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

2024-03-17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丁丽(1995-),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mail:971162823@qq.com

通讯作者:杨韶艳(1970-),女,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mail:ericashaoyan@163.com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17XGJ009)

摘要:【目的/意义】虽然两岸农产品贸易发展势头越来越好,但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阻碍,对双边农产品贸易互补性进行研究,旨在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方法/过程】基于2018年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的数据,在对两岸农产品贸易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大陆与台湾农产品的RCA指数、TCI指数、TII指数及GL指数进行测算,从所有农产品和具体类别的农产品两个角度,分析两岸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结果/结论】研究发现,虽然两岸在一些农产品贸易上存在竞争性,但在大部分农产品上均存在较强的贸易互补性,双边可以在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等互补性较强的农产品上开展更为深入的贸易合作,以此实现贸易潜力的发展和贸易空间、规模的拓展。

关键词:大陆;台湾;农产品贸易;互补性

Analysis on the Complementarity of Crossstrait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DING Li, HOU Xinran, YANG Shaoy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ingxia University, Yinchuan, Ningxia 750021, China)

Key words:  Mainland; Taiwan;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complementary

自改革開放以来,随着大陆的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基础设施的不断健全以及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不断提升[1],两岸生产要素和经济结构高度互补,使得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得越来越好,经济关系成为了两岸关系中最活跃的因素[2]。大陆和台湾开展的贸易合作本属于国家内部贸易,但贸易的具体方式长期以来却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其中,农业同时作为双边的重要产业,在两岸贸易中自然不可或缺[3]。自2005年起,大陆为推动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深入发展,对来自台湾的部分农产品实行了零关税,虽有效促进了两岸农产品贸易,但不可否认两岸农产品贸易的开展仍然存在着一些阻碍和困难[4-5]。为了更好地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学者们对两岸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及贸易关系展开了广泛的研究。目前已有报道的相关文献大多是以两岸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竞争性、产业内贸易为研究主题进而探寻双边贸易紧密程度大小的,并且不同的研究视角得出的研究结论和建议也各不相同。呙小明等[6]利用出口相似性指数和贸易互补指数,从所有农产品的视角对两岸农产品的贸易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到大陆和台湾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较为激烈而互补性较弱的结论。蒋颖等[7]运用贸易竞争力指数和产业内指数,从具体类别的农产品视角,分析了大陆和台湾农产品的贸易关系,研究发现大陆和台湾在部分农产品上存在竞争性,在另一部分农产品上存在较强的互补性。陈冰芳等[8]按照WTO《农业协定》将农产品分为了4大类,采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条件指数,研究发现两岸各自拥有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台湾的技术密集型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要大于大陆。此外,还有学者针对某一种类的农产品,对两岸的贸易关系进行了研究。如吕建兴等[9]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竞争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互补性系数以及贸易偏斜指数分析了两岸果蔬贸易的竞争性和互补性,郑思宁[10]综合采用了GL指数、水平型和垂直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对大陆和台湾水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情况进行了研究。综上所述,虽然对于大陆和台湾农产品贸易关系的研究已经很多,但是从所有产品和具体类别农产品的双向角度出发研究两岸农产品贸易互补性的报道较为少见。而贸易互补性对于大陆和台湾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基于RCA指数、TCI指数、TII指数及GL指数,对大陆和台湾所有农产品以及具体种类农产品的贸易互补性展开分析,以期为进一步促进两岸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对策建议。

1两岸农产品贸易现状

1.1数据来源及农产品分类

本文主要研究大陆和台湾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关系,使用的贸易数据均来自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在该数据库2018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中,没有大陆从台湾进口及大陆对台湾出口肉类制品的数据,因此分析中不包含与这项数据有关的测度与分析。本文依据HS2002商品分类的方法,将其每个章节包括的内容结合农产品的定义,把主要的农产品按照属性接近程度划分为11大类,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1.2大陆与台湾农产品的贸易现状

近10年间,大陆和台湾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规模得到了很大的拓展。在2018年,大陆所有农产品出口总额为950.35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了435.76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390.66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了802.85亿美元。台湾所有农产品出口总额为56.59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了26.23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39.72亿美元,比2008年增加了42.68亿美元。

从大陆与台湾进出口农产品的贸易规模来看,2018年,大陆从台湾进口的农产品为11.87亿美元,占大陆从台湾所有产品进口额的0.67%;大陆出口到台湾的农产品为27.19亿美元,占大陆对台湾所有产品出口额的5.59%。从大陆与台湾进出口农产品的贸易结构来看,2018年,在大陆从台湾进口的各类农产品中,排在前3名的依次为植物纤维、饮料和烟草、水产品,进口额分别为3.19亿美元、2.19亿美元和2.15亿美元;排在后3位的依次为奶类制品、其他农产品和油料油脂,进口额分别为0.05亿美元、0.09亿美元和0.12亿美元。在大陆出口到台湾的各类农产品中,排在前3位的为水产品、果蔬及油料油脂,出口额分别为18.71亿美元、2.46亿美元和1.91亿美元;排在后3位的依次为奶类制品、糖类和植物纤维,出口额分别为0.0018亿美元、0.19亿美元和0.39亿美元。

2两岸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实证分析

2.1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Index,RCA),一般用来通过比较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贸易中某一产品或产业的比较优势,进而判断这一产品或产业在国际市场中所具有的出口竞争力的大小。当该指数小于0.8时,表示具有的比较优势较弱;当处于0.8~1.25之间时,表示具有的比较优势中等;当大于1.25时,说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

本文利用该指数计算并分析大陆与台湾所有农产品和各类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其中,RCAik为i国家或地区k类农产品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Xik为i国家或地区k类农产品的出口额,Xit为i国家或地区所有产品的出口额,Xwk为全世界对k类农产品的出口額,Xwt为全世界对所有产品的出口额。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大陆和台湾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整体来看,大陆和台湾的所有农产品具有的均是较弱的比较优势。具体来看,各类农产品中大陆仅粮食的RCA指数小于台湾,其余农产品的RCA指数均大于台湾,说明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大陆的比较优势大于台湾。大陆的动物产品RCA指数为0.86,具有的比较优势中等;植物纤维和水产品的RCA指数分别为1.95和1.54,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而台湾除了水产品具有中等的比较优势外,其他农产品均具有的是较弱的比较优势。这说明两岸在农产品的贸易合作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和贸易空间,台湾可以在没有比较优势或比较优势小于大陆的农产品上与大陆展开更为深入的贸易合作,大陆亦是如此。

2.2贸易互补性指数分析

贸易互补性指数(Trade Complementarity Index,TCI),通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进口之间的匹配程度,通过判断贸易双方产品贸易互补关系的紧密程度来分析其贸易合作的空间大小。当该指数大于1时,说明贸易双方贸易的互补性较强即贸易产品的类别较吻合,并且值越大,贸易互补性越强。计算公式如式(2)所示,TCI指数通过出口比较优势指数和进口劣势指数体现,其公式如式(3)和式(4)所示。其中,RCAxik为开展贸易的双方中i进口国或地区在k类农产品上的比较优势指数,计算方法如前文所示;RCAmjk为开展贸易的双方中j国或地区进口k类农产品的比较劣势指数,Mjk表示j国或地区对k类农产品的进口额,Mjt表示j国或地区进口所有产品的进口额,Mwk表示全世界对k类农产品的进口额,Mwt表示全世界所有农产品的进口额。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注:数据由联合国商品贸易数据库(UN Comtrade)相关资料计算整理获得,下同。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所有农产品上,大陆作为出口方和台湾作为进口方的TCI指数明显大于大陆作为进口方和台湾作为出口方,说明大陆作为出口方和台湾作为进口方所有农产品的互补性更强。在具体类别的农产品上,除了在粮食、油料油脂、饮料和烟草上,大陆作为出口方和台湾作为进口方的TCI指数等于或小于大陆作为进口方和台湾作为出口方的贸易互补性,其他农产品大陆作为出口方和台湾作为进口方的贸易互补性均大于大陆作为进口方和台湾作为出口方。

以大陆作为出口方来看,大陆与台湾的植物纤维的TCI指数大于1即拥有较强的贸易互补性;以大陆作为进口方来看,大陆与台湾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前3位农产品分别为植物纤维、饮料和烟草、水产品,但是TCI指数仍小于1。

上述分析说明,整体来看,大陆是台湾重要的农产品进口来源地,而对于大陆进口农产品而言,台湾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具体看各类农产品,相对而言,大陆是台湾进口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动物产品、肉类制品和其他农产品重要的来源地,台湾是大陆进口饮料和烟草的重要来源地。

2.3贸易结合度指数分析

贸易结合度指数(Trade Intensity Index,TII)通常被用来衡量贸易双方产品贸易联系的紧密程度,紧密程度越高代表贸易互补性越强。当该指数大于1时,说明贸易双方产品贸易的联系程度紧密,并且高于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联系紧密程度,数值越大,紧密程度越高,反之亦然[11]。计算公式如式(5)所示。其中,Xij表示i国家或地区出口某类农产品到j国家或地区的出口额,Xiw表示i国或地区出口此类农产品的出口总额,Mjw表示j国或地区对此类农产品的进口总额,Mww表示全世界进口此类农产品的进口总额,Miw表示i国进口此类农产品的进口总额。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在所有农产品上,不论是大陆对台湾农产品的TII指数还是台湾对大陆农产品的TII指数,其数值均大于1,说明总体上大陆与台湾在所有农产品的贸易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具体而言,在粮食、果蔬、油料油脂、水产品、动物产品和其他农产品上,大陆对台湾的TII指数均大于1,且排在前3位的农产品分别是水产品、油料油脂和动物产品,说明在这几类农产品的贸易上,大陆对台湾有着较强的互补性;在粮食、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动物产品和其他农产品上,台湾对大陆的TII指数均大于1,且排在前3位的农产品分别是其他农产品、奶类制品和果蔬,说明在这几类农产品的贸易上,台湾对大陆有着较强的互补性。

此外,将大陆对台湾农产品的TII指数与台湾对大陆农产品的TII指数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除了油料油脂、水产品、饮料和烟草以外,在其余农产品的贸易上,台湾对大陆的TII指数均大于大陆对台湾的,说明在这些农产品上,台湾对大陆的贸易关系要比大陆对台湾的贸易关系更为密切。

注:“-”表示数据缺失,下同。

2.4产业内贸易指数分析

产业内贸易指数(Index of Intraindustry Trade,IIT),通常用来衡量贸易双方在同一产业内的贸易程度大小,若贸易双方在某一产业内同时存在进出口贸易,则表示在该产业上贸易双方具有贸易互补性。其主要包括了巴拉萨指数、格鲁贝尔-劳埃德指数(GL指数)和标准的产业内贸易指数3种形式,学者们常用GL指数来研究和分析产业内贸易的水平。当该指数介于0~0.5之间时,并且数值越大,表明贸易双方产业间贸易程度越大,互补性较强;当该指数介于0.5~1之间时,并且数值越大,表明贸易双方产业内贸易程度越大,竞争性较强[12]。计算公式如式(6)所示,其中,Xij为i国或地区对j国或地区农产品的出口额,Mij为i国或地区从j国或地区进口农产品的进口额。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出,整体来看,大陆与台湾的所有农产品的GL指数大于0.5,即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具体来看,大陆与台湾大部分种类的农产品其GL指数都小于0.5,说明在油料油脂、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和其他农产品上,大陆与台湾主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未来在这些农产品的贸易合作上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和发展潜力。此外,大陆与台湾在粮食、饮料和烟草、果蔬和动物产品上的GL指数均大于0.5,说明在这4类农产品上,双方主要进行的是产业内贸易,且动物产品的竞争力最大,随后依次为果蔬、粮食、饮料和烟草。

3结论及建议

3.1结论

台湾是大陆农产品重要的出口方。从RCA指数来看,大陆与台湾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差异明显,尤其是大陆与台湾的植物纤维、水产品和动物产品,有着较强的贸易互补性。从TCI指数来看,在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动物产品、肉类制品和其他农产品上,大陆作为出口方和台湾作为进口方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在饮料和烟草上,大陆作为进口方和台湾作为出口方具有较强的互补性。从TII指数来看,大陆对台湾的粮食、果蔬、油料油脂、水产品、动物产品和其他农产品有着较密切的贸易关系;臺湾对大陆的粮食、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动物产品和其他农产品有着较密切的贸易关系。从GL指数来看,大陆与台湾在农产品上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的农产品种类较多,具有较强的贸易互补性。

3.2建议

通过上述研究和分析,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陆与台湾在大部分农产品上具有较强的贸易互补性,贸易联系较为密切,有着很大的贸易发展空间,但在部分农产品上也存在着一定的竞争性。对于这部分存在竞争性的农产品,大陆和台湾首先要增强各自的比较优势,相互协调并扩展对应的农产品进出口市场,同时利用福建对台湾的“五缘”优势,以构建闽台先行区为平台更好更快地打造两岸“共同市场”[13],并结合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农产品结构的互补情况展开大陆与台湾之间更深入的农产品贸易合作,实现双边在农产品贸易合作上的互利共赢。其次,大陆应加大对台湾农产品的进出口,尤其是对果蔬、糖类、植物纤维、奶类制品、水产品、动物产品等具有较强互补性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双边要不断的优化互补性农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农业产业,营造出良好的农产品贸易环境[14],从而进一步扩大贸易的规模。最后,台湾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好大陆农产品市场的巨大作用,双边建立更为健全的农产品贸易合作机制,搭建两岸农产品生产经验交流和学习的平台[15],保证贸易潜力和贸易合作能够得以顺利的发展,拓展农产品贸易广度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农产品贸易的深度[15-16],促进大陆和台湾农产品贸易的往来,推动两岸贸易的高质量发展,为两岸拥有更佳的经贸关系助力。

参考文献:[1]

石正方,李嘉欣. 2018年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回顾与展望[J]. 现代台湾研究,2019(1):42-49.

[2]张冠华. 新时代两岸经济关系发展:从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J]. 台湾研究,2018(6):1-9.

[3]戴晓霞. 海峡两岸农产品双边贸易的互补性分析[J]. 台湾农业探索,2011(3):23-27.

[4]马静.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问题及对策分析[J]. 现代商贸工业,2014,26(16):37-38.

[5]邱枫. 两岸经济融合发展势不可挡——透视2018年两岸经贸关系[J]. 两岸关系,2019(3):38-40.

[6]呙小明,黄森. ECFA框架下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紧密度分析——基于2001-2017年贸易面板数据[J]. 对外经贸,2018(12):20-24,79.

[7]蒋颖,赖惠兰. 海峡两岸农产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分析[J]. 台湾农业探索,2013(1):5-9.

[8]陈冰芳,施宏鑫,庄佩芬. 两岸农产品贸易比较优势对比分析[J]. 台湾农业探索,2015(6):17-20.

[9]吕建兴,祁春节. 海峡两岸果蔬贸易互补性与竞争性研究[J]. 台湾农业探索,2011(3):16-22.

[10]郑思宁. 技术差异、两岸政策与海峡两岸水产品产业内贸易[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8,23(12):221-231.

[11]薛坤,张吉国. 中国与RCEP成员国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分析[J]. 新疆农垦经济,2016(8):35-42.

[12]别诗杰,祁春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J].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19,40(11):166-173.

[13]单玉丽. 打造两岸共同市场的必要性、现实基础与策略思考[J]. 台湾研究,2019(3):18-25.

[14]苏美祥. 新形势下扩大闽台农产品贸易往来的对策思考[J]. 台湾农业探索,2018(30):5-9.

[15]魏远竹,谢艺环,卢秋佳. 台湾地区对大陆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其对岛内经济的影响[J].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1-8.

[16]蒋颖. 台商农业投资对两岸农产品贸易依存度影响分析[J].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9(1):12-16.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通过对以东亚地区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综合农协模式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的专业合作社模式在产生背景、组织架构、功能定位、金融支持和政府作用的差异对比,以及两种模式发展趋势的研究,结合实际,提出发展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政策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综合农协;专用合作社;合作组织;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发达国家的农村地区一般都有较好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该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广大农民小生产面对大市场的难题,为避免产生一国经济的“二元经济”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国际上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东亚地区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综合农协(台湾称之为农会)模式,另一种是欧美国家普遍存在的专业合作社模式。

一、综合农协模式与专业合作社模式差异分析

(一)产生背景差异

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同处东亚地区,人多地少,有着悠久的小农经济传统。二战以后,这些国家或地区处在工业化发展的初期,经济水平发展普遍较低,在吸取欧美国家专业合作社发展思想基础上的“综合农协模式”成为其主流。日本1947年出台了《农协法》,政府在各地按照市町村行政区划重新组建了综合农协,成为集购销、信用合作及保险等农村各项事业的综合性垄断机构①。中国台湾地区于1949年通过《农会与合作社合并办法》,将负责农业推广的农会与信用合作社合并[1]。韩国根据1961年《农协法》将原农协和韩国农业银行合并成综合农协②。

在欧美,农民实际上是一定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的农场主,许多专业合作社产生的原因是为了自发适应农业生产规模扩大、农业产供销市场化和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的需要。1922年的“合作社大宪章”《帕尔·沃尔斯太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让专业合作社迅速规范和发展起来③。德国农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大型的生产单位可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农机、大型设施等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在荷兰,农民和园艺工人为了能够与农资供应商和花卉采购商抗衡,自发建立了农业和园艺业合作社。

(二)组织架构差异

综合农协基本上全面覆盖农村社区,并形成自上而下的三级体系。在日本,农协覆盖全体农民,由基层农协、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农协联合会、全国联合会构成。韩国农协从1969年改制后,开始形成中央农协、省(道)农协、基层农协三级组织体系④。中国台湾地区在1952年建立起省、县、乡镇的三级农会体制。

专业合作社则围绕某项专业生产提供系列化服务,围绕农业产业链中某个环节进行服务,在政府的支持下,成立全国性专业服务机构,大致形成了全国和地方的两级体系,但其坚持实行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制度,确保社员对合作社的最终控制权。在美国,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合作社,由于分工较细,许多农场主同时参加几个合作社,以便享受到农业专业化经营服务的好处。

(三)功能定位差异

综合农协更强调合作的综合性、社区性。综合农协扮演产供销一体化中龙头企业的角色,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系列服务,甚至包括对会员的生老病死。日本农协从事信用服务、生产指导、组织流通、互助共济福利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医疗保健等服务。中国台湾地区农会是影响最大的农民组织,各级农会都设有信用、保险、农技推广、农产品供销等业务部门,近年还向家政、休闲、文体等社区服务功能拓展。

专业合作社更强调合作的市场性、专业性。专业合作社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化生产领域满足特定农户的需要,其本身就是较大的经济实体。欧美专业合作社在100多年的进程中,发展出形式多样的类型,其中,供销合作社或流通合作社渐成主流。美国农业部将专业合作社分为营销、供应和服务合作社三大类,其共同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其中营销合作社最为发达,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德国、英国,最为成功的是流通合作社,如德国最大的100家农业食品工业企业中就有40家属于流通合作社①。

(四)金融支持差异

综合农协对下属信用部门的依靠作用十分突出。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信用部是农协下属,专门负责对成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结算的合作金融组织,该部门成为“综合农协模式”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收入来源,并提高了农村的信贷供给能力。2003年,日本农协实现利润2.07万亿日元,其中农协金融系统的利润占到35.3%②。农协金融系统提供低息的流动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其中,中长期贷款占比在70%以上。除此之外,在中央层面还有政策性银行的农林中央金库,发行农林债券并对基层农协信用部门提供转存贷服务。韩国农协是直接具有政策性业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不仅为农协会员提供存贷款服务,还建立农业发展管理基金发放政策性贷款。

专业合作社所依靠的农村金融机构,配合专业合作社体系,但却平行于合作社体系、独立运营。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不仅能获得规模对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如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银行)贷款,也能获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等政策性贷款,但其一般不直接贷给农场主,只通过合作社发放。美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农村政策性、合作性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并存的复合型农业金融体系,为农场主及合作社提供各类层次的金融服务,这一体系曾被认为是“最安全、最稳定的信贷机构”。其中,信贷合作社是与其他供应、营销类合作社并行且独立核算的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占全部农业贷款2/5左右。

(五)政府作用差异

综合农协模式属于“政府推动型”。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其农协都具有“半官方”的性质,政府出于扶持农业的目的,形成了特有的管理模式和目标。以日本为例,1947年综合农协成立不到一年,就因经济恶化、经营者缺乏经验、会员合作意识不强等原因而陷入萧条。为摆脱困境,日本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增加农民入股运动、农业计划运动、购买等运动,直接介入农协的工作。此外,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多通过农协投放[2]。

专业合作社则是注重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支持和兴办,更加体现员工利益和愿望。专业合作社最早出现在欧洲,后来传到美国,但都是在自发、自愿基础上建立的组织,起初政府不限制也不鼓励,任其自由发展。如瑞典的农民合作社,“首先是由部分大农场主发起,说服众多小农场主参加而建立起来的”。等到专业合作社进入成熟期,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其民商法体系中制定并不断修订法律,为合作社提供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在完善的法治和政府引导下,专业合作社能始终坚持自下而上的组建和选举制度。许多合作社决策权高度民主、考核监督严格,始终都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

二、两种模式的最新发展趋势

(一)综合农协模式由于遭遇挑战而变革

1.综合农协模式面临的挑战。一是金融业务困难。20世纪80、90年代的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亚洲金融危机以及日本90年代经济泡沫的破灭,使得农协金融业务产生大量亏损或坏账,由于综合农协的运转模式是依靠金融业务盈余填补赤字经营的销售和生产指导部门,金融业务出现问题将直接撼动综合农协的根基。二是综合农协成本较高,效率低。以日本为例,农协代表农民要求政府不断提高大米收购价格,并对海外农产品施以高关税,导致日本国内大米价格高于国际市场10倍多。日本农林水产业2003年在GDP中仅占1.3%的份额,而同年对农林水产业的财政预算就占到其产值的47%,高补贴模式使日本农产品全面丧失价格竞争力①。

2.政府变革趋势。一是综合农协金融业务开始独立出来,向普通商业银行转化,并处理问题农协金融机构。韩国于1994年根据修改后的《农协法》将银行部门和农协其他部门的财务、管理、人事等分开,2005年韩国农协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1%,连续6年达标,不良贷款率降至1.38%②。日本于2002年修改法律成立农协银行,开始对非农金融业务倾斜,2007年2月,农协金融系统存款80.4兆日元,贷款21兆日元,贷存比仅为26.1%,改革道路还将继续。台湾2002—2003年由“中央存款保险公司”接管34家农会信用部,建立金融重建基金进行救助和改革,将其转让给国有或民营的商业银行[3]。二是横向合并与扩展,日本综合农协通过合并,已由1960年的12050个,降至1980年的4528个,2003年的952个③。三是纵向精简与综合,三级农协中间环节多,费用高,日本已将延续几十年的“国家—县—基层”三层体制简化为“国家—基层”两层,并根据“利用得多优惠越多”的市场原理,对大户实施优惠。四是在原有农协的基础上又形成了新的经营联合体,如韩国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基层农协之间成立各类专业的联合营销体(AMA),仅从2004—2005年通过AMA的农产品销售量就由826亿韩元上升至2490亿韩元。

(二)欧美专业合作社在成熟中继续变革

1.加强跨地区、跨国的合并与合作,不断扩大合作社规模。美国的专业合作社由1945年10150个,减少至1986年的5369个,2004年的3229个。1955—2003年法国农业经营单位数量从230.7万个减少至66.4万个,单位经营土地面积由13.3公顷增加至42公顷。为了与零售连锁巨头AHOLD、家乐福等竞争,瑞典、挪威和丹麦的消费合作社联合起来,首次于2002年跨国成立了的北欧合作社。伴随着规模扩大的是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市场占有率都在50%以上,北欧、荷兰等地区每个农产品领域甚至发展成为只有一个合作社的局面,市场占有率都超过了80%[4]。

2.出现合作社企业化特征。以美国的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新一代合作社”最为典型,更具有公司模式中股东的特点,体现了生产者试图向价值链下游拓展的趋势。其特征为:一是利润化取向。它经营农产品单一,将其深加工后增值销售。二是封闭会员制(投资购买交易额成为社员)、按交易额分配盈余、会员份额上下限制、股份可以交易。三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社员选举的理事会聘请了职业经理。英国和北欧的合作社为了便于和大型企业竞争,加强了合作社对核心企业的控制,这些企业、商店等均为合作社全资拥有或控股,并致力于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

3.合作社存在一体化、社区化趋势。1991年组建于西班牙的蒙德拉贡联合社(MCC),已发展成为集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商业、金融、教育、科研等120多个合作社组成的联合体。2004年MCC的全球营业额高达191.41亿欧元,成为世界最大的合作社集团。在法国,近年正在形成由生产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供应合作社、农业服务合作社等组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综合性合作社企业集团,而其中有2/3的合作社视社区建设、关注公益事业为应尽责任和义务。

4.以信贷合作社为基层组织的合作银行农业根基愈加牢固。如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荷兰合作银行,已成为全球知名的大银行,但是仍然以农业为本,是农场主扩大生产的金融后盾。法国90%的农场主都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社员,其中20%的贷款有政府的贴息,荷兰合作银行占有本国农业信贷市场90%的份额④。

三、对我国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启示

(一)在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下大力培育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鉴于日本、韩国与中国具有相似的小农经济传统,加之我国要在较短时间完成农业产业化和组织合作化的目标,由市场自发培育出农合组织的困难较多。因此,“政府推动型”的“综合农协”模式应该更具有参考价值,但为了避免“综合农协”模式高财政补贴、市场竞争力差的弱点,政府应采取“渐进式、多层次”的方法推进。可以引导农民自愿建立各式各样类似欧美类型的“专业经营型农协”,让农民利用此类农协能够稳步渐进地见到效益、增加收入,在尝到初级合作的好处的同时培育合作意识。同时加强宣传和培训,将试点示范效果好的组织加以推广,做到以点带面。

(二)制定切合各地实际的农合组织推进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培育各类农合组织

一是继续利用政府性质部门(如供销社)组建各类农合组织,但成立后要注意不断减少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合作制原则的基础上,将其逐渐改组成农民管理、控制的真正意义的农合组织[5]。二是鼓励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组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农户规模过于分散,农户合作化意识欠缺,容易形成企业控制农合组织的局面,需要对大户的会员份额或投资额进行限制。三是充分利用目前农村的种养大户、销售专业户、经纪人,对其进行教育与培训,由其发起组建。

(三)政府的支农政策、资金和人力资源应该逐渐向农合组织倾斜

一是改变现有农合组织由农业局、供销社、工商局、民政局等机构管理的局面,整合各类涉农部门的资源,集中为农合组织服务。二是加大财政资金对示范农合组织建立的投入,建立农合组织低税或免税政策体系,探索建立农合组织执行农业财政补贴政策。三是以优厚的薪酬招募人才参与农合组织建设。四是完善与之配套的基本制度建设,如优先支持普及九年甚至高中义务教育,全面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培育合作意识。

(四)成熟时期适时推进农合组织的自下而上的合并

当前,我国构建新型农合组织所处的时期,已大不同于日韩台推进的初期,为适应自由贸易农业的需要,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应做到先按农产品供销建立,逐步延伸到深加工领域,再进行区县内合并,借鉴欧美、日韩的最新趋势,建立中央指导与区县自治的两级管理模式。

(五)构建与农合组织配套的复合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利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契机,将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打造成支农主力军,再辅以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形成与农合组织配套的复合型农业金融体系,并借鉴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模式做强其中的部分银行。二是借鉴“综合农协”自建金融系统的模式,浙江瑞安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试点农协值得关注。三是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以规避大的农业风险给农合组织带来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洪嘉声,王瑜琳.农会信用部挤兑是随机提领抑或有讯息基础[J]台湾农业经济(半年刊),2005(78).

[2]穆月英,陈家骥.日本农协发展及农协事业的新动向[J].经济问题,2005(1).

[3]贾群.台湾农业金融体系概况[J].天津农村,2007(5).

[4]白立忱,汤益诚,戎军,刘惠,张望舒,彭远国,林峻.英国、瑞典、挪威合作社考察报告[M].北京: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05.

[5]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利用UN Comtrade数据库数据,按照中国农业部农产品贸易统计分类标准,从双边贸易规模与结构、比较优势、互补性、增长潜力以及产业内贸易等多重角度,对2005—2015年间,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变化特征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中国对东盟农产品贸易逆差额有明显收窄;中国出口农产品结构集聚化程度反超东盟,对东盟出口市场结构转向多元化;中国农产品对东盟出口比较优势的下降态势得以改善,而东盟农产品对中国出口比较优势持续增强;双方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小幅回升,但贸易强度略有下降;双边农产品贸易始终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但垂直型与水平型产业内贸易作用方向趋于一致。

关键词:“一带一路”;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8.02.003

一、引 言

2013年9月和10月,中國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并于2015年3月发布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加强与沿线国家在农业等诸多领域的经贸合作与交流[1]132,而东盟正是中国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和优先方向。截至201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贸易总额达548.73亿美元,其中与东盟农产品贸易高达343.95亿美元,占比超过60%,远超与“一带一路”沿线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农产品贸易额,同时东盟还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额占中国与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的16.38%。东盟国家大部分地处热带,热量与降水充沛,而中国除海南省以外大部分地区属亚热带和温带,在气候和农业生产条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农业生产资源禀赋的不同决定着双方在农产品贸易方面存在着较为广阔的空间[2]。未来凭借“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平台,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将掀开新篇章。在此背景下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的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变化进行详细的梳理与分析,将对双方进一步拓宽贸易领域,优化贸易结构,挖掘贸易新增长点,促进贸易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中国与东盟合作升温,对中国与东盟双边农产品贸易关系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同阶段以及不同侧重点的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研究,比如孙林(2005)着重研究了1987—2002年间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关系[3],谢思娜等(2013)分析了2001—2011年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变化及互补性[4],冯中朝和朱诗萌(2015)研究了2004—2013年中国-东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情况[5]等;另一方面是贸易环境改变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影响的研究,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贸易壁垒变动、东盟贸易便利化以及消费偏好差异等因素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研究[6-9]。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掀起了围绕沿线地区国际贸易的研究热潮,学术界不断涌现出关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产品贸易的相关研究,而这些研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研究对象的不同上,如选取“一带一路”沿线65国、丝绸之路或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一带一路”中的某国或某区域等与中国的农产品贸易进行研究[10-15]。综上,当前丰硕的研究成果与系统的研究方法都值得本文借鉴,但尚且没有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变化进行详细梳理的研究成果。在大力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的背景下,系统研究中国-东盟双边农产品贸易,并总结其变化特征,对保障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续写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合作的新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分析框架与数据说明

(一)分析框架

根据经典国际贸易理论可知,比较优势是双方开展贸易的基础,贸易双方往往因为存在气候条件、地理位置、社会资源、人力资本等资源禀赋差异,所以在生产不同产品,尤其是农产品时各具比较优势,通过贸易实现双方的互惠共赢[16]。在掌握双方各自农产品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分析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往来,有助于深入研究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状况。若贸易双方向对方出口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或双方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认为双方的贸易以互补性为主,反之则存在较强的竞争性。而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现状的研究是为了促使双方贸易在未来可以持续稳定的增长,因此,结合比较优势来分析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紧密程度及其增长速度的变化情况,有助于准确获知双方农产品贸易的增长潜力,而对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内在贸易类型进行分析,有助于把握未来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方向。基于以上考虑,为了全面了解近些年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发展情况,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双方贸易特征的变化,进而探究未来发展前景,本文首先从贸易规模与结构入手阐明双方农产品贸易发展概况,然后依次从比较优势、贸易互补性、贸易强度及产业内贸易等角度深入探究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二)数据说明

在开展农产品贸易相关研究之初,需首要解决农产品范围的界定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尚且没有形成一致的统计口径[17]。《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编码)、《海事合作理事会税则商品分类目录》(CCCN编码)以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编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产品分类方法。各个国家或地区也多是在以上3类编码的基础上对农产品贸易进行统计的。在针对中国农产品贸易进行研究时,常用的统计口径有SITC编码0~4章(不含第3章)、HS编码1~24章加51~53章和中国农业部界定的20类农产品。与农业部的划分标准相比,前两种统计口径相对粗糙,比如SITC编码按照原料、半成品和制成品对商品进行分类,导致同一种农产品在多个章节重复出现;HS编码1~24章加51~53章的方法略显冗长的同时却还未能将精油、生(毛)皮、胶等多类农产品涵盖在内。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采用农业部公布的20类农产品口径进行计算分析,即谷物、棉麻丝、油籽、植物油、饮品类、蔬菜、水果、坚果、花卉、饼粕、干豆(不含大豆)、水产品、畜产品、调味香料、精油、粮食制品、粮食(薯类)、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鉴于已有学者对早年间中国与东盟的主要农产品贸易特征做过研究,此处便不再重复计算,加之本文研究重点的是“一带一路”倡议前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变化特征,结合数据可获得性,最终选取2005—2015年的相关农产品贸易数据。文中数据均来源于UN COMTRADE数据库。

三、“一带一路”倡议前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特征变化分析

(一)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贸易逆差大幅收窄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庞大,且增长迅速。中国于2010年超越美国成为东盟最大的农产品贸易伙伴国,并且近几年来始终位居首位。截至2015年,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总额达到343.95亿美元,约占同期中国或东盟与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的1/5,与2005年的70.82亿美元相比,增长了近4倍,与2012年即“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一年的301.03亿美元相比增长了14.26%。具体来看,2005—2015年间中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出口额整体均呈现增势,其中进口额由45.12亿美元增加到187.08亿美元,年均增长15.28%,出口额由25.69亿美元增加到156.86亿美元,年均增长19.83%。不同的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对东盟农产品进口额走势趋于平缓,但出口额仍保持着快速增长态势。中国在与东盟农产品貿易中一直处于逆差地位,逆差额由2005年的19.43亿美元逐渐扩大,截至2012年达到87.82亿美元的峰值,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的贸易逆差地位得到明显改善,2015年时已下降为30.22亿美元,比2012年下降了57.59亿美元(见图1)。

(二)中国出口产品集中度反超东盟,出口市场集中度出现回升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农产品贸易种类丰富,涵盖了我们所界定的所有农产品。随着贸易额的持续增长,双方农产品出口结构也发生了改变。为了详细了解中国-东盟农产品出口结构变化情况,本文利用GiniHirschman指数(GHI)进行出口产品集中度的测算,该指数公式为:

其中,i表示某类农产品,k表示农产品总的类别个数,Xmni表示m国对n国i产品的出口额, Xmn表示m国对n国农产品出口额。GHI的取值在100/k~100之间,越趋近100/k时,表明m国产品出口越平均分配于各类产品;反之,则说明该国产品出口集中于部分产品类别[18]。

根据图2中的测算结果可知,中国对东盟出口的GHIc值从2005年的37.16波动增长至2015年的40.13,东盟对中国出口的GHIa值则由2005年的43.31下降至2015年的35.96。并且“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时期恰逢二者数值出现交汇,即2013年之前GHIa大于GHIc,2013年之后GHIa小于GHIc,此后二者差距逐渐增大。说明随着贸易规模的增长,中国出口至东盟的农产品呈现集聚化,而东盟出口至中国的农产品趋向多元化,并且“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出口东盟的农产品结构集中度已经反超东盟对中国出口的相应水平,这也意味着中国农产品出口受其中主要类别农产品的影响增大,出口风险增强。

在了解出口产品结构变化的同时,本文还利用HerfindahlHirschman指数(HHI)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向东盟10国的市场集中度进行测算,该指数公式为:

其中,j表示东盟中的某国,z表示东盟地区所有国家的个数,即10,Xmj表示中国对东盟某国的农产品出口额,Xmn表示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额。HHI值越大代表集中度越高,即表明中国向东盟10国出口的农产品越集中于其中某个或少数国家。根据图2可以看出,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的HHI数值总体上呈现不断减小的趋势,由2005年的0.22波动下降至2015年的0.18,这说明中国农产品贸易在东盟10国市场中的集中程度不断下降,多元化程度逐步提升。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的HHI略有增长,由2013年的0.17微升至2015年的0.18,说明贸易环境改善会优先促进东盟市场中个别国家与中国农产品之间的贸易增长。

(三)中国出口比较优势有所改善,东盟出口比较优势进一步增强

比较优势是贸易往来的基础,为了直观了解贸易产品的比较优势,Balassa(1965)提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CA),而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一国某产品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本文对该指数进行了修正,提出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RCA),修正后的指数将贸易市场范围由世界市场聚焦于某一特定区域。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Xmni表示m国对n国i产品的出口额,Xmn表示m国对n国农产品出口额,Xwmi代表m国i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Xwm代表m国农产品的世界出口总额。RRCA值大于1表明m国出口的i产品具有竞争优势,数值越大,竞争优势越明显。

从表1能够看出,2005—2015年间中国出口东盟的农产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数目呈先降后增态势,即由2005年的12类持续下降至2013年的5类后,又增长至2015年的6类。说明整体上中国出口东盟的农产品比较优势有所下降,但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有所改善。与此同时,东盟出口中国的农产品中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数目呈稳定增长态势,由2005年的6类增长至2013年的8类,后又增长至2015年的9类,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东盟农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比较优势继续保持增势。

从具体产品来看,2005年东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薯类)、棉麻丝、植物油、其他农产品、蔬菜和粮食制品这6大类,而这6类农产品也恰好是同时期中国对东盟出口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类别,此外,中国同时还在水果、精油、糖料及糖类、调味香料、谷物、饼粕这6类产品上对东盟具有出口比较优势。截至2015年,贸易双方除了在棉麻丝、糖料及糖类、蔬菜、水果以及粮食(薯类)这5类农产品均具有出口比较优势以外,中国在精油产品方面,东盟在谷物、干豆(不含大豆)、粮食制品以及其他农产品方面各自具有出口比较优势。说明随着贸易规模的增长,中国与东盟各具出口比较优势的农产品结构向着差异化方向改变,双方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增强。

(四)双方贸易互补程度有小幅回升

根据前文的分析可以初步判断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具有互补性,为了进一步研究贸易双方之间一方的农产品出口结构与另一方农产品的进口结构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互匹配,本文将利用于津平(2003)提出的综合贸易互补性指数(C)进行测算。由于该指数是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基础上进行计算,而前文使用的是修正后的区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故在此提出相应的区域综合贸易互补性指数(RC),具体公式如下:

其中,i表示某类农产品,k表示农产品总的类别个数,wi和w分别代表中国-东盟贸易中i产品贸易额和农产品贸易总额。RC大于1表明m国与n国产品贸易存在互补性,数值越大,互补性越强。

根据图3可知,2005—2015年中国农产品出口与东盟农产品进口的RCc值和东盟农产品出口与中国农产品进口的RCa值均大于1,但整体呈现先升后降再升的波动变化,其中下降态势止于2013年,这表明中国(东盟)农产品出口与东盟(中国)农产品进口之间均存在较强的互补性,但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双方贸易互补程度有短时的下降,这一情形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得到改善。此外,从横向对比可知,2005—2015年RCa值均高于同期的RCc值,这表明,与中国出口东盟进口方式相比,东盟出口中国进口的农产品贸易匹配程度更高。

(五)双方贸易强度略有下降

在分析了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互补性之后,还需要深入了解双方具有潜在互补性的农产品贸易关系的紧密程度,以便更加准确地研究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增长潜力[19]。本文将借助Brown(1949)、Kojima(1964)等提出的贸易强度指数(TII)进行测算。该指数用公式表示如下:

根据表2可知,2005年中国与东盟在谷物、植物油、糖料及糖类、饮品类、蔬菜、水果、坚果、花卉、粮食制品、粮食(薯类)以及其他农产品共11类农产品上一方对另一方的出口水平高于同期另一方从世界的进口水平,进而表明当时双方在这些农产品上存在紧密的双向贸易联系。截至2013年时,双方共在16类农产品上表现出紧密的双向贸易联系,即在原有的11类农产品基础上增加了棉麻丝、饼粕、水产品、畜产品、精油这5类农产品。但随后,随着中国对东盟在饼粕、精油和干豆(不含大豆)这3类农产品上贸易关系的调整,即疏远了在饼粕与精油产品方面的贸易联系,而加强了干豆(不含大豆)产品的贸易联系,最终在2015年时中国与东盟共在15类农产品上表现出紧密的双向贸易联系。总体而言,双方农产品贸易强度整体呈增长态势,虽然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双方农产品贸易紧密程度略有下降,但仍保持着较大合作空间和较强增长潜力。

(六)仍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但其中垂直型与水平型作用方向转为一致

随着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的持续扩大,不同农产品类别下的主要贸易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本文利用产业内贸易指数(GL)、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BIi)、垂直&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HI&BI)对中国-东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与结构进行分析。其中,产业内贸易指数(GL)由Grubel和Lloyd于1975年提出,用以测算贸易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水平;边际产业内貿易指数(BIi)由Brülhart于1994年提出,用以测算一定时期内贸易增量中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垂直&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HI&BI)则是由Thom和McDowell于1999年提出,用于深入探究产业内贸易的内部结构。所涉及的公式如下:

(6)~(9)式中,i表示某类农产品,k表示农产品总的类别个数,Xmni和Mmni分别表示m国对n国i产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ΔXmni和ΔMmni分别表示一段时期中m国对n国i产品的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变化量。GLi的取值介于0~1,当GLi大于0.5时即可认为i产品贸易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反之,则以产业间贸易为主;BIi的取值也介于0~1,当BIi接近1表示i产品的贸易增量主要由产业内贸易引起,反之,则由产业间贸易引起;BI大于HI,表明产业内贸易以水平型为主,反之,则以垂直型为主。

从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中国与东盟之间多数农产品的GL值都大于0.5,说明双边农产品贸易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具体来看,截至2015年,中国与东盟在畜产品、饼粕、饮品类和水果这4类农产品的GL值大于0.9,说明上述农产品贸易属于典型的产业内贸易;坚果、糖料及糖类、棉麻丝、蔬菜、其他农产品、花卉、水产品与干豆(不含大豆)8类农产品的GL值小于0.9但大于0.5,说明这8类农产品贸易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产业间贸易为辅;粮食制品、油籽、药材与谷物这4类农产品的GL值大于0.1但不足0.5,说明这4类农产品贸易虽具有产业内贸易特征,但仍以产业间贸易为主;精油、调味香料、粮食(薯类)以及植物油这4类农产品的GL值不足0.1,则说明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这些农产品贸易属于典型的产业间贸易。

从表4可以看出,随着贸易规模的增长,由产业间贸易带来农产品贸易增量的产品类别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这表明,当前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虽然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但产业间贸易的作用在逐渐强化。从各类农产品来看,饮品类、蔬菜、水果、坚果、水产品与其他农产品的BIi值在多数年份中大于0.5,这表明,这6类农产品贸易增量变化主要源于产业内贸易;其他14类农产品的BIi值在多数年份中小于0.5,表明多数农产品贸易增量变化在多数年份中都来源于产业间贸易。

根据图4显示的中国-东盟农产品垂直型与水平型产业内贸易指数可知,2005—2013年间HI指数与BI指数呈现相反的波动变化特征,2013—2015年二者则呈现出相同的变动态势,这表明起初中国与东盟的产业内贸易被垂直型和水平型贸易交替主导,此消彼长,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这两类产业内贸易作用则转变为协同一致、共同进退。此外,HI指数在多数年份中高于BI指数,这表明,中国与东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增量变化主要来源于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即以品种相同但质量不同的农产品贸易为主。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通过测算一系列贸易统计指标分析了2005—2015年间,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前后,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农产品贸易的变化特征,得到如下主要结论:第一,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中国对东盟农产品贸易逆差额大幅收窄;第二,样本时期内中国与东盟向对方出口的农产品结构呈反向变化,即中国呈现集聚化,东盟趋向多元化,并且“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出口农产品集聚程度已反超东盟,而同一时期内中国对东盟的农产品出口市场结构趋向多元化;第三,中国农产品对东盟出口比较优势的下降态势止于“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而东盟农产品对中国出口比较优势持续增强;第四,中国与东盟农产品双边贸易之间均存在较强的互补性,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双方贸易互补程度有短时下降,这一情形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得到改善;第五,中国与东盟在较多类别农产品上存在紧密的贸易关系,虽然在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双方农产品贸易紧密程度略有下降,但仍存在较大的增长潜力与合作空间;第六,样本时期内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均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产业间贸易为辅,“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原本交替主导的垂直型和水平型产业内贸易作用方向趋于一致。

以上研究结论蕴含的政策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借助“一带一路”发展契机,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交流,为进一步加深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农业领域的多方面合作创造便利条件。其次,充分发挥双方比较优势,根据当前我国与东盟各自农产品比较优势现状,结合其发展潜力,增加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和相对劣势农产品的进口,进而优化农产品贸易结构,提高国内资源配置效率。最后,进一步提高中国与东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通过深化农产品的专业化分工,实现农产品的差异化、多样化和品牌化,从而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认可度。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农产品贸易办公室. 中国农产品贸易发展报告[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16.

[2] 冯阳.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研究[J]. 农业现代化研究, 2013(5):587-590.

[3] 孙林. 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竞争关系——基于出口相似性指数的实证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 2005(11):71-76.

[4] 谢思娜, 杨军, 刘合光. 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结构变化及互补性分析[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10-15.

[5] 冯中朝, 朱诗萌. 中国-东盟农产品产业内贸易规模、水平和结构分析[J].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4):29-34.

[6] 仇焕广, 杨军, 黄季焜.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和区域农业发展的影响[J]. 管理世界, 2007(9):56-61.

[7] 宫同瑶, 辛贤, 潘文卿. 贸易壁垒变动对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基于边境效应的测算及分解[J]. 中国农村经济, 2012(2):64-74.

[8] 孙林, 倪卡卡. 东盟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农产品出口影响及国际比较——基于面板数据模型的实证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 2013(4):139-147.

[9] 宮同瑶, 王蔚. 偏好差异对中国-东盟农产品贸易边境效应的影响[J]. 农业技术经济, 2014(6):110-119.

[10] 何敏, 张宁宁, 黄泽群.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农产品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16(11):51-60.

[11] 谭晶荣, 蔡燕林, 高颖. 中国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农产品出口贸易决定因素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15(11):9-15.

[12] 耿仲钟, 肖海峰. 中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农产品贸易特征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 2016(6):81-88.

[13] 余妙志, 梁银锋, 高颖. 中国与南亚地区农产品贸易的竞争性与互补性——以“一带一路”战略为背景[J]. 农业经济问题, 2016(12):83-94.

[14] 龚新蜀, 刘宁. 中俄农产品产业内贸易水平与结构分析——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背景[J]. 亚太经济, 2015(2):50-54.

[15] 谭晶荣, 王丝丝, 陈生杰.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中亚五国主要农产品贸易潜力研究[J]. 商业经济与管理, 2016(1):90-96.

[16] 孙致陆, 李先德.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与印度农产品贸易发展研究——基于贸易互补性、竞争性和增长潜力的实证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 2013(12):68-78.

[17] 张玉娥, 曹历娟, 魏艳骄. 农产品贸易研究中农产品范围的界定和分类[J]. 世界农业, 2016(5):4-11.

[18] 黄祖辉, 王鑫鑫, 宋海英. 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结构和变化趋势[J]. 农业技术经济, 2009(1):11-20.

[19] 朱晶, 陈晓艳. 中印农产品贸易互补性及贸易潜力分析[J]. 国际贸易问题, 2006(1):40-46.

[20] BALASSA B. Trade liberalisation and“revealed”comparative advantage[J]. The Manchester School, 1965, 33(2):99-123.

[21] GLICK R, ROSE A K. Contagion and trade :Why are currency crises regional?[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 Finance, 1999, 18(4):603-617.

[22] KOJIMA K. The patter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mong advanced countries[J]. Hitotsubashi Journal of Economics, 1964, 5(1):16-36.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利用SWOT分析方法对湘潭天易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存在的优势、劣势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威胁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促进湘潭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的建议,以期对示范区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湘潭;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SWOT分析

1湘潭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SWOT分析

1.1优势分析

1)产业发展迅猛。湘潭天易示范区建立之初,就将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作为示范区“3+2”产业体系的重要一环。经过几年发展,形成了以湘莲加工、粮食加工、油茶加工、槟榔加工、生猪加工等为主,其他农产品加工为辅的产业体系,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一是农产品精深加工业产值快速增长。2010年,示范区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实现产值46.82亿元,比2009年增长41%,占示范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009年的34%提高到42.3%。二是规模企业不断增加。2010年,农产品精深加工业规模以上企业达到33家,比2009年增加了7家,占示范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比重达到了40%。有胖哥、小龙王、宏兴隆湘莲、伍子醉等8家产值过亿的龙头企业。三是精品名牌日益增多。在槟榔、湘莲等产业培育了知名品牌。有胖哥、小龙王、宏兴隆湘莲6个中国驰名商标。有小龙王、胖哥、伍子醉等19个湖南省著名商标。

2)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示范区重视推动农产品加工的产学研互动,拥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2家,高新技术产品企业19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个,荣获各类专利200余项。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家,市级农业产业化企业23家,入围全省“双百工程”企业3家,“小巨人”企业3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比例40%以上。同时,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省、市级技术研发中心有10余家,共获得30多项国家技术发明专利,部分专利处于国际领先水平,10多项工程被国家农业产业综合办公室列入国家年度重点项目,并获得专项财政补助。

3)产业集群已具雏形。示范区采取“龙头企业-产业链-产业集群”的发展模式,产业集群成形。示范区重点培植了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品牌,如以生产加工相莲为主的湘潭宏兴隆食品有限公司、以生产加工槟榔为主的湘潭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以大米加工业为主的湘潭新皇粮米业有限公司等,农产品加工企业达60多家,占示范区企业总数的25%。示范区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支柱产业,成功实施包括肉制品、粮油、湘莲、槟榔等四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的扩张、拓展、提升、整合工作,提高了农产品加工深度,延长了产业链,扩大企业协作效应,进一步促进了产业集聚发展。

4)产业配套设施较完善。示范区发展坚持“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原则,投资规模逐年扩大。交通网络以天易、滨江、武广连接线三条大道作为突破口,拉通主次干道,大力拓展示范区框架,交通网络进一步完善。市政设施拥有日供水6万吨、10万吨的自来水厂各1座,11万伏和22万伏变电站各1个,1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1座,已签约建设两个大型变电站、“川气入湘”工程、污水处理厂等设施,配套建设已基本能满足区域需求。目前,示范区创业服务中心、三农产业服务大厦、城市天然气管网工程、配套管网建设和安置区等项目建设进展顺利,配套服务业也正处于繁荣发展阶段,基础设施已具备成熟的城市运转系统和良好的城市承载能力。

5)产业信息技术效应明显。示范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积极谋求农产品精深加工行业稳健和谐发展。在当前快速发展时期,信息获取直接关系到产品民众认知度以及销售量,为此示范区和企业非常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多种形式,促成政企合作,建立起示范区农产品技术信息平台,发布农产品资源价格、渠道销售等信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推动效应。同时,龙头企业也积极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平台,如新皇粮公司与国家工信部电子商务企推委合作,搭建的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国内唯一稻谷品类电子商务平台-中国稻谷交易网,开创先河,促使粮食产业链的上下游融合,实现产区与销区、企业与农户的对接,促进了品牌的推广和行业的发展。

1.2劣势分析

1)要素瓶颈制约发展。土地、资金、生态等是示范区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制约瓶颈。首先,示范区土地需求强烈,但新增用地计划不足,缺口比较大。其次,资金方面,由于县级财力较为薄弱,向上级争取的发展资金也十分有限,投入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资金往往不足。再次,两型社会建设对示范区提出了更高的生态环保要求,由于历史问题而遗留下来的重化工业治理任务仍然艰巨。

2)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示范区当前的体制机制仍然无法满足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人才机制、技术机制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在项目申报、土地审批、财税征收等方面,拥有的行政和经济审批权仍然较小。人才机制上,管理和技术专业人才都比较匮乏。技术机制上,政府对企业技改的资金及政策扶持力度有待加强。

1.3机遇分析

1)产业发展动力强劲。湘潭天易示范区作为我省“两型建设”五大示范区中唯一的县级承建示范区,县域经济政策扶持力度大,产业发展动力足。示范区已经升格为正县级单位,拥有53项市级行政管理权,有利于为客商更快更好更有效地解决问题,更大力度地统筹协调县域经济发展,更大范围地整合国内外、省内外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形成强劲的发展动力。

2)产业发展空间巨大。近十年来,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了9.2%,是国民经济中增长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成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产业。其增加值已占中国GDP的14%,并形成了涉及食品、饮料、纺织、服装和皮革等十二个行业,具有多层次、多特色、多样化特点。许多加工产品由于风味和工艺独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农产品加工出口额已占中国出口总额的30%以上。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恩格尔系数虽然进一步下降,但食品消费总额仍然有较大提高,突出特征就是表现为直接粮食消费减少的同时,对加工产品提出了数量和质量上的巨大需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民对加工消费的比例还很低。据统计,发达国家加工食品消费占饮食消费的80%,而我国仅为30%左右,潜力很大,食品消费将呈现多层次,一些营养、方便、休闲、保健、无公害食品有较大的需求增长潜力。农产品精深加工比例越来越高,农产品产后加工能力达70%以上,如美国、巴西的柑橘加工量达70%以上。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產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

1.4威胁分析

1)市场竞争激烈。据统计,中国目前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56 000余家,涌现出了像伊利、蒙牛、双汇、华农、汇源、鲁花等一批大企业,其中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已超过万余家。加上经济的全球化、以跨国农业及加工企业集团为代表的大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加剧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的市场竞争。

2)产业要求增高。信息、生物等高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全面渗透,加快了农业技术高新化;农业从传统的露天种养业向工厂化种养业、微生物系列产品制造业等“白色农业”产业拓展,从陆地“绿色农业”向“蓝色农业”拓展,使农业领域扩大化;农业生产链延长,出现了产加销、产学研一体化等多种产业化经营形式;加工技术、投资比例、资源综合利用比例越来越高,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越来越完善。这些无疑将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提出更高的要求。

2加快湘潭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2.1实施项目推动,扩大产业规模

实施项目推进机制,推动在建项目的投达产和新项目的引进、落地、开工,加强项目调度,项目跟踪,项目协调,项目服务,通过产业项目建设实现经济规模提升、产业结构升级。在培植现有龙头企业的基础上,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以招大引强和重点项目建设,引进和新建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断扩大农产品加工产业规模。

2.2推进研发平台建设

在进一步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的基础上,依托湘莲、油茶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研发基地建设,包括研发平台、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平台、科技服务平台。扶持重点企业的工程技术中心,大力培育省级以上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创新试点企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主体,不断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争取国家和省级支持,用好用足现有科技政策资源,走好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为行业关键技术提升提供科技支撑。

2.3实施品牌带动

重视品牌效应,一方面努力把传统品种做好做强,把主导品牌、品种打响省内、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在开展新品种上市中,实施老品牌、老品种带新品牌、新品种捆绑销售方式,充分发挥品牌带动效应,发展壮大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和企业。

2.4延伸产业链

紧紧围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以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突破口,推进产业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有机结合,构建起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构建从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的产业技术链,延伸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促进农产品加工增值、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的全面提高。

2.5完善产业信息平台

收集和发布农产品资源价格、市场需求、关联企业发展新动态、国企裂变重组、周边园区发展动态、最新技术发布、沿海产业转移等信息,使企业随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增加信息交流与互动,及时调整自身发展方向,进而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的发展。

2.6加快产业集聚发展

充分发挥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重点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关联企业、同类企业相对集中发展。通过企业集中加速产业聚集,通过产业聚集推动集群发展,加快形成特色鲜明、独具优势的农产品加工基地。重点打造特色产品加工区、农产品加工区、湘莲、油茶加工区、粮油加工区四大加工区。

参考文献

[1]和学民.拉长产业链条做足做活农产品加工[J].农村.农业.农民(B版),2008,9.

[2]卢根昌.在农产品精深加工上如何實现新突破[J].兵团建设,2008,8.

[3]湘潭天易示范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DB/OL].中国湘潭园区经济网,2011-02-14.

[4]张小舟,戚祖良..农业产业发展与农产品精深加工[DB/OL].中国乡村发现,

2007-01-23.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关乎国计民生。加入WTO后,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增长迅速,进出口额逐年上升,现在已跃居世界第三大农产品贸易国,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四大农产品出口国,在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但是,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由于受国内农业禀赋要素及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面临的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市场风险也在日益加大,因而存在诸多失衡问题。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深刻剖析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是优化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贸易区域格局,创新贸易方式与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发展及政策制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失衡态势分析

(一)农产品进出口增长态势失衡

作为世界重要的农产品贸易国,亚洲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第一大市场,进口第三大市场;南美洲为我国农产品进口第一大市场,出口第五大市场。2013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达1866.9亿美元,其中出口678.3亿美元,进口1188.7亿美元,占世界农产品贸易总额的比重不断提高,在全球格局中发挥愈来愈重要作用。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进出口双向增长,但增幅不一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农产品以出口增长为主,增速明显高于进口。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进口迅猛增加,出口反趋缓慢。2003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增长31.9%,出口增长17.9%,进口增长则高达52.2%,从此开始出现拐点性转折。据联合国UNComtrade及农业部信息中心数据统计,从2003至2013的十年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8.5%。出口年均增长11.1%,而进口年均增长则为24.2%,二者均差一倍以上。进出口增长态势失衡,成为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的根源。

(二)国际贸易逆差不断扩大

2003年以前,我国农产品贸易总体上呈现顺差,1985-2003年,累计顺差853.9亿美元,占全国同期国际贸易顺差总额近40%,在出口创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3年起,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出现转折性变化,进口增速明显高于出口增速,2004年出现46.6亿美元逆差。随着农产品贸易总额的不断增长,逆差亦呈逐渐扩大趋势,2013年达510.4亿美元。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贸易逆差国,仅次于日本。由此表明,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在下降。

近十年我国农产品总体贸易虽呈现逆差,但仍有部分品类表现为顺差,如水产品、蔬菜、水果和茶叶等,2003至2013年,这四种农产品出口合计占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从48.1%提高至57.8 %,合计顺差从71.4亿美元增加到259.7亿美元(见表1);而食用油籽、棉花和畜产品等,在加入WTO前后,先后经历从顺差到逆差的转变,近十年来,呈不断增加的态势。此三类逆差合计,从2003年67.0亿美元,增至2013年615.3亿美元(见表2),成为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的主要品类。

(三)进出口产品结构不协调

从我国农产品贸易结构看,出口主要为劳动密集型的园艺产品和水产品,进口更多为土地密集型的大宗农产品。虽符合我国农业资源的禀赋特征,但也是逆差根源,且存在明显的安全隐忧。

具体而言,出口农产品主要是蔬菜、水果和水产品。2013出口蔬菜115.85亿美元,水果63.24亿美元,水产品202.6亿美元,三项合计占总出口额的56.3%。进口农产品则始终以粮棉油畜等大宗农产品为主。大宗农产品一支独秀,其它农产品各分千秋。近些年最大变化,就是大豆及粮食进口的大幅增加。如2012年,粮食(谷物)类净进口同比增长2.1 倍。2013年,食用油籽进口413.99 亿美元,其中大豆占九成以上。食用植物油进口89.43 亿美元,棉花进口87.19 亿美元,畜产品进口195.1亿美元,粮食(谷物)类进口51.03亿美元。五项进口合计,占农产品总进口份额的70.4%。

(四)贸易区域格局非多元化

南美洲和亚洲,分别为中国农产品进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虽然近年市场集中程度有所降低,但总体而言,仍非多元化。如进口对美洲的美国和巴西,出口对亚洲的日、韩、香港和东盟等,均依赖程度较高,不利于贸易发展。2013年亚洲出口第一,为421.1亿美元,占总额62.1%。欧洲第二,出口108.0 亿美元,占15.9%。北美洲第三,出口 83.7亿美元,占12.4%。非洲、南美洲和大洋洲,合计仅9.6%。前五位国家:日本16.6%,香港11.6%,美国10.9%,韩国6.5%,马来西亚3.9%,合计占一半左右。进口方面,2013年南美洲第一,为331.1亿美元,占总额27.9%;北美洲第二,为 325.2亿美元,占27.4%;亚洲227.2亿美元,占19.1%;大洋洲、欧洲及非洲,三者合计25.6%。前五位国家:美国22.4%,巴西19.0%,澳大利亚7.2%,加拿大4.9%,新西兰4.7%,合计占近六成。

由于国内地区发展不均衡,东部经济较发达,具沿海开放优势,近十年来,进出口均居第一。其次东北地区,再次西部12省,中部6省比例最小。2013年东部地区农产品出口占总额67.7%,进口占81.6%;东北地区出口11.5%,进口7.5%;西部地区出口11.3%,进口7.4%;中部地区出口9.4%,进口3.5%。可见差异悬殊,绝大部分集中在东部。如山东、广东和江苏三省,2013年进出口额占全国一半以上。

(五)国际贸易方式低端

国际贸易方式,反映一国经济及科技水平的高下。近十年来,一般贸易始终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均占进出口贸易额的80%以上。2013年,一般贸易方式出口557.31亿美元,占农产品出口总额的82.2%;进料加工方式76.0亿美元,占11.2%。来料加工装配贸易19.21 亿美元,占2.8%;边境小额出口贸易14.62亿美元,占总额2.2%;其它方式1.6%。进口方面:一般贸易方式964.26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进口81.2%;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贸易88.76亿美元,占7.5%;进料加工贸易75.04亿美元,占6.3%;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贸易33.9亿美元,占2.9%;其它方式2.1%。以上数据表明,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链中,尚处低端环节。

二、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失衡的主要原因

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改革开放初期的顺差,源于出口创汇型驱动,农贸政策游离于世界规则之外。加入WTO后融入全球体系,进出口共同驱动,农业竞争劣势显现,加之农业支持政策弱化,集约化程度及组织形式的不适应,其失衡态势,也将于未来较长时期内延续。

一是农业资源存在禀赋劣势,农产品有效供给增长缓慢。我国农业的固定要素明显较低,人均耕地1.3亩,世界平均则为4.8亩。人均淡水资源不足全球1/3。从变动要素看,虽有世界最大的劳动力储备,但农业劳动力素质低下,新生力量加入不足,老龄化趋势严重。农业科技水平低,生产成本,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是等等,短期内难以从根本上改观,造成有效供给的不足。而作为世界第一大农产品消费市场,人口不断增长,农产品需求刚性增加。随着民众安全健康意识的提高,需进口大量优质的农产品,造成国际贸易的总体失衡。

二是农业集约化及技术开发程度低,缺少具有国际垄断优势产品。农业集约化生产,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我国农业本身具弱质性,人多地少,小农分散经营,合作化程度低,不利于机械化、标准化的集约经营,“小农户”与“大市场”难以对接。我国科技进步的农业贡献率仅35%,发达国家为70%。农产品技术开发程度低,创新能力弱,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如东部地区一些出口蔬菜品种,由于从日本引进,面临“知识产权壁垒”。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加工度90%以上,我国仅25%。劳动密集型低成本优势,未能与技术和产品创新结合,打造国际垄断优势产品。如巴西大豆,据美国USDA预测,2014年产量将达创纪录9100万吨。泰国香米,以独特的露兜树香糯口感而闻名,产品标准最详尽规范。

三是国内农业支持政策弱化,受国外绿色贸易壁垒制约。随着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我国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和劣势进一步凸现。从现阶段看,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处比较劣势,呈进一步扩大趋势。劳动密集型农产品虽处比较优势,但在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下,出口增长相对较慢。我国对农业支持力度明显不够,WTO 规定“绿箱”措施12类,我国仅使用6类。“黄箱”补贴额度极低,“蓝箱”政策尚未运用。支持政策的弱化,影响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作为世界最大的农业经济体,我国农产品平均关税不及世界1/4。而一些发达国家采取绿色贸易壁垒,制定一系列严格环保标准,成为制约我国出口最大障碍。

四是大型农业出口集团企业较少,组织形式难适应国际竞争需要。世界发达国家,其跨国公司在全球进行涉农投资,加速世界农业集中,一定程度上控制农产品市场。我国农贸出口企业现有1.4万家,出口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仅三百余家,规模普遍较小,缺少大型出口集团企业,大部分尚未建立生产、加工、储运和营销一体化的产业链条,只处此链条中的生产或加工环节。由于技术能力弱,产品低水平重复,贸易方式低端,且缺乏必要的行业协调机制,为争夺海外市场,产业内无序竞争,竟相压价,造成本国农产品出口效益下滑,还易引发国外的反倾销等限制。从短期内看,中国农业组织的竞争力难有大的提升。

三、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应对策略

第一,根据农业禀赋要素,优化农产品贸易品种结构。我国农业面临资源和技术限制,在对外开放背景下,应走出“粮食必须自给自足”的定向思维。依据世界农产品需求及变化趋势,按比较优势原则,对处于劣势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应适当缩减种植面积,释放有限的农业资源,用于生产更具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蔬菜和水果园艺产品、水产品及畜产品等,特别是档次较高的深加工和绿色农产品。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成为扩大出口的持续增长点。同时,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构建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产业体系。集约化经营,培育大型出口集团企业,多途并举,提高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国际综合竞争力。在充分挖掘农业潜力,保障粮食基本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进口缺乏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弥补国内供给不足,缓解资源环境对农业生产的制约。

第二,推动进出口市场多元化,调整农产品贸易区域格局。 我国农产品贸易格局存在的问题: 一是进口市场集中化程度较高,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不足。如我国大豆、谷物和棉花进口,大都来源于美国、巴西和印度,依赖性强,只能作为价格的接受者。在卖方垄断下,进口略增加,即可引发价格上涨,出现贸易损失。二是我国一些农产品出口的区域性大国效应,导致贸易条件恶化。如压低出口价格,或引发无谓的贸易纠纷,故应从战略上,深化推进农产品进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关注全球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国家之间的农贸往来。对非洲等发展中国家具需求潜力的新兴市场,要重视培育,开拓新的增长点。不断调整贸易地区结构,降低集中依赖性,控制风险成本。为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争取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及贸易方式。近年我国出口蔬菜、水果及畜禽产品,频遇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缘由即在我国农产品质量总体不高,难以满足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实施标准化生产,开发安全特色的高技术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及贸易方式。首先是与国际接轨,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国际及有关国家的农业标准和技术法规,建立农业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督检验体系。适应WTO规则,提高产品竞争力,避免国外对我国出口的限制。其次农产品企业,实施IS0国际环境标志认证。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命评估和环境行为等评价,贯穿原材料、能源、工艺设备、生产、安全和审计等层面。对产品“从摇篮到坟墓”全程环保控制,突破国外贸易壁垒。三是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从低层次的价格战和广告战中走出,转向高端的技术路线。通过质量提升、加工增值、缔造品牌等途径,提升贸易方式,走向国际主流市场。

第四,构建农产品行业价值链,培育大型农业出口企业。构建国内农产品行业价值链,是指从市场产业的角度,联合农产品生产的上游农资公司,下游生产厂商及农户三方,构建一条产业价值链。分工明细,优势互补,避免行业混乱,重复无序建设。使下游厂商的产品更富竞争力,上游公司效益提高,且解决农户产品滞销的问题,实现三方互利共赢。当前需注意的是,我国农业产业链的一些关键环节,由于过度开放,致使跨国外资进入。如中国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外资企业的主体份额均在四成左右,国内许多大型榨油企业被外资控制,对国内农业安全带来潜在的隐忧。要重视外资对我国农产品行业价值链的渗透,以及竞争而生的排挤效应。积极扶持国内民营涉农企业,提高参与程度;促进与国有企业的纵横联合,强化主导作用的发挥,推动融入全球农产品价值链。严防世界跨国巨头企业,对我国农产品价值链的进一步掌控,确保国内农业安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积极培育大型农业出口企业,推动农产品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光霞.2013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概况[J].世界农业,2014(3):139-141.

[2]蒋兴红.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结构特征及其变动分析[J].理论探讨,2013(3):103-106.

[3]陈易琦.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分析[J].农业工程,2013(9):151-152.

[4]赵阔.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发展策略[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11-12.

[5]张雨晨.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现状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8):84-85.

东北农产品加工贸易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方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两岸经贸交流,产业内贸易就能体现这种经贸交流关系。利用HS分类方法将农产品分成4大类和24章,分别计算1996-2009年闽台每类农产品和农产品整体的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结果表明闽台农产品水平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而垂直产业内贸易水平较高,其产业内贸易的增量主要是由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带来的。应进一步发挥闽台间的“小额贸易”优势,降低闽台农产品质量差异;福建则应提高农产品质量,有针对地满足台湾消费者的需求,也要发挥传统优势,并积极学习台湾农业生产的管理模式。

关键词:农产品贸易;水平产业内贸易;垂直产业内贸易;边际产业内贸易指数;HS分类;闽台经贸关系;两岸经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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