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

2023-12-26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1篇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同年8月间,许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某某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打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又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某某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需要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某某让卢某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向卢某某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徐州“神马”网络盗窃案 2014年3月19日,江苏徐州警方联合腾讯雷霆行动成功捣毁了一个以“下订单”为名,通过向多个网店店主的手机植入木马、拦截网银短信进行网络盗窃的犯罪团伙,在14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瓦解了一个完整的“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黑产犯罪链条。该案受害人达26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络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数据库,并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录,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信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系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短信业务,再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设备,累计群发中奖等网络诈骗短信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重庆短信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短信拦截木马实施网络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短信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短信,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截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络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江苏扬州“3·18”钓鱼盗号案

2014年5月30日,江苏扬州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通过租用韩国服务器架设钓鱼网站、盗取受害者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的盗号团伙,在广东和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该团伙向下游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出售非法盗取的180935组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获利157万余元。 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用户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信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信息、倒卖信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广西南宁“村长”钓鱼案

2014年9月23日,腾讯雷霆行动联合广西南宁警方成功地捣毁了一个以聊天诈骗为目的,非法制作、贩卖钓鱼网站的诈骗团伙,涉及木马作者、钓鱼网站发布平台、诈骗团伙、取现团伙等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广西南宁及重庆市抓获绰号为“村长”的业内头号钓鱼网站发布者等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30万元。

安徽淮南网络聊天诈骗案

2014年9月,安徽淮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冒充网络聊天好友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扣查电脑、银行卡及无线上网卡若干。经调查,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长期在网上有针对性地盗取财务人员、经理等人群的网络聊天账号,通过冒充受害人,诱骗受害企业和个人进行大额转账。 江苏苏州网络招嫖案

2014年12月15日,江苏苏州警方在江苏苏州、湖南常德、辽宁锦州和广东湛江四地成功打掉一个通过网络代聊点进行招嫖和卖淫的团伙,抓获组织者、网络招嫖代聊手、失足女等涉案嫌疑人24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设在锦州、湛江和深圳的三个代聊点进行网络招嫖,有专人负责带路、望风、处理纠纷、记账和汇款,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网络招嫖黑色链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2篇

一、电话欠费。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欠费,并主动帮助事主向“警方”报案。随后,假冒的警务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安全账号”,或者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二、刷卡消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称该用户银行卡在某商场、酒店刷卡消费等,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一旦用户回电,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让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三、购车退税。通过窃取个人信息等渠道获取受害人资料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冒充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正进行购车退税、家电退税、退多收款等优惠活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在银行ATM机上操作退税退款为由,转走受害人账户内资金。

四、虚假中奖。以“非常6+1砸金蛋中奖”、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大奖,再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诈骗。

五、汇钱救急。通过网聊、电话、网站交友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受害人手机关机,在其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警察、老师等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编造受害人突发重病、车祸、遭绑架、嫖娼赌博被抓等理由,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六、引诱汇款。群发“请把钱存到某某银行卡,账号××,李某某”等的短信内容。有的事主恰巧要向客户或亲友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七、窃取QQ。首先通过黑客手段窃取他人的QQ号和聊天视频,然后用窃取的视频片段冒充实时聊天视频,通过QQ聊天向其“QQ好友”借钱。

八、猜猜我是谁。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向受害者借钱。

九、冒充领导。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基层单位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实施诈骗活动。

十、高薪招聘。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酒店面试。当受害人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犯罪分子并不露面,声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其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以此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十一、代为炒股。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二、ATM机虚假告示。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

【警方提示】:骗子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陷阱仍须提防。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或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看、不点击、不链接、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电视、电子屏幕流动字幕、手机短信或横幅内容

1、当你家中接到 “电话欠费”和“涉及洗钱”的电话时,那是骗子的诱饵;当你准备把存款转入“安全账户”时,你已进入了骗子的圈套。

2、电话诈骗真可恨,中老年人最易信,接报可疑电话时,家中信息莫透露,现金不能瞎转帐。

3、谨防冒充电信、公安、税务、亲友等,以电话欠费、购车退税、透支消费、车祸出事、小孩绑架等为名的电话诈骗,遇骗拨打110。

4、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家中隐私勿泄露,涉及钱财需小心,遇到事情勿惊慌,及时拨打110。

5、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时,请您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6、凡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和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拨打110咨询。

7、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8、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9、手机一响,骗你中奖;短信发到,要骗钞票。制卡退税放贷款,美女招工做老板;股票炒汇汽车叫,稍有轻信便中套。

10、个人信息不外露,询问信息要警惕,卡号密码不可露,来电信息需详辩,陌生号码莫急回,正规客服需记牢,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悔不急,从来致富靠勤劳。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3篇

一、国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刚开始出现计算机犯罪时, 国外学者用Computercrime表示计算机犯罪。伴随着计算机犯罪中网络特征的彰显, 才逐渐使用Cybercrime这个词, Cyber在表述与互联网相关的句子中意思是“电子的、空间的”, 因此, Cybercrime即翻译成网络犯罪。

1983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经济开发合作机构把网络犯罪的含义用虚拟犯罪来表达, 认为虚拟犯罪是指伴随数据的自动处理和传送而产生的非法的、没有权限的行为。[2]该观点所指的网络犯罪就是广义上的网络犯罪概念, 并且界定过于宽泛, 处于对于网络犯罪的初始认识阶段。

有日本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是指与计算机相关联的一切反社会行为。[3]该观点将一切涉及计算机的犯罪都视为计算机犯罪, 导致无法区别计算机犯罪和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可以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 因此, 从刑法学的实际角度来看毫无实际操作意义。

据《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规定, 网络犯罪是“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资料的行为。”[4]该观点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就是狭义上的计算机犯罪, 认识到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缺陷进而提出来的。该学说将广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的范围加以限制, 从涉及计算机的所有犯罪缩小为对计算机本身和计算机内存数据进行侵犯的犯罪。

法国学者达尼埃尔·马丁认为, 网络犯罪包括“一是以信息技术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人们将此类犯罪称为纯正的信息犯罪;一是以信息技术为实施犯罪的方法的犯罪, 这类犯罪就是与信息和通信新技术有关的犯罪。”[5]该观点在前人的基础上总结网络犯罪的概念, 趋于科学化、细致化, 对这一概念的认识更为深入, 具有可取性。

从以上观点可知, 隶属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同, 即使是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对此概念的定义也存在争执与差异。

二、国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理论界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狭义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 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 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 危害社会信息安全, 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4]该定义仅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所实施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 该定义的界定已经过于狭隘, 但在当时还是具有可取性的, 仅注重计算机信息安全的利益的保护, 过于片面, 并且工具是利用计算机网络, 目前网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 当前社会已经达到三网融合的状态, 如前述, 手机上网用户已经高过传统计算机网络用户, 还有以有线电视为代表的广播电视网也在迅速发展, 三网络通过技术改造, 促其技术功能趋于一体, 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共享。

广义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 行为人运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中, 借助网络或者以网络为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6]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为侵害目标, 以及以计算机网络为获利来源的各种犯罪活动。[7]网络犯罪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既包括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也包括借助网络或者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8]网络犯罪即以计算机 (指计算机信息系统, 包括计算机存储信息、程序及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 为对象和以计算机 (网络) 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平台的犯罪。[9]以上观点均认为, 网络犯罪是包括借助网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犯罪对象实施的行为。

广义说的网络犯罪包括两大种类犯罪, 第一种是纯粹的网络犯罪即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 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种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如:利用互联网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利用网络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网络诽谤行为、网络窃取他人QQ号行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手机定位信息行为、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利用ATM取款机故障取款的盗窃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利用网络攻击进行的敲诈勒索行为、通过篡改系统数据实施的伪造证件行为、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9]第二种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上, 均是按照传统犯罪罪名予以定罪, 在处罚上考虑了网络变异的特性与个别罪名在处罚结果上特别是量刑有所不同, 比如利用ATM取款机故障的许某盗窃案, 当然其主观恶性不大也是量刑予以减轻处罚的原因。

折中说的代表性观点,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内, 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犯罪工具, 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10];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 或者利用其所处的特殊地位 (如ISP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侵害或威胁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行为。[11]该观点是从犯罪工具的方面对网络犯罪进行界定, 认为犯罪行为只要借助网络这一工具来实施, 就可认定为网络犯罪。如:利用网络实施的盗窃、敲诈勒索、侵犯著作权、侵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开设赌场、网络侮辱、诽谤、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 都属于这种情况, 都应当视为网络犯罪。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只要是运用了网络这一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属于网络犯罪,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 网络将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些并且越来越多的传统犯罪工具都可使用网络这一手段来实施, 除了“自然人对自然人的犯罪”比如强奸罪外, 势必形成大多数传统犯罪都可以认定为网络犯罪, 会导致传统犯罪和网络犯罪区分困难, 甚至可能造成网络犯罪概念的虚设, 达不到打击以网络为工具进行传统犯罪的目的, 同时, 也不利于打击以网络为犯罪对象、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的犯罪—纯正的网络犯罪。

目前, 从世界各国司法实务来看, 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传统犯罪, 如网络盗窃、诈骗、洗钱、敲诈勒索等犯罪仍然按照传统犯罪定罪与处罚。并且, 我国《刑法》第287条也是同样的规定。说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传统犯罪不作为新罪处理。故而, 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并没有必要与传统犯罪分离, 因为这一网络工具的利用并不能影响定罪与处罚, 故无必要从传统犯罪中独立出来。

三、笔者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理解

网络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上一个或者一类犯罪罪名, 它与“青少年犯罪”、“毒品犯罪”、“无被害人犯罪”、“经济犯罪”等术语一样, 均是犯罪学上对一种类型犯罪的界定, 是在计算机技术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形式, 从上文论述可知, 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目前还处在讨论研究阶段, 对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是个新生事物, 并且是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而进化, 因此, 对这一概念的有效界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需要说明的是, 目前, 有学者认为“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12]认为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应该厘清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外延比网络犯罪概念的外延要广, 网络犯罪囊括在计算机犯罪中, 计算机犯罪比网络犯罪处于更高的层次。该观点把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分离开来, 实不可取, 不论是网络犯罪抑或计算机犯罪均需要因特网这一介质, 这是二者的共性, 在三网融合没有出现的情况下, 称为计算机犯罪是符合当时的情况, 也是可取的, 这是历史形成的, 在目前的情况下, 称为网络犯罪更为合理, 因此, 当下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概念应该一致, 无区分之必要。

总结国内外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狭义说 (对象说) 较为合理, 原因在上文已经论述。随着非计算机联网设备的出现, 网络犯罪的概念在狭义说的基础上应界定为: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即网络犯罪时, 计算机和网络既是犯罪工具, 其内容又是犯罪对象。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学者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 得出网络犯罪的概念应定义为, 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或者为犯罪工具及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网络犯罪,概念,广义说,狭义说

参考文献

[1] 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5/201507/t20150723_52626.htm, 2015-10-12.

[2] Ulrich Sieber, 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n Computer Crime, Berlin:John Willy&Sons Ltd, 1986.2.

[3] [日]板仓宏.电脑与刑法[J].法学论坛, 1982 (7) .

[4] 皮勇.网络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258, 150.

[5] [法]达尼埃尔·马丁, 弗雷德里克一保罗·马丁.网络犯罪:威胁、风险与反击[M].卢建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2.9.

[6] 冯卫国, 张立宇.网络犯罪及其相关问题[J].科技与法律, 2001 (4) .

[7] 张光辉.论现阶段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和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定的立法完善[C].2005年网上犯罪理论研讨论文集, 2005:370.

[8] 朱穗生.加强虚拟社会管理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 2008 (1) .

[9] 于志刚, 于冲.网络犯罪的裁判经验与学理思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5:19, 45-373.

[10] 韩哲.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及其刑事管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3) .

[11] 张楚生.网络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42.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4篇

“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刺激了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带来巨大经济红利,但同时也拔高了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发生率。对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进行考察,梳理当前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的立法和司法困境。提出应对策略:形成系统化立法体系;建立层次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依托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数字经济,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贸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形成的网络空间开展经济合作。互联网金融秩序对于保障中国—东盟数字经济繁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2020年是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年,合作背景下各国数字经济规模和效益不断扩大。谷歌、淡马锡的联合报告《e-Conomy SEA2019》显示,东南亚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较快的发展速度,预计到2025年,其规模将达到3000 亿美元[1]。然而,数字经济合作在促进我国和东盟各国金融体系一体化进程的同时,由于各国的法律与政策对互联网金融秩序保护的深度和广度不一,以获利为目的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不可避免地裹挟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不仅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危害中国—东盟各国人民财产安全,还会破坏社会稳定,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干扰阻滞了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与发展进程。在此背景之下,对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考察与应对研究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考察

互联网金融犯罪,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涉嫌的犯罪,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犯罪[2]。其本质仍是金融,而非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类罪。按照主体不同,对当前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互联网金融業普通参与者所实施的犯罪,如合同诈骗、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以越南为例,虽然最新报告显示,2020年越南数字经济规模达118亿美元,年均增速超过18%[3]。然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提出了挑战。作为世界上网络信息最不安全的国家之一,越南落后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导致了中越数字经济合作中存在较高的数字产品盗版率,数字产品侵权情况频发;此外,以数字经济合作为名,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诱导性投资而引发的合同诈骗风险等情形也层出不穷,严重危害数字经济效益;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商所涉及的犯罪,如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以印尼为例,印尼是中国数字经济合作的重要伙伴,具有巨大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潜力,据普华永道所估计,2020年印尼互联网融资将达150亿美元[4]。但由于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限制,印尼的互联网金融科技并不发达,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等配套不足,因此,大量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涌入,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如P2P网络借贷,在文莱和越南均不受监管且不被禁止,金融监管的空白,极易诱发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实施庞氏骗局、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漏洞进行洗钱等犯罪风险。以洗钱为例,中国与印尼数字经济合作中,犯罪人往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经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贪污受贿、贩毒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以转移、支付、隐匿、隐瞒等方式将其变成合法财产。互联网金融中的跨国洗钱活动往往和走私贩毒、资本外逃、逃税漏税、贪污腐败等活动联系紧密[5],危害严重。

二、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治理困境

“正在兴起的信息社会正在创造新的经济、文化和政治机会,但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风险。这些新的机会和风险正对我们的法律制度构成新的挑战。”[6]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向各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暴露出了各国在互联网金融犯罪治理中的立法不足和司法合作制度弊端。

(一)立法不足

1.数量不足。(1)国内法层面。大多东盟国家网络技术发展较为迟缓,相关立法也较为滞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和刑事立法不足、相关罪名缺失,无法有力打击犯罪,应对风险。如,缅甸现在适用的仍然是1860年刑法,缺乏应对新型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或相关罪名。(2)国际法层面。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合作协议签订不足。例如,当前我国仅与越南就合作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签订了《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暂时还没有与其他东盟各国之间签订专门针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法律规范。

2.质量不足。(1)国内法层面。我国及缅甸、泰国、老挝等大多数东盟国家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刑事立法存在罪状过于模糊、刑罚过于轻缓等弊端。如我国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状中的“非法”和“存款”均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做扩张解释,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沦落为“口袋罪”。(2)国际法层面。已有国际公约和多边、双边合作协议涉及的跨国犯罪种类有限,大部分都只针对某一特定犯罪,合作打击的犯罪面不够宽泛。如前述中越签订的《关于加强合作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谅解备忘录》仅针对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而对于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其他互联网金融犯罪则没有涉及。

(二)司法合作制度不完善

中国—东盟相关司法合作制度不完善,包括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和其他合作制度两个层面不足,导致实践中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打击与治理存在困境。以利用P2P平台洗钱为例,相关犯罪隐蔽性强、链条长、波及面广,因而各国之间的取证、抓捕、追赃等司法合作至关重要,司法合作机制不完善将极大影响犯罪打击实效。具体体现在:  1.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不完善。(1)国内层面。一些国家还没有独立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或者刑事司法协助规定的内容过于模糊、狭窄或落后。例如,目前老挝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法,其对外刑事合作往往是依据习惯进行,不确定性过高;越南和柬埔寨刑事合作相关立法内容模糊[7]。(2)国际层面。部分国家之间尚未签订司法协助条约或临时互惠协议,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跨国刑事司法协助效率较低,难以有效打击犯罪。例如,虽然目前东盟十国都签署了《东盟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我国尚未加入该条约,仅与部分东盟国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条约或临时互惠协议。

2.其他合作制度不完善。指对于上述司法协助制度规定内容以外的,如引渡、刑事诉讼移管、被判刑人员移管等情形下的跨国司法合作问题的相关制度不完善。重点表现为,引渡合作制度不完善。(1)一些国家还没有独立的引渡立法或者引渡法内容滞后等,导致引渡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引发引渡障碍问题。例如,老挝暂时还没有订立独立的引渡法;而缅甸的新引渡法相对内容较为滞后。(2)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不足。如我国目前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数量极其有限,大多时候只能依靠与东盟国家间的引渡条款或者临时互惠协议来执行,但这种情形下的引渡依据不够明确具体,影响可操作性,危害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打击实效。

三、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应对

以互联网金融为核心的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蕴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和金融发展前景,如何合理应对其中的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实现金融自由与金融安全的价值统一,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针对当前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治理困境, 笔者建议:

(一)形成“系统化”立法体系

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两个层面,从质和量两个角度完善各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立法,形成系统化刑事立法体系,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制“闭环”。

1.国内法层面,完善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和刑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前置法不足的,制定高位阶前置法补充真空地带,形成“构建阶梯式”前置法体系,建立起刑事风险的“预防壁垒”;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缺失的,建议修订滞后的刑事立法,出台新刑事法,或者以单行刑法等形式补足现行刑事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罪名缺失的,建议通过扩大解释或者补充法条等形式,补足相关罪名;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罪状过于模糊、刑罚过于轻缓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罪状的适用标准,并通过刑法修订合理配置刑罚,完善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从而实现从源头上遏制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应对犯罪风险,满足犯罪治理需求,形成集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的一体化治理模式。

2.国际法层面,完善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国际公约或多边、双边合作协议。具体而言,建议通过政府主导,就中国和东盟共同重点打击的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签订各国共同参与的中国—东盟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例如,可以通过签订《中国—东盟反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突出加强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法律对接、配合,增进不同国家之间的互联网金融犯罪打击共识,完善犯罪打击面,拓宽合作平台,提高犯罪打击实效。此外,也要加强国内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与《中国—东盟反互联网金融犯罪公约》以及其他双边、多边协议的内容衔接,实现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犯罪标准、规则相协调,避免法律适用冲突。

(二)构建“层次化”刑事司法合作机制

1.建立与东盟各国有区别的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中国与东盟各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不同,因而应当实施有区别的刑事司法协助手段。一方面,对于订立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并已经有协助基础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侧重于完善其刑事司法协助内容,如对于互联网跨国洗钱犯罪,可以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建立人物分离的没收机制和追缴资产分享機制;对于订立有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但没有协助基础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侧重于就双方技术性法律事务开展合作,如首先可以就司法鉴定等法律事务建立合作机制,形成司法互信。另一方面,对于尚没有订立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考虑立法司法体系的协调性,侧重于形成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如适时签订反电信诈骗合作备忘录、反洗钱司法协助谅解备忘录等。

2.形成与东盟各国有重点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度。以引渡为重点,针对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司法合作中的引渡问题,建议完善引渡立法、双边引渡协议或条约。一方面,完善引渡立法。对于没有单独引渡立法的,建议形成独立或附属的引渡立法;对于已有引渡法的国家,建议结合互联网金融跨国犯罪的现实情况和打击需求,完善引渡内容,如探索多元化引渡手段,建议可以思考引渡替代措施。另一方面,完善双边引渡条约。对于没有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建议基于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司法合作共识,签订互利互惠的双边引渡条约;对于已签订有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建议完善引渡,协调各国互联网金融犯罪引渡审查标准、适用规则等。

四、结语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数字经济合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目前,中国—东盟已经建立了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启动了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工程、共同发起了《“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共同制定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2030年愿景》、加强双边合作并形成了《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2025》等,从技术到体制、机制等多个层面深化数字经济合作。然而,正如硬币的两面,数字经济合作在给中国和东盟各国带来巨大经济红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裹挟着各种跨国犯罪风险,其中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尤为突出,严重危害各国数字经济合作和金融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通过构建系统化立法体系和层次化司法合作机制,能够为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安全与稳定提供法治保障,以优良健康的数字经济合作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合作法治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必须警惕的是,作为新生事物的数字经济尚处于发展之中,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之路漫漫,其中的跨国犯罪刑事风险也随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异化、变迁,需要各国持续携手,共同探索应对之策。

参考文献:

[1]黎鹏,闫俊.“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合作的挑战与策略选择,《经济界》,2020(5):47.

[2]卢鹏.互联网金融犯罪急需刑法应对,检察日报,2016,24(2): 003版.

[3]中国经济时报.中国东盟共建数字经济“一带一路”核心区 https://www.sohu.com/a/312499381_ 115495,2019(5):8.

[4]Fintechnews Singapore: Fintech lending to drive Indonesia’s economic growth,https://fintechnews.sg/34442/indonesia/p2p-lending-indonesia-growth/。

[5]郭树清等.欧元流通后的央行监管、中小企业贷款和反洗钱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赴意大利、西班牙考察报告,《金融研究》,2002(5).

[6][德]乌尔里希·齐白著.全球风险社会与信息社会中的刑法,周遵友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73.

[7]王君详.《中国—东盟区域刑事合作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92.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科研项目:“中柬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2021年度梧州学院校级科研青年项目:“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扩大化研究”。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5篇

2013年7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与卢某某共谋利用网络诈骗他人钱财,由卢某某提供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租赁某酒店式公寓等处作为诈骗窝点,许某某负责在婚恋网站诱骗女性被害人投资“彩票”实施诈骗。

同年8月间,许某某在某婚恋网站上搭识苏某某并取得苏某某的信任,并谎称其是澳门彩票公司的主管,以有内幕消息可让苏某某中奖为由,诱骗苏某某“投注”人民币1万元。随后,卢某某以彩票公司经理的身份打电话通知苏某某中奖人民币278万元,并以需缴纳银行开户费等为由,骗取苏某某汇款人民币6万元。同月18日,卢某某又联系邱某龙(另案处理)冒充“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以苏某某的奖金被“香港金融管理局”冻结,需要解冻费用等为由,骗取苏某某再次汇款人民币8万元,后卢某某让卢某凯(另案处理)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其中的人民币8万元。

诈骗后,许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0元。案发后,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公安局向卢某某扣押人民币15万元退还给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以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网络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徐州“神马”网络盗窃案 2014年3月19日,江苏徐州警方联合腾讯雷霆行动成功捣毁了一个以“下订单”为名,通过向多个网店店主的手机植入木马、拦截网银短信进行网络盗窃的犯罪团伙,在14省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7名,瓦解了一个完整的“写马—免杀—种马—洗钱—分赃”黑产犯罪链条。该案受害人达261名,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广州“1101-黑客”银行卡盗窃案

2014年5月,广州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利用黑客技术、对银行卡实施盗窃的特大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网络入侵的手段盗取多个网站的数据库,并将得到的数据在其他网站上尝试登录,经过大量冲撞比对后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资料数百万条,最后通过出售信息、网上盗窃等犯罪方式,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浙江湖州“5·15”诈骗短信案

2014年5月,浙江湖州警方摧毁了一个群发诈骗短信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经调查,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由组织者联系诈骗上家人员接收群发诈骗短信业务,再用电话、网络等渠道将任务派单给下家,由下家通过群发器、SIM卡和电脑等设备,累计群发中奖等网络诈骗短信上亿条,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重庆短信拦截木马盗窃案

2014年5月27日,重庆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短信拦截木马实施网络盗窃、并将赃款通过电商平台以购物、充话费、购买彩票等方式套现的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3名,两名主犯为应届大学生。经调查,嫌疑人将短信拦截木马伪造成婚恋网站的交友短信,通过感染受害人手机截取网银验证码,再修改其网络支付应用的密码,最后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去电商平台“套现”。 江苏扬州“3·18”钓鱼盗号案

2014年5月30日,江苏扬州警方成功捣毁了一个通过租用韩国服务器架设钓鱼网站、盗取受害者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的盗号团伙,在广东和广西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经调查,2014年1月至5月期间,该团伙向下游的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出售非法盗取的180935组网络聊天账号及密码,获利157万余元。 北京“2·28”钓鱼盗刷信用卡案

2014年6月,北京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钓鱼网站盗取用户信用卡资料、并通过盗刷牟利的犯罪团伙,抓获盗号人员、机票代理、诈骗人员等嫌疑人31人,涉及盗刷案件520余起。经调查,该团伙通过某网站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网民登录钓鱼网站,非法盗取网民的个人信息及信用卡资料;再与机票代理勾结,通过网上快捷支付的方式购买机票并出售。该犯罪团伙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盗取公民个人信息、盗刷信用卡的黑色产业链条,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山东济南“1·15”航空旅客信息泄露案

2014年6月,山东济南警方成功摧毁了一个利用航空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查清了某航空公司订票信息泄露源头,堵塞了安全漏洞。经调查,该犯罪团伙通过盗取旅客个人信息、倒卖信息、实施诈骗、取款分赃等犯罪环节,诈骗旅客30余人,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 广西南宁“村长”钓鱼案

2014年9月23日,腾讯雷霆行动联合广西南宁警方成功地捣毁了一个以聊天诈骗为目的,非法制作、贩卖钓鱼网站的诈骗团伙,涉及木马作者、钓鱼网站发布平台、诈骗团伙、取现团伙等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广西南宁及重庆市抓获绰号为“村长”的业内头号钓鱼网站发布者等犯罪嫌疑人6名,涉案金额30万元。

安徽淮南网络聊天诈骗案

2014年9月,安徽淮南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冒充网络聊天好友的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扣查电脑、银行卡及无线上网卡若干。经调查,该团伙犯罪嫌疑人长期在网上有针对性地盗取财务人员、经理等人群的网络聊天账号,通过冒充受害人,诱骗受害企业和个人进行大额转账。 江苏苏州网络招嫖案

2014年12月15日,江苏苏州警方在江苏苏州、湖南常德、辽宁锦州和广东湛江四地成功打掉一个通过网络代聊点进行招嫖和卖淫的团伙,抓获组织者、网络招嫖代聊手、失足女等涉案嫌疑人24名。经调查,该团伙通过设在锦州、湛江和深圳的三个代聊点进行网络招嫖,有专人负责带路、望风、处理纠纷、记账和汇款,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网络招嫖黑色链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网络犯罪案例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范文第6篇

一、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新特点

( 一) 手段多样, 信息量大

相较于传统的传播途径如书籍和光盘等,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更多元化。网民可以通过浏览器自带下载器、BT下载等方式进行下载, 还能利用QQ、微信等进行直接传播。云储存技术的进步, 如百度云盘、微盘的运用也使得单次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巨大。

( 二) 快速、影响范围广

与传统的传播方式相比, 网络传播这种数字化传播突破印刷、发行等局限, 可在瞬间将淫秽信息发送给接收方, 十分快捷。一旦将淫秽信息张贴在网页上既可传播到不特定的受害人, 因而它的影响范围比传统的淫秽物品传播方式更广。

( 三) 犯罪源头多、隐蔽性强

网络犯罪源头多, 每个网民可能在无意中协助了网络淫秽物品传播。且因网络又具备很强的开放性, 以微信为例, 人们可能在将色情的图片、视频分享到朋友圈的时候, 就将淫秽物品传播到了不特定的人群。此外, 因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一般不留下痕迹。这些都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较大的取证困难。

( 四) 青少年深受其害

当青少年在上网时, 铺天盖地的色情信息容易勾起他们的好奇心。在缺少正确性教育的情况下, 好奇心强而自控能力较弱的青少年易于沉迷在虚拟的色情世界中。这无疑将阻碍他们形成正确的两性观, 还会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

二、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界定

如果想清楚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刑事责任归属, 就须先明白哪些属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了上传行为、下载行为、建立超链接行为和网络帮助行为。

一般的上传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朋友间互相转发一些淫秽信息, 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只能认为其有伤风化却不能将其纳入刑罚范围。但行为人将淫秽物品传到为不特定多数人所能浏览的网络空间即可认定是犯罪。至于下载行为, 一般的下载自用并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P2P这种在下载的同时自动上传的行为。通常利用P2P下载淫秽物品并不作为犯罪处理, 但若行为人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的故意, 了解自己所下载的信息属于淫秽物品且知道P2P的工作原理时就应负刑事责任。

故意的建立超链接行为属于犯罪, 即行为人明知道超链接直接指向的是显示色情信息的网站或网页用户点击该链接就能直接获取相关的淫秽物品, 出于牟利或者吸引点击量, 甚至没有任何目的的情形下而设置并提供链接服务, 从而扩大淫秽物品的散布范围, 应当被认定为一种传播行为。对于网络帮助行为而言, 若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明知道他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或明知道他人发布的是淫秽物品, 却仍然提供网络技术或内容服务的, 应当认定为帮助犯。

三、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分析

( 一) 淫秽物品的当事人

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本身并不违法, 但若是淫秽物品的主角则要区别对待。如果淫秽物品是不慎被他人利用才在网上传播, 则淫秽物品的当事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然则当事人实为炒作者, 有将淫秽物品上传并借此炒作的主观故意, 就应付主要刑事责任, 本文把这种情况归入下面一类来讨论。

( 二) 上传淫秽物品者

上传淫秽物品者应承担相应的治安行政责任, 传播广泛、情节严重的就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 如果是违背当事人意愿而上传相关淫秽物品的, 上传者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 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 三) 网络发布平台、空间服务提供商

在发现淫秽信息时, 相关网站和网络社交平台应及时删除。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共同犯罪论处。在事态严重的情况下, 相关网站和社交平台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 四) 查看和传播淫秽物品的网民

单纯的下载、浏览和个人收藏行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但若网友在网站或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送不雅视频等, 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则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网友还传播了其他淫秽视频等电子信息达四十个以上, 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网络时代, 防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加强网络空间管理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公检法、政府和网络运营单位应当积极作为, 各司其职, 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民众的网络安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 引导大众文明上网。此外, 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 让他们对性树立正确的认识也不容忽视。

关键词:网络传播,淫秽物品

参考文献

上一篇: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范文下一篇: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