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

2023-09-16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1篇

一、基本情况

五港中心卫生院,是一所综合性非营利性一级甲等医院,现有业务用房4043.38平方米,职工96人,设置病床99张。放射科设置于医院门诊楼二楼西侧,放射工作用房共计213平方米,其中:CT机房加控制室95平方米,DR机房加控制室56平方米,500mAX线机房加控制室62平方米。现有工作人员3人,其中:医师3人;主要设备和设施有:CT机一台、DR机一台、500ma·x光诊断机一台,阅片灯箱2个,微机3台、打印机2台、胶片打印机2台。

二、防护设施

1、环境安全防护:CT机房、DR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及控制室,均采用24cm砖加1.5cm硫酸钡粉刷,CT机房、DR机房、500ma·x光诊断机房采用现浇12cm混凝土。控制室观察窗均采用15cm厚铅玻璃。防护效果达到3mmPb当量。机房操作医生进出门和病人进出门厚度均为5cm,内均衬5mm厚的铅板。

2、辐射防护设备:铅围裙、铅围脖、半身防护围裙。

3、三废处理:射线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X射线外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线能量较低,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产生感生放射性物质,故不用考虑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换气扇通风即可。

三、管理措施

1、健全管理组织。医院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成立了以分管放射安全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放射科主任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放射性安全防护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医院内部放射性安全防护管理工作,组织对含射线装置设备、使用、贮存、应急处理、废弃物回收,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放射机器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放射故障和安全隐患。

2、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放射科x线机操作规则》、《放射科质量控制制度》、《辐射防护制度》、《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科事件报告制度》、《放射科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放射科岗位责任制》、《放射科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放射科应急控制和保障措施》等。

3、应急处置。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制定了《发生放射线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以副院长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等。

四、日常管理。

1、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并承诺我院全部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市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培训。

2、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正常运行。2008年淮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院放射科X线诊断机房进行检定合格,分别报告了监测结果和检定结果,出具了监测报告和检定证书。

3、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是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二是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个人胸章剂量计,并定期由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在做好前述工作的基础上,2008年6月我院向环保部门提出辐射防护验收和安全许可申报,7月-9月市、县环保局领导和专家多次亲自到我院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指导,提出了整改意见,按照市、县环保局的要求,我院提出了《关于辐射许可证防护措施验收整改报告》,制定和落实了整改措施,对放射科的各个通道、门进行了改装,新安装了门机联锁、警示灯、警示牌、受照病人与工作人员隔离通话设备,悬挂和张贴了警示语,个人胸章剂量计等,经市、县环保局领导和专家复查评估验收,我院辐射防护符合安全要求,2008年10月26日,市环保局给我院颁发了《辐射安全许可证》。

尽管我院的辐射防护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院要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安全。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2篇

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总结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在用放射源为安装于选矿厂1系、2系磨选车间的两台137cs核子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环境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从做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 改进。我公司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核子秤装置概况

我公司目前拥有核技术应用项目2台铯-137型核子秤,安装于选矿厂1系、2系磨选车间,主要用来对皮带输送带上的原矿石入磨量进行计量。此台核子秤由北京××××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2016年10月28日取得省环保局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

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方面

137cs属于密封放射源,放射源安放在铅罐内,使用方式为非接触式测量,放射源(包壳)没有与被测物料直接接触,也不会造成放射源损伤。在铅罐表面和磨选车间传输带均已放置了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投入运行以来,运行情况良好。

三、管理措施及培训方面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

环保总局令第31号令)的要求,公司已配备一名安全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核子秤工作人员均参加了省环保厅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持证上岗;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确保核子秤安全运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

与此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核子秤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含了《放射防护人员岗位职责》、《核子秤维修制度》、《核子秤安全操作规程》、《环保标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安全防范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四、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响应方面

为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故,确保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事故和紧急情况造成的影响,避免事故蔓延和扩大,制订了《核子秤放射源泄漏应急预案》,明确了可能发生事故应急处理的职责、组织指挥、工作程序,做好各项预防措施,做到安全与操作并行。

五、档案管理方面

公司建立了核子秤的档案资料,建立设备台账,做到帐物相符,认真保存各项内业资料,将环保部门审批文件、监测报告等技术档案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六、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我公司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各厂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保障了辐射零事故、零伤害。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的措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培训学习,确保辐射工作长期安 全,保障安全生产。

×××××××有限责任公司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3篇

我单位在射线装置防护方面,认真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要求,不断完善辐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辐射防护措施,加强辐射监测,辐射防护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完善。现将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单位占地面积6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2467平方米;设内科、外科、五官科、妇科、预防保健科、放射科、彩超室、心电图室、预防接种室、观察室、抢救室、医学检测综合实验室、咨询室、制证室、签证室、接待大厅与档案室等,配备了先进的医疗检查、检验设备,拥有一支素质高、专业技术强,由临床、检验、特检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队伍,可进行各种常规临床医学检查,包括心电图、彩超、X光检查。

二、防护设施

(一)环境安全防护:放射科诊断机房采用24cm砖加1.5cm硫酸钡粉刷,控制室观察窗采用铅玻璃,防护效果达到3mmPb当量。机房操作医生进出门和病人进出门厚度均为5cm,内均衬5mm厚的铅板。

(二)辐射防护设备:铅围裙、铅围脖、铅衣、剂量报警仪

和个人剂量计等。

(三) 三废处理:射线装置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是X射线照射,此外照射可用屏蔽材料加以屏蔽,由于X射线能量较低,在工作过程中不会产生感生放射性物质,故不用考虑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臭氧和氮氧化物,可利用空调通风即可。

三、管理措施

(一)健全管理组织。我单位高度重视辐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对射线装置设备使用、应急处理培训教育放射工作人员,宣传放射防护知识,监督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检查射线装置设备及其场所环境,及时排除故障和安全隐患。

(二)建立和完善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了《操作规程》、《放射科工作人员职责》、《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须知》、《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放射科工作制度》、《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四、日常管理。

(一)为增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对放射工作人员采取了多途径多种形式的培训。

(二)定期监测辐射防护效果和检定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正常运行。我中心委托有资质公司对我机房辐射防护水平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合格,并出具了相关监测报告。

(三)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一是上岗前健康体检,上岗后定期体检。二是工作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检测。

尽管我单位的辐射防护工作有了很大改进,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今后,我单位要进一步在防护、监测设施设备上加大投入,在管理上加大力度,强化监测、防护、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安全。努力做好辐射安全各项工作,确保我单位射线装置使用安全。

特此报告。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4篇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

3.1适用

3.1.1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3.1.2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 3.1.3照射

3.1.3.1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 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 3.1.4干预

3.1.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3.3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责任方 3.3.1.1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3.3.1.2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 3.3.2责任

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 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安全大钢,该大钢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钢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返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

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对于适用于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4.1.3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4.2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随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准:注册或许可

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 a)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4.2.2.2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

a)辐照装置;b)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核设施;

e)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f)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他任何源。 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

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d)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 a)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应对制定和实践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 4.2.4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 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4.2.5解控

4.2.5.1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4.2.5.2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辐射防护要求

4.3.1实践的正当性

4.3.1.1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4.3.1.2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 4.3.1.3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者是不正当的: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帖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 4.3.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4.3.2.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4.3.2.2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4.3.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 4.3.3.2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 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 4.3.4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4.3.4.1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4.3.4.2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4.3.5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 a)根据第7章的祥细要求并参照附录G(提示的附录)制定; 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验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

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 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 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

4.4营运管理要求

4.4.1安全文化素养

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故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虑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的畅通。 4.4.2质量保证

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

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的各项具体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 4.4.3人为因素

应采取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以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护与安全有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责任,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和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机工程学原则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的操作或使用尽可能简单,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指示信号的可能性;

c)设置适当的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规定,以: 1)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的进行干预。 4.4.4合格专家

4.4.4.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标准提供咨询。 4.4.4.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专家的安排通知审管部门。通知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所聘用专家的从业或专业范围。

4.5技术要求

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应用这些要求和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对于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 4.5.1源的实物保护

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标准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 4.5.2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 4.5.3良好的工程实践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可检查性; d)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

4.6安全的确认

4.6.1安全评价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 4.6.2监测与验证

4.6.2.1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

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 4.6.3记录

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

5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则

5.1.1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

5.1.2任何这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5.1.3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

5.1.4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5.1.5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特定干预情况,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应用与该干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

5.2管理要求

5.2.1应急照射情况

5.2.1.1每一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的源可能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则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认可;应急计划应规定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的源相适应的场外应急责任;同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实施所规定的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要求见本标准第10章)。

5.2.1.2有关干预组织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干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场外范围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计划(以下称为场外应急计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的应急行动和实施所需要的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根据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急计划实施的各种防护行动。场外应急计划应由相应的干预组只负责实施。

有关干预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可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 5.2.2持续照射情况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能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 5.2.3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保护

5.2.3.1对于工作人员因实施干预而受到的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的要求,由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有关干预组织承担本标准10.5所规定的各项防护责任。

5.2.3.2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应按政府根据实施有效干预所确定的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有关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的实践或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 5.2.4报告要求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 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

6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分阶段免受或少受辐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6.1.5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应是: 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在防护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1.6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

6.2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6.2.1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应遵循4.3.3中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6.2.2特殊情况的剂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仍然超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但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2的规定,例外地认可对剂量限制要求作某种临时改变。

6.2.2.2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件中对需要进行这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 a)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c)正在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

d)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6.2.2.4对剂量限制要求的任临时改变均应:

a)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限定改变的期限; c)逐年接受审查; d)不再延期;

e)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 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员体素、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

6.3从事工作的条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6.3.2孕妇的工作条件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1.1.1.2的规定进行控制。 6.3.4工作岗位的调换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6.4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 6.4.1控制区

6.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

6.4.1.2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6.4.1.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6.4.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 b)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6.4.2监督区

6.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以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6.4.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 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

6.6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6.6.2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以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6.6.2.4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6.6.2.5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6.6.3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6.6.3.3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6.6.3.4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2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6.7.4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

6.7.5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

6.8职业健康监护

6.8.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6.9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9.2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以的剂量和摄入量区分开。 6.9.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5篇

(一)工作制度

(二)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投照质控制度及标准

(五)疑难病例误、漏诊讨论制度

(六)医学影像资料(数 据)保存、使用及专人管理制度

(七)诊断报告分级审核及签字制度

(八)错误诊断报告的更正及签字制度

(九)医疗安全工作制度

(十)病人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阅片及报告制度

(十二)急诊检查制度

(十三)有创检查、碘剂造影签字制度

(十四)特殊人群X线检查告知及同意签字制度

(十五)查对制度

辐射安全防护总结范文第6篇

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整改情况汇报

2012年5月16日,汶上县环保局相关领导来公司进行辐射产品监督检查,对放射源产品目前的安全使用状况、内业资料的整理进行了检查,并对放射源产品137Cs活度1.48×109贝可,肆套,137Cs活度9.25×108贝可,伍套,241Am活度1.85×109贝可,壹套,137Cs活度9.25×108贝可,壹套,137Cs活度3.7×108贝可,陆套产品辐射值进行了测试,对于此次检查情况下发了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表。现将目前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报

一、新安装放射源未挂放射源编码卡。整改情况:新安装放射源产口编码卡已制作并悬挂完成。

二、未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未验收。整改情况: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已编制;委托济宁富美进行了检测,验收已完成。

对于下一步的工作,我们要提高辐射工作安全意识,加强宣传学习,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辐射安全精神,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抓好放射源的辐射安全及防护工作。

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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