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

2024-04-18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1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蓬天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目录

1.系统概述 ............................................................................................................................................... 3 2.运行环境 ............................................................................................................................................... 3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 3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 3 3.系统初始化设置 ................................................................................................................................... 3 3.1 IE浏览器设置 ............................................................................................................................... 3 3.2打印机设置 .................................................................................................................................... 5 4.登录开票系统 ....................................................................................................................................... 7 5.流程简介 ............................................................................................................................................... 8 5.1业务流程 ........................................................................................................................................ 8 5.2操作流程 ........................................................................................................................................ 9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 9 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10 6.系统功能介绍 ..................................................................................................................................... 10 6.1系统管理 ...................................................................................................................................... 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 10 6.1.2用户密码修改 ....................................................................................................................... 11 6.2 项目登记管理 ............................................................................................................................. 12 6.2.1项目登记 ............................................................................................................................... 12 6.2.2项目登记变更 ....................................................................................................................... 13 6.3发票管理 ...................................................................................................................................... 15 6.3.1发票开具 ............................................................................................................................... 16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 16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16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21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22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 30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 36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 37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 39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 41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 43

6.3.2红字发票开具 ....................................................................................................................... 45 6.3.3发票数据作废 ....................................................................................................................... 46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 47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 49

6.3.5.1登录................................................................................................................................................ 49

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6.3.5.2操作步骤 ........................................................................................................................................ 50

6.3.6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收回 ............................................................................................... 50

6.3.6.1登录................................................................................................................................................ 50 6.3.6.2操作步骤 ........................................................................................................................................ 50

6.3.7纳税人集团开票的普通开票员权限控制 ........................................................................... 51

6.3.7.1登录................................................................................................................................................ 51 6.3.7.2操作步骤 ........................................................................................................................................ 51

6.4查询统计 ...................................................................................................................................... 52 6.4.1用户库存查询 ....................................................................................................................... 52 6.4.2 发票开具明细查询 .............................................................................................................. 54 6.5报表管理 ...................................................................................................................................... 56 6.5.1领用存月报查询打印 ........................................................................................................... 56

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1.系统概述

陕西地税网络在线发票系统是集纳税人发票开具、用户权限管理、客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发票信息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税控管理平台。该系统突出了实时在线功能,强化了发票数据管理与票面信息防伪处理,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有效监控。为各税务主管人员提供对其所辖企业开票信息核定的各项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以及所有发票项目信息的查询统计,旧票验销、剪销等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真伪鉴别等全方位的服务。

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不仅适合建安、房地产等行业,也适合于其它服务业等行业,具备广阔的行业应用拓展空间。

2.运行环境

使用网络在线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电脑设备、接入因特网和针式打印机(建议采用平推式打印机)。以下是对相关的电脑设备的软硬件要求。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CPU 700MHZ或以上

·硬盘 10G或以上 ·内存 128M或以上

·显示卡支持增强色16位或以上 ·网卡 10M或10M/100M自适应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WIN2000/WIN2003/XP ·分辨率为1024×768 ·IE6.0以上版本

3.系统初始化设置

网络在线开票系统无需安装。但在正式使用系统前,必须对计算机进行以下设置。

3.1 IE浏览器设置

(1)首先启动IE浏览器,打开『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1所示)。

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1 (2)打开Internet选项对话框,选择『安全』选项卡(如图2)。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站点】,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输入http://zxfp.xads.gov.cn,再把『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前面复选框的√去掉,然后点【添加】,再点【确定】(如图3所示)。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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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3)在图2的『安全』选项卡对话框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自定义级别】,打开『安全设置』对话框,把所有有关“ActiveX控件”的有“启用”的选项都设为『启用』,然后点击【确定】,返回Internet选项对话框,最后点击【确定】完成IE浏览器设置(如图4所示)。另外,为了提高打开网页的速度和保持当前设置的内容,请每次设置完成以后清理缓存和删除cookies。

图4 3.2打印机设置

打开“控制面板”-“打印机和传真”图标,选择要使用的打印机图标单击鼠标右键,打开打印机首选项菜单(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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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方向和页序选择默认,打开高级菜单如下图(如图6所示)。

图6 根据不同打印机可使用纸张情况设置纸张规格为A3/A4(也可根据发票纸张大小创建自定义纸张)即可。点击确定,保存设置。【若将纸张大小(尺寸)设为A3,则打印方向应设为“纵向”,打印时应将纸发票正向(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一致)送入打印机。若设为A4,则打印方向应设为“横向”,打印时应将发票纸张竖向放入打印机(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垂直)。最后通过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值并使用测试纸张调整发票数据打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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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4.登录开票系统

打开IE浏览器,进入陕西省地方税局官方网站(),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另外,在浏览器地址栏也可输入http://zxfp.xads.gov.cn直接登录网络在线开票系统,如图7所示:

图7 点击网络在线发票管理系统页面,进入登录界面,如图8所示。

图8 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人管理代码、用户名、密码(建议使用软键盘)、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系统通过用户验证后将登录到开票系统主界面(如图9);当输入的登录信息有误时,系统将提示登录错误信息,请重新输入后再点【登录】;点击【重置】,将清空当前输入的登陆信息。

图9 开票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①标题栏(蓝色)、②菜单栏(黄色)、③主窗口(其余部分)。

标题栏主要是显示系统标题及用户标示等信息,另外还可根据上面的功能键【退出】快速的返回到首页和退出系统。

菜单栏是整个开票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所有的功能都是通过菜单栏的选项来实现的。点击管理菜单下菜单模块可以展开及收缩单项菜单。

5.流程简介

5.1业务流程

办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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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自行开票:对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自行开票的企业纳税人,首先带齐企业注册资料(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复印件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的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核准后,由税收管理员登记企业注册信息。

征管鉴定确定使用票种:纳税人经征管鉴定确定领购的票种后,到主管税收管理员处领取《操作手册》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购买发票:企业凭发票领购折到主管税务部门发票领购部门购买发票。

自开发票:对核准自行开票的企业,可在任何一台满足条件(配置符合要求的电脑设备、针式打印机、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运行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等功能的操作。

5.2操作流程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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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6.系统功能介绍

6.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税控开票系统的初始化和功能操作的管理。它的子菜单模块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用户密码修改(如图10所示)。

图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是指对付款方信息登记管理,以便在发票开具时方便调用付款方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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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税别号(或军官证、护照号),减少重复录入。客户关系管理可对客户信息列表中的内容进新增、删除、编辑等操作。如图11所示。

图11 新增:新增加付款方信息内容(如图12所示)。

图12 删除:删除付款方信息;

编辑:对付款方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如图13所示)。

图13 6.1.2用户密码修改

用户密码是指操作员对自己的密码进行修改。

点击『管理菜单』下的【系统管理】菜单,在展开的子菜单中选择【用户密码修改】,打开用户密码修改页面,输入原密码和修改后的新密码;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按钮将保存所修改的信息(如图14所示)。

提示:为了确保系统用户信息的安全性,用户应在开票资格认定后初次登录系统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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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密码进行重新设置。

图14 6.2 项目登记管理

项目登记管理包括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以及项目登记变更三个子菜单。

6.2.1项目登记

项目登记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将其所从事的项目开发的情况进行记录的过程。

!注意:项目登记只针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其它行业无须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

在【菜单管理】——【项目登记管理】菜单选择要进行项目登记的发票类型:【建筑业项目登记】或【不动产项目登记】(如图15所示)。

图15 进入项目登记页面(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的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建筑业项目登记时,通过项目类型下拉菜单,可选择建筑、安装等项目类型(如图

16、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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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建筑业项目登记)

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登记】将保存已填入的登记信息。在登记前点击【清空】将填入的登记信息清空,可重新填写信息。

图17(不动产项目登记)

6.2.2项目登记变更

项目登记变更是对已登记的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如查询、编辑等。

在【项目登记管理】的子菜单选择【项目登记变更】进入项目登记变更初始界面(如图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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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直接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所有已登记的项目,通过点击【下一页】可浏览更多的项目内容;选择或输入项目查询条件,再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根据输入条件查询出对应的已登记项目结果列表(如图19所示)。

图19 ①如需修改项目,可在查询结果列表框中找到需要修改的项目,点击【编辑】进入项目修改页面。在项目修改页面,可以对所有项目进行修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除外);如果此项目发票已经开完,可以在【是否完结】选项选择『已完结』。内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提示『确认修改完毕并保存』(如图2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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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②对已登记的项目(仅限已登记且未开票)可进行删除操作。

对于建筑和销售不动产项目,同一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不能超过建筑项目预算总金额(或:预计销售总金额),如果录入错误,可在项目完结前进行编辑修改;

!注意:完结标志为“已完结”后,不可再进行编辑修改也不可再对该项目进行开票。

6.3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包含发票开具、票面作废重打印、发票数据作废以及红字发票开具的管理。(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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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6.3.1发票开具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建筑安装等业务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选择管理菜单下的【发票管理】—【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进入建筑业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可用的最小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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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2所示)。

!注意:企业需要做过项目登记才能进行发票开具(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图22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22),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23),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24),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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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图24 在发票开具时系统可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将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开票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直接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收款方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收款方名称与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显示;

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为总包人或者分包人;

③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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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带出对应的结算项目,须填写具体结算项目名称,建筑(如土地改建)、安装(如空调安装)、装饰(如房屋装修)、修缮(如绿化、暖气,上下水等)等项目名称。

④填入开票金额(开票金额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单票最大开票金额并且需要大于零),合计金额大小写根据填入的开票金额保存后将自动产生。

⑤根据实际情况输入完税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

⑥工程总造价,与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关联,当前面选择了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后,将根据已登记项目的工程总造价自动生成。

⑦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25所示),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26所示,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27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

图25

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6

图2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2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8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等业务的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不动产发票开具』,进入不动产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同样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9所示)。

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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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置」与建筑业发票开具打印设置相同。

在发票开具时可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名称、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

①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右上角的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输入方式时,可以同时输入多个付款方名称及对应的多个证件号码,并以分隔符分隔(如:、或,);

②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在项目登记里已登记的项目。系统会自动显示项目预算总金额;

③输入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如A栋603房; ④选择面积类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再输入面积数(可录可不录); ⑤输入单价(可录可不录),金额项自动生成(单张发票金额不允许超出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额度,并且必须大于零)后,合计金额大小写将自动产生(可修改);

⑥通过点击下拉框选择款项性质; ⑦输入合同号(必输)。

【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是指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技术贸易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进入通用发票开具界面。此时,系统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并显示在计算机上,纳税人应选择具有相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纸质发票放入打印机准备打印。发票的‘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税号’及‘开票人’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机打票号/查询码/防伪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如图30所示)。

2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0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30),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31),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32),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设为“纵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清空,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将左边距值改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下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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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图32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①输入付款单位(不输则默认个人),也可以通过点击信息。

24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②行业类别必须通过下拉框选择如图33,同时还要选择所对应的项目类别,填写项目内容。

图33 ③纳税人根据发票开具内容在项目栏内输入相应的文字和数字(当消费者需要项目明细时,纳税人可在项目栏中分别输入各业务明细的名称和金额,系统目前最多可提供80个汉字。);

④输入本张发票的总开票金额,大写金额自动生成; ⑤填写备注栏信息,备注栏内容可输可不输。 ⑥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34所示),进入发票预览页(如图35所示),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36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如图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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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图35

2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6

图3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3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8 !注意:

①当开具服务业中的旅店业发票时,行业类别选择服务业,项目则选择旅店业;若选择项目为代理业或者其他服务业时,要选择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39所示。

图39 ②当行业类别选择文化体育业时,同时项目选择文化业时,也要选择有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40所示:

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0 ③当行业类别选择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技术贸易时,请注意备注栏所需填写内容。如图41所示。

图41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是指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物业管理、报关代理业以及国际海运业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图标,如图42所示:

图42 选择保险中介服务图标,系统进入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保险中介服务”)、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43所示:

3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3 在填写和保存发票信息前,需要对打印发票的打印机以及发票的格式进行正确的设置。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43),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44),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45),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4

图45 打印设置完成之后,关闭测试页,在发票开具初始页面,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

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如图46所示:

3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6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操作员输入付款事由、小写付款金额、经手人、电话、地址、备注(选填)等等内容; 选择币种: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美元”,如不选择,系统默认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会根据所选币种进行自动合计变化。

图47 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如图47所示,点击【保存并开票】,系统提示是否确认保存,

3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检查票面信息是否填写正确,核实无误点击【确定】,如图48所示,系统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49所示:

图48

图49 再次检查发票信息,核对无误,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50所示:

3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0 点击【发票打印】按钮,选择已经连接正确的打印机的打印图标,如图51所示:

图51 最后检查发票是否正确打印,点击提示框【关闭】按钮,系统转向操作成功页面,如图52所示 :

3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2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系统进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以及开航日期(为空)。如图53所示:

3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3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2、当填写付款单位时,票面内的付款单位自动生成;

3、输入开户银行名称、帐号、船名/航班、提货单号、开航日期、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等等信息;

4、输入收费内容列表内容:其中包括货物名称、金额(必填);数量与单价属于非必填项目;小写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5、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者美元,默认币种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根据所选币种自动变化。填写备注、工商登记号、复核、制单等内容,如图54所示:

图54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进出口代理,系统进入进出口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进出口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55所示;

3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5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必填项、最大长度50),初始值为“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已经录入的客户;在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输入贸易国别、填写合同号、填写品名、数量、发票号、价格条款,填写外币种类、外币金额和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自动计算;填入代垫费用列表和代理手续费,小写金额自动合计,小写金额为自动合计结算内容中的金额;填写国外发票张数、提单张数、其他票据张数及备注等信息。

3、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按钮,如图56所示:

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6

4、【保存并开票】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操作员点击物业管理图标,系统进入物业管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 “物业管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及开票日期,如图57所示:

3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7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操作员输入收费项目、代收列表内容,其中包括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必填)、其他行(空行)项目名称、填写本项目其他内容的前提条件。收费项目小计、代收项目小计及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3、操作员选择本次收费期的起止时间,如图58所示:

4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8

4、信息填写正确之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操作员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报关代理业,系统进入报关代理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报关代理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收款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票人、开票日期,如图59所示;

4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9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带出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付款方委托书号、付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通关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代垫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小写合计为自动计算;

3、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系统默认为人民币;

4、输入收款方地址电话、收款方银行、帐号以及备注(选填)等等,如图60所示:

4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0

5、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6、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开具设置方法。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海运业,系统进入国际海运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为“国际海运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61所示:

4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1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点击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船名/航班、开户银行、开票日期、选择到离港日期,录入帐号、起运地、装船港、卸船港、目的港、地址、营业执照号、经手人、复核、制单及电话等等信息;

3、输入费用明细列表(包括提单号、费用明细、数量、费率、金额、备注(综合备注,与左侧明细表分行无关),合计金额小写自动计算;

4、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不选择默认人民币,联动变化小写合计符号;

5、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如图62所示:

4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2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2红字发票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票(241规格)》开具后,税款已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如发生收款方将款项退回付款方,收款方须向付款方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发票冲销。

以开具建筑业红字发票为例,依次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进入建筑业红字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将按照顺序自动获取发票号码及发票代码等信息(如图63所示)。

4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3 输入要开红字发票的发票号码以及发票代码(需冲销的原发票号及发票代码),输入完成后点击【查询】。如果你输的发票号码及发票号码无误,系统将自动按照顺序的获取需开具的红字发票号码,原发票信息将自动填入红字发票内,并且金额自动变为负数。录入冲销原因后,确认无误进行数据保存。

【打印设置】、【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考『建筑业发票开具』。销售不动产红票开具操作方法参照建筑业开票。

6.3.3发票数据作废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在【发票管理】—【发票数据作废】—『发票数据作废』,进入发票作废界面(如图64所示)。

4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4 输入要作废发票号码并查询。如果输入信息无误,系统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包括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以及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开票人等信息。检查发票内容,输入作废原因,确实要将此张发票作废点击【作废】按钮,成功后系统会给予成功提示(如图65所示)。

注意:跨月不可作废。

图65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票面作废重打印是指《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开具后,由于打印设备等原因发票没有正常打印,需重新打印发票的过程。

点击【发票管理】—【票面作废重打印】-【建筑业发票】菜单项进入操作界面,(如图66所示)。

4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6 建筑业发票重打印界面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框输入要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 所有条件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侧的【查询】按钮。如果你输入的条件无误,系统将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如图67所示)。

!注意:

①重打印的发票凡是已经进行过发票开具,作废、验销、剪销处理的发票不能重新打印。

②重打印原因必须填写。如图68所示。

③重打印原因只显示在计算机上,纸质发票不打印。 【打印设置】,【保存】以及【开票】可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销售不动产发票重打印和通用发票重打印操作步骤参照建筑业发票重打印。

4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7

图68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集团开票指纳税人有多个开票人员同时进行发票开具的业务。纳税人进行集团开票前,应确定一名开票人为本单位的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超级管理员,并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将所有开票人基本信息录入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后方可使用。 6.3.5.1登录

纳税人超级管理员登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2篇

省长:赵正永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

第四章 招考公告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章 笔试

第七章 面试

第八章 体检与考察

第九章 公示与审批

第十章 特殊职位招考

第十一章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二章 考试录用保障与管理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提高考试录用公务员科学化水平,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资格复审与面试;

(六)体检与考察;

(七)公示;

(八)审批。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省设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贯彻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提请制定本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制度;

(三)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以下各级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

(五)承办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六)对在考试录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用人单位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职位条件设置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每年至少一次。

考试录用公务员采取按职位招考,以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少数紧缺或者急需专业的职位,可以按专业集中进行招考。

第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满编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亟须录用公务员的,用人单位应当专门报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其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职位职责要求,按照优化人员结构、实际工作需要和适量补充的原则,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职位名称、数额和报考条件等。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提出本级录用计划。

县(市、区)、设区的市录用计划逐级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垂直管理系统的录用计划,逐级上报汇总后,由其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录用计划数额应当经同级编制管理机构审核。编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履行职责需要,科学、合理、合法审核用人单位的录用计划数额。

第十二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录用公务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量、编制限额和拟录用人数;

(二)招考职位的名称、类别、职责、计划数量,以及职位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考职位条件的设置,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职能、层级和职位职责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公平原则。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户籍、地域、学历等限制,禁止性别歧视。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目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依照专业目录设置招考职位专业条件。

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设定具体专业,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的专业要求不得过细。

用人单位对招考范围、招考方式、报考职位条件等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定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报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招考公告

第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公务员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职位、计划录用人数;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报考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招考方法、程序,笔试开考比例及面试比例等;

(五)笔试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及其成绩权重比例;

(六)笔试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应当告知报考者的事项。

招考公告应当明确咨询方式,方便报考者咨询。

第十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起始之日7日前,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并在省主要新闻媒体发布招考消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及时转载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发布后,公告内容不得变更。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品行良好;

(五)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

(二)、

(七)项所列条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报考者除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应当同时具备招考公告所列的职位条件。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考试纪律,在限制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四)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方式报名,全面、真实、准确提交报名信息。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名期间至少公布2次招考职位报名人数。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审查报考者报名信息,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其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六章 笔试

第二十二条 笔试公共科目执行国家规定。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考职位的需要,可以设置专业科目笔试。

第二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确定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内容,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随招考公告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考试大纲以及有关要求,组织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命题、制卷。

第二十五条 招考职位的笔试开考比例,按确认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不低于三比一的比例确定。低于三比一时,应当相应缩减或者取消招考计划。

第二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的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相关考试机构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阅卷。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笔试成绩查询平台,为应考者查询成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必要时,可以分层级、类别、地域划定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八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专业科目考试,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面试

第二十九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面试规程,明确面试测评项目、方法和程序等。

面试组织单位和面试参与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面试规程。

第三十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公共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照招考职位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依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第三十一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前,组织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对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面试人员。

资格复审后形成的面试人员缺额,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递补。

需要调剂面试资格人员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的面试起始之日7日前发布调剂公告。

面试资格复审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资格复审,视为放弃面试。

第三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面试起始之日5日前,向社会公告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和面试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依据面试规程制定面试方案。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垂直管理系统的面试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面试过程向社会公开,允许媒体和一定数量的社会人士旁听。旁听人员应当遵守面试考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不同层级、部门、地域的7名以上单数面试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第三十五条 建立面试考官选派、交流制度。每个面试考官小组应当有半数以上的面试考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交流。

第三十六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命制面试试题。

面试考官应当客观公正地独立评分,不以讨论的方式确定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时当场告知面试者,并由其签字确认。

第八章 体检与考察

第三十七 条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方案,按照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次序等额确定体检或者考察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总成绩高者为体检或者考察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体检或者考察人员。

第三十八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体检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体检组织者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对象。

体检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应当在体检之日2日前,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体检。暂缓体检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体检障碍消除后10日内,体检对象应当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体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体检。

体检对象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第三十九条 体检对象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以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

必要时,省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原则上在原医疗机构进行,也可以另行指定医疗机构。另行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等级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复检应当有体检组织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复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复检对象复检结论。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四十条 省属单位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设区的市以下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由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形成考察意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有关职位对考察另有要求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第九章 公示与审批

第四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用人单位报送的考察合格人员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考职位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四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示没有问题或者所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暂缓录用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省垂直管理系统的省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到手续。

新录用人员填写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用人单位审核,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用人单位应当将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为新录用公务员办理增人增资、户籍迁转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从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报到起始之日起计算。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分别组织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和业务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适宜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录用。取消录用的,应当书面告知被取消录用人员。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 特殊职位招考

第四十六条 下列职位,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

(一)职位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技能水平的;

(三)职位所在地域、所需专业特殊等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需要按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的。

第四十七条 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应当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考试录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有关单位需要按照特殊职位公务员招考的,应当专门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录用计划。

第四十九条 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可以采用特殊招考方式、方法,简化招考程序,调整笔试开考比例、成绩权重比例等。

第五十条 民族乡(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公务员时,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可以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的职位。

第十一章 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抽调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并协调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录用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准确地做好考试录用各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务员考试录用命题专家队伍,与命题专家签定保密责任书,对命题专家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命题专家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业务培训,并承担相关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十三条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建立面试考官队伍,对面试考官队伍实行动态管理。

面试考官应当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业务培训,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考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试题管理、资格审查、监考、计时记分等工作。

第十二章 考试录用保障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六条 报考人员的缴费与缴费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免缴考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录用公务员考试标准化笔试、面试考场建设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五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录用公务员考试环境管理工作:

(一)教育部门协助解决学历认定中的相关问题,为考试场所及相关考试资源安排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考场和考点周边治安、交通秩序,协助甄别考生身份证,实施必要的网络监控,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出售考试试题等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考场和考点的无线电信号监测,为考试安全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卫生部门负责考场、考点传染病防控,协调做好患病考生医疗救治工作;

(五)工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非法培训广告、出版物等查处;

(六)供电单位保障考场和考点用电。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不得编印录用公务员考试教材,不得向报考人员推销考试参考书,不得举办任何相关考试培训班。

任何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公务员主管部门、命题专家”等之名进行培训宣传,误导报考者。

任何出版机构不得借“陕西省录用公务员考试”之名出版相关培训教材、资料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六十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录用纪律。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不得参与涉及录用公务员考试的社会培训活动,不得出版有关录用公务员考试辅导材料和书籍。

第六十一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当对面试过程摄像录音。对面试过程有争议时,可以查看摄像录音资料。摄像录音资料保存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视情节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条件进行录用的;

(二)不按规定的职位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三)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的;

(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录用决定或者不及时办理录用手续的;

(六)扰乱考试录用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六条 从事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试录用秘密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考试录用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作弊的;

(四)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考试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七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参与录用公务员考试社会培训活动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受委托承担录用公务员考试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理,并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组织考试的;

(二)发生考试事故的;

(三)其他影响考试安全等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对报考者提供虚假、无效材料,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以及违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当次考试或者录用资格,五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报考者对取消其考试资格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陈述和申辩。

新录用人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十一条 涉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必须出庭应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或者直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公务员,参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3篇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适应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418名。其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3030名(包括人民警察1258名,选调生228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8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5年3月29日至1993年3月29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职位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1年应届(含2010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全省以硕士研究生学历为起点的职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报考西安市人民警察的法医学、日语、阿拉伯语等职位。

(三)报考的资格条件

1.报考者除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第

2、6项所列条件等,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

2.报考省、设区的市两级职位,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之后,在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服役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2011年7月31日。基层工作经历,可以累计计算。2年基层工作经历应满24个月。

报考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或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毕业证之前的见习、实习等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具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在职人员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与原工作单位劳动(服务)合同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各级、各类学历、学位证书,均需在资格审查和面试资格复审中核验。核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31日。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2.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1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用人部门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和《陕西省2011年招考乡镇长助理、法官助理选调生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考生进入陕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网址:http://或wsbm.sxrsks.cn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1年3月30日0:00至2011年4月3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所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各招考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0:00至2011年4月5日18:00。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名报考者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4月5日18:00。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以减免考务费用。需要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4月5日18时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提供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号,电话:029-87447652)审核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也可就近到报考职位所在市的人事考试机构提出费用减免申请,经审核后汇总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办理减免考务费用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在4月21日至4月23日24:00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1年4月 7日上午9:00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1年4月7日上午9:00至4月7日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100元。

(六)特别提醒事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3月31日和4月2日两次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根据往年报名期间每天上网流量统计,报名最后一天网络访问量剧增,出现过导致网络拥堵甚至瘫痪的情形。请报考人员合理安排报名时间,客观理智选择职位,及时注册报名,尽量不要集中在最后一天报名,以免因无法登陆网站,失去报名机会或资格审查未通过时无法改报。

另外,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4月2日23:00至4月3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进行报名数据备份和集中审核。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全省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设臵考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省级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参加考试;其他考生在报考职位所在的市区参加考试。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考场。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具体地点参加考试。监考人员依据报考者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座次表,核验报考者身份,实施监考。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将于2011年5月21日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有关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部门实施。专业科目考试在笔试后、面试前进行,考试地点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工作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省、市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确定面试人选

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根据《职位表》确定的录用计划人数,按照1:3的比例(除开考比例不足1:3的职位),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在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面试前,须对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已确定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报名登记表等要求的材料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部门同意后,可以在体检或考察时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省级机关的人员由省级部门组织复审;报考选调生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组织资格复审;报考省级垂直管理系统的,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组织资格复审;报考各市区职位的由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资格复审。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由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按报考本职位的考生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出现需要隔人递补情形时,资格审查机关应先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报告备案,再行递补。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在网上另行通知。

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组织进行体能测试。在国家未正式出台新的体能测试标准前,分别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或《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实施体能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凡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2、组织面试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区的面试。省级部门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组织。选调生的面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负责组织。省垂直管理系统面试的组织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主管厅、局具体实施。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原件和面试资格复审合格证明。

面试成绩应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结束后次日,将全部考生面试成绩上网公布。

(四)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成绩1(无专业科目)=(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4+面试成绩/2

综合成绩2(有专业科目)=(申论成绩+行政能力测验)/5+专业科目成绩/10+面试成绩/2

各科目成绩实行百分制。每科成绩和综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进入体检人员确定后,如出现招录职位空缺或不足的情形,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同意可在参加面试人员相同或相近职位中进行一次调剂,调剂办法另行制定。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按照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出现综合成绩末位并列的,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招录职位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招录职位面试人员多于招录职位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2)招录职位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录职位数的,考生的面试成绩不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取消或缩减该职位招录计划。

体检由省、市区按分工组织。省委组织部选调生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青干处具体组织实施。参加体检考生到定点医院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1]82》号)进行体检。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意见并签名,体检医院加盖公章。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体检结论告知体检考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除此之外,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义,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安排复检。必要时,省、设区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参加体检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体检的,应当在体检之日2日前,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缓体检。暂缓体检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体检障碍消除后10日内,体检对象应当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体检申请,体检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安排体检。

参加体检考生不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为放弃体检。

体检费按医院体检收费标准,由参加体检的考生缴纳。除报名笔试考务费和体检费外,考生不再缴其他费用。

考察工作由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察着重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本人信息是否真实有效,考察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考察要实事求是,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结果必须全面、客观、公正。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形成的缺额,按照招考职位从参加面试的报考者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考察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考生,如经查实,取消录用资格。

六、录用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制发录取结果的通知。全省统一印制录取通知书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录用通知书载有考生报考时提交的照片。省、市区按分工负责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办理录用手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考生一经录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到上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从新录用公务员到招考单位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七、纪律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各招考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报考人员如果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将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附件:

1.《陕西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详见本公告后附党群系统职位表、行政系统职位表)

2.《陕西省2011年招考乡镇长助理、法官助理选调生职位表》

3.《陕西省2011年统一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4、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专业指导目录(试行)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务员局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4篇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颁布时间:2006-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

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

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

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

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

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

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

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

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

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

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

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

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房屋租赁管理系统,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权属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资、联营(包括承包经营)等经营,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柜台使用权的;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改变旅馆业使用性质,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非旅馆业经营使用的。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有争议的;

(四_)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共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及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及时检查、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怠于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四条 出租人逾期不提供房屋、合同期内擅自提高租金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履行或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赔偿。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五)利用住宅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污染物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六)拖欠房屋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转租合同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入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当在出售前三十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注销等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其它的合法有效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六)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二)原租赁合同;

(三)转租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租赁期限;

(四)转租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约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时,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一要求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申请补领。

第二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得伪造与涂改。

第三十一条 房产中介机构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本机构房屋租赁成交情况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实行业务记录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实行业务记录制度,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坐落、租赁甩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款和房屋租赁手续费。

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以定期公布的市场租金信息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设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公场所,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第三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入口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未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范文第6篇

副局长彭金玲唐子敢

2009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安全保卫科、物业管理科、后勤事务科、产业发展科6个职能科室,在编在岗干部职工18人。

一、机关服务。

1、强化服务意识。围绕“夯实服务基础、创新服务方式、延伸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准、创造服务价值”的思路,坚持把服务工作大局和服务机关干部职工作为行动指南,把每一位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当作首要理念,通过开展“优质服务零差错、安全防范零隐患、后勤保障零搁置、接待群众零距离、争先创优零起点、团队成员零隔阂”活动,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不断加强,进门笑脸相迎、热情引导,“ 您有需要我们就有服务”,经常能看到服务人员扶老携幼、热心助人的感人场景。领导房间安排节日和生日鲜花祝福,定期征集领导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年服务满意率达100%,其他服务满意保持在98%以上,全年开展上门延伸服务150多次。在后勤团队的共同努力下,行政中心保持“全国物业示范大厦”的最高荣誉。先后有江西、安徽、上海、广州和省内的20多个地级市到该局学习观摩。

2、提高服务水准。后勤服务工作事无巨细,需要后勤人日复一日,严密、认真、扎实、不厌其烦、锲而不舍的工作精神,每天机关下班后要完成对1100多间办公室的检查和保洁,

每天上班之前要对所有设备调试和检查到位,每年的运转记录资料足有10多公斤之重。全年承担会务765场次,处理维修2150次,处理工程问题820个,分送报刊信件84万件,机关设施完好率达100%,维修满意率达98%。中央空调、电梯、强电、弱电、给排水系统、消防、停车场、安全预警系统在持续高负荷运转五年的情况下,保障正常的运行。二级服务机构医疗、超市、食堂、洗车场、园林等服务水平也在逐步得到提高。

3、创造优雅办公环境。机关保洁工作基本做到一丝不苟、一尘不染,园林养护做到精细、到位,节会期间组织机关的氛围装饰,有效规范机关的广告、宣传、标识以及银行MAT柜、广电媒体、移动、电信通讯设施,整治乱搭乱建、私自改造和噪音污染,创建“省卫生文明单位”和“省园林式单位”。

4、开展节能降耗。机关事务局机关节能工作,严格按照《节能降耗管理工作规范》,坚持依靠细致有效的管理,一丝不苟的精神和长期不懈的努力,关好每一次灯,节约每一滴水,在连续4年每年节能降耗15%的基础上,继续完成节能目标,维修支出比上年下降35%。机关的国有资产、公共设施管理完好率达100%。物业管理规范,使用、维护、保养、保管、登记严格到位。进一步整合公共会议室、调剂办公用房50多间。

二、安全保卫。行政中心是一座没有围墙的开放式办公群楼,外环线长3200米,主要入口26处,保卫任务十分艰巨,该局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人防、物防相

结合,坚持24小时严防死守,启动应急预案20多个,出动巡逻2500多次,登记检查5670人次,检查包裹1876人次,协助处置集体上访67批2300多人次,制止非法打横幅、发状纸、喊口号、堵大门和静坐领导办公室、在行政中心搭棚寄居等事件150多起,处置打架、抢食堂饭菜、冲击领导办公室等重大维稳事件11起,纠正车辆违章400多起,调处交通事故12起,晚间检查未关门、关电760次,组织消防检查12次,纠正私拉乱接7起,切实保障机关的安全有序,杜绝盗窃、治安和消防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堂、医务室、商场的食品卫生和医疗安全,内保工作连续四年荣立长沙市集体“三等功”。全年新安装摄像头127个,购置巡逻车2台,配备应急电源,组建和培训应急分队和五个专业小组,进一步增强机关应急保障。

三、科学管理。量化绩效考核,工作实行周安排、日督查、月考核,推行1日4次的上下班指纹考勤制度,实现每天的岗位纪律抽查和每月的工作绩效评分,并与奖金福利挂勾,坚持制度管理、民主监督和人文关怀,倡导和坚持自我学习、组织培训、持续改进的良好风尚,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干事氛围浓厚,工作作风、服务理念、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明显提升。后勤工作被评为“长沙市先进单位”,并被评为“长沙市优秀法人单位”,并再次被市委、市政府授予绩效考核“红旗单位”。

四、重大活动服务。认真做好人大政协两会和经济工作

会议等重大活动的后勤保障、会务服务工作,积极参加花炮节、佛文化节、一中80周年校庆等重大活动的后勤服务,精心组织11次升旗仪式,组织花炮礼品的采购、分送。参加全市重要接待活动30多次,参加讲解、导游和志愿者250人次,参加重要活动的保卫任务200多人次,礼仪服务105人次。承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中心工作用房、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全民健身周”系列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工会活动。(穆梦盈)

【后勤保障工作会议】 2009年8月1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唐建新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行政中心后勤保障工作办公会议,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刘旭出席会议。会议听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安全保障、公共机构节能、食堂等方面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充分肯定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一是机关食堂解困问题,要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友谊宾馆共同协商,拿出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二是同意将行政中心电子防控系统纳入“平安浏阳”治安电子防控系统建设范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购买2台电动巡逻车,购置1台500KW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完善行政中心的物防功能,组建一支反应快捷、处置有力的小型应急分队,增强行政中心的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明确由工业经济局承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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