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监局范文

2023-12-10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事业的蓬勃发展,药物临床试验损害作为一种新的损害情形在赔偿诉讼中尚存司法定性争议。作为对赔偿制度的补充,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已在英美建立。相较之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只较为笼统地规定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的大体模式。因此,将系统整理英美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模式,以期为完善我国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损害;损害补偿;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

D9

文献标识码:A

1国外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1.1 美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美国《联邦规章典集》(21 CFR 50.25 (a)(6))规定,“若临床试验风险超过最低风险,则研究者必须在试验开始前向受试者表明损害发生时是否提供治疗或补偿。若是,研究者需具体说明有哪些补偿措施,或受试者经何种渠道可获得更多信息”。此处“最低风险”指代日常生活风险或日常身体/心理检查的风险。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申办者/研究者实际上并没有被施加补偿受试者损害的法律义务。尽管如此,美国政府部门、高校研究机构和试验申办企业仍自发制定了一些补偿计划,共同组成美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损害补偿体系。

1.1.1 政府补偿项目

自2007年7月9日起,美国政府机构Medicare与Medicaid服务中心(CMS)开始为Medicare参保人提供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相关规定收录于《临床试验政策》中。根据该政策文件,申请享受Medicare补偿的临床试验必须带有治疗目的,即招募目标疾病患者为受试者。当试验同时满足CMS规定的科学合理、真实可靠等其它特征时,试验项目负责人可向美国独立政府机构医保研究与质量管理局(AHRQ)提出资格审查申请。随后AHRQ将召集专家小组,共同鉴定该试验是否符合Medicare补偿条件。此外,这支专家小组还将定期组织会议审查试验进展,随时向CMS提出补偿调整建议。不过,FDA新药临床试验将自动归入Medicare补偿范围。最终,在符合条件的临床试验中,若遭受损害的受试者同时为Medicare受益人,将享受CMS就其后续治疗费用提供的补偿。

除CMS外,早在1998年,美国老兵事务部就开始为其资助的临床试验提供受试者损害补偿,并由受试者所在地的VA直属医疗机构免费提供治疗。当该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受试者需要的紧急救治或专家指导时,也可转至VA直属医疗机构外的医院进行治疗。不给予补偿的情形包括:受试者未遵循试验方案所致损害和非VA资助的临床试验。

不难发现,以上政府补偿项目的共性为只针对特定人群。例如,CMS需事先严格筛选临床试验,在这样的试验中,只有作为Medicare参保人的受试者方可获得补偿。VA则只针对其资助的临床试验,并排除由受试者自身因素导致的损害。但是,Medicare参保人仅限65岁以上老人,而作为主管老兵事务的部委,VA资助的临床试验也非常有限,还可能更多地与老年人口疾病治疗药物有关。由此,美国政府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的受众范围实际上非常狭窄,且由于CMS与VA从未公开过补偿记录,这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和影响实属未知。

1.1.2 高校研究机构自筹资补偿项目

美国许多高校附属医院均开展临床试验,但美国卫生部2005年对102家高校临床试验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6.3%的高校试验中心自愿给予受试者损害补偿,其中以华盛顿大学的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建立最早、发展得最为成功。

华盛顿大学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始建于1972年,性质为自筹资无过错补偿,只适用于学校自身申办的临床试验。在该项目中,只要受试者因试验程序或药物造成损害,便可选择侵权诉讼,或向校方申请补偿,两者不可兼得。申请补偿者,经校方审查同意后,将在华盛顿大学附属医院获得免费治疗,同时获得最高一万美元医疗费补偿。某些偶发费用(如交通费、儿童护理费)也在交涉范围之内,但受试者的工资损失和精神损失不予补偿。

对于由企业申办的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认为申办企业首当其冲负有受试者损害补偿义务。因此,试验开展前,校方会同企业商定损害补偿责任分配,并将结果写入研究合同。在校方强大的谈判能力下,目前发展出的补偿责任分配体系为:一般情况下,由申办者为受试者提供损害补偿,当损害由校方研究者自身导致时,企业无需提供补偿,由校方自担责任。这种方式的受试者损害补偿又称合同补偿项目,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自设立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以来,华盛顿大学每年一般需要受理1-2起补偿案例,但每年总补偿成本很少,基本不超过3000美元。事实上,这种高校自筹资补偿项目的运作成本并不高昂。根据美国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的统计,损害补偿成本平均为侵权诉讼成本的1/20。可见,在保障受试者及时获得损害补偿、维护生命健康之余,设立此类项目还将为高校大大节约成本。

1.1.3 申办者与研究者合同补偿项目

虽然部分政府机构与高校已自发建立受试者损害补偿项目,但这些项目多半只针对政府或高校自身资助的临床试验。即使未作此限定,也可能为申请享受补偿政策的试验设置严格的筛选条件,如前述Medicare补偿项目。事实上,政府与高校资助试验只占一部分,更多的临床试验由私人药企申办。但是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律未强制申办者或研究者为受试者提供临床试验损害补偿。因此,为保障受试者和自身利益,研究者通常会跟申办企业在研究合同中明确划分补偿责任,例如华盛顿大学针对企业申办试验的做法。

要求申办企业承担受试者损害补偿责任具有经济理论依据。损害发生时,通常只有两种选择:将损害造成的损失留给受害者,或将这种损失转移至别处。别处可为某个实体,也可为整个社会。经济理论认为,损害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最能高效支付的人承担。因此,对于药物临床试验而言,经济理论支持将损失转移给试验申办企业,因为申办企业一般比受试者拥有更多资源,调用资源时也比号召社会力量更高效。此外,申办企业还可借助保险、提价或其它创收机制弥补经济损失。因此,从经济角度考虑,申办企业是承担损失的最佳人选。

尽管许多申办企业承诺补偿受试者临床试验损害,但受试者要想真正获得补偿可能仍旧存在困难,因为在美国,申办企业并不要求依据无过错原则提供补偿。由此,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企业往往为补偿设置重重条件。例如,申办企业尽管在知情同意书中申明其补偿责任,但仅限于“在您严格遵照试验研究者的指导下,损害是服用受试药物的直接后果,且医疗保险并不担负相关补偿时”。为此,受试者为获得补偿必须证明自身与损害无关,而这在受试者同时为患者时显得更加困难。一旦无法证明其损害直接由试验导致,没有医疗保险的受试者反而将面临沉重的医疗负担。

图1美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1.2 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英国涉及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的法律框架由欧盟指令(2001/20/EC、2005/28 EC)以及依指令而制定的《(临床试验)人用药管理规章》构成。三者均关注补偿程序透明度,令申办者/研究者公开受试者损害补偿措施及相关保险政策,却未就损害补偿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弥补缺少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足,英国制药行业协会(ABPI)制定了一系列受试者损害补偿指南。尽管有人曾质疑ABPI指南作为非法律文件的实施效果,但经过三十余年发展,ABPI指南已使英国制药业从伦理角度达成了对受试者具有损害补偿义务的共识。

在ABPI指南的指导下,当前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的构建如图2所示。试验开始前,经伦理委员会审查确定申办者参加的临床试验保险符合指南要求后,申办者方可开展试验。对于首次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药物,由于其不良反应发生率较已有试验经历的药物更高,故两类试验需具备不同水平的担保总额:首次在人体上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保险公司担保总额至少为每项试验500万英镑;已有试验经历的药物临床试验,这一数字为250万英镑。若申办企业同时开展两种类型的药物临床试验,可选择每年定期为所有试验合并购买保险。另外,由于损害可能具有长期潜伏性,因此保险条款应确保在试验结束(最后一名受试者使用最后一剂量药物)后三年内均生效。

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发生后,补偿申请最好由受试者经研究者向申办者提出,也可由受试者直接向申办者提出。一旦确定试验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办者将依据无过错原则提供补偿,即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也不论受试者是否有能力证明申办者存在过错或试验用药物存在缺陷,申办者必须迅速给予损害补偿。试验开始前,申办者还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中向受试者明确传达该补偿原则,对受试者达成契约承诺。

在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上,伦理委员会发挥着关键作用。综合考虑过去三十年内该试验领域的补偿申请数量、先前法庭判例中给付的赔偿金额以及保险市场的实际供给能力,伦理委员会可决定减少补偿金额或为其设定上限。若受试者自身对损害也负部分责任,或能够从其它保险渠道独立获得补偿,则补偿金额可相应减少。在II、III期临床试验中,还需权衡患者受试者原先疾病的严重程度、出现不良反应的可能性,并比较试验用药物和当前标准治疗药物的风险收益比,以灵活调整补偿金额。例如抗癌药物临床试验中,由于临床上采用的标准治疗手段(如铂类药物)风险高且收益不理想,那么试验用药物的补偿或可酌情减少。最后,当试验当申办者与受试者就补偿金额大小存在意见分歧时,可诉诸第三方仲裁者。

图2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

2 国外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给我国的启示

2.1 细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英国制药行业协会发布的全国性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指南,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因内容面面俱到,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相比之下,我国虽然已经有《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这一部门规章涉及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但其规定还较为笼统,仅要求申办者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却只字未提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程序和利益冲突处理,因而在具体实施中收效有限。因此,为更有效地建立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可能需要细化《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款规定。

在细化规定的同时,还需注意补偿金额应随受试者身份的不同而合理改变。英国ABPI系列指南特别将I期与II、III期临床试验区别对待,因为在II、III期临床试验中,尽管开展研究仍为试验的首要目的,但医生从心理上更可能将受试者视为目标疾病的患者施以治疗,并预期患者受试者可能从免费使用试验用药物中获益。在发生相同损害的情况下,健康受试者还可能比患者受试者遭受更多损失。因此,补偿金额有必要出现适当波动以实现公平。

2.2 鼓励发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

英国ABPI指南明确要求试验申办企业参加保险,并对担保总额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美国,虽然保险并非法律强制,但若申办者未办理这类保险,风险投资公司和试验机构将不会有意愿启动试验,从而无形中迫使企业参加保险。就性质而言,这类针对药物临床试验损害的保险属于责任财险。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暂时不及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国内目前只有极少数保险公司开设有这类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因为缺少保险机制的支持,即使申办者有意愿为受试者提供补偿,也可能在经济上力不从心。

因此,鼓励国内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业务,简化理赔手续,科学设置保险条款。同时,鼓励和要求申办者投保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尤其当试验用药物可能存在高风险时,万一受试者发生损害,药厂可将经济负担转嫁给保险公司。实务中也可将试验医院同时作为被保险人,当损害事件发生时,受试者很可能首先找到医院讨要说法,此时医院若能出示保单将能有效化解潜在的医患纠纷。

2.3 发挥伦理委员会的监督审查作用

从英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来看,伦理委员会在多处环节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伦理委员会需要在试验前审查申办者投保的保险,确认保险是否达到要求的担保金额和有效期限。损害发生时,伦理委员会还将主要负责补偿金额的设定。但在我国,伦理委员会的发展起步较晚,而且出于历史原因,伦理委员会的职能还主要局限于试验方案伦理审查和医疗伦理问题咨询。但是作为保护受试者权益的两大基石之一,伦理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实现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而且其综合学科背景的成员构成,使之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可发挥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3 结语

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内涵丰富,但只有部分损害情形应获得补偿。当前,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条款还稍显笼统,加之我国药品临床试验责任险尚未充分发展,导致受试者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损害时鲜有补偿。从英美药物临床试验损害补偿体系来看,完善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发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险和加强伦理委员会的参与力度成为必要。

参考文献

[1]Steinbrook,R.Compensation for injured research subjects[J].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2006,354: 18711873.

[2]Human Subject Divisi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The office of sponsored programs has released an important reminder & update about 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s[EB/OL].http://www.washington.edu/research/hsd/announcements/?q=264.2008128/201331.

[3]Scott,L.D.Researchrelated injury: problems and solutions[J].Journal of Law,Medicines & Ethics,2003,31(3): 419428.

[4]Child,C.,etc.Cost benefits of an institutionallybased subject injury treatment and management program[EB/OL].https://www.rmis.ucsf.edu,201331.

[5]Workshop and Commissioned Papers.Women and health research: ethical and legal issues of including women in clinical studies[C].1999,volume 2.

[6]Hockhauser,M.Paying for research related injuries in the US[J].British Medical Journal,2006,332 (7541): 610.

[7]Guest,S.Compensation for subjects of medical research[J]: the moral rights of patients and the power of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s.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1997,(23): 181185.

[8]Association of the British Pharmaceutical Industry.Guidelines for phase 1 clinical trials (2012 edition)[EB/OL].http://www.abpi.org.uk/ourwork/library/guidelines/Pages/default.aspx,201331.

作者简介:

王吕蓉,女,西安外事学院专职教师,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贿赂。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2篇

1 背景

新的欧盟贸易战略文件是本届欧洲委员会于2010年年初新上任以后正式出台的首份贸易政策文件。按照惯例,每一届贸易委员都会在上任初期提出新的贸易战略指导今后5年的工作。与上届欧洲委员会2006年11月出台的贸易战略相比,新的战略文件并非是欧盟贸易政策的“分水岭”,它保持了欧盟贸易政策的连续性,继承和吸纳了之前政策的成果。

但是正如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在接受采访是对记者所说的那样,欧盟再次调整贸易战略,主要是由于世界经济和贸易近年来发生了深刻变化,与前一份贸易战略相比,新战略融合了欧盟对外经贸形势的最新变化。

自上个欧盟贸易战略在2006年11月出台以后,世界经济和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2008年从美国产生的金融危机席卷全世界,继而引发全球性的经济衰退。在此过程中,欧洲经济受到重创,欧盟各国纷纷采取财政刺激措施推动经济的复苏。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多年财政赤字严重的欧盟成员国又不得不面临日积月累而且不断恶化的债务危机。

在当前经济困难的形势下,欧盟必须在各个领域寻找新的能够推动经济增长的政策点,帮助欧盟走出衰退,推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在新政策发布的演讲中就提到“贸易要在经济复苏中发挥重要的作用”[1],恰好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与欧盟的新贸易战略同时出台的还有两个重要附件,一个是《过去5年欧洲全球战略成果》,另一个是《贸易:繁荣的驱动力》的报告。这两份资料充分显示了欧盟的这种逻辑。

另外,欧盟还公布了一份民意调查报告,就欧盟如何开展国际贸易征求民意。在调查中,65%的欧洲人认为,欧盟从国际贸易中获益匪浅;2/3的欧洲人认为,欧洲商品和服务能在全球竞争中占上风;60%的欧洲人认为,贸易政策必须能够促进就业[2]。

2 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分析

在这份名为《贸易、增长和世界事务》的战略文件中,欧洲委员会首先肯定了贸易的作用。欧盟认为,开放的经济比封闭的经济发展得快。开放的贸易主要带来了三大的收益:经济增长、就业增加以及消费者选择的多样性和更低廉的价格[3]。

欧盟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一,同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出口来源地。2009年,欧盟出口的商品和服务总量为16亿欧元,约占欧盟GDP的13%。由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商品和服务的产业链连接起世界各地的工厂和办公室。根据欧盟的材料显示,欧盟进口的2/3都与其生产力有直接的关系。欧盟将其未来经济的定位于“保持欧盟在创新、高价值产品和实现长期报酬优厚的就业”之上[4]。换句话讲,欧盟的进口是为了实现其生产和进一步出口。欧盟优势的价值实现必须依赖于来自世界各地的原材料、服务和合格的劳动力投入。

由此可见,欧盟在确认自己竞争优势的同时,深刻认识到贸易在巩固其优势、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方面的作用,强化“开源”和“扩流”两方面的重要性,细化和深化了欧盟自己的贸易政策。

欧盟贸易委员德·古赫特在介绍欧盟的新贸易政策的演讲中列出了欧盟未来5年全球贸易的6项优先目标,具体来讲,这些目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也各自略有不同。

2.1 积极推动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议程

(1)欧盟认为,尽管目前进展缓慢,努力完成多哈回合谈判仍然是欧盟的最重要政策优先项。因为,多哈回合的成功将为世界经济带来潜在的可观收益。预计,世界经济将可每年提高3000亿欧元,世界收入将增加1350亿欧元[5]。此外,多哈回合的成功将进一步巩固欧盟支持和倡导的多边贸易体系和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地位。欧盟对此给予极大关注并投入巨大的力量,其目标是在2011年底前促成多哈回合的谈判完成。而且,一贯主张政策先行的欧洲已经开始筹划网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各路精英人才,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欧盟在今后世界贸易组织的议程上和多哈回合之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上形成自己的观点。

(2)与多边谈判并进的是欧盟已经开展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这些谈判涉及韩国、秘鲁、哥伦比亚、中美各国(刚刚完成谈判),海湾国家、印度、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已经取得良好进展),南美共同市场(重新开始谈判),东南亚国家(关注经济快速发展的亚洲地区,准备由马来西亚和越南开始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欧盟认为这项任务也非常重要,同时极具挑战性,不但因为双边协定的签署将带来具体的巨大经济利益(覆盖的范围达到欧盟全部对外贸易的一半,平均关税将实现可观的下降,对欧盟GDP的长期贡献将达到0.5个百分点),而且自由贸易协定将涉及与贸易紧密相关的很多重要方面的问题,例如:商品、服务和投资的监管壁垒,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保护创新,可持续发展(体面的工作、劳动标准、环境保护等)等等。

2.2 加深欧盟的战略伙伴关系

“由于这些经济体的规模与潜力,已经他们对于世界经济的影响,我们的贸易政策需要特别关注美国、中国、俄罗斯、日本、印度和巴西。由于不同的原因,我们同这些国家的经济联系对欧盟来说都具有战略意义。”[6]欧盟的政策文件还特意使用了相当的篇幅单独分析了美国、中国、日本和俄罗斯各自的特点。在阐明欧盟与这六个重要战略伙伴的关系时,欧盟使用了“双向车道”的比喻,突出强调了“基于双边各自利益的对等关系”和“各方均需共担权利和义务”的原则。欧盟甚至举例强调,“仅仅消除美国的各种非关税壁垒的一半就将能够使欧盟的GDP增加0.5个百分点”。

2.3 帮助欧盟企业进入全球市场

在这一点上,欧盟强调的是获得对等的开放和市场准入条件。

2.4 积极对外投资,同时吸引外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

欧盟不仅积极向外投资,而且欧盟本身吸引了全球海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9%[7]。由于外国投资能够直接创造就业,欧盟将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进行全面的投资政策的谈判,包括印度、加拿大、新加坡,以及中国和俄罗斯。

2.5 强调贸易政策的执行力,坚决抵制他国的贸易保护措施

欧洲委员会将向欧洲理事会提交系统的报告,阐明欧盟针对海外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措施而采取行动的优先顺序。

2.6 实现贸易的“包容性”

让每个欧洲人都享受到贸易的利益而且推动贸易对发展的促进作用,让所有人都分享全球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这一点既是要打开欧盟以外的市场,同时也包含支持发展中国家适应开放市场,而后者将主要通过将在2011年制定的贸易支持发展的新框架政策而实施。

3 该政策对中国和中欧关系的潜在影响

欧盟的新贸易政策文件,除去附件的图表之外,文字部分只有16页,但其中提到中国的地方就达10处之多。

这项新战略的内容虽然涵盖欧盟总体贸易政策,而且包含全部对外贸易关系,但是由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及其发展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欧盟经济贸易的重要性,这项新战略给予了中国特殊的关注毫无疑问这对中国和中欧贸易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目前,欧盟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二大贸易伙伴,并且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中国为欧盟“不仅提供了价格低廉的消费品,而且还提供了重要的制造业所需的原料”。同时,“中国还是欧盟出口商品的巨大市场,而且增长迅速”。

然而,欧盟认为其对华贸易仍然还有极大的潜力,主要原因是由于各种市场准入壁垒的存在。欧盟提出的具体问题主要集中在标准和法规、服务业、投资和政府采购方面,另外还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标准化体系不透明,过分繁冗的认证体系和以进口替代为目标的产业政策措施,强制技术转让,以及给予当地企业更优惠的条件获得原材料等等。

欧盟已经在世界贸易组织和双边场合提出过了这些问题,并准备今后在中欧经济贸易高层对话中继续强调中国应该实施与市场经济规则相符合的政策,并寻求解决办法纠正双边关系中主要不平衡产生的根源。

由于双边关系对中欧彼此的重要性和战略性,中欧的贸易关系将继续增加并不断深化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双方为争取各自利益、保护自己权益的摩擦和争议也将随之贸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加。在此过程中,中欧需要不断在接触中加强沟通和互信,寻找政策的平衡点,以实现双赢。

4 结语

欧盟新的贸易政策是欧盟的例行政策文件,它保持了欧盟贸易政策的连贯性,凸显了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欧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目标,反映了欧盟对世界经济格局和欧盟实力的认识和思考。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欧盟新贸易政策的推行将对其主要战略伙伴,特别是中国,产生重要的影响,也会进而影响世界经济。

摘要:2010年11月欧盟公布贸易政策文件,勾勒出了未来5年(2011年至2015年)欧盟贸易政策的走向。欧盟新贸易政策既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又凸显了在经济危机背景下欧盟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目标。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欧盟新贸易政策的推行将对其主要战略伙伴,特别是中国,产生重要的影响,也必会进而影响世界经济。

关键词:欧盟,贸易政策,多哈回合,中欧关系

参考文献

[1]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5.

[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Europe 2020 Flagship Initiative–Innovation Union”COM(2010)546,6.10.2010.

[3]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9.

[4] Karel De Gucht,speech A renewedtrade strategy for Europe,Presentationof the“Trade,Growth and WorldAffairs”Communication,EuropeanCommission,9 November 2010,page 1.

[5] Eurobarometer Survey on InternationalTrade,November 2010.

[6] Trade,Growth and World Affairs,Trade Policy as a Core Component ofthe EU’s 2020 Strategy,page 11.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3篇

摘要:基于浙江鞋业出口贸易“价跌量增”日趋严重的现象,本文揭示了全球价值链中,采购商主导的俘获型治理模式是造成地方产业国际市场势力缺失的重要因素。要扭转这一被动局面,企业必须创新性地整合全球要素,实现价值环节的功能攀升,拓展国际市场势力。文章以奥康、康奈等浙江制鞋企业的国际化实践为依据,分析了国际市场势力拓展的具体模式。此分析对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增进分工利益皆具启发意义。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国际市场势力;鞋业

一、引言

近年来,浙江鞋业出口额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率,2006出口额达到32.13亿美元,占全国鞋业出口总额的13.94%,浙江已成为中国四大鞋业出口生产基地之一。然而,在出口额持续增长的同时,浙江鞋业的出口价格却不断走低,而同期意大利鞋业出口价格却保持稳步上升,两者形成鲜明反差(图1)。令人担忧的是,浙江鞋业出口的“价跌量增”态势仍在加剧,至2006年2季度,浙江鞋业出口单价已下滑至2.71美元,仅相当于同期欧洲鞋业出口单价的十分之一。出口贸易的“价跌量增”现象对浙江鞋业的发展造成了双重的不利影响:一方面,盈利能力弱化,抑制了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制约了鞋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低价竞争使浙江鞋业所处的贸易环境日趋恶化,贸易摩擦不时发生,如欧盟的反倾销措施、西班牙烧鞋事件、俄罗斯灰色清关事件等等。浙江鞋业出口面临的发展瓶颈已引起理论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目前国内外有关鞋业国际竞争问题的研究,主要以全球价值链为分析工具,围绕“地方鞋业集群如何在全球价值链中实现升级”展开。代表性研究有:Bazan&Navas-Aleman(2003)分析了巴西的Sinos Valley鞋业集群与全球价值链的融合问题,Alessia&Roberta(2003)研究了意大利Brenta和Barletta等鞋业集群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升级模式。谭文柱、王缉慈、陈倩倩(2006)分析了鞋业的国际空间转移,探讨了浙江鞋业集群如何实现升级;朱允卫、黄祖辉(2006)针对浙江制鞋企业的国际化现象,进行了问卷调研和实证分析。赵伟、秦政强(2005),朱允卫、董美双(2006)从鞋业全球价值链的特征出发,研究了浙江鞋业面临的困境。现有研究往往将浙江鞋业出口面临的困境,归因于产业或集群的过度竞争及技术水平低下。实际上,经过十余年的资本积累与技术改造,不少浙江制鞋企业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许多企业已成为海外知名品牌的贴牌制造商,然而,浙江鞋业整体的出口价格水平并未随着技术能力的提高有所改善。

笔者认为,浙江鞋业在全球价值链中陷入低端锁定,体现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所普遍面临的困境。其根本原因绝不仅是技术水平本身,还在于缺乏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国际市场势力。本文正是克服了现有研究在把握国际竞争动态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富有新意地从国际市场势力的视角切入,以浙江鞋业为例,探索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实现升级、增进分工利益的具体思路与模式。

二、全球价值链中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理论理解

(一)动态分析视角下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的互动

在新古典范式下的静态分析框架中,市场势力作为“一个或一群企业持续地将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之上,即使价格上升但销售量不会因此大幅下降的能力”(Utton,1995),往往被视为资源配置无效率的诱因(勒纳1934;Bain,1941)。此类观点忽略了市场势力在动态竞争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熊彼特(1942)、哈耶克(1948)等都对此进行了批判。熊彼特(1942)明确指出,市场势力是“防止企业创新被迅速模仿和利润受到损害的能力”;Kizner(2000)认为,企业正是为获取市场势力、赢得超额利润而不懈地竞争,企业家抓住利润机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市场势力的激励。基于动态分析视角,市场势力不仅保护了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合理收益,也构成了企业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市场势力理论研究正迅速向开放经济延伸,国际市场势力成为产业组织理论、国际经济理论的研究热点。观察世界经济发展的特征事实,不难发现,持续成长的国际性产业集群,正是通过不断的创新来增进国际市场势力,再凭借国际市场势力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能力间的互动演进正是大量跨国公司持续保持竞争力的奥秘所在(张小蒂、朱勤,2007)。

相反,某个地区(国家)的某一产业,如未能建立起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能力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就很难在全球竞争中立稳栖身之地。以下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的基本特征和竞争态势所作的分析正验证了这一点。

(二)采购商驱动型价值链中的竞争态势

Gereffi(1999)在波特提出的“价值链”概念基础上创立了全球价值链理论,他将全球价值链区分为生产商驱动型(Producer driven)和采购商驱动型(Buyer driven)两类。前者由控制关键技术的制造商协调整个生产网络,在汽车、航空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较为普遍;后者由大型零售商、品牌商和营销商等(统称为采购商)控制分散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网络,在鞋类、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较为普遍。采购商驱动(Buyer-driven)型价值链存在三方面的不平衡性:一是高等要素(Advanced factors)在价值链环节间的配置极不平衡。海外采购商作为鞋业全球价值链的主导企业(Leading Firms),采取俘获型(captive)治理模式(Governance ofGlobal Value Chain),对研发设计、市场信息、品牌渠道等高等要素实施了严格控制;发展中国家制造商往往只拥有自然资源、劳动力等基本要素(Basic factors),作为被治理者,仅能发展有形生产能力,普遍缺乏无形竞争能力。二是附加值在价值链环节间的分布极不平衡。价值链的驱动力主要来自商业资本而非产业资本,附加值主要由控制了设计、品牌及流通环节的海外采购商创造,中游制造环节产生的附加值极为有限。三是分工利益在价值链环节间分配极不平衡。处于商业流通领域的海外采购商,凭借对市场的绝对控制获得了价值链中的主要分工利益,而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商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俘获型治理模式下,海外采购商出于防范制造商提升竞争能力的考虑,有意识地限制设计、营销和品牌等知识资产在价值链中的流动,约束制造商在设计、营销和品牌方面的升级(Schmitz&Knorringa,2000),从而造成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国际市场势力缺失状况日益严重。一方面,被锁定(Lock-in)于低端制造环节,仅能维持微利经营,缺乏提高研发设计水平所必须的资本积累能力;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未能拥有完整的国际营销网络,只能被动接受采购商的订单,成为无奈的价格接受者。因此,大量企业被迫采取“消耗战博弈(War of attrition)”式的内耗性竞争,出口市场秩序难以得到有效规范,“价跌量增”现象从而无法避免。

(三)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对全球价值链中竞争态势的分析,可以发现,居于中游的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受制于俘获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向价值链上下游环节升级,从而陷入“创新能力弱化一市场势力缺失”的恶性循环。因此,要突破当前困境,实现从价格接受者向价格制定者(Price maker)角色转变,就必须创新性地整合全球经济要素,形成相应的市场优势地位——即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由此,笔者提出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本思路是:“依托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突破俘获型治理模式,推动价值环节的功能升级,构建与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的国际市场势力”。具体而言,地方产业提升国际市场势力应遵循以下路径:以创新(包括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以及经营模式创新等)为手段,整合全球的经济与技术资源,主动实现向设计、品牌、渠道等环节的功能升级,在市场竞争中争取相对主导地位,从而持续获取利润,最终形成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的良性互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与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的国际市场势力既是动态竞争的合理结果,又是创新效率增进和竞争过程动态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模式分析

经济理论的探索往往滞后于真实世界的发展,应该看到,现有理论研究并没能为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明确指出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思路与模式。但是通过对浙江鞋业的考察,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已经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国际市场势力拓展模式。这些模式对于我国其他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突破“量增价跌”的困境,增进分工利益,是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

对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是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础,根据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路径差异,笔者将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模式界定为“联盟型”、“网络型”、“技术型”、“海外制造型”四类。其中,联盟型和网络型模式是向全球鞋业价值链的下游,即品牌、渠道环节延伸,技术型拓展是向上游研发、设计环节延伸,而海外制造型拓展则是将基于本土要素价格的比较优势延伸为国际化制造的竞争优势(图2)。

(一)联盟型拓展模式 联盟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与海外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利用海外联盟伙伴的销售渠道,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势力。例如,浙江奥康集团与意大利GEOX公司于2003年开始结成战略联盟,奥康能够有效利用GEOX的全球销售网络,在世界范围内以更为有利的市场价格推广奥康的自有品牌产品。采取联盟型拓展模式,浙江制鞋企业借助与战略联盟伙伴的渠道互换,不再一味受制于海外采购商,从而有效提升国际市场势力。实施联盟型拓展的本土企业必须具有广泛的国内销售网络和富有竞争力的制造体系,才能吸引富有实力的海外合作对象;其战略合作伙伴也往往是发达国家的领先型跨国公司。

(二)网络型拓展模式

网络型拓展是指企业招募海外华商加盟连锁专卖门店经营,依托华商资源构建网络化、规模化的海外销售渠道,切入终端消费市场,从而直接掌控商品价格的制定权。康奈集团是网络型拓展模式的先行者,自2001年1月在法国开设第一家专卖店以来,康奈已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开设了100余家专卖店。利用海外华商熟悉当地市场需求和经营环节的优势,康奈有效地突破了国际“市场隔层”,通过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的国际零售网络,提升了国际市场势力。网络型拓展模式要求本土企业具备丰富的连锁商业运作经验,以及良好的国际化品牌运营能力和便捷的海外物流体系。

(三)技术型拓展模式

技术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把握世界鞋业产业转移及竞争格局变化带来的机遇,实施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并购海外鞋业的研发、设计资源;或是在海外鞋业技术高地新建研发中心,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附加值,进而提升市场势力。例如,浙江哈杉鞋业于2004年8月收购意大利WILSON公司90%的股份,在保留WILSON公司研发团队的基础上,投资220万欧元,组建了HAZAN-WILSON鞋类研发中心,以开展面向海外市场的研发与设计。

研发设计能力是浙江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浙江制鞋企业在设计上主要以模仿海外款式、风格为主,难以形成领先于竞争对手的设计优势,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能能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海外研发资源,突破在国际分工中的被动锁定,形成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尤其是以技术获取为目的开展的投资行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存在一定投资风险。因此,实施技术型拓展的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海外研发管理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能力。

(四)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

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突破对基于低廉要素价格形成的比较优势的依赖,在海外设立制造工厂,形成全球制造的竞争优势。例如,浙江好兄弟鞋业于2001年在埃及成立全资子公司,将国内工厂生产的半成品组装为成品鞋。这种跨境生产组织方式,既充分挖掘了浙江产业集群中社会化大分工的独特优势,又通过海外制造有效规避了贸易壁垒。好兄弟鞋业在东道国设立制造企业,能促进当地的就业与税收,从而获得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为市场势力的拓展提供了保证。2006年,好兄弟鞋业产值达到2400万美元,已成为埃及市场占有率最高,盈利能力最强的制鞋企业。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的投资东道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制造商必须具备良好的跨境生产组织能力,熟悉东道国法律、制度和投资环境。

虽然这四类模式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实施条件(表1),但都遵循着本文提出的拓展思路,成功突破了海外采购商构建的俘获型治理模式。此外,不同拓展模式间还存在着互动的正反馈作用,如联盟型拓展和网络型拓展模式,通过增强企业海外市场的控制力,有助于企业紧密把握海外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从而能推动技术拓展模式的成功实施;而技术拓展模式则可增强企业产品的技术竞争力,进而促进企业网络型拓展能力的提升。

四、结论

在当前国际分工中,国际采购商采取俘获型治理模式,约束了制造商向全球价值链上下游优势环节的攀升,这使得被长期锁定于低端制造环节的我国地方劳动密集型产业普遍缺乏国际市场势力,并导致出口贸易“价跌量增”的现象日趋严重。

当前,我国地方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处在提升国际分工地位、增进分工利益的关键转型期,突破俘获型治理模式,拓展国际市场势力是这一转型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本文指出,地方产业应以创新为手段整合全球的经济与技术要素,实现价值环节的功能升级,从而在国际竞争中争取相对优势地位,实现国际市场势力的有效提升。本文以浙江鞋业为例,在对奥康、康奈等制鞋企业国际化发展实践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资源整合方式,归纳了联盟型、网络型、技术型和海外制造型等国际市场势力拓展模式,并结合案例分析,比较了不同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条件。

浙江鞋业是我国典型的地方性劳动密集型产业,本文所探讨的基于创新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思路及模式,对分析我国其他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增进分工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4篇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欧各国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欧盟推动了新一轮的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旨在打破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相互割据的局面,实现欧盟层面上的统一监管。其核心内容是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监管。本文分析了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动因、演进过程和主要框架,并探讨了新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和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启示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发布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这些预警和(或)建议将通过经济与财政部长委员会(ECOFIN)和(或)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发布。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系统(简称ESFS)的决议。作为欧洲监管的操作系统,其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要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E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ESRC在履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职责时,需要微观层面提供统一的、及时的数据流。同时,各国监管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也将受益于ESRC对宏观审慎环境的洞察。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或)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相关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ESFS)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以及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主权“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上拥有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义务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在未来金融改革中,应完善中央银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义务与权利的对称性,确立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主导性作用,进一步强化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稳定和金融主权维护者的地位与作用。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我国金融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金融市场化改革时间很短,其在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建设方面较为欠缺。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不仅缺失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方面极为重要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且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设计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构等微观审慎性监管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大缺陷和不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现行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分工,提高监管效率。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应建立包括国务院、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主权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2]陈玲.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10).

[3]汤柳.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发展[J].上海金融,2010,(3).

[4]汤柳,尹振涛.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作者简介:符瑞武(1981-),男,海南文昌人,研究生,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黄辉(1965-),男,湖南安化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陈太玉(1982-),海南乐东人,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冷战结束以来,美、欧、俄、联合国、阿盟和非盟等大国和国际组织针对中东传统与新型热点问题,开展了不同形式和不同特征的斡旋外交。本文以中东为考察范围,分析新时期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的动因,认为其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利益相关度、权力影响度、国际关注度和危机解决难度,这四要素使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表现出四种不同形态——深度介入型、主动参与型、有限调解型和总体超脱型。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有助于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提升中国在中东的政治影响力、议程设置能力和外交活力,也有助于构筑更加稳定的大国间合作关系。

【关键词】斡旋外交 中国中东外交 外交学理论 危机管理 中东研究

【作者简介】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副研究员

【中图分类法】D822.337

二战结束以来,国际区域一体化取得了飞速发展。无论是北美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美国帝国管理模式,还是欧盟框架下的欧洲合众国管理模式, 抑或是南方共同市场、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等非正式机制,区域内合作都成为一种时代潮流。相比之下,由于历史、文化、宗教、民族和教派冲突等原因,中东地区是当今世界唯一尚未实现区域一体化的地区。 与其他区域相比,中东地区国际关系更具不确定性与易变性,领土争端、民族恩怨、宗教矛盾、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突出。二战结束以来,美国、欧盟、俄罗斯(苏联)、中国、阿盟、非盟和联合国等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通过政治斡旋参与中东地区治理,拓展政治影响力,如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结束后基辛格的穿梭外交最终使美国在美苏博弈中处于明显的上风。 因此,斡旋外交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提升硬实力和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海外利益的不断拓展和国际地位的持续提高,中东地区日益成为中国的“大周边”,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是中国维护国家利益、履行国际责任的重要手段。中东对中国更具有战略意义——它是中国运筹与其他大国关系的支点,是大国合作与竞争的重要舞台,直接关系到冷战后中国的战略机遇期。 本文认为,从1991年冷战结束到2011年中东国家相继发生剧变,中国实际上获得两次战略机遇期。这两次战略机遇期总体上以十年为一个周期,均以西方和中东伊斯兰国家爆发的重大冲突为起点和终点。冷战结束20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准确把握这两次战略机遇期。

2011年以来,以西方衰弱、新兴大国崛起、区域中小国家联合自强为主要特征的世界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发展。中东剧变发生后,长期受到打压的反以、反美势力恐将在今后的中东伊斯兰国内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伊朗核问题与中东剧变恐将再次在战略上牵制美国,使之难以在短期内将战略重心转向亚太,中国势必将迎来冷战结束后的第三次战略机遇期。积极参与中东热点问题解决,提升中国在中东的政治话语权,使中东热点问题朝着有利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需要中国积极介入中东事务,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实施政治斡旋。关于新时期 中国在中东的斡旋行动,有两个问题至今仍缺乏深入的学理探讨:

第一,中国介入中东热点问题的动因是什么?是基于利益的驱动,还是基于国际责任的考量?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是否与国际社会的期望和关切存在一定的关联?中国对中东问题解决难度的认知是否也影响中国在中东斡旋的深度?

第二,为什么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介入程度存在差异?众所周知,中东问题大体可分为传统热点问题(如巴以问题、西撒哈拉问题、塞浦路斯问题、伊朗核问题等)与非传统热点问题(索马里海盗问题、巴林内部冲突等)两类,亦可分为内部型(一国内部矛盾,如也门政府与反对派的矛盾)、区域型(中东国家之间的矛盾,如巴以冲突、西撒哈拉问题等)和跨区域型(中东国家与地区外国家的矛盾,如伊朗核问题背后的美伊矛盾)等三类。这些问题在中国外交中的地位不同,中国投入的外交资源不同,中国斡旋外交的形态和目标也不一样,其差异性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这两个问题迄今没有专门的论述。

二、文献综述

斡旋也叫调解,普遍存在于社会、商贸、民族、政治和国家间关系中,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外交学、民族学和政治学等多个学科,属于跨学科研究议题。 斡旋是指第三方以非强制和中立的方式介入冲突,以和平手段管理和化解冲突的行为,其直接影响是将原来的双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 20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都把国家诉诸斡旋解决争端的义务载于有关条款之中,如1907年的《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1948年的《美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 虽然斡旋是一种古老的外交行为,但国内外学界关于国际斡旋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其学术探索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成果主要考察斡旋的概念和理论。这类成果主要以西方学者的研究专著和论文为主,探讨斡旋的定义、类型、动因、机制和绩效,通常运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彰显了西方的斡旋理论与实践;

第二类成果主要分析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斡旋实例,包括美国、以色列、卡塔尔、联合国等在中东的斡旋实践,通常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

第三类成果主要从外交学和谈判学角度研究斡旋,并将其视为一类特殊的模型,认为斡旋是危机管理和冲突预防的一种手段,是第三方介入的一种行为方式;

第四类主要研究新时期中国的中东外交,如上海外国语大学刘中民教授在分析新时期中国在中东的热点外交时探讨了其中的一种模式——特使机制(如2002年9月设立的巴以问题特使机制),特使机制实际上也是斡旋的方式之一;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朱锋教授等人关于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的探讨,也主要是从斡旋的角度展开的。

归纳起来,目前学界对斡旋的研究大体从三个角度展开。第一个层面是从外交学层面探讨斡旋理论,包括从危机管理、冲突解决和预防性防御的角度探讨斡旋的基本理论;第二个层面是从大国和中东地区国家在中东斡旋实践的角度,比较分析联合国、阿盟、非盟、海合会、美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卡塔尔、埃及、阿尔及利亚、沙特、土耳其等国斡旋实践的特点,分析其开展斡旋的理念、动因、机制、资源配置、议题设置和具体策略等;第三个层面研究中国中东外交的主要手段、目标、机制、资源(包括双边和多边斡旋)等。以上研究成果具有研究议题的多元性、研究方法的创新性、研究视角的新颖性等特点,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首先,从理论角度来看,学界大多关注斡旋的绩效问题,将分析的重点放在是否多边斡旋比单边斡旋更有效、实力对称国家是否比实力悬殊国家更有助于第三方开展斡旋等诸多方面,忽视了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参与斡旋的动因分析。其次,目前的研究成果大多考察西方国家以及卡塔尔、阿尔及利亚、联合国、阿盟与非盟等国和国际组织的斡旋模式与经验,忽视了近年来中国的斡旋实践,特别是缺乏对中国在中东斡旋实践的理论梳理。本文尝试从外交学角度,探讨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的动因与类型,弥补学界对斡旋和中国中东外交研究之不足。

三、核心概念:外交类型学视角下的“斡旋外交”

本文从外交类型学的视角尝试提出“斡旋外交”这一概念,即“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主动以非强制方式介入冲突,以和平方式管理危机和化解冲突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外交类型,斡旋外交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第一,实施斡旋的主体必须是外交行为体,即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代表,而不是家庭、企业和社会纠纷的民事调停者;第二,斡旋的主体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停冲突,主观上有化解危机、解决矛盾的愿望;第三,斡旋的主体主动介入冲突,并通过与冲突各方建立信任关系,提出折中方案,该折中方案被认为符合双方的共同利益,但不具有强制性;第四,斡旋方试图以和平手段管理危机和化解冲突,而不是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不包括人道主义干涉。从下页图1可以看出,斡旋外交将原来的敌我双方零和博弈,变成了三方基于冲突管理的互赢合作,即由双边关系变成了三方关系,由冲突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由安全竞争变成了政治妥协,由国际政治变成了国内—国际政治互动。

斡旋外交不同于外交斡旋,前者是一种外交类型,后者是外交活动中一种“劝和促谈”的行为。在国际关系领域,斡旋外交的例子比比皆是。统计数据显示,1945—1974年,世界上爆发了310起较大规模的国际冲突。冲突爆发后,第三方主动提议斡旋的例子占82%,而霍尔斯蒂(Kal Holsti)的研究表明,在二战后发生的94起国家间冲突中,有第三方主动斡旋的占45%。 无论是82%还是45%都表明:斡旋外交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当然,斡旋外交尽管比较普遍,但绩效千差万别,如1962年中印爆发边界冲突后,当年12月锡兰(斯里兰卡)等亚非六国提出斡旋方案,但最终以失败告终;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以色列包围西奈半岛上的埃及第三军后,基辛格通过开展斡旋外交,史无前例地让两国坐到了谈判桌前,并最终实现了埃以和平,美国的斡旋外交以胜利告终。 一方面,斡旋外交的实施者需要有硬实力作支撑,通过施压敦促冲突方达成共识;另一方面,某些中小国家有时利用与冲突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爆发后,美国与伊朗围绕人质危机剑拔弩张,后在阿尔及利亚的斡旋下,局势化险为夷,阿尔及利亚的积极形象随之大幅度改善。

图1:斡旋外交示意图

中国的斡旋外交历史悠久,可上溯到古代。尤其是春秋时期,许多思想家和战略家奔走于各诸侯国之间,斡旋外交十分频繁。近代以来,中国政府的斡旋外交也比较活跃,如1885年4月15日,英国的亚洲舰队突然占领朝鲜的巨文岛,控制了俄国远东军舰自日本海南下出入黄海的通道。作为宗主国,清廷本着维护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为出发点,利用英俄两国的矛盾,使两国争端得以缓和,最终以俄国承诺不侵占朝鲜领土和英国撤出巨文岛结束,中国的斡旋外交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2003年8月以来,中国发起的朝核问题六方会谈机制进一步展现了中国斡旋外交的活力。 在中东,中国参与苏丹问题、伊朗核问题、巴以和平进程问题、利比亚和叙利亚危机等问题的和平解决,也凸显了中国斡旋外交的风格。

四、理论假设:影响中国中东斡旋外交的因素分析

新时期,中国在中东实施斡旋外交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第一,中东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但领土、民族和教派矛盾尖锐,中东各国面临着国内社会转型、中东格局转型和国际体系转型三重挑战,各种危机频发,矛盾与冲突不断,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肩负着独特的责任;第二,中国长期奉行和平、中立和不结盟政策,不与中东任何国家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同各方均保持友好往来,有益于成为冲突各方之间公正的调解人; 第三,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和印度等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没有哪一个能将中东完全纳入到自己的战略发展轨道,中东作为一个整体长期游离于国际体系之外,不是任何大国的“后院”或“势力范围”,中国开展斡旋外交不仅有助于推动中东地区治理,而且有益于构筑新型大国合作关系;第四,阿拉伯剧变发生一年多来,中东国家普遍奉行大国平衡战略,欢迎崛起的中国积极参与中东问题的解决,为中国开展斡旋外交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五,近年来,中国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巴以和平问题、伊朗核问题、利比亚和叙利亚国内冲突等问题上已初步积累了斡旋外交经验,为今后形成中国特色的斡旋外交理论和实践模式奠定了基础。

2002年9月,中国政府首次设立巴以问题特使机制,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从此拉开序幕。经过十年的发展,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从无到有,由浅入深,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开辟了一条新道路,斡旋外交的领域不断拓展,包括巴以问题、苏丹问题、伊朗核问题、索马里问题、利比亚和叙利亚内部冲突问题等。以斡旋外交中的特使机制为例,迄今中国分别设立了朝核问题特使、苏丹问题特使和巴以问题特使等,其中中东问题特使就占了两席,也从侧面反映出中东已成为中国运筹与其他大国双边和多边关系、参与中东治理的重要舞台。

十年来,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逐步成熟,彰显出原则的坚定性与对策的灵活性,对有些问题(如苏丹问题和伊朗核问题)的介入深度超过对其他问题(如塞浦路斯问题和也门国内冲突问题)的介入。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差异性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归纳起来,本文认为中国参与中东斡旋外交主要有四个动因:利益相关度、权力影响度、国际关注度和危机解决难度,这四要素决定了中国中东斡旋外交的深度。

1.利益相关度

假设1:中东热点问题与中国的现实利益关联度越强,中国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一般认为,第三方参与斡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自身利益的考量。 新时期,中国在中东主要存在四个层面的利益,第一是确保中国在中东的能源正常供应、维持能源价格稳定和提升经贸利益;第二是确保中东地区保持力量平衡,避免任何地区或外部大国垄断中东事务、谋求中东霸权;第三是预防中东地区出现反华政府,破坏与中国良好的外交关系;第四是争取中东地区的和平与稳定,避免中东地区出现政局动荡。在上述四个层面的利益中,第一个层面主要是中国的现实利益,更直接也更有现实意义,当这种现实利益受到威胁时,中国投入外交资源、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例如,伊朗核危机爆发后,中国积极参加“5+1”谈判机制,积极推动伊朗核问题的和平解决,很重要的原因是:伊朗石油事关中国国民经济命脉,且伊朗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双方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经贸等领域的合作项目多,合作潜力大。相比之下,中国在西撒哈拉的现实利益较少,因而投入的外交资源有限,中国虽在联合国框架内参与西撒哈拉维和行动,但尚未开展斡旋外交。

2.权力影响度

假设2:中国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影响力越强,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斡旋外交不仅与第三方的斡旋意愿有关,而且与其斡旋能力也存在关联。当中立的第三方能够胁迫冲突方,并具有影响双方行为的能力和资源时,其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例如,美国卡特总统之所以能够实施斡旋外交,推动埃及与以色列之间的戴维营和谈,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是世界上唯一能够说服埃及和以色列均作出让步的大国(以援助和安全保证为诱饵)。 同样,中国和苏丹各派均保持建设性合作关系,中国对南北苏丹的影响力都很大,这种影响力因军售、援助和经贸合作关系而进一步得到强化。2007年4月曹刚川会见苏丹武装部队总参谋长艾哈迈德·吉利(Ahmed El Gaili)时双方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双方在各领域的合作关系。 当南北苏丹局势紧张后,中国国家主席亲自访问苏丹,并派出特使刘贵今斡旋苏丹南北两派。在中国的积极斡旋下,南北苏丹最终于2011年“和平分手”。相比之下,中国对塞浦路斯南北双方(南部的塞浦路斯政府和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的影响力有限,因而在塞浦路斯问题上,中国尚未开展斡旋外交。

3. 国际关注度

假设3:国际社会对中东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高,中国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中国在中东实施斡旋外交,不仅是对现实利益的考虑,而且是对国际责任认知的结果。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期望值也不断增大,希望中国承担国际责任、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国际秩序稳定。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发展中大国,中国肩负着维护中东地区稳定、加强中东危机管理、促进中东冲突解决的特殊责任。在中东地区,没有任何热点问题能够像巴以问题那样牵动整个世界的神经,成为影响中东政治生态的“晴雨表”。由于认识到国际社会对巴以问题的关注度较高,也由于巴以问题事关中东的全局,因此2002年以来,中国以巴以问题特使机制为抓手,积极在阿拉伯和以色列之间开展斡旋外交,有力地推动了巴以和平进程。毋庸置疑,中国在巴以地区的现实利益较为有限,中国开展斡旋外交主要是对国际责任的一种回应,而不是对现实利益的考量。相比之下,新时期国际社会对沙特与卡塔尔之间的领土纠纷关注度较低,该问题也一直处于可控范围内,因而中国尚未开展斡旋外交。

4. 危机解决难度

假设4: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难度越小,中国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大。

过去十年里,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还与中国政府对危机的解决难度的大小判断有关。一般而言,问题越难解决,中国投入外交资源、开展斡旋外交的可能性越小,反之亦然。例如,南北苏丹爆发危机后,喀土穆中央政府同意南方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决定是否独立,使中国斡旋外交取得成功的几率增大,故刘贵今特使开展了频繁的斡旋外交;相比之下,中国未能参与伊朗与阿联酋在大小通布岛和阿布穆萨岛屿争端的斡旋,也未能在索马里各派武装之间开展斡旋,主要是因为这两处危机的解决难度较大,冲突方短期内达成妥协的可能性小,中国不愿冒太多的外交风险。

从以上四点可以看出,新时期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具有选择性与差异性,综合考虑了利益关联度、自身影响力因素、国际期望值和热点问题本身的解决难易程度等四要素,在不同时间、不同空间和针对不同性质的热点问题,投入外交资源的多寡也不一样。为检验本文提出的关于中国中东斡旋外交的四个假设,下文结合实例加以分析。

五、实证分析: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的四种类型

众所周知,中东地区是世界上热点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成为全球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包括阿以和平进程问题、中东国家领土争端问题、中东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中东国家民族与教派冲突问题等。2010年底以来的中东剧变又给中东国家增添了更多的社会、教派与族群矛盾,利比亚、叙利亚、也门和巴林内部热点问题亦浮出水面,成为中东新的热点问题。因此,美、欧、俄、联合国、阿盟、非盟和海湾合作委员会等大国和国际组织以及中东地区国家纷纷开展斡旋外交,既维护了中东局势稳定,避免热点问题升级,又提升了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使中东问题事实上成为各方运筹大国关系的重要抓手。

从下页表1可以看出,大国参与中东地区治理的重要手段就是开展斡旋外交,斡旋外交的主体不仅包括世界大国和国际组织, 而且包括中东国家如卡塔尔、沙特等。从表1还可以看出,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的解决的深度不同,中国的斡旋外交具有选择性。下文根据中国参与中东热点问题斡旋的深度,将新时期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分为四个层次:深度介入型、主动参与型、有限调解型和总体超脱型。

1.深度介入型

深度介入型是指中国投入很多外交资源,包括派出特使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这些热点问题与中国的现实利益直接相关;中国与冲突各方之间保持良好的互信关系;国际社会对热点问题的解决寄予厚望;热点问题的可控性较强。在此类斡旋过程中,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高层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总理、部长等常常直接参与斡旋,设计谈判议程,使争端各方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妥协,至少避免危机的升级。在冲突管理过程中,

中国常常利用援助和施压两种办法。一方面,中国向谈判各方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贸易倾斜政策、减免进口商品关税、邀请谈判方领导人访华、提供军事援助和军事训练项目等,促使冲突方达成共识;另一方面,中国会以减少经济援助和限制高层往来等为杠杆,向谈判各方施压,使谈判尽可能在短期内取得效果。例如,据统计,2006年,中石油在苏丹的利润总额达258亿美元,净利润146.9亿美元,而苏丹当年的GDP才380亿美元 ,中苏两国成为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这是中国开展斡旋外交的现实利益基础。中国在南北苏丹谈判过程中积极运用了援助和施压两手政策,并积极提供解决方案,为双方的和平分手积极开展斡旋外交,避免了双方爆发大规模的军事冲突。中国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上也积极斡旋,提出建设性意见,为达尔富尔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贡献了智慧。2007年2月,胡锦涛主席访问苏丹,与巴希尔总统举行了会谈,并会见第一副总统马亚尔迪特和副总统阿里·塔哈。 2007年5月,中国设立了达尔富尔问题特使机制,刘贵今大使多次出访苏丹南部、其他非洲国家、欧洲与美国,积极与联合国、非盟、阿盟和欧盟沟通。中方还利用2007年7月担任安理会轮值主席的机会,推动安理会通过第1769号决议,促成了联合国、非盟与苏丹政府关于在达尔富尔地区部署非盟—联合国“混合行动”问题上达成一致,并向该地区派出了315人的多功能工兵连。 中国在苏丹的斡旋外交就属于深度介入型。

2.主动参与型

主动参与型是指中国投入较多外交资源,包括派出特使参与热点问题的解决,中国国家领导人也时常参与斡旋。与深度介入型不同的是,中国一般不主导谈判节奏,不提供议程设置,不通过援助和施压两手办法去影响谈判的进程。中国乐见热点问题的解决,但是主观上无意通过外交资源的投入来加快谈判进程,不期望在短期内见到谈判效果。例如,中国中东特使在巴以问题上多年来一直开展穿梭外交,王世杰、孙必干和吴思科等前任和现任特使经常穿梭于巴勒斯坦、以色列、埃及和约旦之间,劝和促谈;中国在伊朗核问题上也积极参与,通过“5+1”机制积极敦促伊朗核问题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解决,在联合国主导下的多边机制中寻求解决办法。如2006年4月18日,六国副外长在莫斯科举行闭门会;2006年6月1日,六国外长在维也纳举行会议并达成共识,提出了一项旨在解决伊核问题的新方案,即“六国方案”;2008年4月16日,六国外交部政治总司长及欧盟理事会对外关系总司长在上海举行会议,讨论伊核问题复谈方案;2012年4月,伊朗核问题新一轮“5+1”会谈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举行,中国再次提出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外交手段解决伊核问题。 如同在巴以问题上一样,中国主动参与斡旋,但一般不寻求主导议程设置,也很少主动提出解决方案。

3.有限调解型

有限调解型是指中国投入较少外交资源,要么临时参与斡旋外交,要么斡旋停留在浅层次。一般而言,这些热点问题与中国的现实利益关联度不大,中国对冲突各方的影响能力有限,国际社会的关注度不高,或者热点问题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有效的和平解决方案。在此情况下,中国即使派出特使也是临时性的和象征性的。如2012年叙利亚危机进一步升级后,2月9日,叙利亚反对派应邀访问北京。2月17日,中国政府特使、外交部副部长翟隽一行6人抵达大马士革,开始对叙利亚进行为期两天的访问。翟隽表示,将通过此访接触叙利亚领导人和叙利亚各政治派别,为妥善解决叙利亚问题“做些贡献”,“发挥一些建设性的作用”。 在有限调解型斡旋外交中,中国高层领导人一般不会亲自参与斡旋,而常常委托驻外使馆官员或低级别官员参与斡旋,或者通过邀请冲突各方访华。如2011年6月21—22日,利比亚“国家过渡委员会”执行局主席马哈茂德·吉卜里勒访问北京,中国在利比亚卡扎菲政府与“全国过渡委员会”之间开展有限的斡旋外交。 在这类斡旋外交中,中方阐明立场与谈判原则,但不主动设置谈判时间和地点。

4.总体超脱型

总体超脱型可视为“间接斡旋”,是指中国不去主动参与斡旋,而是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间接参与中东地区危机的解决。这些热点问题一般与中国的现实利益关联度较低,中国与冲突各方缺乏战略互信,缺乏影响冲突各方的能力,国际社会尤其是大国对其关注度不高,或者长期以来该问题一直是热点问题,难以在短期内找到解决方案。例如,在黎巴嫩问题、索马里问题、也门教派冲突、巴林政府与反对派矛盾、西撒哈拉问题、伊朗与阿联酋岛屿争端等问题上,中国并未主动参与斡旋,而是通过联合国发挥间接作用,属于总体超脱型斡旋外交。

从表2可以发现以下三个基本规律:第一,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具有差异性;第二,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受利益相关度、权力影响度、国际关注度、危机解决难度四个要素的综合影响,利益相关度越强、权力影响度越大、国际关注度越高、解决难度越小,中国实施斡旋外交的动机就越强烈,反之亦然;第三,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的介入深度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背景和不同领导人任期内,中国的斡旋外交投入的资源和介入的深度不同。

六、结 语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中东地区成为中国“大周边”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战略依托点。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是全方位外交的重要内容,对于中国维护海外利益、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提升软实力、协调与大国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在中东的斡旋外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性质的热点问题:其一,在中东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派系和族群之间开展斡旋外交,如在苏丹达尔富尔问题、利比亚和叙利亚的政府与反对派之间的斡旋外交,今后不排除在多边组织框架内中国参与黎巴嫩、也门、索马里等国内部冲突的解决;其二,在中东国家之间开展斡旋外交,解决其彼此间领土、资源等争端,包括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之间、伊朗与阿联酋之间等;其三,在中东以外大国与中东国家之间开展斡旋外交,如伊朗核问题等。研究发现,中国在中东开展的斡旋外交具有轻重缓急的层次性,其斡旋外交的深度主要取决于四个因素——利益相关度、权力影响度、国际关注度和危机解决难度,这四个要素的综合影响决定了新时期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的四种形态——深度介入型、主动参与型、有限调解型和总体超脱型。

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理应在中东问题解决上扮演更积极的角色,中国的斡旋外交使中国在冲突各方之间扮演桥梁和纽带作用。与美、欧、俄等大国不同,中国在中东未进行过殖民统治,没有“历史包袱”;中国的和合文化和中庸思想强调中和、不偏不倚、不走极端、不干涉他国内政,只是提出或联合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 中国的外交官比西方的外交官更有耐心,通常采取说服和规劝而不是压服和胁迫手段,有助于各方最终达成共识。不断走向成熟的中东斡旋外交恐将成为中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产品,有助于中国软实力建设和负责任大国形象的构建。

当然,在认识到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优势的同时,也应看到其不足的一面。第一,迄今为止,中东在中国外交全局中的地位仍然偏低,不仅排在世界大国和周边国家的后面,而且经常排在非洲和拉美的后面,进而中国对中东外交的资源投入严重不足,未能从全局的高度审视中东伊斯兰地区对中国延缓战略机遇期的独特意义;第二,中国学界和政界有人认为,中东热点问题盘根错节,解决难度大,投入外交力度、开展斡旋外交无异于浪费资源,实际上忽视了中东热点问题往往成为大国间战略合作的新领域,其有助于美、欧、俄、中等大国和大国集团之间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中国在中东开展斡旋外交迄今缺乏强大的人才库和知识库作为支撑。一线外交斡旋者只有精通中东语言、掌握伊斯兰历史、文化、国情和政治制度,才能提升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战略沟通能力,才能在斡旋外交中使中国方案真正赢得各方的积极响应。总之,中国在中东斡旋外交从无到有、由浅入深,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力、道义感召力和文化亲和力,也丰富了中国特色外交理论与实践的内涵。

欧盟药监局范文第6篇

监管宽容往往与监管失败联系在一起,且毫无疑问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和声誉成本

欧洲信贷市场2007年七八月间开始震荡。2008年9月雷曼兄弟破产后,震荡进一步加剧。此后,银行业民族主义开始渗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政策。这种渗透至少有七种表现:救助银行,监管宽容,监管不力,对危机的处理缺乏合作,不鼓励对内收购,国家对内的隔离保护,对欧元区出现的主权债务风险的临时特别处理。深入分析这些问题笔者力所不及,本文只能给出一个粗略的介绍。

银行业民族主义对国家监管机构的影响

第一,对银行的救助。至少在危机发生的前四年内,欧盟政府全面补偿了银行的优先债权人、低级债权人,甚至也常常补偿受危机影响将要破产银行的股东。

类此补偿始于2007年德国政府对德意志工业银行的救助。这种以纳税者名义对银行业的慷慨救助,主要出于对金融系统稳定的考量,银行业民族主义肯定也起到一定作用。救助银行很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即如果银行倒闭、存款人受损,会使得本国银行未来获取存款时更加困难,且在跨国银行竞争中处于劣势。国家救助的银行甚至包含了一些小银行,从金融稳定性方面看,救助这些小银行可能并不必要。

相反的例子出现在丹麦。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丹麦金融危机,留下了减少政府银行救助的监管文化,使得2011年两家荷兰银行的债权人和未投保存款人的损失,并未得到政府保护,也减少了金融系统风险的传导。但是,其他荷兰银行极力控诉这样的行为,因为这导致它们在与其他欧洲国家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第二,监管宽容。事实上,在大多数欧盟国家(至少是拥有大型商业银行集团总部的国家),国家监管机构明知自己的国家银行存在问题,大多情况下也不主动向欧盟机构、国内监管者或者公众披露。可以佐证这种情况的例子是许多银行破产发生在2010年和2011年全欧盟银行“压力测试”结果公布后不久,在这个测试中,曾给出了那些破产银行的健康清单。

所谓“监管宽容”,是指国家银行监管者基于对未来市场或其它可能扭转银行亏损的预期,倾向于回避强制向公众披露银行损失的行为。历史上著名监管宽容事例包括: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贷款银行监管者的行为,1992至1993年法国当局对里昂信贷银行的监管行为,20世纪90年代早期市场崩溃到2002年日本银行业监管者的行为。所有这些事例均显示,监管宽容往往与监管失败联系在一起,且毫无疑问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成本和声誉成本。

与银行救助一样,2007年以来的欧盟地区的监管宽容,一部分是基于对金融稳定性的考虑,另一部分可能是国家监管者认为,披露本国银行业问题而其它国家不披露,会导致本国银行相对处于竞争劣势(或者相反,国外银行相对透明,国内银行隐藏损失,就能在跨国竞争中增加优势)。在这种环境中,市场融合带来更多的监管容忍,主动解决危机的可能性降低。

第三,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与监管宽容密切相关,导致监管者倾向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和信息披露的监管标准,使得弱小银行能够避免再融资或者重组。

例如,2008年10月中旬,欧盟迫使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创建了回溯性免除条款(retroactive exemptions),即IAS39,这个紧急行为违反了既定准则。另一个例子是最近欧盟将《巴塞尔资本协议》法律化时,严重偏离了“巴塞尔协议精神”。欧盟制定的相关法律叫做资本要求规定(简称CRR),这个法规在有关资本定义方面严重违反了“巴塞尔协议精神”,使得一些资本不足的银行,在在CRR下依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缺乏危机管理方面的合作。过于关注本国银行业巨头,导致欧盟成员国没有采取共同应对措施。

2008年10月12日,欧元区国家和英国政府首脑的标志性会晤,既表明了欧盟国家的协同意愿,也为未来的负面发展埋下伏笔。在本次会议上,这些国家的领导人同意采取一致的方式应对危机。这套方案以英国提出的方案为基础,包括提高流动性支持、政府对银行债务的担保,以及主要通过向大众发行混合工具的方式完成资本补充。从短期看,这可以让市场参与者重获信心,也标志着危机最为混乱的阶段结束。但是,这个决定要求每个国家用自己的方式单独处理国家银行业的问题,而没有统一安排考虑,这为最后无法解决监管松弛和监管宽容开了口子。

第五,不鼓励跨国收购。欧盟市场对公司的控制,包括跨国银行收购兼并等项目,都被欧盟委员会严格控制。所以,欧盟国家政策制定者不能在公开场合表达限制外国银行收购国内银行的政策。但是,至少在危机发生的前五年,在本国银行不能保持独立时,欧盟成员国更加希望本国银行被本国银行收购(即本土化),而非落入外国收购者手中(一个例外是法国巴黎银行对比利时富通银行的收购)。

例如,2008年前期,当交易损失使得法国兴业银行岌岌可危时,法国总理匆忙宣布兴业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会“继续是一个法国的主要银行”。这句话被广泛理解为,要是兴业银行被收购(事实上最终没有),收购者一定是另一个法国银行。

第六,国家对内的隔离保护。许多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都会使用被称为“道德劝告”的方法,对本地银行施加影响,使得他们在内部融资分配的决定中对本国优先——虽然这些政策不被公开,也冒着违反欧盟条约的风险。(一个例外是对塞浦路斯的资本控制的实施,这在欧盟层面被公开审议通过)。这在经常账户赤字和盈余的国家都发生过。这种情况下,银行民族主义不是驱动力而是事件发生的原因:大家的认识是,这些“道德劝告”用于本国银行比用于外国银行的本国分支机构中更有效。也就是说,政府能够并需要为了本国利益对国内银行施加影响,这是银行业民族主义的强大推力,即使这一国家目标与欧盟利益不相符。

第七,对主权债务危机发展状况的临时特别处理。

2009年后期,当发现希腊的预期财政赤字比想象的更加严重时,市场关注的焦点是希腊可能的迅速重组会冲击到其它欧盟国家的银行,因为这些国家的银行积累了大量的对希腊主权债券的风险敞口。在很大程度上,这些国家的影响造成了希腊政府没有迅速重组,这后来被国际基金组织批评为本次欧债危机处理的最大缺陷。(在许多欧盟国家的银行大幅缩减希腊主权债务后,私营部门债权人的参与最后也在2012年3月被迫进行)。

爱尔兰的情况则是,欧盟于2010年11月向它提供了援助,条件是所有高级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保全,这表面上完全违反了爱尔兰政府想要通过“烧掉债券持有人”来保全纳税者的愿望。再强调一遍,银行业民族主义不可能与金融稳定的考虑完全分开。但可能的是,一些成员国特别不想看到由于爱尔兰银行激烈重组带来的银行间信用紧缩,导致一些国内银行的竞争劣势。

显然,银行业民族主义并不是欧盟危机的唯一因素或驱动力。本文的目的是找到银行业民族主义对国家监管机构的影响。本文总结认为,该影响是巨大的,且主要是负面的,造成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银行系统的僵化性及对有效借款者的信贷不足。

银行同盟才是解决之道

2010年以来,欧债危机变得更加复杂,许多欧盟国家的失业率达到了很高水平。财政困难使得人们质疑欧元的设计,也导致欧洲各国政府动用了大量干预工具。2011年中期,人们对风险的关注已经从边缘小国家,转移至西班牙和意大利这两个大的主权债务国,并短暂转移至法国银行。欧盟国家至少是欧元区国家的领导人终于达成了共识,认为银行业主权债务的恶性循环问题必须解决,并在2012年6月下旬作出一个朝着银行联盟方向发展的决定,这至少在表面上意味着与银行业民族主义说再见。同时,欧洲公众对政府救助银行业的行为更加不容忍,政策制定者也倾向于在银行重组中建立私人部门债权者自救机制。

与2007年危机中期以前的情况相比,欧洲市场融合度大幅倒退。欧盟特别是欧元区的金融系统的分割,已经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而是一个清晰可见的趋势。所以市场融合和分割的政策环境之间的错配(这是欧洲银行业民族主义的基本特点和最大影响)从里到外被侵蚀——更少的市场融合,银行同盟之间更多的政策融合。

现在还难以预测,哪一种趋势最终会成为主导。从最近12个月的发展情况看,欧盟成员国之间合作共事的意愿,比起他们汇集责任、决定、资源的不情愿来的更加强烈。如果这点得以执行,银行同盟必将逐渐瓦解银行业民族主义,这样反过来会对欧盟金融结构产生深刻影响,会开创欧洲金融系统转变的一个新时期,会使得欧盟金融系统更加多元化和更具复苏能力。但是这是一个巨大的假设。银行同盟的建立和完成不可避免地依靠欧盟经济、财政和政治联盟的大环境。不管结果如何,此次危机对欧盟金融系统、其深层结构、欧盟政策制定者对银行的态度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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