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

2023-09-21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文化遗产权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是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在现实中,文化遗产领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严重制约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以提升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实际效能,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文化遗产的尊严。

一、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一)“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

自21世纪初,文化遗产权逐渐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学者们认为,文化遗产权是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某一特定群体、国家乃至全人类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有、传承与发展的权利;文化遗产作为珍贵文化资源的公益性和作为普通物的私益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公权属性[1]。文化遗产权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文化遗产权概念的提出和属性的认定,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前提不是个人利益,而是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保护采用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依靠政府行为主动推进文化遗产保护,这是讨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问题的逻辑起点[2]。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不因文化遗产的私人所有而改变。

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对文化遗产应当采用公权保护方式。一方面,国家公权力有权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实践,采取必要措施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如不断完善国内立法,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采取措施对重要的文化遗产予以确认,开展特殊保护;推动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惠益分享等。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运用公权力设置文化遗产流失与毁损灭失的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等,其中不仅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干预和制约私人权利,如限制特殊类型可移动文物自由出境、限制对不可移动文物任意迁移、修缮、拆除、转让、抵押等,还包括因保护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施工采取限制措施等。

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涉及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不容违背;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家强制力将对其予以惩罚。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不仅在于约束不同利益主体的利己行为,调和利益纷争,保证公民不得对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国家强制力所具有的高效性成为保证公权有效运转的必要条件。可以说,从公权产生的那天开始,国家强制力就与公权如影随形,在保障公权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虽然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权利,权利人对文化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受我国私法保护,但是,文化遗产是一种稀缺的文化资源,加之不同主体间存在利益的多元化和差异性,为了调和利益冲突,权利人行使文化遗产权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文化遗产权。这也就解释了文化遗产权之所以在具有财产权利性质的同时,还具有公权属性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文化遗产违法行为侵害的不仅是文化遗产所有权,更是文化遗产公共利益,这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正当性的基础。更何况,与文化遗产相关的私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边界,要受公共利益的制约,即文化遗产私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无视公共利益行使私权,即便权利本身没有问题,由于缺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会因此而失去合法性基础。

一旦发生了违背社会公认准则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需要借助国家强制力,通过国家强制力的运用,使那些破坏社会公认准则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同时对其他人象征性地表明违反准则行为的不利后果以及遵从的意义,从而加强他们对社会准则的认同[4]。文化遗产权的公权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的保护有赖于以国家强制力为表征的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存在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保护公共利益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恰当内容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维护[5]。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行政执法权介入公权领域,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在现代国家理念中,政府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理念,能够主动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6]。特别是当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出现危机需要救济而没有人主动诉至法院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事前防范或者同步处理的方式,防止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件发生。

文化遗产往往凝结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民众的集体劳动和智慧,反映了当地特有的文化价值,带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色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文化遗产体现为一种公共利益,對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政府对于文化遗产肩负的职责不只是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文化遗产流失、使其免受破坏,保护文化遗产表征的公共利益更应当成为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国家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主体,由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保护文化遗产、协调因文化遗产保护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行政执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与文化遗产保护对于公共利益的诉求相契合。当发生权利主体疏于管理或滥用权利而造成文化遗产流失或毁损灭失时,基于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国家可以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此平衡各主体对于文化遗产的权益。实践也表明,文化遗产行政执法能够有效规范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防止文化遗产被不当使用而出现毁损灭失的现象,并且能够为文化遗产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制度支持。以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为基点,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观,能够实现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推进文化遗产公权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存在的困境

(一)私权理念和刑事手段弱化了文化遗产行政执法

文化遗产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的混淆容易造成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弱化。随着《文物保护法》在20世纪80年代的实施,私人文物所有權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受所有权理念的影响,文物所有权理论发展迅速,特别是随着《物权法》等私法制度的发展,私人文物所有权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和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物权法》,在保护手段上主要表现为私主体之间的自力救济。尽管文化遗产权理念的提出恰逢其时,在理论上,划清了文化遗产所有权和文化遗产权之间的界限,在现实中,改善了文化遗产过度依赖私法保护的现状,但是文化遗产权理念的提出时间较短,文化遗产权理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文物所有权理论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未得到强化,行政执法权未能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受到应有的重视。

刑事处罚极大地挤占了行政执法的生存空间。长期以来,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二者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是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坚持“刑事优先”的原则。鉴于刑事处罚更为严厉,理论界很多学者也主张,刑事处罚应当优于行政处罚得到优先适用[7]。受此影响,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长期以来处于边缘状态,实际上,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特殊性,刑事手段并不能够满足文化遗产保护对于风险防范的要求。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手段缺少应有的力度。从理论上来说,行政机关对于文化遗产违法行为享有监管权力,但是,从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其所运用的监管措施无外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给予行政处分等。相比文化遗产违法行为背后所隐藏的巨大经济利益,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效果并不明显,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守法成本。加之,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往往交织着地方利益、个人利益,甚至部分文化遗产违法活动与地方政府官员相勾连,出现行政机关包庇违法的现象,特别是在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下,文化遗产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更显柔弱。

(二)执法主体分布失衡降低了文化遗产执法效能

文化遗产在我国分布极为不均衡,仅就不可移动文物而言,我国不可移动文物7667万处,833%散落在县(区)以下的农村地区或广袤的乡野间。①①数据来源于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 反观我国文化遗产行政管理体制,在我国现有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主体包括4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类是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负责全国和地方文物保护工作的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第三类是其他行政部门,如城乡建设规划、海关、公安、工商、环保等行政机构;第四类是依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获得行政执法权,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如文物所在单位、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文物稽查处、文物公安特派室甚至文物管理处等。

文化遗产执法主体呈现“纵横交错”、条块分割的特点。首先,从文化遗产行政主管机构的纵向设置看,文化遗产执法体制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文物行政主管系统内权力分配失衡,国家文物局享有“决策权”,地方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缺少话语权;乡、镇一级的文物行政主管机构缺失,缺乏文物行政执法主体。结合我国文化遗产分布较广、数量较大的特点,从文化遗产行政主管机构纵向设置上的特点可以看出,监管能力有限仍然是导致我国文化遗产特别是位于广大农村地区的文化遗产疏于保护、管理、被盗、被损的重要原因。其次,从文化遗产执法主体的横向配置看,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多层次的执法体制。在众多的文化遗产执法主体中,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为主,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为辅。执法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各执法部门之间缺少权力分工,往往导致出现重复执法和执法“盲区”等现象,严重地制约了文化遗产执法效能的提升,阻碍了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实施。为了协调文物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文化遗产执法方面的分工,文物部门要在履行日常文物管理职责和文化遗产执法权的同时,还需要对城乡建设规划、海关、公安、工商、环境等其他部门的文化遗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协调。然而由于这些部门在行政隶属关系上往往是平级的,导致文物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协调和监督难以实现。

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在文化遗产领域大量存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就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从依法行政角度,所有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都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为,不能随意私自授权[9],然而,实际上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特别是针对委托执法,由于受委托组织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至于事业单位、行政部门都可以成为委托执法的执法主体,现实中执法主体混乱,执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10]。

(三)违法的隐蔽性复杂性增加了文化遗产执法难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和国家对于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文化遗产违法活动逐渐趋向隐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经过伪装显示出表面的合法性,导致执法机关对于行为的违法性难以判断,增加了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难度。

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判断对于执法人员有着较高的专业要求,而我国现行执法体制下,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不具备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和文化遗产执法专业知识,缺少文化遗产执法实战经验,在执法过程中无法迅速而准确地识别文化遗产违法行为,执法能力不足,文化遗产违法行为难以有效制止。如就文物的非法走私而言,由于文化遗产执法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加之海关抽检率低、行为人巧妙掩饰,部分禁止或限制出境的文物被盗运出境。

某些地方政府以牺牲文化遗产为代价片面追求政绩,默许甚至主动实施侵害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对于那些经过合法主体审批、符合合法程序的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执法机关则无能为力。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名义,在履行了一系列合法审批和合法程序之后,被“合法”拆除。

不仅如此,文化遗产违法活动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利益诱惑,交织着不同主体对文化遗产的不同利益诉求,然而,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部门并没有被赋予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抗衡的权力,在不同利益主体面前,尤其是在法人违法的情况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部门表现出明显的弱势,现实中,文化遗产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发展、让位于城市建设,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步履维艰。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文化遗产执法存在漏洞

行政权力是社会生活中掌握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11]。行政权力针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当行使或错误行使都将直接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证明,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最多的也是行政机关,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侵害很大程度上与行政机关缺乏经常性、有效性的监督,违法行使权力或滥用权力有关[12]。

从权力来源角度,行政权力源于人民权利的转让和委托,行政权力应当受到转让与委托的人民权利的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不是无限制的、放纵的。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13],防止权力被滥用,其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行政权力的基本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现实是,行政权力具有天然的支配性和扩张性,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程序行政的意识淡薄。长期以来,针对行政机关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也很欠缺,表现在文化遗产领域,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缺少透明度,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发生越界的现象,实践中,文化遗产执法不当和执法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而且加剧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

(五)缺少对文化遗产内在规律的尊重导致保护性破坏频发

如果说文化遗产执法领域存在的前几类问题属于疏于执法的话,那么还有一类问题是在执法过程发生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执法部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提升,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逐渐开始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缺少对文化遗产内在规律和保护原则的理解与重视,导致在现实生活中以保护之名行破坏之事的“保护性破坏”现象频发。如,2016年,杭州市第二批市级文物保护点“秋水山庄”在西湖景区的修缮中,其门楼先后被涂刷成黄色和灰色,严重影响了秋水山庄古朴沧桑的韵味;同年,辽宁锥子山长城在修复过程中,对墙体顶面采用了“三合土鋪平夯实”技术,被联合国认为是对长城自然、古朴历史风貌的严重破坏;2018年,四川省安岳县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庵堂寺摩崖造像在修复过程中被绘成五颜六色,对保存至今的南宋时期的文物佛像造成难以挽回的破坏。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一方面要防止出现疏于执法的现象,另一方面更要警惕缺少文化保护专业知识的随意执法现象。对执法部门而言,不仅要重视文化遗产,知道需要保护哪些文化遗产,而且要知道如何保护这些文化遗产。

三、当前文化遗产执法障碍的破解

如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走出上述困境,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提高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14],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政府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的应有之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有力践行。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符合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即“无法律则无行政”。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同样应当遵守合法性原则。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任意做出影响文化遗产权利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特别是不得使文化遗产权利人负担义务或限制其权利。文化遗产执法领域的依法行政体现的是最大限度保障文化遗产权利、防止国家行政机关侵害或者干预相对人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精神。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法律具有多样性,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其中,诸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国家法律,是文化遗产领域的基本法,但是起草和修订都是由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主导,其自身面临着法律内容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作为上位法的法律尚且如此,更何况存在于文化遗产领域的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了,他们都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尽管我们主张依法执法,但并不能因此直接推导出所依据的“法”必然具有合法性[15],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执法的同时,还要不断论证、完善现有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保证执法所依据的是正当的、合法的法。这既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保证,也是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

(二)重视行政执法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有价值

加快对诸如文化遗产权等文化遗产领域基础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文化遗产权与文化遗产所有权等理论的界限,奠定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理论根基,进而用理论研究成果完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制度。

厘清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与文化遗产刑事处罚之间的界限,防止出现“以刑代行”的现象。从理论上,探讨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价值。文化遗产的自身属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法制的特殊性,刑事处罚措施的事后性无法满足文化遗产风险防范的要求,与此同时,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存在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日常,具有经常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契合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诉求,能够规避刑事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不足;在制度上,完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制度建构,加大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文化遗产违法责任人,加大行政处罚,将违法行为与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职务晋升相挂钩,建立并完善配套措施。

我们在承认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在体例上的依存关系、一体关系的同时,更要看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具有行政性、具体性、处分性、不利性、决定性和制裁性等特性[16]。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给予行为人法律上的制裁[17]。在文化遗产领域,前者针对的是文化遗产行政违法行为,后者针对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文化遗产犯罪行为,二者存在的场景不同,在实践中要准确判定文化遗产错误行为的性质,妥善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为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保留必要的生存空间,使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不同价值都能够得以发挥,共同构建惩戒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严密法律网络。

(三)平衡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主体的配置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制度能否有效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遗产执法机关的建立健全及其执法活动的合法性。针对当前我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所呈现的多样性、跨行政区域的发展趋势,建议在坚持行政执法属地原则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行政执法主体的适格性:其一,在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全国性的跨区域文物违法行为和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力外,明确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本行政区域内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其二,逐步健全市、县级文物行政机关的文化遗产执法权,并将其纳入联动执法的范畴;其三,增加乡镇级别文物执法机构的设置,真正实现文物执法各层级的全覆盖和文物行政执法重心适度下移的目标;其四,完善文化遗产综合行政执法,赋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执法的权力,由文物行政部门牵头并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统筹文化遗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文化遗产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使得部分非行政机关因此获得了行政执法权,客观上充实了文化遗产执法的力量,减少了文化遗产执法领域的空白。但是,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将执法权赋予了原本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主体,使得这些主体有机会、有权力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不对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予以规范,难以避免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出现侵害相对人权利的事件。因此,对于文化遗产的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坚持审慎的态度,从授权和委托的对象、授权和委托的条件、授权和委托的程序、执法错误的后果等方面,严格限制适用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

(四)预防文化遗产保护性破坏与提高执法能力并举

对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查处能力有赖于高素质的执法人员和设计缜密的法律制度的双重因素。

1.针对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法律威信和法律功效的真正实现[18]。建立文化遗产执法人员的准入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分别从个人品德、专业素养、学历层次、从业时间等多方面严格文化遗产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推行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资格认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定期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分别从职业素养、业务能力以及法律常识等方面提高其职业技能,特别重视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和执法基本素养的提升并以此防止出现属于执法和保护性破坏现象的发生。与此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在物资与经费等方面的保障。保障执法人员在办公条件、执法工具等物资方面的供给,特别是针对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特点,加大文化遗产执法人员对现代化执法手段的掌握与利用,借助现代技术手段保障执法活动的开展。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整体提升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當性和效率。

2.针对法律制度的保障。适度放宽文化遗产违法活动调查取证规则。目前,执法人员在查处文化遗产违法活动时往往采用记录、拍照等方式采集证据,而这些方式通常会遭到违法者的抵制、不足以制止其隐匿、转移、销毁证据。针对这一情况,对于某些特殊的违法案件,可以有条件地规定由违法者提供其行为正当的依据。对各级官员在政绩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规定文化遗产违法一票否决制。从制度上引导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营造领导干部不愿、不敢、不能参与文化遗产违法活动的社会氛围。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文化遗产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针对我国幅员辽阔、文化遗产蕴藏丰富以及执法力量有限的现实状况,通过明确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诉讼的制度,发挥社会公众对于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19],弥补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能力有限的弊端,防止出现因行政机关的疏漏导致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制止的现象。

(五)完善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综合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现代法治以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自由人权为核心[20],行政权力不得滥用, 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21]。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权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权力,理应受约束,理应接受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监督。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不仅有利于防范执法不当或执法错误行为的发生,纠正执法不当或执法错误行为,减少相对人因不满行政执法而启动司法程序的几率,而且有利于维护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正当性,提高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效率。

针对文化遗产权的特点,加强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其一,防止执法主体滥用行政执法权;其二,防止当事人通过行政执法规避司法管辖。在具体措施方面,可以建立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个案违法信息随时公开”制度,接受行政相对人、文化遗产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督促行政机关谨慎执法;通过“典型案件违法信息定期公开”制度,指导社会公众依法、合理安排自身行为,预防文化遗产领域“因不知法而违法”现象的发生,达到文化遗产法治宣传和保障社会公众文化遗产利益的目的。文化遗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不仅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一,符合行政执法的初衷和目的,而且能够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提高相对人依法行为的自觉性。

当然,对于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有很多,除了社会监督,还包括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等。对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应当是全方位、多角度、多种方式并存的,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活动处于阳光之下。

四、结语

文化遗产行政执法是对文化遗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惩戒功能有限。由于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要加强文化遗产执法,而且要防止出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与此同时,还需要完善文化遗产其他相关的预防性保护措施,防止文化遗产遭受破坏,防止出现文化遗产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周军. 论文化遗产权[D]. 武汉:武汉大学,2011: 77.

[2] 王云霞. 论文化遗产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6.

[3] 孙宝云.道德秩序中的政府、社会与个人——兼论道德秩序维系主体的不同界域[J].长白学刊,2008(2): 53.

[4] 波德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5] 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J].法学评论,1997(5): 21.

[6] 吴威威.良好的公信力:责任政府的必然追求[J].兰州学刊,2003(6): 26.

[7]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2(4): 32.

[8] 郭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问题研究——以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为中心[J].犯罪研究,2009(1): 35.

[9] 周芬棉.授权执法应有法律依据[N].法制日报,2014-10-22(6).

[10]赵昌文.“委托执法”并非法定监管[N].政府采购信息报,2009-04-29(4).

[11]杜睿哲,赵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理念、路径与规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2): 67.

[12]韩大元.中国检察制度宪法基础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93.

[13]马怀德.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和要求[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8(5): 6.

[14]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J].中国法学,1997(1): 32.

[15]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J].中国法学,2008(5): 68.

[16]胡建淼,江利红.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16-217.

[17]我妻荣,等.新法律学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30.

[18]田成有.法制现代化與执法者的素质探讨[J].法商研究,1996(1): 68.

[19]崔璨.传统诉讼制度下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及出路[J].理论月刊,2016(5): 122.

[20]陈国权.论责任政府及其实现过程中的监督作用[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29.

[21]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J].法学研究,1996(2): 6.

[责任编辑:吴平]

Key words: cultural heritag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the law; cultural heritage right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作为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方面的土司文化遗产值得学界展开精细化研究。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具有价值高、数量多、分布广和地方特色浓厚等特点,但我国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却相对缺乏。我国立法法新修后,个别设区的市已经开始就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立法原则层面的夯实重视、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经费支持层面的保障落实、信息建设层面的科学推进、历史风貌层面的完整捍卫、生态文明层面的积极构建、文化资源层面的合理利用等七大维度,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

关键词:忻城土司;土司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保护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4.016

一、问题的提出与展开

土司制度是我国古代针对少数民族地方实行的重要政治管理制度。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分封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世袭官职、由他们代理中央王朝对其当地人民实施统治,达到国家和平统一、管理有序的特殊政治制度[1]。土司作为中国历史上的贵族文化符号,是在“特定的”民族、地区与时代所有的,包容政治、经济、文化、阶级、社会和历史全部内容形式的符号[2]。土司文化系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类型。土司文化遗产是我国重要的传统遗产代表,它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民族地方发展、演变的历史。正确地认识、分析和评测土司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是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与有效开发的前提[3]。2015年7月4日,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的“中国土司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土司文化遗产的广泛宣传与认真保护,也代表了土司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是对我国就历史文化多样性保护作出的系列努力在世界范围内的首肯。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于其原真性以及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受到损害与破坏将不会再现其原有价值与意义 [4]。

我国目前专门或者特别针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的样本凤毛麟角。实际上,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土司文化扮演着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近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类型多样、内涵丰富、价值独特的土司文化资源,举凡土司文献、土司遗址、土司官寨与衙署、土司墓葬、土司文学、土司服饰和土司习俗等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也是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及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宝贵资源”[5]。由于我国涉及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较多,且不同地方的土司文化遗产各有特殊性和特色。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土司制度的地方就有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涉及的民族就有壮族、彝族、藏族、苗族、土家族、布依族、羌族、白族、纳西族、哈尼族、拉祜族、傣族等。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具有数量巨大、类型丰富、分布广阔、特色鲜明、存续不平衡等显著特点,要积极落实主题保护与综合保护相结合、文化保护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相结合、遗产保护与民生改善相结合的策略 [6]。在此意义上,需要对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加以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保护。

我国设区的市正在面临着重大的立法机遇。新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就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的权限。设区的市在得到立法法的授权下,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试验性、自主性与能动性,善于运用地方智慧来解决地方问题。然而,中央立法甚至是省级地方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对土司文化遗产作出切合实际的安排、整齐划一的规范、全国通行的标准。对此,设区的市立法恰好能够弥补中央立法和省级地方立法的些许缺憾。设区的市以立足现实、贴近实际以及服务本地为出发点,能够集中一切有利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司文化遗产进行最大程度和最佳范围的规范性调整与综合性保护。故此,为了全面发掘、科学利用与合理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司文化遗产,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通过设区的市立法这一途径给予了积极回应与现实诠释。截至2020年6月28日,在北大法宝网以“土司文化遗产”为标题进行精确检索,仅查到了《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这一部致力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遵循诸多上位法的前提下,在充分反映来宾市人民的诉求与愿望的基础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以应运而生。该条例是来宾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作为该条例保护的核心对象,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且规模宏大、特色鲜明、保存完整,既有建筑学价值,又有美学意蕴,还有哲學意涵等。及时有效地通过地方立法将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能够全面彰显、不断激发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亦为学界研习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壮族文化、壮族民俗、壮族宗教、壮族哲学、壮族建筑以及壮族艺术等领域提供宝贵而又具有唯一性的实物及其系列衍生物与附随物。

自20世纪以来,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不断地追求文化的可参观性[7]。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反映了忻城县悠久的土司治理历史。“广西忻城建县至今已近1 400年,其中有长达五百年的土司施政时期,即1496—1906年。广西忻城莫氏土官,始于莫保,终于莫绳武,历明清两朝”[8]。它保留了莫土司衙署建筑群和馆藏文物等具有高级价值与现实意义的灿烂遗产,亦承载着具有多样性的壮族传统文化。而值得注意的是,以规模宏大、保存完整的土司建筑——莫土司衙署建筑群为典型代表的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有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计划。其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单独立法保护文化遗产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条例》的出台。另外,要想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必定要经过诸多专业的考察和科学的评定,这也是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大力支持与有力保障的。被誉为“壮乡故宫”的莫土司衙署建筑群在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专业性、整体性保护基础上,可以全方位、不间断、多面向地向海内外展示其宏伟的建筑规模、精湛的建筑艺术、优秀的建筑传承、和谐的建筑哲学等等。

二、《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护土司文化遗产的七大维度

从立法体例与结构来看,《条例》分为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十二条);第二章文物保护(第十三至第二十八条);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九至第三十四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第五章附则为第三十九条。其整体上遵循了“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的立法体例与结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文物保护所占比重很大,这在侧面说明来宾市对总则与文物保护类条文的现实倚重、热切关心。

就立法文本内容而言,语言文字具有一定的相对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折射到地方立法当中亦是如此。故而,我们应当对立法文本内容作善意的全面理解,而不能完美苛求进而陷入法律条文机械主义的怪圈中去。通过仔细研读诸多条文,归纳总结发现《条例》的文本内容主要从以下七大维度来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分述如下。

(一)立法原则层面的夯实重视

《条例》第四条规定:“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鉴于“实施土司制度地区的各民族在长达600年之久的朝贡、贸易、征调、婚嫁以及碰撞、冲突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最终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9]。一方面,该条例坚持浓缩精炼的原则,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其中蕴含了比较丰富的法学意涵,分别从政府、社会两大层面出发,明确第一宗旨为保护,并在保护的大框架之下应当展开规划、管理、利用三大具有系统性的活动。另一方面,“正确處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亦为非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分则内容予以具体落实和体现。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同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有哲学价值,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成为来宾市的重要任务之一,不能厚此薄彼,而是应该及时厘清二者之间的哲学关系,并且力争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同时发挥二者的现实作用与实践意义。

(二)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

规划是我国开展各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规划都是系统性的工作,并非单枪匹马就能完全胜任的,而是需要及时吸纳、不断凝聚集体智慧。《条例》第八条正是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的现实写照。其不仅涵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文化(文物)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政治智慧,还包括专家的专业智慧以及公众的民间智慧。以专家的专业智慧为例,可以建立智库或者积极引进优秀的专家学者,与有关土司文化研究中心、土司文化陈列馆及土司文化网站等机构进行深入合作。基于此,通过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和不同场域的规划论证,进而能够保证专项规划编制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在充分尊重专家与公众的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仔细权衡,并通过及时充分的各项论证进而保障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具有完整性、连贯性和妥当性。

(三)经费支持层面的保障落实

任何执法活动均不能脱离经济成本而真空独立存续下去。为了有效、持续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该遗产所在地的忻城县人民政府理应进行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通过将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等方式,可进一步保证事关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开展。随着实际情况变化,在适宜时机还需要逐渐加大经费投入与保障。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毕竟一个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显得相对比较有限,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要充裕一些。因此,来宾市人民政府也应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提供支持。这样,在经费保障上就显得比较充足,也有助于形成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联动保护机制,形成相对稳定、常态的政府力量来促进土司文化遗产的良性保护与生态管理。

(四)信息建设层面的科学推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工作,建立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文物信息资源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大数据时代的猛烈冲击,信息建设在各级政府中愈来愈受到欢迎与青睐。通过信息建设有助于提升政府的科学化、现代化治理水平。比如,在对忻城土司文物做调查、整理、研究之时,可以有益镜鉴的是,“土司遗产田野调查可以通过对土司遗产涉及的‘人’‘事’‘产’‘境’‘文’‘史’‘值’等7个维度进行仔细观察、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10]。以此为指导,具体需要整理与研究《莫氏宗谱》《力田箴》《官箴》《分田例议》《训荫官》《遗训》《劝官族示》《教士条规》《芝州家训》等莫氏土司留下的训示、条规、箴言以及诸多的诗文、楹联[11]。《条例》要求以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为牵头,在科学有序进行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系统性工作基础上,构建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这无疑是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以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和载体,合理有序地进行数字化采集。“数字化采集需要最大程度地保留壮族文化遗产资源的本土性和原生态”[12]。以及依法对社会开放为要义和意旨,必将有利于全面、迅速传播传承与管理保护土司文化遗产。此举强烈表明了要想妥善保护或者管理某一项或某些东西必定要让社会外界来真切地感知它(们)和认识它(们),一旦没有社会外界的感知与认识,这一(些)东西将遭遇来自社会外界的重重阻力。

(五)历史风貌层面的完整捍卫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衙署相协调,不得危及衙署安全,不得破坏衙署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规定:“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衙署文物安全或者破坏衙署建筑群历史风貌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就历史文化保护领域而言,历史风貌是不可回避、不可忽视、不可或缺的重点要素。正是历史风貌才有力彰显着和捍卫着作为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核心代表的莫土司衙署。“莫氏土司衙署由第八任土司莫镇威完成衙署主体建筑,后经历任土司先后拓建附属建筑,形成了规模宏大的土司衙署建筑群,主要由土司衙门、莫氏祠堂、土司官邸、大夫第、三界庙等主要建筑组成,整座衙署由中轴线(衙署)、东轴线(祠堂)、西轴线(代理土司官邸)及大夫第、参军第、礼房、卡房等建筑组成”[13]。由于一些诸如维修等现实原因,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筑学上的活动时,除了理应满足保护规划之系列要求外,还应当在风格、体量、色调、高度等跟莫土司衙署保持原生态上的协调一致,不能人为破坏、肆意改变莫土司衙署的原本的所有状态。“忻城土司城作为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的城池,择址在翠屏山北麓,以陡峭的翠屏山为南面的屏障,四周群山环绕,除了满足军事防御的目的外,还是个符合中原汉族传统建筑选择模式的‘风水宝地’”[14]。倘若对莫土司衙署的历史风貌施加负面影响,则将减损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民族、历史、文化、民俗、艺术、建筑等价值与意义,尤其是在建筑艺术价值上会掉价、打折扣。

(六)生态文明层面的积极构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强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翠屏山、麒麟山、芝江等山形水系、地表植被等与衙署历史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生态破坏、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形态和高级人类文明形态。它集环境学、生物学、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为一体,是始终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所有过程和各个方面的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态文明已然具有宪法这一最高法层面的高级意义与重要价值。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条例》积极响应与切实落实中央层面的系列重大部署安排。忻城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莫土司衙署历史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工作,致力于积极防止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出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痼疾。这也在某种维度上体现了来宾市的生态哲学观与生态伦理观,即将唯物辩证法联系观中的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以及整体与部分运用到地方立法当中去。

(七)文化资源层面的合理利用

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主体的出发点与归宿,建立在丰厚的文化内涵之上的旅游经济才能保持永久的生命力和持续发展,缺乏文化内涵的旅游是没有灵魂的旅游[15]。文化资源的生命力在于为人们所认同、尊重与肯定。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不但向社会各界传播、弘扬了壮族土司文化,也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所得、收入,有力促进了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的和谐[16]。故而,在利用作为文化资源重要面向的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之际,需要秉持尊重其完整性与真实性且不得滥用歪曲的重要原则。忻城土司文化跟壮族文化密不可分,关系紧密。在此,除了保护忻城土司文化,还要将壮族文化有力传承与发扬光大,并始终坚持“以壮族文化元素为核心,创意设计产业为背景,寻求契合点,突出创新点,探讨壮族文化元素与创意设计产业融合方略”[17]。来宾市、忻城县这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优秀的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议题制定扶持政策、扩大宣传力度、保障地方特色、开发文化产品、拓宽旅游功能、提供优质服务、带来全新体验。比如通过重视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土司个案、土司人物、土司遗址等领域的系统研究,进而得以有深度、广度和高度地发掘与开发忻城土司文化遗产[18]。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过度利用、无节制开发等不符合生态文明和合理利用目的之行为,要树立绿色健康发展的办事理念,要形成科学创新的行事风气,要落实脚踏实地的工作氛围。

三、未来的展望

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加以精细化研究有助于不断完善土司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通过对《条例》进行初步梳理,发现背后蕴藏着法学、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艺术学等学科的思想理论。历史是具有传承性的,忻城的土司制度不仅留下了规模雄伟的古代建筑,还留下了大量的珍宝文物,是弥足珍贵的地方资源[19]。可以从中感受到土司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民族文化的灿烂多姿。实际上,“直至今天,我们甚至没有权利去批判,只能去悟出民族的强大,文化的强大”[20]。

设区的市对我国土司文化遗产进行专项立法保护是我国地方立法的重要一环。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发展弘扬均离不开设区的市立法保障与立法支持。在并不长的施行时间里,《条例》的现实作用与效力仍然难以全面彰显。然而,相信随着实践的全面深入与时间的不断推进,一方面,该条例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应;另一方面,该条例亦可能会暴露出一定的负面问题、消极现象。对此应当予以辩证对待、客观评价、中立思考,进而力争保证《条例》得以及时、高效地去粗取精、取长补短、趋利避害。该条例作为一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始终立足现实,注重当地特色,服务当地民生。在中央层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级立法均难以周全地妥善关照本地的现实背景下,来宾市充分把握并谨慎运用《立法法》赋权这一重要途径,实现了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愿望并作出了一定的法治努力与实际贡献。

正是由于我国各地的设区的市不断“涌现出来”的地方立法才更加充实、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由于立法是一门具有专业技术性、现实反馈性、利益博弈性、系统工作性、反复检验性等极其复杂、庞大的工程,故需要运用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需要抓住主要矛盾,不忽视次要矛盾,集中体现当地人民的意志与诉求。恰好因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作为新生的事物,设区的市立法一方面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则容易受到其他事物的干扰与阻挠。相信设区的市立法在今后源源不断的实践中肯定会遇到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阻碍因素。为此,恰恰急切需要学界的不断关注与持续研究,继而及时有效和积极主动地为我国设区的市立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于适应地方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地方性、执行性和实验性等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21]。以此为背景,学界需要理性对待设区的市立法,始终坚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精神,从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立法文本出发,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及时有效地发现“病症”,找准“病因”并开出“药方”。只有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符合实际、反映现实、体现特色才能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有特色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撒露莎.论我国土司遗产的申报与保护——以永顺、唐崖、播州三土司城遗址联合申报为例[J].民族论坛,2014(11).

[2]赵心宪.基于文化遗产理念的土司文化定义内涵界定及其评论[J].民族学刊,2018(6).

[3]张旭,田敏.土司文化遗产研究述评[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

[4]马斌斌,鲁小波.基于扶贫视角的中国土司遗产可持续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J].广西民族研究,2016(3).

[5]李良品.土司遗产田野调查的多维度探索[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

[6]葛政委.传承与“蝶变”:对容美土司大遗址保护的思考[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2).

[7]李然,梅娇.景观人类学视角下土家族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基于唐崖土司城址的实证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1).

[8]莫军苗,张超.明清时期广西忻城土司儒学的传播[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9(1).

[9]李良品,韦丽芳.中国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的三个问题[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9(6).

[10]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7年度科研报告:上[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3).

[11]唐凯兴,梁银湘,潘晓灵.广西忻城莫氏土司的政治伦理思想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4(12).

[12]梁嘉,赵颜,王庆.壮族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播路径新探[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

[13]韦林枚,韦纲,谭可久,罗继高.“壮乡故宫”:土司文化的缩影——忻城莫氏土司衙署[J].广西城镇建设,2011(2).

[14]银晓琼,韦玉姣.忻城土司城及衙署布局特色探析[J].古建园林技术,2017(3).

[15]莫军苗.广西忻城土司文化研发新论[J].大学教育,2019(12).

[16]官彬.乡村类世界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以湖北省唐崖土司城为例[J].湖北社会科学,2019(2).

[17]滕书筠.壮族文化元素与创意设计产业融合方略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18]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7年度科研报告:下[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18(4).

[19]白春秋.忻城土司世袭制度的形成與衰亡[J].文史春秋,2013(8).

[20]莫军苗.广西忻城土司施政对地域经济文化的影响[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6(6).

[21]周伟.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收与放的统一[J].法学,2017(7).

责任编辑:张淑瑛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举办的2019年文化与自然遗产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副司长周志华说,我国自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已成为全球世界遗产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均位列世界第一。当前我国拥有自然遗产13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四项。
 

周志华介绍说,33年来,我国的世界遗产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世界遗产申报、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取得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共有世界遗产53项,位居世界第二。除了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以外,还有文化景观遗产五项、文化遗产31项。不仅数量快速增長,我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通过加强法制建设、设立管理机构、强化技术支撑等,也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制机制。我国的世界遗产对生态建设、社会经济发展等起到了积极作用,已成为对外展示的窗口。2018年,我国世界遗产地接待境外游客超过1246.2万人次,占全国入境游客总人数的9.7%。

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区域和文化遗存。截至2019年5月,已有193个国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092个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845项、自然遗产209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38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创意;产品设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表达出的强大文化内涵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上能够得到较充分地展现,是艺术创意设计中的核心环节。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符号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上的应用十分必要。本文主要研究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符号(元素)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应用,同时发掘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的更大艺术价值,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文化元素应用到文化创意产品的创新路径,以期为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设计中的传承提供新思路。

1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品

1.1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大省,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遍布省内各个地区,具有鲜明的地域和文化特色。例如,淮阳泥泥狗被专家们誉为“真图腾”;浚县泥咕咕被民俗学专家称为历史的活化石。再如,河洛大鼓、朱仙镇木版年画、辉县剪纸、开封汴绣、洛阳面塑、安阳烙画、杞县陈氏麦秆画、宝丰酒传统酿造技艺、唐三彩烧制技艺、信阳毛尖传统炒制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着浓厚的传统文化特色。

1.2文化创意产品

所谓文化创意产品是艺术衍生品的一种,就是把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符号语义、美学特征、人文精神、文化元素等加以提炼,用新颖的创意,以令人耳目一新的形式进行活态地重现在现代产品设计上。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内涵包括文字符号、特色历史建筑(构筑物)、民俗用品、文具、生产生活工具等。河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意产品转化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尝试。一般开发的应用领域主要在“平面艺术设计”“家居旅行用品设计”“服饰设计”等方面。

2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应用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符号应用在文化创意产品上,使文化创意产品得到了较好发展,主要得力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与发扬。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创意设计后,有效地提升产品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了产品的时代感、使命感,更具有人性化和情感化,从而更加吸引大众参与并购买。

3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应用现状

3.1文化内涵缺失

目前,以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设计元素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较少,许多产品都是干篇一律的旅游纪念品,极度缺乏品牌意识和设计包装意识,能够见到的以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为设计元素的文化创意产品更是凤毛麟角。当前,已经形成的稍有规模的文化创意产品品牌有三个,分别是豫游纪、老家礼物和印象小镇,但与省外同业者相比,不论是对非物质文化提取,还是文化与产品载体的选材、加工技艺等方面仍有较大可提升空间。

3.2文化创意产品品质参差不齐

市场上的很多文化创意产品大多出现在旅游景区或者普通门店,部分游客为了追求价格低廉或者求多的欲望,导致文化创意产品品质低劣,材料劣质,影响了文化创意产品的文化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能达到较好地传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众心中的传唱度。

3.3缺乏个性特征

市场上的不同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包装设计、外观造型趋于雷同,没有自我定位,缺乏个性符号,导致大众产生审美疲劳,降低了购买欲。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品并未与自身的品牌文化内涵很好地相互呼应,所以市场存活率低。而经典的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一般具有较强的独特性、辨识性和稀缺性,其设计更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文化特征。

4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中的应用方法

探究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方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也是贯穿文化创意产品设计的关键。因此,在设计上采用以下三个方法。

4.1产品文化内核的创新设计

深度挖掘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才能在文化创意产品设计时准确传达。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色截然不同,凸显在产品设计上的表现也不同。主体产品或者系列产品的IP形象应具体明确,生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并通过文化创意产品回归大众的生活。例如,平面设计类的产品有比较实用的书签、钥匙扣、手工皂、冰箱贴、手包、笔记本、杯垫、手机壳等;在家居软装的文化创意上,打造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号的沙发垫、沙发套組合、抱枕、地垫、防滑垫、装饰画、IP形象的玩偶、摆件等;在服饰的妆点饰品上,添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从生活的方方面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传承发展下去。

4.2采用传统与现代结合的包装设计

1)图形是包装的眼睛。包装上的图形,所选取的符号元素,一定是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具典型的文化元素。例如,著名的豫游记品牌包装上就是利用河南典型的瑞兽形象与精美纹样结合的图形,图形丰富多样、文化元素相对统一,整体识别度高、凸显品牌文化同时点亮河南特色文化(如图1)。

2)色彩是包装的表情。利用好色彩的象征意义与色彩组合来展现文化创意产品的魅力。例如,何景明牌信阳毛尖茶叶的包装就是在绿色这一主色调的基础上进行了色彩创新,改变了绿色的明度与纯度,运用色彩的调和衍生出了豆绿色和蓝绿色的系列礼盒。从情感上说,豆绿色看起来舒适又养眼,元气满满,象征着未来,其清新又自然的调性让人观看时有种被净化的奇妙感受,仿佛连呼吸都显得更为清新畅快,与茶叶的品性十分吻合。蓝绿色是介于蓝色和绿色之间的一种颜色,是与慷慨、豪爽的情感语言联系在一起的颜色,其象征意义与何景明毛尖的品牌文化理念合理呼应(如图2)。

3)材料的选用上,纸作为包装设计最为常见的一种材质,有可塑性、灵活性、柔韧性的特点,是制作大部分创意产品的首选材料。例如,一些可食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包装应使用环保的传统牛皮纸或者麻绳编织物,增强传统文化的内涵感,厚重感、时代感。

5结语

河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资源十分丰富,应充分挖掘自身的资源优势,结合现代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将河南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品牌文化效应,让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崭新的文化创意走向世界。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规范、确认到界定,其内涵真正意义在于尊重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要重视提高本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图书馆参与。

关键词: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思考

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确认[1]

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演变、规范、确认是有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其存在形态的复杂性。根据有关资料记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初使用“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是受到美国的影响,是一个与物质遗产相对称的术语。20世纪60年代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开始出现。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是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还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做了相应的界定,但主要保护的是物质遗产。为了弥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遗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崭新概念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11月在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正式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这个建议案是以“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对“民间创作”(民间传统文化)的界定,与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基本一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多样性宣言》,强调了世界各国各民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全部文化遗产对于维护人类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呼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文件。至此以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基本得到规范。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文件中曾经使用过的“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民间传统文化”、“无形文化遗产”等提法基本不再用。在中文语境中,直到新世纪之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仍是个使用频率极低、完全没有引起人们注意的词语。我国也曾经使用过“无形文化遗产”、“传统民族民间文化” “民间传统文化”、“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开始比较频繁地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以后,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文件中都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说明这一称谓逐步走向规范。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我国政府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国际社会的有机接轨,以及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工作的广泛而深入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已经在我国被广泛接受和确认。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中做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2]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所包括的内容表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内涵包含了人类民族文化呈现的多样性。多样性是指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创造性迥异于其他民族的特有价值,是一个不可重复的、不可替代的独立生成的体系,都是具有独特价值的独特文化传统。笔者认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规范、确认到界定,其内涵真正意义在于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正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的那样: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它要求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各种文明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用对话代替敌视、冲突,在彼此之间的同情、理解中积极寻求认同和共识,共同维护多元共存、共生的格局,以维持和发展人类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宣言》的意义反映了在人类社会尊重多元文化格局,尊重各个文明成就已经成为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共识;表明了人类社会需要的是一种和谐、协调的氛围,表明了人类的和谐应当是在这样一种民族文化交融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思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需。“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3]社会和谐首先是文化的和谐,是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和谐。人们已经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增强国家软实力的一个深厚的精神资源和文化根基,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优秀传统,加强文化自觉,促进文化创新,振奋民族的创造精神,不断增强文化力,是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随着经济和文化的日益全球化,地球上过去那些相对边远和冷落的少数族群的文化生活越来越获得人们更多的关注。自2000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中国西南边地的少数民族文化成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西部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最悠久、积淀最深厚的地方。拥有广袤的地域,贫困的人口,50多个民族杂居。民族的多样化,宗教的多元化,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多形态化,风俗习惯的迥异性,是西部文化自身的特点。文化的多样化、多元化表现形态彼此交织、相互碰撞,影响着西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文化现代化、一体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更造成了文化资源继承与发展、保护与开发协调性的难以实现。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的民族语言、民歌、民族舞蹈、民族体育、民族医药等正走向衰落和灭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表明了人们期待着民族文化交融与人类和谐与共的实现。

要重视提高本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地处西部的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是全国惟一的水族自治县,水族人口占国水族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余的水族主要散居于贵州省的荔波、都匀、独山、榕江、丹寨、雷山、从江、福泉、凯里、黎平等县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的河池地区,以及云南东部的富源县古敢乡一带。三都是水族聚居区,民族文化资源得天独厚。水族有自己的文字“水书”。水书,水语称“勒睢/泐睢(音le sui),是水族对文字、书籍的通称。水书是我国56个少数民族之一水族的独特文字,是一种类似甲骨文和金文的一种古老文字符号,记载了水族古代天文、地理、宗教、民俗、伦理、哲学、美学、法学等文化信息,被誉为象形文字的“活化石”。2003年3月,“贵州省水书文献”入选首批公布的48项中国国家级“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单。2006年6月“水书习俗”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关于水书文化研究历史悠久,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水书抢救保护与研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21世纪以来,国家和政府各级部门对抢救水书予以高度的重视,水书抢救领导机构和学术研究机构相继成立,水书迎来了抢救保护及其研究的辉煌时期。[4]水书文化的抢救保护与研究开发任重道远。对于本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图书馆员更要提高保护与传承意识,应当为传承研究以及开发利用做出共同努力。

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接第106页)与传承,需要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需要图书馆参与,因为图书馆的职能需要拓展、需要延伸。从宏观上看,民族地区图书馆正处在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与传承发展的新的环境中。民族地区县级公共图书馆有责任积极投入到参与保护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环境中。县级图书馆也要重视提高对本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意识,积极参与到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文化、弘扬优秀民间文化的活动中,在地区为水书研究打造图书馆特色服务品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为地处水族文化资源丰富的三都县图书馆,应该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条件,积极参与开展宣传和传播活动,在收集、开发和利用水族文化资源问题上多思考如何发挥图书馆的作用。如与县档案馆合作,对本地区水书文献的收集、整理,参与田野调查;与地区高校图书馆联合举办本民族地区的特色讲座,如举办中国水书文化讲座、艺术节、民间艺术博览会,展示民间文艺,传播民间文化研究成果,普及民间文化知识;聘请“水书先生”、“水书研究专家”讲解水书,通过口授和行为传承水书文化,让更多人认识和了解水书。

综上所述,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国多样性文化的宝贵财富,也是世界多样性文化的宝贵财富。抢救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提升每个人的“文化自觉”。图书馆要为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与传承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1] 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45.

[2] 向云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4.59,414-416.

[3] 孙家正.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文化责任[N].光明日报,2005-8-5.

[4] 潘朝霖.水书文化研究150年概述[J].采风论坛,(7)1-16.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正定县弘文中学,创办于1996年,是河北省民办教育明星学校。办学二十多年来,学校秉承“先学做人,后做学问”的办学理念,为社会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2020年的石家庄市民办学校随机派位招生中,弘文中学因拥有良好的育人品牌、强劲的发展势头、较高的社会声誉而受到各界高度评价。

冬日暖阳照耀,笔者又一次走进弘文,走近一位献身教育50多个春秋的教育家——弘文中学创始人吴传君。

“望之俨然,即之也温,听其言也厉。”《论语》里子夏的这几句话恰如其分地概括了笔者和吴传君的这次相见。在宽敞明亮的三楼校长室,76岁的老校长坐在堆满书籍的办公桌后面,精神矍铄,红光满面。得知来意,老校长与笔者侃侃而谈,其爽朗的笑声,敏捷的反应,睿智的思维,超强的记忆,令人惊叹。

赤胆忠心为教育 鞠躬尽瘁五十载

吴传君,1944年生于正定县南化村,1967年毕业于正定师范学校,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分配到正定县权城学区任教。先后任教过小学、初中、高中,担任过小学校长、初中校长、高中校长。从事过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业余教育。在权城公社党委、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工作过。农村长大的吴传君从任教的第一天开始,就把根深深地扎进农村教育,执着地坚守、追求……

15年耕耘,一中逆势崛起。1986年,成立不久的正定一中,校长频频更换,师资力量薄弱,办学条件落后,学校发展举步维艰。吴传君临危受命,在众人不解的议论纷纷中,迎难而上,到一中主持全面工作,先后担任正定一中党支部副书记、书记、副校长、代校长十五年。吴传君上任后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狠抓师资队伍建设,四处揽优秀人才;端正校风,培优树先,大公无私,任人唯贤;求得社会各界支持,几次请县委书记亲临开学典礼讲话,给师生树立信心,两年就迅速扭转一中局面。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吴传君多措并举,通过勤工俭学,校办企业,建房出租等渠道,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提高教师待遇。乘着住房改革的春风,给教职工新建了住房,解决了教师住房问题,受到河北省重点中学校长联谊会同仁的赞扬。为鼓励教师进修学习,升本读研学费全由学校报销,离岗进修按出勤计奖。短短几年,正定一中从全市17个县中倒数第一升到了正数第四。先后被石家庄市评为“教学工作示范校”“德育工作示范校”。从1996年开始,连续四年获得“石家庄市教学质量先进单位”。经过15年的努力,吴传君带领正定一中从低谷逆势崛起,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5年奋进,弘文新星冉冉。吴传君退休前任正定一中、正定职教中心、弘文中学三校校长。为满足人民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吴传君从1996年开始筹建河北省第一家“校中校”——弘文中学,受到省教育厅的肯定。后因种种原因,弘文独立。2001年吴传君从一中离岗至今,一直担任正定县弘文中学总校长。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吴传君兢兢业业,把全部的光和热都献给了他所钟爱的教育事业。

弘文办学第一年只有76个学生,6名教师,教室宿舍一共18间,困难无法想象。在吴传君的正确领导下,如今的弘文中学是河北省民办教育明星学校,占地200多亩,在校生5000多人,教职工400多人,是涵盖小学、初中、高中、足球训练中心、劳动教育基地、明德教育培训的教育学团。

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在和吴传君的交流中,笔者始终被吴传君强烈的事业心感动着。“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吴传君那宽阔的胸怀、无穷的智慧、勇敢的精神、乐观的态度散发出独特的人格魅力。

高瞻远瞩,运筹帷幄。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好校长思想的高度决定学校发展的高度。从吴传君的言谈话语中,可以感受到吴传君对中国教育现状的深刻理解,对国家方针政策的独特解读,对未来教育发展的远见卓识,真正领略了吴传君作为教育家的风采。一谈到吴传君,校园里每一位师生都充满了敬佩。在弘文师生的心目中,吴传君是弘文中学的舵手,更是弘文中学的灵魂。弘文学团人力资源部主任崔立娟说:“老师们最佩服吴校长的眼光,弘文中学之所以永远走在教育改革的前列,都源于吴校长的理念超前,定位准确,决策科学。”正是因为吴传君目光远大,所以从开展传统美德教育到推進高效课堂,从重视体育美育到大力发展劳动教育再到引进智慧课堂,各项措施起步早,教师认识深刻,落实到位,弘文中学成为民办教育的排头兵。

博闻强识,笔耕不辍。“腹有诗书气自华。”从吴传君那副老花镜和办公室堆积的书籍,即找到了许多答案。吴传君出身书香门第,耕读传家,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读书学习。在吴传君的日历里,从来没有节假日。不管刮风下雨,他每天都准时坐在那张大大的办公桌后面,读书看报写文章,思考问题,谋划工作。有的书报字迹太小,吴传君戴着老花镜拿着放大镜也不放弃,常常因为读书忘记了吃饭。古今中外的教育专著,文、史、哲、现代科学著作他都广泛涉猎,《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参考消息》等各类报纸杂志都是他的必读书目。

除了读书看报,吴传君几十年笔耕不辍。各类学习心得、讲话稿都是自己起草。几千字的讲稿,几十页的稿纸,字迹工整,一丝不苟,令老师们叹服。有时为一篇讲稿,常常凌晨三四点就起来伏案工作。吴传君把自己30年来的学习心得体会、教育教学经验、生活工作感悟等30余万字的书稿,整理出版为《驿路心语》一书,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也实现了他立德立功立言的夙愿。

不惧困难,积极乐观。吴传君心胸宽阔,性格豁达,不怕一切困难。老师们都说“在吴校长的字典里,从来就没有困难二字;在弘文教师心目中,有吴校长,任何困难都不是事儿”。

建校之初资金困难,如期开学受阻,吴传君一边鼓励大家不要灰心,一边不分昼夜四处奔波;激烈竞争中优秀教师流失严重,吴传君安慰大家,“优秀教师是社会财富,到哪儿都是为社会作贡献”。他亲自带教师外出业务培训,凝心聚力抓师德建设;教学楼宿舍楼施工被迫停止,大家无计可施,吴传君安慰大家“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没有校舍,小学高中发展受阻,吴传君另辟蹊径。小学部启蒙馆和弘文中学东校区从此诞生;办学规模扩大,运动场地不够,吴传君别具匠心,把操场建成两层,一层为风雨操场,二层为阳光操场;筹建劳动基地征地遭遇瓶颈时,吴传君潜心谋划、借力发展,弘文中学北校区劳动教育基地由此而生。

热爱生活,多才多艺。一走进吴传君的办公室,窗台上两盆盛开的君子兰,办公桌角落里碧绿的多肉植物,以及各种盆景和各色工艺品,可以看出吴传君是个富有爱心,兴趣广泛的仁者。他饮食起居锻炼身体非常规律,除了操劳学校大事,就连学生的学习,教师的生活他都放在心上。致远阁上的鸽子,翠微湖里的金鱼,都是吴传君热爱生活、热爱大自然的“产物”。此外,养花种菜、书法绘画他无一不爱。每年的教师春晚,吴传君都要登台为老师们高歌一曲,成为弘文春晚的压轴节目。

“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吴传君就是真正集“智者、勇者、仁者”为一身的君子。弘文的发展从来没有一帆风顺过,但是有吴传君这样的舵手,任何艰难险阻都不能阻挡弘文人前进的步伐。

把使命扛在肩上 把初心融进灵魂

吴传君深知教育事业关乎国家兴衰,关乎学生的前途命运,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从入党的那一天起,吴传君就把为党育才为国育人作为使命,几十年努力跋涉在漫漫的教育之路。

心忧教育,敢为人先。90年代办学之初,社会上物欲横流,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十分严重。面对重智育轻德育的现实,吴传君心忧天下,旗帜鲜明地提出“先学做人,后做学问”的办学理念。面对学校德育工作中的简单说教,受传统文化熏陶的吴传君敢为人先,大胆创新,把传统美德教育融入学校德育教育中,用先哲的思想教化学生,用圣贤的言论规范学生。当时来学校参观的许多校长看到弘文校园里“忠孝仁义”几个大字后惊讶不已。2002年,吴传君亲自起草了《正定县弘文中学关于开展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的实施意见》,传统美德教育这一办学特色落地生根。

二十多年过去了,弘文的传统美德教育硕果累累,精细化管理亮点纷呈。诚信文化、安静文化、节俭文化、激情文化、书香文化等相互融合,形成了弘文独特的校园文化。

情系家国,勇于担当。看到正定常山战鼓后继无人,有着深厚家国情怀的吴传君急在心里。“文化是民族的根,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让优秀传统文化薪火相传,后继有人,学校责无旁贷。”吴传君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2005年开始,在学校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吴传君毅然组建学校战鼓队,把战鼓纳入学校课程,并编写了校本教材《常山战鼓》,使学生教师人人会敲,为正定常山战鼓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重要贡献。弘文中学十几年来年年参与正定文庙祭祀孔子释奠礼,传承民族礼仪文化;在学校翠微湖建范公亭,迎请范文正公魂归故里;北方舞狮、传统戏曲、杂技等国粹先后进入弘文校园。当时许多校长对弘文中学的做法不理解。几年后,弘文中学常山战鼓队在中国北方鼓乐大会夺得“金鼓王”,从而成为“天下第一鼓”;全国首届农民艺术节开幕式展演,天安门广场为奥运助威,上海世博会巡演……弘文常山战鼓成为燕赵文化名片。2015年全国人大有关领导来弘文视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观看学生战鼓表演之后,对弘文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爱洒桃李,笃行不辍。本世纪初,重智育轻体美,导致青少年厌学,体质下降。“弘文的教育决不能缺斤短两。”吴传君说到做到。除了扩建风雨阳光操场,大量购置体育器材,多方聘请优秀音体美教师,他还亲自抓学校的文体活动。在其他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时候,弘文的校园阳光体育运动和课外兴趣特长班活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十几年过去了,弘文学子人人爱锻炼,个个有特长。

吴传君深知劳动教育对个人成长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劳动教育大会上谆谆告诫:“弘文可不能培养一批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寄生虫。”为落实好劳动教育,他多方奔走,选地址谈合作,谋划劳动教育基地。他亲自组织编写校本教材《农业技术》,还选派专任领导主抓劳动教育。2020年秋季开学,在专职劳动教师带领下学生到劳动基地参加劳动。让学生在出力流汗、吃苦耐劳中接受劳动教育成为弘文教育的新常态。

毕生心血为教育 一生秉烛铸民魂

“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吴传君几十年如一日孜孜不倦地工作在学校第一线。

居之无倦,行之以忠。为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团队,吴传君二十多年坚持亲自主持每周一次的校长主任办公会。认真听取工作汇报,手把手传授工作经验,告诫大家牢记失败教训。带着花镜给大家读书读报读学习文件,现身说法给大家传經送宝。

为打造一支师德高尚的教师队伍,吴传君更是殚精竭虑:开学教师培训会、《学论语讲修养》专题讲座、全校读书大会、各部师德学习专题会……吴传君苦口婆心,情词恳切,有时一讲就是两三个小时。抑扬顿挫的话语中饱含对教育无限的热爱,对教师殷殷的期望,令每一位教师感动。每年一次的弘文家长会,吴传君的讲话是永远的风景。许多家长都是全家出动来开家长会,他们说:“开过那么多家长会,只有老吴的讲话最受益,听了忘不了。”

上下求索,躬亲力行。为推进高效课堂建设,古稀之年的吴传君带领校长主任北上天津、唐山,南下洋思,东进杜郎口,多次到衡中、精英等名校学习取经。吴传君和老师们吃住在一起,坐到教室里听课,亲自关注课改进程。经过博采众长又不断创新,弘文特色的教学和管理模式形成,弘文的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了质的飞跃。

科技在发展,“互联网+教育”势不可挡。2020年疫情突发,线上教学和空中课堂已使教与学的方式发生了极大转变,吴传君看准这一发展趋势,进一步解放思想,“重塑教育操作系统,重构学校教育生态”的教学改革已经起步。

君子怀德,求仁得仁。人格的力量是巨大的。在吴传君的影响带动下,今天的弘文中学领导教师上下同欲,勤奋学习爱岗敬业蔚然成风。人民满意,社会认可,各种荣誉也纷至沓来,吴传君曾荣获“首届全国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十佳创新校长”“民办教育特别贡献奖”,《中国教育报》《河北日报》《石家庄日报》及中央电视台、河北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都采访和报道过吴传君的办学事迹。此外,他还当选“中国教育协会农村教育分会副会长”“中国西部教育顾问”“河北省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正定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等多种社会职务。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年近八旬的吴传君正精神抖擞地带领全体弘文人努力奔跑在“建和谐校园、创百年名校”的康庄大道上。

上一篇:新课改下语文实践论文范文下一篇:大学生购物网络营销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