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

2024-03-19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全文】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社会变革程度加深,引发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本文就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谈浅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新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二)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

(五)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六)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群体性事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具有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演化趋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结合群体性事件的新表现,对其产生、发展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柔性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方案,对于解决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矛盾柔性解决;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突出成就,和谐社会建设也成果丰硕,但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演变,各种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并表现出日益复杂的局面。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但群体性事件不能简单地看待,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适应的表现,是人民内部矛盾新的形式。因此,审视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趋势,解析其产生、发展的原因,探求柔性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对于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趋势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群体性事件日益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从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到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从宜黄自焚事件的不断发酵到众多网友对小悦悦事件的谴责与反思,还有李刚门、表哥门以及最近的福建表哥跨省销毁报纸和昆明中石化油罐车司机罢工,无不牵动着国人的心。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引起人们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事件本身涉及面广、影响大,更因为事件本身所体现的利益博弈及日益崛起的公民意识。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基,“根植于中国历史传统和社会习惯的特定背景之中”[1],有著自身的发生、发展轨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利益格局剧烈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以往的经济增长方式积累了众多的矛盾,环境危机、贫富分化、城乡矛盾、区域矛盾等不断发酵,并在一定的条件下集中爆发,群体性事件便是其显著体现。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进程中,群体性事件有三个集中爆发期,一是20世纪80年代末由学生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二是20世纪90年代工人大量下岗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集中爆发的跨地域、跨行业的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生活秩序剧烈变动,社会利益结构急剧分化,是各种社会冲突事件的高发期”[2]。中国的社会矛盾并没有随着中国跨过人均收入3 000美元的“中等收入陷阱”而慢慢消解,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考察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可以从中找到其演化的路径和趋势。

1.群体性事件的数量不断增多。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统计,1994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目是1万起,而到2003年,这个数字就攀升到了6万起[2]。数字给我们带来的是最直接的震撼,是对现今社会矛盾状况的直观描述,而在媒体和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这一数字应该更加惊人。

2.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在剧烈变动的利益格局中,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而作为利益诉求方式之一的群体事件,其参与主体也不断变化。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刚刚起步,新的利益主体尚在孕育,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是下岗工人。进入新世纪,情况产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社会分配的不合理,经济发展的成果并没有惠及所有国民,表达诉求的民众日益增多,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利益主体也日益丰富,有下岗工人、失地农民、退伍军人、教师、学生甚至作为国家强力机构的警察。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反映了经济发展产生的分化成果,同时也反映了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巨大缺陷,也预示了党和国家新形势下面临的巨大挑战。

3.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上的多样化。群体性事件是矛盾剧烈爆发的表现,同时也是利益博弈的结果,群体性事件所涉及的各方一般都存在着利益纠葛。根据这一标准,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三种:“基于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和基于价值追求的群体性事件” [1]。在近两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除去直接利益表达的群体性事件外,价值追求所促动的群体性事件也日益增多。如2009年厦门市民反对PX项目,是对自己健康利益的诉求;河北大学生撞人事件引起了网民和整个社会集体声讨,则是对全体公民对公正的诉求;乐清上访书记死亡事件、陕西安监局长的微笑门,都是事件的不相关方发起推动、进而引发巨大震动的事件。公民利益的含义不断拓展,其诉求也相应变化,只有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变化。

4.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方式出现了暴力化和理性化的双重倾向。群体性事件是矛盾激化的产物。“阶层、群体间的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往往借助某个特殊的时间点或偶然事件急剧爆发出来,在社会上迅速蔓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1]。它与一定的阶层或群体相关。但是在特定的群体性事件中,这些聚集的阶层或者群体成员只是暂时的联合,组织性并不强,一旦被不法分子煽动或者利用,就极易产生暴力化倾向。据统计,2000年发生的冲击党政机关事件为2 700起,2003年则上升为3 900起[1]。同时,理性的声音也在民众中不断响起,在河北大学生撞人事件和2012年10月反日游行中,都不乏理性思考者。这两种倾向的同时存在,是由中国社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5.网络群体性事件崛起。“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件都与微博有关” [1]。网络新媒体的发展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料,这种新的信息交流方式将生活的所有角落都纳入了网络的视野中,纳入到公众的监督下。“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相互勾连、交织、互动,使得当今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愈来愈复杂的特性和面孔” [1]。与以往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网络群体性事件表现出了更快的速度、更广的传播范围、更深刻的思考,由此带来的是更大的作用力。网民对温州高铁撞车的再三追问,迫使铁道部发言人辞职;对一包烟的曝光,造成了南京江宁房产局局长的下台;对一个微笑的质疑,造成了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的倒台。网络的崛起赋予了群体性事件新的形式,也为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新的思考。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解析

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是有着深厚的历史和现实根源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产物。中国现在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利益格局分化正在进行,社会矛盾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相当激烈。因此,不能将群体性事件简单看做是“刁民作乱”或者“政治事件”,而要认真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为合理消解群体性事件提供借鉴。

1.经济社会转型的阵痛——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党的一系列文件中都强调,中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这是对中国所处发展阶段的一个科学定位。从社会层面上来说,现阶段中国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利益格局不断变化,政治体制所面临的挑战不断更新,这一时期,是社会矛盾容易加剧、经济发展容易失调、社会秩序容易失序、道德容易失范的时期。从利益格局上来说,各种利益阶层逐渐形成,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各个阶层和群体因利益引发争执,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温床,其中以贫富矛盾最为突出。一项调查显示,67.9%的人认为中国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冲突,认为最容易冲突的两个群体穷人与富人的占24% [3]。从民众角度来说,经济社会的发展促使民众的自我意识觉醒,他们对自我利益保护的意识、参与政治活动的意识都不断崛起,而当这种参与的诉求和愿望得不到满足时,也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2.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行政体制,尤其是政府的管理体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司法制度架构及程序必须能够起到应有的诉愿反馈、纠纷解决以及救济的功用”[1],这样才能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合理有序的运行。中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仍然是一种权威管理模式,政府拥有极大的权力,并尽可能地将社会生活纳入到政府的管理之中,支配社会资源,规划经济发展,引导社会风气。民众与政府相比,处于劣势地位,不能平等的对话。而政府由于其优势地位,对于社会变化感受较为迟钝,不能根据形势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体制上的不畅通,加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贪污腐败、公权私用、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了官民之间的巨大矛盾。据统计,近十年被认为是获益最多的群体中国家干部高居首位,占70%[3],而被认为最容易冲突的两个群体干部与群众占28.3%[3]。此外,社会分配不公、政策决策不透明、司法不公正等,都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

3.行政执法部门的粗糙执法——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威权政府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强势。中国历来缺失法治意识和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这个缺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以规代法、以令代法和强力执法。执法者往往将自己当做是法律本身,不可置疑,却视民众如草芥。在执法过程中,只讲究便宜执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尊重执法对象拥有的权利。同时,部分政府机关也动辄将警察等执法力量推到第一线,以国家暴力推行自己的政策,造成了司法对行政的依附。近年来,暴力拆迁和暴力执法引发的群体事件不在少数,如宜黄自焚事件、甘肃吴忠的跨省追捕等。权力的滥用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迫使民众采用非正常手段表达诉求,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4.利益主体法制意识的缺失——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利益主体的主观因素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国民法制意识的淡薄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民众对相关法律较为陌生,不知道何为权利、何为义务,出现涉法问题不知道如何表达,有时甚至完全按照自我意识行事,将不合理的诉求当做是自己的主张进行坚持。其次,封建传统思想的残留。中国传统社会的“告御状”的传统,让部分民众总是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非正常的手段上,希望引起上级的关注,达到自我的利益诉求;而传统的宗族观念是致使部分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在法治社会,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准绳,执法机构要依法作为,普通民众也应依法行事。

三、群体性事件柔性解决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事件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是中国当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能否解决好,事关国家发展大局。当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简单粗暴的问题,过分强调维稳,将维稳泛化,视群体性事件如大敌,有轻易将其定性为政治性事件的倾向。群体性事件的出现有其逻辑的合理性,是民众突破现有体制表达诉求的手段,是行政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的结果。在行政体制改革缓慢推进的情况下,改变应对方式,柔性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消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平稳发展的有效手段。

1.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中国历史上的很多统治者都明白这个道理,历代明君都广开言路,风闻言事,听取民意。新中国成立后,为倾听民意,为民解忧,建立的信访制度。中国如今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意表达不畅。据调查统计,“96.8%的网友认为社情民意通道不通畅”,“政府不问百姓事,将老百姓置于有力无处讲、有冤无处诉、合理诉求无人满足的境地”[4]。政府不仅要引导舆论,更要倾听民意。首先,充分利用发达的网络条件,相关部门领导实现与网民的“直接”接触,了解民众诉求;其次,加强和完善基层组织作用,增强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主动了解分析接触的现状,真正发挥桥梁作用,将民意上达;再者,领导干部切实强化公仆意识,拆除与民众之间的高墙,落实市民接待日,让民众有向各级主要负责人直接反映问题和诉求的机会。民意畅通,利益诉求得以顺畅表达是及时消解社会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

2.发展社会组织,缓冲和消解社会矛盾。全能型政府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它在民众中毁誉参半的现实处境。它既是民众信赖的对象,也是抗爭的对象。而近些年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的冲击政府、暴力抗法以及自焚事件都显露出这种全能政府设计的弊端。政府直接面对民众,一旦出现利益纠葛,两者就直接处于对立地位,极易动摇政府的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社会的发育也日趋成熟,并逐渐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如各种民间慈善组织、企业协会和商会。社会组织的存在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弥补政府管理中的不足,合理维护相关民众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组织的声音更为有力,也更有代表性,通过社会组织,民众可以将自己的诉求有效表达出来,避免了矛盾的激化。政府也通过社会组织与民众进行沟通,一旦出现利益的对立,政府则避免了与民众的直接对立。社会组织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剂,是化解当今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有力工具。因此,发展社会组织,将社会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是促进群体性事件柔性解决的重要措施。

3.健全法律法规,明晰执法范围和程序。当今中国,比行政体制改革更为迫切的是进一步明晰法律的内容、适应范围和程序。法律是社会行为最根本的规范,但在现实中却存在任意曲解、甚至藐视法律的事情存在。如政府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事情就屡见不鲜。依法治国,首先要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做起。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具体解释,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杜绝行政势力干涉司法程序的行为。第三,要保证执法程序的正义。程序正义是最基本的正义,如果程序正义保证不了,则法律真正的正义性就必然要打折扣。司法的滥用是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的重要原因,树立法律权威,保证依法行事,是群体性事件柔性解决的重要保证。

4.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法律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依据,也是公民行为的基本准则。法律规定了公民表达个人诉求的权利与途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定。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公民的行动才是自由的。而对法律的漠视和无知正是许多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激化的重要原因。相关部门要利用有力渠道,加强普法教育,进行法律宣讲与解释,明确法与非法的界限,为民众依法表达自我诉求提供法律依据。

四、结语

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寓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进程之中。但在这里探讨其柔性解决的对策,无疑是对缓解和消除当下社会矛盾有极强的借鉴意义,为促进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M].北京:学林出版社,2011:1-250.

[2] 何显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理及其应急处置[M].北京:学林出版社,2010:1-3.

[3] 李培林,等.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12-341.

[4] 惠铭生.畅通民意渠道,化解群体性事件[N].中国青年报,2009-01-07.

[责任编辑 王玉妹]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3篇

(一) 网络舆情主体的广泛性、年轻化

青年网民更加懂得利用社交网络, 他们是新浪微博的主要用户群, 或属学生群体或属离校不久的群体, 甚至部分群体已为人父人母, 因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关注度极大。社交网络相较于传统的大众媒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传播更加迅速、有效。正如特纳的突生规范理论, 网民对于网络化的校园暴力事件产生共同的反感或仇恨, 可引发一场针对反感或仇恨的网络化聚众运动, 校园暴力事件演变成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

(二) 网络舆情客体的上升性

随着社会话语权格局的演变, 在社交网络时代, 个人的私人事务成为公共事务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有关社会不安定事件容易上升为公共事务, 尤其是关乎青少年的校园暴力事件。

(三) 网络舆情本体和质量的循环反应

网络舆情的本体是指态度、意见、信念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的质量是指舆情所表现的具体观念、价值观及情绪的理智程度。网民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态度和情绪表现上是一致的, 是愤怒和谴责的。而在校园暴力事件上升为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并达到网民一致性的过程中, 存在一个聚众的形成过程。布鲁默把这种形成过程归纳为循环反应理论。他认为循环反应过程有三个阶段: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1]在第一阶段, 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集体磨合是自然而然的, 这是由他们共同的社会规范所致;第二阶段, 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感染并产生对于施暴方及其相关体共同的愤怒情绪;最后, 随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感染力和愤怒感继续增强, 循环反应就进入第三阶段, 集体对于施暴方或相关方的声讨。这样的循环反应过程更加有利于受害者困境的改善和个别校园暴力事件的妥善解决。

(四) 网络舆情数量的指数型增长及高压性

校园暴力事件一经新浪微博发布并有效地传播, 其突发性之强、扩散之迅速远高于传统的大众媒体。网民线上线下的互动性和参与度较强, 加上网民数量的增长, 使得事件相关微博被转载和传播的可能性更大。指数级的舆情讨论最终也会转变为对施暴方及相关体的声讨, 从而产生巨大的舆情压力。

(五) 网络舆情周期的持续性

网民对于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关注具有持续性, 这种关注的持续也会转化为传统大众媒体对于同一事件关注的持续性上。

二、社交媒体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中的功能性运用

依据网民对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关注度的变化, 可以将其网络舆情的传播阶段分为潜伏期、爆发期、蔓延期、反复期、缓解期五个阶段。以新浪微博为例, 在这五个阶段中, 微博意见领袖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常是积极主动传播观点或转发评论信息的、拥有众多追随者且具有较强话语影响力的个人或者团队。他们擅长表达意见和观点, 分析能力较强。从显性角度来看, 粉丝量的多少、转发及评论数的多少是判断微博意见领袖的显性标准。从隐性角度来看, 话语权的强弱是判断微博意见领袖的隐性标准。[2]

潜伏期: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网民和微博意见领袖可以发布有关事件的微博, 继而新闻事件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 传统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多次传播, 会促使更大范围的网民、意见领袖发布谴责施暴方及相关方、呼吁关注校园安全的微博。

爆发期: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官微会在微博上持续发布校园暴力事件的相关信息, 并带有态度性的评论及转发, 使校园暴力事件上升为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此外, 主流传统媒体或主流论坛的介入和关注必不可少。中关村第二小学校园暴力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得到解决的原因之一, 离不开微博意见领袖和主流媒体的介入和关注。

蔓延期:经由前两阶段的发酵和扩散, 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相关方往往已经开始对事件的处理。在这一阶段, 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官微可以发表对校方或相关部门对于事件处理的相关通告。公安、教育部门等社会力量的介入, 可以帮助有关校园暴力事件新议题的发现和解决。

反复期:在这一阶段, 要提防校方或有关部门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轻浮应对。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对于事件的跟踪性关注, 可以帮助上级领导、行政部门、反校园暴力组织等社会力量全面介入。有助于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再生问题。

缓解期:在这一阶段, 网民和微博意见领袖可以在微博上发表对校方和政府的意见并关注事件结果, 以帮助受害方的伤害降到最低, 校园暴力事件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结束语

社交媒体时代用户原创内容的优势, 使得校园暴力事件有了一个新的扩散和解决途径。但校园安全和青少年健康的维护仍然长路漫漫, 社交媒体与其他关键信息主体的长期有效结合, 可以帮助校园暴力事件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摘要:社交媒体作为民间舆论场中“共景监狱”般的存在, 已然成为校园暴力事件信息发散的主要渠道。本文以新浪微博为例, 对基于新浪微博的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 进而探讨了新浪微博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中的功能性运用。

关键词:新浪微博,校园暴力,网络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 唐芳贵.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学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 2014 (7) :25.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4篇

一、当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规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事件。

(一)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注意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善于做农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个别一鸣惊人对立升格,造成多数人参与,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因农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所酿的群体性事件

当前有相当部分群众认为二轮土地承包前村集体所发包的土地承包期过长,面积过大,价格过低,在小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煸动下,认为可以随意更改合同,而乡、场一级政府无权解决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因农村金融组织不规范经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主要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大量吸收群众存入人股金,而基金会在经营中不规范或违法经营,导致股金单到斯不能兑付。群众手持股金单却不能兑付为现金,也存在强迫农户入股现象或变相强迫农户入股,即不入股者不发放贷款等手段,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群众则往往聚集在一起上访,甚至冲击基金会或有关部门闹事,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四)因企业转制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部分乡镇企业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存活的能力,大量职工下岗,生活没有保障,特别是离、退休的老职工失去生活依靠,加上个别企业负责人违法乱纪、挥霍浪费,使得许多职工聚集起来上访,遇到煸风点火的或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方法简单化,也极易使工人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因行政执法不规范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违背程序或滥用行政执法权,使本已趋于紧张的干群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应运而生。

(六)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

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群众上访案件中,没有经过周密的组织和安排,盲目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多发性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

(二)组织性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

(三)利益性

相当多的群体性事件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大多数有一定的理由,极易引起社会同情,如农民负担过重、职工下岗、离退休人员无生活来源等。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非政治性

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五)难处理性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基层组织工作薄弱

村队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际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组织对群众的约束能力削弱,少数村干部素质低、法律意识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群众中失去了信任,一旦群众对立情绪升格,极易引起共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

近几年虽然通过“三五”普法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农村由于法律教育得不到及时普及,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三)群体性事件初期处理不及时

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上访不够重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失去了最佳处理时机,待到形成气候后,往往又束手无策,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四)政策宣传不到位

国家、地区的政策调整虽然影响了群众3当前利益,但从长远看是有利于农村发展的整体利益的。由于政策宣传不到位,使群众产生抵触心理,遇到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煸风点火,很容易形成群情激奋,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执法机关执法盲日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些执法活动中,不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不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然没有违背法律,但由于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也会发生群体性事件。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民负担的隐性加重等因素也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四、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由于大多数农村群体性事件系人民内部矛盾,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应当多采取教育疏导,少采用强硬措施;多进行法制教育,少动用警力、警械。应按照“区分性质、讲究策略、严格依法、稳步推进”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抓细”。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机制

对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了群众性事件的及时解决。因此,各级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不能满足于一般号召,开会发文件。领导要亲自动手,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党政主要领导要直接决策指挥,带领有关部门到一线做工作。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对出现的问题党政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分头抓,要

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解决,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地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而使事件发展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立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其准备期和暴发期,如果在事件发生的准备期就把矛盾化解,就完全可以把整个事件在前期解决下来,这就需要对农村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警觉、早日掌握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因此,要建立起迅速、灵敏、畅通的解决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要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民调、治保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集、寻找信息,把触角延伸到农村和各个角落。每年要进行两至三次的社会矛盾排查,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认真梳理,逐条研究,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闹事苗头,马上逐级上报。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

(三)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武器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人民法院要依法行使民事、经济审判权,通过集团诉讼的形式化解纠纷,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对少数组织者、策划者,个别别用心的首要分子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绝大多数蒙骗的群众要进行思想疏导、法制教育,对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的一般违法问题,要先掌握证据,待事件平息后再依法处理。检察机关除及时对个别打击对象移交起诉、做好法制宣传外,要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部贪污、受贿、滥用取权等问题进行深挖细查,要严格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平息群众的不满情绪。司法机关在参与处理过程中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大多数群众是愿意安心生产、生活的,只要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宣传违法犯罪的后果,他们是会由对抗、抵触转为理解和支持的。

(四)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处置机制

群体性事件突发性强、危害大、影响面广,因此,事件一旦发生,就要马上处置,把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除要有正确的决策外,还必须要求参与解决事件和各部门要听从指挥,协作配合,整体作战。要在对以往群体性事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好处理群体性整体的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处理方案,以便解决事件取得明显效果。

(五)加大政策、法制宣传力度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5篇

1.从传播学角度来看,股票交易市场作为一个巨大的传播场域,股民之间的传播形态中存在着多种传播模式,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群体传播。股民的群体传播在形成股民的群体意识和结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意识和结构形成后,又会成为股民活动的框架,对股民个人的态度和行为产生制约,保障群体的共同性。因此,群体传播在股民群体中极为重要。

上海是中国股票市场的发源地,又是全国第一大经济城市,上海股民拥有全国股民各方面的特征,代表了全国股民群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11月份,上海股民数量超过了913万户,②居全国榜首。笔者对上海各个年龄段的股民做了300份问卷,对其股市信息传播情况进行了调查,以期在传播学理论上补充群体传播的研究,在实际应用上为相关管理阶层和广大股民提供参考和借鉴。

2.从交流方式来说,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传播方式借助了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电子设备,但传统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仍在股民群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超过三分之二的上海股民表示,他们常用的交流股票信息方式仍然是面对面的交流。最早的上海股民就是在交易所里面对面互相交流股市信息的,这种方式经过中国股市的风云变迁至今没有消逝。这种方式最直接、最便捷,也最能直观地获取对方反应。对于老股民,这更是一种传统、一种习惯。另外,电话交流的方式也非常普遍,在股民中占了42%。

网络渠道的运用在上班族和学生股民中更加突出。他们之中,有超过45%的人通过网络上的博客和各大论坛等来交流股市信息,有超过49%的人通过即时网络通讯工具如qq、msn等来交流股市信息。而在45岁以上的股民中,这个比例仅为22%。

3.从获取信息的对象来看,亲戚朋友最为普遍。有超过半数的股民主要从亲戚朋友处获取股市信息。在45岁以上这一年龄阶段中这个现象更为明显,达到60%。网络上的信息发布者也是股民获取信息的选择对象,达到股民人数的40%以上,集中在学生股民和上班族中。

由于股票信息的涨跌瞬息万变,股民需要尽可能长时间高频率跟踪股市信息。股民一天当中传播股市信息的平均次数为2次,一天中总时间长度平均为16分钟。在退休股民中,平均次数达到了每天4次,总时间长度多达27分钟。

信息交流的地点不再是某个固定的场所,遍布在家庭、办公大楼、公共场所的各个大街小巷,股市传播已经无处不在。

4.从交流信息的内容来看,对方的购股情况通常是股民在交流过程中首先所要了解的。42%的上海股民获取的是对方的购股情况,并将这些信息作为自己投资的参考。45岁以上的退休股民更倾向于关注股票的即时涨跌信息,近期的“热门股”,股票的涨跌幅。短线投资决定了他们需要股市的即时信息。

对股市的预测也是当代股民关注的热点。股市经验丰富的老股民以及股市专家是股民主要的关注对象。他们作出的股市预测比周围的亲友更加受到股民的关注,也更加能够得到股民们的采纳。

了解股票的专业知识并不是股民交流股票信息的主要目的。很少股民(14%)想要了解股市看盘技巧、选股策略、解套应采取的措施等股市技巧。超过52%的股民不懂相关的股市理论。

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关注作为参考来投资股市的人群比例在不同年龄层次的股民中差异较大。在26~45岁这个年龄层中,有38%的股民在群体传播过程中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和政策,如国家政治政策、行业动态变化等,以此为自己的投资提供依据。在18~25岁这个年龄段中这个比例是32%,而在45岁以上的退休股民中,这个比例只有18%。

5.在股市的具体决策方面,意见领袖起到了改变股民行为的作用。“意见领袖”包括了三类人:股市投资专家、分析师;受股民追捧的传奇人物、“股神”,如巴菲特;股龄较长经验丰富的股民。他们更多地利用多种媒介获取信息,在股市交易方面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同股民的联系密切,乐于与别人分享自己的信息。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对群体成员提供有关股票的信息和意见,在股民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不同股民群体关注的意见领袖也略有不同。45岁以上的退休人群更关注对方的消息灵通度,更希望对方能够提供一些“内幕”消息、小道消息。而其他人群更加关注对方的股市知识是否丰富,判断是否准确。

网络群体性事件论文范文第6篇

一:总则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加强并稳定社会大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

案。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以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对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工作范围和级别

(一)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

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二)本办法中的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3.非法集体罢工、罢课、罢市;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责任分工

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由村支书周剑担任组长,周太开、夏甫昌同志担任副组长,孟发军、宋江武、姜登喜、夏丹为成员。

1.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组长周剑同志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部署全村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建立和完善全村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包片人员对所包辖区内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情况;会同各包片人员处理本村内的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2.本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小组副组长周太开、夏甫昌的职责是:组织排查、调解辖区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搜集、报送本村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组织调动辖区内的应急

资源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本村要为重大、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二)相关工作人员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工作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中心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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