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范文

2023-09-22

儿童权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债权人;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形式;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社会团体之间的债权债务也日益增加,特别是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者(公民个人),其债权债务关系更加错综复杂,而数额也越来越大。负债的公民处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借离婚来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尽管作了很大的努力,也难防这种借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故笔者想结合我国目前现状,就在离婚案件实践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如何防止债务人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离婚夫妻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在原有逃避债务形式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

(一)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由,将财产赠与子女

案件一,甲、乙系夫妻。甲在婚前有一处房屋,价值60万元,婚后又同乙共同购买一处房屋,价值100万元。甲、乙是在2001年结婚,于2003年生儿育女。2005年,甲、乙开办公司。2008年,由于国内处经济发生变化,甲、乙经营的公司倒闭,欠下巨额债务。为此夫妻感情破裂。为了把房屋留给子女,在法院审理期间,甲、乙双方隐瞒了巨额债务的真实情况。经法院调解,甲方的房屋归儿子所有,乙方的房屋归女儿所有。

(二)不履行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把共同债务混成个人债务

案例二,甲、乙于2000年结婚。乙是在其父母强迫下嫁于甲的,婚后也未能建立感情。2005年,甲在马路上骑自行车,违反交通法规,把斑马线上的行人撞伤,其也摔成重伤。住院治疗后,经交警勘查,甲负全部责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甲的住院治疗费5万元及赔偿费1万元,都是由甲向丙借的,共计6万元。借款逾期,丙起诉甲、乙夫妻,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归还借款。乙在一审辩诉,甲的住院治疗费及赔偿费,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系个人债务。

(三)以结婚分家、各自生活为由,不愿承担一方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甲、乙居住在湖北大别山区,两人共生育一子丙。2002年,丙大学毕业在城市就业。2003年,丙与丁结婚。由于丙的父母在农村生活贫困,丙是入赘到丁家的。2008年,甲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医疗费为15万元。面对巨额债务,为了丙、丁夫妻以后的家庭幸福,丙和丁商量,债务由丙承担,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而离婚。

以上案例显示,这些不愿意偿还共同债务的夫妻,他们通过离婚形式,即以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打着“照顾妇女、老人、儿童利益”的幌子,或者以社会风俗习惯为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或故意隐瞒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债权时,他们相互推诿。这些规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对离婚债务的处理

在确保婚姻法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市场经济政策发展所必须的。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综合运用民事法律体系。对夫妻离婚时的共同债务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务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婚姻法、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等法律,为正确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查明离婚目的,实现债务担保制度。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离婚夫妻对债务进行担保,但是,我国最高法院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判例形式,指导全国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这样,夫妻双方不管是婚姻登记机关协商离婚,还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下级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都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操作方法是:婚姻登记机关与法院首先查明他们离婚的目的,特别是婚姻登记机关更应查明夫妻离婚的目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责令他们提供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和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出具证明。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或无法证明不是为逃债而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坚持要离婚,又未申报债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债务担保人应有一定财产且必须出具书面担保书)。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债权人向法院主张债权要求他们偿还时,人民法院应判决他们互相偿还连带责任,并给与民事责任。

第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为减少诉累,应及时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离婚案件本是夫妻之间是事情,本無第三人问题。但是,在人民法院审批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夫妻债务分担的问题时,一般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对债务的分担,然后法院加以确认;协商不成时,再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财产状况判决。这种处理方式,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从债的角度看,债务发生了转变,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简称债务承担。债务承担的成立须由原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因为债务转移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法院对夫妻分担的债务,或调解,或判决,并没有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是由法院越权代替了债权人处分债权,从而侵犯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权。至于夫妻一方,协商将该债务转移给另一方,使另一方逃避承担债务,这更侵犯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提起的诉讼权利,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利,有故提出诉讼”。所以,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到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涉及到第三人债权人财产关系。因此,把离婚夫妻涉及到债权人财产关系到为第三人,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法理上是行的通的。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终结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当将离婚夫妻无偿赠与给子女、父母财产的赠与合同,予以撤销。并判决夫妻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如案例一,有的夫妻故意隐瞒债务,打着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旗帜,把其的财产无偿赠与子女或父母,这是占婚姻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空子,是规避法律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离婚夫妻的赠与合同,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离婚夫妻互负清偿连带责任。

第五,债权人不承担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由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隐私性,债权人对夫妻具体的生活状况一般难以知晓,就算知晓,也难以举证说明。故在举证责任分配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护善意的、无过错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主张系夫妻一方债务时,债权人若是善意无过错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债权人相对于夫妻一方信息严重不对称,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应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在个人财产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所负债务的制度。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以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就很难真正实现;同时,为公平起见,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个人债务,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法清偿其个人债务为前提;(二)必须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强制执行的债务;(三)不得影响另一方基本生活需要。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基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本文分析了现行夫妻规避法律逃避共同债务的形式及对策,但亟需立法加以完善,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

儿童权益范文第2篇

本学期,权益中心将延续饱满的工作热情,力求将权益中心下属四个部门工作合理分配安排,积极协作,竭诚为广大学生服务。 一

打造权益品牌,使同学们处处可见我们的踪迹

我们应把工作开展到问题未发生阶段,以防范于未然。这项工作不仅能让同学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患意识,还可了解更多法律常识,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此类工作主要以宣传和呼吁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每月末,在2教方厅以绘画海报的方式宣传权益维护知识,从工作到消费,从吃穿到住行,每月都将有与同学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同学们迫切想了解的维权内容出台,内容也可为每月统一回复邮箱和人人网上的问题。

2.联系食堂,在食堂贴提示单,内容为提示同学注意包裹等。

联系超市,在超市贴提示单,内容为提示同学注意找零,拿好小发票,注意产品生产日期。

联系开水供给公司,在开水房贴提示单,内容为注意地面积水防滑,如果开水不热,或者水龙头有坏请联系donglinquanyi@163.com. 3.在2教放置维权信箱,上方贴上权益中心简介,具体样式可参照2教学生教学事务中心的设置。

二、12.4国家法制宣传日

活动内容:开展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讲座,发放介绍基本法律知识的传单,联系图书馆借播放室,由中心人员搜集《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律讲堂》等节目中有关学生打官司的类案件,或者有关维护大学生权益的电影在那里进行播放。播放时间可以在一周选3天进行。活动目的:以12.4为契机,宣传维权知识,体现了权益中心的相关职能,扩大影响力

三 进行一次学生校园防骗宣传,校园里已经出现一些同学被骗的情况,这应该引起校方注意,现在看来已经不是个别情况,其中包括有:化妆品,低价文具,订阅书刊等等。我们应当要推动一次防骗宣传。 四 打造温馨校内东林权益之家

把东林权益打造出家的温馨,每两个月推出一篇权益中心部员日志,将工作心得与同学们分享。同学们可在校内里留言,这样我们能及时听取同学的心声,获取同学们的建议意见,了解同学们最迫切的需求。我们也将回应需求来计划和调整即将开展的工作。

每月统一回复邮箱和人人网上的问题,写成日志形式发布。 五 宣传部工作:本学期宣传部将积极配合各项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同时,拓宽宣传途径,通过多种方式式增强权益中心的影响力。

1、

利用校园广播站,三叶草报,东林学声等纸媒,介绍权益中心的职能及所开展的活动。

2、

加强网络宣传,在总会网站和人人网上及时公布权益中心的动态。

3、

与各学院权益中心加强联系,通过学院宣传。

儿童权益范文第3篇

【报刊名称】政法学刊

【主办单位】广东警官学院

【ISSN号】10093745

【CN号】441007

【卷 期 号】200503

【出版日期】200506

【标题】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欧阳洁慧,连扬达

【作者简介】欧阳洁慧(1977-),女,广东警官学院科研处研究实习员,从事科研管理研究;连扬达(1972-),男,广东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民警,从事督察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民警执法权益受到冲击和侵害的现象日益突显,其危害性不容忽视。警察是执法者,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依法办事是警察的天职,但同时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群体。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其现状、危害性和根源,认真研究如何建立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

【关 键 词】民警/执法权益/保障

【分 类 号】D035.31

【分 类 名】公安管理学

【正文】近年来,民警在执勤中,受到不法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切实加强保障、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和危害性

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不法分子进行恶意造谣、侮辱、诽谤、投诉举报民警;二是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谩骂侮辱、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四是民警的工作任务重,精神压力大,休息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五是政府财政措据,公安业务经费紧张,警务装备不足,民警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工资、津贴以及医疗、保险、抚恤费被拖欠;六是民警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依法理应予以一般纪律处分,却被加重为定罪判刑等。

笔者认为,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阻碍、破坏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性,影响警民关系以至党群关系;二是直接损害当事民警的生命健康、经济收益、精神名誉等权益;三是受侵害的民警如若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将严重挫伤民警的积极性,个别民警甚至因此出现“工作是领导的,饭碗是自己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想法和作法。

二、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笔者根据实践调查研究和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对当前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归纳如下:

(一)从社会环境因素上看,当前社会整体法制水平不高、个别不法分子借机报复闹事。二十一世纪头2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明蓬勃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着大量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和问题,时刻考验着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当前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制水平还不高,一些群众一巳遇到自己利益受损时就直接采用暴力、谩骂等违法方式阻碍民警执法,而其他群众则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袖手旁观;一些人受到处理打击后利用控告、申诉渠道报复民警。

(二)从自身客观因素上看,警察的职业特性起了很大的决定作用。“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作为社会治安一线力量,民警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本着“可顺不可激”原则,必然会受到一些攻击,不仅事中要承受从精神到肉体上的侵害甚至付出宝贵的生命,而且事后往往为了顾全大局还要忍辱负重。

(三)从自身主观因素上看,公安队伍数量庞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为民思想观念淡薄,依法执法和依法维护自身执法权益的能力不强。一是执法没有严格的标准和规范的程序。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采取什么形式去做,做到什么程度等都是模糊的,往往直接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表现为想当然办事。二是执法执勤行为不规范。这其中包括执法者主体资格的规范性问题和行为本身的规范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素质低,加上训练不足,实战技能不强而不能胜任执法工作,另一部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擅自违法参与执法和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三是受“熟人社会”中的“人情风”、“关系网”、“财色关”影响,一些民警不敢、不愿、不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存在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武器警械、执法不公、不作为等与民争利、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行为,既侵害了群众权益,又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由于我们的民警自身未能熟练掌握运用法律、执法不规范所引起,或者出于时间、精力、人力以及人情、关系等因素考虑,放弃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四是一些民警法治意识不强,不懂、不愿、不能依法维权,甚至图一时之快,采取“合理不合法”的手段“以恶制恶”。五是个别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消极应对依法从严治警方针,为避免工作出悸⑹艽恚纱唷奥矸拍?山、刀枪入库”,执法执勤时不配发、不领用武器警械,留下安全隐患。六是近年来,一些涉警案件被不负责任的新闻媒体或个人通过报刊、互联网等途径传播、热炒之后,使警察个人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受损,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

(四)从管理体制上看,警察的权责不明确、不具体,尤其是警察职能不清晰。正因为如此,导致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指令民警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一些地方领导在处理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催交公粮等“老大难”问题时往往想到“要枪杆子撑腰壮胆”,指令民警超越职权参与非警务活动,使一些民警因此被追究责任。

(五)从经济因素上看,受经济条件所限,民警的装备配备以及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不足。当前多数地方财政还很难按照警务工作的需要,全面保障公安机关的装备配备,甚至拖欠民警的工资津贴。

(六)从保障环节上看,既有内部保障环节上的不足,也有外部保障环节上的不足。一是一些公安机关领导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重视、协调不足;政工、法制、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管理保障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足,缺乏协调作战,保障乏力。二是一些部门对公安工作重监督轻保障,重处理轻保障。个别部门和领导在查处涉警问题上,存在先人为主思想,层层批转,层层加码,从严处理有余,保障保护不足。个别新闻媒体出于追求轰动效应、迎合部分读者猎奇心理等

因素考虑,未经深入调查就草率见报,甚至以讹传讹。不少基层民警反映,干工作不怕流汗流血,不怕薪酬低薄,不怕家人误会、朋友讥笑,怕的就是听到“投诉你”,怕的就是各个上级部门没完没了的调查,怕的就是“身正影斜”。

(七)从法律保障上看,现行法律保障机制较薄弱,可操作性不强。一是从刑法上看,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但该罪对侵害对象的规定十分严格,而且只是把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而给予特别保护。二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看,对违法者的处罚也偏轻,震慑、保障功能不强。三是从人民警察法上看,虽然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列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以及其他的警务保障条款。但俗话说:“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能够指令越权参与非警务活动的,当然是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人财物上的“衣食父母”,在目前缺乏其他相应法律保障的情形下,要使公安机关和民警没有后顾之忧地去执行这条规定,往往只是成为了立法者的一个良好愿望和长远目标。四是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内部监督法规、制度上看,侧重于建立健全对违法违纪民警的查处工作机制,缺乏对民警的人事救济、心理保健等制度的探索,保护、支持民警依法维权的保障措施不多。

三、健全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对策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也是对公安机关的法律要求。因此,从自身角度看,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根本途径在于提高自身素质,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维权。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程序意识,树立执法为民观念,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政治保障。政治思想工作是我党、我军在艰难困苦环境下克敌致胜的一个法宝。但当前部分民警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不强,对政治学习教育活动抱着应付走过场甚至抵触的态度。因此,公安机关必须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风细雨地做好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观念,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环境,打造和谐稳定的队伍。

第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执法、依法维权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古语说得好,“正人先正己。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作为执法者,民警如果不依法执法,又如何能让老百姓守法?连自己的权益都不能依法维护,又如何能维护好老百姓的权益?近年来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警务公开、警务规范化建设、大练兵活动等一系列固本强基工程,有效地提高了“四个能力”,下一步必须继续深化、提高,在规范警务活动、提高民警依法执法能力上下功夫。广大民警要树立起“依法执法”的法治观念和“只有维护好自己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的维权观念,认真学法、守法、用法,严格按照法律和工作规范要求执法,并对侵害自己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照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索赔经济损失、恢复名誉。有关公安机关和部门领导要大力支持民警运用法律武器维权,促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

第三,加强公安经费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民警的经济待遇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物质保障。积极探索改进公安经费保障的新机制,争取按照“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保障公安经费,改善警务装备,提高民警

待遇。近年来,党和政府加大了对公安机关的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如广东省成立了“广东省民警医疗救助基金会”、上海市开设了因公负伤民警快速救治的“绿色通道”,抚恤公安英烈和救助、医治伤残民警。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警为本”的暖心工程,必将极大增强警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四,加强协调沟通,增强合力,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维权保障工作机制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组织保障。一是建立快速联动反应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一巳发生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情况,上级部门及时协调指挥后续警力支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民警受到伤害;治安、刑侦、督察部门及时做好固定证据工作,事后加大检查督促力度,确保把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宣传部门及时宣传报道,澄清事实;政工、财务部门及时探望慰问,医疗保险、评功授奖,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法制部门提供法律支持,指导如何用足用好相关法律。如上海市公安局大力支持“警告民”,仅2000年就有3名民警通过民事诉讼向侵权者成功索赔人身伤害赔偿金。二是积极探索新路子,建立健全保障、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工作机制。如借鉴澳门警方做法,民警受侵权或很可能遭受侵权情况下,及时向“ 110”报告,由督察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维权;自2000年以来,上海、江苏、浙江、云南、宁夏、深圳等省市成立广民警权益保护委员会,其中深圳市公安局还落实了编制、人员,在政治部综合处成立了警察权益保障科。第五,建立健全警察职业心理辅导制度,增强民警心理健康现状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精神保障。民警心理健康问题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今年初,公安部开通了全国民警心理咨询网站;广东省公安厅早在2004年初就聘请境内外专家成立了“广东省民警心理健康专家顾问组”,组建了全省公安机关民警心理健康服务工作网络,受到了基层民警的欢迎。各地应依托公安院校师资优势,积极举办民警心理健康讲座,建立民警心理服务培训中心,开设心理咨询服务热线、网站,主动为广大民警尤其是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的民警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增强民警的自我调节能力和心理健康。

第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改善警民关系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社会保障。当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离我们的期望还有一段距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公安机关对涉警的片面、失实新闻报道反应迟钝,没有及时澄清事实、追究相关媒体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群众难以全面了解支持公安工作,甚至因误解而站到了对立面。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原则,在加强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建立警察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机制,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一是广泛宣传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和工作程序,减少和消除社会公众的误解和偏见;二是及时“曝光”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三是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密切关注新闻报道尤其是互联网动态,及时通报警情动态,澄清事实,维护警队良好形象。

第七,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维权立法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长远之策。近年来,社会各界日益关注民警执法权益问题,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罪名和制订人民警察权益保障法。为早日实现这个目标,公安机关必须先行一步,积极调研。探索保障、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新方法、新路子,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内部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工作规范和制度,确保已经得到现行法律确认的民警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和维护,并积极推动修改、完善现有警察法律和制订特别保护法律的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警应有的权利,为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周忠伟,李小强论警察权益的基本内客[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4)

[2]罗长斌新时期公安的执法保障机制待完善m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

[3]耿连海警察权益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杜立战试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m].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5)

[5]何小蓓,吴钧试论警察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之构建m政法学刊,2004,

(5)

[6]金诚袭警行为研究[J]公安研究,2005,(

【责任编辑】马睿

儿童权益范文第4篇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3日 20:07 作者:杜世成

产业集群化作为一种高效的组织形式,以区域网络为基础,通过强化专业细分,促使每个企业把产品做精,最大限度地发挥产业关联和协作效应,形成产业之间的协同发展。这不但有利于降低产业的发展成本,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和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加速技术、人才等资源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有效地破解土地、资源和环境等制约因素,实现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走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区域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近年来,青岛市委、市政府立足自身优势和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产业集群化发展的高端战略,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坚持产业选择的高端化,大力培育带动作用强、成长空间大的主导产业

在工业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演进一般都会呈现出重工业化、高加工度化和技术密集化三大趋势。因此,在发展产业集群时,已经具备良好发展基础的经济中心城市必须遵循产业演进规律,密切跟踪国内外产业发展的最新趋势,在发展初期就应把产业集群建立在带动作用强、成长空间大的高端产业上。

近几年,青岛市正在大力发展的港口、旅游、海洋三大特色经济,以及家电电子、汽车机车船舶制造、石油化工、新材料四大工业基地,所培植的家电、电子、石化、汽车、造船、港口六大产业集群,无一例外都是一些高端产业。目前,这些高端产业集群对青岛经济发展的巨大带动作用已经凸现出来。家电产业集群中的海尔、海信、澳柯玛三大龙头企业带动了800多家配套企业的发展。以中船重工为龙头的造船修船产业群,集聚了国内的重点配套企业和研究机构。以重型载货车、专用车为重点的汽车产业集群,带动了全市100多家零部件企业的发展。以在建的1000万吨炼油厂为骨干的石化产业集群,正在打造一个完整的石化产业链条。港口产业集群以前湾港等骨干项目为支撑,形成了物流企业的集聚区。以大企业为龙头的产业集群及其发展,使青岛市形成了巨大的产业吸引力和产业成长势能。据统计,2004年六大工业产业集群产值占全市工业产值的比重已达70%以上。

在区域经济体系中,只有各类产业合理分工,才能实现产业集群的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中心城市,在培育高端主导产业的同时,必须着眼于做优做强具有竞争优势的传统产业,以集群化的方式对这些产业不断进行改造和提升,使之迅速占领行业高端。即发集团是青岛的一个纺织服装企业,近年来该企业通过与伊藤忠、日棉、东棉、丸红、三菱等世界500强企业的合资合作,吸引了20多家高水平的配套企业,形成了从纺纱到织布、染整、印花、服装加工、包装辅料一条龙的针织服装产业集群,不仅使自身的品牌得以提升,而且推动青岛纺织服装产业迅速进入了行业高端。

二、坚持主体选择的高端化,发挥大企业和知名品牌的龙头带动作用

产业集群的主体是企业,其实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集群的发展水平。能否合理选择集群主体,是集群发展的关键。近些年,青岛市在发展产业集群的过程中,始终注意选择实力雄厚的高端主体,坚持一手抓品牌带动和大企业带动,一手抓主体大项目建设,提升集群的产业能级,推动产业创新、产业集聚和产业扩散。

在集群的主体选择上,我们主要把握了三条标准:

一是要有较大的规模和实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总是首先流向那些拥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大企业。这也就是说,只有大企业才拥有更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产业集群主角的功能。近年来,青岛市培育的产业集群都是以知名大企业和主体大项目为支撑的。比如,家电产业集群中的海尔、海信、澳柯玛,电子产业集群中的朗讯、世正、LG,石化产业集群中的中石化,汽车产业集群中的中国一汽、上海申沃、北汽福田,造船产业集群中的中船重工、中海油,港口产业集群中的中远、中集等,都是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大公司。在强势产业集群主体的带动下,美国A-B、英国铁行、丹麦马士基、韩国高丽钢线和浦项等一大批世界500强企业也纷纷落户青岛,其中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外资大项目已有11个。

二是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品牌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是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集中体现。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对上下游产业链条具有强大的引领和整合能力。青岛拥有10个中国驰名商标,31种中国名牌产品,特别是海尔成为中国唯一入选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近年来,青岛立足这一资源优势,坚持以品牌引领集群,以集群提升品牌,形成了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例如,青岛啤酒作为享誉海内外的百年品牌,其价值已达168.7亿元,青啤集团以品牌为依托,以产业链为纽带,打造形成了涵盖原料、包装物料、啤酒辅料、物流、仓储、零售餐饮、废料回收利用等诸多领域的产业集群,极大地提升了企业的规模和实力。

三是要有核心优势。对于参与产业集群的企业主体来说,核心优势包括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管理技能、市场网络等诸多方面。一个企业只要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就会对上下游产业产生强大的拉动和集聚作用,从而与其他相关企业形成产业集群。比如,青岛纺织机械厂拥有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和完善的市场网络,其产品占有国内市场份额的40%,目前企业正在立足自身的技术和市场优势,着力打造一个新的产业集群。

三、坚持路径选择的高端化,集中精力推动产业集群快速健康发展

从近年来各地发展情况看,一些地方以中小企业为主体,通过企业自发扎堆、相互模仿形成产业集群,尽管起步时成本较低,也能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市场优势,但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自主创新能力有限、品牌通道狭窄、企业根植性差、高层人才匮乏等问题,影响了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生命力。因此,作为经济中心城市,在集群化发展的进程中应尽量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式的发展路径,努力在大中小企业间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有序的分工、协作、配套系统,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青岛市从实际出发,在集群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上,形成了三种主要模式:

“品牌+品牌”模式。这种模式不是一个企业的水平扩张,也不是企业间的简单相加,而是立足于高端主体的自身优势,通过品牌的强强联合打造品牌集群,形成长盛不衰的产业“航母”。品牌集群不仅集聚起企业和产品,更重要的是集聚起相关行业中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因而是最高层次的集群化发展途径。从打造品牌到品牌扩张再到品牌集群是品牌企业成长壮大的必然趋势,在实现形式上可以通过以知名品牌产品为核心向上或向下延伸产业链条,也可以外联相关产品,但其核心是品牌集聚。地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海尔工业园就是由知名品牌企业集聚起来的集群,日本三洋、广州冷机、台湾瑞智等企业前来建立了压缩机总装厂,美国艾默生参与到海尔的前端设计与开发中,海尔和三洋、艾默生的技术与品牌在这里形成优势叠加,一大批零部件厂和原材料加工厂也追随而来。目前,海尔工业园已吸引国际知名企业33家,国内龙头企业24家,一个以知名品牌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快速形成。中船重工的主体大项目建设起步时就以集群化发展为目标,中海油、武汉重工铸锻、重庆齿轮箱、陕西柴油机、新加坡郭氏兄弟、韩国马斯特、韩国STX等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在这里进行投资与合作。此外,青岛啤酒与美国A-B公司、海信与日本住友、澳柯玛与美国GE、青钢与韩国浦项制铁、凯联集团与韩国LG、四方机车厂与加拿大庞巴迪等知名品牌之间,也建立了战略联盟关系,实现了双赢合作。

“总部+总部”模式。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相互协作,可以通过供应链和价值链增强对成本、物流、信息的控制,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个地方产业集群中集聚的企业总部越多,集群的产业向心力和控制力就越强,就越能形成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我们十分重视引进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来建立地区总部以及财务中心、研发中心、采购和销售中心,支持本地企业提升总部功能。青岛港继成功地实施港口战略西移和与英国铁行、丹麦马士基、中远“三国四方”合作之后,去年又引进世界最大的航运公司马士基集团中国北方总部落户青岛,英国铁行、中远也在青岛建立了地区总部。这些公司在青岛设立总部后,纷纷将欧美等部分国际干线和物流业发展重点转移到青岛,促进了港口产业集群的快速崛起。美国朗讯公司投资建设的青岛朗讯,年收入近10亿美元,已成为朗讯在中国的营运中心、研发中心和全球五大系统集成中心之一。

“政府+企业”模式。单纯依靠企业自发的市场行为,在短期内难以形成高水平的产业集群。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引领产业集群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科学的产业规划,创造和提升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发展环境等生产要素,把企业的自发行为和政府的自觉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摆脱市场经济的盲目性,以促使产业集群更快更健康地发展。近几年来,青岛市委、市政府着重从三个方面入手推进集群发展:

一是为产业集群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快构筑“三点布局、一线展开、组团发展”的城市大框架,加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产业承载能力,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同时,不断深化以转变职能、精简审批、综合执法、政务公开和效能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五项工程”改革,创建学习型、创新型、竞争型、服务型“四型机关”,千方百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是围绕发展产业集群配套引进教学研发机构。坚持引资与引智并举,根据产业集群发展的需要,超前引进了中国石油大学、哈尔滨船舶工业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山东科技大学等高校和十几所国家级研究机构来青落户,为产业集群发展储备和培养了大批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术工人。最近,还引进了世界上最大的土方工程机械和建筑机械生产商美国卡特彼勒公司来青岛设立其在中国的第一家研发中心。

三是大力造就优秀企业家。近年来,青岛市把企业家作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通过营造优良的创业环境,建立了一支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队伍。为了让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还成立了青岛市企业家促进会,坚持在党员队伍中培养企业家,在企业家中发展党员,并吸引国内外企业家来青岛创业发展。一大批知名企业家为产业集群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青岛确定的重点产业集群,有的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有的正在快速崛起,有力地推动了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去年,青岛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163.8亿元,增长16.8%,连续多年保持15%以上的增长速度,并荣获全国“最具经济活力城市”和“企业家满意奖”等称号。青岛市的实践充分证明,走产业集群化发展道路,是当前经济中心城市的重要战略选择,也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实现更快更好发展的重要途径。

儿童权益范文第5篇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征地补偿等费用。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 1 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为支持和促进企业改革,企业改制时,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企业资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

7、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3.3.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7.1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7.3.3.1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及其估价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并不一定是无偿取得。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包含的权能,学界存在不一致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能”;有学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受限制的占有、使用权能和部分收益权能,没有处分权。对收益权的限制,当前的法律法规则规定得比较含糊,权利约束的范围在面上也显得很狭窄,当划拨土地使用者不按原用途等法定登记内容使用或者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权能之间的相关关系考虑,由于体现权利层次的收益权、处分权受限,其他占有、使用两项权能的存在同样也受到一定限制。因此,严格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受限的占有和使用权+受限的收益权,而不应包括处分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一般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 4 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出让金的高低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而使用划拨土地因没缴纳出让金,所以没有明确受那些因素的限定,这样在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如何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作因素调整就显得无所适从了。因此,需要估价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估价方法和合理的调整系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理论构成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期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价格会产生时间差别即土地增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的核心是使用划拨土地所产生的增值收益,是对使用国有土地资产产生的增值在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利益再分配。土地增值有投资性增值、供求性增值和用途性增值三种形态。在划拨土地的取得和开发过程中,土地的用途往往会发生变化,形成土地的增值,这一部分就是用途性增值的部分;在划拨土地持有和出(转)让过程中,土地会发生供求性增值,这种增值既发生在持有过程中,也发生在土地转移时;在从取得到出(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土地会因受到直接投资和外部投资辐射形成劳动价值量的增加而增值,这一部分增值,就是投资性增值。从这个角度分析,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理论上就是对这三部分土地增值的价格体现,是土地资本的价格。而土地资本价格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本宗土地资本价格和外部其他土地投入对本宗土地的辐射价格。

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本宗土地上的土地积累价格×(1-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导致的土地资本贬值系数)×(1-土地资本损耗系数)+最近一次和几次由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当前对土地开发投资所形成的价格-灭失掉的土地资本价格。

其中,“本宗土地上的土地积累价格”是指土地因增值产生的现时价格;“由于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所导致的土地资本贬值系数”是指由于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土地价格会降低;“土地资本损耗系数”是指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土地可能会像其他资本一样产生损耗;“最近一次和几次由于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当前对土地开发投资所形成的价格”是指国家和划拨土地使用者共同投入使土地产生的增值;“灭失掉的土地资本价格” 是指土地会因供求、不可抗力等外部原因而损失。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实际构成

目前,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构成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沿用国家的规定,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两部分组成;一种观点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利息、利润和产生的土地增值(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观点为代表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税费、利息和利润。

显然,后两种观点认为“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是土地划拨时的费用,这种理解方式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他们忽略了这种划分方式在实践上的可行性。经过多年的使用后,土地划拨时的“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多数已不可考,利息和利润等较难衡量。而国家规定的“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可视为划拨土地的重置价格,是拟 5 划拨时的价格,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行得通的。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取得、开发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房地产估价:划拨土地的价格评估

土地价格一般是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但随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入市,特别是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是否存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如何开展评估工作,是不容回避的实际问题。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但对如何开展评估没有进行阐述,现就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谈一下粗浅看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 止利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的,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1、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2、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租赁和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来规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以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3、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案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以通过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日期、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4、用出让土地使用权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较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

儿童权益范文第6篇

中国皮革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正副理事长单位名单(62名)

理 事 长:张淑华中国皮革协会 副理事长:苏超英

李玉中

查长全

李曜

李庆元

杨承杰

柳凤永

王铁仁

谢少明

刘金辉

贺国英

霍建国

杨建国

汪雨生

陈英杰

董为民

杨祥娣

陈洪

李青

李伟娟

许煜威

曹浩强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 北京元隆皮草皮革有限公司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天津隆庆集团轻工控股有限公司 辛集市皮革业发展委员会 河北东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肃宁裘革行业协会 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皮革有限公司 上海皮革化工厂 上海富国皮革有限公司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百特皮件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南海皮厂有限公司 南京万里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海宁市皮革工业协会 雪豹集团公司

朱张金浙江卡森实业有限公司

任有法海宁中国皮革城管委会

岳姚祥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

许建新海宁上元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姜华兽王集团有限公司

谢榕芳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郑秀康

王振滔

陈国荣

徐士淮

杨正

吴荣光

林和平

吴清滨

丁志忠

吴华春

丁水波

于永昌

张锦卫

柳富林

曹培利

周国祥

汪海

王吉万

朱岩

崔明杰

崔延安

王建新 康奈集团有限公司 奥康集团有限公司 东艺鞋业有限公司 瑞新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 石狮市富贵鸟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晋江市制鞋工业协会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公司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 文登市森鹿制革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万华超纤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亨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皮革工业有限公司 河南鞋城皮革(集团)总公司 际华三五一五皮革皮鞋有限公司 广东省皮革协会

王敏广东远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郑合明凯撒(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李晓东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皮革皮具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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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穗龙广州市新濠畔鞋材皮革五金批发广场有限公司 陈玉珍深圳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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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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