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

2023-10-04

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商业贿赂是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商业贿赂只有从源头上寻找成因,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促进公平竞争的商业流通秩序的建立。

[关键词] 商业贿赂 成因 对策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经济现象,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竞争日渐激烈,商业贿赂行为开始出现和泛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商业贿赂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蔓延有其多层次的原因,诸如;市场体制不健全、监管制度的缺失、立法疏漏、执法不严、贿赂亚文化的影响等。从源头上分析清楚商业贿赂的成因,对于治理和惩治商业贿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体制不完善是滋生商业贿赂的温床

任何社会弊病的背后都有其产生的本源,要从根本上遏制商业贿赂还须从根源抓起。产业经济的分析体系认为,产业竞争结构决定产业内企业的行为,前者为“因”后者为“果”单纯从行为约束,实为本末倒置,这也正是商业贿赂屡禁却不止的主要原因。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没有商业竞争的必要性,商业贿赂也就没有存在的现实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体制上的不完善便凸现出来。市场经济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化和行政干预的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进行公平交易,不会有一方曲意迎合另一方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便可大大减少。但是目前我国仍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副的因素,例如,主体的非市场化和行政干预的非规范化;一方面,一些企业凭借行政权力赋予的垄断地位,取得了强大的市场优势,获得了远远高于交易另一方的市场话语权,在这种情势下,处于绝对弱势的交易方为了取得交易的机会,就必然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公共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缺乏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比如:公共权力对市场干预过大,审批项目过多过滥,项目审批权等高度集中,本来应该由市场评价的东西,非要政府进行,为贿赂开方便之门。而当权者对市场利益的攫取,导致市场规律失衡,商业贿赂盛行。目前我国商业贿赂的“重灾区”集中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这些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要么行政色彩浓郁、要么垄断格局霸市,从而奠定了商业贿赂滋生的温床。

二、监管制度的缺失为商业贿赂提供了便利条件

商业贿赂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和众多腐败现象一样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监督不力,失去监督的市场主体和行政干预必然导致商业贿赂等腐败现象。商业贿赂在我国不断蔓延,得不到有效地遏制,与我们一贯奉行的“重惩治,轻防范”的思想息息相关,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疏于对商业贿赂监管制度的建设,给商业贿赂予可乘之机。从商业贿赂产生的

根源上看,目前我国的治理商业贿赂监管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的不完善

市场准入从经济学角度说,是指主体和交易对象被政府准许进入市场的程度和范围;从法律角度说,是“市场准入制度”的简称,它指国家规制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不完善表现在:准入制度内容的不公开、程序不公开、结果、依据以及有关机構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不公开,从而使得一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进入了市场,同时又不能及时强制性清退出市场。这种随意性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市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打开了方便之门。

2.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未建立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讲诚实、守信用,良好的信用可以使主体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它更是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保证。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没完全建立起来,比如,未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缺乏信用担保机制、信用保险、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等,从而不能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市场主体的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3.商业贿赂的行政监管制度的缺失

从目前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行政监管制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行政监管权限分配不合理,出现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内部监督、搞暗箱操作的弊端;另一方面,行政监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比如,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程序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相对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明确,使得行政监管形同虚设。

4.社会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商业贿赂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因此必须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完善举报制度,才能畅通发现商业贿赂的渠道。目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轻视的表现;信访和举报渠道单一、压制越级上访的举报、轻视匿名举报的线索、对举报者的保护机制不严格、举报人奖励制度激励作用不足等。

三、立法的疏漏助长了商业贿赂的侥幸心理

商业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一直很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并已初步建立起惩治商业贿赂的立法体系,但与目前商业贿赂发展态势相比,立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助长了商业贿赂的侥幸心理,影响了对商业贿赂的有效治理。这些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

在目前涉及到商业贿赂的立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内容比较笼统,而一些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太低,法律效力较弱。这些都限制了立法遏制商业贿赂方面的作用。

2.商业贿赂概念法律界定不明确

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到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再到1997年《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作出法律上的界定,立法上的不明确性导致司法上的混淆和模糊。

3.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

我国贿赂罪主体范围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医生),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此外,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致使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人逃避了法律制裁。

4.商业贿赂犯罪对象单一

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甚至提供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已无法适应商业贿赂新的发展态势。

四、对商业贿赂尤其是行贿犯罪的执法不严,是商业贿赂猖獗的重要原因

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执法不严,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致使商业贿赂行为蔓延和猖獗。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制定入罪标准

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人力、物力所限,制定“抓大放小”政策,表现为提高立案的数额标准和对行贿受贿的对象作限制。比如,《刑法》明文规定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是5000元,但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却制定内部掌握的标准,受贿5万元以下一般不立案,违法放纵犯罪。

2.法制意识淡薄

对商业贿赂的立法认识不强,认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是“大环境”使然,作为犯罪处理,多少有不公正之嫌。从而制约了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作用的发挥。

3.司法不独立

商业贿赂犯罪具有行业性突出、隐蔽性强、窝案串案多等特点,行为人身份特殊,社会关系复杂,案件查处的人为干扰比较多。一些牵涉面比较广的案件,由于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在关系网的作用下,一些与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人为保全自己会动用某种力量主动说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也并非鲜见。

4.放宽自首认定条件

商业贿赂行为大多是在“一对一”的场合发生,手段隐蔽,自首率应远比一些偶发性的犯罪低。但现实中,商业贿赂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的自首率非常高,理由大都是“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了罪行。实际上,大部分案件“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无非在采取强制措施前采取一些变通措施,给其一个自首的认定,在量刑上为商业贿赂犯罪人进行开脱。

五、不良“贿赂亚文化”是商业贿赂的心理诱因

商业贿赂和其他腐败行为一样是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等众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贿赂亚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深层次的心理诱发因素,它是对商业贿赂的形成机制产生影响和制约的重要因素。“贿赂亚文化”是社会学中“亚文化”一词的衍生,是指商业贿赂群体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随着贿赂亚文化的泛滥,市场主体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的适应力和容忍力越来越强,表现出明显的趋同和认可,为商业贿赂的蔓延推波助澜。具体表现为: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制度不健全、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商业贿赂是搞活经济的“润滑剂”;商业贿赂是行贿与受贿双方你情我愿的事情,因此觉得很“正常”,最多只不过是不正之风等。目前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一些执法者在商业交易中得“回扣”,交易双方均习以为常,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回扣”不违法,已成为市场主体和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共识”。可见,对贿赂亚文化的趋同,甚至某种程度的“共识”必然会发展到“共腐”,严重制约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付莹:《浅议商业贿赂的特征》,载《甘肃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2]劉敏:《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法律问题》,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2期

[3]李天霞:《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区别》,载《中国审计》,2003年第3期

[4]淳艳丽:《试论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载《文教资料》, 2005年第31期

[5]陈晓梅:《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研究》,载《河北法学》, 2001年第3期

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2篇

一、青年自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背景

传统模式下城市社区还是以老套的上级对下级的领导为主,有时出现问题要层层汇报,就会出现反映不及时,处理问题效率低下,人民群众大都层次不同需要进行差异化的管理,所以“服务”的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年轻组织可以带给城市社区新的活力,为城市社区注入新鲜血液,青年自发的行为从传统模式下“被动”转换为“主动”,积极的处理社区的事务,形成年青组织、社会群体、国家政策下的一体化新型组合模式,市场监督组织共同管理的局面,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二、青年自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现状剖析

现代年轻人具有很强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也不断的提高,城市的年轻人通过自我组织化联系各个网络平台的朋友进行体育及公共福利事业的共同开展,运用新方式对社区工作进行有力的宣传,宣传活动在城市社区的建设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只有有效的进行宣传才能吸引更多的青年志愿者参与其中,壮大年轻人组织团队,但同时由于环境的限制,同时也会产生很多问题,带来负面不良的影响。

目前,年轻人自主参加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形式以民主参与的形式为主,为了支援和居民社区服务,年轻人的自我组织通过对城市生活的所有方面包括社区的宣传管理和决策的积极参与,为社区的社区管理的建议的制定提出宝贵意见,作为社区群众之间沟通桥梁为城市社区的现代化民主化打下重要基础。其次提供社区的公共服务也很重要,青少年自我组织化、为社区公共提供服务,为年轻人的公共福利业务的平台积极构筑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共享模式。培育社区的市民文化,青少年组织具有平等、协商、民主主义的特点,形式上形成了以青少年为中心的民主平台,以创造客观、平等协商、民主主义为主要目的。参加公共福利事业、社区问题和其他活动的决定并提出相应建议,青年组织成员能够用自己的方式传播他们的文化意识,促进社区民主主义健康发展。此外更能反映年轻人的意见和要求,年轻人的自我参与组织活动的过程本质上是反映他们的想法和抱负体现青年社会责任感的过程,反映年轻一代的愿望和要求。青年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提供更多年轻人参与社区宣传活动的机会为青年归属感和自我价值实现奠定基础。

三、完善青年自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分析

(一)改善青年自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实行青年组织登记备案制度,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青年组织,但现行法律和规则的严格规定却妨碍了青少年自我组织合法化,导致很多有意向的志愿者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对于他们积极性的培养有很强的制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的支持力量,应该对青年组织进行实时备案,完善青年自我登记制度。其次,青年组织发展和城市治理参与法律制度的完善。目前,中国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和限制主要针对正式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但并没有针对多数青年自主组织自愿形成的明确、具体的政策管理措施,青年组织在管理和法律上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明确青年组织合法合理地位非常重要。第三,建立合作机制促进青少年有序参与社区宣传管理。社区的各方面治理不是单方面决定的,需要社会群众的共同努力,加强青年组织和社会的沟通,将青年组织设定为社区内部组织,从一体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二)完善功能强大的平台网络

到目前为止,青年组织需要通过社区参与建立对接各方的供求平台,注重居民的需求项目的开发,用主动的行为打破这一被动的情况。在线媒体利用O2O、B2B及有必要通过其他资源探索建立各种各样的主题表现的公开赛上透明的平台。为了实现资源和信息的有效结合和提高项目开发的精确度,进行资源整合平台此外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彼此的云包装平台。对于各种各样的青年社会团体的利益来说,确定相关平台政策有利于发挥互补优势,不仅促进青年社会组织的生态学的链条形成,也有利于“政府-企业-青年社会组织”的三方合作机制确立最大化的发挥三方协同合作的力量。

(三)调整创新合作的参与结构

有效、平等参与结构是建立年轻人参与社会组织和社区活动的重要链接,因此,开始对应的改革是当务之急。首先,作为社会组织推进年轻人合法化,促进共产主义青年联盟与青少年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调整及相互竞争关系”。共产主义青年联盟在各方面都有各不同的作用,青年组织和共产主义联盟双方都是草根社区的志愿者,共产主义联盟应当积极提供财政、人力资源和信息援助。在青年工作的领域,双方可能存在竞争,共产主义联盟应该尊重现代青年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实现两种角色舒适的转换。同时应该形成鼓励激励机制,搭建相关网络平台。例如,“青年区”的社交网站由此可见青年社会组织的服务平台建立是必要的,青年社会组织可以在平台上交流经验并对社区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然后用投票等方式对于决定某些社区的事务,这样既体现了民主性,又展现了公平性,相对完美的解决社区问题,发挥每个青年组织成员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区服务氛围。

(四)形成质量共推的培育模式

青年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城市治理的目的之一是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年轻社会组织,这一目标应该基于在新时代下的青年群体的培养。具体来说,放宽对年轻社会组织的栽培限制,实现组织间的整合和规模的扩大,扩大组织服务领域的范围,把“鲶鱼效果”应用到青年组织中来。对于青年组织不能仅仅在精神上采取鼓励的形式,也要重视青年组织专业性上的培养,很多年轻团体对于公益事业或者公共服务有一个良好的态度、积极的心态。但是在专业性上还是有待于加强,很多棘手的问题处理起来相对难度比较大,这不利于青年组织良好风貌的形成,大大减少了青年志愿者团队的积极性。提供相关专业的培训,将自组织的团队真正的合理化,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并且对于类似的培训,场地和资金上也要加大投入,让青年组织感受社会的温暖,使其对于社会服务更有希望,给予青年人后盾力量,避免出现因为自己年纪方面因素做事情畏首畏尾,有助于青年素质的养成,健全组织内部运作和监督机制,保证其治理结构现代化。

(五)构建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

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是青年组织形成的肥沃土壤。目前,关于青年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参与的政策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因此,有必要明确政策制定的焦点问题。首先,应明确青年社会组织的含义和设定规模,鼓励学术界进行研究,对年轻社会组织的项目资金进行了年度评估系统改革,给予更大的资金支持,把人力费用也囊括在费用支出中,不仅要精神上鼓励青年人进行社区服务在政策物质上也给予一定的帮助,为了延长项目合作时间,可以探寻从“一年一次竞标”到“三年一次竞标”的变更,给青年社会组织时间和土壤。

结束语:

鼓励青年积极加入青年社会组织,成为参与国家治理的一员,激发当代青年的社会感和使命感,开启新时代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视野,我们坚信想要社会国家有长足的进步在道路上越走越远,为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抒写有力生动的篇章。

摘要:青年社会组织推动城市社区的发展, 对城市基层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青年人有活力朝气蓬勃的一代, 思维方式新颖顺应现代化时代的大潮, 满足社会的要求, 负担起新时代的责任, 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背景下对于现状进行简要的剖析, 明确政策欠优化, 基层欠信任等问题, 只有进一步深化改革, 做新时代的引路人, 青年人参与社区建设是用年轻的思维, 在青年人的视角下创建新平台、寻找新机遇、顺应新形式, 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关键词:青年社会组织,社区治理,发展新格局

参考文献

[1] 郑长忠.社区生活共同体构建的共青团逻辑——上海静安区“青春社区”创建与城市基层团组织形态发展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 2019, (06) :46-53.

[2] 张军.福州市青年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意愿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 2018.

[3] 刘春蕾.青年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发展形势、问题瓶颈与推进路径——基于上海青年社会组织社区参与的调查[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6, 32 (03) :31-36.

[4] 何涛.青年自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机制探讨[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 24 (01) :10-13.

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选取了2007—2016年我国32家银行作为样本,构建相关的计量模型,分析了资本监管、内部治理对银行信贷的影响。研究发现:资本监管中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减弱商业银行进行信贷扩张的动机和意愿,即资本充足率越高的银行,贷款规模越小;内部治理结构对银行信贷行为也有显著的影响;资本监管和内部治理之间存在交互作用,会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作用。

【关键词】 资本监管; 内部治理; 银行信贷行为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在加紧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同时又伴随着新资本监管协议的出台,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步向国际化迈进,但是随着资本监管强度的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是否仍然显著,这值得深入研究。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情况不容乐观,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突出,特别是国有银行一股独大的现象严重,大股东往往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而董事会对此则表现为不作为。不健全的内部治理机制会通过影响银行的信贷水平,进而对国民经济产生消极的影响。此外,我国仍是一个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非常高的经济大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必须由大量的银行贷款来支撑。由此可见,在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和存在缺陷的内部治理机制下,调整银行信贷水平势必会对国民经济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对我国资本监管、内部治理与银行信贷行为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外部资本监管与公司内部治理二者对银行信贷的影响、资本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对于银行信贷的交互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作用是否受单个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影响,以期为当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管和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政策参考。

二、研究假设

(一)资本监管与股权结构交互作用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

从股权结构的角度来分析,股权结构又包括股权集中度和第一大股东性质两个方面。从股权集中度出发,股权越集中,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越小,但是股权过度集中可能又会导致大股东侵蚀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Berger et al.认为,对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研究的侧重点是讨论产权减弱代理问题①的作用,而不是讨论董事会、股票权等指标,因为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能给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地方政府和民营银行的股权一般比较分散,分散的股权意味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较弱,股东之间可以进行相互制衡,而且经理人必须接受双重的选拔和监督标准,所以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会得到缓解。国有控股的银行股权则呈现高度集中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产权人对国有银行监督的有效性较低,而且高度集中的股权会加剧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贾新春,2007;Jia,2009),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严重。此外,股权集中度越高意味着股东对银行的控制能力越强,即使在面临相同的外部监管(资本监管)时,其风险承担水平和信贷扩张速度都会表现出不同。

从第一大股东性质来说,实施外部监管在于减少股东和管理层面临的风险,对银行的信贷扩张行为进行约束,增强整个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外部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会因银行第一大股东性质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例,资本充足率可以向存款人和外部投资者传递银行经营方面的信号(Myers and Majluf,1984),当资本充足率低时,存款人和外部投资者要重新估计银行的风险水平,要求提高存款利率和投资收益率,从而使得银行的融资成本增加,银行不得不减少贷款规模或调整资产组合,但是第一大股东为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银行,由于存在政府隐性的担保,从而削弱了存款人和外部投资者对风险进行再估值的动机和欲望,并且“大而不倒”问题的存在,政府持续的注资行为会大大缓解银行面临的监管压力,使得资本监管对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作用要小于其他类型的银行。

(二)资本监管与董事会结构交互作用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

首先,从董事会结构上来说,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都会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董事会作为银行最高的决策机构,对各项政策的制定都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董事会对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银行面临外部资本监管时,为了符合最低监管标准,银行必须通过缩减贷款规模降低银行风险资产的数量,以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此时银行董事会便会改变银行的贷款政策,但是有时董事会规模太大会限制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得制定贷款决策的效率降低,并没有对资本监管做出及时的反应,从而减弱了资本监管对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另外,独立董事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银行风险的防范和银行绩效的改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设计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减弱控制股东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行为,防止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且一般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大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银行面临外部的资本监管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会督促董事调整当前的贷款政策,以改善银行当前的资本水平,并且还会增强对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监督,弱化股东、管理层和债权人等之间的矛盾,所以独立董事人数越多的银行,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会更小。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资本监管影响银行信贷的相关理论,发现资本监管会影响银行的信贷水平,对银行的信贷具有约束作用,基于此提出研究假设1。

H1:资本充足率监管会导致银行信贷规模的缩减,即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贷款规模越小,反之则反。

其次,根据前人的研究发现内部治理对银行的信贷有一定的影响,主要的影响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結构对银行信贷的影响,股权结构主要包括所有权性质和股权集中度;二是董事会结构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包括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假设5。

H2:第一大股东持股的比例会影响商业银行贷款规模。

H3: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东的银行贷款规模越大。

H4:董事会规模越大,银行贷款规模越小。

H5:独立董事人数越多,银行贷款规模越小。

最后,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的制约作用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而且根据前人的研究内部治理可能正是这个因素,因此,本文从内部治理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假设6。

H6: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之间的交互作用对银行信贷行为有影响,即在相同的资本监管下,内部治理结构会影响银行信贷行为对资本监管做出的反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始于1994年,但真正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开创了一个新的篇章。接下来,为了更好地满足商业银行的监管需求,监管当局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监管措施,为我国银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更健全的金融环境。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在商业银行的运用,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注重治理结构的构建和完善,将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作为年报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进行披露。因此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本文以2007—2016年我国32家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中农工建交5大国有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5家数据披露相对完整的城市商业银行。事实上,更为准确的测度应该包括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是数据获取上存在困难,而且这32家银行的贷款总额占了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70%,资产和负债的占比也达到了70%左右,剔除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三项的占比都达到了90%,所以选取的这32家银行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基本上能够代替我国银行业贷款的发展情况。其中银行相关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各银行的年报,由于某些银行的数据存在缺失,所以并不能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平衡面板数据。

(二)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

为使研究的问题更具有全面性,本文从贷款水平和贷款增速两个方面来探讨银行的信贷,分别选取了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来衡量银行的信贷,绝对指标为贷款规模,即每年末各银行的贷款余额总额,相对指标则是贷款规模的增长速度,即(当期贷款余额-上期贷款余额)/上期贷款余额,分别用loan和dloan表示。

2.解释变量

本文选取了以下的解释变量:

资本监管变量。一般衡量资本监管的指标主要有资本充足率、股东权益占比、超额资本(实际资本充足率与最低资本要求之间的差额)等,但是根据“巴赛尔协议”可知,银行最重要的监管指标是资本充足率,另外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选择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监管的代理变量,用cap表示。

银行治理变量。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一般包括两个方面:董事会结构和股权结构。在董事会结构上,董事会作为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有义务监督管理层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对银行的贷款政策进行审批和核准,因此董事会结构对银行的贷款政策有重大影响,此外,董事会的独立性越高,银行CEO的薪酬绩效敏感度越高。另一方面是银行股权结构,包括股权集中度以及股东的性质都是影响银行贷款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从银行的董事会结构和股权结构两个方面来研究银行内部治理对信贷行为的影响。具体银行治理变量有:

(1)第一股东持股比例,用s1表示,该变量衡量了银行股权的集中度,持股比例越大意味着银行的股权越集中,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动机会更强;反之,银行的股权越分散,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相对较弱。

(2)第一大股东的性质,用stock表示,一般情况下分为国有股②、法人股和外资股,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第一大股东的性质大都是国有股。

(3)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用s2表示,衡量第二大股东对第一大股东权力的分散程度,该变量值越高表明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弱,股权的分散程度越高,第二大股东的控制能力相对就会增强。

(4)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人数)和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人数),分别用board和indir表示,一般而言,银行董事会结构两个重要的指标就是董事会的人数和独立董事的人数。

3.控制变量

影响银行信贷行为的因素很多,既有宏观层面的因素,又有微观层面的因素,本文的整个研究过程都剔除了宏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只考虑微观影响因素,即银行自身的特征变量。本文根据刘斌(2005)、Jia(2009)和曹廷求(2013)等的研究控制以下变量:资产规模(size)、存款增长率(dsave)、净资产收益率(roa)、不良贷款率(bloan)、资产负债率(alr)。

(三)模型構建

1.资本监管、内部治理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

借鉴刘斌(2005)、Jia(2009)和曹廷求(2013)等的研究,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Ln loani,t=α0+α1Ln loani,t-1+α2capi,t+α3s1i,t+α4s2i,t+

α5stocki,t+α6boardi,t+α7indiri,t+α8controli,t+εi,t (1)

dloani,t=α0+α1dloani,t-1+α2capi,t+α3s1i,t+α4s2i,t+

α5stocki,t+α6boardi,t+α7indiri,t+α8controli,t+εi,t (2)

其中,i=1,…,N,表示样本中第i家银行;t=1,…,T,表示第t年。被解释变量分别为Ln loani,t和dloani,t,Ln loani,t是银行贷款总额的自然对数,dloani,t是贷款规模的增长速度,Ln loani,t-1和dloani,t-1分别表示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的滞后一期,这是考虑到贷款水平和增速会受到上一期的影响。capi,t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衡量银行的资本水平。s1i,t与s2i,t分别代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stocki,t表示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为国有股时取1,其他为0。boardi,t和indiri,t分别表示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controli,t代表控制变量,包括Ln sizei,t,t时期银行资产规模的对数;dsavei,t,t时期银行存款增长率;roai,t,t时期银行资产规模的对数;blri,t,t时期银行的不良贷款率;alri,t,t时期银行的资产负债率。εi,t为残差项。

2.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的交互作用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

为了研究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交互效应对银行信贷之间的影响,在方程1和方程2中分别加入交叉项capi,t×s1i,t,capi,t×s2i,t,capi,t×stocki,t,capi,t×boardi,t,capi,t×indiri,t来依次考察第一大股东持股的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性质、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对资本监管与银行信贷之间关联关系的影响,为此得到模型3和模型4。

Ln loani,t=α0+α1Ln loani,t-1+α2capi,t+α3s1i,t+α4s2i,t+

α5stocki,t+α6boardi,t+α7indiri,t+α8capi,t×govi,t+α9controli,t+εi,t (3)

dloani,t=α0+α1dloani,t-1+α2capi,t+α3s1i,t+α4s2i,t+

α5stocki,t+α6boardi,t+α7indiri,t+α8capi,t×govi,t+α9con-

troli,t+εi,t (4)

其中govi,t表示银行内部治理的各变量,交叉项的系数所表明的经济意义与模型1和模型2中所得出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的影响有关。如果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具有约束作用,则交叉项的系数为正,说明银行内部治理变量会减弱资本充足率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反之则反。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統计结果

表1为银行各变量的均值和标准差。从表中可以看出,在贷款规模上,国有银行占有明显的优势,其均值水平远高于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而且从标准差来看,国有银行的数值最小,这说明国有银行的贷款规模波动幅度没有其他两类银行大,贷款增速比较稳定。从贷款增长率来看,全样本贷款增长率的平均水平为23.94%,标准差为17.44,这说明在2007—2016年期间,银行贷款增速的波动较大,增长速度不平稳;从银行类型来看,国有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最小,城市商业银行次之,最大的为股份制银行,达到26.54%,这与各银行的贷款规模有较大的关系,因为基数一旦较大,要产生更高的增长率往往会比较困难。就资本充足水平而言,整个样本的均值为11.77%,超过资本监管的最低标准8%,说明2007—2016年银行业整体的资本水平是符合监管标准的;从衡量资本变动情况的指标标准差来看,标准差的数值为1.82,数值较小,说明银行业的资本水平总体上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在各类别银行中,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最高,为12.44%;国有银行次之,为12.35%;股份制银行资本的平均水平为10.7%。

关于银行治理方面,在股权结构上,样本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分别为26.21%和14.39%。对于不同性质银行,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水平存在显著的差异,国有银行第一和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水平显著高于股份制银行,而城市商业银行持股比例的平均值最低,说明在我国银行中,国有银行的股权集中度最高,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集中度较低;在董事会结构上,全体银行样本的董事会规模的平均值为14.91,独立董事人数的平均水平为4.48。在不同性质的银行中,董事会结构也表现出了较大的不同,股份制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的均值最高,分别为15.82和4.83,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规模和独立董事人数的均值水平都是最低的,而这则可能与城市商业银行起步比较晚有很大的关系。

(二)资本监管、内部治理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单变量分析

为了理清资本监管和内部治理二者对银行贷款的共同影响,本文根据模型1和模型2,通过回归分析资本监管、内部治理对银行信贷的作用。根据面板数据的一般处理方法,在选择模型时,通过F检验和豪斯曼(Hausman)检验,确定本文回归所适合的模型是混合效应模型、固定效应模型还是随机效应模型。

对于模型1根据F检验的P值小于0.05,说明拒绝原假设,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比混合回归模型更合适。另外,根据豪斯曼检验结果可知,P值为小于0.05,推翻假设,即模型中不存在个体随机效应,所以应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同理根据模型2的F检验和豪斯曼检验结果,从中可知F检验和豪斯曼检验的结果都拒绝了原假设,即模型2适合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

综上所述,模型1和模型2都适合建立个体固定效应模型,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中可知,无论是贷款规模还是贷款增长率,都会受到它们上期水平的影响。在资本监管方面,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信贷规模和贷款增长率之间都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贷款规模越小,贷款增长速度越缓慢,这是因为银行资本充足率越高,意味着银行可利用的资金减少,这样便会抑制银行放贷的动机,相应的贷款数量便会减少,H1得证。

在银行内部治理方面,股权结构对银行贷款规模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但是对贷款增长率这个相对指标的影响却没那么的显著,这是因为对于股东而言,他们更关注的是贷款规模而不是贷款的增长率。从表2中可以看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银行贷款规模有显著负相关关系,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贷款规模有正相关关系,但是结果不显著,这可能与我国目前仍是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有很大的关系。实证得出的结果与研究假设2是一致的,即股东持股比例对银行的贷款规模会产生显著的影响。这就意味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越小。另外,第一大股东性质与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也有一定的关系,当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时,贷款规模越大,贷款增长率越高,但是结果并不显著,研究假设3未得证。这可能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国有股在银行股中的占比越来越小,这意味着政府对银行的控制作用逐渐减弱,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也在减小。

在董事会结构上,董事会结构中的董事会规模与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呈负相关关系,但是不显著,这说明董事会规模越大可能会降低银行的贷款规模,这可能与董事会规模过大使得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更困难有关(宋增基,2007),不过此观点还有待证明,研究假设4未得证。在独立董事人数上,独立董事规模与银行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点与研究假设5是相反的。一般而言,对于银行独立董事来说,独立董事出于对存款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关注,往往会抑制银行的信贷冲动,从而降低银行的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速。但是,鉴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中发展不太完善,独立董事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而且独立董事并不是越多越好,过多的独立董事会降低整个董事会的专业性,会导致做出的决策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交互作用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实证分析

1.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的交互作用对贷款规模的影响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模型中加入资本充足率与内部治理变量的交叉项后,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有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说明内部治理变量确实会增强或者削弱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具体而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本充足率的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将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因为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监管要求时,控制能力强的股东从经营稳定性考虑,会减少银行贷款的规模。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本充足率交叉项系数显著为正,意味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会削弱资本监管对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主要是因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表示大股东对银行贷款的绝对控制能力下降。为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银行必须将资本水平保持在一个充足的水平上,但是银行这种举动会对股东的利益产生损害,因此随着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上升,其决策能力也在随之上升,此时大股东有能力且有意愿选择高风险资产,补偿其收益损失,从而导致贷款规模的上升。第一大股东的性质与资本充足率交叉项系数为负,但不显著。可能是因为在本文所选取的银行样本中,第一大股东大都是国有股,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国有股东往往都会给银行注资,这样就会导致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约束作用的有效性降低,从而使得实证结果不显著。

在董事会结构方面,董事会规模与资本监管的交叉变量显著为负,会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行为。董事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银行贷款政策的审批和核准负有重要的责任,为符合资本监管要求,董事会在审批和核准贷款政策时,往往会变得更加谨慎,影响信贷规模的扩张。独立董事人数与资本充足率交叉项的系数为负,但是并不显著,可能原因在于银行本身对知识的专业性和信息披露上的要求就很严,如果独立董事规模过大,而执行董事过少降低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因为独立董事不同于执行董事,其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是有限的,从而导致其不能充分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使得银行贷款行为对资本监管的反应不够灵敏,使得贷款规模的变动没有预期的剧烈,而且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太完善,独立董事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责和作用,因此独立董事并不能显著地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作用。

2.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的交互作用对贷款增速的影响分析

表4为模型4的回归结果,从中可以看出,内部治理会影响资本监管对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这一点与文中的研究假设一致。与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一致,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资本充足率的交叉项系数为负,而且在5%的水平显著,说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会增强资本监管对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即在相同的资本监管水平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对其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越大,贷款增长率变化越缓慢。资本充足率与董事会规模变量的交叉项系数显著为负,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类似,董事会规模会削弱资本监管对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另外,像独立董事比例、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第一大股东性质与资本充足率交叉项的系数都不显著,说明这些变量并没有明显削弱或增強资本监管对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这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某些方面不完善存在较大的关系。

关于不同银行治理结构的差异是否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这个问题,通过实证分析,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即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同会导致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的约束作用表现出差异,研究假设6得证。一方面,股权结构上,在银行面临相同的资本监管要求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银行信贷缩减行为会更加明显,因为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大股东往往会要求银行谨慎贷款,这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贷款规模的下降,使得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和贷款增长率的约束作用增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则会弱化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规模的约束能力。另一方面,董事会结构上,董事会规模越大的银行其对资本监管的反应越敏感,因为董事会规模过大,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各方面都比较完善,为使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董事会成员会快速通过贷款决策,缩减贷款水平,通过降低风险资产水平较高的贷款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从而导致银行信贷规模出现更大幅度的下降。同样的,独立董事人数对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也有增强的作用,但是并不显著,可能是因为过多的独立董事影响整个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效率,当董事会考虑资本监管要求而做出的政策有效性会减低,这就会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并没有显著地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无论是贷款规模上还是贷款增长上,内部治理结构对它们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在股权结构上,股权集中度和所有权性质对银行贷款规模都具有较大的影响。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银行贷款规模越小;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则与银行贷款规模呈正比。在董事会结构上,董事会规模对银行的贷款规模和增长率并没有显著的影响,但是独立董事人数会显著影响银行的贷款规模,即独立董事人数越多越大,银行贷款规模越大,因此,内部治理结构在银行贷款行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资本监管与内部治理之间的交互作用会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即不同治理结构的银行,在面临相同的资本监管时,其贷款的变化会有差异。实证研究表明,内部治理结构会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行为的约束作用,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董事会规模会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而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会削弱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的约束作用。

(二)政策啟示

1.完善宏微观审慎监管措施

金融体系改革的目的在于提升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增加银行经营行为的持续性,监管机构必须将各方的利益都考虑在内,才能更好地实施资本监管;此外,当前资本监管改革缺乏操作层面的措施,大都限制在框架性的构思中,因此为使资本监管能够具体有效实施必须对其做出更详细的研究。第一,提出与当前我国资本监管相适应的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对资本监管的促进作用。第二,大力优化监管的程序,将监管资源集中到一起,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资源的效力。第三,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吸收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改善现有存在缺陷的监管技术和系统,加强监管力度,实现银行业监管在质上的飞跃,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稳健的发展环境。

2.完善银行内部治理机制,充分发挥银行治理的作用

由于银行的股权越集中其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因此降低银行的股权集中度势在必行,而且股权集中度的降低可以避免“一股独大”或“内部人控制”等消极现象的频繁发生。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来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地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因为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可以在银行自有资本的增加、国外先进技术和制度的输入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就我国而言,大多数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控股,而过度的国家控制会削弱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因此,应降低商业银行国有股的持股比例,政府应逐步地从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中退出,让市场机制在银行经营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实施差别化的资本监管,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

为了有效控制银行的风险水平,促使银行进行合理的贷款扩张,监管当局应对治理结构不同的银行实行差别化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确立健全的监管触发机制,增强资本监管对银行贷款行为的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监督作用,给我国银行业提供一个健康的金融发展环境。具体措施有,对于国有银行由于其资本水平本身就比较充足,而且内部治理机制也比较完善,因此可以实施较为宽松的资本监管;股份制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最完善,但是其资本充足率水平不是很高,可以实施相比于国有银行稍为严格的资本监管,以达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4.加快转变业务发展模式,提高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2010年新资本协议导致了我国银行贷款规模出现了显著的下降,这恰恰揭露了我国银行业长期以来依赖传统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存在的弊端,银行业陷入了“信贷扩张→资本水平不足→补充资本金信贷再度扩张→资本充足水平再度不足→再度补充资本金”的怪圈,而且信贷扩张会带来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风险,进而加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因此,为摆脱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监管,信贷就必须进行大规模调整的现状,只有转变长期以来以贷款为中心的业务发展模式,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代理业务、理财业务、支付结算和直接融资等中间业务,通过业务的不断创新,实现资金运用的多样化,丰富业务收入的来源。这样既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又降低了贷款利息差在银行利润中的比重,打破了传统银行发展模式导致资金不足的怪圈,从而加快转变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实现银行经营的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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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4篇

在大数据时代对信息安全尤其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越来越高。商业银行须从制度机制建设、系统控制、技术迭代、数据管理、人员培训教育等多个方面持续提升个人信息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本文同时建议监管部门加快出台统一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个人信息保护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充分运用内外部大数据和金融科技手段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特别在零售金融板块广泛使用个人信息数据发展线上业务。实际中,尽管商业银行属于数据治理较为规范和严格的行业,通过银行渠道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也较少,但由于银行数据本身的金融属性、涉众普遍性和广泛渗透性,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对此须高度重视。

银行掌握的个人隐私数据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

商业银行拥有的个人信息数据覆盖人群广泛,一旦泄露将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当今社会每一个人几乎都是商业银行的客户。央行公布的《2019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开立银行账户113.52亿户,其中个人银行账户112.84亿户,全国人均拥有银行账户数达8.09户。每家商业银行都拥有大量个人客户,掌握身份、账户信息等个人隐私数据,且数据均为集中存储,一旦泄露将可能批量泄露,不但给相关个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还可能引发连带社会负面效应。

银行个人信息与客户资金安全和信用状况紧密相关

银行个人客户信息数据不但包括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等基础信息,还包括账号、额度、余额等静态资产数据,同时还有大量的资金流水、支付结算等动态交易数据,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涉及客户资金和财产安全,一旦泄露将对客户利益造成较大威胁,也历来是不法分子竊取的重点。因此,保护好商业银行的个人信息数据,对于确保银行客户的资金财产安全极为重要。

互联网时代负面信息传播迅速 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极易放大银行的声誉风险

商业银行的声誉是其发挥信用中介职能的隐形背书,因客户信息不安全导致的声誉风险将对银行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互联网时代,数据泄露事件传播迅速,声誉风险可能导致客户对自身资金安全和银行管理能力产生质疑,严重时可能导致存款减少、业务缩减、利润下滑、投资者失去信心等一系列“滚雪球”效应。银行作为对声誉风险高度敏感的机构,严重负面舆情甚至可能对银行造成较大流动性冲击和系统性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是银行挖掘数据价值的先决条件

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必由之路。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合法、合规、有效、深入开展大数据应用的基础。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商业银行需要整合各金融机构、企业、政府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传输、共享、加工,形成数据资产。此时,个人信息数据既作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又作为生产要素具备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银行在应用数据前,必须先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属和使用边界,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否则可能导致整个数据整合、加工、使用链条的运行中断,从根本上影响数据价值的挖掘使用。

个人数据安全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内容。仅凭市场机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必须由政府提供监管保护。各国监管部门都成立了专门机构,制定政策、实施约束,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国监管机构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2020年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对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商业银行需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指引,持续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全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风险挑战

极少数从业人员存在道德风险 利用客户个人信息不当获利给银行带来较大损失

近年来,由于个别从业人员道德风险问题和对个人行为的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备,国内银行业曾出现过从业人员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的案件。虽然通过银行渠道泄露个人信息的情况较少,涉案金额不大,但影响恶劣。如某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通过银行内部查询系统,获取大量客户在该行的开户资料、手机号、银行卡余额等信息,多次倒卖获利。又如某商业银行信贷中心员工,以每条30元的价格为小贷公司业务经理违规查询客户的人行征信报告。

操作风险管理不到位易造成个人客户信息泄露

从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银行员工并不愿造成客户信息泄露,一旦发生泄露事件,员工将面临罚款、解聘、禁业,甚至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泄露客户信息成本与其收入不成比例。因此实际中往往是因为员工操作不规范、操作不慎和执行漏洞造成客户信息泄露。部分银行员工信息保护意识薄弱,不清楚信息泄露危害性。如某银行员工缺乏客户信息保护意识,未严格落实银行制度流程要求,未经客户同意向客户所在单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给银行造成重大舆情事件与巨大的声誉损失。

系统防护存在漏洞会对个人数据安全造成危害

银行系统防护不利主要涉及系统防护措施和防护技术两个方面。系统防护措施不完善主要表现为系统防护级别不到位、系统防护制度未有效落实、系统漏洞未及时识别与修复等。系统防护技术缺陷主要表现为防护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未有效阻止黑客的入侵和攻击、未及时切断网络病毒的传播和感染等。传统业务场景中数据相对静止,数据安全防护主要围绕物理载体或特定业务逻辑的边界进行开展,而现在线上新兴业务中数据使用场景更为复杂,涉及数据多向流动,传统防护手段已难以满足细颗粒度管理要求。

外部数据引入存在安全问题 导致银行作为使用者承担数据安全责任

一方面,一些引入的外部数据存在数据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有些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垄断、数据绑架等方式滥用数据,包括无授权使用数据、不遵守“最小必要”原则过度索取授权、过度营销等问题,均会给银行使用外部数据造成重大合规隐患。另一方面,部分外部数据平台在数据获取、存储、传输中也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部分外部数据平台管理不规范,信息已经泄露或被黑产集团窃取,银行端若接入此类数据,容易被黑产集团借此进行攻击或欺诈,造成客户和银行双方面的利益损失。

开放银行发展趋势给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带来更大挑战

一是从数据使用场景和人员看,开放银行体系下数据暴露面大幅扩张。开放银行数据使用场景扩大至跨机构、跨行业甚至跨境等复杂的信息交互场景,数据使用人员涉及行内员工、外包人员、合作机构等。任一场景端、使用方若存在安全薄弱环节,都将给个人数据造成威胁。二是从数据技术看,开放共享过程对数据溯源、数据脱敏的技术要求更高。部分数据会脱离银行的控制,需要通过成熟的数据追踪溯源技术跟踪数据的最终去向和使用情况,防止数据处于失控状态。数据脱敏技术不成熟、脱敏程度不足的情况下共享和交换数据,将导致数据泄露风险。三是从系统建设看,银行系统防护能力面临新的课题。银行原有的安全防护边界和手段难以满足开放银行全场景全链条的网络安全需求。如果服务接口有设计缺陷,或权限设置不当,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数据泄露,甚至遭受网络恶意攻击,造成重大的数据泄露事件。

商业银行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措施建议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问责和教育

一是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员工考核。提高违规成本和惩处力度,强化员工对个人信息泄露引发法律后果的认知,让从业人员不愿做、不敢做。二是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定期开展员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检查,包括员工数据权限检查、系统操作日志遍历检查、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三是对从业人员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教育和文化宣导工作。持续开展培训宣传和案件警示教育,将信息保护具体要求融入业务、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中,并定期进行培训及考试。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标准与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覆盖业务、科技、风险条线多位一体的信息保护组织架构,明确数据归属、数据管理、数据应用等各部门职责,强化统筹管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二是制定个人信息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要求,覆盖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及销毁,形成数据安全管理的制度规范体系。三是制定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安全防护措施,平衡数据安全保障的全面性和重要性。四是制订个人信息保护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个人信息遗失、损毁、泄露或者篡改等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强化数据信息防护的系统刚性控制与技术升级

一是实施系统刚性控制。强化对各级数据权限和个人信息保護机制的内部控制和系统刚性约束,落实制度规范要求。二是完善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在数据加密、内部系统监控、网络安全防控等环节加强管控,强化系统对黑客入侵、木马病毒、技术漏洞等监测和识别能力,有效防御外部攻击和内部泄密。三是加强技术更新迭代。充分利用多方安全计算、可信区块链、标记化等新技术,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可用可计量,做到最小够用、专事专用。

建立覆盖外部数据引入使用全流程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是严格合作方准入筛选。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方的企业基本情况、行业排名、风控能力、与其他银行合作情况、相关业务经验和历史表现等,制定合作方的白名单或准入标准。尤其应重点关注合作方数据使用权的合法合规性,优先选择能通过自身生态体系形成数据的合作方,坚决杜绝通过爬虫获取数据的合作方。二是在外部数据引入前,对数据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商业银行应对外部数据的来源途径、合法合规性、数据接口安全性进行评估,对于可能造成违规使用的数据一概拒绝引入。三是在数据引入后,对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应对外部数据在行内的使用现状、合作方系统安全性进行持续评估,一旦发现存在数据安全隐患问题,则应立刻进行整改,必要时暂停或终止相关外部数据的引入和使用。

全面系统加固开放银行的数据安全防护

一是严格执行对场景合作方的身份校验,通过访问权限控制、签名认证、跨域校验等多重手段对合作方身份进行校验,尽可能避免系统接口安全漏洞和被盗用的风险。二是进行个人信息访问的必要授权和加密处理,审慎控制第三方对业务、用户数据的访问权限,并通过网络传输链路加密、报文加密加签等多种方式,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隐私性和不可篡改性。三是强化网络边界防护。在应用程序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简称API)服务层和业务层之间部署防火墙和入侵防御设备,实时监测、分析异常流量,智能感知风险态势,自动阻断非法访问或快速拦截外部攻击。

对于监管部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近年来客户和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也存在个别客户借助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进行舆论炒作,恶意要挟银行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银行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面临很多困难和压力。因此,监管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处罚规则十分重要。否则将造成使用谈判式的方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成本巨大而实际效果欠佳。标准越明确,规则越清晰,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利于银行维护自身权益。

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规定和统一标准

一是建议尽快出台统一完备的法规制度,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底线要求。我国尚未出台适用于所有数据使用机构、适应新兴数据应用场景、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初稿)》均在征求意见,但并未正式发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虽已出台,但仅是推荐性行业标准,并非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中缺乏有力的制度和规则依据,操作边界存在模糊地带。二是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全面审慎确定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范围。目前商业银行数据合作机构中大量为非银行业甚至非金融机构,部分合作机构存在利用市场优势过度采集、使用客户信息数据的问题。建议监管按照功能性监管要求,对各类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机构,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机构,均要求适用于与数据使用情况相匹配的监管规定,以确保公平竞争、遏制监管套利。三是明确检查机制和处罚标准。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提升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成效,建议监管部门同步制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具体的检查和处罚标准。

加强对社会公众事前预防、事后处置的全方位教育

一是建议监管分层推进、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教育。在2020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某省线上调查结果显示,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知识排名为金融消费者最想了解的金融知识第四位,可见金融消费者尚未获得足够的个人信息保护知识。建议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群体,区分重点、差异化地加强公众金融信息保护教育。二是根据数字时代对金融信息服务的便利性需求,改进个人信息保护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当前公众金融教育内容普遍以“个人信息一概不提供”为原则,偏向“简单粗暴”,很大程度上不完全满足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的实际需求。建议监管研究制定公众金融教育指引,针对已经广泛普及的数字金融服务,进行个人信息提供条款和条件的充分解读,提高公众对必要的数据采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分辨能力。三是提升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主动预防能力。目前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教育往往以犯罪行为鉴别为主,但缺乏对公众日常消费行为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培养,例如在公共场所填写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遮挡,不高声谈论个人隐私信息等。建议监管引导商业银行在社会公众教育内容中侧重补充日常行为培养,使公众由仅能被动抵制变为可主动预防。四是提升社会公众遭遇个人信息侵害事件后的处理能力。建议监管在社会公众教育中增加发生信息泄露后处理方法的内容,包括固定证据手段、投诉机制、调解机制等,便于公众及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提升对银行信息保护的IT(信息技术)技术指导

一是建议监管发挥个人信息安全技术的引领作用,向商业银行推介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技术、解决方案和成果。由于各家商业银行在新技术上的投入和能力方面有所差别,建议监管将所掌握的研究成果在商业银行系统建设中进行介绍,促进商业银行应用新技术。二是建议监管建立商业银行系统建设的共享机制,促进商业银行形成个人信息保护联盟。商业银行个人信息安全系统建设往往存在共性问题、面临相同困境。建议监管组织商业银行对系统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行研讨,促进银行形成“团结、互助、合作”的工作机制,分享实践经验,加强沟通交流。三是建议监管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攻防演习进行指导,对演习中暴露出的系统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和专业技术指导。

(张健华为华夏银行行长。本文编辑/王晔君)

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 本文从银行的治理结构入手,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不完善的组织结构、冗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与风险管理的关系,认为只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才能减少风险,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关键词] 银行治理结构 风险管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这个词本身也是最近二十年才出现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起初主要用于企业的改革,近几年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国际国内社会都对这一问题都非常重视,出现了一系列的公司治理原则和标准。1999年5月经合组织发布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同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是整个金融改革的重点,并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目标和途径。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保证银行减少运营资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决定性条件。

一、银行治理结构的一般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大体上分为: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英美模式是建立在资本市场主导的金融体制上,所有权比较分散、股东难以有效监控管理层,容易产生代理问题,一般靠比较细致的法律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德国模式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上,不依赖资本市场和外部投资者,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股权较集中。由于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上述两类模式将会趋同。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出版了《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它是银行治理方面的一个指导性文件。尽管银行治理结构和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所差别,但是也遵循共同的基本原则:构建银行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所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确保银行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经营,增加银行的透明度和会计责任。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改善银行机构的公司治理”的指导性文件,银行董事会是银行治理结构中的核心环节,它具有以下职责:(1)确立全行认同的公司价值和战略目标;(2)对银行的经营和健康负最终责任,依据相关法律和管理规定操作;(3)界定清晰的责权,明确各自的责任并经常对其进行评价;(4)建立董事会、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协作关系和合作机制;(5)在董事会中建立一些专业化的委员会,如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以便对重要领域实施直线领导。

另外,设立(独立)董事,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是管理专家,熟悉银行的经营管理及发展趋势,在银行经营困难的时候能够提出锦囊妙计,外部董事人数应该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不仅要保证大股东的利益,更多的是要保证小股东的利益。

总之,银行治理结构问题就是有效的设计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使代理成本和风险达到最小。

二、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缺陷与风险防范

国有商业银行所出现的问题,是由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所导致的有缺陷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产生。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存在多种的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全民和政府之间,二是政府与官员之间,最后是商业银行内部的多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一个大型商业银行内部,总行处于委托人地位,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基层经营机构则处于代理人地位。

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往往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侵犯委托人利益等现象。不完善的委托代理机制所派生出的法人治理结构必然是不合理,会使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略风险问题。

第一,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冗长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可避免会导致银行职员和管理层“偷懒”行为:虚增存款、循环贴现、关联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等;政府官员做为形式上的委托人也会偷懒、监督不力;而更严重的后果是官员和经理合谋,共同瓜分资本剩余。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这种隐含的“所有者实质性缺位”问题是其经营业绩不良,违规操作等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由股东选择,而是由中组部考核、国务院任命。银行的经营者既不要为其错误的决策承担责任,任命者也无需为其错误的任命承担责任。这种免责的委托代理方式在正常的企业中是难以想象的,容易导致严重的寻租现象,并且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些不轨的经理人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谋取银行职位;一些风险偏好的经理人进入银行系统,他们以向政府允下较高经营目标来排挤其他经理人,这些目标往往难以实现。经理人在取得代理职能后,往往不是按照原来允诺的契约运作,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为了自己的仕途前程,很可能从事一些高风险的投融资活动,以期獲得高的收益,来提升自己的经营业绩。这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纰漏不完善的情况下是难以防范的。

第三,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理论上,只有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人才有动力去监督经营者。张维迎的“变压器理论”能很好的解释这个问题。他假设,财产最终所有者到财产的直接支配者之间是由若干“变压器”串联而成,其中每一个“变压器”都是“降压器”(变压器越多,降压幅度就越大)。这种层层委托代理的链条越长,效率损耗就越大。如果用“初始输入电压”表示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从国有银行总行行长开始,分行行长、支行行长、分理处主任等,随着“变压器”增多,关心度会以几何级数下降,这最终会体现在监督不力上。

第四,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上的不完善导致风险失控。虽然近一两年国有商业银行经历了一系列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具备了现代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外观,但本质上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仍然反映了出资者(国家)和经营者(银行)之间以行政为纽带的非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这使得政府在作为出资人和宏观经济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下,商业银行商业性任务与政策性任务相互交织,导致信贷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目前,不良贷款仍在严重束缚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创新力。由于银行内部治理这些不完备性,使得整个风险防范很容易流于形式,难以产生最佳的效果。

三、几点政策意见

第一,进行产权改革,缩短委托代理的关系链。产权关系不明造成国企贷款约束软化,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真正地融资关系,资金仍然在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内部圈子里进行循环。产权明晰后自然就会消除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能有效地消除由于所有者缺位而产生的偷懒问题。银行的产权改革是一个基础性改革,只有产权改革彻底进行了,其他改革才有意义,才能够充分发挥它们的效力。另外,要以客户为导向,进行市场细分,采用矩阵式的管理结构,以缩短银行内部的委托代理过程。

第二.建立、健全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体系。我国应在以后的改革中走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道路,彻底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单一股东的局面。建立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力度,减少委托代理成本。在董事会下设立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新筹委员会等,完备内部的管理职能部门,提高监督银行业务的能力与效率。强化监事会作用,使其真正代表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充分履行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应该清楚界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分工,以避免职能重叠,相互推诿。

第三,加强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及时、准确的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信息,减少由于不对称信息带来的委托代理风险问题。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力量。使银行的经理层放弃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参考文献:

[1]张小松: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金融与保险,2002.3

[2]涂咏梅:国有银行制度传新的演进思路.统计与决策,2003,9

[3]何问陶:制度变迁中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研究.文路信息网,2006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银行治理机制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现代企业治理;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结构

一、企业治理机制下内部控制目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生存就必须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管理重心也因此转移到企业竞争力的提高的发展战略的实现上。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相制约。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也可按实施者的不同分为企业所有者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企业经营者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当我们了解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以下的目标管理要素,不难看出建立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必要性。

股东及股东大会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要求企业管理当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监督管理当局的经营管理行为,并依据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投资、管理决策,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董事及董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为企业的投资决策、利润分配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建立一个真实可靠的基础,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

企业经理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经营管理理念的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查堵漏洞、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完整,确保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各项制度的贯彻。

监事会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工作进行监督,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股东大会目标的实现;企业会计人员及会计机构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是,规范财务活动,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对财务负责人负责。

上述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实施的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完全一致,这只不过是内容上和要求上有别,在目标完全一致的基础上构建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相信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了。

三、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归根到底是有基本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及其构成方式,决定着内部控制的内容与形式。设计内部控制,可以根据企业特征和需求对内部控制要素加以有机结合。内部控制的内容构成是要素式的,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大要素组成。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反舞弊机制等。

2、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价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风险评估主要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所采取的确保企业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方法和手段,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活动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职责分工控制、授权控制、审核批准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经济活动分析控制、绩效考评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

4、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企业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及在企业内部和与企业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

5、对控制的监督。监督检查是企业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进行持续性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以及提交相应的检查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表现

目前企业近几年发生的涉及会计违法违纪案件和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审计检查的结果看,企业内部控制失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费用支出失控,潜在亏损增加。如某些企业为了创收经济,允许部门经理开支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等费用,但对这部分费用的适用范围无明确规定,更没有约束监督机制,导致部门经理大手大脚,挥霍浪费,使本来微利的企业出现亏损,本来亏损的企业雪上加霜;有的企业由于财产物资内控管理薄弱,物资购销制度松弛,存货采购、验收、保管、运输、付款等职责未按规定严格分离,存货的发出未按规定手续办理,也未及时与会计记录相核对,对多年来的毁损、报废、短缺、积压、滞销等不作处理,致使巨额潜亏隐藏在库存中,再加上经济往来中审查制度不健全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会计信息失真。近几年来,企业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如在分工方面,会计人员相互牵制制度为能有效的落实;在会计凭证方面。有些非法单据得以报销,重要的原始单据如空白收据,发票等没有严格的收发管理制度;在财产清算方面,未按时全面的清产核资;致使资产严重流失;在核算方面,不安原则反应当期收支,任意使用账户,乱挤乱摊成本,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会计水分极大,更有甚者人为捏造会计事实、篡改会计数据、设置账外账、隐瞒或虚报收入和利润;资产不清、债务不实等等。

(三)违法违纪现象时常发生。如有的企业主管财务的领导、业务经办人员、财会人员利用因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牵制,而造成管理脱节产生的漏洞大量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挪用、盗窃资金,或与企业外部不法商人相勾结,利用虚假发票,非法侵占企业资金等。

二、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的成因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得力。从目前来看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重视,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更多的是有章不循,将已有订立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而不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如何,遇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失去了它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企业内部控制体制不顺。这个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使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极为严重。如常规票据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均没有建立,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置不当,业务交叉过杂,会计人员兼职过多,职责不明;会计的事前审核、事中复核和事后监督流于形式;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也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支持。

(三)现代企业中两种控制主体的存在及其矛盾的激化。所有者控制主体和经营者控制主体是两类利益和要求不完全一致的群体,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存在着不对称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和运用会计政策选择的加强,控制主体的期望值和控制目标产生重大差异,所有者为了保证其投入的资本保值、增值,会加强对经营者的控制,他们希望随时了解经营者的情况,掌握尽可能详细、准确和及时的会计信息,而经营者则是另一种心态,他们为了实现其“个人价值”,极可能利用手中掌握的暂时控制权和直接掌握的会计信息资料、制造虚假情况蒙骗所有者。

(三)单位负责人缺乏风险意识,法制观念淡薄,本位意识膨胀。。长期以来,对于企业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以目标利润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缺乏其他相关指标的综合考察。有些企业领导为在任期内出“成绩”,便指使财会人员弄虚作假。还有些个别业务主管部门,为了加快本系统的经济发展,在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的情况下,下达一些脱离实际的经济增长的考核指标,而部分企业领导者为讨好主管部门借此显示自己的能力,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等手段来“实现”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指标。

(四)外部监督乏力。为了加强监督,我国目前已形成了包括政府监督(如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如注册会计师、社会舆论等的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然而,在如此大的一个监督体系其监督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再加上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未能切实触动造假者的利益。二是各种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监督弱化问题严重。三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使得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名实不符。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企业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认真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循,执行中有何成绩,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某项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估计可能产生或已经造成什么后果。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其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其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二)建筑严密的企业内控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人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规章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有关人员在从事业务时,必须明确业务处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最好实行双签制,禁止一个人单独处理业务的全过程。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的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监控防线。事后监督可以在会计部门内设立个具有相应职务的专业岗位,配备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全面的人员担任此职,并纳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将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定期直接反馈给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中小企业如不需配备专职人员,可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稽核、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成立一个直接归董事会管理并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内部常规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监督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等手段,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监督防线。对于以上三个层次构筑的内部控制体系对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和会计部门进行“防、堵、查”递进式的监督控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和会计风险,将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对内部控制行为主体人的控制,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内部控制失效,经营风险、会计风险产生,行为主体全是人(这里所指的人是指一个企业从领导到有关业务经办人员)。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把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把内部控制工作做好。具体讲,除领导本身应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要及时掌握企业内部会计人员思想行为状况。内部业务人员、会计人员违法违纪,必然有其动机,因此企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分析,着重了解他们是否有赌博、炒股、经商、与社会劣迹人员往来和追求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可能使有关人员犯罪的外因,以便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第二,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增强会计人员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要特别重视对那些业务能力差的会计人员的基础业务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减少会计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四)强化外部监督,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并注意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定期互通情报,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了解、检查与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威慑力;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质量的监管,使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鼓励与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违法违纪行为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志刚.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机制的整合.经济研究,2004,(2).

2.程新生.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互动关系研究.会计研究,2004,(4).

3.王建,朱东亚.搞好企业内部控制应强化四个保障.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2).

4.邓春华.企业内部控制:现状及发展建议.审计研究,2005,(3).

5.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研究新视野.会计研究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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