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范文

2023-09-22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1篇

生效日期2006-10-01

建住房[2006]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利用、销毁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与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行同时布置、检查、验收。

第八条 廉租住房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

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九条 建立廉租住房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应保留项目前期各项审批手续及相关图纸资料,账目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招投标合同、协议,项目竣工及后期管理等相关材料。通过收购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应保留收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要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根据申请、审核、登记、年度复核、终止退出等有关情况,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

第十二条 保障对象档案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按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过程中材料形成的先后或重要程度顺序排列归档。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由各地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保管,在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停止享受住房保障一定时限后,及时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同时移交。

第十四条 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收进、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对保管期满的廉租住房档案,应由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档案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库房和档案柜等设施,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为电子档案的保管配备专用的数据存储设备,定期备份。通过网络管理的,还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的完整、安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廉租住房档案丢失、损毁等不良后果的,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2篇

按照计划,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从部分城市今年以来保障房开工情况来看,成绩并不乐观,一些城市开工率不到三成。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保障房开工率不高,既是项目进程自身规律使然,也与融资困难等因素有关。预计下半年各地将逐渐迎来开工高峰期,但资金难题依然是障碍。

住建部要求各地在6月6日前必须公布保障房的项目进程,包括保障房计划、开工项目以及竣工项目信息等,可以看作是保障房“中考”。从最新数据来看,这次“中考”成绩并不理想,能否在住建部规定时间内全部开工是个大大的问号,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能否如期得到保障让人忧虑。

尽管住建部与各地政府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并下达了“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等严厉处罚。但公众仍然对保障房能否如期100%开工心存忧虑,一方面是因为往年任务完成情况很不理想,另一方面,今年落实任务存在资金等难题。

以2009年为例,住建部曾表示年初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年内可以完成。但媒体披露,2009年地方廉租房建设完成任务不足一半。这说明,建设保障房的困难远远超过了想象。今年与往年不同的是祭出了问责“杀招”,但问责能否保证任务完成还需观察。因为,现实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责同样也可能遭遇各种对策。

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穷”等方式为自己完不成任务进行辩解。青海省住建部门官员就表示,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对青海这个欠发达省份来说还是低了一些,中央补助没有考虑青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开工,问责起来可能没那么容易。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银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设为由,又把皮球踢给银行。

保障房“中考”成绩不乐观,虽然不意味着10月31日“大考”成绩不乐观,但“中考”能暴露出保障房建设的很多问题。开工率偏低,既说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也说明制约保障房开工的因素不少,如资金保障不够、行政审批效率偏低等。唯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中考”暴露的问题,“大考”才可能有好成绩。尤其要关注和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障房建设开工率有没有水分。比如,一些地方是否把单位自建房、职工集资房、职工宿舍算入保障房开工率来凑数,值得追问。据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将之前在建的教师宿

舍、企业员工宿舍等统统纳入保障房房源,而保障房总量并没有增加。

其二,保障房建设当前最大困境是资金不足,那么,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设是否落实?银行不积极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需要“红萝卜加大棒”?这些问题也都值得追问。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去年,广州卖地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仅为5%,而国家的规定则为10%;在该市2011年的预算中,这一比例连5%都不到。显然,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广州。

其三,对“中考”成绩很不理想的地方政府,能否提前约谈值得考虑。保障房问责制包括行政约谈、行政处分、降级、免职。在我们看来,行政处分、降级和免职,似乎更适合在“大考”之后,而行政约谈则适合“中考”———约谈不仅可以沟通,还可以警告,只有对地方政府保持高压态势,对促进保障房开工才有积极意义。

当然,我们不能只关注保障房开工率,还要关注竣工率、工程质量、保障房分配、退出等问题。如果只关注开工率,开工之后可以“磨洋工”,甚至不排除出现假开工。

在2011年元旦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冒着严寒,在北京市实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无小事,民生最关情,胡锦涛总书记时时惦念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等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一些基层单位,深入到困难群众家庭,详细了解民生工作落实情况,给大家带来了党中央的真情关爱。

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锦涛一直把这件大事放在心上,这次特意前往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考察。

一路上,总书记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他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用地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建好配套设施,搞好管理服务,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国楼市站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调控成为最热的词汇之一。

从2010年1月份的“国十一条”开始,房地产调控疾风骤雨般地展开,“新国十条”、“国五条”、提高首付门槛、三套房停贷、“限购令”和“限外令”等让人眼花缭乱、力度空前的“组合拳”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2010年中国经济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与以往的楼市调控相比,2010年中国楼市的里程碑意义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经被调控部门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认识,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条调控措施。

作为第一个积极响应“新国十条”的地区,北京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这是全国范围内“限购令”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严厉打压,成为北京楼市年内的一枚重磅炸弹。几个月后,深圳、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举措。

[权威观点]

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胡总书记

[表现和影响]

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工建设580万套,北京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2.5万套,超额完成全年新开工13.6万套的任务。相当数量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方面可以让无力承担高房价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将改变中国楼市供应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改变“只涨不跌”的预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计划,国土资源部再曝光土地违法,2010年年末有关部门的这些表态和举措传达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强决心。中国楼市已经开始从“价高者得”的野蛮生长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时代。

[措施]

一是完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对象。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房产”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保、税务、银行、证券等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资格审核协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为促进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强化退出机制的刚性和力度,对年审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演化,历史

在广义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福利分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形式的一种,然而这种保障形式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产生了租不养房、不能维持住房简单再生产、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缓慢等一系列问题。低租金制度造成房屋建设和维修出现资金困难、住房数量缺口大、住房分配不公等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观点认为,福利分房体制下的公房管理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大包大揽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现象,低租金是引发问题显现的一个表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必须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计划管理思维,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全新住房保障制度,来帮助不能通过市场获得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1 前住房保障阶段(1994年前)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城镇土地国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单位制和低工资等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体制,面向城镇居民建立了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宋士云(2009)将其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性,住房建设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统一投资建造,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畴,职工个人分配的住房享有无期限的租赁使用权;二是福利性,住房分配采用无偿的实物福利分配模式,分房的标准主要以职级、工龄和家庭人口等非经济因素为依据;三是非商品性,住房的商品性被否认,实行非市场化经营,公有住房不允许买卖,职工分到住房后只需交纳微乎其微的房租,亏损部分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补贴。

1980年后,在邓小平的亲自关心和指导下,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树立住房是商品的基本概念,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试点标准价出售公房和新房新租等措施。1992年,国务院批复了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基金,并尝试以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提高租金、集资合作建房等房改形式予以推进。

2 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保障过渡阶段(1994-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199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标准价和成本价售房、提高公房租金至成本租金等举措广泛推行;另一方面,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正式提出。同年,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761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建设原则、资金和土地的供应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推出国家安居工程。提出从 1995 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 1.5 亿平方米,用 5 年左右时间完成,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该文件对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规划和建设、出售和管理等作了规定。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这一时期的住房政策着重于发展房地产市场和顺利推行房改,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等保障品种作为整个住房制度的一个补充,当时虽然认识到了发展的必要性,但认识不够全面,住房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究竟如何定位和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

3 住房保障的市场化探索阶段(1998-2007年)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开始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且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同时,提出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999年5月,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筹集来源、申请、审批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2000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进一步强调要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总量调控、做好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等基础上,确保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 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廉租住房是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2003年12月31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出台,废止了1999年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房屋来源及申请条件、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2005年,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建设部、民政部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申请条件、审核方法、租赁手续及惩罚机制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相较于1994年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以及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表明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开始深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这一时期对于住房保障的探索逐渐清晰,提出了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不断要求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捋顺供应和分配渠道。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等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出于拉动经济增长、平抑房价等目标,住房保障政策和职责落实并不到位,片面强调房地产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片面强调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住房问题,导致了对履行住房保障政府职能的重视不够,使经济适用住房承载了过多目标,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质量不高、供应对象失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媒体报导有“开奔驰、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种下了经济适用住房污名化的根由。

从积极的角度看,这一阶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平抑住房价格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整体上对于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1998-2012年,全国累计竣工城镇住宅101亿平方米,是1979年到1997年建成总量的2.4倍。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1997年的17.8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平方米”。这说明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得到了普遍改善和提高。姜永生、李忠富(2011)认为,城市居住水平发展阶段可以分为数量型发展阶段、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发展阶段、居住质量和环境总体水平发展阶段三个阶段,在住房严重短缺的时期,人们往往关注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当居住条件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人们才会对居住质量和居住环境有更高要求,人们才会更容易注意到住房未解决的少数群体的迫切需求。

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速度和通过市场解决其他居民住房的速度不相匹配,出现了保障困难家庭力度不够、保障房建设供应相对滞后等问题。对于低收入居民来说,住宅价格居高不下和居民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带来巨大的外部不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住宅价格的上涨速度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过高的住宅价格也往往使低收入人群其应该拥有的基本居住权无法行使,同时会提高他们的住房消费比重,抑制其他消费,妨碍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大批无家可归的居民居住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容易形成城市贫民窟,滋生各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仅靠市场自身调节的住房机制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干预,重点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识到,应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购买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为重点,使有限的资源落实到应享受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

4 住房保障全面深化阶段(2007年至今)

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由此就要求政府干预,提供公共产品。在此期间,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较为活跃,政府在坚持住房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应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住房保障职责。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在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不仅强调通过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健全廉租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源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而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提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具体要求,一改原有经济适用房沉疴,使之回归保障属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进入快车道,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2010年6月,针对部分城市保障房覆盖面小、小户型租赁房源不足,以及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需改善等新的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要求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由此引发了对租赁型保障房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热潮,改变了仅靠产权型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带来的土地资源不足、牟利空间太大等问题,使住房保障走上更为科学、健康的轨道。随后,国家和地方均出台了多项保障房配套政策,住房保障和市场双轨制、两条腿走路的局面开始形成,并且在“24号文”出台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住房保障工作都提高到发展房地产市场之前,与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从国家层面,在住房保障领域“补课”的决心十分坚决和迫切,中央政府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国城镇住房供求关系总体上趋于平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住房保障功能持续扩张,住房保障目标不断提升。从国家到地方均研究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不断健全保障房建设、供应、管理、退出、融资、税收、建设运营主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了住房供应,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成效显著。但保障房的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一些特大城市的人地矛盾、人房矛盾仍然突出,过渡性住房需求旺盛,保障房覆盖面还有进一步扩大的需要。而中西部人口净流出地区受财力影响,保障房建设筹集资金压力较大,居民家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接受还存在一个过程。经过多年的住房保障实践,需要对保障效果和覆盖面进行测算评估,对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口流出和人口流入地之间建立财政转移机制,更好地匹配保障资源。进入“十三五”时期之后,政府也将从大规模建设保障房逐步转向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家庭入住后的就业、就医、教育等公共配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在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运营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社区服务融合等方面对于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主编.社会保障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1

2.宋士云.新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10

3.韩俊主编.中国民生指数研究报告2014.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4

4.姜永生 李忠富.城市居住水平发展评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8

5.江泽林.城镇住房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8

作者简介:

郭伟明,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4篇

按照计划,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从部分城市今年以来保障房开工情况来看,成绩并不乐观,一些城市开工率不到三成。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保障房开工率不高,既是项目进程自身规律使然,也与融资困难等因素有关。预计下半年各地将逐渐迎来开工高峰期,但资金难题依然是障碍。

住建部要求各地在6月6日前必须公布保障房的项目进程,包括保障房计划、开工项目以及竣工项目信息等,可以看作是保障房“中考”。从最新数据来看,这次“中考”成绩并不理想,能否在住建部规定时间内全部开工是个大大的问号,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能否如期得到保障让人忧虑。

尽管住建部与各地政府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并下达了“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等严厉处罚。但公众仍然对保障房能否如期100%开工心存忧虑,一方面是因为往年任务完成情况很不理想,另一方面,今年落实任务存在资金等难题。

以2009年为例,住建部曾表示年初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年内可以完成。但媒体披露,2009年地方廉租房建设完成任务不足一半。这说明,建设保障房的困难远远超过了想象。今年与往年不同的是祭出了问责“杀招”,但问责能否保证任务完成还需观察。因为,现实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责同样也可能遭遇各种对策。

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穷”等方式为自己完不成任务进行辩解。青海省住建部门官员就表示,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对青海这个欠发达省份来说还是低了一些,中央补助没有考虑青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开工,问责起来可能没那么容易。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银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设为由,又把皮球踢给银行。

保障房“中考”成绩不乐观,虽然不意味着10月31日“大考”成绩不乐观,但“中考”能暴露出保障房建设的很多问题。开工率偏低,既说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也说明制约保障房开工的因素不少,如资金保障不够、行政审批效率偏低等。唯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中考”暴露的问题,“大考”才可能有好成绩。尤其要关注和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障房建设开工率有没有水分。比如,一些地方是否把单位自建房、职工集资房、职工宿舍算入保障房开工率来凑数,值得追问。据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将之前在建的教师宿

舍、企业员工宿舍等统统纳入保障房房源,而保障房总量并没有增加。

其二,保障房建设当前最大困境是资金不足,那么,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设是否落实?银行不积极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需要“红萝卜加大棒”?这些问题也都值得追问。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去年,广州卖地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仅为5%,而国家的规定则为10%;在该市2011年的预算中,这一比例连5%都不到。显然,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广州。

其三,对“中考”成绩很不理想的地方政府,能否提前约谈值得考虑。保障房问责制包括行政约谈、行政处分、降级、免职。在我们看来,行政处分、降级和免职,似乎更适合在“大考”之后,而行政约谈则适合“中考”———约谈不仅可以沟通,还可以警告,只有对地方政府保持高压态势,对促进保障房开工才有积极意义。

当然,我们不能只关注保障房开工率,还要关注竣工率、工程质量、保障房分配、退出等问题。如果只关注开工率,开工之后可以“磨洋工”,甚至不排除出现假开工。

在2011年元旦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冒着严寒,在北京市实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无小事,民生最关情,胡锦涛总书记时时惦念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等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一些基层单位,深入到困难群众家庭,详细了解民生工作落实情况,给大家带来了党中央的真情关爱。

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锦涛一直把这件大事放在心上,这次特意前往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考察。

一路上,总书记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他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用地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建好配套设施,搞好管理服务,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国楼市站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调控成为最热的词汇之一。

从2010年1月份的“国十一条”开始,房地产调控疾风骤雨般地展开,“新国十条”、“国五条”、提高首付门槛、三套房停贷、“限购令”和“限外令”等让人眼花缭乱、力度空前的“组合拳”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2010年中国经济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与以往的楼市调控相比,2010年中国楼市的里程碑意义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经被调控部门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认识,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条调控措施。

作为第一个积极响应“新国十条”的地区,北京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这是全国范围内“限购令”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严厉打压,成为北京楼市年内的一枚重磅炸弹。几个月后,深圳、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举措。

[权威观点]

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胡总书记

[表现和影响]

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工建设580万套,北京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2.5万套,超额完成全年新开工13.6万套的任务。相当数量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方面可以让无力承担高房价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将改变中国楼市供应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改变“只涨不跌”的预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计划,国土资源部再曝光土地违法,2010年年末有关部门的这些表态和举措传达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强决心。中国楼市已经开始从“价高者得”的野蛮生长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时代。

[措施]

一是完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对象。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房产”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保、税务、银行、证券等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资格审核协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为促进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强化退出机制的刚性和力度,对年审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5篇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既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又是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目标。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与改善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制度下,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政府有责任、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同时,住房消费具有巨大的外部性,从社会学角度看,一个居民是否拥有良好或社会所认同的最基本的居住条件,会影响其道德水平、社会行为规范,乃至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更好落实调控房价的政策。目前,我国商品房市场房价收入比已超过国际公认的

警戒线,大量低收入家庭甚至部分中等收入家庭无力承担过高房价,房地产业已聚集巨大风险。这不仅严重影响居民消费预期和投资环境,阻碍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推进,而且将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挤占中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4月以来,政府综合运用财政、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工具,连续出台“国十一条”、“国五条”、“国八条”等重磅调控政策,但房价上涨压力依然存在,调控形势依然严峻。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调控政策,能够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供给数量,抑制居民对商品房的刚性需求,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抑制商品房房价的进一步上涨,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6篇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领导莅临检查工作。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今年的艰苦工作,进一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审核制度,确保了我区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的配售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今年3月下旬及8月下旬,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安排下,我市共进行2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摇号仪式,通过这两次摇号,共为我区580余户困难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选房分房的机会,也为百余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提供了购买经适房的机会。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我区每年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廉租住房补贴是对那些在摇号仪式中未能摇中号码,或者没有选上自己心仪的住 1

房等未能搬进廉租住房的困难居民,为了在下次分配前减少他们的租房经济负担,我们将市房产局下拨的租赁补贴发放到每一位居民手中。2011年,全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36元。这与前两年的高额租赁补贴数字相比,一方面说明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区实际解决住房的力度在逐年增长,切实安排好困难人群的住房才是我们谈“民生”的重点。

三、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工作的开展

为落实好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我区今年组织全区8个街道67社区以及民政部门等80余人开办了两次业务培训班。今年7月底,在市经房科领导的倾心授课下,我区全体工作人员对《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收入申请标准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核、上报材料注意事项》以及新的规定要求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在申请标准调整以及新要求执行两个月后,我中心又组织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提升及疑难解答等强化培训课程,保证每一个工作人员能够迅速适应新的审批表格,掌握新修订的规定,尽量不在申请环节耽误申请人的时间,提高申请材料的审核通过率。

政策宣传方面,今年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街道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标准等政策性宣传工作,目的就是让更多因家庭条件差而无法及时了解保障性住房这项“惠民”工程的困难家庭,在我们宣传、

讲解后能在社区的帮助下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这项工作也是我们今后每年必须进行及开展的。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区委、区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今年全部到岗,办公设施配备齐全,保证工作全面正常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材料及入户调查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和微机录入工作,民政部门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全面协调、业务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今年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800余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并进行入户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区住房保障

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我区严格规范、《住房保障申请承诺、授权书》、《申请人个人信息登记表》、《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登记表》《住房家庭资格认定综合评审表》等一系列新的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四级网络、三级管理”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住房保障工作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复杂,同时对我区这样一个“人口多,少数民族多,困难人群多”的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每户申请家庭情况均差异较大。这就对社区的材料收集人员要求有很高的业务掌握能力,否则就会耽误申请人的时间。而社区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就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作稳定性及业务熟练度。因此,能否将申请审核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完善,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更快更便捷的完成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二)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及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今后将廉租住房的申请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使住房保障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充分发挥社区、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规范审批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

(二)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住房保障管理的新思路,鼓励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通过努力改善经济状况来解决住房问题,让更多的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要继续配合市属部门抓好新保障性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水磨沟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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