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

2023-11-13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1篇

布鲁塞尔时间5月27日,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国际贸易谈判代表钟山与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德古赫特(Karel De Gucht)就中欧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贸易摩擦问题进行了磋商。

就在两周前,德古赫特宣布,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原则上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线通信网络与关键设备展开“双反”(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虽然欧委会没有提到具体的中国公司名字,但显然剑指中国两大通信设备制造商——华为和中兴。

目前华为与中兴已占据近四分之一的欧洲市场份额。每年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电信网络产品的价值超过10亿欧元。

这也是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调查之后、针对中国的又一起高调行动。
首次没有原告的动议

欧盟对华通信产品的本次“双反”动议,是在缺乏企业原告方的情况下提出的。这一由欧委会自行启动调查的机制,称为“ex officio”,于今年4月才生效,而电信案则成了测试这一机制的首例案件。根据欧委会的解释,无须申诉方是为了避免欧盟企业因为成为申诉方而遭致打击和报复。

早在2012年,《金融时报》就援引欧盟官员的话称,欧委会已获确凿证据,证明来自中国的华为和中兴两家电信设备制造商获益于政府补贴,并曾以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倾销产品。

但爱立信、诺基亚西门子(下称诺西)、阿尔卡特朗讯(下称阿朗)正急着扩大在中国的业务份额,无法承受作为原告方的压力,欧盟因为缺少“原告方”,只能搁置此案。

此后,欧盟方面试图与中国政府磋商,但一年来始终无果。欧洲的电信设备商一方面不敢站出来激怒中国,另一方面又偷偷跑到布鲁塞尔去抱怨。他们对于欧盟官员没有像美国那样采取强硬态度而感到失望。

今年4月,欧委会拥有了自行启动调查的权力。德古赫特在各方游说团体的攻势之下,决定首次在没有具体申诉方的情况下,由欧委会自行启动调查。

复旦大学国际贸易法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治东分析说,反倾销背后的利益诉求,无论是政治的还是商业的,都需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不过,德古赫特此次仍旧希望与中方达成协商和解。欧委会在公告中表示,近期内尚不会启动这一调查,“上述决议仍未生效,眼下将允许与中国政府谈判寻求友好的解决方式”。

欧委会希望的和解方式是:在欧洲市场,华为、中兴将产品价格提高;在中国市场,欧盟设备供应商获得30%以上的份额。

智库组织国际政治经济欧洲中心(ECIPE)主任Dr. Fredrik Erixon告诉《财经》记者,欧盟看来是在要求中方做出不太可能的让步,他不看好接下来会有什么实质性的磋商结果。

与此同时,中方也加大了在欧盟各国的游说。

就在德古赫特与钟山会面的前一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德国总理府与默克尔总理举行会谈席间指出,近日欧盟拟对华光伏产品和无线通信设备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中国政府表示“坚决反对”。

5月16日,李克强与希腊总理萨马拉斯会谈时、5月24日在瑞士经济金融街人士午餐会上,李克强都表示了相同的立场。英国《金融时报》称,李克强的表态标志着中国最高层领导人首次就贸易争端发表意见。

而从目前欧盟成员国对电信案的表态来看,确实有不支持的声音。

在与李克强的会晤中,默克尔回应说,德方支持欧中加强合作,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贸易摩擦,实现互利共赢。

据瑞典媒体的报道,瑞典贸易部长Eva Bjorling表示,大部分欧盟成员国贸易部长都不支持对两家企业(华为、中兴)发起“双反”行动。

一位接近荷兰贸易部和外交部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荷兰肯定是反对欧盟对华通信产品的本次行动。“一方面,传统上荷兰就是反对贸易保护的国家;另一方面,荷兰在欧盟的所有成员国中,是继德国之后的与中国贸易额第二的国家,而‘双反’制裁最后影响的是贸易额,对荷兰没有益处。”

《财经》记者了解到,如果德古赫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会予以支持。

5月27日,德古赫特与钟山的会面似乎有点儿火药味。欧盟委员会贸易总司的发言人对媒体称,“德古赫特说,他非常清楚,中国正在向多个欧盟成员国施加压力,促使它们站在反对欧盟委员会的立场上。”

外媒认为,中国非常擅长利用欧盟内部的分歧,中方曾威胁说要对葡萄酒和橄榄油进行“双反”调查,就是指向那些并没有通信设备和太阳能电池产业的国家,好让它们站出来游说欧委会。

但根据欧盟的法律和运作机制,即使有成员国反对,也无法阻扰欧委会行使职权。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已表示,将“坚决采取反制措施”。

这意味着,如果此次中欧双方磋商再度破裂,而欧委会执意启动调查,那么中国将对欧盟进行反击。具体来说,中方可能会对欧洲的农产品、汽车、新能源等产业予以打击。
华为中兴呼吁公平竞争

面对欧委会的“双反”威胁,华为的官方回复是:无论在欧洲还是其他市场,华为都在与欧洲同行公平竞争,以创新和服务,而非补贴和倾销赢得客户的信任。

华为也不忘赞美欧洲:“得益于开放公平的贸易环境,今天欧洲普通消费者能够以比美国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更为优质的宽带体验。”

在欧洲,华为目前拥有超过7500名雇员,并间接创造了超过6000个工作机会。2011年,华为共计从欧洲采购了超过29亿欧元的产品和服务。

华为还宣布未来五年内在欧洲雇佣5500名员工。而诺西、爱立信和阿朗则从2011年开始,共裁员超过2.4万人。

华为深知欧盟市场的战略地位。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以安全等理由,将华为阻挡在本国市场之外后,欧洲是华为在发达国家市场中仅存的地盘。

一位德国世界500强公司的中国区总裁告诉《财经》记者,欧洲市场对于华为和中兴是彻底开放的市场。“这里不像北美和澳大利亚乃至印度市场,可通过国家安全和信息泄露等原因把中国的电信设备商排斥在外。”

华为进入欧洲市场是2005年从英国开始的,此后迅速扩张,至2007年底,已成为欧洲所有顶级运营商的合作伙伴。金融危机之后,质优价廉的华为产品更显竞争优势。目前,华为在英国、德国各设一个欧洲总部。2011年,为了享受到荷兰的税务优惠政策,华为把它的全球控股公司放在荷兰海牙。

对华为这种凭借价格优势冲击欧洲市场核心业务的做法,本地设备商多数表示无奈。据接近诺基亚西门子德国公司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早在2008年、2009年,诺西便试图游说布鲁塞尔和柏林,认为欧盟应该要像美国那样采取更多的保护行动。

华为也动用了政府公关和游说活动。在荷兰,华为聘请了荷兰前驻沪总领事,也曾担任荷兰外商投资局主席的Jachum S Haakma,作为其在荷兰的政府关系的首要顾问。

在德国和英国,华为则聘请了不少政客和前任高管来担任它的顾问和咨询委员。比如,英国电信前首席技术官马特·布罗斯(Matt Bross)入伙华为,任全球首席技术官。

按营收计算,在有利的汇率统计下,华为已超过爱立信,成为全球第一大电信设备供应商,其超过三分之一的收入来自欧洲、中东和非洲片区(华为没有单独披露欧洲地区的营收情况)。

2012年,华为进一步加强了在欧洲的投资,重点加大了对英国的投资,并在芬兰新建研发中心,在法国和英国成立了本地董事会和咨询委员会。

相较华为,中兴虽然在欧洲市场的份额少得多,但也为此次欧委会的行动做了充分的准备。中兴通讯品牌部副部长、中兴通讯欧盟“双反”工作组成员戴澍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中兴通讯内部很早就成立了一个应对欧盟双方的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上至高级副总裁,下至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近期中兴通讯高层有好几个团队在海外处理这一事宜,包括总裁史立荣。”

欧洲国际关系委员会(European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的高级政策研究员Jonas Parello-Plesner对《财经》记者分析说:“华为和中兴正在非常主动地游说欧委会,以及欧盟的成员国,尤其是其投资比较多的成员国。”
背后博弈:中国4G

多数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均指出,欧委会此时提起对华通信产品“双反”背后的利益诉求,是为了给欧洲的电信设备企业在中国的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市场上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今年春节前后,诺西CEO苏立预言,全球只有三家电信设备商可以生存下来。目前,华为、爱立信排在前两位,诺基亚西门子和阿尔卡特朗讯之间正在竞争第三名。

眼下全球运营商的业务收缩,直接导致设备商们的营收和利润下滑。而在欧美4G项目不再扩容的情况下,中国4G市场份额将直接决定“全球第三”花落谁家。如此一来,2013年欧洲设备商的盈收重点均由欧洲转至中国市场。

设备商都在等待着4G的发令枪响。中国移动最先传出消息,将在6月以后启动TD-LTE招标,包括20万个基站,涉及全国344个城市,总建设金额将超过200亿元。

四川通讯设计院副总工程师程德杰指出,欧委会刁难中国时,正是全球移动通信由3G时代过渡到4G时代、4G无线产品即将大规模商用的前夜。“2G的时候是外资主导的,3G的时候扭转了,他们不想在4G的时候重蹈3G覆辙。”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通信设备主要依靠外资产品,价格很贵,直到最近六七年,华为和中兴已经掌握了核心技术,而且产品质量不亚于国外同行,这才让外资感到了压力。

据彭博社数据,中国市场大约占据了爱立信去年销售额的5.9%,阿尔卡特朗讯的7.6%,诺基亚西门子的9.6%。

从3G招标结果看,中兴、华为、大唐占据TD-SCDMA(3G的一种制式)市场的70%以上。

中国联通的一位工程师告诉《财经》记者,联通采购的3G设备中,华为所占份额超过50%,爱立信占了20%,诺西、阿朗的份额很少。

而在中国移动2011年的4G TD-LTE(4G的一种制式)的城市试验网和2012年的扩大规模试验网项目中,爱立信仅拿到了8%的份额,诺西为7%。

阿朗通过其中国旗舰公司上海贝尔(国资委系统内的唯一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各占50%股权),在2012年扩大规模试验网新建城市招标中,拿到了约3000个新建TD-LTE基站的建设订单。

程德杰指出,欧洲企业在TD-LTE上的技术储备并不比中资企业差,但是在中国的大型投标项目中,政府的影响以及一些软性因素往往能够主导一切。

在4G时代,可供选择的技术道路除了中移动力推的TD-LTE,还有在全球应用更为广泛的FDD LTE。而TD-LTE与FDD LTE接近90%的技术相同。这意味着TD-LTE背后是一个更加国际化的产业群,国际设备厂商将获得更多的参与。

既然欧洲设备商要在中国市场争取更大的利益,对于欧委会的“双反”动议,爱立信、诺西、阿朗,当然不能公开表示支持。

诺西发言人、执行董事会委员Barry French接受采访时谈道:“我们坚决反对任何阻碍自由竞争和树立贸易壁垒的举措,并敦促欧盟委员会避免采取类似的方式,为此,我们已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作出清晰表态。”

阿尔卡特朗讯/上海贝尔也作出了类似的官方回应,同时表示将继续与中国合作伙伴共同努力,确保宽带中国战略的成功实施。

爱立信集团副总裁兼政府与行业关系主管Ulf Pehrsson表示,“爱立信不支持欧盟的此项动议。”5月14日,爱立信与华为、诺西签署了运营支撑系统互操作倡议谅解备忘录。

复旦大学陈治东教授预测说:“如果中欧磋商失败,而欧委会执意征收‘双反’税的话,那么只能让欧洲电信设备商在中国的日子难过。”

本刊记者袁雪对此文亦有贡献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20世纪末21世纪初,低碳壁垒逐渐登上历史舞台。低碳壁垒是以碳足迹、碳减排等方式对贸易产品设限而形成的新型隐性技术壁垒,包含碳关税、碳标签、碳补贴、碳标准、生态设计要求等限制或禁止贸易的法律、政策和措施。低碳壁垒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构筑:一是通过国内低碳立法制约他国高碳产品的进口,二是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力争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低碳贸易规则以保护本国市场免受冲击。本文分析了现行国际、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从产业政策、国内外立法以及行政执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低碳壁垒;WTO规则;京都议定书;法律思考

收稿日期:2010-11-25

作者简介:吴婷玉(1987—),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学;徐文超(1962—),男,江苏高淳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项目基金:本文系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2010年项目“江苏低碳经济发展路径选择和政策设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R2010084。

一、实施低碳壁垒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低碳壁垒在国际贸易领域频繁出现,一方面是基于国际环境公约关于节能环保,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通过国内环境立法限制国外高能耗产品的进口。低碳壁垒正是在这种法律背景下形成的。

(一)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但是,该公约“也确立了预防原则,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1]之后在该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有关各方签署了《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排放权交易(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个机制。

(二)WTO协定的相关规定

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了《关于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决议》,宣布成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2009年6月26日,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发表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指出:“WTO的多边纪律将调整上述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措施和边境措施。GATT和WTO规则都将适用于基于含碳产品或具有‘可比性’的气候变化减缓措施的边境措施。”[2]从原则上讲,这里的边境措施应该包括关税手段,即碳关税手段。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就是以这一条款为法律依据的。该报告显然并非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反映了碳关税可能被逐渐认可的一种趋势。

(三)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的规定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该条款协调了国家主权和人类集体环境权之间的关系,却也构成了低碳壁垒的国际法律渊源。

有关低碳壁垒的规定散见于多个宣言和协议中。在实践中,发达国家一般以GATT第20条作为采取低碳壁垒措施的法律依据,而发展中国家往往指责这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尽管争议较大,但笔者认为以下可以作为正当环境贸易措施的标准:⑴该措施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证明是保护环境所必需的;⑵不能以此为借口,给国内相关产业提供非正常的歧视性保护;⑶根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第15条第2款有关透明度原则的规定,每一WTO成员应将自己所采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在这里具体表现为碳关税措施)及时通知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⑷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碳关税须与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相当,不能实行差别待遇。当然,目前贸易与环境条款依然存在很多缺点和漏洞,诸如缺乏系统、规范的环境标准;有关环境的例外条款措辞不明确,难以抑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对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没有对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等。而且从总体上看,包括WTO在内的所有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都有一个致命的弱点,那就是没有统一的强有力的执行机关。“各国政府极少将全部甚至相当数量的管辖权出让给国际机构,除非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并且此时还要采取预防措施。”[3](p288)

(四)欧盟ErP指令的规定

2009年10月欧盟理事会发布的《所有能耗相关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简称为《ErP指令》,Energy-related Products,2009/125/EC)将适用范围扩大到间接用能产品,是实际对耗能产品执行生态设计要求的法规。它要求对产品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4]

(五)《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规定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虽然没有提到“碳关税”这一概念,却在事实上明确了碳关税的法律地位,除“在国际协议中作出与美国相当的减排承诺的国家;与美国同为特定国际行业协议成员国;具有行业能源或温室气体强度目标且这一目标低于美国以及最不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占全球份额低于0.5%的国家;占美国该行业进口份额不足5%的国家”[5]外,来自尚未实施二氧化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需要提交与产品制造相关的、专门的碳排放配额,以反映产品的碳排放。没有配额的外国产品向美国出口时必须经由碳交易购买国际储备配额”。[6]《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碳关税政策从法理上讲,未在国内明确征收碳税而向进口商征收歧视性的碳关税,明显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二、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的动因与目的

发达国家实施低碳壁垒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原因,即二氧化碳引发的温室效应不仅直接威胁生态系统,还能导致环境污染和能源危机。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国际压力。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是世界上较大的能源消耗国和进口国,碳排放问题直接威胁它们的国家安全和全球发展战略。

西方发达国家推行低碳壁垒,其战略目的既是为了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保障其能源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是为了抢占新的制高点,维系其在世界经济中的领袖地位。低碳壁垒是一种技术贸易壁垒。根据TBT的序言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承认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下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性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议规定一致,那么各国便有权利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维护自己的利益。”[7](p36-37)第2条第10款规定,如果一成员面临涉及安全、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等紧急问题或者面临此类问题的威胁时,可以省略WTO规定的公布其涉及技术法律规定的步骤,通过简便的程序直接立法或公布其他措施。可以说,TBT对环境壁垒的约束非常小,这就成了发达国家维持低碳壁垒的正当理由之一。

低碳壁垒实质上反映了环境与贸易之间、计划与市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国际贸易法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使得资源能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优化合理的配置和使用,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目标;国际环境法的目标就是各国政府之间通过条约等形式协调政府权力,以克服市场失灵,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要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高效地分配和使用全球资源,提高整个人类的生存质量和发展水平。

三、低碳壁垒下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⒈现行环保基本法存在缺陷。首先,现行环保法颁行已逾20年,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该法单独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节约资源,难以起到资源环境法“总则”的作用。其次,未有效地与WTO规则相呼应。中国早在2001年就加入了WTO,作为基本法律之一的环保法也应该结合WTO规则进行有效整合,才能算是履行入世承诺与义务。最后,我国现行环保法和外贸法之间没有明显的关联切合点。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之间不平衡,降低了法律效力,难以满足现实要求。

⒉现行资源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虽然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初步实现了资源环境法律体系化。但该法律体系采用的多是传统环境学观点,始终未将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环境污染抑或生态破坏的原因加以调整,与当前应对低碳壁垒的要求严重脱节,影响了我国的出口。联合国的一项统计资料表明,由于不符合外国日益严格的环境标准,我国每年约有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8](p276)

⒊环境执法弱化及权责不清晰。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环保、环卫、卫生部门等多个执法主体,权力重叠,权责不清,违反了WTO规则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让西方国家推行低碳壁垒找到了借口。

此外,我国对低碳壁垒司法环节不够重视。在国际层面上,我国尚未积极有效地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内层面上,低碳壁垒是国际贸易中的新政策和法律工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官、律师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

四、我国应对国外低碳壁垒的法律思考

低碳壁垒对我国经济与法律制度的发展,既是阻碍又是动力,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根据我国国情和对外贸易关系的复杂性,笔者以为,当前应对国外低碳壁垒,应从以下层面予以考虑:

⒈从产业政策层面入手,国务院应参照ISO1402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出台切实可行的产业政策,积极研发低碳技术,加大对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入,以优化能源结构、降低我国贸易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政府要给予低碳企业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在政府招标和政府采购中优先采用低碳产品,以调动企业减排积极性,生产出符合低碳规则的出口贸易产品。同时,还要加大教育和贸易法制普及投入力度,以增强企业低碳生产意识和积极应诉意识,从正反两方面应对低碳壁垒。此外,政府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动员民间力量提高全民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意识,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础,做好政策导向工作。还要根据WTO规则,切实支持企业提供低碳产品和服务。“根据SCM协定第8条第2款(C)项规定,成员方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或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向企业提供一次性的所需费用不超过20%的补贴,属‘绿色补贴’。”[9]中国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成立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并于2010年9月14日制定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使用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其中赠款方式就具有绿色补贴的性质。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发挥该基金的积极作用,并结合金融手段灵活运用,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帮助企业应对国际贸易低碳壁垒。

⒉从国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坚持“共同而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历史排放量较之发达国家要少,科技落后,还面临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双重压力,并承受着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发达国家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更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据此,一方面我们应充分依靠现有的国际公约所构建的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灵活多变的谈判机制解决环境、气候和贸易三者间协调发展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要在国际气候法律秩序构建中积极参与碳排放规则等国际立法活动,协调各方矛盾,争取到在一定过渡期内适当降低碳标准的优惠待遇。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协议(TREMs)”和“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协议(ERTMs)”这两个概念已经被CTE作为首要研究项目加以列明,但是却一直没有被WTO通过为正式法律文件。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低碳意识的增强,这两个协议必然会成为WTO的正式法律文件。我国应该倡导WTO进行关于这两项协议的谈判,这样既能保证自己在谈判中的重要作用,又能够使低碳贸易保障措施有法可依,杜绝滥用低碳壁垒的情况发生。

2010年10月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暨《京都议定书》工作组会议在天津举行,提出了建立气候基金,督促及帮助各国实施减排。我国积极组织了这次会议,表明了我国正以自己的声音积极为构建国际气候法律秩序进行不懈努力。当然,从反面看,我国亟需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低碳壁垒谈判专家队伍。

⒊从国内立法层面考虑,我国应完善以下相关立法与制度:⑴应该尽快制定或修改规范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数行业均有自己的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有些已经以准法律规范的形式成为国际法律渊源。相关部门应当以这些准法律规范为蓝本,设立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必要时可以设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从根源上杜绝高碳排放产品的生产和出口,从而理直气壮地攻破低碳壁垒。⑵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环境监管评价制度。我国已经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没有关于三大产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监管和评价的规定。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规范三大产业生产方式的监管评价制度,提高产品的环境效益,有效应对国外低碳壁垒。⑶修改税法并在国内开征碳税。碳税是环境税的一种,其理论基础是环保法中的环境责任原则。当今,一些北欧国家、加拿大魁北克省已经开始征收碳税,美国的《利伯曼——沃纳气候法案》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碳税,但也已要求国内符合该法案调整范围的高碳排放产业生产商以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履行义务。其他发达国家也在论证并规划征收碳税。征收碳税不仅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技术革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以提供环保基金,还有利于突破西方低碳壁垒。我国如果率先就国内高碳产品征收碳税,美国就不能再次向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否则就违反了不得双重征税原则。至于纳税人,传统观点认为应为高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但笔者认为,该税的性质应该是消费税,纳税人应为第一消费者,不管其用于生产领域还是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理由有:其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不违反《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其二,我们并非“找借口”对高碳产业实行非常规的保护。消费税可以通过价格杠杆和市场机制提高高碳产品价格,通过消费反作用于生产的原理降低此类产品的产量。其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这些产品的第一消费者往往就来自于发达国家。强调向第一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有力地打击这种“碳泄露”政策。笔者认为,还要实施碳税优惠政策。例如:针对公共交通领域可以减免碳税,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限制私家车的使用,鼓励大家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以促进节能减排。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先前又没有经验可寻,因此碳税应该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东部发达省份的层次逐步试点,积累经验,最终扩展到全国。⑷向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向广大发展中国家转移排放,以规避本国应缴的碳税,所以,我国曾在2009年7月4日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我国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法中的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对那些向我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出口到我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我国并没有承认碳关税,因此并没有将其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对相关国家征收碳关税仅仅是基于公平的关税对等措施。[10]笔者认为,国内要通过立法方式确立这种关税对等制度。这样既符合WTO透明度原则,又能提高我国立法技术,缓解低碳壁垒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的不利影响。⑸完善外贸法以全面协调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由于该法第16条规定,为保护环境的需要,国家可以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但该项规定过于模糊,可操作性差。因此,要对此项规定进行扩充,最好独立成条或扩展成章,以符合低碳出口的要求。

⒋从司法层面考虑,一要扩大集中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等若干案件要集中交由少数指定的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应当把低碳壁垒诉讼纳入集中管辖范围,以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准确性和专业性。二要提高法官和律师的素质,即挑选专业水平过硬、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作为低碳壁垒诉讼的主审法官和专业律师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使之灵活掌握国际贸易法和资源环境保护法,能够熟练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适应国际贸易低碳壁垒诉讼的要求。

⒌从行政执法方面考虑,我国应建立以下相关机制:⑴建立专门机构应对外国低碳壁垒的预警机制。笔者建议,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牵头,以商务部为主,发改委、外交部、环保部、卫生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科技部、工信部、农业部等相关专业部委共同参与,建立一个专门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社科院、高校和其他研究机构派出的相关领域的学者并成立专家组,及时了解各国立法状况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的相关案例,分析其对我国出口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机构根据专家组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责成商务部会同具体负责的部委针对贸易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汇报。“对先进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对符合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合理要求应予以认可并尽可能达到;对违反WTO规则的、以环境保护为由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11](p190-191)定期报告可供政府、企业学习,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⑵增设碳预算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在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中增加碳预算,列入政府预算框架。它既可以用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低碳认可认证等措施之中,促使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研究和实施低碳生产模式,还可以用于帮助企业应对低碳壁垒诉讼,提高企业的应诉积极性。⑶尝试使用“碳金融工具”。碳金融工具是由环境金融工具引申而来的概念,其运作原理就是在市场调节下,利用金融工具,通过改变经济运行方式来缓解高碳产业对环境的威胁。之所以说是尝试使用,主要是因为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完善,传统金融工具尚不普及。但是,如果引进碳金融工具,不仅能够应对低碳壁垒,还能促进其他金融工具的普及,从而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繁荣。当前可供引进的碳金融手段主要包括:①低碳项目融资。可以赋予传统的BOT、融资租赁等新的内容加以利用;②低碳保险。 可供利用的低碳保险主要有两种:低碳产业保险和低碳责任保险。刚刚采用低碳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投保低碳产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其低碳投资生产方式所可能产生的风险提供保险。此举既可鼓励企业积极发展低碳产业,又能活跃金融市场,可以一举两得。低碳责任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建立的,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则对其因低碳壁垒可能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美国、欧盟、日本、俄罗斯等国家都有相似立法,只是没有纳入低碳规则。低碳风险属于积累性环境风险,技术难度大,个别企业自身技术水平较低,一时无法达到低碳壁垒的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或违约赔偿责任。企业可以申请该险种,一旦发生经济或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但对该险种的申请资格应有严格要求,以免企业借此规避义务。⑷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和法律体制,灵活运用《京都议定书》积极实现对外合作机制。第一,根据ET的规定,我国应进一步增设碳交易所,对能够超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产业,可以向外国出卖排放量;而对减排压力较大的产业,可以利用出卖而获得的排放量向外国购买,以达到碳排放量的动态平衡。第二,根据CDM的规定,我国应该继续大力发展植树造林工程以折抵我国的超额排放量,以保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第三,中国可根据JI的规定,在所在的上海合作组织内部进行技术合作,各自扬长避短,在碳排放方面互为补充;对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对滥用低碳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霸权主义政策。

综上所述,我国不能将低碳壁垒笼统地视为西方发达国家用于限制我国的“阴谋”而加以反对,也不能盲目接受而受制于人。因此,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既维护我国的外贸利益,又能切实地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现状,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目标。

【参考文献】

[1]吕莎莎.试析碳关税产生的国际法渊源及危机应对[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08):251-252.

[2]李威.WTO与UNEP联合报告:贸易与气候变化[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09):36-40.

[3]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理查德·L·奥汀格.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M].法律出版社,2005.

[4]朱培武,蒋建平.欧盟ErP指令的最新动态及其对我国产业的影响研究[J].对外经贸实务,2010,(04):40-42.

[5]王谋等.《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影响及意义[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04):307-312.

[6]苑路佳.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J].法学杂志,2010,(08):139-141.

[7]边永民.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措施的法律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8]曾令良.21世纪初的国际法与中国[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

[9]沈木珠.世贸组织环境规则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我国之法律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04,(03):23-27.

[10]宋晓燕.从国际贸易法谈我国应当如何应对碳关税[J].财经界.2010,(04):181.

[11]刘超等.国际法专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张雅光)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环境问题日渐突出,世界各国都逐渐重视环境保护。由于贸易也会带来环境的破坏,所以为了环保,设置了绿色贸易壁垒。当然,有时,一些大国也以此为由,来阻止其他国家的贸易发展,而我国也遭受了严重的绿色贸易壁垒。本文将通过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现状来分析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原因和应对的办法。

关键词:绿色壁垒;贸易保护;措施方法

引言

近些年来,人们倡导绿色贸易。对环境的逐步重视,对我们人类是有好处的。但同时,由于我国这方面技术的落后等原因,屡遭绿色贸易壁垒,损失了我国的利益。那么,该怎样能够较好的解除绿色贸易壁垒,使得我国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这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一、 绿色贸易壁垒概况

(一)绿色贸易的发展

绿色这个概念,最先兴起是在上世纪60 年代。在那时,绿色运动在西方兴起,1972年由西方科学家、经济学家等知识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公布了名为《增长的极限》报告。报告指出,世界环境已经超出了它能承载的限度,这造成全球的经济只能有几十年的增长。为此,人类必须改变其固有的行为习惯、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组织。紧接着,1992年,联合国召开了“地球峰会”,指出可持续发展是协调人与自然的正确方向。这使得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环境是人类一项迫切的、不可推脱的重任,绿色浪潮随之席卷而来。而这时,国际贸易已经进入了服务贸易时代,由于此会的召开,扩大了人们对绿色产品的需求,使得国际贸易向绿色贸易的方向发展。

(二)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

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的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上世纪80年代,形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化集团化加深。经济一体化,大大促进了区域集团的贸易额,以及经济发展。这也加剧了区域之间的贸易竞争,而为了避免正面冲突,各区域各国家就会采取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或本区域的市场,增加其竞争力。那么,这时正是人们对绿色产品的重视,于是绿色贸易壁垒就成为了一种较隐蔽的非关税壁垒的一种手段。1994年4月,WTO正式将环境保护、稀有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列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比如,美国拒绝进口委内瑞拉的汽油,因为含铅(Pb)量超过了本国规定;欧盟禁止进口加拿大的皮革制品,因为加拿大猎人使用的捕猎器捕获了大量的野生动物;20世纪90年代开始,欧洲国家严禁进口含氟利昂冰箱,导致中国的冰箱出口由此下降了59%等事例。这些都是由于绿色壁垒而产生的一系列事件。

二、我国绿色贸易现状

关于我国的绿色贸易现状,将分类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的农产品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但农业基础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农业方面的技术落后,使得一些产品无法做到绿色生产,或者无法达到绿色标准。这就造成了别国不进口我国农产品的一个原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农产品的国际贸易与发展,造成了绿色壁垒。这样的绿色壁垒,直接和间接的使我国损失了100亿美元左右。

我国曾经向日本出口大米,日方规定的检验项目多达56个,其中有90%以上是卫生和检疫措施项目,而一般仅检验9个项目。由此就可看出,日本将此作为壁垒,使得我国的农产品无法进入其市场。还有,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家禽,其卫生标准要求竟高出国际卫生标准的500倍。我国出口至德国的蜂蜜曾经因为不能满足进口方的特殊卫生要求,使输往德国的3万多吨蜂蜜不得不停止出运而退出欧洲市场。

(二)我国的纺织服装业

纺织工业是我国出口创汇支柱性产业,这一行业的对外依存度很高。2001年,我国纺织品出口创汇520.8亿美元,占全国出口商品总额的20.7%,其中服装出口约占纺织品出口总额的60%,即312亿美元。但我国的纺织品出口产品相当一大部分是以初级加工、低附加值产品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较大。曾经,青岛金泰家纺有限公司在与欧洲某大型连锁企业洽谈一笔金额高达70多万美金的出口合同时,仅仅就因为产品原料中的锦纶丝染色牢度这一个指标很难达到欧盟规定的标准,为了规避风险,最终金泰家纺有限公司不得不忍痛放弃。 还有江苏某集团向德国出口一批针织品被中间商处以16万美元的罚款。据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服装业要进入发达国家,目前还需解决绿色贸易这一问题。

(三)我国的机电产品

随着机电产品出口总量不断提升,我国已成为机电产品出口大国之一。198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达到16.8亿美元,排在世界第28位,约占世界机电产品贸易额的2%;1996年以482.1亿美元上升至第15位,但出口额仅相当于美国、日本的1/7、德国的1/6;200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突破千亿美元,占世界机电产品总出口额的3.4%。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提升至8.5%,在世界机电产品出口国排位升至第四,仅次于德国、美国和日本,迈入世界机电产品出口贸易大国行列。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机电贸易比重逐年增加。 但当,1995年我国的机电产品成为我国第一大出产品时,就遭遇了绿色壁垒。因为机电产品的附加值很大,可以创造很多利润,其附加值主要靠技术来支撑,但我国的技术落后,附加值不如他国,所以这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障碍。2009年国外对华的机电产品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排名第三,仅次于冶金和化学工业。国外对华机电产品制造贸易壁垒的手段是以反倾销和特别保障措施为主,2009年,国外对华机电产品就发起反倾销14起,特别保障1起,我国由于机电产品所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日益频繁。其中,阿根廷对我国的机电产品就发起了5起反倾销,占对华机电产品反倾销总数的1/3。

三、我国绿色贸易壁垒所反映出的问题

(一)农产品

我国农产品无公害生产的技术水平不高,造成一系列的产品无法达到环保标准。生产环保安全型产品成本高,难度大。目前,我国农业生产中,造成产品污染严重的常规肥料、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市场份额占到95%以上。同时,我国产品的检测技术与手段落后,无法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使得一些不良产品进入市场。这不仅扰乱了市场原有的秩序,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信誉度,使得一些国家不敢再进口我国农业产品。

此外,我国农产品还存在过量用药的问题。由于我国的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只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利润,大量使用农药,而不考虑环境问题和大众人民的身体健康。再加上商家的投机心理,使得农药大肆污染环境,和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这些问题,使人民群众忧心忡忡,买菜还得挑三挑,太好的还不敢买,觉得是农药放的太多了。连我国人民都如此的担心,那么农产品造成的绿色贸易壁垒是显而易见的。

制度问题,也一直困扰着我们。由于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对完整的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与措施,使得农药在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储存和废气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造成污染。

(二)纺织服装业

商家环保意识和观念淡薄,只注重获利。我国存在一普遍现象,纺织业中的上游企业——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等很少有积极申请生态纺织品认证的,而且我国七万多家服装企业中,获得绿色认证的企业寥寥无几。

环保法规和标准不完善。我国的纺织品检测标准与国外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对产品有害物质的检测还没有形成规定。2001年1月至10月321批出口纺织品在张家港出入境检验,共有201批产品因国外要求指标高于我国国家标准而被退回。

环保技术落后,没有先进的技术处理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也没有先进的技术使得纺织服装品制造成本降低,生产环保服装。

(三)机电产品

技术问题是一大问题。我国生产机电的技术水平落后,无法满足其他国家标准,进而无法出口。同时,国外的机电标准日益严格,给我国设置了很大的障碍。比如通过设置CE标志,来构建壁垒,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欧盟自1996年1月1日起,有权拒接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其后,澳大利亚、美、加、日、韩也模仿欧盟的做法。这种连锁反应使得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受到困难。实行CE标志认证后,截至2004年4月使我国向欧洲出口的额度大幅下降,冲击我国40亿美元产品的出口。

总之,从绿色贸易壁垒反映出的问题有很多。其中技术问题,环保意识问题,制度问题占主要原因,还有国外的标准日益提高,向绿色通道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造成了我国较为严重的绿色壁垒。

四、针对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解决方法

(一)设立法规

通过立法、制订与国际接轨的各类标准,并建立各种规范化运作的符合性评定程序,来建立中国自己的“绿色”保障机制。在全面提升自身竞争能力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绿色”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市场管理体系,发挥政府在区域优势发展中的战略指导作用。

(二)提高技术水平与鼓励创新

投入一定的资金,加大技术开发,注重技术人员的培养,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注重研究绿色技术,鼓励创新,提高产品竞争力。认识到我国与国外企业在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实质性差距,清醒认识到我们的企业发展观念与国外企业的明显差距,进行绿色制造。

(三)培养绿色意识

加强环保教育,使得绿色意识深入人心。培训企业人员与消费者的环保意识,进行绿色生产与消费。让人们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从我做起,严厉批判破坏环境的生产商,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意识到自己“非绿色”生产的错误性。同时,加强环保宣传,顺应绿色潮流,使得民众提高环保意识,尤其应强化农民和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培养具有国际水准的绿色人才。

(四)加强国内与国际间的合作

通过积极地合作与交流,要努力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环保技术和资金支持,大力发展环保企业。当我国某些企业受到绿色贸易壁垒时,政府应出面,积极利用WTO的相关协议和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料和有关证据的共享,降低单个企业应诉的成本和风险,提高胜诉率。同时,还应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和义务、帮助支持发展中国家减少污染的排放,改善生态环境的有利时机,进行多领域、全方位的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在此同时,要拓展国际市场,实现出口贸易伙伴国的多元化。

我国还需做很多方面的改善,这仅是单纯的几方面。国际贸易之复杂,贸易手段之隐蔽,单单发展这几个方面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应积极发展并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五、结语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民的健康难以保证。此外,我国屡遭绿色贸易壁垒,造成贸易损失。我国除了应该加强本国综合实力的提升,也需要积极发展绿色贸易,加强环保教育,同时,努力发展绿色技术。(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伊素芹.《我国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农福得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2]阿里巴巴.咨询.贸易频道.《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如何突破绿色壁垒》

[3]纺织技术库.《纺织品绿色贸易壁垒的启示》

[4]杨长涌《后危机时代我国发展绿色贸易面临的形势与战略支撑》

[5]经济法《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标准也逐渐严格,由于世界上并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适用于国际绿色贸易,因此不同国家不同的标准使得发展中国家尤其受冲击。对于我国这种贸易大国而言,绿色贸易壁垒作为当今世界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贸易自我保护的新形势,几乎对我国所有的出口外贸领域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努力发展我国经济,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全面分析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影响,并积极构法律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绿色贸易壁垒;国际贸易;对外贸易;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是近几年逐步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清晰的一个新鲜词汇。因为在过去的世纪经济发展中,各国注重的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严重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直到近些年来环境问题日渐凸显,例如土地和水资源被有毒垃圾污染、大气环境变恶劣、多种物种消失,甚至地球环境威胁到人类健康的时候,人类才恍然大悟意识到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中国产品依靠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特点销往世界各地,很多国家就会以环境或健康等各种理由拒绝外国产品,以此达到保护该国自己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新兴词汇逐渐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显现出来。

一、绿色贸易壁垒综述

在不同的贸易发展时期,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分离不来。各国曾经提高关税和发禁令来保证本国的贸易顺差。后来在二战过后,资本主义国家使关税有所下调,关税产生的贸易限制有所收敛。近年来,以保护环境和健康为名义的贸易保护逐渐进入各国的对外贸易中,也就是本文要进行分析的绿色贸易壁垒。

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又被叫作环境壁垒,具体解释为国际贸易中进行进口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以保护本国人、动植物健康或保护生态环境为理由,制定一系列的产品标准和法律法规,从而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其国内,这样的贸易保护措施被称作绿色贸易壁垒。在全球提倡绿色和谐的时候,一些发达国家正好趁此机实施新的贸易保护手段,比起之前采用的关税而言,绿色壁垒更像是一种灰色壁垒。具体有如下的表现特征:(1)表面与内在的结合。表面上来看,这些实施绿色贸易壁垒的发达国家是为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和本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健康,而其实际上的最终目的是要达到贸易保护的效果,避免本国商品受外来的冲击。正式因为隐藏于背后的真正目的的存在,内在与表象的结合,使得这堂而皇之的绿色壁垒像是一个灰色的面具。(2)形式上合法。绿色壁垒是有很多的制度法律法规组成的,有依据本国情况指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进口的产品有很强的竞争力才能满足发达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购买力和市场;绿色环境标志,这一标志的使用,就限制了很多不能够通过严格审查程序,不能获得绿色标志使用权的厂家;绿色卫生检查制度,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进口的动植物,严格的检查避免化学药剂等对本国人、动植物带来危害,达到所制定标准上限的会遭到无情的禁止;绿色包装制度,这个制度对产品的包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必须使用可降解的环保材料符合环保要求的才可以。综合这些条条框框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得绿色贸易壁垒是形式上合法的行为。(3)涉及内容多,目前的绿色贸易壁垒涉及到了相当广泛的内容,已经不仅仅是原材料、生产制造和包装的问题,如今已经将该产品的完整使用流程直至报废环节都已纳入其中。(4)最需要被提及的一点是,这些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都是有发达国家制定的,这就会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产生很大的影响。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产生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前几十年对环境的保护意识,踏上了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迷途。经济和技术上的落后是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新的贸易保护下无从克服的首要难题,产品难以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很难到达高端国际市场,更难获得较高的利润。近些年,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影响显严重之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1.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对出口产品的影响包括我国的出口产品的结构、出口贸易额的增长和出口贸易带来的经济效益等等都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对出口产品结构而言,我国出口的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的原料加工阶段,缺少高精尖技术和顶级质量的产品,使出口商品结构日趋不合理;我国是发展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是出口贸易已经深深遭到绿色贸易壁垒的拖累,发展速度必然要放缓;再就是经济效益的问题,价格低廉带来的优势已逐渐被全程性的绿色贸易壁垒所限制,我国出现了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修复已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得不偿失。

2.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下降是最明显的影响之一。值得思考的是,我国出口产品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无非靠的是价格低廉的优势。无可厚非这一价格的低廉源自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但不计入环境成本就成了致命一击,恰恰与发达国家各个环节受环境保护制约的产品相反。正是由于我国对生态环境的忽略使得我国对外出口的产品在日益要求环保的国际市场受挫。为了满足国际市场的要求,我国国内商家不得不加大对生产环境及设备的改善和人力的投入,甚至需要使用发达国家的检测认证体系,大大提高了生产成本,没有了价格优势,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随之下降。

3.发达国家转嫁污染,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可持续战略。全人类环保意识都在不断加强,绿色理念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得到大力宣传。由于绿色贸易壁垒的出现,不仅对出口国的产品形成了制约,也对很多国内厂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高污染企业,更是面临前所未有的危险,迫于发达国家的各项制度,又追求高利润,使得很多转移资产投资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嫁危险污染物等,降低成本。另外,这一阶段巧遇我国改革开放的时期,大量引进外资,外商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给我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污染,这种污染转嫁的行为,加重了我国生态环境的压力,近年来空气质量糟糕等环境问题严重损害了我国利益,给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挑战,制约着可持续经济的发展。

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绿色贸易壁垒虽然某个角度上将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对我国目前的状态有利处,如果与世界发达国家接轨,我国企业必然要实现产品的高标准要求,生产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的设计生产将更加注重环境因素所发挥的作用,将有利于我国目前环境状态的改善,中国的产品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也会逐步提高,大大促进国内的生态文明建设。面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挑战,是目前我国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本文就法律方面的对策进行一些探究,希望能有利于我国早日突破绿色贸易壁垒,实现经济可持续增长。

1.完善我国保护环境的立法。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强且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起步比较早,而我国的环境保护意识觉醒较晚,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与发达国家比较还有相当的差距。首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够完善,对一些具体环境污染的情况处理缺乏具体条文,并且在一些方面的法律处于起步状态,不能作为对外贸易中的依据,因此会使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被动状态,没有本国的法律作为支撑,很难在世界舞台上走得更远。另外,我国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不健全的,不能与环境保护法构成系统性结构,造成可实施的情况较差。构建完善的可操作系统,必然会使目前的我国对外贸易状态得以改善,更从容面对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困难。其次,加强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立法也是非常重要的,增加对外贸易中环境保护的具体条例,不断提高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从容应对发展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并实现突破,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必须借鉴经验,完善环境保护的立法。在规定生产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提高生产者在开发绿色产品保护环境的意识,将生态文明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在完善的立法中,应明确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确保政府的领导权,使政府建立有效的绿色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最后,绿色的税收制度也将是调节企业环保行为的有效方法,积极调动各层员工的积极性,共同建设生态文明的家园。建立完善的环保法律及配套法律法规,实现可靠的执行力度,将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对外国际贸易打开一条绿色通道,跨越壁垒,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保驾护航。

2.积极与国际标准认证接轨。国内的产品认证不能得到贸易进口过的认可将是国际贸易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我国应该积极实施国际认可的系列认证标准,实现各个环节的洁净生产。国际化的环境标准,具有代表性的就是ISOI4000,企业获得了这套标准的认可,就可以在国际的大道上任意驰骋。发展中国家若想减少绿色贸易壁垒在对外贸易中的羁绊,积极推行此标准是不错的选择,我国目前已有八百多家的企业获得了认可,其他厂家应继续积极将环境要素考虑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预防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早日获得国际标准的认证,降低企业成本并再次将竞争力提升。这一次的提升不同于之前价钱的优势,更多的是注重生态和谐和节能减排。海尔集团就是国内厂家学习的榜样,积极与国际系列认证标准接轨,使产品走向国际舞台,为我国的外贸经济增长添砖加瓦。

3.完善外资环境保护立法。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商涌入我国进行投资,由于当时我国缺乏资金且技术跟不上步伐,对外商的环境保护意识要求不严格,以至带来了很多高污染产业,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了毁坏。由于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加强绿色贸易壁垒的推行,迫使其国内产业若想获高利即会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我国一定要制定法律,加强对外商的环境保护的约束,警惕污染转嫁的情况出现,促进外资吸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完善外资环境保护法,将有效抵制发达国家推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另外,引进来走出去应相结合,制定法律法规鼓励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家门投资海外,就地生产销售,充分与进口过进行合作,利用他国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便利,大力发展,避免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羁绊。有了国家的强力后盾和国家完善的外贸法律作支撑,我国企业就可以在海外当地建立自己专门的科研生产销售一条龙,利用投资地的环境和人才资源,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同时又能减少运输费用和关税成本,进一步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舞台的竞争力。

四、总结

通过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绿色贸易壁垒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应积极制定健全法律法规迎接挑战,减少其在我国外贸中产生的障碍。充分发挥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环境保护机遇,改善我国环境现状,同时又要警惕转嫁污染等对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积极完善环境保护法,构建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支撑,同时加强对外商外资的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制定法律法规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家门面向海外。不断加强与发达国家的进口国合作,借鉴发展经验,吸取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外贸中的教训,面向未来,早日跨越绿色贸易壁垒,在世界的贸易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传丽.国际贸易法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朱京安,杨越.对绿色壁垒的理性分析及发展走向初探[J].国际贸易问题,2005(1).

[3]夏有富.外商投资中国污染密集产业研究[J].管理世界,1999(3).

[4]那力,何志鹏.WTO与环境保护[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张忠民.绿色壁垒的背后[J].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2.

[6]朱星铭.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及解决对第[J].商场现代化,2007.

[7]黄玉辉.完善市场机制促使绿色营销健康发[J].现代商业,2009.

[8]陈云,文慧兰.绿色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与应对措施[J].知识经济,2008(2).

欧盟贸易壁垒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脚步不断加快,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国与国的经济关系成为了一个相互连接的整体。由于生产力水平持续发展,进出口贸易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头戏,各国均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调整外贸经营策略,以求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争取主动地位。虽然目前全球化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平等、互惠的贸易原则获得普遍的认同。但实际上,潜在的贸易危机仍然很多,“绿色贸易壁垒”就是当前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对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进行了介绍,着重讨论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外贸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认证;出口

国际贸易是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劳务等方面进行交换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国家的进、出口贸易中。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对外贸易成为各国挣取外汇,促进本国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可是从层出不穷的国际贸易争端可以看出,目前的世界经济还存在很多问题。引发这些争端的主要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市场的发展脚步。而“绿色贸易壁垒”则是表现最为明显的一项。最早的绿色贸易壁垒还仅仅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大的商品,限制或禁止其在本国售卖。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实力增强,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化,很多发达国家将其作为一种手段来限制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市场的发展。

一、出现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

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早推行贸易壁垒政策的,起初对外的贸易壁垒还仅限于关税上,发达国家通过调高关税税率来限制进出口贸易中别国的冲击。而随着人类工业的发展,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力也越来越强,很多国家处于保护自身生存环境的要求,将贸易壁垒的范围进一步扩展,限制外国存在污染隐患的产品向本国出口,同时这也成为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限制的工具,这样“绿色贸易壁垒”就产生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贸易中的存在的制约因素导致贸易观念的转移

经济发展观念的转移是绿色贸易壁垒出现的最根本原因。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对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发展,世界市场中潜在的制约因素日益凸显出来。如目前越发严重的环境问题,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各国的化工、石化、冶金等诸多行业在科技力量的推动下均有很大发展,产品的种类、功能也非常丰富,使得国际进出口贸易日益繁荣起来,但是由此引起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环境污染等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成为国家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也成为限制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国家市场,将环境保护的责任向发展中国家转嫁,通过设置绿色贸易壁垒来保护其国际贸易的地位,这也就限制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度和发展中国家合法利益的取得。

(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调整

在20世纪之前,由于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国家间的经济交往并不频繁,各国的产品还仅仅停留在保持国内供给的局面,生产的规模的产值可以满足个人和国家的发展需要。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逐步发展,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开始关注自身的缺陷,比如技术水平落后、产品质量低、创新能力差、商品的种类单一等等,这些缺陷需要从国际贸易交往中获得帮助。贸易保护是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的策略,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他们一方面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方面又采取保护措施,维护其国际地位和主动权。这就建立绿色贸易壁垒的现实需要。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发达国家逐步将早期的关税保护政策逐步扩展到控制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在实际市场流通的措施。

(三)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影响

随着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日益明显,各种民间组织纷纷出现,提出了环境保护的要求,影响范围也逐步扩大。进而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组织。以美国为例,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出现民间环保组织,并大力倡导“地球日”的环保活动。这对于工业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很大影响,并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关注,很多政党为了扩大影响、获得民众支持,也在自己的执政理念中加入了环保主张。这些环保组织的活动逐步扩大到经济领域,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对发展中国家商品进口和在国际市场销售的理由,例如美国就常常以产品污染为由,对我国的农产品出口提出质疑,并设置诸多苛刻的限制条件,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外贸经济的影响

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国力大增,在世界经济体中影响力不断扩大,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重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对外贸易的规模逐年扩大,外贸收益也在持续上升。但是,中国仍然要承受“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发达国家通过设置贸易壁垒,阻挠我国的对外商品出口,致使我国很多商品的出口活动受到限制,尤其是农产品贸易一直受到发达国家的质量质疑,导致销路不畅,使我国农贸经济受到不小的打击。从现实状况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外出口

1、 出口市场范围缩小。由于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政策,中国在世界市场占有率不断受到冲击,商品出口的市场范围被不断的缩小。根据调查显示,因为美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政策,中国农产品的对外出口规模下降了近20%。因为我国的主要外贸对象是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法律都严格,加之绿色贸易壁垒的设立,使得我国的对外出口市场扩展受到极大的限制。

2、 产品销售成本增加。为保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实现外贸经济效益,我国不得不采取适应发达国家要求的贸易政策,面对绿色贸易壁垒,中国必须增加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指标,以求的国际市场占有率,这就导致商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工艺更为复杂、生产效率下降、存储困难等不利因素产生。

(二)产品进口

1、 国内市场供需失衡。因为在对外出口中受到诸多的限制,致使国内的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使国内的市场供求平衡状态受到冲击。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政策限制了国内商品的出口种类和数量,而国内市场又无法完全消耗,造成国内的生产企业面临着销售困难的局面。

2、 国际贸易关系的变化。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与其他国家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国际间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比如,发达国家通过绿色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的商品出口,排斥中国参与世界经济活动。那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中国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外国产品向国内出口,使国家间的经济、政治关系陷入僵局。另外发达国家利用绿色贸易壁垒长期打压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必将导致两级世界分化,给国际稳定局面带来不良影响。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策略

从目前的人类经济发展趋势看,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任何国家或经济组织都不可能完全操控世界的发展格局。但是,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国际优势地位采用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干预别国的发展政策。对此,我国应该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贸策略,推进发展中国家的外贸经济发展。

(一)为商品申请绿色认证

发达国家采取绿色贸易壁垒政策,以环境保护为由限制商品进口,实施贸易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参与世界经济活动。那么,我国可以申请商品国际绿色认证,由专业的国际认证机构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检验,对我国的商品环保质量做出认证。这是打破发达国家绿色限制的有效措施,证明我国商品的质量完全符合国际环保要求。同时打消购买国家对我国商品的顾虑,赢得国际外贸经济活动中的良好形象,克服绿色贸易壁垒带来的困难。

(二)限制国外污染企业的涌入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将世界各国都囊括其中,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顺应时代潮流,争取发展、强大的机会同样积极参与到世界市场的竞争中来。我国自改革开放之后,一方面加强自身建设,进行产业调整和科技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实力;另一方面,又积极引进外资,吸收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对外开放的政策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发达国家设立绿色贸易壁垒,将很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部门向我国转移,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对于外资企业在华投资必须加强审查,确保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良好的自然环境。

(三)借助政治手段,发挥贸易协议的作用

国际贸易是一种国家间的经济行为,政治因素的影响自然是不可忽视的,一定时期政治决策甚至可以决定经济发展的走向。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国际性质的环保组织开始在世界上出现,并为环境保护做出了重大贡献。我国可以借助乌拉圭合谈中确定的《关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决定》和联合国会议中确定的各国环境保护职责,抵制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嫁环保责任,打破绿色贸易壁垒的种种限制。

(四)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

“打铁还需自身硬”在与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作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本国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监管,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政府应当承担主要的领导管理职责,加强商品的安全监管,打击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对外出口商品的质量,降低绿色贸易壁垒给我们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结:经济全球化为世界各国的发展都提供了难得的的机遇,各国间进行商品、技术、资源、管理经验等交流,互通有无,世界市场的公平竞争极大的促进了人类科技发展和产品质量升级。针对发达国家采取的绿色贸易壁垒,我国应该从实际出发,坚决抗争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歧视,及时调整对外经济策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保证我国在世界市场的影响力,推进我国面向世界的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付跃超.论我国外贸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应对[J].中国商贸,2010(06)

[2]王玲玲,史梁.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经贸的影响[J].辽宁经济,2006(01)

[3]李继业,刘超.我国对外贸易应对发达国家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J].中国商贸,2012(09)

上一篇:高职机械制造论文范文下一篇:种子市场管理论文范文

热门文章

体育语文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