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

2023-10-04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1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蓬天信息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目录

1.系统概述 ............................................................................................................................................... 3 2.运行环境 ............................................................................................................................................... 3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 3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 3 3.系统初始化设置 ................................................................................................................................... 3 3.1 IE浏览器设置 ............................................................................................................................... 3 3.2打印机设置 .................................................................................................................................... 5 4.登录开票系统 ....................................................................................................................................... 7 5.流程简介 ............................................................................................................................................... 8 5.1业务流程 ........................................................................................................................................ 8 5.2操作流程 ........................................................................................................................................ 9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 9 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10 6.系统功能介绍 ..................................................................................................................................... 10 6.1系统管理 ...................................................................................................................................... 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 10 6.1.2用户密码修改 ....................................................................................................................... 11 6.2 项目登记管理 ............................................................................................................................. 12 6.2.1项目登记 ............................................................................................................................... 12 6.2.2项目登记变更 ....................................................................................................................... 13 6.3发票管理 ...................................................................................................................................... 15 6.3.1发票开具 ............................................................................................................................... 16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 16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16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 21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22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 30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 36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 37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 39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 41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 43

6.3.2红字发票开具 ....................................................................................................................... 45 6.3.3发票数据作废 ....................................................................................................................... 46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 47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 49

6.3.5.1登录................................................................................................................................................ 49

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6.3.5.2操作步骤 ........................................................................................................................................ 50

6.3.6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收回 ............................................................................................... 50

6.3.6.1登录................................................................................................................................................ 50 6.3.6.2操作步骤 ........................................................................................................................................ 50

6.3.7纳税人集团开票的普通开票员权限控制 ........................................................................... 51

6.3.7.1登录................................................................................................................................................ 51 6.3.7.2操作步骤 ........................................................................................................................................ 51

6.4查询统计 ...................................................................................................................................... 52 6.4.1用户库存查询 ....................................................................................................................... 52 6.4.2 发票开具明细查询 .............................................................................................................. 54 6.5报表管理 ...................................................................................................................................... 56 6.5.1领用存月报查询打印 ........................................................................................................... 56

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1.系统概述

陕西地税网络在线发票系统是集纳税人发票开具、用户权限管理、客户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发票信息监控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税控管理平台。该系统突出了实时在线功能,强化了发票数据管理与票面信息防伪处理,以提高对重点行业的有效监控。为各税务主管人员提供对其所辖企业开票信息核定的各项功能,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开具以及所有发票项目信息的查询统计,旧票验销、剪销等功能,为消费者提供发票真伪鉴别等全方位的服务。

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不仅适合建安、房地产等行业,也适合于其它服务业等行业,具备广阔的行业应用拓展空间。

2.运行环境

使用网络在线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电脑设备、接入因特网和针式打印机(建议采用平推式打印机)。以下是对相关的电脑设备的软硬件要求。

2.1计算机硬件要求

·CPU 700MHZ或以上

·硬盘 10G或以上 ·内存 128M或以上

·显示卡支持增强色16位或以上 ·网卡 10M或10M/100M自适应

2.2计算机软件要求

·操作系统WIN2000/WIN2003/XP ·分辨率为1024×768 ·IE6.0以上版本

3.系统初始化设置

网络在线开票系统无需安装。但在正式使用系统前,必须对计算机进行以下设置。

3.1 IE浏览器设置

(1)首先启动IE浏览器,打开『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1所示)。

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1 (2)打开Internet选项对话框,选择『安全』选项卡(如图2)。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站点】,在『将该网站添加到区域中』输入http://zxfp.xads.gov.cn,再把『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验证(https://)(S) 』前面复选框的√去掉,然后点【添加】,再点【确定】(如图3所示)。

图2

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 (3)在图2的『安全』选项卡对话框中选择『受信任的站点』,然后点击【自定义级别】,打开『安全设置』对话框,把所有有关“ActiveX控件”的有“启用”的选项都设为『启用』,然后点击【确定】,返回Internet选项对话框,最后点击【确定】完成IE浏览器设置(如图4所示)。另外,为了提高打开网页的速度和保持当前设置的内容,请每次设置完成以后清理缓存和删除cookies。

图4 3.2打印机设置

打开“控制面板”-“打印机和传真”图标,选择要使用的打印机图标单击鼠标右键,打开打印机首选项菜单(如图5所示)。

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 方向和页序选择默认,打开高级菜单如下图(如图6所示)。

图6 根据不同打印机可使用纸张情况设置纸张规格为A3/A4(也可根据发票纸张大小创建自定义纸张)即可。点击确定,保存设置。【若将纸张大小(尺寸)设为A3,则打印方向应设为“纵向”,打印时应将纸发票正向(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一致)送入打印机。若设为A4,则打印方向应设为“横向”,打印时应将发票纸张竖向放入打印机(链式纸孔与进纸方向垂直)。最后通过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左、右值并使用测试纸张调整发票数据打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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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4.登录开票系统

打开IE浏览器,进入陕西省地方税局官方网站(),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另外,在浏览器地址栏也可输入http://zxfp.xads.gov.cn直接登录网络在线开票系统,如图7所示:

图7 点击网络在线发票管理系统页面,进入登录界面,如图8所示。

图8 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人管理代码、用户名、密码(建议使用软键盘)、验证码,然后点击【登录】,系统通过用户验证后将登录到开票系统主界面(如图9);当输入的登录信息有误时,系统将提示登录错误信息,请重新输入后再点【登录】;点击【重置】,将清空当前输入的登陆信息。

图9 开票系统的主界面主要由三大模块组成:①标题栏(蓝色)、②菜单栏(黄色)、③主窗口(其余部分)。

标题栏主要是显示系统标题及用户标示等信息,另外还可根据上面的功能键【退出】快速的返回到首页和退出系统。

菜单栏是整个开票系统的主要功能模块,所有的功能都是通过菜单栏的选项来实现的。点击管理菜单下菜单模块可以展开及收缩单项菜单。

5.流程简介

5.1业务流程

办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的业务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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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自行开票:对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自行开票的企业纳税人,首先带齐企业注册资料(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法人身份复印件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属的税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核准后,由税收管理员登记企业注册信息。

征管鉴定确定使用票种:纳税人经征管鉴定确定领购的票种后,到主管税收管理员处领取《操作手册》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购买发票:企业凭发票领购折到主管税务部门发票领购部门购买发票。

自开发票:对核准自行开票的企业,可在任何一台满足条件(配置符合要求的电脑设备、针式打印机、连接互联网)的电脑运行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等功能的操作。

5.2操作流程

5.2.1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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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和(241规格)》开具流程

6.系统功能介绍

6.1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是对税控开票系统的初始化和功能操作的管理。它的子菜单模块包括:客户关系管理、用户密码修改(如图10所示)。

图10 6.1.1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关系管理是指对付款方信息登记管理,以便在发票开具时方便调用付款方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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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税别号(或军官证、护照号),减少重复录入。客户关系管理可对客户信息列表中的内容进新增、删除、编辑等操作。如图11所示。

图11 新增:新增加付款方信息内容(如图12所示)。

图12 删除:删除付款方信息;

编辑:对付款方信息进行编辑修改(如图13所示)。

图13 6.1.2用户密码修改

用户密码是指操作员对自己的密码进行修改。

点击『管理菜单』下的【系统管理】菜单,在展开的子菜单中选择【用户密码修改】,打开用户密码修改页面,输入原密码和修改后的新密码;修改完成后,点击【修改】按钮将保存所修改的信息(如图14所示)。

提示:为了确保系统用户信息的安全性,用户应在开票资格认定后初次登录系统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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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密码进行重新设置。

图14 6.2 项目登记管理

项目登记管理包括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以及项目登记变更三个子菜单。

6.2.1项目登记

项目登记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业的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前将其所从事的项目开发的情况进行记录的过程。

!注意:项目登记只针对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其它行业无须进行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

在【菜单管理】——【项目登记管理】菜单选择要进行项目登记的发票类型:【建筑业项目登记】或【不动产项目登记】(如图15所示)。

图15 进入项目登记页面(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填写项目登记的信息时,输入框左侧为红色边的为必填项;建筑业项目登记时,通过项目类型下拉菜单,可选择建筑、安装等项目类型(如图

16、图1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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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建筑业项目登记)

登记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登记】将保存已填入的登记信息。在登记前点击【清空】将填入的登记信息清空,可重新填写信息。

图17(不动产项目登记)

6.2.2项目登记变更

项目登记变更是对已登记的项目信息进行管理,如查询、编辑等。

在【项目登记管理】的子菜单选择【项目登记变更】进入项目登记变更初始界面(如图1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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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直接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所有已登记的项目,通过点击【下一页】可浏览更多的项目内容;选择或输入项目查询条件,再点击【查询】,列表将显示根据输入条件查询出对应的已登记项目结果列表(如图19所示)。

图19 ①如需修改项目,可在查询结果列表框中找到需要修改的项目,点击【编辑】进入项目修改页面。在项目修改页面,可以对所有项目进行修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除外);如果此项目发票已经开完,可以在【是否完结】选项选择『已完结』。内容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将提示『确认修改完毕并保存』(如图2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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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②对已登记的项目(仅限已登记且未开票)可进行删除操作。

对于建筑和销售不动产项目,同一项目累计开票金额不能超过建筑项目预算总金额(或:预计销售总金额),如果录入错误,可在项目完结前进行编辑修改;

!注意:完结标志为“已完结”后,不可再进行编辑修改也不可再对该项目进行开票。

6.3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包含发票开具、票面作废重打印、发票数据作废以及红字发票开具的管理。(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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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6.3.1发票开具

6.3.1.1发票开具操作流程

6.3.1.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建筑安装等业务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选择管理菜单下的【发票管理】—【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进入建筑业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可用的最小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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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2所示)。

!注意:企业需要做过项目登记才能进行发票开具(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

图22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22),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23),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24),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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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图24 在发票开具时系统可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将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开票的具体步骤如下: ①直接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收款方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收款方名称与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显示;

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为总包人或者分包人;

③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已登记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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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带出对应的结算项目,须填写具体结算项目名称,建筑(如土地改建)、安装(如空调安装)、装饰(如房屋装修)、修缮(如绿化、暖气,上下水等)等项目名称。

④填入开票金额(开票金额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单票最大开票金额并且需要大于零),合计金额大小写根据填入的开票金额保存后将自动产生。

⑤根据实际情况输入完税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

⑥工程总造价,与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关联,当前面选择了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后,将根据已登记项目的工程总造价自动生成。

⑦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25所示),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26所示,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27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

图25

1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6

图2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2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28 6.3.1.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的开具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是从事房地产行业等业务的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票据。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不动产发票开具』,进入不动产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同样自动带出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如图29所示)。

图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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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设置」与建筑业发票开具打印设置相同。

在发票开具时可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方名称、收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纳税人识别号;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

①输入付款方名称及付款方的身份证号/组织机构码/证纳税人识别号,也可以通过点击右上角的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选择输入方式时,可以同时输入多个付款方名称及对应的多个证件号码,并以分隔符分隔(如:、或,);

②工程项目名称及工程项目编号可通过点击右上角的

按钮选择在项目登记里已登记的项目。系统会自动显示项目预算总金额;

③输入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如A栋603房; ④选择面积类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再输入面积数(可录可不录); ⑤输入单价(可录可不录),金额项自动生成(单张发票金额不允许超出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额度,并且必须大于零)后,合计金额大小写将自动产生(可修改);

⑥通过点击下拉框选择款项性质; ⑦输入合同号(必输)。

【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6.3.1.4《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是指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技术贸易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进入通用发票开具界面。此时,系统自动从纳税人已经购买的发票中按照发票号码从小到大的顺序自动获取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并显示在计算机上,纳税人应选择具有相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纸质发票放入打印机准备打印。发票的‘开票日期’、‘当前票号’、‘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税号’及‘开票人’等票面信息(不可修改)、机打票号/查询码/防伪码及税控码系统将在保存后自动生成无须手工输入。(如图30所示)。

2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0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30),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31),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32),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设为“纵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清空,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将左边距值改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下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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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图32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的开具:

①输入付款单位(不输则默认个人),也可以通过点击信息。

24

按钮选择已登记的客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②行业类别必须通过下拉框选择如图33,同时还要选择所对应的项目类别,填写项目内容。

图33 ③纳税人根据发票开具内容在项目栏内输入相应的文字和数字(当消费者需要项目明细时,纳税人可在项目栏中分别输入各业务明细的名称和金额,系统目前最多可提供80个汉字。);

④输入本张发票的总开票金额,大写金额自动生成; ⑤填写备注栏信息,备注栏内容可输可不输。 ⑥发票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弹出提示框『保存』后将生成预览页。此时必须打印,否则此发票不能再次打印,请确认『是否保存』后点击【确定】(如图34所示),进入发票预览页(如图35所示),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36所示)。点击【发票打印】可进入选择打印机并打印发票(如图3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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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图35

2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6

图37 !注意:保存发票信息和打印发票时,必须确保你所填写的发票内容无误,并且请确认发票已打印(系统会给出相关提示,如图38所示)。否则只能将此张号码的发票进行数据作废。对于打印机故障等情况则需进行票面作废重打印处理。

2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38 !注意:

①当开具服务业中的旅店业发票时,行业类别选择服务业,项目则选择旅店业;若选择项目为代理业或者其他服务业时,要选择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39所示。

图39 ②当行业类别选择文化体育业时,同时项目选择文化业时,也要选择有第三级联下拉菜单,如图40所示:

2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0 ③当行业类别选择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技术贸易时,请注意备注栏所需填写内容。如图41所示。

图41 6.3.1.5《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的开具

2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241规格)》是指从事保险中介服务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物业管理、报关代理业以及国际海运业等行业使用的税控专用发票。

6.3.1.5.1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图标,如图42所示:

图42 选择保险中介服务图标,系统进入保险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保险中介服务”)、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43所示:

3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3 在填写和保存发票信息前,需要对打印发票的打印机以及发票的格式进行正确的设置。 打印设置:第一次使用发票在线开票系统进行发票开具,须先进行打印设置,即发票位置的设置。在发票开具页面(如图43),点击【打印设置】可进入发票测试页(如图44),在测试页中,【页面设置】是指调整发票纸张位置的设置(建议使用空白纸张进行调试);【测试打印】是指通过打印机打印出发票测试页。首先点击【页面设置】按钮打开『页面设置』对话框(如图45),在页面设置里可设置打印机初始值及打印的位置。纸张「大小」设为A3/A4/自定义大小,纸张「来源」设为“自动选择”,「页眉和页脚」设为“空”,「方向」根据不同纸张设为“纵向”/“横向”(具体参见3.2 打印机设置),「页边距(毫米)」是指打印字体与发票边的距离,通过左、右、上、下调整字体在发票中的位置,如打印位置需向右调整,可增大在「左(L)」框中输入值,若打印位置需向下调整,可增大在「上(T)」框中输入的值。页面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然后在打印机上放一张测试纸,再点击【测试打印】。打印出的测试页与发票比对位置,如位置偏差较大,在打印位置设置里重复上述调整操作至适当位置。不进行此操作点击【关闭】。

设置页边距:为了调整打印位置,设置时,可首先先将页边距上下左右全部设置为0,确定保存。然后再打开页面设置,会发现某些设为0的值会自动恢复到一个默认值。这是打印机默认的最小边距值。先不要改这些值,打印一张测试纸,然后跟发票比较,看位置是否正确。若偏左则将左边距值改大。偏右把左边距调小,偏上将上边距值改大,偏下将上边距值调小。另外可以挪动发票进纸位置。比如说偏右了,将纸往右挪到合适位置,打印就正常了。偏上或偏下,不光可以调整打印上边距,还可以调试打印机进纸深度,譬如打印时偏下,进纸时将纸往出一点即可。

3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4

图45 打印设置完成之后,关闭测试页,在发票开具初始页面,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

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如图46所示:

3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46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操作员输入付款事由、小写付款金额、经手人、电话、地址、备注(选填)等等内容; 选择币种: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美元”,如不选择,系统默认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会根据所选币种进行自动合计变化。

图47 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如图47所示,点击【保存并开票】,系统提示是否确认保存,

3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检查票面信息是否填写正确,核实无误点击【确定】,如图48所示,系统生成发票预览页,如图49所示:

图48

图49 再次检查发票信息,核对无误,点击【开票】按钮,进入【发票打印】页面,如图50所示:

3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0 点击【发票打印】按钮,选择已经连接正确的打印机的打印图标,如图51所示:

图51 最后检查发票是否正确打印,点击提示框【关闭】按钮,系统转向操作成功页面,如图52所示 :

3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2 6.3.1.5.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系统进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以及开航日期(为空)。如图53所示:

3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3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最大长度不超过50位字符):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如果不手工录入,则系统默认付款单位为个人。

2、当填写付款单位时,票面内的付款单位自动生成;

3、输入开户银行名称、帐号、船名/航班、提货单号、开航日期、起运港、卸货港、目的港等等信息;

4、输入收费内容列表内容:其中包括货物名称、金额(必填);数量与单价属于非必填项目;小写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5、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人民币或者美元,默认币种为人民币,小写币种标志根据所选币种自动变化。填写备注、工商登记号、复核、制单等内容,如图54所示:

图54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1.5.3进出口代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进出口代理,系统进入进出口代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进出口代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55所示;

3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5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必填项、最大长度50),初始值为“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已经录入的客户;在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输入贸易国别、填写合同号、填写品名、数量、发票号、价格条款,填写外币种类、外币金额和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自动计算;填入代垫费用列表和代理手续费,小写金额自动合计,小写金额为自动合计结算内容中的金额;填写国外发票张数、提单张数、其他票据张数及备注等信息。

3、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按钮,如图56所示:

3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6

4、【保存并开票】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4物业管理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操作员点击物业管理图标,系统进入物业管理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 “物业管理”)、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及开票日期,如图57所示:

3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7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 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

2、操作员输入收费项目、代收列表内容,其中包括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必填)、其他行(空行)项目名称、填写本项目其他内容的前提条件。收费项目小计、代收项目小计及合计金额自动计算;

3、操作员选择本次收费期的起止时间,如图58所示:

40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8

4、信息填写正确之后,点击【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6.3.1.5.1)操作方法。

5、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设置方法。 6.3.1.5.5报关代理业通用发票

操作员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报关代理业,系统进入报关代理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报关代理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开票单位签章、收款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票人、开票日期,如图59所示;

4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59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带出付款方纳税人识别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操作员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付款方委托书号、付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填写通关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代垫费用列表(项目、金额、小计为自动计算),小写合计为自动计算;

3、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系统默认为人民币;

4、输入收款方地址电话、收款方银行、帐号以及备注(选填)等等,如图60所示:

42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0

5、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6、打印设置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开具设置方法。 6.3.1.5.6国际海运业通用发票

依次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开具】->【通用发票(241规格)】,系统列出六种发票名称,如图42所示,点击国际海运业,系统进入国际海运业通用票开具页面,系统自动带出行业类别为“国际海运业”、所属税务机关名称及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开票单位签章、开票人以及开票日期,如图61所示:

43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1

1、输入付款单位(个人):初始值为“个人”,系统默认为手工录入,可点击按钮选择客户关系模块中录入的客户,选择客户后,也可点击钢笔按钮重新输入付款方名称,此时提示操作员将清空已选择的客户,点击确认后,清空相应内容;

2、输入船名/航班、开户银行、开票日期、选择到离港日期,录入帐号、起运地、装船港、卸船港、目的港、地址、营业执照号、经手人、复核、制单及电话等等信息;

3、输入费用明细列表(包括提单号、费用明细、数量、费率、金额、备注(综合备注,与左侧明细表分行无关),合计金额小写自动计算;

4、通过下拉框选择币种,不选择默认人民币,联动变化小写合计符号;

5、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开票】,如图62所示:

44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2

6、【保存并开票】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正常开具(6.3.1.5.1)操作方法。

7、打印设置操作方法请参照保险中介服务通用发票打印设置方法。

6.3.2红字发票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190规格)》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票(241规格)》开具后,税款已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如发生收款方将款项退回付款方,收款方须向付款方收回原发票并开具红字发票将原发票冲销。

以开具建筑业红字发票为例,依次点击【发票管理】—【红字发票开具】—【建筑业发票】进入建筑业红字发票开具界面,系统将按照顺序自动获取发票号码及发票代码等信息(如图63所示)。

4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3 输入要开红字发票的发票号码以及发票代码(需冲销的原发票号及发票代码),输入完成后点击【查询】。如果你输的发票号码及发票号码无误,系统将自动按照顺序的获取需开具的红字发票号码,原发票信息将自动填入红字发票内,并且金额自动变为负数。录入冲销原因后,确认无误进行数据保存。

【打印设置】、【保存】与【开票】操作请参考『建筑业发票开具』。销售不动产红票开具操作方法参照建筑业开票。

6.3.3发票数据作废

发票作废是指操作员对填开发票信息录入错误的已开具发票进行作废。 在【发票管理】—【发票数据作废】—『发票数据作废』,进入发票作废界面(如图64所示)。

46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4 输入要作废发票号码并查询。如果输入信息无误,系统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包括付款方名称、发票代码以及代码、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开票人等信息。检查发票内容,输入作废原因,确实要将此张发票作废点击【作废】按钮,成功后系统会给予成功提示(如图65所示)。

注意:跨月不可作废。

图65 6.3.4票面作废重打印

票面作废重打印是指《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以及《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开具后,由于打印设备等原因发票没有正常打印,需重新打印发票的过程。

点击【发票管理】—【票面作废重打印】-【建筑业发票】菜单项进入操作界面,(如图66所示)。

47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6 建筑业发票重打印界面

『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框输入要作废发票的“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 所有条件输入完成后点击右侧的【查询】按钮。如果你输入的条件无误,系统将显示此张发票的信息(如图67所示)。

!注意:

①重打印的发票凡是已经进行过发票开具,作废、验销、剪销处理的发票不能重新打印。

②重打印原因必须填写。如图68所示。

③重打印原因只显示在计算机上,纸质发票不打印。 【打印设置】,【保存】以及【开票】可参照建筑业发票开具。

销售不动产发票重打印和通用发票重打印操作步骤参照建筑业发票重打印。

48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业户端)操作手册

图67

图68 6.3.5纳税人集团开票的发票下发

集团开票指纳税人有多个开票人员同时进行发票开具的业务。纳税人进行集团开票前,应确定一名开票人为本单位的网络在线发票系统超级管理员,并由主管税收管理员将所有开票人基本信息录入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后方可使用。 6.3.5.1登录

纳税人超级管理员登陆网络在线发票系统。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第一条

加油(液化气)站是公司为垦区生产服务,为区域经济服务的重要窗口单位,做好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塑造农垦石油人的社会形象、拓展成品油经营领域、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使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促进加油站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加油(液化气)站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油站的资源统一配送,价格统一制定,财务统一核算,外观统一包装,服务统一规范,对外统一宣传。

第三条

加油站为顾客提供全面、全过程、全心全意的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农垦物资石油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合建、租赁等类型的加油(液化气)站。

第二章

服务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

服务要素

第五条

员工上岗时应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左胸前佩戴胸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双手洁净,不留长指甲。男员工及时刮脸和理发,发长不过耳;女员工不浓妆艳抹,不佩戴饰物,过肩长发束于脑后。

24 第六条

员工的仪态大方,神情自然,面带微笑,精神饱满。站立时应挺胸、直腰,不依靠物体,双手背后或自然下垂。

第七条

主动友善招呼顾客,主动了解顾客的需求,认真聆听顾客的要求、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

对待顾客一视同仁,态度谦和,礼貌热情,微笑服务。

第九条

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与顾客发生争执,应冷静地做好解释工作或劝阻顾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十条

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不负责任的、歧视性的、粗俗的语言。要吐字清晰、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工作程序,为客户提供准确、快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

车停稳、熄火后到油枪开启前的作业时间不超过30秒。开票、收款快速、准确、无差错,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

第十三条

加油(液化气)站给顾客提供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加油(气)时,应按顾客要求的数量(或金额)加足,不得短少。若出现顾客投诉,应态度诚恳,热情

25

接待,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在加油(液化气)站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打手机”、“顾客止步”等安全警告标识。

第十六条

设置摩托车专用加油处。

第十七条

发现顾客有危害加油(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应立即礼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必须强行制止。

第二节

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

站长是现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进行巡检。站长若有特殊情况离开,应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九条

站长负责填写加油(液化气)站日志,真实记录加油(液化气)站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由站长指定专人(可兼任)承担安全员工作,安全员上岗时佩戴安全员胸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明确规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未经站长许可,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岗。 在上班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现场服务做到“五个一样”,即生客与熟客一个样,大车与小车一个样,加多与加少一个样,外地与本地一个样,闲时与忙时一个样。

第二十三条

加油(液化气)站的形象标识必须符合公司的统一规定,标识牌应醒目、完好、洁净。

26

第二十四条

站内不得擅自张贴或悬挂与公司品牌无关的标牌、广告。

第二十五条

安全警告标志、油品标牌、服务承诺、价格标牌、监督投诉电话号码等应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坚持班前检查,发现缺损、放置不正等,应及时维修和纠正,保持完好。

第二十六条

现场卫生清扫分为即时清扫、交班清扫和定期清扫。对营业场地、营业厅、加油设备以及周围区域应坚持即时清扫,确保环境清洁,交接班时应对加油(液化气)站进行全面的清扫,对天花板、水沟等区域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定期清扫。

第二十七条

建立卫生责任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第三章

油品管理 第一节

进货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所有油品由公司业务部门统一配置,不得外购,特殊情况请示公司统一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实行预约制,加油站应根据销售情况及库存情况提前一天向公司业务部提出进货预约申请,由业务部统一安排油源、车辆,加油站在油库提货时原则上加油站应有押运员随车押运。运油车辆必须由油库直达加油站,途中不允许拐到别的地方。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必须是运输公司(车队)的油槽车,

27

驾驶员必须穿着静电服方可进入加油站卸油。

第三十一条

加油站在卸油前要做好油品验收的准备工作,检查安全防范措施,备好消防器材。

第三十二条

核对调拨单和随车运输单据,核对油品型号、数量,检查油品质量,确认运油车辆铅封是否齐全。卸油前采用丁字卡尺进行测量。油槽车装完油后和卸油前用丁字卡尺检测油面离罐口的高度,将数字填入随车运单,在规定的损耗范围内的,可直接接卸,超过规定损耗的,应立即报告站长,原车返回。

第三十三条

核对油品与即将卸入的储油罐所装油品是否一致,确认储油罐的空容量。

第三十四条

在卸油过程中,卸油人员和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随时处理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卸油完毕,检查油品是否卸净,整理设备,对储油罐进行投尺量油,确认卸入油品数量,填写计量入库单,记账入账。

第二节

销售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未经公司许可不准赊销油品,不能掺配和销售不合格油品,不准擅自在油品中掺兑任何代用品。 第三十七条

不能缺斤短两,克扣顾客。

第三十八条

不准将溢余油品擅自出售,私分货款。

28

第三十九条

加油站不得为第三方寄放外来油品。 第四十条

不得泄露本企业商业机密。 第四十一条

不准擅自变更销售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双方人员共同抄录加油机数码并计量储油罐存油量,填写油品计量单,发现超过正常盈亏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告站长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清点现金及整理加油凭证,填写加油站交接班统计表,交接班人共同签字,对交现金未开发票的数量补开销售发票(单据)。

第四十四条

将本班所有票据和营业款由报账员送交指定部门或银行。

第四十五条

对商品、设备、物资、工具进行交接。 第四十六条

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站长审核并签字。

第三节

加油操作

第四十七条

迎候。加油员应站在加油岛靠近入口一侧面向车辆进入方向迎接顾客。

第四十八条

引导车辆。当车辆驶向站内时,加油员应迅速判断车辆的油箱位置和欲加油品品种,五指并拢,抬起手臂引导车辆到所需的加油位停泊,在5秒钟内到达车前,做到“车到人到”。

29

第四十九条

开启车门。车停稳后,加油员应主动为司机开启车门。

第五十条

微笑招手。礼貌地向顾客打招呼:“您好,欢迎光临”。如为熟悉的顾客,可以直呼其称呼(如:某老板、某经理、某先生、某师傅等)。

第五十一条

礼貌询问。加油员应提醒司机熄灭发动机及烟火,并请顾客不要使用手机。礼貌地询问顾客所需油品品种及加油数量。

第五十二条

开启油箱。加油员应主动为司机开启油箱,并将油箱旋塞挂在油箱外盖处。如司机自行开启,加油员应表示谢意。

第五十三条

预置。根据顾客需要的加油数量或金额在加油机上预置并确认。如顾客要求加满油箱,则不需要预置。

第五十四条

提枪加油。提枪前须确认油品无误。正确的加油姿势为:一手持加油枪,一手扶住加油胶管,并根据油箱位置采用站立或半蹲的姿势加油。拉动枪时,应注意松开盘管,以免扭断胶管或拉长到极限。加油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油箱口,防止油品外溢。 第五十五条

收枪复位。加油完毕,应请顾客再次确认加油数量。收枪时应注意滴净油枪余油,枪口向上,轻轻放回原处。收枪后应主动替司机拧紧油箱盖,上锁关好外盖。如不能肯定是否已盖好,应提醒司机检查。

30

第五十六条

提示付款。代客付款或加油员自行收款,应“唱收唱付”,并礼貌地将找零轻轻放在顾客手中。

第五十七条

送行。顾客付完货款后,加油员应礼貌地与顾客道别。

第五十八条

清洁。如果没有下一个顾客,则按要求盘好加油枪胶管,清理场地,等候下一位顾客的到来。

第五十九条

杜绝以下违规操作: ⑴把加油枪交给顾客操作; ⑵将加油枪对准顾客;

⑶向塑料、木制器皿直接加注汽油; ⑷车辆未熄火加油;

⑸给存在明显事故隐患的车辆加油; ⑹加油站上空电闪雷鸣时加油; ⑺洒冒油品未擦拭干净,继续加油; ⑻用加油枪敲打油箱口。

第六十条

加油过程中如出现加错油等特殊情况,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⑴加油员发现加错油品时,应立即停止加油,向顾客说明原因并赔礼道歉,同时向站长报告。

⑵站长征求顾客同意后抽出混合油品,清洗油箱,加入合格油品。

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赔偿顾客经济损失。

31

⑷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⑸根据员工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上报公司可以给予责令改进、警告、严重警告、辞退四种处分。在处分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处一定的罚金。

第六十一条

认真填报营业日报表,根据加油站交接班统计表填制加油站油品销售日报表,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节

库存

第六十二条

加油(液化气)站库存商品盘点每月进行一次,盘点时间要与财务、业务商品帐截止时间相一致。

第六十三条

要及时填制商品月盘点报表,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每月27日前以文字材料报送到公司财务部、加油站管理部。

第六十三条

盘点工作一般由经营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业务、财务等部门参加。必要时由公司组织专人进行抽检,或加油站之间互检。

第六十四条

盘点的程序:

⑴暂停加油操作,抄写加油机流量表数码,计量储油罐内的存油,填写加油站油品盘点记录。

⑵根据加油站油本加油台账填写油本加油统计表。

⑶统计已开票未提货数量、已提货未开票数量,加油机检定、

32

维修回罐油走字数量,自用油数量,填写油品盘点有关情况统计表,加油机检定(维修)回罐油记录。

⑷加油站以商品明细账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并填写加油站与公司对账明细表。

⑸对账无误后,填制油品盘点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加油站管理部。

第六十五条

根据加油站的具体位置,市场销售情况,油品周转率,运输距离等因素,确定并保持最优库存,库存油品不能超过储油罐的安全容量。同时要避免出现油品断档或脱销。

第五节

油品损耗

第六十六条

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降低油品损耗,损耗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十七条

在允许范围内的油品损耗按月核销。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时,允许跨月处理,但不能超过3个月。

第六十八条

出站前的一切损耗,由加油站负担,不得转嫁给顾客。发生超耗或溢余时应查明原因,并填写油品超耗(溢余)通知单,报请公司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消防安全

第六十九条

加油(液化气)站在各重要部位必须配备

33

足够量的、有效的灭火器、沙箱、石棉被等消防器材和工具。并按检测周期按期送检。

第七十条

站内人员必须身着防静电服上岗,禁止在站区内吸烟、动用明火、接打移动通讯设备。

第七十一条

加油(液化气)站的所有员工必须学会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养护,掌握初起火灾事故的扑救技能。

第七十二条

对外来人员要主动告知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劝阻、制止其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禁止摩托车进入加油岛区域。摩托车必须在划定的专用加油处加油。

第七十四条

加油(液化气)站要有备用车用防火帽,对没有防火帽的大型加油车辆给予临时安装,车辆加完油驶出安全区后再行拆除。

第七十五条

冬季取暖锅炉产生的炉灰必须经过水浇处理,冷却后弃于加油(液化气)站的下风头。

第七十六条

出现消防安全事故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积极进行扑救并立即向领导及最近的消防队报告。

第二节

经营安全

第七十七条

收取的现金要按公司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窃。

第七十八条

当班的员工除了负有管护好加油(液化气)站财产的责任外,更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尤其是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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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员工要提高警惕,发现有异常情况,首先保护好自己,然后伺机报警。

第七十九条

引导指挥车辆加油时,员工要与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尤其不能站在驾驶盲区内,避免发生危险。

第五章

商品流转统计 第一节

统计工作基本要求

第八十条

日营业终了,当班人员必须及时结账。 第八十一条

加油员抄录加油机数码。收银员(加油员)核对现金、支票、加油凭证,填制交接班记录。

第八十二条

报账员依据当班统计表,核对汇总现金(支票)、加油凭证,填制销售日报表。计量(保管)员按要求计量油罐实际库存量和上日油罐卸入量,并根据加油员提供的上日各班加油量合计,登记商品明细账和油品计量保管帐,同时将油品损、溢情况报告站长。

第二节

业务帐表设置范围

第八十三条

加油站商品明细账。 第八十四条

油品计量保管帐。

第三节

业务帐表记账范围

第八十五条

进货记账

⑴计量(保管)员依据购进发票(内部调拨单)及计量验收结果填写加油站油品验收计量入库单。

⑵计量(保管)员依据加油站油品和其他商品入库单分别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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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计量保管帐和加油站商品明细账。

第八十六条

销售记账。计量(保管)员依据销售日报表中的发油量,登记商品明细账,油品计量保管帐和定点加油台账。

第八十七条

储存记账

⑴计量(保管)员依据加油站油品计量单的库存量,登记加油站交接班记录。

⑵计量(保管)员依据商品明细账和油品计量保管帐,登记加油站经营情况季报表。

第八十八条

账簿、报表的管理

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要求登记账簿,做到日清月结。 ⑵认真填写销售台账。

⑶按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报表。 ⑷认真填写加油站日志等各项记录。

第四节

油品计量管理

第八十九条

计量器具

1、油罐、加油机、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容量标准器等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申检或送检,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容量标准器等计量器具,各加油站应配备一套(易碎品增加一套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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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油机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得超过0.3%。否则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经授权检定机构复检合格方可使用。除法定计量单位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拆毁加油机铅封。

第九十条

油品测量

1、储油罐液面高度测量,应按操作规程精确计量,两次测量值的误差不得大于1毫米。

2、计量(保管)员应在油品高度测量之后进行油温测量。测量油温应按规定步骤和规范要求进行。

3、密度测量时必须保持眼睛与密度计弯月面的下缘成同一水平线。所用油样温度与罐内油品的实际温度不得超过±3℃。

第五节

油本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各加油站设立统一的油本加油台账。办理油本的,一律登记收款金额,不得登记数量。

第九十二条

办理油本的,按预收款管理,交款时开具收款收据,不得开具正式发票,每月末按加油数量开具正式发票。

第六节

公司内部用油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车辆在海拉尔加油站加油的,当月转至公司财务部,跨月的公司财务部不予受理。需要在其他加油站加油的公司内部车辆,一律用现金当场结算。

第九十四条

公司指定海拉尔加油站为海垦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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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点加油站,因特殊原因在其他加油站加油的必须用现金结账。

第六章

财务管理及工资分配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五条

加油站的财务管理按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1、各加油站每日的销售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地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储蓄所或上交公司财务部。

2、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压票拖欠不交。

3、严禁坐支销售款。

4、严禁赊销。

第九十六条

加油站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人员工资由加油站承担。

第二节

工资分配

第九十七条

加油站管理人员、员工的工资标准、奖罚标准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执行。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3篇

57%,从业人员达到260万人,实现利税1342亿元。与1949年相比,全省工业总产值增长了2560倍,固定资产增长了4800倍。工业已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就业的主渠道、经济发展的主动力。

一、六十年发展为陕西工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陕西工业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为中华文明作出过杰出的贡献。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前,陕西工业经济十分落后,基础非常薄弱。1949年,全省工业年总产值2.86亿元,仅占当时工农业总产值的18.8%,固定资产原值7800万元,发电量2837万千瓦时,生产原煤61万吨、原油820吨、棉布3433万米、机制纸391万吨、机床30台。全省工业企业7万多户,从业人员16万人,平均每个企业只有2.25人。可见当时陕西工业基本上处于个体手工业阶段。

陕西现代工业体系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壮大起来的,可以分成两个重要的时期。“一五”、“二五”时期,国家对陕西大规模投资,极大地促进了陕西工业发展。国家第一批156个重点建设项目中有24项建在陕西,同时国家还在陕安排了50个大中型工业项目。关中地区一批军工、机械、电子、煤炭、轻工等大中型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形成了西安的纺织城和电工城,使陕西成为当时全国三大输变电设备制造基地之一,七大纺织工业基地之一。“三线建设”时期,国家又大量增加了在陕投资,并有一批沿海企业内迁我省。新成立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100多家,使航天工业从无到有,电子工业得到较快发展,建成了当时亚洲最大的飞机制造厂,新建了精密机床、工磨具、电厂和煤矿等一批工矿企业。这段时期,在国家政策支持下,陕西基本建成了以能源、机械、电子、军工、冶金等重工业为主体,基础较好、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陕西工业稳步发展、不断壮大,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提高。1979年工业对gdp增长的贡献为21.6%,1989年上升到34.6%,以后工业对gdp的贡献在50%以上。进入新世纪,陕西工业发展开始提速,生产能力不断提高,总体实力不断增强,成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50亿元,是1267亿元,达到2988亿元,比增长了4倍多。工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企业经济效益以更快的速度提高。工业企业实现利润64亿元,实现利润401亿元,达到873亿元,比增长12倍多。

经过60年的发展,陕西工业逐步形成了以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门类齐全、技术先进的现代化工业体系,成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军工总体实力全国第一,航空航天科技优势明显,企业科技力量雄厚,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原油产量全国第5位,原煤产量全国名列第4位,天然气产量全国名列第2位,包括钼、钛等在内的多项产品全国第一。航空航天设备、输变电设备、石油机械设备、重型汽车等多项装备工业全国领先。与1949年相比我省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其中发电量增长了2873倍,原油增长了30049倍,原煤增长了371倍,机床增长了515倍。

二、陕西工业具有独到的优势和发展特色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发展,陕西工业进入全面发展、不断调整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呈现出速度不断加快、效益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发展态势,产品结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均取得了可喜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业经济呈现周期性增长,改革开放以后每8—10年迈上一个新台阶。

经过“一五”、“二五”和“三线建设”时期大规模的投资建设,为陕西工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陕西工业大体上经历了3个完整的增长周期,每8——10年迈上一个新台阶,呈现出低点不断抬高趋势。1981——1990年是第一个周期,平均增长10%左右,低点出现在1981年为-3.8%;1990——是第二个周期,平均增长13%左右,低点出现在1990年为2.2%;——是第三个周期,平均增长17%左右,低点出现在为9.4%。以后,经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洗礼,我省工业结构将会进一步得到调整和优化,经济发展将会进入一个新时期。

二是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资源型产业发展迅猛,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

在陕西工业发展中,增长最快的是煤炭、有色、石化行业,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长的贡献在70%以上,对工业利润增长的贡献在85%以

上。进入21世纪,随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个转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在需求和价格双重拉动下,我省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产业加速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多种经济成分得到较快发展。

改革开放30年来,陕西工业所有制结构有了很大改善,呈现出国有、股份制、民营、外资共同

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互相促进的可喜局面。1978年几乎是国有工业一统天下,国有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的90%以上,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业总产值占全省的比重下降到60%左右。与此同时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商独资或合资等经济形式得到较快发展。

四是逐步形成了关中、陕北、陕南各具特色和优势的三大经济区。

经过60年的发展,关中地区依托技术优势,主要发展航空航天、汽车、石油机械、数控机床、矿山机械设备等产业,形成了关中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陕北地区主要依托资源优势,以石油和煤炭为主的能源化工业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能源重化工基地;陕南地区主要以有色金属、中医药和绿色食品产业为主,形成了现代材料和绿色食品基地。省委、省政府确定“关中率先发展,陕北跨越发展,陕南突破发展”战略以来,三大经济区呈现出优势支柱产业增势迅猛,带动区域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五是“十一五”以来,陕西新兴产业快速起步,正在健康有序地发展。

近年来,在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以太阳能光伏、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和风电设备制造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启动迅速、发展势头强劲,目前在建重点项目16个,总投资310亿元,按照规划到2015年,产值将超过4000亿元。

三、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省战略

陕西工业经济虽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与东部地区相比差距在不断扩大,在西部地区优势也不明显。建国60年的实践证明,陕西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工业强则经济强、社会稳。省委、省政府在总结多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西部强省的宏伟目标。省政府确立了“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园区化承载、集群化发展”的发展思路,即“两大两化”战略。为了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制定了12个产业振兴规划和21个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把当前保增长与长远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布局。这一系列的部署充分说明,陕西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清晰的,目标是明确的,关键是有效落实、稳步推进。实现工业强省目标,最根本的是要坚持走具有陕西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为此,我们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发展方向。

第一,发展壮大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和高新技术三大优势产业。目前这三大产业的总产值占全省工业的80%以上,影响很大。要进一步发展壮大优势产业规模,将其打造成在全国优势明显、竞争力强、具有领先水平的产业。发展壮大优势产业要做到“三个一体化”。一是产业发展一体化,就是要培育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二是城乡统筹一体化,就是要把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与带动县域经济腾飞、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就是要强化政府和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运用先进技术开发资源,实现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改造提升纺织服装、食品、轻工等传统产业。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重点在轻工业。轻工业虽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及重工业,但却能够吸纳较多劳动力、缓解社会矛盾。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在保增长、保就业、保收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这一点我们要有正确地认识。从资源禀赋角度看,陕西发展轻工业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和条件:一是劳动力丰富、成本低;二是容易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三是农业资源丰富,原料供应充足、便捷;四是相对来说投资少、见效快。所以我们要更加重视和支持轻工业发展。陕西曾经是全国重要的纺织工业基地,纺织也曾经是陕西的支柱产业,有很好的基础,目前在一些领域仍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应当加快振兴纺织服装业。食品工业发展重点是围绕优势资源和龙头企业,依托杨凌农科城,打造果汁、乳品、白酒啤酒、方便面等食品生产基地。

第三,大力培育以太阳能光伏和新能源汽车为主的新兴产业。发展新兴产业,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我省的科教和资源优势,由点到面实现突破。我省硅材料丰富,多晶硅提纯技术国内领先,光伏产业链较为完整,具有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的良好条件。汽车产业近几年发展迅猛,以比亚迪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具备很大发展潜力。因此,可以将基础较好的太阳能光伏和新能源汽车作为发展的突破口,进行大产业谋划、中长期布局、下功夫推动。要坚决扶持一批大型企业发展,从而带动整个行业上规模、上水平。在太阳能光伏和半导体照明产业振兴规划全面实施的基础上,还要抓紧进行风能、环保产业等相关领域的布局和发展。总体上看,我省新兴产业起步早、动作快、技术先进,如果布局合理、措施得力,很有可能成为行业的佼佼者。我们应当把加快发展新兴产业作为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着力点,工作力度要加大、支持态度要坚决。

第四,充分发挥我省的国防科技和军工优势,加快发展军民结合产业。我省航空航天和军工产业具有明显优势,拥有全国五分之一的航空产业资源,军工整体实力全国第一。要充分利用国防科技和军工企业的人才、技术和资金优势,采取体制机制创新、投资主体多元化等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军民结合“双百”工程,即支持100个军民结合重点企业,选择100个军民结合重大项目。这次国家将大飞机项目落户陕西,为我省航空产业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要以大飞机项目带动航空产业大发展,着力将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打造成集科研、生产、服务为一体的中国飞机城。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4篇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第八条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行。

部 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章 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 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 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

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六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第六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第六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 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 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 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七十六条 土地登记中依照本办法需要公告的,应当在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七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林权流转,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它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行为。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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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二)公平、公开、公正流转;

(三)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期限;

(六)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五条 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不得以流转为名炒买炒卖林权。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农户流转其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权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集体统一经营林权流转必须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引导农民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促进林权流转和规模经营。

第七条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等。林权流转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设立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依法加强对本区域内发生的林权流转活动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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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集体林权流转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流转范围、方式与期限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清楚的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条 下列集体森林、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区划为国家一级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区划为国家一级公益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

(五)已依法抵押、提供担保的森林、林木、林地,抵押权人、担保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

(六) 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一条 区划界定为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的集体林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除转让方式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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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十二条 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或者其它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人按转包合同约定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方同意,但转包合同需报发包方备案,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二)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转让费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林地、林木一并转移。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应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可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四)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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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第十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应当根据林种、树种、林龄、开发目的、开发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用材林和薪炭林一般以轮伐期为限;速生树种采伐年龄15年以下的,可以两个轮伐期为限;15年以上以一个轮伐期为限。竹林、经济林和宜林地一般不超过30年。无论哪类情况的流转,其流转期限均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其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通过转包、租赁方式获得林地、林木经营权,未经原流出方同意的,流入方不能再次流转林权。如流入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合同继续履行职责,流出方有权收回林权,再次流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流入方通过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林权并依法办理了林权证变更登记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再次流转。

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章 流转双方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但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外商应当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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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

第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林权允许依法再流转。采取转让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再流转的,应当经原流出方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

第十九条 流出方必须是拟流转林权的林权证持有人。

第二十条 流出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获得流转收益;

(三)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在期满后或约定的情形下收回流转的林权。

第二十一条 流出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确保流转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

(二)依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向流入方移交相应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按本办法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或协助流入方依法申请林权证变更登记;

(四)在流转有效期间,尊重流入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扰其依照合同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督促流入方履行合同或协议,如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流入方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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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依流转合同约定自主开展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林木培育、生产,并获得相应收益;

(二)对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并获得流转收益;

(三)在流转期内允许继承;

(四)以转让、互换方式获得的林权,可以作为贷款或其他债务的抵押物、担保物;

(五)依法享受国家对林业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流入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履行流转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流转金;

(二)依法依合同约定采伐森林、林木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林地的更新造林任务;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

(四)在流转期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搞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二十四条 林权流转前,有流转意向的当事人应向林权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了解林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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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确认权属,核实流转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时,其流转方式、流转底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村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设立的林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拍卖、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公开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经所在乡镇政府、县级林业、监察等部门批准并监督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技术规程按照国家、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规定执行,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1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八条 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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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入股或其它方式流转的,需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条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权流转时,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流出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负责招标、拍卖工作。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不管以何种方式流转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

(二)流转双方法人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三)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臵、四至界限、宗地地形图或示意图、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或林产品常年产量等;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方式及用途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林地被征占用时的利益分配;

(八)合同期满后森林资源存量及处臵,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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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以及其它附着物的处臵;

(九)双方当事人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流转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流转合同格式文本按照〘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四川省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的通知〙(川林发[2008]18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流转合同1式5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林权流转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林权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积极培育林权交易平台,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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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林权流转档案,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林权流转合同、流转资产评估、流转登记材料、实物量核查、民意调查及有关文件材料及时进行归档,并由指定机构的专职档案人员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七条 从事林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转让方式初次流转林权时,必须进行林权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勘定边界(四至界限经纬度表示)、核定面积、调查林种、活立木蓄积等。核查内容归入档案,并进行信息化管理,流转一宗完善一宗。

第三十九条 流转过程中实物量核查、价值评估、招标、拍卖等发生的费用,由林权流出和流入双方协商承担。

第四十条 林地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占用的,林权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补偿分配按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如发现流转存在重大瑕疵或有群众举报的,县、乡应组织人员开展林农流转真实意图调查,并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以出租方式流转的,应根据市场和林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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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变化情况,建立租金定期调整机制。出租的租金价格和租金支付形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但租金最低应不低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原约定的租金低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应随着补偿标准的提高而调整提高。

第四十三条 林权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扣缴。

(一)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收益归其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林业生产、公益事业支出。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流转收益全部归其所有;

第四十四条 林权流转时已依法取得林木采伐权可以同时流转,但流转双方都应当遵守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流转登记与备案

第四十六条 林权依法流转后,流转双方应当持流转合同等相关资料共同、及时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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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林权的,可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应由流入方会同流出方共同申请办理,具体手续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川林发〔2010〕3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林权采取转包、出租、入股、合作方式流转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流转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林权抵押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的林权要流转、林木要采伐的,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办理。

第五十条 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流转合同;

(二)流转林权的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流出方身份证明。林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需提供共有人同意流转意见书,共有人签名并留联系方式以便核查;

(四)流入方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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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五)流入方资信情况、林业经营能力;

(六)流转经营承诺书;

(七)发包方的意见书;

(八)集体经济组织林权流转所需的资产评估报告、社员大会决议、乡镇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九)林权初次流转的需提供林权核查报告。

(十)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进行现场勘验。材料齐全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林权所在地公告变更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变更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五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一)林权流转时发生林权争议的;

(二)集体林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三)超过经营期限签订流转协议的;

(四)在抵押期间,再次流转未经抵押权同意的;

(五)国家、省规定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转让的林权,未办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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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流转双方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办理林权流转备案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合同;

(二)流转林权的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五条 办理林权抵押备案手续,依照〘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权属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权属登记。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林权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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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进行变更登记的,或者对具备林权变更登记条件的申请不进行变更登记的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原〘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川林发[2009]155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县级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 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城市用水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用水包括的范围为:

1、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水。

2、工业用水: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3、行政事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用水。

4、经营服务用水:商业、宾馆、招待所、餐饮、物资、粮食、供销、外贸、信息、金融、房地产、书店、洗浴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桑拿、冲浪、足浴、室内游泳池、洗车、美容、舞厅等用水。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

第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以会计报表作为计算依据。

〈一〉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实际发生的购水费用)、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它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净资产=报告期资产-资产负债

净利润=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第七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八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为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0%。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是用户占用的供水设施容量的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

计量水价是用户按其所使用的水量的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 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2、 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 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每户平均人口可以取3~4人,具体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户均月消费水量取:5~10立方米,具体根据各地消费水平和实际用水量确定。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原则上为1:1.5:2。具体级差由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第十三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根据我省实际,原则上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基数为月消费水量10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月消费水量15立方米,超过部分为第三级水量。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五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核定。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到户。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 混合用水应分表计量,供水企业应督促用水分表,经督促后仍未分表计量的按其最高水费类别计收。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和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用户应根据有关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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