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力名镇范文

2024-04-29

魅力名镇范文第1篇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魅力名镇范文第2篇

[摘要]南宁市拥有诸多独具特色的古镇古村落,但因为保护力度不够,古镇古村落中有大量古建筑被严重破坏,正在不断消亡。这些古镇古村落有着得天独厚的岭南风土人情和桂南壮乡文化特点,拥有丰厚的建筑美学价值、人文精神财富和非物质文化遗存,亟待我们去保护和发掘。深入研究这些古镇古村落,可以更好地理解古镇古村落几百年积累下来的有形和无形的财富,更好地为南宁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古镇  古村落  文化  建筑  历史

DOI:10.19499/j.cnki.45-1267/c.2021.02.009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通过研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可以提升当地文化软实力,促进旅游产业进一步开发,从而获得经济效益。南宁市的历史文化名鎮名村资源丰富,以扬美古镇等为代表的一批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星罗棋布,它们记叙着历史,书写着文明,论证着辉煌。深入研究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文化价值,可以加强人们对于桂南历史文化的保护、开发、再认识,也可以结合旅游开发,推动经济发展。本文拟对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文化价值进行梳理,钩沉出其文化特色和内涵,提升人们保护与开发的意识。

一、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情况

南宁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数量上虽然不能与柳州和桂林相比,但是也有可观之处。目前,南宁入选相关文化名镇名村的状况如下。

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扬美村(第五批,2010年)、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三江坡(第七批,2019年)、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蔡村(第七批,2019年)。

广西历史文化名镇:南宁市武鸣区罗波镇(第三批,2016年)、南宁市武鸣区府城镇(第三批,2016年)。

广西历史文化名村: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扬美村(第一批,2010年)、南宁市宾阳县古辣镇蔡村(第一批,2010年)、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江村三江坡(第二批,2013年)、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锦江村麻子畚坡(第三批,2016年)、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街道老口村那告坡(第三批,2016年)。

此外,南宁市较著名的古镇古村还有位于宾阳县的芦圩古镇、隆安县的雁江古镇、横县平朗乡笔山花屋等,虽然这些村镇尚未申报名镇名村成功,但也有很多历史遗迹和优秀的文化遗产遗存。整体来说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散落性和集中性。南宁市保存得较为完整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散落在南宁市的各个县域,同时又相对集中。其中以南宁市西乡塘区江西镇一带最为集中,主要有扬美村、三江坡、麻子畲三个,那告坡与此三个村落一江之隔,其余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则呈现出散落性的特点。

2.差异性与同一性。南宁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体现出天然的同一性:岭南特色、壮乡文化、因势建村等,这其中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各自保留着不同的建筑特色、文化底蕴、民俗活动等,若深入研究就能发现各个村落的差异非常大,如果能进行旅游开发,必定具有很强的互补性。

3.交通便利和隐藏山中。南宁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很多都处于交通便利的水陆要塞,比如雁江古镇、扬美村、三江坡、那告坡等都曾是历史上的水陆交通要地,只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沧海变迁,水路不再辉煌,村镇们渐渐隐藏在山中,显得风景秀丽又相对封闭。

二、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文化价值

南宁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地处南疆,人群组成复杂,既有以壮族聚居的名镇名村,又有以汉族为主要居民的村镇。整体来说村落文化体现了鲜明的人文属性,主要表现在村落或者家族独特的文化精神、颇具特色的民俗文化特征和人与自然的生活文化三个方面。

(一)根脉相承的家族文化

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往往以宗祠为文化依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村镇文化。一方面,以壮族文化作为主体地位形成村落文化的主体,另一方面由于村镇居民的先辈大多是从其他地方迁徙过来的,为了不忘根本、寻根问祖,同时纪念先人、勉励后人,村镇多有修建祠堂。于是其文化多表现为外来文化和本地文化交融的文化形态。因此在各镇村中星罗棋布地陈列着这种宗祠和碑记。

比如,宾阳县古辣镇蔡村的主体建筑就为蔡氏的宗族所建,老村保存下来的全部为明清建筑,蔡氏家族居于此地至今已有500多年的历史。扬美村民自称来自于山东白马或者广东南海,有杜、梁、杨、黄四大姓氏,扬美古镇中的居民,大多数自认为是宋仁宗时代的大将狄青平南军之后,当时的平南军从山东白马来,驻扎在“白花村”,后白花村更名为杨溪村,再更名为扬美村。另有部分村民自称来自广东南海。不论是山东白马人还是广东南海人,都是居于壮族包围之下的“客居”汉人,先天与周边壮人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雁江古镇梁氏宗祠是雁江古镇的古老建筑之一,据说已有两百多年历史,历史上曾经多次被重修,其外座为晚清举人梁朝谵于光绪十五年发起而建。该宗祠的楼体外墙上有各种彩绘和书法碑刻,所书当为训诫子孙之词,有一碑为:“□□兰森映玉堂,由来积厚自流□,□谋善处家声振,继述深时世泽长,百代常教惟孝子,千秋勿替是文章,扶兴淑气钟斯地,此后宗□来炽昌。”从碑词中可以看出先人对于后人的热切希望,表现出很强的宗祠文化的特点。这些碑文具有很浓厚的中国传统家训的特点,可以唤起人们对于家乡的热爱,对于祖先的骄傲,对于人生自我追求的确定,因此,如果能深入钻研这一家训主题,可以理解家族乃至古镇精神的内涵,形成无形的文化财富。

(二)崇文重德的教育理念

科举仕进文化对于中国人而言是一个不老的主题,注重对于子女的教育则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南宁市古镇古村繁荣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曾出现了大批各行各业的人才,尤其是有功名的科举人才,因为封建时代,普通老百姓只有通过科举才有可能仕进,成为执掌权柄的社会栋梁,为家族的兴旺发达服务。因此,各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无不凸显出科举仕进的色彩。

扬美古镇的魁星楼、孔庙是最能代表这种仕进文化的建筑,尤其是魁星楼。扬美有将中举者的生平事迹陈书楼上的传统,其中扬美古镇的魁星楼上就有215人上榜,明清时代,扬美共出了48名举人。清代道光八年(1828年),屋主杜家第15代孙杜元春考取了举人,被朝廷赐授的“举人”牌匾悬挂于大门之上,因此,人们便将杜家称为“举人屋”,在扬美古镇享尽了美誉。扬美另有梁德显,人称“广西清代第一解元”,他的事迹至今被扬美人传诵并作为激励晚辈努力学习的榜样。因此,扬美古镇历史上名人辈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当为辛亥革命家梁烈亚,他曾任《中华民报》《申报》《时报》《中外日报》《大公报》记者、讨袁军总司令部参议、孙中山机要员等职位,由于其早期从事革命活动,扬美古镇一度成为他和黄兴的重要根据地。

蔡氏古院保留下来的最主要的建筑就是蔡氏书院,是蔡氏家族私塾所在地,蔡氏家族的后学在此接受“涂眼加戒尺”的严格教育,完成了书香的世代传递,形成了读书之风。蔡村蔡氏书院门前有对联云:“要高门第须为善、要好儿孙必读书。”蔡氏书香古宅又有“经源第”“大夫第”等建筑。其中“大夫第”门前“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的对联可以看出蔡氏家族对于子孙做人为学两方面的训诫,崇文重道思想是这一家族的重要家训,因此后世蔡氏子孙人才辈出,也正是这一家训的结果。从明朝中叶开始,蔡家子弟便发奋读书,家族代有才人出,明清时期蔡家就出了八名太学生,颇负盛名。

芦圩古镇的思恩府试院及其配套建筑也昭示着芦圩古镇对于教育的重视。思恩府试院原由右江道行署改建而成,不知何年所建,后几经整修,规模不断扩大,清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重建、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当地知府李彦章率先捐金,武(鸣)、宾(阳)、上(林)、迁(江)四邑士民争出财力,大修扩建。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毁于匪寇。同治四年(公元1865年)再次重建,规模如旧,后该镇将其创办为“思恩府中学堂”,后又改为“宾上迁中学”。公元1926年,改为广西省立第十二中学,即今天的宾阳中学。目前思恩府试院是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可见思恩府试院是古代科举考试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文脉的象征。

(三)异彩纷呈的民俗文化

“世界上所有的民俗现象都是由一定的根据和条件产生并长期发展而成的。大量的民俗文化事象,它既表现为一定的物质的、有形的、可直接触摸到的具体的实物;同时它又表现为观念的、无形的、只能意会和理解的抽象形式。”[1]因此,以节庆、生活艺术等为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一个亮丽的风景线。

扬美航运发达,经济状况远胜于周边壮族村镇,故扬美村汉人与周边壮人交往极少。其语言呈现出“平话”特点,而且生活习惯上又保留了自己的特点,与周边的壮族亦差别很大,婚姻上嫁娶也均在本村完成,形成了民俗上的“孤岛”效应,形成一个独特的现象。此外,扬美古镇的扬美古乐独树一帜,还有许多独具特色的节庆活动,比如师公戏、七巧节、唱春牛、龙舟节、中秋节、抢花炮等。为使这些节庆活动得以保留,扬美古镇推出了每月一节活动,从正月的“唱春牛”到腊月的元旦旅游活动周,节庆活动均不重复,形式多姿多彩。南宁市江西镇三江坡至今还保留着四月八庙会、摆蔗年俗、彩鸡拜年习俗、醒狮拜年、采茶舞等特色民俗活动,其中三江坡四月八庙会源于著名的古邕州城西郊合江镇庙会。20世纪30年代初,官府拆毁了镇江楼和文武庙、观音庙等,将观音等神像移到三江坡的上庙(大圣观,主神为北帝真武,故又名北帝庙)和下庙(那廊宫,主神为大王老爷——水神、财神,故又名大王庙)供奉,求丁、求财、求贵、求寿的四乡民众多到三江坡的上下庙祭祀,经贸交易和文娱活动仍然进行。芦圩古镇是炮龙节的发祥地,炮龙节如今已经是宾阳县重要的“狂欢节”,每年的正月十一,宾阳全县都要狂欢一天,届时会有数十万人参加炮龙节,其盛况可见一斑,目前该活动已经被列入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四)饮食文化和地方特产

饮食文化和地方特产也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也是后世发展旅游业的有益资源。扬美镇的豆豉、梅菜、沙糕被称为扬美三宝,此外,莲藕、酸菜与香蕉也大量产出,豆豉、自制酱油、河鱼更是远近闻名。三江坡的白酒俗称烧酒,是一种高浓度的酒精饮料,三江坡传统的白酒酿造工艺为固态发酵法,其特色是在发酵时需添加一些辅料,以调整淀粉浓度,保持酒醅的松软度,保持浆水。雁江古镇的雁江粉利至今有几百年的历史,“粉利”二字还寓意着来年有个好兆头。这是一种原生态的米制品,先用石磨磨成浆,然后蒸煮而成。此外,雁江卷筒粉、雁江米粉其粉质优良,故粉、汤、料搭配合理,十分讲究。

三、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价值

南宁的几个主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都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商业繁荣促成了本地的发展,最终形成方圆数十里的重要圩镇,而圩镇又促进了教育、文化等的繁荣,继而出现了有影响力的历史事件和人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村镇当属扬美古镇、雁江古镇,两者皆是临水而建,而芦圩古镇至今仍旧是宾阳县的行政、商贸、文教中心。

其他名镇名村也不同程度地保存着一定的历史价值。比如,根据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武鸣区罗波镇的罗波祖庙被证实为骆越文化的发祥地和核心区。南宁市著名的风景名山大明山,也被证实为骆越民族的祖山。此外,罗波镇还有郁江,即古骆越水,壮族三月三习俗即起源于此,此地每年都会举行祭祀活动。扬美古镇位于三江口地区,曾经是重要的贸易港口,宋代建立至明清极盛,商贸一度极为繁荣,有小南宁之誉,更有詩云:“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入夜帆灯千万点,满江钰闪似星浮。”[2]沿江还有八座古码头、黄氏庄园、五叠堂、清代圩市禁碑等建筑,这些物质载体都是当时航运商贸中心的重要历史遗存。雁江古镇位于右江河畔,虽然历史上一直属于隆安县下辖镇,但是其在商业上的繁荣程度一度远胜隆安县,古时船只往来,南腔北调的生意人在此云集,各种商品琳琅满目,异常繁华,素有“小香港”“小上海”之美称。雁江古镇的古街道上至今仍留存各种旧时的商铺遗址,比如博古斋、福盛楼等,今街道上的敬老院原是酱油房所在地,据说当时生产的酱油影响很大,远销东南地区。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的麻子畲是著名作家陆地作品《美丽的南方》所描写的地方,这本小说也是广西文学史上的第一部长篇小说。小说描写了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征调一批优秀的知识分子来广西从事土改工作,其中有多位中国文化、教育、理论、美术、音乐界的名人,如谢芳春、吴景超、田汉、胡绳、艾青、唐明照、李可染、安娥、徐毓枬、赵德清等,他们共同见证了那段峥嵘和火热的岁月。

四、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筑价值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艺术观赏价值更多地体现为建筑价值,如果没有具有独特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群,古镇的物质载体就会随之逝去。各种先例已证明,大部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都是随着物质载体的消失而被淡忘的。目前南宁市的几个主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保存得最为完好的是扬美古镇,而雁江古镇、芦圩古镇已经残破不堪,只能从仅有的一些古建筑中看到建筑艺术的影子,而蔡村也仅开发了局部。因此从建筑的完整性而言,南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还远远不够,从建筑的丰富性而言,几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仍旧保存着较为完整的建筑群,各种建筑陈列其中,不过,很多建筑濒于毁坏,值得引起各方的注意。

(一)扬美古镇的建筑特色

在南宁目前的几个主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扬美古镇无疑是其中遗留建筑群最为庞大,建筑类型最为丰富的,其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也结合得最好。

1.合理有序地建筑布局。扬美古镇在20世纪90年代尚保留了700多间的明清古建筑,规模十分庞大,拥有当时南宁市保存得最为完整的明清建筑群,但目前只剩下200多间,形成了以共和街、永安街、金马街为“十”字的骨架,及明清古建筑为肌理、池塘为依托的格局,其中保护建筑10处,历史建筑22处。另外扬美现存古闸39座之多,大多兴建于清代道光年间,遍布各条街巷。比如金马广场闸门的临江古闸等,至今仍可从中看出当年扬美古镇航运的发达。蔡村较有名的建筑主要有蔡氏书院、向明门、小金洋楼,现在已被开发为蔡氏书香古宅。

2.自然人文景观的完好结合。扬美古镇和雁江古镇均为临水而居的古建筑群,遵循“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的规则,左靠河流,右依青山,山水相连,风景秀丽,形成了生态人文相映成趣的特点。正是这些建筑的丰富性和自然资源的和谐性,形成了“扬美八景”。《徐霞客游记》中就有如下句子:“阳朔山峭濒江,无此岸之石,建溪水激石,无此石之奇……江流击山,山削成壁,流回沙转,石根迸出,或错立波心,或飞水面皆洞壑层开,肤痕觳绉,江善其折,岸石与山铺之恐后,益使江山两擅其奇。”[3]从徐霞客的描述中可见扬美先人选址的独具匠心。

3.碑记和建筑物相映成趣。扬美古镇的另一特点是碑记众多,形成了独具扬美特色的人文资源,这些碑刻与建筑物相映成趣,述说着扬美的历史和文化,增添了不少艺术情趣。目前扬美古镇的碑刻大约有15座,主要有《街巷众议禁约碑》《奉都督抚藩—批示》及梁氏宗祠内的《建祠碑记》《花王庙碑记》《文武庙建庙碑记》《鼎建梯云水埠兼两旁大路记》等。其中,扬美梁氏宗祠是来自广东梅州的商人在扬美经商积累了大量财富后集资修建的,宗祠内的《建祠碑记》等碑刻表达了扬美人对祖先的缅怀之情。古老的碑文主要讲述了扬美古镇的历史上约定的事项、重大的历史事件等,有一定的文献价值。

(二)雁江古镇和芦圩古镇的建筑特点

雁江古镇和芦圩古镇也是因商贸往来而繁荣的重要圩镇。雁江古镇的繁华已经成为历史,而芦圩古镇由于坐落在宾阳县城,目前仍旧是重要的经贸文化中心。

芦圩古镇现存的古建筑中主要有中和街的北帝庙、土地庙、玉林五属会馆、基督教福音堂、许家祖祠、观音庵、城隍庙、龙皇庙、三皇庙等,整体上保留了几百年前的古镇风貌。

雁江古镇保留下来的街道相对更少,但是建筑较扬美古镇更为独特。雁江古镇至今仍旧保存着三条古街,街道两旁排列着整齐的骑楼,青石板路面长满苔藓,形成家家贯通一体的“城堡式”建筑群,其中值得一看的建筑首推福盛楼。另外,雁江古镇有一个孔明井,相传为诸葛亮南征所遗,但在三国时期,隆安应属吴国疆域,故这一传说当为附会。

雁江古镇和芦圩古镇所保留的历史建筑群在数量和完整性上均无法与扬美古镇相比,而且其保护工作也不太完善。笔者在雁江古镇调研时发现古镇已经破落不堪,房屋虽然依稀能见到旧时外观,但是窗棂破损严重,建筑物下时有居民在打麻將、下棋等自娱自乐,游人很少。

(三)蔡村的建筑特点

蔡氏书香古宅保存了较为完整的古院落和建筑群,至今已有五百多年历史的蔡氏书院、古宅群、小金洋楼等依然完好,还遗存一系列完整的防御系统和排给水系统。蔡村的建筑特色主要是中国传统的院落式建筑,青砖碧瓦,整齐错落,加之规划合理,建筑得当,目前依然保存完整且规模宏大,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

蔡氏书香古宅曾经经历过兵燹,仅存部分多为咸丰九年后所重修,历经风雨仍保护完好。建筑群分为“老屋”和“新屋”两个部分,建筑面积2.25亩,房屋共计189间,为三进式青砖瓦房。

除了几处成规模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外,南宁市还有几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筑群很有特色,这里暂列两处。一是横县平朗乡笔山花屋,这是清乾隆年间始建的清代古民居建筑群,占地4000平方米,拥有72间房屋。该建筑房屋布局紧凑复杂,回廊四通八达,在装潢上雕梁画栋、工艺考究,保存完好。由于回廊环环相套,使整个“花屋”带有一种神秘色彩,游人进入其中经常会迷路。二是横县马山乡汗桥村李萼楼庄园,该庄园由德惠堂、光裕堂、敬修堂、花园、碉楼等几部分组成,距今已经有200多年历史,李萼楼庄园建筑体上的石雕、木雕、砖雕等雕塑还有壁画等都保存完好且独具特色,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五、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文化挖掘与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资源丰富,但是在古镇资源的文化发掘和建筑保护上却明显滞后,这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再不加强保护就会有消失的可能。

(一)古建筑硬件损毁严重

目前各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开发工作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对古建筑本身的保护力度不够。扬美古镇在短短的二十年间已经从700间房屋减少为200间,雁江古镇的三条街道目前已经残破不全,可看者不过一条。虽然扬美古镇当前正在进行旅游开发,保护力度有所增加,但是由于旅游开发运作过程中村民并没有分得相应的红利,仅能通过向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出售商品来得到收益,这样就使得当地群众不能自觉自发地保护古建筑。

(二)歷史文化名镇名村非物质遗产的发掘不够

笔者在寻找相关文献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只有研究扬美古镇的论文较多,其余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论文几乎没有,雁江古镇、芦圩古镇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是散落在研究全区全市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论文中,发掘力度不大。此外,麻子畲、三江坡、罗波镇、府城镇等地目前正在挖掘,但是存在着过度商业化的倾向。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不够

由于商家“重利”特点,多以附会的神话传说来吸引游客,又常以生搬硬套的“伪民俗”作为旅游资源。所谓“伪民俗”主要是指被生造出来的假民俗、为了商业利益而曲解的古代民俗和移花接木而来的外民俗。过分强调旅游效果而生搬硬套过来的民俗往往是对本地真民俗的破坏,随着其中文化精髓的散失和商业价值的下降,那些真民俗最终会逐渐消失,如何真正地保护和利用好这一宝贵资源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六、对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文化挖掘与保护的建议

要想真正地做到保护性开发,必须遵循保护与挖掘、旅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居民参与,三方谋利的原则,渐进式地改善历史风貌景观。

(一)在文化发掘上要加强

事实上游客所要参观的不是伪民俗,也不是附会的传说故事,而是真实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和名镇名村所传达出来的文化精髓。诚如上文所述,扬美古镇、蔡氏书院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有着崇文修德的文化传统,汉族和壮族在岭南独特的生活方式和独具特色的民俗文化财富才是游客到访的真实目的。比如到雁江古镇旅游,不能不看金刚刀,品尝雁江米粉;在芦圩古镇不能不品尝宾阳酸粉,观看炮龙节。有关部门应该将本地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文化氛围发掘出来,让游客从游览中有所悟有所得有所思,产生实实在在的精神享受。如果能够深入地而不是肤浅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真实地而不是虚幻地呈现出这些文化遗存,做足文章,势必会吸引一大批游客到来,在欣赏壮乡文化特色的同时实现传播壮乡文化的精神。如果仅仅敷衍了事,为了些许经济利益,做一些表面文章,则很难有可持续发展。

(二)在硬件保护上力求忠实于历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最直接的价值就是文物遗址,我们不仅要在建筑保护上下功夫,还要修旧如旧,尤其是一些标志性建筑物,要保存其历史风貌,对其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进行系统挖掘和体现。我们要引进符合资质的企业入驻名镇名村,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责任,使修缮工作有序展开。例如,由于之前烧制旧建筑砖石的小砖窑已被取缔,导致如今很多建筑材料都难以找到,建议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散落于乡村的工匠,统一进行古法烧制青砖,统一修缮,协调处理好保护环境与青砖烧制的矛盾,重启修缮古建筑的工作。

(三)联合打造旅游资源

单一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文化旅游方面略显单薄,我们可以尝试差异化地开发南宁市各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然后整体联合打造桂南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群。事实上目前南宁最重要的几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已经表现出各自不同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所以我们可以采用共同挖掘、共同营销的策略,可以学习福建的土楼建筑群开发的先进经验,通过规模化、强强联合的方式进行旅游开发,势必事半功倍。

(四)提振南宁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特色产业

我们要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传统手工业、村落特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创新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乡村手工业,大力挖掘能工巧匠,培育一批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因此,我们应健全特色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保护,创响一批“土字号”、“乡字号”特色产品品牌[4]。比如“扬美三宝”(豆豉、梅菜、沙糕)已是闻名遐迩,但是由于包装简陋,缺乏开发,至今没有成规模化和产业化。又如扬美古镇的八姑是重要的梅菜传承人,她腌制的梅菜由于晾晒时间和制作工艺考究,在市场上供不应求。我们在调研时候,她也明确希望能通过自己的手艺来帮助广大农户的热情。这些产品一旦形成规模生产并且打响了“品牌”一定会有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仲富兰.中国民俗文化学导论[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2007:109.

[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扬美村志编委会.扬美村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7:12.

[3](明)徐弘祖.徐霞客游记[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423.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EB/OL].(2019-02-19)[2021-02-01].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9/content_5366917.htm.

[5]邓莹.广西古镇旅游开发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2012.

[6]文敏.广西扬美古镇民俗文化旅游资源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1.

责任编辑:黄玉娇

魅力名镇范文第3篇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 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的文物造成损毁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魅力名镇范文第4篇

一、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单(4座)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至今) 凤凰山海关濮阳安庆

二、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7座)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 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淄博 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 雷州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 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三、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8座) (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天津保定平遥呼和浩特沈阳上海镇江常熟 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 南昌济南安阳南阳商丘武汉襄樊潮州 重庆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 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四、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4座)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 开封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江陵长沙广州 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中国最新8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

日前,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评选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目前全国已有80镇(村)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命名。

一、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市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川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二、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

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

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22、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

34、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二批)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

2、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

3、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

4、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

5、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西文兴村

6、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

7、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

8、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

9、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

10、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乡下梅村

11、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

12、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

13、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

14、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临沣寨(村)

15、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村

16、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

17、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

18、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

19、四川省丹巴县梭坡乡莫洛村

20、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

21、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云山屯村

22、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

23、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

24、新疆鄯善县吐峪沟乡麻扎村 参考资料: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共评选了三批,后来又增补了几个,现在一共有103座,其中县级的历史文化名城远远不止4座。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完全名单如下:(括号内的数字为批准的批次) 第一批:1982年2月8日公布,共24处 第二批:1986年12月8日公布,共38处 第三批:1994年1月4日公布,共37处 增补a:2001年8月10日公布,共1处 增补b:2001年12月17日公布,共1处 增补c:2004年10月1日公布,共1处 增补d:2005年4月14日公布,共1处 北京:北京(1) 天津:天津(2)

河北:承德(1)保定(2)正定(3)邯郸(3) 山海关(a)

山西:大同(1)平遥(2)新绛(3)代县(3)祁县(3) 内蒙古:呼和浩特(2) 辽宁:沈阳(2)

吉林:吉林(3)集安(3) 黑龙江:哈尔滨(3) 上海:上海(2)

江苏:南京(1)苏州(1)扬州(1)镇江(2)常熟(2)徐州(2)楚州(淮安)(2)

浙江:杭州(1)绍兴(1)宁波(2)衢州(3)临海(3) 安徽:歙县(2)寿县(2)亳州(2)安庆(d) 福建:泉州(1)福州(2)漳州(2)长汀(3) 江西:景德镇(1)南昌(2)赣州(3)

山东:曲阜(1)济南(2)青岛(3)聊城(3)邹城(3)临淄(淄博)(3) 河南:洛阳(1)开封(1)安阳(2)南阳(2)睢阳(商丘)(2)郑州(3)浚县(3)濮阳(c)

湖北:荆州(1)武汉(2)襄樊(2)随州(3)钟祥(3) 湖南:长沙(1)岳阳(3)凤凰(b)

广东:广州(1)潮州(2)肇庆(3)佛山(3)梅州(3)雷州(3) 广西:桂林(1)柳州(3) 海南:琼山(海口)(3) 重庆:重庆(2)

四川:成都(1)阆中(2)宜宾(2)自贡(2)乐山(3)都江堰(3)泸州(3) 贵州:遵义(1)镇远(2)

云南:昆明(1)大理(1)丽江(2)建水(3)巍山(3) 西藏:拉萨(1)日喀则(2)江孜(3)

陕西:西安(1)延安(1)韩城(2)榆林(2)咸阳(3)汉中(3) 甘肃:武威(2)张掖(2)敦煌(2)天水(3) 青海:同仁(3) 宁夏:银川(2) 新疆:喀什(2)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做好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发展我国的旅游事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迄今,中国政府已将109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并对它们进行了重点保护。这些城市,有的曾被各朝帝王选作都城;有的曾是当时的政治、经济重镇;有的曾是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有的因拥有珍贵的文物遗迹而享有盛名;有的则因出产精美的工艺品而著称于世。它们的留存,为今天的人们回顾中国历史打开了一个窗口。中国的109座历史文化名城如下: 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

河北:保定市、承德市、正定县、邯郸市、山海关区(秦皇岛) 山西:大同市、平遥县、新绛县、代县、祁县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

吉林:吉林市、集安市 辽宁:沈阳市

江苏:南京市、徐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常熟市、苏州市、扬州市、无锡市、南通市

浙江: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衢州市、临海市、金华 福建: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长汀县 江西:南昌市、赣州市、景德镇市

安徽:亳州市、歙县、寿县、绩溪、安庆

山东:济南市、曲阜市、青岛市、聊城市、邹城市、淄博市、泰安

河南: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安阳市、南阳市、商丘市、浚县、濮阳 湖北:武汉市、荆州市、襄樊市、随州市、钟祥市 湖南:长沙市、岳阳市、凤凰县

广东:广州市、潮州市、肇庆市、佛山市、梅州市、雷州市 广西:桂林市、柳州市 海南:琼山市、海口

四川:成都市、自贡市、宜宾市、阆中市、乐山市、都江堰市、泸州市 云南:昆明市、大理市、丽江县、建水县、巍山县 贵州:遵义市、镇远县

西藏:拉萨市、日喀则市、江孜县

陕西:西安市、延安市、韩城市、榆林市、咸阳市、汉中市 甘肃:张掖市、武威市、敦煌市、天水市 青海:同仁县 宁夏:银川市

新疆:喀什市、吐鲁番、特克斯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审批,目前已公布三批及10座增补城市,共计109座

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1982年公布,24个: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开封、江陵、长沙、广州、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1986年公布,38个:

上海、天津、沈阳、武汉、南昌、重庆、保定、平遥、呼和浩特、镇江、常熟、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济南、安阳、南阳、商丘、襄樊、潮州、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第三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1994年公布,37个: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临淄、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海康、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增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增补城市10处(2001-2007):

山海关区(秦皇岛)、凤凰县、濮阳、安庆、泰安、海口、金华、绩溪、吐鲁番、特克斯

一、国家最新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单(4座)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至今) 凤凰山海关濮阳安庆

二、国家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7座) (国务院1994年1月4日批准)

正定邯郸新绛代县祁县哈尔滨吉林集安 衢州临海长汀赣州青岛聊城邹城淄博 郑州浚县随州钟祥岳阳肇庆佛山梅州 雷州柳州琼山乐山都江堰泸州建水巍山 江孜咸阳汉中天水同仁

三、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38座) (国务院1986年12月8日批准)

天津保定平遥呼和浩特沈阳上海镇江常熟 徐州淮安宁波歙县寿县亳州福州漳州 南昌济南安阳南阳商丘武汉襄樊潮州 重庆阆中宜宾自贡镇远丽江日喀则韩城 榆林武威张掖敦煌银川喀什

四、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4座) (国务院1982年2月8日批准)

北京承德大同南京泉州景德镇曲阜洛阳 开封苏州扬州杭州绍兴江陵长沙广州 桂林成都遵义昆明大理拉萨西安延安 中国最新80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村)

日前,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共同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评选了第一批和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目前全国已有80镇(村)获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命名。

一、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名单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角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市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川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二、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

(一)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二批)名单

1、河北省蔚县暖泉镇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

4、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5、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6、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

7、江苏省姜堰市溱潼镇

8、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

9、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

10、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

11、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

12、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

13、福建省邵武市和平镇

14、江西省浮梁县瑶里镇

15、河南省禹州市神垕镇

16、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

17、湖北省监利县周老嘴镇

18、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

19、湖南省龙山县里耶镇

20、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

21、广东省吴川市吴阳镇

22、广西灵川县大圩镇

23、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

24、重庆市江津市中山镇

2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26、四川省邛崃市平乐镇

27、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

28、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

29、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庄镇 30、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

31、贵州省习水县土城镇

32、云南省禄丰县黑井镇

33、甘肃省宕昌县哈达铺镇

34、新疆鄯善县鲁克沁镇

(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二批)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灵水村

2、河北省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

3、山西省阳城县北留镇皇城村

4、山西省介休市龙凤镇张壁村

5、山西省沁水县土沃乡西文兴村

6、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美岱召村

7、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渔梁村

8、安徽省旌德县白地镇江村

9、福建省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

10、福建省武夷山市武夷乡下梅村

11、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文陂乡渼陂村

12、江西省婺源县沱川乡理坑村

13、山东省章丘市官庄乡朱家峪村

14、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堂街镇临沣寨(村)

15、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木兰乡大余湾村

16、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

17、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自力村

18、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村

19、四川省丹巴县梭坡乡莫洛村

20、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迤沙拉村

21、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七眼桥镇云山屯村

22、云南省会泽县娜姑镇白雾村

23、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镇杨家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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