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

2023-09-16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1篇

入》的通知

2017.7.5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二、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政部

2017年7月5日

附录——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

(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2篇

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条款针对旧条款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新的内容强调了基于客户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基础, 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体制完善和成熟。为了保障企业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的合作, 会计人员的素质和协调能力也应该进一步提高。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主要内容

(1)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 (或事项) 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创新性

3.1 收入确认步骤的变化

新修订的准则具有显著的优势, 对于合同收入确认进行了合理的规范。从具体的步骤来看, 可以从几个不同方面展开。首先, 和客户之间订立了合同义务, 并确认了合同金额, 此外, 还分摊了单项履约义务的合同金额, 是一项重要的变革内容。换言之, 新的《收入》确定之后, 让收入确认的步骤有章可循, 在内容编排上更加严谨和细致[1]。

3.2 收入确认时点的变化

在新修订的内容中, 有一条明确的规定, 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不再以险和报酬转移为确认时点, 说明了收入确认时点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修改的原因来分析, 主要在于原来的准则无法有效地判定风险和报酬的相关内容, 由于确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在收入确定时点方面也相对模糊。但是新的准则在这一方面的说明更加明确, 对于控制权的说明也更加清晰具体。对于企业来说, 理解这些内容可以变得更加简单, 可以提供更加有效的财务管理信息, 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可以有更好的参照, 为后期的决策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也可以有效地满足财务报告的相关目标。从上文的第二条内容来看, 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 并将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主要判断标准, 从内涵上分析, 强调了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转移。这项内容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时候难以判断, 但是修订后的内容对劳务和商品之间的界限进行了打破, 重点关注了企业的职责所在。对企业来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该履行好自身义务, 即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和商品控制权时, 对收入进行确认。

3.3 收入准则的调整

收入准则调整的核心内容就是对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界限取消了具体的区分。新的准则适用于所有和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 尤其是在金融工具合同方面, 准则对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收入模型进行了确认, 并且对合同和客户的定义与关系进行了阐述。换言之, 交易对象双方的性质得到了明确, 交易客体的明确也能减少会计处理方式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2]。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新准则实施之后会影响很多行业的发展, 例如建筑业、房地产业内部的管理决策和内部控制, 包括薪酬计划、税务筹划工作可能会发生调整, 涉及合同条款的部分也应该结合商务模式进行优化。值得一提的是会计类考试也会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新内容发生变化。例如在新的准则之下, 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原则将会被统一, 而售后回购、以存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业务的处理也会产生变化和调整, 会涉及更多的业务案例, 都应该成为未来重点关注的内容。

目前关于收入准则的说明可以根据第15条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来进行判断。对于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 收入准则只能提供相对有限的指导作用, 而这正是修订后的内容主要改变的地方, 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另外企业在合同开始的时期也对合同进行了评估, 识别合同中所包含的各项需要履约的内容, 将所承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按照独立的价格分摊, 以便于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3]。

3.4 特定交易收入规定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一些特定交易和特定事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给出了明确的要求, 包括区分总额收入和净额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质量保障条款销售、知识产权许可等多个方面。这样一来企业的内部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就得到了显著提高, 对于内部管理工作的指导也能更加合理, 更加规范地实施操作、从现行收入准则上看, 也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确认金额有效地反映了因交付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所有金额。

4 结语

新会计准则的出现会影响到某些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 而收入确认进度的影响体现得最明显。从行业趋势来看, 房地产业和建筑施工行业所受到的影响程大, 其次是网络游戏、软件、电商等行业的相关企业。例如房地产企业需要额外考虑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建筑施工行业需要考虑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等, 因此, 也需要在内部运营、内控系统、财务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筹划, 便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

摘要:2017年7月5日, 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并在内容中对收入确认的理念进行了说明。这也标志着我国的收入准则发生了改变, 是中国会计行业国际化发展的重要趋势。为了保障收入的信息质量, 企业内部也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充分分析《收入》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强化企业的规范管理。

关键词: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思考

参考文献

[1] 武迪.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J].山西农经, 2017 (15) .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新能源行业企业和新三板上市公司受政府补助的影响深远, 按照旧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只能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高额的政府补助让这些企业带上了“靠政府吃饭“的帽子。政府补助准则在执行中显现出了许多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需明确区分收入与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并非企业从政府获得经济资源的唯一途径。政府从企业购买服务或者对企业进行资本性投入也时常发生。在一些情况中, 政府补助也会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有一些行为名义上是政府补助 (家电下乡补贴、新能源汽车补贴等) , 实际上是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因为它们已经构成了企业产品对价的组成部分。

(二) 会计科目使用的问题

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科目, 在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中仅有递延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影响的是非经常性损益和利得。但在实务中, 当政府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时, 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

(三) 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在原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操作性不强, 没有一套统一的标准, 实务界迫切希望财政部明确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2017年5月, 在持续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同时, 与我国实际相结合, 财政部印发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以下简称修订准则) 。该准则可使我国企业存在的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从而使我国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得到进一步规范, 会计信息质量也得到相应提高。

二、修订前后的准则变化分析

与2006年印发的政府补助准则相比, 2017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 政府补助的定义

政府补助的定义在修订前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中, 政府补助定义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定义在修订前后并无变化, 修订后准则只是将“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 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不适用本准则”挪到第五条。

修订前, 准则第四条列明了债务豁免和所得税减免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而分别适用债务重组和所得税的相关准则。修订后, 准则第五条说明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情况, 即:“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 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 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

因此, 收到的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政府补助适用收入准则, 是新修订政府补助准则的一大亮点是。

(二) 政府补助的范围

修订准则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政府补助特征的表述, 强调了政府补助资金来源于政府及其无偿性, 这样可以区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是政府补助、政府资本性投入还是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补助的确认与计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 相关会计科目的使用

根据原准则, 政府补助最终都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部分情况下会通过“递延收益”科目过渡) 。准则修订后, 最大的变化是根据政府补助的具体性质, 在作会计处理时分别计入营业收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或者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相关成本费用。修订准则允许企业在判断政府补助计入相关损益科目时, 根据政府补助的实质和经济业务的性质, 。

(1)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 如果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时 (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相关性密切) , 应当与从第三方取得的收入合并计入营业收入.

例如:20xx年, 电网公司甲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 系对甲公司当年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 按实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甲公司按政府定价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 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按实现的电价收入,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假定不考虑增值税) 。

此外, 政府因企业执行国家政策而受到损失而提供的其他补贴、补偿也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垃圾处理, 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等。

(2)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政府对企业高价采购进行补贴, 应当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成本费用。

(3)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但都不属于低价销售和高价采购的补贴, 则计入其他收益。

例如, 软件行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 鉴于与其日常活动相关, 按照修订后的准则, 应该计入其他收益。

(4) 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此处修订将让企业财务报表中对政府补助的披露更为详细、具体, 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有利于部分行业合理反映其经营成果。

(四) 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修订准则提出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 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总额法;二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的扣减, 也就是净额法。原准则仅提到第一种方法。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 新旧准则的区别主要在计入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应该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从原来的直线法改为合理系统的方法, 政府补助的摊销将更加合理灵活, 符合实际。

(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这种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 新旧准则的区别在于对净额法的可选择性。原准则对于补偿相关期间费用或损失, 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 而修订准则可供企业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选择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对于某些特定行业, 采用净额法可以更恰当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五) 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在修订准则中做了详细规定, 并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 再由贷款银行以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情况, 企业有两种处理方法选择, 既不违背国际趋同的原则, 也兼顾企业简化核算的需求。同时, 对财政贴息的账务处理与《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第81号令) 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财政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原准则是按合同利率确认财务费用, 同时对贴息确认营业外收入, 修订准则要求企业将对应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的融资成本得到真实反映。

三、准则修订后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分析

(一) 收入确认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影响

近些年来, 随着新三板的异军突起, 政府为了鼓励高科技企业发展、促进新能源行业的普及, 会要求企业在定价方面采取接近成本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销售, 而利润方面则由政府贴补。在价格因素的刺激下, 新能源行业发展迅猛, 据东方财富Choice统计, 约8654家在2015年拿到政府补助合计167亿元, 占净利润比例为16.94%;约9598家新三板挂牌企业在2016年拿到政府补助合计209亿元, 占净利润比例为18.25%。照此趋势, 新三板企业在2017年拿到的政府补助只会更多。

在旧准则施行时, 新能源企业在公布报表的时候, 只能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从实质业务来看, 这种政府补助是企业市场价格乃至毛利的一部分。按照新的会计处理方法, 使得报表更为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发展的情况。按修订准则要求, 以上情况的政府补助应计入收入,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据此变动, 准则修订后, 新能源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收入、毛利情况会受到影响, 市场占有率和行业竞争力得到真实反映。

(二) 净额法对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影响

修订后政府补助准则除总额法外, 增加了净额法, 允许将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相关成本, 这对财务报表中的总资产、营业利润均有影响。

例如, 一些生产企业收到的消费税退税按原准则要求只能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企业的毛利率会非常低, 然而净利率却会高于毛利率。在修订准则中, 明确了政府补助可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由于消费税已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中, 将退还的消费税冲减生产成本能够将实际生产成本和毛利真实准确反映。修订准则的这一改变恰当地反映了生产企业的经济业务实质。

对于研究型企业, 政府委托研发的纵向课题多。在原准则施行期间, 政府补助在财务报表的“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与“营业外收入”中同时出现, 形成巨额非经常性损益。在准则修订后, 可以列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从而增加经常性损益。

修订准则在对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中, 提出了两种方法, 其一, 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其二, 折旧得到合理系统摊销。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规模, 不虚增资产价值, 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把原来多计提折旧、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处理改良为合并反映在折旧中, 企业资产折旧情况得到真实反映。

四、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出, 本次政府补助准则的修订就是根据具体情况, 将通常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还原至相应科目中, 使得同一笔业务、却在会计上分散在多个科目中的情况得以规避, 企业因会计处理不当而导致企业资产、收入、毛利、费用失真的问题得到解决, 更好地遵循配比原则, 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财务报表的可用性有效提高,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摘要:2006年的政府补助准则施行以来, 落实该准则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也随着日益复杂的经济业务逐步显现暴露出来。2017年5月25日, 财政部发出通知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并确定自6月12日起施行, 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本文就修订前后准则在政府补助界定、会计科目、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变化做深刻解读和探析。

关键词: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财务报表,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Z].财会[2017]15号.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Z].财会[2017]15号.

[3]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修订) (征求意见稿) [Z].财办会[2016]31号.

[4]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修订) (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Z].财办会[2016]31号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4篇

新会计准则14号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会计准则14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以下将就新会计准则14号发布系列解读文章,包括变化概述及新旧对比、五步法模型的应用、合同成本、列报与披露、特定交易的难点解析,及对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及制造行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范围

新会计准则14号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不包括:合并五项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准则、保险合同准则规范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

另外,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如下,详细对比内容请阅读原文:

二、新会计准则14号核心变化与要求

新会计准则14号对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转移”(即在企业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或过程中以其预计有权获得的金额予以确认),并采用“五步法”模型确认收入。

(一)新会计准则14号的核心变化

1、收入确认的模式与理念

新会计准则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对于如何认定企业在某一时段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新会计准则14号第11条给出了3个条件,满足其中任何1个条件,即可认定控制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从而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新会计准则14号第13条给出了企业应当考虑控制转移的5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2、交易价格的确定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

4、合同成本的处理

5、特定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6、列报和披露

(二)“五步法”核心要求

步骤1:识别客户合同——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新会计准则14号的要求适用于与客户议定的并符合特定标准的每一项合同。包括合同合并(将多份合同合并并将其作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和合同变更(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同时变更)。

步骤2: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合同包括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如果这些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则对应的承诺即为履约义务并且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客户能够从某项商品或服务本身、或从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则该商品或服务可明确区分。

步骤3: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交易价格可以是固定的客户对价金额,但有时也可能包含可变对价或非现金对价。交易价格还应当就货币的时间价值影响(若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及任何应付客户对价作出调整。如果对价是可变的,则企业应估计其因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步骤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企业通常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如果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企业应对其作出估计。有时,交易价格包含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相关的折扣或可变对价金额。有关要求对企业何时应将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作出了规定。

步骤5: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应在其通过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履行履约义务时(或履约过程中)(即,当客户取得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即“控制权转移”模型。 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为分摊至履约义务的金额。履约义务可在某一时点(对于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或在某一时段内(对于向客户转让服务的承诺而言较为常见)履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通过选择计量企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适当方法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三、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衔接规定

1、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2、母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尚未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而子公司已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14号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执行新会计准则14号的行业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将会影响很多行业的收入确认时点和金额,收入确认的进度可能加快或推迟。其中,影响较大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建筑施工、零售、电商、网络游戏、软件、电信、制造业等。企业需要对财务、运营、税务、内控系统等方面尽早筹划,为新会计准则14号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房地产企业应考虑:

1、对价可收回性评估的影响;

2、预售业务收入确认时间;

3、已竣工房产的销售时点;

4、交易价格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5、合同是否包含可变对价;

6、合同成本的确认。

(二)对建筑施工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

1、合同订立之前的成本资本化问题;

2、建筑合同是否为一项履约义务;

3、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4、合同进度的计量;

5、可变对价;

6、合同变更。

(三)对零售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零售企业应考虑:

1、折扣、返利和其他激励措施的计量;

2、合同生产安排的计量;

3、质量保证;

4、退货;

5、授权许可和特许经营的计量。

(四)对电商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商企业应考虑:

1、自营销售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2、7天无理由退货的收入确认;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分摊;

5、客户积分和优惠券的会计处理;

6、预付费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7、向客户分期收款的会计处理;

8、供应商返利的会计处理。

(五)对网络游戏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网络游戏企业应考虑:

1、游戏道具收入确认时点;

2、游戏许可收入确认时点;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

4、可变对价;

5、向渠道商支付的费用的核算。

(六)对软件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软件企业应考虑:

1、软件合同成立的时点;

2、合同变更;

3、单独要素与单独履约义务识别差异问题;

4、可变对价;

5、履约义务交易价格的确定;

6、收入确认时点。

(七)对电信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电信企业应考虑:

1、手机补贴收入的计量;

2、多用户方案核算单位的确定;

3、提前升级权的核算;

4、不可返还的设置或安装服务收费是否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5、常客折扣应作为可变对价还是合同修订进行会计处理;

6、付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7、间接渠道销售中向经销商返还的设备补贴费用的核算;

8、佣金和其他合同成本会计处理。

(八)对制造行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14号的发布,制造企业应考虑:

1、合同取得成本资本化;

2、固定造价合同受到后续订单变化影响的会计处理;

3、退货权和退款权的会计处理;

4、激励付款额的会计处理;

5、产品交付之前(开单留置)能否确认收入;

6、标准质保和展期质保的会计处理;

7、是否可能在客户签字验收之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5篇

1 品种来源和试验示范表现

米香占2号是以美国品种美国种Lemont/丰澳占 (3次轮回杂交) 选育成的感温型常规水稻, 经过3 a参加省的晚造区域试验平均产量分别表现为353.9、376.21、358.51 kg。2008年引进粤北山区示范种植, 经过南雄市的古市、黄坑、水口3个乡镇的晚造烟田种植喜获丰收, 经农业局技术人员的随机测产, 3个示范点的平均667 m2产量达到了410 kg, 产量高的达到了465 kg, 与当地的其他常规稻比增产5%~10%。此后2009-2010年, 分别在主田镇的城门自然村和古市镇的丰源自然村继续试种, 表现苗期早生快发, 分蘖力较强, 中后期长势繁茂, 株叶型集散适中, 茎秆较粗壮, 适应性广, 后期熟色好, 一般667 m2产量400~450 kg, 个别田块达到480 kg以上。

2 品种特征特性

米香占2号属于感温型常规稻品种, 晚造在南雄市种植全生育期115~120 d, 适应晚造种植, 尤其适合南雄市的烟田种植, 其主要农艺性状平均值表现为:667 m2有效穗21.8万, 株高103.2 cm, 穗长22 cm, 每穗总粒数量126, 结实率87%, 千粒质量18.5 g, 晚造米质达国标和省标优质2级, 外观品质为晚造特一级, 有香味, 整精米率63.7%~67%, 垩白粒率8%~20%, 垩白度0.8%~1.4%, 直链淀粉含量15%~17.6%, 胶稠度72~77 mm, 理化分63分, 食味品质分82分。中感稻瘟病, 中B、中C群和总抗性频率分别为76.5%、77.8%、75.7%, 病圃鉴定穗瘟6级, 叶瘟4.67级;中感白叶枯病 (5级) 。

3 栽培技术要点

3.1 适时播种, 培育壮秧

南雄市晚造种植一般在6月28日前播完种, 浸种前用清水或盐水选种, 选去病秕谷, 浸种时用强氯精液等消毒剂消毒8~10 h, 起水后用清水再浸水28~30 h, 日浸夜露, 破胸露白, 齐芽即播。稀播匀播, 培育整齐一致的带蘖壮秧。采用湿润水育秧, 精细耕整秧田, 开沟分厢, 每667 m2秧田播量控制在25 kg。秧田施肥, 秧田施足底肥, 2~3叶期及时施追肥1次, 667 m2用复合15kg撒施;移植前2 d施送嫁药防治病虫害和送嫁肥尿素5kg, 以减少本田的生产成本。

3.2 适时移栽, 合理密植

精耕细耙, 适时早栽, 施足底肥后, 浅水整田, 做到田平泥化, 一般在叶龄5~7叶时移栽 (秧龄20 d左右) ;米香占2号发根力和分蘖力相对杂交稻较弱, 前期生长较差, 千粒质量也较轻, 因此要插足基本苗, 保证667 m2栽2.5万~3.0万穴, 每穴2~4苗, 做到浅插匀插, 移植3 d后要查苗补缺, 确保全苗。合理施肥, 科学用水;本田管理采用水稻“三控”施肥技术, 即“控肥、控苗、控病虫”, 全生育期总施肥比例为基肥占50%, 蘖肥占20%, 穗肥占20%, 粒肥占10%, 追肥使用测土配方水稻专用肥。全层施足底肥:在移植前1 d将腐熟的家栏肥或沤制腐熟的麸肥1 000 kg, 水稻专用肥25 kg, 结合耙田全层施入, 耙匀耙平即可。分蘖肥一般在插后4~5d, 每667 m2用尿素5 kg拌100 m L丁草胺 (或野老100 g) 混匀撒施, 插后12 d施用水稻专用复合肥15 kg撒施, 插后30 d施用水稻专用复合肥10 kg, 氯化钾5 kg混匀撒施, 齐穗后看禾苗长势再定补施粒肥, 一般将尿素0.5~1 kg加磷酸二氢钾200 g对水叶面喷施。由于前茬作物是黄烟, 田块含钾量较高, 前期可不施钾肥。后期施用钾肥有利于提高稻穗的结实率, 提高产量和品质。早施重施前期肥, 实现早生快发稳长。水分管理, 前期浅水返青分蘖, 80%够苗时进行露晒田, 由轻到重, 露晒程度到田块中出现小小的龟裂状, 人站不陷为好, 控制无效分蘖。中期泥皮水速排速灌, 干湿交替, 保持田间湿润, 促进根系的深扎, 提高水稻的抗倒力。进入扬花期田块保持浅水层, 确保水分充足, 提高水稻的结实率。后期谷粒灌浆黄熟保持田间湿润, 采取放跑马水的措施, 1周1次, 不宜过早断水, 避免影响结实率, 一般在收割前1周断水晒田。

3.3 综合防治病虫害

米香占2号中感稻瘟病, 在苗期要注意苗瘟, 分蘖盛期叶瘟, 抽穗期尤其注意防治穗颈瘟病和白叶枯病。一般苗期、分蘖盛期和抽穗期用三环唑或富士一号防治。二化螟、三化螟、卷叶螟、飞虱等害虫可用康宽、阿维菌素加吡蚜酮进行化学防治。

4 提纯复壮

4.1 混杂退化的原因

米香占2号在南雄市种植多年, 稻农连年自留种导致品种混杂退化严重。其混杂退化途径有:机械混杂, 在收获、脱粒、晒种、运输、浸种和播种等各农事活动中稍不注意就容易产生混杂;自然异交混杂, 连片稻田种植有其他的水稻品种开花期就会进行自然杂交, 造成不同品种间的生物混杂, 产生各种分离个体, 造成优良品种的严重退化;环境因素的不稳定引起品种的基因突变, 改变原来的种性, 如盐碱、高温、污染等。

4.2 提纯复壮采用“三年三圃”[1]制技术

4.2.1 选择单穗

第1年在米香占2号纯度较高, 隔离条件较好的, 生长较整齐的丰产田里选择均匀饱满的单穗, 选穗时要在田中间进行, 避免田边的大、奇穗, 分2次选择, 第1次在抽穗期根据植株高矮、抽穗迟早、叶色、穗型等生物特性选择典型穗200个左右, 并做好标记。第2次在收获前一个星期, 对标记穗粒形、粒色、成熟度、整齐度、叶片、熟色和病虫害等进行复选, 经过室内考种, 仔细分析, 最后选择100个单穗, 分别脱粒晾晒保存。

4.2.2 种植穗行圃

第2年将上年当选的米香占2号的单穗种子每穗独立育在一个塑料抛秧盘上面, 同时独立育一部分米香占2号原种。插秧时实行单本单行移植, 株行距可根据当地的耕作习惯, 一般是16.67 cm×20 cm或16.67 cm×23.44cm, 每隔10行间插1行原品种的秧苗作对照。穗行圃可根据单穗粒数的差异设置成梯形, 秧苗多的穗行可长些, 少的穗行可短些。也可设置成正方形, 取相等的单穗粒数秧苗栽插。在水稻苗期、分蘖期、抽穗期和成熟期对各穗行的典型性、丰产性进行观察记载, 特别要注意观察株高、株型、抽穗期、抽穗整齐度和熟色等。发现某穗行有一株异型植株则该穗行应全部淘汰, 一般要淘汰50%的穗行, 当选的穗行成熟后独立收获, 分开晾晒, 分开保存。

4.2.3 选择株系圃

第3年, 将上年单收的米香占2号穗行种子种成株系圃。上年收获的各穗行种子用抛秧盘育秧, 按当地的抛秧技术进行播种育苗, 摆放秧盘时, 各穗行秧盘之间要有一定的间距, 防止穗行间混杂;同时, 播一定量的米香占2号的原种子以插在田间做对照区。育秧的营养土、粪肥及覆盖物等绝对不能混有其他不同的品种种子, 同时育秧土尽量不要选择稻田, 以免留田谷种子混杂。秧龄掌握在20 d左右, 每个穗行的种子插一畦为1个株系, 每穗行育秧量不同, 每畦面积也不等。插完1畦再取下一个穗行的秧, 以免弄错, 同时插一定面积的原品种秧作对照, 各株系在施肥和田间管理上力求一致。生长期间经常到田间观察各株系的长相长势, 株型、叶色、抽穗期、成熟期和整齐度等, 对生长不整齐、有杂株的株系, 整株系淘汰, 中选株系掌握在70%左右, 即30~40个株系为好, 入选株系不能太少, 太少了不利于进行随机交配, 群体内基因不能达到完全自由分离和组合, 原品种优良性状丢失, 但也不能太多不利于实际操作。当选株系每株系收割10 m2单收单晾, 与相同面积的对照种产量作对比, 对产量明显低于对照种的株系予以淘汰, 余下的株系种子混合, 充分晾晒, 入库待用。

摘要:美香占2号是广东省农科院选育的常规稻新品种, 近几年来成为粤北当地的主推品种。其高产栽技术:精耕细作, 施足基肥, 适时早插, 合理密植, 加强肥水和病虫害防治。针对粮农连年自留种造成种子混杂退化严重, 介绍了“三年三圃”提纯复壮技术。

关键词:水稻,米香占2号,品种表现,高产栽培技术,提纯复壮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准则2号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㈡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 件;

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㈡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上一篇:教案泛读1王守仁范文下一篇:毕节职业技术学院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