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2023-03-07

第一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

廉租房字第号

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

甲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乙方:

根据《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负责区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

一、经区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摇号选定房号后,乙方凭《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

二、该房屋地址:廉租住房小区幢室,建筑面积m,月租金元。

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月15号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阜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证》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当月租金。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理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员检修。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

2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八、房屋公共楼梯和通道是住户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楼梯和通道内存放物品、烧煮等,并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乙方无理阻挠,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九)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必须无条件退租,并追回骗取的政府补贴的租金。否则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乙方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甲方和计生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入住资格一年一审,符合廉租住房居住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十二、乙方提前退租时,必须于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办清下列手续:

1、交清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甲乙双方到场当面清点移交负责保管使用的房屋及设备,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交回租赁证和钥匙,甲乙双方终止该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第二篇: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县域内国有企业实行政府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由企业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的无房户。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

1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后不补正的,作自动放弃申请。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审批。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参与抽签。

(六)抽签:经审核、公示后,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产局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县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或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

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县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12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建制镇实行实物配后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会同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

为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机制,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162号令)、《怀化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配租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保民生、保稳定为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着力增加房源供应,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族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

二、配租对象及条件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收入家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集体企业未参保已退休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具有会同县城规划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3、申请家族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下列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提供社区提供孤老家庭证明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右有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重残家庭:指提供1—4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烈属,指提供烈属优待证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三、配租程序

(一)申请与核准

1、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持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未参保已退休人员提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参保已退休人员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产权查档证明以及申请人居住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给县房产管理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导议不成立的,作为可租住廉租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诉。

(二)配租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摇号、轮侯等方式分配廉租住房。

2、抽签

对于已登记可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产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并在抽签前15天抽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对象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公开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监督和由公证人员公证。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抽取分配廉租住房的先后顺序号;第二次按顺号直接抽出廉租住房的单元、楼层和房号。抽中的家庭由县房产管理局核心发《廉租住房租住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对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不进行公开抽签,直接分配廉租住房。

3、轮候

参加抽签未抽中廉租住房的,进入轮候期,可以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的分配,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四、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3、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承租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

(2)连续闲置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私自调换住房的;

(4)外行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吸毒、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包括住居在一起者)的。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人民政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租金标准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无房或现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在县城居住3年以上。

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参加抽签,直接安排:

1、烈、军属;

2、租住的房屋已被住房建设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家庭;

3、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户;

4、配合县重点工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拆迁户,货币补偿不足以购买市场价最小套型住房的(须经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认可);

5、连续两次参加廉租住房配租抽签均未中签的,第三次廉租住房配租时优先,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直接安排;

6、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计算。

第五篇: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政策性住房供应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31号)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和退出制度。

第四条 县城乡建设局是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部门,县监察局是廉租住房实施的监督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财政、民政、房改、残联等部门及云兴镇所属各社区服务站配合实施。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

凡符合左云县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等特殊优抚对象,以及孤、老、重度残疾短期内脱困无望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租住房屋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所有对象中原拥有私房的,现已出售(五年以下者),赠予或出租私房的,以及现承租公产住房(经

- 1见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城乡建设局。

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监察、民政、云兴镇社区等有关部门,以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实物配租轮候登记。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15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四)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日,在主要新闻媒体公示15日,接受全社会监督。

(五)签约: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与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金标准、腾退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一)《左云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登记表》;

(二)家庭实际人口的身份证、户口薄、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证(租赁合同);

(三)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烈属证》或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或军队、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军人证》;

(四)房改办提供的未参加过集资、房改的书面证明;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3

(六)以各种渠道取得私房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取消配租资格,责令退出廉租住房,补交承租期内市场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供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四)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五)非法强占廉租住房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 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要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日常居住、管理、修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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