鲜明的城市花景。

(2) 营造四时繁花、特色鲜明的道路景观。在金穗路、花城大道、黄埔大道、天河路、天河北路、火车东站等主干道及重要道路节点对城市花景全方位升级:种植花带9825平方米, 布置花境1260平方米;实施栏杆挂花1231组, 灯柱挂花60个;摆放防腐山樟木扇形花箱、两层玻璃钢组合花箱、绿色玻璃钢组合花箱等9种款式花箱1397个;布置平面花坛3267平方米、立体花坛1110平方米;种植隧道、桥梁以及河涌护栏紫花勒杜鹃带4公里。

(3) 打造街头赏花节点。在金穗路、天河北路五山科技园中间带、中山一立交桥底、中山大道车陂路口导向岛、奥体路等位置, 以鲜艳时花和开花乔木, 流畅起伏的线条营造开敞优美的疏林草地。

3.2 天河花景发展建议

天河区虽为建成区, 但山林环抱、水系密布, 非常利于构建地域特色花景。目前已建花景主要集中在中部和西南部, 以街区花景为主。成片的赏花景点不多, 主要集中在华农校园、天河公园及燕岭公园。经过三年建设, 天河花景建设已初具规模, 如何继续发展是当前主要课题。笔者认为应坚持科学谋划、高效管理、突出特色的原则从以下方面入手:

(1) 规划特色花景。天河区为广州改革开放的窗口, 新市民文化的汇聚地, 花景建设应充分结合本地气候、历史、人文、地理、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等元素, 融入城市绿地系统, 注重点、线、面立体化布景, 形成区域特色花景。

(2) 打造国际花园。利用天河区位、交通等方面优势, 向市政府积极争取选址华南植物园、天河公园等适宜地块, 以工匠精神打造一处比肩加拿大布查特、荷兰库肯霍夫等国际著名花园, 具国际影响力、全国第一的广州花园, 体现岭南园林精髓, 传承千年花城文化, 凸显现代广州活力, 为当代岭南园林留下传世之作。

(3) 开发东北部花景。利用乡土观花植物, 将火炉山、凤凰山、龙眼洞森林公园纳入花景建设, 形成花海花田;将花景建设到村道、村镇公园, 融入乡村绿化美化。

(4) 整合水岸花景。以临江大道花景为主线, 花城广场为节点, 形成现代都市精致品味花景;利用亲水宜人的观花植物将区内河涌连为一体, 打造有品味上档次的城市水系风景线。

(5) 构建立体花景。以“四季常绿、四季有花”的空中花廊为主景, 对建筑屋顶进行彩化, 对建筑墙体、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等进行亮化, 拓展绿化空间、关注绿化细节、提升绿化品味。

(6) 丰富观花植物。区内常用观花树种只有凤凰木、黄花风铃木、蓝花楹、宫粉紫荆等十几种;抗性强、观赏价值高的草花品种不多, 每年5月至10月天气湿热, 时花烂根、开花量锐减;秋冬季观花树种缺乏, 上层花景效果不足。

(7) 高效科技管理。大力引进信息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成熟的花景管控技术监测植物花期、病虫害、土壤温湿度等;全面覆盖自动喷淋系统, 推行机械化养护, 注重引入实用的高科技花景养护专利。

(8) 提升市民建管意识。通过网络平台、新闻报纸等公共媒体宣传, 号召市民为自己喜爱的开花植物投票, 选择合适的种植方式和地点, 鼓励市民建言献策, 积极参与花景规划建设和管理。

(9) 花城花节品牌化。通过政府、民间社团、专业协会等组织, 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花事活动, 提升天河花景名片价值。如2018年天河花车大巡游在鲜花、绚丽灯光的衬托下, 充分展现了天河的科技创新、繁荣发展和无限活力;每年3月的华农紫荆文化节, 借助盛开的宫粉紫荆、黄花风铃木等开花树种, 吸引了数万游客前往观赏。

4 小结

打造高品质的城市花景不能一蹴而就, 让人赏心悦目、流连忘返的城市花景不可只有亮丽花色, 还少不了观花植物的造型设计、花境设计、植物整体色彩搭配等。城市花景应走出营造“雷同化”的泥潭, 结合城市定位、地域文化特色、运用艺术雕琢的手法, 找准差异化定位。高品质城市花景不仅能成为地方特色, 利于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影响力, 而且, 它将成为一代代城市人难忘而美好的城市记忆。

摘要:本文介绍了广州花景建设现状、当前城市花景建设发展, 以天河区为例, 介绍了天河花景发展现状, 提出天河花景发展建议, 以对广州中心城区花景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广州,天河区,花景建设

参考文献

人间天河范文第2篇

一、 案例简介

【项目名称】:广东普今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新装150线翼定位项目

【客户行业】:医疗卫生

【重点行业应用】:物流e通

【拉动放号数】:拉动天翼放号150户

【预计年收入】:18万元/年,其中行业应用收入3.6万元/年

二、 案例详情

(一)、 项目背景

广州市正鼎医药有限公司是广州重要的医药公司,也中国电信的重要客户,前期天河分公司成功营销了130户3G终端,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对3G终端在业务销售的应用有一定需求,天河分公司客户经理、领导得知这一消息积极努力联系客户,上门演示电信的“外勤e通”产品,客户的3G手机使用者大多都为公司的区域经理和业务员,话费实行公司报销部分话费制度。在销售过程中心,与移动、联通公司进行竞争,经过天河分公司客户经理多次的洽谈跟演示电信“外勤e通“产品,客户对电信的服务质量与产品比较满意,成功地营销了”外勤e通产品;

(二)、 客户的需求分析(或客户价值诉求)

医药公司需要统一管理员工手机号码,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并且能够通过通信工具(手机终端)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考勤管理。原来客户在员工使用个人移动号码时离职后医药公司的业务联系可能会断节,客户计划采用公司统一号码,在员工离职后业务号码仍保留在公司,天河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了同意的总机服务,并且结合翼定位“外勤e通”产品提高客户管理效率,最终成功营销。

(三)、 最终方案(含运营模式)

1. 方案内容

电信结合客户本地员工以及外地员工,通过乐享聊天版赠送国内通话时长套

餐以及外勤E通赠送本地通话时长而节省费用套餐相结合,为本地员工以及外地员工提供了赠送不同通话范围的通话分钟优惠,以及通过建立VPN群实习省内员工互打免费来满足客户需要。

2. 创新之处

主要通话结合本地员工跟外地员工通话范围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套餐优惠。如遇区域性较强,员工分布广的公司,可考虑参考该方案实施营销。

(四)、 营销经验

1. 营销过程简述

抓住客户主要诉求:统一管理员工手机,提高客户管理外销人员管理效率; 天河分公司客户经理多次与客户商谈、并主动上门具体操作演示,通过翼定位行业应用成功提高客户满意度,并有效拉动移动放号业务。

人间天河范文第3篇

根据2011年完成的目标情况及市场分析,依然以创建国家AAAAA旅游区为目标,完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及开发新客源市场仍是重要任务,现拟定2012营销计划,计划如下:

一、 完善景区宣传资料

月月收集拍摄景区专用图片及视频(图片及视频以天河潭春夏秋冬四季为主题,色彩以四季春之绿、夏之蓝、秋之黄、冬之白为主色调,人物、景色、事件为每月核心),以此四季主题每个季度更换一次景区宣传资料。制作各类印有天河潭字样的礼品(根据每月需求,各月制作一样具有代表性的礼品),根据不同活动印制不同的相关活动资料。

二、 开设购物中心(天河潭形象店)

由景区与贵州旅游商品协会进行合作,将现有游客接待中心处设臵成为天河潭购物中心,将贵州特色的旅游商品引进到此,使游客到天河潭就能买到贵州所有的特色旅游商品,以此提升景区购物能力,增加经济收益。

三、 网络营销

1、 构建网络营销体系

针对现有网络资源,对网络营销实施系统化、规范化、规模化运营,加强与各大网络媒体合作,加大网上预订票及预售票经营活动。(完善天河潭官方网站,每日都有新内容对官网进行更新。加大景区

通过腾讯微薄、新浪微薄两大传媒在群众中的宣传力。继淘宝网之后争取在原有基础上在阿里旺旺、易趣、拍拍网等商品交易网站推广景区票。)

2、 网上秒杀与竞拍活动

不定期在通过网络上进行天河潭门票及相关礼品的秒杀活动与

竞拍活动,此活动可长期开展,可选择一家较为知名的网络媒体与其合作,委托其制定一个长期的活动策划方案。

四、 团队市场

1、开发除贵阳市外的省内团队市场,加强与地州旅行社合作。

2、省外旅行社合作

选定一家旅行社与天河潭景区进行长期紧密合作,可在其驻省外的各个办事处建立景区省外营销中心,由该社在省外各办事处统一为天河潭景区进行广告推广宣传,景区可用门票作为广告宣传费用支付。

五、 散客市场

1、 对贵阳市民实行会员卡优惠,办理季度卡或年卡,办理方式参

照学生会员卡办理。

2、 深入开发学生市场,在开学期间深入学校进行景区宣传,通过

各校学生会参与或用景区门票做为活动赞助。

3、 建立会员管理系统:

为了掌握客户信息和市场动向,刺激游客的二次消费,以及对长

期支持的客户提供优惠的理念,计划建立公司会员系统,完善市场经营体制。将开放积分卡、优惠卡、储值卡、子母卡、年卡等。

4、 积极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对外宣传推介会

以往通过参与由政府主导对外宣传推介会,起到的作用也是不容

小觑的,为景区在省外的知名度及扩展省外游客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天河潭景区在今年还是依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由政府主导的对外宣传推介会。

5、 景区互换宣传

1)、与贵阳市其他较有知名度的景区合作,以互换广告牌或宣传资料的方式进行景区与景区之间的互换宣传合作。

2)、与其他票价相近的景区捆绑销售。

五、全面提升天河潭知名度

不定期将天河潭景区资料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楼宇广

告、车载广告、旅游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多种广告媒介在贵阳地区进行大范围的垄断性宣传。

六、全年节假日活动策划

1月元旦节

新年放飞新希望

把新年的希望写在纸条上,装在气球里,一起在天河潭放飞。

2月情人节

情侣浪漫游天河潭

针对情侣制定情侣套票、情侣套餐,并与其它商家企业合作,

提供活动赞助。

3月妇女节

凡是三八妇女节当日到天河潭游玩的妇女同胞均可获得天河潭小礼品一份。

4月天河潭100张繁花中的笑脸

征集在天河潭樱花绽放之际的100张笑脸特写,必须是在春天的

花丛中的笑脸。参与的人送小礼品或笑脸钥匙挂件。

5月小长假 母亲节

5月小长假将是对前四个月市场营销工作的集中检验,可在小长假期

间筹备趣味性、娱乐性较强的小型活动,以此达到吸引游客的目的。6月六一儿童节

1、欢乐六加一

通过在各网络报纸媒体上发布“欢乐六加一”活动,由天河潭景

区制作“欢乐六加一”全家福套票,提供给媒体进行网上秒杀及竞拍活动。

2、游天河看马戏

可与野生动物园合作,邀请他们的马戏团到天河潭进行演出,通过收入提成作为酬劳支付野生动物园。

7月建党节

给党过生日,党员游天河

组织党员在景区内进行集体宣誓仪式,并邀请媒体进行相关报道。凡是党员在七月一日持党员证可享受景区通票六折优惠。

8月建军节、七夕节

1、建军节向军人致敬

8月1日面向军人制定优惠政策,并邀请驻花溪空军机动营部队与天河潭景区举办联欢活动,由空军机动营出节目,天河潭提供场地及舞台搭建。

2、七夕节情侣情歌大PK

七夕节是每年贵阳避暑季的常设系列活动,今年可换种方式进行,开展情侣情歌大PK,提前三个月进行相关筹备,最好能与唱片公司合作举办,可将活动时间放长至一个星期,分别进行海选、复赛、淘汰赛、总决赛,可邀请名人嘉宾做为活动现场评委。

9月教师节

组织教师们到天河潭进行集体竞技活动,并针对所有教师执行免外景门票优惠政策。

10月国庆节

国庆、建国欢聚天河潭

征集名字叫做国庆、建国的人到天河潭相聚,凭身份证叫“国庆”,“建国”的游客免外景门票。

制作签名墙“我们叫国庆、建国”,所有国庆们签名,合影。 11月男女对对碰

由景区提供场地给单身们进行相亲活动,并为成功配对的单身精心安排一场游戏并赠送礼品

12月圣诞节

延续去年的活动,工作人员着圣诞老人服装,神秘现身天河潭景区内,给遇到圣诞老人的游客派发新年礼物,将在场景布臵及情景设臵方面进行调整。

市场部

人间天河范文第4篇

广州天河公园导游词1

天河公园是区属综合性公园,位于广州天河区员村,西靠天府路,南连黄埔大道,北接中山大道,来往交通十分便利。

天河公园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要特色,公园规划为五个功能区:百花园景区、文体娱乐区、老人活动区、森林休憩区、后勤管理区。

公园环境舒适,草坪舒展,山丘起伏,林木苍翠,湖波粼粼,好一派自然清新的效野风情。气垫宏伟的南北大门景色,门前广场横跨宽度达100 米,建筑风格独特,植物色彩配置艳丽,布置紧凑,颇有现代公园气派。最为壮观的南门中轴广场,两侧种植风景林,配置各类棕榈植物,衬托着中央的立体八角花坛,更加洋溢着岭南园林的气息。象征着和平和希望的白鸽广场,群鸽飞翔在蔚蓝的天空,自由自在,无拘无束。

园内更有极具岭南特色、清雅晖盈的园林精品——“粤晖园”,它坐落在绿柳环抱、秀色怡人的柳湖湖畔,更与欢跃嬉戏的湖中锦鲤相映成趣。精巧秀丽的“粤秀园”建在风光如画、具有“水中琪林”之称的翠湖帝国,使湖色幽美的翠湖成为人们写生、摄影、休闲的好地方。占地八万平方米的百花园景区,内含茶花园、杜鹃园、紫薇园等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层次分明,色彩丰富。还有湖中的湖心亭,圆形的重檐亭,在公园的湖光山色中尽显风骚。萧穆的邓世昌衣冠冢,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

园内设有配套的游乐项目,深受广大游客的喜爱,有休闲游艇、开心碰碰车、欢乐碰碰船、刺激的赛车、松林飞鼠、森林狩猎、游泳池、网球场、海狮表演馆、儿童乐园以及具有教育意义的科普项目魔法森林、哈尔滨雪冰雕展。

广州天河公园导游词2

天河公园,是区属综合性公园,位于广州天河区员村,西靠天府路,南连黄埔大道,北接中山大道,来往交通十分便利。公园总面积为70.7公顷,水体面积占10公顷。天河公园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要特色,公园规划为五个功能区:百花园景区、文体娱乐区、老人活动区、森林休憩区、后勤管理区。

公园环境舒适,草坪舒展,山丘起伏,林木苍翠,湖波粼粼,好一派自然清新的郊野风情。气势宏伟的南北大门景色,门前广场横跨宽度达 100 米,建筑风格独特,植物色彩配置艳丽,布置紧凑,颇有现代公园气派。最为壮观的南门中轴广场,两侧种植风景林,配置各类棕榈植物,衬托着中央的立体八角花坛,更加洋溢着岭南园林的气息。象征着和平和希望的白鸽广场,群鸽飞翔在蔚蓝的天空,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园内更有极具岭南特色、清雅晖盈的园林精品——“粤晖园”,它坐落在绿柳环抱、秀色怡人的柳湖湖畔,更与天河公园(6张)欢跃嬉戏的湖中锦鲤相映成趣。精巧秀丽的“粤秀园”建在风光如画、具有“水中琪林”之称的翠湖帝国,使湖色幽美的翠湖成为人们写生、摄影、休闲的好地方。

占地八万平方米的百花园景区,内含茶花园、杜广州天河公园鹃园、紫薇园等园,以植物造景为主,层次分明,色彩丰富。还有湖中的湖心亭,圆形的重檐亭,在公园的湖光山色中尽显风骚。肃穆的邓世昌衣冠冢,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具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园内设有配套的游乐项目,深受广大游客的喜爱,有休闲游艇、开心碰碰车、欢乐碰碰船、刺激的赛车、松林飞鼠、森林狩猎、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海狮表演馆、儿童乐园以及具有教育意义的科普项目魔法森林、哈尔滨雪冰雕展,每年都吸引数百万中外游客前来参观、游览。公园剪影(11张)随着公园规划建设的发展,不断完善的规范管理,一个生态优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的天河公园将迎来更多的游客,成为人们生命中的摇篮。

公园内有乔木、灌木、花草、棕榈、竹子等100余种植物,并有20多株百年以上老树和园内特有的万余平方米的水中森林。

广州天河公园导游词3

天河公园是区属综合性公园,位于广州天河区员村,西靠天府路,南连黄埔大道,北接中山大道,来往交通十分便利。公园总面积为 70.7 公顷,水体面积占 10 公顷。

公园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要特色,公园规划为五个功能区:百花园景区、文体娱乐区、老人活动区、森林休憩区、后勤管理区。

园内更有极具岭南特色、清雅晖盈的园林精品——“粤晖园”绿柳环抱、湖光粼粼,更与欢跃嬉戏的湖中锦鲤相映成趣。院内还设有配套的游乐项目,深受广大游客的喜爱,有休闲游艇、开心碰碰车等。

粤晖园:1999年10月,在举世瞩目的‘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上,由广东广州天河公园政府送展,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承建的“粤晖园”一举夺冠,荣获室外庭园“最佳展出奖”。粤晖园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结合的庭园建筑和园艺精品,向世人展示了作为中国园林三大流派之一的岭南园林艺术风采。为了能让广东人民就近领略粤晖园的风采,永久保存其造园艺术风貌供群众参观浏览,天河区委和天河区政府斥资500万元,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联合在广州天河公园复建粤晖园景区,得到了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为切实搞好粤晖园的复建工作,保证达到优良的建设质量,天河区政府与广州市市政共同组成了复建领导小组,统筹有关建设事宜。

粤秀园:中国岭南园林之精品“粤秀园”是广东省在日本兵库县淡路岛举办的“2000淡路花博”的送展项目,该园于2000年2月6日-3月6日在日本兵库县淡路岛建成。粤秀园的设计岭南水乡庭院为基调,兼备了广东民间建筑的特色,再经艺术升华,体现广东民间建筑的质朴、温馨的风格。本园主景立意为泻月流云、品酒听泉。以小径引路,曲径通幽;溪涧潺潺流水,静中有动;配以乡间小桥,平添起伏;柴门有行草对联云“粤江百里荣村树,华景千门沐晓风”,横匾书“宁谈”,高雅而飘逸。园中植物经过精心挑选,得体的配置,无论分量或色彩都恰到好处,浓处不奢华,淡处不单调,充满乡野小筑的趣味。入口处迎宾石刻“粤秀园”行书。出自省长卢瑞华之手,为整园增色不少。粤秀园获得本次参展的最高奖项。

“知事奖”、设计金奖、庭园施工银奖等十五个奖牌,是中国岭南园林艺术的又一新花。

百花园:公园最初为广州政府林场(又名石牌林场),始建于1928年,1933年为纪念孙中山易名为中山公园。广州解放后,从1950年8月至1953年底,政府对公园进行了大面积绿化造林,并将公园划分为中山林场和中山果园场,1957年改名为森林公园,1960年易名为东郊公园。民族英雄邓世昌墓就在园中。折叠邓世昌衣冠冢民族英雄邓世昌(一八四九-一八九四)原名永昌字正卿,广东番禺人.一八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在抗日本侵略者海战壮烈殉国.邓氏族人葬于广州市沙河天平架石鼓岭邓家山,后因时势变迁,曾被埋没。一九八四年纪念邓世昌殉国九十周年时经沙河镇政府及有关人士支持,寻得邓墓。适逢甲午战争一百周年纪念之际为弘扬爱国精神,市政府决定将邓世昌墓迁回东郊公园,立邓世昌塑像与墓园以崇英烈,邓世昌雕像永留后人敬仰。是各院校,各团体及个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地点。

邓世昌雕像:位于“天河公园”内,邓世昌衣冠冢前,雕像基座前刻“民族英雄邓世昌”,雕像基座后刻邓生平事迹。折叠湖心亭于1964年建成的湖心亭,是公园的代表景点之一.它自岸边由一条长廊弯曲延伸至大湖中心.公园在1999年对它进行了精心的修葺,今天,修葺一新的湖心亭,一身素洁的纯白,配以精致翠绿的琉璃瓦,远望宛如有位伊人,在水中央,让人情不自禁要打开相机,留下她的倩影.折叠六月船歌丰收,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互利共生的颂歌。岭南佳果美,更是名扬天下。该景区以长9米,高2.5米的弧形青石通雕为主体,艺术家运用版画与浮雕相结合的创作手法,表现出珠江三角洲地区六月里水果丰收时节村姑们满载而归的欢乐场景。它是粤晖园中的八景之一。

壁石垂缨:该景区以荫生和半荫生的观赏花卉为主进行布置,结合石壁、棚架与雕塑小品造景,表现岭南园林中石庭、荫庭的特色景观。它是粤晖园中的八景之一。

花鸟椰影:棕榈科植物是广东亚热带景观的典型代表。粤晖园中栽种了一批经过精心处理和特殊养护的棕榈科植物,如大王椰子、布迪椰子、银海枣、金山枣、散尾葵等,并首次在高原昆明战胜风雪安全越冬。它是粤晖园的八景之一。

折叠幽谷跳泉该景区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让涌泉从一劈两半的巨石裂隙中喷出,模拟自然山谷里行云流水般时断时续的间歇泉景观,表现珠江流域自然水体形态的多样性和观赏水景的趣味性。它是粤晖园的八景之一。

南粤胜景:该景区利用三块花岗岩雕琢而成,运用比较抽象的写意手法,粗犷地再现了广州南越墓、五羊群雕、肇庆七星岩、韶关南华寺、潮州湘子桥等广东风景名胜的缩影,反映南粤大地人文荟萃,山水如画的秀丽风貌,它是粤晖园中的八景之一。

人间天河范文第5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701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方隽,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巍嵩,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尤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国际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行社)、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嗣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方隽、胡某某,被告某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2009年9月4日,原告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由某旅行社投保了集体意外险。同月16日,原告在旅游途中被旅游品摊点遮阳伞支架的石墩绊倒。同月18日,原告一行人回到上海。次日,原告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后确诊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左侧第2-6肋裂纹骨折,诊断为胸挫伤,胸多发性骨折。同年12月3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因旅游中摔伤,导致胸部挫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共九根),评定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原告认为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旅游人身意外险,70周岁以上老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75,000元。然而,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才被告知伤残等级达七级以上才能获得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28,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38,417.30元。

庭审中,原告变更为请求判定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药费人民币2,249.30元,鉴定费1,400元,伤残赔偿金31,838元,交通费278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600元,查档费52元,共计41,417.30元;被告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

1、旅游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投保了被告某保险公司的旅游意外险;

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旨在证明原告伤残情况;

3、华东政法大学发票联,旨在证明原告支付了鉴定费;

4、上海市华东医院、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诊断报告单及病史记录,旨在证明原告就诊情况及所支付的医疗费为2,249.30元;

5、车费发票,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

6、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旨在证明原告支付的查档费。 被告某旅行社对于车费发票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形成时间为2009年12月27日,与原告就诊、鉴定时间不符。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于车费发票认为与原告就诊、鉴定时间不符;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ct号为247437的ct检查报告单扫描部位为上腹部,与本案无关。

被告某旅行社辩称,首先,某旅行社对原告受伤无需承担责任。其次,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某旅行社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已经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被告某旅行社为支持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旨在证明某旅行社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人员名单确认函,旨在证明两被告确认参保名单;某某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旨在证明系争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原告曾某某对于被告某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两被告在销售保险时未向原告出示条款及协议书,因此上述证据对原告无约束力。

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保险人员名单确认函证明了系争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对于其他证据无异议。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被告某旅行社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协议,被告某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告知某保险公司参保名单,经某保险公司确认后才成立保险合同。被告某旅行社在出团前未通知被告某保险公司,故系争保险合同未成立。此外,根据两被告之间的代理协议,只有伤残达七级以上,某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原告的伤残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级别,故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由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产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交通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被告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2009年9月4日,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曾某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2009年9月16日至9月18日的“千岛湖好运岛、富春江鹳山等”特价三日游。9月16日该团成行。9月17日,曾某某随团行至浙江省桐庐县境内的垂云通天河景点处,在游览完该景点走出洞口后,被设在洞口外的用于插放遮阳伞的石墩绊倒,胸部受力。曾某某在完成之后的行程后于18日回上海。次日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挫伤、胸多发性骨折。原告为此支付医药费2,249.30元。 2.《旅游合同》第三条约定:某旅行社应提示曾某某购买旅游意外险。经某旅行社推荐,曾某某同意委托某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险。保险公司及产品名称:某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游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15万元(70周岁以上减半),保险费6元/人。 3.2009年12月21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的伤残等级以及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营养3个月,护理2个月。 4.2008年12月29日,两被告签订了《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双方签订和执行兼业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某某旅游意外保险。某保险公司按《某某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某旅行社组团的旅游者提供保险保障。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旅游意外保险。某旅行社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和要求,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代办相适应的旅游意外保险,并代收保险费。某旅行社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与其他保险公司代办类似的旅游意外保险业务。某旅行社应指定专人负责旅游意外保险代办业务,并妥善保管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业务单证,在本协议期满后应将留存的业务单证全部交还给某保险公司。 5.《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另约定:代办方式一:统保。旅行社按全年组团的人次全部投保。旅行社的导游、领队亦可获得某保险公司免费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障。投保时无需提供旅游者名单,旅行社每月按实际组团人次与某保险公司办理保费结算手续,某保险公司指定专人每月上门办理业务结算,某保险公司出具团体保单。代办方式二:非统保。旅行社为需要参加保险的旅游者代办投保手续。旅行社必须在旅游出发前一天向某保险公司办理申报手续,填写《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个人旅游意外保险申报表》,并通过传真方式告知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回传,以此作为投承保依据。某保险公司通过旅行社向参加保险的旅游者提供保险凭证。若某旅行社未传真或未收到某保险公司盖章确认回传单的,旅游者发生保险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由旅行社自负事故责任,若由此造成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向某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协议书未对代办方式进行约定。庭审中,两被告确认两被告双方采用的为非统保方式。 上述事实,有《旅游合同》、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发票联、上海市华东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门急诊医疗费清单、《某某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及原告曾某某、被告某旅行社、被告某保险公司当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保险合同是否成立;(2)如果保险合同成立,理赔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系争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如下:(1)在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业务中,某旅行社系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首先,两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在双方签订和执行兼业代理合同的基础上,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代办某某旅游意外保险。某旅行社根据某保险公司的委托和要求,为不同类型的旅游者代办相适应的旅游意外保险,并代收保险费。该协议明确了某旅行社接受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办旅游意外保险。其次,虽然曾某某与某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中约定曾某某同意委托某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险。本院认为,判断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从字面或名称予以确定,而应分析合同的实质内容。本案中,根据两被告及被告某旅行社与原告曾某某之间签订合同的时间顺序及交易惯例,先由某保险公司委托某旅行社在开展旅游业务的同时为某保险公司寻找客源,代办旅游意外险业务。其后,曾某某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时决定是否购买旅游意外险,但曾某某无权对保险篇二: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case3: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案例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国内这一宗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作出一审判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诉讼双方说法不一

原告:合同已成立应该赔本案庭审时,原告诉称: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及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主险合同、附加险合同都已成立。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意见。主险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险合同。为此,原告方援引了包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等在内的众多学者的学说论证他们的主张。

被告:合同不成立不能赔信诚人寿在诉讼中辩称: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信诚和各大保险公司一样,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对主险已赔付的100万元,信诚人寿在开庭时表示,这是根据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信诚人寿的代理律师说,“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所以他们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

信诚人寿管理系统总监张先生也坚持公司方面没有同意承保。他说,主合同和附加合同承保范围不同,相应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赔付100万元是因为主合同条款中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并不意味着合同成立,这是保险理赔的一种国际惯例。这100万是“信诚在国内第一次援引国际惯例,对保险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并未出具保单的特殊情形下作出的理赔尝试”。 法院判决全额赔付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履行。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订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分析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有关法学理论: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能视为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往往会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才会成立。 就保险合同成立而言,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要求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只是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部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承保条件,同意承保,完成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部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发现被保险人的保额很高,就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进行体检,根据投保人补充的财务状况和体检结果再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视为一个新要约,不能算是承诺,既然保险公司未承诺,保险合同当然不能成立,更谈不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而合同生效制度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很多种类的合同适用该项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保险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始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在约定的时间之前发生的事故,尽管合同已成立但因未生效,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同合成立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这两个条文可以看出,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只要缔约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投保人缴费与否是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保险公司只要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没有及时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依然成立;投保人缴付了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仍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在条款中都约定了:“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这种约定与《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无冲突之处,只不过是约定得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而已。

以上是从法学理论上对保险合同成立过程的论述,结合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人信诚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均应按约履行。在此,先不对法官的业务素质进行评价,但能将“投保单”理解为“正式保单”且将要约内容强加于另一方缔约人的行为却是广州天河区法院法官所“独创”的。说的简明点,本案一审法官对《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及《保险法》第十三条的理解是:只要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预交了保费,合同就已经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就要承担保险责任。本案赔付数额如此之高,如信诚人寿不上诉,必会形成全国范围的影响,真如此将是整个保险业的悲哀! 思考

预防投保流程风险

经了解,各家保险公司在本案发生之前几乎都曾出现过类似的理赔事件,不过由于理赔金额不大,并没有使保险公司产生足够的警惕。本案将矛盾集中放大,为中国保险业敲响了预防投保流程风险的警钟。

1、从投保人缴纳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保单这段时间,对投保人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责任归属,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们通常都认为:只要缴了费,保险公司就该赔;各保险公司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常常是“通融赔付”。使得这种观念在人们的思想里越来越“根深缔固”。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缴付首期保费可以说是“国际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是有利的———投保人交付一定保费之后,犹豫不决、最终悔约的概率便大为降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业务的成功开展。但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国外寿险业目前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变通的方法来控制防范投保流程的风险,对国内寿险业而言也不失为切实可行的规避风险之道。其一是在核保过程进行期间,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暂保单可以对该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保险业采取的另一措施是,针对达到一定数额的大额保单,要求保险代理人不能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便收取首期保费。

2、关于《保险费暂收收据》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目前各寿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都大量使用《保险费暂收收据》,该收据是业务人员收取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的。收据上注明:本凭证为保险费临时收款证明,不作报销之用;若本公司核保同意将开具正式《保险费发票》,保单生效日期将溯自收款日的次日零时起,如不同意承保,预收保费将无息退还。一般各寿险公司都规定业务人员定期交回收据。

暂收收据会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根据暂收收据的规定,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生效日期应为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但保险条款上所约定的生效日期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生效。二者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日期存在一定差别,如签发保险单日期与收费日期一致,是没问题的,但实际业务中,收费日期与保单约定的生效日期往往会存在几天的时间,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暂收收据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易产生骗赔行为,收据掌握在业务员的手中,收据签发后,如不存在拒保的客观理由,从晚上12时起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保险责任,如事故发生后业务员将收据日期提前一天,保险公司就将承担责任。

无论本案的最终结果怎样,通过这起诉讼,各保险公司都应该反思一下在业务承保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为客户提供全面而周全的服务固然很重要,但也不能忽视公司承保中的风险。篇三:张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张某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人身保 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涧民二初字第45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红,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诉至本院,6月2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2010年6月9日向人寿保险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10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6月24日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2000年6月25日至终身,缴费方式趸交,领取方式为趸领。合同成立后至2009年4月,双方没有任何联系。4月初原告到人寿保险公司查询保险情况,被告知一时查不到,三天内答复。当天下午被档案室告知,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在成立后不久,即于2001年8月16日被挂失,8月23日被批改年龄,2002年6月1日至7月2日挂失期满保险金被领?4撕笥炙凳瞧淠诓勘o找滴裨彼系鞑椋锤炊啻谓性娴狡涞ノ唬当o蘸贤呀獬笤忠蚜复恚迷媾浜媪烊”o战鸨窘稹t嬷月蜓媳o眨褪俏岁一次性领取保险金养老,现因被告原因不但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还使原告身心受到打击,无法正常上班。为此诉至法院,要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未解除,继续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判令被告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692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

1、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保险合同明确约定45岁领取保险金,而且人寿保险公司还于2002年7月2日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现已8年,原告从未找过公司,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2、原告于2000年6月24日投保我公司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99版),合同约定:交费期一年,交费方式为趸交,交保险费10万元,保险金额9.5万元,领取方式为趸领,45岁开始领取,也就是期满后一次性领?t嫦衷谑掷锏谋o盏ヒ丫鞣稀?001年7月26日,由于原告投保时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55年10月3日,后又改为1956年10月3日与原保险单不符,特申请挂失,于2001年8月16日又补发了一份保险单,2002年7月2日,我公司将满期保险金10万元给付原告,以存单的形式存入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义勇街分理处。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我公司按合同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无法继续履行。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4日张某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99版),保险单号为2000-410300-y14-00003637-1号,保险费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9.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责任起止时间为2000年6月25日至终身,生存给付领取年龄为45岁开始年金领取,领取方式为趸领。2001年8月16日人寿保险公司依照张某某业务员李富强的申请,将原保单挂失,补发了2000-410300-y14-01003637-0号新保单,新保单将保险期间变为2年,保险责任起止时间变为2000年6月25日至2002年6月25日,生存给付年龄变为45岁,领取方式未变。庭审中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申请书上均无张某某本人的签名,且申请书上也没有要求变更保险期限的内容。2009年4月张某某到人寿保险公司查询时,得知保单已被挂失领取,遂要求保险公司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引发本案之诉争。在处理此事过程中,张某某支付交通费175元。

本院认为,2000年6月24日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向原告张某某出具的保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保单真实有效。双方应按照该保单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某某已向人寿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合同已经生效,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该保单有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称原告申请挂失,并已支付保险费的主张,却不提供原告张某某签名认可的证据,并且按其向法庭出示的申请,也不包含对保险期限进行变更的内容,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应按原保险单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张某某为处理此事所支付的交通费175元,应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其所主张的误工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张某某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00-410300-y14-00003637-1号保险单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交通费175元。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执行,即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2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张朕 人民陪审员:肖涛

人民陪审员:张 媛 媛

人间天河范文第6篇

项目经费划拨管理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天河科技园(软件园)区内企业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划拨。 第二条 天河科技园(软件园)职责要求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划拨。

第三条 经费类型

按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额度,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5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支持额度为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按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市科技计划项目分为事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其中,后补助项目分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共享服务后补助项目。

第四条 企业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划拨流程

(一)从收到经费下达通知(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天河科技园(软件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内部审批流程。管委会产业处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呈批表》、《支付证明单》各环节呈批后,根据项目类型,按要求填写《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表》。《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表》填写后纸质版需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

1 签名并签注日期,加盖处室公章,电子版同步发送至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经办人,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经办人核对并继续办理请款手续。

(二)管委会产业处通知企业提交有关请款材料。 1.市科创委项目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划拨申请表(附件1); (2)承诺函(含真实性声明)(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委托书(附件3);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三联收据。

2.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项目资金申请除需提交上述7项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以下4项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报告。报告中需明确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计划、预计形成效益以及预计项目验收时间;

(2)中标通知书及中标单位合同; (3)企业对招投标内容的自行验收报告; (4)项目招投标内容的发票。

(三)管委会产业处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移交管委会经济发展处,由经济发展处按资金拨付流程报区财政部门,并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款。

2 附件1

资金划拨申请表

天河科技园管委会:

兹有我司 (企业名称) 项目 (项目名称) 申获 (专项名称) 资金支持: 万元( 资金下拨文号 ),特向管委会申请核拨上述专项资金。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公司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3 附件2

承 诺 函

天河科技园管委会:

我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广州市科创委)******(项目类别)项目 ,项目总经费 万元,其中获***(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广州市科创委)支持 万元,企业自筹资金 万元。本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及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对核拨的财政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并随时配合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和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我单位保证所提供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若有虚假和欺诈行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公司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4 附件3

经办人委托书

天河科技园管委会:

现委托我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公司办理 (专项名称) 专项项目 (项目名称) 的资金划拨申请相关事宜。

法定代表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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