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

2023-09-23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1篇

从19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时期开始,日本始终把发展教育作为基本国策之一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发展教育来提高国民素质,以达到振兴国家的战略目的,取得了辉煌的成就。20世纪60年代之后,日本的经济腾飞和高速增长,使其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东方奇迹”。这一成就的取得,是与日本政府长期对义务教育的强有力的支持密切相关,特别是战后基础教育普及率的提高以及城乡之间受教育机会均等,促进了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从而为其奠定了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日本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与其教育财政制度的保障密不可分。本文通过对月本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过程中教育财政制度的变迁历程、经验和现行体制特征的分析,以期能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提供一定借鉴。

一、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历史变迁

日本是一个单一制中央集权国家,行政上划分为三级: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日本的农村主要是指町村,町村与市属同一级,属于第三级行政。日本义务教育的发展始于明治维新,其实施和普及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几乎全部由町村负担到逐步转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政府共同分担的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明治维新——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国家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财政资金紧张,财政对义务教育保障处于不充分的阶段,大部分教育经费都由地方支付。日本明治维新后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初,曾把实行初等教育管理经营和经费负担的责任人事部交给了町村级基层地区政府。根据当时的《教育法》(1879年),设置和管理学校被规定为“地方事务”,遵循“设置者负担”的原则,小学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全额负担。《学制令》(1872年)规定学费负担分为学生缴纳的学费,民间负担的捐、赠款和学区筹集款以及诸项存款利息,国库补助的委托款三部分,并以前两部分为主。1885年(明治18年),日本全国市町村地方基层政府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占全国总经费的比例曾达79.3%。因此,当时日本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属于典型的分散模式。在农村地区,町村级地方政府不仅需要购买土地、建设校舍,而且需要支付教师工资以及行政运转经费。上述费用支出对于许多财政负担能力原本就有限的町村政府来说几乎不堪重负。针对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和地方财政之间的不平衡,日本中央财政通过立法开始对市町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补助,以便保证那些人不敷出的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必要的财源,保障全国范围内最低程度的教育上的机会均等。当时颁布的有关法律主要有1896年的《小学教师工资国库补助法》和1900年的《市町村立小学教育经费国库补助法》这些法律确立了町村立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的基本原则。1918年,日本政府进一步公布了《市町村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决定由中央以国库负担金直接承担全国公立义务教育教师的部分工资。该法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日本义务教育的发展。

2、第二阶段(二战以后)。二战后,伴随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日本将义务教育延为9年,开始实行定员定额制,并建立了教育委员会制度,废除了旧的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建立了地方财政平衡交付金制度。但实践证明,这种制度不能有效保障在地方财政制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义务教育经费,因而1952年日本政府又一次重新制定了新的《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该法规定,都道府县支付的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员工资额的1/2由国库负担;教育中最重要的经费之一即教材费为国库负担;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平衡交付金制度,重点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支付,从而及时纠正了偏差,保证了教育的顺利发展。从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制度的恢复到1958年《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的制定,以地方交付税法的创立、各种国库丰助立法的制定和补助政策的实施为中心,建立了一整套义务教育财政制度。从以上历史变迁中可以看出,在日本百余年的推行义务教育实践中,通过立法确立的日益完善的中央财政对农村町村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制度,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提供了可靠的经费保证,从而为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日本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

1、日本现行的财政体制

一国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是与该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密不可分的。日本政权由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组成,并实行地方自治。与政权结构相适应,日本实行财政联邦主义,即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只对本级政府负责,预决算由本级议会批准,独立征税,上下级财政间不存在行政和业务上的管理关系。三级政府间财政职能配置和财权划分包括细节都由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政府一切财政收支活动均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日本的财政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改革,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税收制度和规范的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在税收方面,日本实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共设45种税,全部税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在其1993年的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收人构成中,中央税占65%,地方税占35%,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财力是由中央高度集中的。由于日本在财税体制上实行地方自治基础上的集中型财政体制,因此在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实力上存在着“垂直型不平衡”,财政实力的重头在中央。还由于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是行政区域内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地方之间的较大差异导致了地域之间的“横向型不平衡”,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仅靠地方税等地方自筹财政收人难以满足事权范围的支出需要。因此;日本政府的财政制度在依据明确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确定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的同时,采取了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大量转移财源的办法,以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获得必要的财源,从而向本地居民提供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大规模的转移支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国库支出金、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不是一种税收,而是一种拨款或补助)和地方让与税。其中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是前两种。

2、日本现行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日本没有独立的教育税,其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一般财政资金中支出。在日本初等中等教育财政中,义务教育经费是核心部分。如所周知,日本在教育经费方面主要是采取谁办学谁负担的设置者负担原则,但义务教育经费,“法令上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却很多。根据1947年3月颁布的《学校教育法》的规定,市町村(政府)必须设置所辖区域内的学龄儿童就学所需要的小学和初中(该法第29条和第40条)。尽管《学校教育法》把举办公立义务教育学校的职责确定在了市町村(政府),但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和都道府县一级政府在举办学校方面就没有相应的职责了,该法同时还规定,当都道府县一级的教育委员会确认市町村(政府)无法完成上述规定时,都道府县(政府)必须对市町村给予必要的补助。另外,根据同年颁布的《公立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等法律的规定,市町村(政府)在举办义务教育学校时,国家(中央政府)也要负担相应比例的经费。

为了保证市町村级地方政府能够获得足够的财源来向本地居民提供义务教育这一全国统一标准的公共服务,促进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日本政府实施了农村与城市一体化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并以义务教育财政均衡为目标,继续采取了向城乡义务教育财政实施补助的制度。根据1952年重新制定、至今仍然生效的《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等法律文件,当前日本中央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援助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国库支出金。它属于规定使用用途的专项补助,其中国库负担金主要用于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职工的部分工资与长期保险福利费,国库补助金主要用于改善义务教育学校设施以及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补助等;二是地方交付税。它属于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一般性补助,以地方财力大小等标准作为测定单位,虽然中央政府对地方交付税的使用用途不作规定而由地方政府自主决定,但用于教育服务的地方交付税在整个日本公共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仍比较高,大体在13%水平上下波动。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部分经费外,都道府县同样给予补助,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的部分工资。而町村级财政只负担校舍建设和困难学生补助等小部分经费。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从1940—1996年半个世纪中日本中支出的义务教育经费实际上有50%—60%左右用于对市町村地方义务教育的补助。可以说,对地方义务教育经费的补助成为日本中央教育经费的最大使命和国家教育财政的中心任务。

3、日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结构与方式。

综上所述,日本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由中央、都道府县和町村三级政府共同负担的。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来源来看,日本农村义务教育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地方自有财政收入、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在这个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保障分担机制中,中央财政通过国库支出金和地方交付税等转移支付和专项配套补助相结合的形式实现了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财政补助。当前日本三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中各自承担的具体责任如表1所示。

三、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启示

经过不断的探索和改革,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建立了规范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担保障机制,对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启示和借鉴。

1、以法理财,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法制建设

教育财政立法,是保障教育经费来源的重要手段。日本农村义务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靠教育财政法制的不断完善来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法律体系。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赖甘萧尔在《当代日本人》中强调的那样,“现代日本成功最根本的原因是日本的教育制度。”二战后,为了满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需求,日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教育财政制度。如《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市町村立小学人员工资承担法》《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费国库负担法》《就学困难学生国家鼓励补助法》以及《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等,规定各级政府都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教育财政义务与职责,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由町村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但其经费却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共同分担的教育财政体制。如“地方交付税”制度是日本政府为了解决地区之间财政不均衡的问题、确保各地方政府的基本财政运行而确立的财政调整与平衡制度。这种制度的实施消除了不同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导致的教育经费上的不平衡状态,从而使各地区的教育得到均衡发展:同时,建立行政信息公开制。挪用教育经费的事件,在日本曾有发生,重要原因是政府信息不公开。为此,日本文部科学省等行政机关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日本民间也成立了一些教育经费的监督组织。因此,日本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法制建设,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大大促进了农村义务教育业的发展。教育财政法制建设是日本农村义务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强有力的支柱。

2、政府普通财政是绝对财源,义务教育经费各级政府共同负责、合理分担

农村义务教育是农村重要的公共产品。在日本,政府公共投资构成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绝对财源。教育投资的分配比例来看,日本政府的教育投资明显偏重于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中小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日本的教育总经费中,基础教育(这里指中小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经费所占的比例为74.6%,而基础教育经费的91.2%来源于国家和地方支出的财政经费。日本中央财政对地方义务教育的经费补助成为日本中央教育经费的最大使命,占中央教育经费的比例历年在50%左右。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农村重要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举办,其经费应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的基本原则以政府公共经费负担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能够通过政府公共资源再分配,排除各种因素对义务教育的制约和干扰,切实保证一国范围内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均衡发展,并为每个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较为公平的机会。

日本农村的初等义务教育由町村主管,对其公共投资并非遵循“主管者负担”的原则,而是由中央、都道府县、町村三级财政共同负担,且职责划分明确。中央政府、都道府县高层次地方政府与町村基层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公共投资的责任,合理分摊公共经费,是由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的。日本的经验表明,这一共同投资体制对于促进一国内农村地区义务教育能够比较均衡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保障作用。

3、义务教育政府公共投资主体的重心不宜过低,充分关注处境不利地区和群体

在日本19世纪末推行义务教育之初,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曾是市町村。当时出现的问题是这种低重心的投资主体给基层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压力,甚至使地方财政长期处于贫困状态,而义务教育的推进则困难重重。后日本从市町村上移至中央和都道府县,使中央财政和都道府县财政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中负有主要责任,成为投资主体,在义务教育公共投资体制上选择了相对集中模式。这种模式在适应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和均衡发展中表现出明显的优越性。同时,将负担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工资的责任适当集中,以切实保障教师的权益和队伍的稳定。在日本,国立学校教师工资的全额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地方教师工资由中央财政和都道府县财政各负担一半;通过立法将义务教育教师纳入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系列,其工资由中央和都道府县财政负担,这是日本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基本经验。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基础教育基本均衡的发展,日本政府强制推行义务教育这一公共服务,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提供接受这一教育的较为平等的机会。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普及义务教育中处境不得地区与群体问题,在长期实践中根据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形成了各自的针对不得地区和群体的特别财政支持制度:一是国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即城乡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在推行义务教育之初,日本一国财力不可能承担全国范围内的免费义务教育,其免费义务教育首先从经济落后的处境不利地区开始,并遵循社会贫弱阶层优先,初等教育优先的原则。二是建立有效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日本没有独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体现在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中。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与教育有关的主要有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帮助处境不利的农村地区达到一定的义务教育财政水平,以使义务教育能够在不同发达地区得到较为均衡的发展。三是为处境不利的贫困沉重就学提供财政援助,主要包括免费提供教科书、学习用品、上学用品、上学交通费等。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制度化管理一直作为西方企业管理中的潜在命题存在,但是在缺失科学管理发展基础的中国企业,有必要突出制度化管理的意义。从企业管理发展史来看,制度化管理是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经济、技术发展的结果,同时制度化管理也是现代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度化管理是伴随西方管理对科学理性的追求而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化管理是组织理性的表现,企业的制度化本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管理水平。对现阶段的中国民营企业而言,制度化程度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关键词]制度化管理;工业革命;科学理性

一、制度化管理的西方历史现实

1. 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制度化管理

在资本主义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和人类实践能力的限制,人类的认识被局限在相当狭窄的范围里,认识的内容充满了想像和对以往经验的肯定。那个时候的权威关系主要依靠习惯和信念以及对神灵的崇拜、信仰来维持。这种权威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是较为强烈的,但从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来看却是脆弱的,因为其权威得以建立的基础是脆弱的。建立在感情和信念基础之上的权威关系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认识水平的提高,会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变得不可控制。资本主义“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捍卫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第一次把物质生产过程变成科学在生产中的应用”。[1]人类的理性发挥了从来没有过的作用,展示了从未展示过的力量,这时的权威形式也就随着成为包含理性成分的权威。科学、理性的发展和运用使得人类行为前所未有的统一于某些共同的制度规范。在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从物质生产到经济和政治生活再到人们的思维方式,无不深深打上了科学理性崇拜的烙印,建立在科学认识基础上的制度权威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旧的传统的管理方式已经不适用了,必须采用新的制度和管理方式。

资本主义经济、技术的发展过程中,工厂管理必须服从技术的客观要求,从而促使制度化管理成为工厂在资本逻辑支配下的选择。

资本逻辑的支配是西方企业制度形成、发展、成熟的基本力量,也是现代企业制度最根本的基础。资本作为要素中最基本的要素,通过产权形式在企业制度中体现自身,借助契约形式整合其它要素,通过财产保值增值要求支配企业全过程。资本逻辑是说资本不仅仅代表了有价值的物品,而且代表了物品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不仅代表了物品或财产的权利,而且代表了财产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不仅意味着符合财产保值、增值的要素组合、经济活动本身,而且意味着相应的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和支配规则;不仅意味着既定的、单一的社会关系和支配规则,而且意味着变化着的、运动中的社会关系和支配规则。简单地说,资本运动的逻辑支配企业运动,强调企业建立在财产制度基础上,企业决策服从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决策权按照财产权利构成行使,企业制度由财产权利的构成和逻辑决定,企业的经营、扩张、发展、投资、兼并都以资本增值保值的要求为转移。[2]

资本逻辑支配下,资本要素在经济活动,企业运转中发挥支配作用。管理过程中应该以理性的制度权威作为各种管理方法、手段、过程的核心。与信仰、感情、经验基础之上的传统权威相比,理性的制度权威使组织摆脱了的随机、易变、主观、偏见的影响,具有比传统组织优越得多的精确性、连续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度化管理更符合资本逻辑支配下的作为经济体的企业的追求。

2.制度化管理随工业革命出现

制度化管理作为一种理性的和有效率的管理方式,它迎合并极大地推动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进程。一方面,制度化管理满足了工业大生产的生产模式和管理复杂化的需要。其在精确性、快捷性、可预期性等方面是其他社会组织形式所无与伦比的。另一方面,它以非人格化、制度化的特征而得到科学理性时代的文化认同。而这些都是对传统社会中的各种组织中普遍存在的任人唯亲、下级对上级的人身依附、官员决策的任意性与不可预测性等弊端的纠正,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在古代,社会生产力处于手工劳动阶段,技术水平低,交通、通讯不便,人与人之间社会联系的成本高、有效性低,经济组织和社会活动一般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规模小,结构简单。因此,那时的管理基本上是建立在个人观察、判断和直观基础上的传统经验管理。

工业革命后,机器劳动取代手工劳动使社会生产力取得了飞跃发展,新的经济组织——工厂制度普遍建立,组织规模扩大,内部结构复杂。组织运作所要求的连续性、规范性、精确性使管理难度空前增大,管理成本人为上升,大量工厂的经营不善和破产倒闭使传统的经验管理遇到了挑战,改进管理降低组织活动的成本成为当务之急。于是以小瓦特、欧文、亚当•斯密、巴贝奇等人为代表,人们开始真正重视组织管理理论的研究,从此生产计划、技术和劳动分下、设备的合理使用、劳资关系等成为管理者的研究专题,管理思想从经验直觉进入了较系统的研究。但在此之后,尽管工厂制度及其管理经验从英国推广到其他国家,但由于缺乏持续的技术和组织创新动力,因此管理理论没有大的进展。这种情况直到美国铁路企业出现后才开始改变。

在19世纪四五十年代,铁路管理是一个全新的问题,如协调困难,发生事故,运输成本高等等,面对这些严峻挑战的是大批新型的支薪经理人员。他们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在1841年10月5日的一次铁路事故后,乔治•W•惠斯勒为西部线设计了现代化的分工仔细的内部组织结构,从而使西部线成为世界上第一家以职业经理通过严密的管理系统而经营的现代企业;1846年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的本杰明•拉特岁布经过对财务会计理论和铁路管理精确性的精心研究,将财务活动从铁路作业活动中独立出来,首次提出了记录铁路运营的款项并编制日报表、月报表以便考核的制度;1852年就任宾夕法尼亚铁路总经理的J.汤姆森以明确中央管理机构、区段管理机构中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重点,形成了一套分权的、权力机构与职能部门分设的组织形式——这就是后来M型组织结构的雏形。于是分工严密、结构合理、协调控制的铁路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逐渐形成,而与之相适应的近代财务会计、统计制度的基本方法也在50~60年代逐渐发展起来。

究其根本来说,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制度规范,因为这时的生产过程中的制度规范是以经验方式获取,并以传统和惯例的方式来保留和延续的。资本主义工业革命、机器化大生产在给生产方式带来革命的同时,也带来了工厂的制度和管理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大机器生产条件下,“人们考虑问题的重点已经转到厂商内部的各种问题中。如加工过程、设备排列、场地布置、生产技术、刺激制度,以及其他等等。”[3]工业革命和机器化大生产使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分工和协作关系达到了空前精细和严密的程度,使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规范性要求变得空前严格。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个人权威已经开始让位于制度权威。从19世纪末的泰罗制,到20世纪初期出现的法约尔等人创立的管理组织制度,再到二次大战以后出现的管理科学理论基础上的管理制度,都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制度规范的严格性及其权威性。

在整个社会的工业化变革中,工厂里的技术对各种活动和关系的结构起了重大作用。从手工技术到机械技术,因为蒸汽动力的应用,效率更高的技术不断出现。类似大规模生产装配线的流水技术,可以以较低的单位成本生产出大量的标准化产品。由于产品的生产流程中有很多不同的操作过程,因而产生了不同的部门。随着部门数目的增加,就需要设立管理部门来协调各道工序的工作。结果是产生了等级组织结构,而且建立起了更高的管理层和更为详尽的程序和系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组织内的各种努力协同起来。[4]从根本上讲,技术影响了组织的结构。早期的“批量”生产方法并不那么要求正式的程式,但是,由于蒸汽动力的应用,产生了新的工厂技术——流水式生产,这种技术要求组织在设计上要具有更为正式的程式。使用蒸汽机车的铁路开始了运输革命;电报和越洋电缆则引起了通讯革命。这些力量的综合,创造了大型组织的成长。企业的成长产生了一种需要,就是通过制度化规范以便于协调和控制。在大规模生产中,为达到产品的低成本和标准化的每个细节,制度是必需的,制度化管理成为对大型企业成长的反应。

二、制度化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1. 现代企业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

现代工商企业是从19世纪后半叶在美国开始兴起的。当时美国的食品加工、烟草、冶炼、石油、机器制造和运输设备等工业,由于大批量生产技术的采用,企业开始向前结合产品分配和销售活动,建立自己的销售组织。同时,为了确保原材料等投入的稳定供应,又进行后向结合,建立自己的原料采购与生产组织。当这个过程完成后,企业制度便实现了从传统工厂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变迁。现代工商企业正是“把大规模生产过程和大规模分配过程结合于一个单一的公司之内而形成的”。在现代工商企业产生的过程中伴随着大量管理制度的产生。

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经济转变为工业经济和城市经济,在这几十年里,美国经历了生产和分配过程中革命性的改变。一方面,随着无烟煤和蒸汽动力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大量采用,铁路的兴起以及电报和电话网的建立,为大规模生产和分配创造了必要的物质及技术条件;另一方面,铁路庞大的规模和系统性,要求对车辆和货物进行及时调度。因而,在美国经济中率先建立了多职能的、拥有多层级经理的企业组织,并率先发展了直线参谋制的组织管理原则。

生产上,蒸汽动力在生产中的使用,使制造一件产品的几乎全部过程被集中到一家工厂之内(即所谓的内部化),少量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大量的产品。而科学管理运动在工厂管理中的推广,使技术带来的“速度经济性”得以发挥。分配上,铁路和电报所创立的新型物流和信息流通方式,改变了商业形态。独立的批发商取代了实行佣金制的代理商,百货公司、邮购商和连锁商店等零售商蚕食了传统小商店的份额,进而又侵蚀着批发商的势力范围。新兴商业形态的优势在于所售商品的低价,而低价来自商品库存的快速周转。大规模分配由此兴起。在独立的销售商无法吸收大量生产所带来的高额通过量的产业中,制造商不得不实行横向结合。例如在肉食加工企业中,领先的企业如阿穆尔和斯威夫特,由于要将西部的牛肉销往东部的城市市场,因此必须建立庞大的冷库和冷藏运输的网络。这样,就实现了大规模生产和分配的联合。当大量生产与大量分配结合于一个单一的公司之内时,现代工商企业就诞生了。

企业史学家钱德勒认为,现代工商企业的诞生是因为管理协调的“看得见的手”比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更能有效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更能增加资本金的竞争能力;现代工商企业的管理体制取代了市场机制而协调着货物从原料供应,经过生产和分配,直至最终消费的整个流程。“由领薪经理所管理的企业,已取代了传统的家族小公司而成为管理生产和分配的主要工具”。[5]管理上的“看得见的手”已取代了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

现代工商企业是通过垂直和水平结合成长起来的。垂直结合的企业一般是采用连续批量作业技术的企业以及产品要求特殊分配和销售服务的企业。进行水平结合的企业大多是规模较小、家族或个人拥有的企业。这些企业为了控制产量,抬高价格,实行合并或兼并。但这些企业很快就发现,为了使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成长,必须进一步向上游和下游行业实行垂直结合。因此,垂直结合才是现代企业形成的最基本的途径。

垂直结合并不单纯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行为,其实是一种制度创新。现代工商企业能够将一部分由市场组织的社会分工转变为企业内部分工,克服了因采用新技术或生产新产品引起的市场失效。由于垂直结合,现代工商企业内部分工的范围已包括原料生产与采购,零部件加工生产,产品生产以及分配与销售。为了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还需要对企业内部资源配置进行长期规划。现代工商企业因此需要对企业管理的体制与方法进行改革,这就导致其层级管理的形成、发展与成熟。层级管理制度确定了现代工商企业内部决策与日常管理之间的分工,使得企业能够以更大的规模、能力和更高的效率管理和协调内部日趋复杂的分工与交易。

2. 制度化管理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的作用

(1)组织方面。工业革命使工厂制度取代了家庭生产制度,同时带来很多家庭生产中从未遇到过的管理问题。如何有效地使技术、材料、组织职能和生产过程结合起来的组织问题和方法问题是许多管理实践者面临的难题。麦卡勒姆将制度化管理带入了铁路经营,他认为,良好的管理要以严格的纪律、具体和详细的职务说明、经常准确地报告任务完成情况、根据成绩确定工资和提升、明确规定上下级权力层次以及在整个组织结构中贯彻个人责任和下级对上级报告的责任等为基础的。他以正式的组织图规定了权力和责任的层次、各个业务部门的劳动分工以及报告和控制的通讯联络线。对麦卡勒姆的做法的仿效,促使美国第一流的大企业实现了制度化。追根到底,正如亨利•普尔所言,没有其他任何方法能使这样一部巨大的机器安全而成功地运转,只有通过秩序、制度和纪律才能做到。制度化管理的复兴是企业成长的需要,通过建立规章、建立标准和程序,制度化管理有效地使技术、材料、组织职能和生产过程结合起来,在企业管理实践中创造了安德鲁•卡内基这样的钢铁巨人。[5]

(2)人事方面。工厂制度兴起之后,很多管理者注意到,生产效率低下的起因大概是怠工或者故意限制产量。规章制度可能改进工厂的经营,但必须同时提供一种激励,以取得工人的合作,刺激他们对增产的需要做出反应。建立某种根据劳动表现付酬的制度,也就是工资激励和计件工资制是制度化管理人事问题的标志。法国经济学家A•R•J•杜尔哥提出一套有关利润分红的建议,查尔斯•巴比奇也大力提倡这种做法。亨利•R•汤在此基础上,提议工资等级的工资制度方法,为每一个工作单元或部门确定成本和生产定额,根据表现返还赢利。弗雷德里克•A•哈尔西则批评了利润分红和个人计件制的缺点,提出“支付劳工奖金计划”,认为激励应当建立在过去产量记录的基础上,加上确保最低数量的工资,再加上对超额工作的奖励。弗雷德里克•温•泰罗提出了一种计件工资制度,作为部分解决劳动力问题的进一步措施。为了实现预想目标,制度化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促进、发展、激励和控制人的行为的人事问题。从那以后,制度化管理运动更加稳步地发展起来。

在工业化革命中的企业生产实践中,制度化管理能够从组织、人事等方面提高效率主要是因为:

第一,制度化管理塑造组织的稳定性、连续性、可靠性。当公司和其它工业开始成长的时候,也面临着管理大型组织的难题。它们需要制定获取人员、材料、设备和资本的计划;需要通过劳动分工、委派权力代理、分配责任以及将生产活动组织成为部门,以组织这些资源;需要通过提供激励、协调人际关系、在组织内部提供通讯手段,以领导和协调人的努力;需要通过衡量表现、比较实际结果与计划、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以实现协调和控制。只有将技术、材料、人力、资本等因素和生产过程有效结合,才能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制度化管理能够有效地组织这些资源,使企业的相关活动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可靠性。从而使企业的资源契合了组织生产的需要,促进了效率的提高。

第二,制度框架使大规模生产有可能,而且更有秩序。大规模的生产需要最有效的制度,为达到产品的低成本和标准化的每个细节,都需要这种制度。制度意味着建立规章、建立标准和程序,以掌握生产车间中增长的活动总量。制度化管理还包括建立工具的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数量、通过选择工艺和制定时间表来协调工作流程、工资的激励、成本核算、确定岗位职责,以及妥善处理诸如怠工之类的劳动力问题等等。通过规章制度,大规模生产井然有序,促使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效率得以提高。

第三,制度化管理把人事和组织有效融合。规章制度不仅有效地使技术、材料、组织职能和生产过程结合起来,而且为了实现生产目的,促进、发展、激励和控制人的行为,使人能够按照制度要求配合组织安排,成为组织机器上的零件。这种融合才真正发挥了制度化管理在提高生产效率方面的功效,促进了大型组织的成长。

三、制度化管理与科学理性

西方国家在经历了近代文艺复兴,思想解放,个性解放,交通、通讯条件改善,资本冲垮旧有的社会纽带,社会关系世界性的流通和工业革命等一系列历史变革后,脱离传统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这一过程一方面是资本的力量、个性解放的力量和社会流动性增强突破了传统社会管理中起支配和约束作用的以等级、身份为基础的,建立在传统的权威、魅力型权威基础上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以个人私欲为动力,以建立在法律规范基础上的契约规则、自由竞争逻辑为基本规范,以资本运动的逻辑为支配力量,又受制约于技术内在规定性约束,逐步萌生和发展出一套以形式化、制度化为特征的管理体系。

组织的理性是因为组织有着自身的价值尺度,它有着稳定的目标,这种目标又可以使组织取得最大的效能。理性不仅为组织提供目标的选择,而且也提供了目标选择的工具。组织借助于理性而建立,以理性为媒介对组织成员进行沟通,从而使组织成员对组织的目标达成认同的结果。[6]组织具体明确的目标可以为相应的行为提供明确标准,使行动具体化,规范行为,并且对设计组织结构有指导作用。结构形式化、角色形式化可以准确、清晰、系统地解释控制行为的规范,描述在该结构中处于特定位置的个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岗位标准化、规范化、形式化使行为变得更确定,成为形式化角色。

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斯•韦伯关于“科层制”的经典论述,明确指出建立在“法理的权威”基础上的科层制组织在精确性、稳定性、连续性、可靠性方面优于历史上任何组织类型,确立了形式化、制度化管理体系的地位。

西方近代自然科学发展以来形成并逐步占统治地位的根深蒂固的科学信念,使得形式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成为西方管理最突出的方法特征。从泰罗的时间动作研究、计件工资制,到今天林林总总各种管理方法体系,无不强调标准、规范、程序、职能这样一些外在于个人的,形式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法和手段。这跟动不动强调积极性、情感、态度、表现、思想这样一些难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更富有个性色彩的因素形成鲜明的对比。

形式化、制度化管理体系把组织锤炼成为一个实现既定目标的高度理性化的结构性工具,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的理性面,使个体的行为成为组织机器的一个部件,大幅度的提高了效率,增加了效用,成为成功且有效的管理手段体系。可以说把形式化、制度化的作用,把组织理性层面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

制度是让组织管理得以进步的理性工具,制度化程度的提高和制度权威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管理不断进步的过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规则是在追逐效率的过程中被发现以至占据支配性地位。在组织中,成文的规则往往被作为直接的管理监督的替代物而使用。这种替代具有节省管理精力、将由于区分地位而导致的功能性失调的后果最小化的优点,并且这种做法避免了涉及利益冲突的直接对抗(Gouldner,1954;Crozier,1964)。法国管理学家亨利•法约尔认为,只有让管理者对组织作有效的计划,以此为根据明确组织的发展目标,并预见到组织发展未来的方向,这样才能算是高效的管理。而要建立高效的组织,就必须理顺组织内部成员结构及其相互关系,明确组织中各成员的角色职责,并以制度和规范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

四、总 结

工业革命前,经济理论基本上都是集中阐述生产的两个要素——土地和劳动力,后来又承认资本为投入的要素。亚当•斯密把企业家作为一个要素进行过论述。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则是第一个明确承认生产有第四个要素的。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企业的发展历程表明,管理作为资本、土地、劳动力之外的第四要素是使组织发挥最高效率的关键。

伴随工业化革命的是技术和文化的革命,手工技术到机械技术驱动了大型企业的成长,科学、理性基础之上的制度化管理的构建是企业在追求效率、效用时解决技术、材料、组织职能和生产过程结合起来的组织问题和方法问题,以及促进、发展、激励和控制人的行为的人事问题等工厂制度和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组织基础(要素)尤其是技术、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革时,职能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制度化管理是组织理性的极致表现,制度化管理的实行有利于企业解决面临的组织难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从工业革命前到工业革命的管理,再到科学管理,现代管理,整个西方管理史以及西方的社会经济史、企业发展史表明,管理的科学化、理性化是管理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制度化管理是组织理性的表现,组织的制度化本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组织的管理水平。就制度化而言,制度权威的程度如何,是衡量制度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的企业管理制度化某种意义上是对理想的科层制的追求。但科层制本身纯粹是一个排除了不确定性的封闭的理性模型。这个模型将组织视为精密仪器,它对人的假设是排除爱、憎和一切纯粹个人的因素,把人当成了科层制这个大机器上的零部件,完全剥离了人性。但人有别于物的特性决定了“人的关系”不可能被置换为“物的关系”。而且个体的需要、情感、价值追求即使在理想的组织中也不可能全部获得充分满足,个人的完整人格必然兼具组织人格和个人人格。理想的制度化忽略了人的某些特性、需求,所以管理制度化必然存在限度。从组织目标来看,在追求的效率前提之下,也应当在组织发展中考虑到对人的发展的平衡,制度化的限度不仅是必然,也是必需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8 .

[2]王利平.中国组织管理过程中的传统文化因素[D].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12 .

[3]杨文士,张雁.管理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4][美]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 .孔令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3.

[5][美]艾尔弗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陆江兵.技术•理性•制度与社会发展[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5.

Research on Institutionalized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Zhou Yan,Ge Jianhua

(School of Business,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China)

Key words:institutionalized management; industrial revolution; scientific rationality

(责任编辑:张丹郁)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自1994年被正式提出以来,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对于经济发展的解释与指导作用已经广泛为人们所接受。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翻开了中国改革进程的崭新的一页。本文通过对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进行梳理和分析,解析其内在逻辑,赋予其时代内涵,并根据制度变迁理论核心内容分析了其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制度因素;制度变迁理论;全面深化改革

经历了2014、2015两年的深化改革进程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而在2016年,想要做到快速而稳步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总结前人的经验,借鉴优秀的人类文明成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观点,因此,现阶段中国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其他各项改革的前提,是身处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最核心、最迫在眉睫的改革。纵观历史,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非摸着石头过河,从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向发达的市场经济转变中,政府应当如何最大化发挥自己的职能,在国际上有着系统而完善的理论参考。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思在其学术观点中提出制度因素对社会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予以了解并善加使用,将该理论“本土化”,根据我国具体政策发展状况,对该观点进行扬弃,使之能够推进改革步伐,完善中国市场经济规则,力争早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 制度变迁理论框架

(一)制度变迁的含义

想要对制度变迁理论有一个良好的认识,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制度变迁。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将制度解释为正式制约(例如法律)、非正式制约(例如习俗、宗教等)以及它们的实施,根据诺斯的理论,制度变迁,就是指新制度框架产生、修改和替代旧制度框架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即是生产过程又是交换过程,作为生产过程,新的制度作为为提升市场效率所迫切需要的商品被生产出来,而作为交换过程,制度变迁是制度的交易过程。

(二)理论的三个基点

在了解了制度变迁的基本含义之后,我们还需要了解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三个基点,其主要内容如下。

1、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

诺思的理论将产权与制度因素相结合。依据产权理论中的相关规定,在满足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下,在现存技术、信息成本和未来不确定因素的约束下,在充满稀缺和竞争的世界里,能够使成本最小化的产权形式将是有效率的。竞争将使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替代无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基于上述理论,人们必须不断去试着减少交易成本。有效率的产权应当是具备竞争性的,为此,必须对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一举措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进而可以藉此降低投机的发生概率,否则,将导致交易量的萎缩。

2、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

由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就是将国家视作为经济人,为了追求更多的潜在利润(财政收入)所引起的制度变迁。在经济生态中,国家并不是局外人,更不是中立者,国家拥有无与伦比的暴力优势,可以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制定与修改制度,界定产权结构。也因此,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不论经济状况是增长还是衰退,国家都要对造成该结果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经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持续增长的,从国家理论对此进行分析,需要考察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目的。诺思指出,国家参与经济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第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从而使国家税收最大化。”租金最大化与交易成本最小化,这两者从目的上来讲是相互冲突的,不能同时实现,这也就是造成经济波动、国家兴衰的根源,被称为“诺思悖论”。

3、指导人们行为的意识层面理论

在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框架中,不论是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又或者是国家理论,都需要以满足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然而,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一种情况是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无法得到解释的,即“搭便车”式的投机行为。“搭便车”行为会降低经济体发展与创新的活力并造成外部性问题,而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对此束手无策,因此需要引入意识形态理论,对“搭便车”的行为主体的主管动机进行研究,从而解释和克服“搭便车”的问题。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理解和对待周围世界的信念,也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因素,在一个经济体制运行的过程中,人们之所以能够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而恪守社会准则,维持经济体平稳运行,正是意识形态在发挥作用。因此,意识形态也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解析

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各个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通过对制度变迁的供需关系、制度变迁主体与类型以及制度变迁的方向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解析。

(一)制度变迁的供需关系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制度本身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资源,而且是一种稀缺资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每种资源在市场上都有一个供给与需求相等的均衡点,当供给与需求发生变化的时候,均衡点的位置就会随之变化,进而产生新的均衡点。这一理论引申到制度变迁领域依然适用,在原有状态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相等的,此时不会发生制度变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参与者为了寻求更多的潜在利润,会不断的对制度产生需求,此时就打破了原有的平衡,发生制度变迁。而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的关键,就是人们对于制度变迁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当人们认为制度变迁所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就会自觉地推动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主体与类型分析

制度变迁的主体一般分为两类,根据其在制度变迁中所占地位的不同将其分为主要行为者(在制度变迁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次要行为者(在制度变迁中起辅助性作用)。根据充当主要行为者的主体的不同,可将制度变迁分为以个人和集团为主导,以追求潜在利益为目的,自下而上的诱导性制度变迁和以国家为主导,以追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为目的,以国家暴力为保证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诺思认为,绝大多数的制度变迁应当是和缓而渐进的,“制度都是逐渐地被修改的”。但同时诺思也指出,在一些突发情况下,诸如战争、革命、自然灾害,这时的制度变迁会呈现爆发性与破坏性。

(三)制度变迁的方向分析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方向是由不完全市场和规模报酬递增决定的。对于不完全市场而言,由于资源分配的不均衡与市场信息的不对等,一些突发性事件就会使制度偏离原先的方向。而对于后者,制度变迁所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由规模报酬递增所决定的制度变迁方向很容易产生一种类似“棘轮效应”的惯性。棘轮效应,是指人的消费习惯形成之后有不可逆性,即易于向上调整,而难于向下调整。尤其是在短期内消费是不可逆的,其习惯效应较大。在制度变迁的方向上,由于规模报酬递增的出现,获得大量潜在收益的人们会对当前的制度变迁方向产生一种偏好,从而使这种方向形成“自我强化”机制,进而使制度变迁在一个相同的方向上前进。这种“棘轮效应”如果方向正确,会使经济在一段时期内持续增长,如果方向错误,则会导致经济持续不振,走入死胡同。

三、 诺思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启示

(一)完善产权制度,重视产权保护

产权是所有制的最关键内容,产权制度的安排关系到是否能够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否能够保证生产要素流向需求部门,从而关系到经济是否能够持续增长,并最终影响到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福利。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产权制度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的一系列体制安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党和国家领导人针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对新时期我国完善产权制度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时,中国的经济规模在世界范围内排名第二,仅次于排名第一的美国。然而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未雨绸缪,及时发现并改善自身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产权保护状况,尤其是私有产权的保护状况较为堪忧。根据企业家论坛2010年的调查结果,26.8%的企业家表示财产不安全,44.2%的企业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冯兴元、何广文等,2013)。由于产权保护制度的不完善,近十年我国出现了大批劳动力和资本流向境外,在移民人群中,半数以上是掌握大量资产或是拥有先进技术的人,这些人员的流失会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的损失。

(二)转变国家职能,放权给市场

根据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国家理论,国家在制度变迁中作十分关键,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并最终对经济的增长和衰退负责,然而现阶段我们更要看到“诺思悖论”在制度变迁中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国家不是万能的。因此在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应当重新审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此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一直将政府的宏观调控视为重要手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靠政府的调控与干涉确实使我国的经济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通过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我们成功地摆脱了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然而,近几年来,这一经济发展模式也暴露出了弊端,对于政府宏观调控的依赖以及政府过度干涉、管的太严使得市场缺乏动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重新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中的伟大突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放权可以使得政府的职能更加专业化,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重视意识形态的辅助作用,树立“绿色”理念

意识形态可以解释和处理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所无法解决的“搭便车”问题,而意识形态的作用并不止于此,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意识形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正确的意识形态可以促进国家统一,社会和谐,是经济增长的催化剂。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意识形态对于人的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千百年以来儒家思想一直被统治者奉为正统并以次维持社会安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依据。

在风起云涌的改革潮流中,我们应当提倡绿色理念。社会发展需要树立绿色理念,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扬弃过去片面追求科技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的观念。经济发展需要树立绿色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绿色金融,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行政管理也需要树立绿色理念,提倡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清廉执政,克服机构冗杂,贪污腐败。

经济发展中既要重视产权、国家这两个正式制度的主导作用,同时也要重视意识形态在非正式制度领域的辅助作用,树立正确的理念,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促进全方位的制度变迁。

参考文献:

[1] 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

[2] L.E.戴维斯、D.C.诺思:《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李正图.《论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的思维逻辑框架》,江淮论坛,2007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利益相关者集团之间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在我国,会计制度的“双轨制”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重新协调与折衷的结果,会计寻租起到了推动作用理论意义,本文系统地指出了上市公司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寻租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根据会计寻租的“双刃性”的特征指出必须对会计寻租行为进行适度遏制。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会计准则;寻租

0 前言

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准则制定者、企业以及政府的行为,构成一个只方参与的动态博弈。政府是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委托人,而准则制定者是准则制定权的代理人,企业则是对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特殊偏好的寻租者。

1 管理者的会计寻租行为

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重要功能在于他们能通过自身专长-经营管理能力来有效控制和配置企业的资源,使企业在不确定的竞争环境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壮大。不过,山于两权的分离,导致了与管理当局有关的利益冲突,包括管理当局与各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矛盾。这是就需要激励管理当局使其利益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股东利益保持一致,因此,通常将管理当局报酬中的大部分与企业业绩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的正相关关系。而反映企业业绩的财务指标一般是根据会计信息计算出来的,这就意味着会计方法能够影响公司管理当局的经济利益,管理当局就有了依靠改变会计方法来实现非生产性转移财富到自己身来的动机。

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政治化使会计准则不能做到绝对公平,进而就能使非生产性转移财富的动机转变成现实的会计寻租行为。管理当局通过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评论过程陈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并组成院外游说集团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制定人员施压,寻求制定有利于自己的会计准则,为自己以后进行盈余管理保留余地。1975年美国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号(SFAS8),要求跨国企业的外汇折算采用时态法,并应将折算利得或损失(外币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一颁布,就遭到了包括企业管理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强烈反对,且公开质疑SFAS8的理论依据。其实根据SFAS8提供信息反映的情况与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和权益的预期经济影响基本一致,对现金流量并无直接的影响。但管理者认为由于当期净收益包括了未实现的外汇损益,会产生重大不可控的易变性,报告外汇损益不能可靠地衡量其业绩;且波动的会计利润会影响企业的股票价格,这些都影响了管理当局的薪酬计划。迫于公司管理当局等各方的压力,FASB决定重新审查外币折算会计,并于1981年12月发布了SFAS52,将外币折算准则修订为:采用现行汇率法处理外币折算业务,将外币折算差额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入股东权益。这一缺乏理论基础的准则却得到了公司管理当局的认可,只因为这是有利于自己的准则,维护了管理当局的利益。

2 股东的会计寻租行为

股东是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任何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以及其契约的执行情况都会对股东利益产生影响,会计准则作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公共契约”,它的制定、修改以及执行情况都会影响到股东剩余经济利益的大小,因此,股东有足够的动力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执行。

然而,股东这一利益相关者群体是由许多独立的经济主体组成的。他们投入企业的资源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而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却是为了所有股东的利益,出于“搭便车”的心理,以及参与和监督的过程需要花费较高的成本,对于一般的中小股东来说可能承受不了也不愿意承受,因而他们对参与会计准则制定保持一种“理性的冷漠”状态,转而依靠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中立性”保护自身的利益,并且通过支付税费来取得这种保护。大股东除依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供的一般性“保护”,以及选择机构投资者代为参与会计准则制定外,还可以“用手投票”的权利,迫使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游说会计准则时考虑股东的利益。因此,股东会计寻租行为的特征表现为间接性、被动性。但是,如果大股东拥有相对多数表决权股份,从而通过任命董事会多数成员以及管理当局而实质上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形成所谓的“内部人控制”,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在寻求租金的过程中损害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3 债权人的会计寻租行为

通常,上市公司债权人在债务契约中直接确定了对企业利益的分配额,并且法律保障债权人在股东之前获得自己的收益,使得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非常有限;只在债券资本受到损害,如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这时企业的剩余控制权才转移到债权人手中。

对企业利益分配额的确定使债权人不具备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动机;即使债权人存在这种动机,我们知道通过会计寻求租金就需要通过会计信息、进而通过会计准则的制定来进行,正是由于债权人对企业利益的分享额在契约中早已确定了,拥有的企业控制权很有限,债权人就无法操纵会计信息,也就没有主动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的动力,尽管如此,他们也会在契约中与债务人之间订立一系列保护性条款,以减少管理当局以及股东的会计准则游说行为对自身利益的损害,也就是债权人会计寻租行为特有的契约性。当债务契约不能很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就会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避租,即会计寻租行为的被动性,联合其他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反对制定管理当局提出的不利于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会计准则。

4 职工的会计寻租行为

广义地看,企业收益是人力资本利用非人力资本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成果,这里的人力资本就包括了职工的人力资本。职工不仅仅为企业创造收益,也对企业进行了人力资本投资而有权分享企业的利益。因此,现在职工的报酬越来越与企业业绩挂钩,如职工持股计划,这不仅使职工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联系起来,也使得其取得报酬的方式与经营者趋于一致。

正因为职工的利益受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于是他们有了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动机。虽然职工直接参与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拥有足够的企业信息以及有关的会计专业知识,但由于职工获得报酬的方式逐渐与经营者相似,使其有“搭便车”的心理,利用经营者的会计准则游说行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获得租金的一部分。并且管理当局利用准则游说行为形成的空间进行盈余管理,需要企业职工的配合,进而出现了企业职工与管理当局合谋侵害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现象。这也充分说明职工的寻租行为具有一种从属性-从属于管理当局的会计寻租行为。

然而,企业管理当局和职工毕竟还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而且经验表明,通过影响会计信息进而影响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寻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一旦企业为了操纵会计信息而采取的会计寻租行为被披露,投资者就会对公司失去信心致使股价下跌,甚至导致公司破产,这时职工就面临失业的威胁,而经营者也许早就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益。这说明,职工在进行会计寻租行为时往往容易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自己与企业长远利益联系是在一起的,因而企业职工的会计寻租行为是一种短视行为。

5 政府的会计寻租行为

政府作为一个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是以税收的形式从每一个企业中分享经济利益。但是,会计准则制定中的会计寻租行为带来的只是社会财富在企业之间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增加社会总财富,这样政府的利益不会受到影响。并且,政府既然为它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公共品而从每个企业收取税费,它就应该保持独立并促进公平与效率,这样,政府就不应该存在会计寻租行为,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在中国,政府是国有资产的代理所有者,而国有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市场竞争力、效率不如其他性质的企业,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政府就会在会计准则上主动为其提供方便,即将租金I直接给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如会计制度的“双轨制”、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曾分别实行过不同的会计规则等。政府这种主动寻租行为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影响,且影响范围广泛。另一方面,政府是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等共同组成,同时也是许多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政府官员组成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地方政府之间、各政府官员的自利本性以及官员之间存在着的利益冲突,目我国政府官员的政治前途与所在地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大的关系,地方政府之间的攀比,导致地方政府也存在会计准则游说行为,为本地区亏损或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能包装上市、向本地的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如2004年8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准予东北地区某些行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则明确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这表明了政府会计寻租行为另一明显特征-寻租行为主体的多元性。

6 会计寻租的“双刃性”与适度控制

从均衡角度看出,虽然会计寻租会导致社会经济资源“租值”的耗散,不能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但却可能使社会福利达到次优化。如上所述,单轨制会计制度产生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企业管理当局做出有效经营决策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会计寻租行为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国有资产和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作用。会计政策选择虽然使管理当局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但却可以使管理当局灵活选择会计政策,从而对企业环境变化和意外缔约需要做出适时反应。另外,盈余管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契约重新谈判的花费,将企业内部信息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因此,适度的会计寻租可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但过度的会计寻租不仅会使利益相关者集团处于“囚徒困境”,而且也会使社会福利下降。因此,我们主张通过改革现有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加快行政机构改革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等方法对会计寻租进行适度的扼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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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冬华,陈信元.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利益协调[J].来自世纪星源案例的证据.会计研究,2003,(3):3-10.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即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不管是哪一种模式,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始终发挥着无以替代的作用,这可视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而国家对农村制度供给责任和其“暴力潜能”不足,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因此,积极改善制度环境,强化政府职能、突破传统路径依赖,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才能真正促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新制度经济学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迁,即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这个变迁过程,是传统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轨道的过程。按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与制度变迁的解释,就是一种效益更高、更为适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对原有模式的替代过程,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式规则在其整个制度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

一、农村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1949-1955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组织领导下,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以农民个体经济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保障为主体、辅之以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以及农民之间互助的传统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这一模式主要有如下特点:第一,该模式建立在以小农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第二,农村的社会保障以土地保障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为主,土地保障可以说是这个时期政府和社会给予农民的最大保障。由于农民家庭的绝大部分收入和生活需要来源于自己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家庭是最基本的生产经营组织单位,土地保障通过家庭保障形式来实现,因此,这个时期的土地保障可以看作是家庭保障的同义语。第三,国家积极参与到农村社会救灾救济、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事业中来,社区乃至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社会互济活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模式与建国前的土地保障模式相比较,虽然存在着历史的渊源关系,但它们毕竟又有显著的不同,表现在:一是农民拥有政府分配的等量土地并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权,彻底废除了地主占有绝大部分土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地租,农民成为土地的真正的主人。二是人民政府的积极参与以及社会救助的广泛性。可见,这一时期制度模式的变迁更多地体现出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的色彩,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关键性组织,而制度变迁则是社会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的产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农村的重点任务就是进行土地改革和恢复国民经济,即没收地主的土地并把它平分给广大农民,采取一切措施恢复、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救助处于生活困境中的灾民和贫苦农民。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的政治制度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联盟新政权建立,改善民众生活、救助灾民和贫困农民进入了政府的目标函数,政府对此必须做出制度安排。这不仅是因为制度供给是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而且也是新政权和社会主义中国优越性的体现。然而,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家财力有限和受以城市为依托建设新中国理念的影响,国家难以拿出较多的资金在农村建立如城市那样的劳动保险制度。因此,对绝大部分农民来说,他们的生、老、病、残、死等人身风险不得不以土地保障为主要载体,而主要由家庭来承担,国家或政府所提供的社会障项目则处于辅助性的地位,这可视为政府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所导致。国家和政府一般则是在农村遭遇天灾人祸和青黄不接之时,拨粮拨款进行救济,组织生产救灾,或以工代赈,或减免农业税,或号召和动员整个社会进行互助,帮助灾民、贫民渡过难关,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可见,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保障水平较低,而且结构具有单一性,救灾救济和社会优抚几乎就是该时期正式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全部内容。同时,限于国家百废待兴的现实,国家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这就使得国家所采取的各种救灾救济措施不可避免的具有“救急”、“救火”性质,缺乏制度运行的规范性。

这一制度模式尽管保障水平较低,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缺憾,但总的来说,与当时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土地私有制度、经济运行机制和国情是相适应的,而且与建国以前相比覆盖范围广、收益面大,既比较好地解决了灾民、贫民的生活困难,体现了社会公平;又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体现了经济效率,在农村经济恢复发展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比较好的互动机制。国家特别注重在经济恢复和发展中提升农民的保障能力,始终主张救灾救济与生产相结合、社会优抚与生产相结合,用自己有限的财力解决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救灾方式就是国民经济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很好例证。但是,这种低水平的保障制度与党要切实保障人民过上幸福生活的执政理念是有差距的,同时,由于当时对农村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趋势判断的失误,为了防止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作用引起的农民两极分化,避免土地所有权重新集中在新生富农手中、走上资本主义道路,更重要的是为了解决小农经济同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之间的矛盾,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我国又开始了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即通过初级社、高级社的逐步升级与调整,实现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向农村集体公有制的过渡。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解释,这可视为当时我国的经济制度环境发生了改变。制度环境是一国的基本制度规定,它决定和影响着其他的制度安排。于是,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化,到1956年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就由原来的土地保障演变成为集体保障了。

二、农村集体保障+国家救助模式(1956-1983年)

1956年底,农业高级社的普遍建立标志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为了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保证国家对农产品高征购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历经了从高级社到人民公社的体制剧烈变动,加之受“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影响,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出现波折,甚至停滞和倒退,但是,这个时期确立了服从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业化积累资金需要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模式建立在生产资料(土地以及大农具)公有制为基础的、以集体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第二,集体既是重要的生产经营单位,也是农民收入和消费品分配的重要单位,还是农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载体,作为农民生活安全保障经济基础的农民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于农村集体可分配物的多少。第三,国家在对农村救灾救济事业注入资金和投放物质的同时,积极引导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并形成特色。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非规范性,大部分项目缺乏法律基础支持,受政府政策和集体组织负责人主观意志、偏好影响较大。这一模式与建国初期的土地保障+国家救助模式相比,尽管都属于传统型社会保障制度范畴,但区别在于:其保障的组织单位和载体扩大了,由家庭扩大到集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普遍推开、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等制度运行的重要基础和载体,集体组织的建立与解体则是制度模式变迁的最关键因素。这个时期,尽管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但是,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应该是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工业优先战略把农村社会经济纳入到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农业要为工业发展提供剩余,农村要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政府作为最大化行为的组织之一,试图通过对农村所有制经济的升级和调整,改变制度约束,解决土地保障模式向集体模式的转换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被迫变迁的味道,或者说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因素,属于政府供给主导型。但若从颇有特色的五保供养制度和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存续的角度来看,本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又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成分,属于需求诱致型。当然,本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并没有突破其传统型的制度框架,即保障制度框架不是以社会保险为主体,而且很少体现出社会性原则,包括筹资社会化、管理与监督社会化等等。

由于国家集中主要财力物力用于工业化建设,在农村集体保障方面突出强调集体的责任,而国家责任为辅,因此,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特征在本期得到进一步固化。城市中实施的国家保障制度(企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责任性保障),保障范围面向干部、职工等劳动者及其家属,项目涵盖退休退职、待业、疾病、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以及教育、住房等保障内容。而在广大农村主要是面向灾民、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的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社会优抚以及水平较低的合作医疗等集体保障制度,制度的运行既不符合社会化原则,也没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予以保障。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解释,可以说,这种格局的形成源于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博弈,尽管保障农民生活安全已经进入了政府的目标函数,但是,政府由于受支持农村财力有限的约束,在是搞工业化建设还是保障农民生活安全方面,政府不得不把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责任推给农村集体组织,甚至以自己的强制力和“暴力潜能”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买单,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承担者。尽管农村社会保障费用的主要承担者是农村集体组织,但是政府也要承担一些责任。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越强,政府承担的份额越少;集体组织经济实力越弱,政府承担的份额相对也就越大。由于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集体组织负责人和农民在社会保障中的道德风险现象在所难免,如某些集体组织负责人谎报、虚报灾情和生活困难情况从政府那里为本集体争取较多的救灾款、救济金,以此来减少本集体所承担的份额,或增加本集体成员的福利。

同时,在农村集体组织与农民之间也存在着博弈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农村社会保障具有剩余型特征,即农村集体组织和国家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灾民、贫困人口和优抚对象,农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一般享受不到,尽管他们是集体保障费用的提供者。由于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因此,在特定的制度框架下,某些成员就会出现消极的抵制行为,或减少其在集体组织的劳动消耗与贡献份额,进而使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效率降低,也使保障项目功能弱化甚至丧失。如在合作医疗制度中集体组织内的干部和社员都是一样的合作医疗基金的缴费者,但是由于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未被严格约束,干部和社员在合作医疗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平等和不对等,导致了社队干部及其家属率先过度消费、多拿药拿好药,甚至干部及其家属带头欠账,以至于一些社员认为合作医疗就是“群众交钱,干部吃药”,丧失了对制度公平的信心,进而从社员那里筹集资金也就越发困难。再如农村集体经济近乎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虽然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比较有效地照顾和保障了社员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特别是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家庭口粮的基本需要,但是,由于这种分配制度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混淆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关系,也给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两个重要的负面影响:一是巨大的效率损失,即出工不出力,“干多干少一个样”,农民往往通过消极怠工以减少在农业生产中的消耗;二是农村人口的膨胀,即多生小孩,增加人口成了农民提高其家庭保障能力和水平的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农村土地经营形式进行再次变革,即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实行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新的经营形式下,一方面,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解体,原来依托集体经济的保障项目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大部分农民实际上又回到了土地保障方式之中,或者说土地保障再次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农村社会普遍出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和不到位。但是,社会是进步的,经济在发展,社会保障方式也只能前进不能倒退。为了适应新的生产方式,自“七五”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民政部门积极倡导,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社区的积极支持和参与,我国农村开始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三、农村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1984-)

这一模式的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模式建立在以土地集体公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为产权结构特征的经济基础之上,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集体组织,既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也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实现的基本组织单位。第二,土地保障再次成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不过,这种非正式的保障制度安排,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口的增长和土地比较收益的下降以及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其功能不仅不断弱化,地位和重要性降低,而且以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形式也越来越阻滞着农村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第三,在部分富裕地区开始了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如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恢复重建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等等,但是,对大部分农民和农村地区来说,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依然严重短缺。

这一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制度环境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以城市为重点,国有企业改革是中心环节,各级财政支付了绝大部分改革成本;综合国力的逐步增强和工业化发展进入中期阶段,以农养工的历史使命基本结束,农民收入增加而且收入来源多元化,但其中来自土地收益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农村经济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日益雄厚的经济基础,而向市场经济转轨则把农民的生产生活置于市场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风险之下,农民对现代社会保障的需求日趋强烈。这种制度环境决定了本期农村社会保障模式的变迁,尽管有政府制度供给主导型的特点,但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需求诱致型的,因为许多传统保障项目的变迁和现代保障项目的建立首先起源于地方上的变通作法或试点,待它们产生效果后,再向各地推广并推出全国性制度规定。社会救济制度中的定期定量救济和困难补助费乡镇统筹、五保供养制度是如此,优抚安置制度改革和恢复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如此,输血式扶贫模式向开发式扶贫模式转变是如此,具有现代性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项目更是如此。对此,借用诺思的制度变迁模型——“滞后供给”模型(即制度供给中存在着时滞)可作进一步解释,就是本期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变迁是渐进式的。无论是新制度的试点,还是新规则的确立,人们更多地是在“边干边学”,是人们不断地“试错”、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学习的结果;反过来,而有效的制度又鼓励人们不断学习,进一步创建新的规则和制度。

从1984年到现在,土地保障一直是农村“土地保障+国家、社区扶助+现代社会保障试点模式”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这一时期由于家庭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与建国初期家庭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土地收入相比较,土地保障的重要性已经明显降低。根本不像有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国家已经给了农民土地,农民通过土地即可解决其生活安全问题,国家已没有必要再承担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了,因为国家给农民提供了土地保障,而且农民以前不就是通过土地来解决其生活保障问题的吗?对此,笔者认为,土地保障的重要性源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更源于政府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进一步说,是政府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凸显了土地保障的重要性,强化了其主体地位,而不是因为土地保障具有重要性,于是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不足便具有合理性。用新制度经济学解释,这可以理解为与路径依赖有关,新的制度未建立,则只能依赖旧制度,但这并不能说明,旧制度依然具有存在和发扬光大的合理性,而新制度没有建立的必要。进一步说,即是:我们再也不能继续把土地保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了,而应强化政府为农民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逐步推开目前正在试点的一些具有现代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扩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的实施范围和比重,在新旧体制转轨中解决模式转换的“路径依赖”问题,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即可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而且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而这正是减少制度供给时滞的重要途径之一。在本期制度模式变迁中,国家对农村制度供给责任和其“暴力潜能”不足,可以说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和不到位,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不协调,以及“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拿90年代以来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问题恢复和重建合作医疗来说,在合作医疗经费筹集上仍然依赖传统路径,即经费来源于从集体经济组织的筹资和农民群众的缴纳,政府是基本不出资的。尽管该筹资模式颇受各级政府的欢迎,但是,这种政府请客由集体组织和农民买单的做法除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尚能恢复和发展外,在广大农村地区却难以行得通。所以,只有加大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强制性变迁的责任和力度,才能使农村保障制度走出传统路径并向现代型迈进。

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为绝大多数公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威胁大多数人基本生活的风险除了个人必然面对的生老病死之外,主要是经济衰退期或变革期的大规模失业、恶性通货膨胀以及瘟疫、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此,除了国家,没有任何人和任何组织有足够的社会经济条件提供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社会保障中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的市场失灵也需要政府的力量来矫正。社会保障中的机会主义倾向比商业保险更重,因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再分配机制,是从全社会收缴社会保障基金来保障收入水平较低的那部分人的最基本的生活,所以高收入阶层和中产阶级参加的积极性较低,他们可能更倾向于参加保障水平较高的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劫富济贫”的分配机制,没有国家的强制力量的干预是不可能的。没有富人参加的社会保障将无法起到收入再分配作用,政府在这里能够做到的是强制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必须参加。同时,社会保障的共济性强调就是运用“大数法则”以分散风险。因此,当前国家应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与领导以及财力物力支持,弥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的不足,这才是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良性变迁的关键。尽管制度变迁的结果,可能不一定是帕累托改进,但至少是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四、结束语

新中国成立后,在工业化、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国在对城市人口实行社会保障的同时,也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50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在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安全、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其制度模式变迁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与教训。立足于我国工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背景,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通过对新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变迁进行新制度经济学阐释与分析,对于如何顺利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笔者得出如下启示:(1)积极改善制度环境。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基础支撑。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久之策。因此,应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放在解决“三农”问题和建立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这两个篮子里统筹规划。(2)强化政府职能,突破路径依赖。作为承担保障农民生活安全的传统路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随着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期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它们的保障功能已经明显持续弱化。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以及财力物力支持,促使国家型社会保障体制向农村延伸,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这既是解决传统路径依赖问题的切入点,也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要求。(3)研究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确定未来和近期的改革和发展目标,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模式和策略,分步骤、有重点的开展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4)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强化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保证制度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以及以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接轨。

注释:

①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修订版)》,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② D·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③ 郑功成等著《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页。

④ 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⑤ 宋士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与变迁(1949—2002)》,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258页。

(责任编辑 陈孝兵)

制度变迁金融市场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所谓制度变迁,就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实质上,制度变迁就是一种更高效的制度对另一种更低效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即一种新的更有效率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因此,着重论述了制度变迁的成因、启示和基本理论。通过对制度变迁的成因、启示和基本理论进行明确的阐释,不仅有助于研究和分析有关和相关制度变迁方面的问题,而且也有益于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制度变迁基本理论。

关键词:制度变迁;成因;启示;基本理论

一般情况下,制度可被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因为它是由个人或组织制定出来的,也就是制度变迁理论所说的制度供给。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资源的稀缺性的存在,所以,制度供给是有限的和稀缺的。随着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或人的自身理性认识程度的逐步提高,人们会不断地对制度提出新的需求,以此来实现人们的预期,进而增加人们的收益。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基本均衡时,它基本上是稳定的;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不均衡时,现存的制度就不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这样就会发生制度的变迁。所谓制度变迁,就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它是一种更高效的制度对另一种更低效的制度的替代和产生的过程。事实上,制度变迁不仅属于经济学范畴,而且属于社会学范畴。它不但包括一切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而且也包括整个社会领域的制度变迁;它既关乎人们经济利益的调整,又关乎人们权利、价值和文化观念的调整。本文主要对制度变迁的成因、启示和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论述。

一、制度变迁的成因

(一)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外部条件

由于相对价格的变化会改变人们之间的激励模式,而人们偏好的变化会造成契约结构的变化,这一切就有可能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不过,这并不是说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就必然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实际上,制度变迁是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从更深层次意义上讲,制度变迁就是社会各种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而相对价格和偏好的不断变化只不过是制度变迁得以发生的外部条件而已。如果相对价格和偏好的变化不能破坏目前的制度均衡,那么制度变迁就不可能产生。

(二)组织的有效性是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

在稀缺经济和竞争的环境下,制度和组织持续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得以产生的关键。由于竞争迫使组织持续不断地对技术、知识等方面进行投资,以图生存,而组织获取的这些技术、知识方法将不断地改变现存的组织制度,同时,组织和企业精英们行为的效用最大化也决定了制度发生变迁的目标和方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变迁的发生会沿着什么道路前进,是各种各样的组织选择、竞争和合作的结果。

(三)适应效率是制度变迁的客观原因

众所周知,适应效率与配置效率是不同的,一方面,它牵涉那些决定经济长期演变的路径;另一方面,它还牵涉一个政府、个人和社会获得知识和学习的共同愿景,去指导创新和共担风险,共同进行各种创造活动,以求解决社会发展长期存在的“瓶颈”问题。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的有效性必然要求为组织提供适应效率。那么,制度的有效性是怎么为组织提供适应效率的呢?首先,制度的有效性要求组织进行分权决策、同意实验、支持发展和利用特殊知识,并积极探索解决经济问题的各种路径。换句话说,制度的有效性要求应为组织提供一种创新机制和一种能面对外部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其次,制度的有效性要求消除组织的谬误,共担组织创新的风险,以及能够保护产权。这样,所有组织在激烈的竞争和不确定情况下,都有可能犯错误。不过,问题不在于组织会不会犯错误,而在于政府和社会是否存在消除组织错误的体制和机制。

(四)制度缺陷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

所谓制度缺陷,是指制度和制度结构自身不健全而导致的欠缺性。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制度短缺。制度短缺是指制度的社会供给不足。制度短缺的不足,不仅表现在制度供给数量的不足,而且也表现在制度供给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的不足。二是制度僵化。制度作为一种公共规则与所有人的行为变化相比较,在其变化的速度上显然滞后于行为变化的节奏。即使是完善的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否则,它也会趋于保守并产生惰性,更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三是制度不均衡。制度不均衡是指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状态。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制度的效用大于其成本、同时选择该项制度的净收益最大化时,人们才会对这一制度产生满意感;反之,当一项制度的净收益小于零或在某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中该项制度的净收益最小时,人们就要产生改变这一制度的动机和行为。这样就导致了制度的失衡。

二、制度变迁的启示

(一)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

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制度变迁,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参与都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政府在制度维护和规则制定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应扮演积极的角色。尤其在制度短缺、僵化、不均衡和市场失灵等情况下,政府更应该作为制度变迁的推动者,以此来保证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的均衡。不过,政府时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成为制度变迁的主体。

(二)制度变迁的产生是各种利益主体间长期博弈的结果

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并不是某一个集团行动的产物,而是在集体内部和不同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相互博弈的结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各个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强烈要求最有利于自身的制度设计。在经过长期的各种利益集团对比博弈后,各个利益集团最终达成博弈的制度均衡,使制度安排重新均衡。在各利益集团的相互博弈中,如果双方或多方形成相互对峙的局面,那么就会导致制度变迁的停滞。在实际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因为,各个利益集团的力量是不对等的,又因为参与制度变迁博弈的力量也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所以,制度变迁的过程始终处于“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循环怪圈之中,不断地推动着制度的变迁。

三、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

国内学术界研究制度变迁理论中最有名的就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他把制度变迁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制度的再造;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所制定的正式规则的实施,实质上就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对现有的收人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国外学术界对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道格拉斯 C 诺斯的建构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哈耶克的演进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和奥尔森的利益集团制度变迁理论。道格拉斯 C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一种建构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哈耶克的制度变迁理论又称为自我扩展理论。他认为,制度的演进过程具有自发性,其演进的方向是不确定的,因此,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奥尔森的利益集团制度变迁理论就是一种博弈观。他认为,“制度既不是完全由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是演进主义的产物,而是各个利益主体在某个阶段相互博弈的结果。”综合以上几个当前国内外最流行的制度变迁理论,我们接下来对制度变迁的基本理论进行详细的论述。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拉坦和林毅夫把制度变迁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1978年,拉坦发表了著名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他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并成功运用这一理论来分析欧洲中世纪农耕制度变迁、19世纪运输和交通制度变迁。到了20世纪80年代,随着发展中国家大规模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始,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受到了批评。但是,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结合中国经济改革的实际,在 1989年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于是,林毅夫就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1.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的创造。它是个人或一群人在获得利益时会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还可分为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两种。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必需受它所制约的一群(个)人的准许。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规则需要创新者花时间和精力与他人谈判,进而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行。然而,非正式制度安排规则的变动与修改是由个人完成,例如价值观、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都是按照自己的意识自主完成的。

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自基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以基层的农民、居民等各种行为人为变迁的主体,也就是这些基层的行为人看到了预期的收益,进而提出了新的制度诉求,这就为制度变迁提供了方向。这些行为人是制度变迁的需求者,也是制度变迁的推动者和创新者。二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程序为自下而上。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来自基层,所以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从局部到整体的变迁过程。也就是说,基层政府通过对行为人进行制度需求的分析,认识到这种需求制度的效用可观,所以便影响或推动上一级政府。同理,上一级政府也采用同样的方式影响或推动它的上一级政府,直至决策者制定好新的制度。三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具有增量革命和边际创新的性质。诱致性制度变迁应该是在保留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创新新的制度,或者是对外围制度进行适当地调整。因此说制度变迁是一种典型的边际革命和增量调整式的改革。四是在改革顺序上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首先,是先解决较容易的制度,再“啃硬骨头”。也就是说,在扫清外围制度障碍后,接着向核心制度突破,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其次,是在具体的制度上,一般都采用先试点、摸索经验,再由点到面,大面积推广。这样就可以避免一哄而上、一哄而下所造成的重大的制度变化;同时,试点可以起到有效的制度示范和带动作用。五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路径是渐进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它采取的是非暴力的、非突发式的制度变迁路径,也是一种尝试性质的,以基层行为人对制度的需求来渐进地诱导出新制度的出台。总之,制度变迁基本假设前提也正如道格拉斯 C 诺斯所说的“制度变迁的诱致性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利益”。也即是说,制度的转换、替代与交易,都需要一个过程,从外部利润的发现到外部利润内在化,其间都要经过许多复杂的环节。在制度变迁结构的架构上,不是所有的制度全部都能安排好,实际上,制度变迁是根据制度需求和决策安排,逐步地加以推行,这样就可以避免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震荡。

2.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或法律的引人而实现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由于国家或政府的存在,作为国家或政府的统治者就需要维护一套制度来减少国家或政府的交易费用。众所周知,制度是一种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通常是由国家或政府生产的。按照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政府在生产公共物品方面比私人生产更有效,因此,在制度这个公共物品上更是如此。另外,诱致性制度变迁可能会遭受外部效应和“搭便车”等问题,这样就会造成实际需求中的制度供给不足。因此,在这种状态下,国家或政府就可以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功能优势来减少或遏制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从而达到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也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因为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国家或政府看到了潜在的收益去积极主动地设计和制定制度,所以国家或政府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量,自然也就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程序是自上而下的。因为国家或政府是制度变迁的主体,那么其程序当然是国家或政府制定后,然后由各级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来推行,一直到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三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激进性质。无论是整体性制度设计,还是单项制度安排,都不是渐进性质的,而是制度一出台马上就一步到位,因此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很明显的激进性质。四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具有存量革命性质。对全局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设计就能从核心制度开始进行创新,而不必像诱致性制度设计那样先从核心制度的外部开始,渐进深入。

总之,从本质上讲,无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们的变迁都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交易和创新过程。正如道格拉斯 C 诺斯所说的“制度是一种社会博弈规则,是人们所创造的用于限制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框架”。制度变迁实现后,在一定时期内会就出现制度均衡的局面。但是,制度均衡只是暂时的,而不是永久不变的。如果制度层面出现新的组织和经营管理方式,或者是法律、政治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社会政治环境发生变化,那么制度均衡就一定会被破坏。由于制度安排不能获取专利,诱致性制度变迁会碰到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很难分开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动着社会的制度变迁。”

(二)制度变迁的嵌人性理论

嵌人性理论是由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 ) 、哈里森·怀特(Harrison C.White)和马克·格兰诺维特( Mark Granovetter)三位学者提出的。嵌人性理论就是研究在特定的社会活动中产生现存制度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 20世纪50年代,卡尔·波拉尼在《作为制度化过程的经济》一文中最早提出,“经济过程的制度化与一个社会的联合与稳定的过程紧密相连。这个过程会产生一种结构,这种结构具有一种由社会定义的功能,……由此产生相应的价值观、激励机制和政治形态。在这样一种相互关联的过程中,人类的经济活动被制度化。……也正是基于此,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容在内是极其重要的。对经济结构和运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工具与机器的效力一样重要。”在该文里,卡尔·波拉尼认为,人们对某些经济行为与模式的选择,往往是与他们所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的社会结构、社会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等密切相关的。

在论述市场产生的社会过程时,怀特指出,市场是企业间通过相互观察彼此行为而进行自我复制和再生而产生的社会结构,如市场供给就是生产厂商之间行为互动的结果。怀特认为,首先,生产商们一开始就处于互相接触、相互观察对方在做什么的同一社会网络中,尤其是对方在同类和相关产品上是如何定价的等方面。因此,生产商们的社会网络也为他们提供了很重要的经营管理和供求信息。其次,处于同一社会网络中的生产商们相互暗示并相互传递着信息,从而建立和保持一种信任合作关系。依据这种共同的规则,人们从事着生产、合作与经营。最后,市场规则实际上产生于处于同一个圈子里的生产商们,而不是生产商们按照凭空而起的市场规则来行事的。换句话说,“市场制度只是生产商网络内部相互交往产生的暗示、信任、规则的反映。”

从新经济社会学的角度,格兰诺维特认为,经济行为只是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而已,它从内容和方式上都会受到其行为发生的那个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特定的经济制度是特定的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格兰诺维特同时还认为,“嵌入性问题同样存在于原始部族和现代市场社会中,并且人的行动紧密嵌入在人际网络关系中。”他在进一步阐述“嵌入性”问题又时指出,经济行为嵌人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而最重要的社会结构就是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种社会关系网络结构,其中的相互信任就是嵌人性网络的机制。因此,“在人们的经济生活或经济行为中,不是什么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使人们相互间产生有效率的社会互动,而是由于人们被置于特定的网络之中,并由此产生了相互间的信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可产生有效率的互动”。“有效率的经济交易和互动往往产生在间接或直接的相识者或熟人之间,嵌入性的概念所强调的是信任,而非信息。”

总之,一方面,我们必须进入具体的特定社会生活关系网络之中,重点去寻找和分析社会生活关系网络的具体形式,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范围内去研究社会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具体过程;另一方面,只有当我们找到制度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如何与人的因素和环境因素共同构成了制度运行的现实逻辑,那么我们才能真正地理解、认识和把握制度所嵌入的特定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不但具有一定程度的规制性,而且也是特定环境的衍生物。

(三)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理论

马克思主义认为,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一种由社会中占绝对支配地位的利益集团所主导和推动的主流思想文化和价值体系。从社会学视角来看,意识形态是指一种信仰体系和世界观,也是一种完善的价值观念和规范。所以说,意识形态不但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心理和文化含义,而且还和人们的社会化过程以及生活的价值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总的来说,意识形态是降低提供制度服务成本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

诺斯在他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文中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系列的信念,它具有3个的特征:第一,它是个人与社会环境互动生成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并以“世界观”的形式存在的,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化;第二,它是个人所领悟的关于社会公平的道理和伦理合并在一起的;第三,当一个人的经验与他的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会改变个人意识形态上的看法。然而,“在个人改变他的意识形态之前,必然有一个经验和意识形态不一致的积累过程。”

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文中指出,“许多国家从某一具有强烈感召力的意识形态,如民主或共产主义,或者还通过一个不同的宗教、语言或文化来赢得更多的力量和团结。”林毅夫认为,很多资料中提到意识形态大多是由于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安排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利益团体的功能。一个社会也好,一个利益集团也罢,假如它们的成员中的大多数对制度的公正原则不具有相同的感觉,那么这些规则就不可能恒久地存在下去。再假如,一个国家或社会不同阶级或阶层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足够大,那么就有可能会引发革命,从而形成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以此来获得个人不可能获得的收益。不过,对个人行为的假设中也表明,所有大组织团体生来就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因此,主流的意识形态一定能够解决“搭便车”问题。因为意识形态是一种降低认知世界成本的有效工具,所以为了使人们获得有效益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就必须相当好地合乎个人对世界的认知。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和个人经验的积累,个人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认识也会逐渐地改变。有效的意识形态必须相当地灵活,不但能赢得新团体成员的信认,而且又能促使老团体成员的高度忠诚。林毅夫又认为,意识形态也是人力资本,它能够帮助个人或其他人对社会活动中劳动分工、收人分配、现行制度和制度结构的作用作出积极的道德评判。因此,“意识形态信念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

在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到底有什么样的功能呢?吉登斯认为意识形态主要有三个功能:第一,意识形态把局部利益调整为整体利益;第二,意识形态否认矛盾的存在,并对矛盾进行转化;第三,意识形态通过具体的载体使现存制度安排合法化。因此,吉登斯指出,意识形态是统治阶级意志合法化的工具,是行使权力和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从表面上看,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看似有利于某些阶级或阶层的利益,实质上却掩盖了统治阶级的统治本质。吉登斯同时又认为,“分析符号秩序中的意识形态方面……就要考察含义的结构是如何调动的,从而使统治集团的局部利益合法化。……从机构的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反映符号秩序是如何在日常生活的活生生的经验中维持统治形式的……从这一角度考察意识形态就要识别将含义同合法性联系起来以巩固统治者的利益最基本的结构要素。”

总之,“任何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调整,都必须对制度安排所涉及的意识形态层面的核心价值问题作出交代。同时,要想让制度能够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成为一种纳人到人们价值系统内的思考模式,从而使制度能够嵌人社会生活中具体地发挥作用。”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源自于布兰·阿瑟等人有关技术演变过程中具有路径依赖性质的开创性研究。布兰·阿瑟认为,新技术的应用一般都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因为某种原因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凭借先发优势,利用先发优势来降低组织或单位成本。这样,流行的技术标准就导致其他组织或单位纷纷效仿,就能够产生相同技术的协调效应。因此,在市场上越是流行的技术规则就促使人们相信它会进一步产生巨大的潜在的预期等等,以此来实现自身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胜对手奠定了基础。相反,如果某种具有较之其他流行的技术可能晚了一步,那么就不能够获得足够多的学习者而陷人恶性循环的境地,甚至就被锁定在不能积极发展的路径选择之中。总之,“细小的事件和偶然的情况常常会把技术发展引人特定的路径,而不同的路径最终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

诺斯最先提出了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这一理论主要论述了旧的制度安排对现在和未来所实施的制度安排以及人们过去的行为对自己的现在和将来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过程和实施机制。诺斯指出,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就会使制度变迁的发展方向被锁定在这一特定的路径之中。诺斯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这一看法证明了在所有制度变迁过程中原有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惯性功能,以及由此形成的文化上的惯性作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或影响着制度变迁的实际效用。就这个问题说来,制度变迁研究应该从制度文化着手。我们应该说,所有的制度变迁都是长期积淀而成的,其具体的社会效果不但体现为以制约为特点的制度自身的效果,而且也体现为以习惯为特点的具有文化内涵的制度效果。对于后者来说,社会成员的行动和意识上的表现是自发的,甚至可以说是自觉的,即使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发生了变迁的制度,它的社会作用的效果也比不上原有的制度的文化效果。诺斯进而又认为,经济交易中的行为人在进行效用最大化的决策时,面对的最核心的问题是信息不完备可能会导致经济交易后果的无法预期,进而选择何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方式则是不确定下的“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活动方式。格兰诺维特也认为,“经济制度是通过社会网络动员资源得以建成的,势必要受限于先前的社会、政治、市场与技术等历史背景。决定制度变迁的轨迹有两个:收益递增和不完全的市场。”

此外,诺斯又认为,影响和制约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报酬递增。因为当一种新的制度安排越是能够使社会成员的报酬全面递增时,人们接受和实施这种制度的可能性就越大。二是不完全的市场。当市场的发育越不完全,人们就越不可能在经济行为之前掌握准确和全面的制度信息。这样,制度变迁的路径就越容易呈现出发散性和不可预测性。市场和信息越不充分,交易费用的成本就会越高,制度绩效就会变得越低下。这也正是因为高昂的交易费用,使得大量现成的低绩效制度安排陷人“锁定”状态而长期存在的根本因素。三是利益因素。一个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会从现存制度安排中得到所得的资源或收益越多,那么它们要求维护现存制度安排的呼声就会越高,诉求制度变迁的驱动力和积极性就会越低,阻止这种制度变迁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总之,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来看,我们也可以尝试着去认识宏观政策的施行往往与具体运行的制度安排不相匹配的原因;也可以进一步分析,在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制度变迁中,为何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制度替代、转化与调整,或者是在非正式规则意义上的变通形式?这一切新制度安排的发生都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有关。

综上所述,总的说来,当制度供给与需求基本均衡时,制度基本上是稳定的;当制度供给与需求不均衡时,现存制度就不能满足人们的现实需求,制度变迁就产生了。实际上,制度变迁不仅属于经济学范畴,而且属于社会学范畴;它不但包括一切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而且包括整个社会领域得制度变迁;它既关乎人们经济利益的调整,又关乎人们的权利、价值和文化观念的调整。因此,制度变迁一般用以阐释“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的动态过程,也可以被定义为一种特定的组织行为变化、这一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变化、在一种组织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总之,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就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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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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