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范文

2023-03-03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以保民生、保稳定为总体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族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着力增加房源供应,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族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原则。

二、配租对象及条件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收入家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集体企业未参保已退休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1、无房户、危房户,或拥有私房和承租住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2、具有会同县城规划区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3、申请家族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下列城市低保无房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

孤老家庭,指提供社区提供孤老家庭证明的城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无法定赡养人右有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

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中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

重残家庭:指提供1—4级伤残证书,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烈属,指提供烈属优待证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三、配租程序

(一)申请与核准

1、申请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持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1)家庭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未参保已退休人员提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参保已退休人员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产权查档证明以及申请人居住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县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给县房产管理局;

4、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导议不成立的,作为可租住廉租住房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诉。

(二)配租

1、准入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摇号、轮侯等方式分配廉租住房。

2、抽签

对于已登记可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房产局组织进行公开抽签分配廉租住房,并在抽签前15天抽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对象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公开进行,并邀请相关部门监督和由公证人员公证。抽签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抽取分配廉租住房的先后顺序号;第二次按顺号直接抽出廉租住房的单元、楼层和房号。抽中的家庭由县房产管理局核心发《廉租住房租住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对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不进行公开抽签,直接分配廉租住房。

3、轮候

参加抽签未抽中廉租住房的,进入轮候期,可以直接参加下次廉租住房的分配,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四、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2、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3、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县房产管理部门。

县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回承租人租住的廉租住房。

4、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个月;

(2)连续闲置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3)私自调换住房的;

(4)外行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5)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进行吸毒、聚众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6)承租廉租住房期间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包括住居在一起者)的。

5、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退回廉租住房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与管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县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部门、社区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县域内国有企业实行政府补助建设的廉租住房由企业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定。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区户籍,且在城区内工作或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的无房户。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第九条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

1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社区居委会(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告知后不补正的,作自动放弃申请。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县民政部门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审批。

(五)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参与抽签。

(六)抽签:经审核、公示后,符合廉租房入住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产局签订《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县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二条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改建、回收、回购、收购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所需支出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或聘请专业人员管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期限和方式交纳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

(二)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

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三)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保障对象退回廉租住房时,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危房改造和房屋空置期间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改建、回收、回购、收购的廉租住房在投入使用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视实际需要进行的基本装修等相关费用,纳入县廉租住房的维护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政府同意后可按成本价获得房屋产权。购置人不得将廉租住房对外转让或出租。如确需转让的,经政府同意,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成本价抵扣折旧后回购。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转让所得资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标准;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面积超出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3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12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承租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签订退房协议;

(二)承租人在办理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物配租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建制镇实行实物配后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收入群体;廉租房;财税政策

一、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现状

(一)部分地方政府职能缺位,廉租房建设投入不足,保障功能弱化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曾经坦言,造成目前廉租房供不应求的局面,相当一部分原因是部分地区对廉租房建设投入重视不够。廉租房建设的投入,政府一要拿钱,二要拿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必然增加,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有些地方政府把廉租房的建设看成是拖累地方经济发展的包袱,一味强调靠市场去解决,弱化政府的职能,致使廉租房建设进展缓慢。根据建设部通报:至2006年底,全国仍有145个城市尚未建立廉租房制度。这些遭到建设部点名批评的城市,正是由于这些地方对此问题从思想认识上不够引起的。政府的缺位是造成廉租住房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二)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住宅与房地产业研究处副处长文林峰介绍:我国未能及时建立廉租房制度的主要原因,除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外,客观上还在于这些城市普遍是“吃饭财政”,缺乏稳定的廉租房资金来源渠道。

从已开展廉租房试点的城市看,目前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等。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且不稳定,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而对于一些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城市,财政实力也明显不足,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房补贴(或建设)。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也往往是入不敷出。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资金也难有大的作为。据统计,全国仍有166个地级以上城市未明确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的比例(规定比例是5%),绝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开始把土地出让净收益实际用于廉租房制度建设。而且,上述渠道筹集的资金比较灵活,后续资金缺乏保障,有些甚至只能筹措一次性资金,资金供应缺乏长效保障机制。

(三)廉租房房源不足

目前,我国廉租房的提供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出资建设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廉租住房、政府出资收购、社会捐赠、腾退的公有住房等。但实际上,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政府和单位兴建住房又受到资金的制约。靠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更是难大有作为。因此,少得可怜的廉租住房房源是导致目前廉租住房保障进展缓慢的又一个瓶颈。况且,随着旧城改造的加快,大批平房和小户型旧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城区内的低档住宅越来越少。

(四)廉租房保障对象覆盖面小

长期以来,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只针对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而由于廉租对象界定困难,“僧多粥少”,目前我国各地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低保户和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城镇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城市中大量的不具有本地户口的流动低收入群体则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五)廉租房保障对象的确定、退出和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划分居民收入线非常困难,而且,导致监督居民的实际收入变得异常困难,致使难于形成科学的进入、退出机制。如在西安市,它们于2001年建成了建筑总面积1.4万多平方米,264套廉租住房,自建成至今,由于政府对廉租房到底该怎么分、分给谁的难题一直无法解决,除目前住有50余户危房拆迁户外,其余大部分住房已经空置了近6年时间。

二、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财税政策

(一)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1.调整住房补贴方式,重点实行“人头补贴”

住房补贴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对住房供给方进行补贴,俗称“砖头补贴”,即把钱补贴给承建房地产商同时限制房屋销售价格;另一种是对住房需求方进行补贴,俗称“人头补贴”,即直接把钱补贴给消费者,提高其购买力。然而,与“砖头补贴”相比,“人头补贴”是对消费者的直接补贴,避免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财政补贴的作用可以直接到达需要补贴的人,而且福利不会在住房建设阶段产生效益流失或被生产者所占有,另外,政府也不需要付出巨额的监督成本。所以说,“人头补贴”是一种更优的政策选择。

2.设立国债专项基金

住房保障的财政补贴是政府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主要举措,但资金来源却是其发展的一大障碍。在住房保障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而且不稳定,尤其是在一些贫困落后地区。为了弥补政府住房保障投入的资金缺口,可在国家增发财政债券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住房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均可享受国债专项资金的补贴。既可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实行利息补贴,也可以对建造廉租房的开发商实行利息优惠。

3.发展其他住房补贴形式

比如,可以借鉴德国“先租后购”的租购结合方式,以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造,并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经营,在一定年限后,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二)适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

我国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最大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廉租房政策的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是有严格的限制的,而且覆盖面明显偏小,那么必然有一些低收入群体不能得到保障。

目前进入城市的流动务工人口(如农民工),绝大部分为低收入群体,主要在工作场所的工棚、城市建筑的地下室、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居住环境差、公共设施不足,部分群体的生存环境较为恶劣。而且这部分群体常居城市却没有城市户口,不符合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保障对象。这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其比例在某些地方可高达城市居民的60%左右,不失为城市居民的主体。因此,应将这部分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尽快扩大廉租房的覆盖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城市居民的5%左右。

(三)拓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资金来源是住房保障的一大制约瓶颈,为此,2007年10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明确指出了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相关规定。然而,资金不足仍是目前廉租房建设的最大障碍。因此,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同时,要尽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政府发行住房彩票

在众多筹集资金的方式中,发行彩票是主要方式之一。彩票一般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控制使用,支持公益事业发展,没有支付股息、债息等压力,基本上是无偿的。而且,发行彩票可以将个人手中的一部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导向社会福利事业,实现了第三次分配。而建造廉租住房属于社会福利事业范围,因此,发行住房彩票为其筹资是可行的。

2.开发性金融机构投资建设廉租房

开发性金融机构作为具有国家政策性导向的金融机构,应该发挥其能够提供长期大额贷款的优势,为重点针对低收入者的住房建设,提供长期低息的信贷。可由政府规划廉租住房建设方案,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建成后,按照市场价格由当地政府提供租金返还银行投资,由于政府的信用级别较高,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获得较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中低收入群体也获得了住房保障。而且,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前期投资改善了城市投资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项目也为商业银行带来了大量业务,从而达到金融资金与政府财政资金合力发展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

3.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廉租房

企业参与公共住房的建设,在香港、新加坡等房地产较为成熟的地区已经有过很多的成功案例,其公共房屋建设的三分之一以上都有民营企业参与,其收益率在10%左右。

(四)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房源

1.加大廉租房新建力度

然而由于新建廉租房资金投入巨大,政府财政负担过重,所以,为了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合理利用国家有限的财政资金,政府应当在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适当加大廉租住房的新建力度,并且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2.盘活存量住房,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供应

盘活存量住房,主要有以下三种渠道:①国家通过设立的廉租房管理机构对空置商品房进行收购,并按照廉租房标准进行必要的改建,这样的投入远远小于出资新建,而且改造技术难度也不大,具有可操作性。②还可采取在住房二级市场上大量收购旧房,再优惠提供给城市低收入者居住。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介入住房二级市场,有选择地收购一些旧房作为廉租房使用。③我国现有公房和腾退公房有一定数量,而且随家庭收入提高,还会不断出现新的腾退公房,可将其中一部分标准较低的空置房加以利用,转化为廉租房。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这些住房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按照廉租房动态管理制度的要求,已经走出最低收入行列的部分家庭腾出相应的廉租房。管理部门将这些已增值的住房出售,得到变现资金,可以兴建或者收购更多的廉租房。如此良性循环下去,将能从根本上促进廉租房房源的可持续发展。

3.“可支付租赁住房”方案

借鉴西方国家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经验,尤其是“夹心层”居民住房问题,应重点通过提供住房使用权的方式来解决。而“可支付租赁住房”,就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这种方案,一般是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公房管理部门)或者组建中低收入家庭购、租住房中心,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价格适中、户型较小的“二手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以存量住房作为中低价位租售房源,既可向居民提供价格相对低廉的住房,又可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廉租对象。

(五)以实物配租为主

从世界各国设计的廉租房制度来看,廉租房大致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1。实物配租和货币配租各有利弊。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廉租房房源不足,货币配租的方式只能在短时间内缓解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因为在廉租房源较少的情况下,如果采取货币补贴,等于把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全部推倒市场上去租房,这很有可能推动租金的上涨,加大低收入群体和政府的负担。因此,在现阶段廉租房房源不足,地方政府建设廉租房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应该以实物配租为主,并严格要求地方政府建设一定数量的廉租房。

(六)完善我国廉租住房保障的税收政策

1.在消费税中增设“高档住房”税目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而住房作为居民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对其征收高档住房消费税,有利于调节住房的供给结构,引导居民对住房的适度消费。对高档住房征税,其价格必然上升,需求相应减少,房地产商的利润也会随之减少,则房地产商会倾向于中、小套户型的商品房建设。而且这笔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力度。

2.新设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自从1889年德国创建了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税)以后,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80多个。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另外,笔者认为,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都是以实现特殊征收目的来征收的税种,因此社会保障税也可考虑参照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税附加来征收。住房保障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保障居民住房方面,可拿出社会保障税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修缮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以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3.开征物业税

物业税,是对住房保有阶段的税收,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及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是最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我国在2003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到:“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物业税对住房市场的作用在于,当市场供不应求,房价上涨时,物业税上升,那么物业持有成本也随之上升,一方面抑制了住房过度需求和住房投机,另一方面低效率的空闲住房的抛售增加,使得市场上的住房供应增加,不仅降低了住房空置率,而且缓解了住房供需矛盾。反之亦然。

开征物业税既能抑制对土地和房屋的炒买炒卖投机行为,对抑制一户拥有多套住房有显著作用,又能使政府获得相对稳定和充足的财政收入,是地方政府可集中力量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在我国,为了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居住,可以规定一定标准以下的第一套住房豁免物业税。

参考文献:

[1]搜狐网.二○○六年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报.2007年2月14日.

[2]厉以宁.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房地产的发展与热点问题探讨”.2005.

[3]陈华,刘国栋.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地方财政研究,2007,(9):23-27.

[4]陈予军.现阶段的廉租房应以实物配租为主.上海证券报,2007年8月28日,第2004版.

[5]从诚.论财税政策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支撑.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3),12-13.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会计学院)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4篇

期的特殊阶段,能够冷静思考,从容应对各方面的工作压力,理清工作思路,调整工作状态,找准工作重点,分析工作难点,解决工作热点。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正当权益,诚心为群众做实事、做好事,能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一、认真学习,提高素质。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近年来,该同志一直把理论学习作为自身的重要任务,自觉做到勤学多想,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我素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法律知识,较为全面地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丰富了自己。

二是切实摆正位置,不断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在工作和事业面前,能顾全大局,从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主观世界。在思想上、政治上、业务上不断地完善自己,更新自己,无论做什么工作能摆正自己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工作上尽职尽责。坚定不移地用科学发展观理论武装头脑,以此作为统揽全局、贯穿各项工作的灵魂。

二、努力工作,严格管理。

一是注重自我修养,不断修炼处理事务内功。认真学习本职业务,学习新的知识,熟悉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不断增强内功。积极参加市、区、局举办的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活动;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经过多年的锻炼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是加强团结协作,不断改进协调各方关系。在工作实践中,该同志能注重与分管领导、各个部门、同事们的沟通,经常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不仅是对别人的尊重,而且对完善自己的工作思路有很大的帮助;在工作中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地做好领导委派的各项工作。

三、勇于创新,突出实践。

一是坚持勤能补拙,不断遵循为民服务原则。该同志虚心向分管领导请教,向同事们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原则和办法。广泛听取意见,及时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立足本职,服务居民群众。我觉得要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坚持自己用理论武装头脑,吃透上级精神,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执行工作制度和学习制度,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形象,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及时化解居民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中提高管理水平。

廉租住房保障范文第5篇

按照计划,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从部分城市今年以来保障房开工情况来看,成绩并不乐观,一些城市开工率不到三成。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保障房开工率不高,既是项目进程自身规律使然,也与融资困难等因素有关。预计下半年各地将逐渐迎来开工高峰期,但资金难题依然是障碍。

住建部要求各地在6月6日前必须公布保障房的项目进程,包括保障房计划、开工项目以及竣工项目信息等,可以看作是保障房“中考”。从最新数据来看,这次“中考”成绩并不理想,能否在住建部规定时间内全部开工是个大大的问号,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能否如期得到保障让人忧虑。

尽管住建部与各地政府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并下达了“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等严厉处罚。但公众仍然对保障房能否如期100%开工心存忧虑,一方面是因为往年任务完成情况很不理想,另一方面,今年落实任务存在资金等难题。

以2009年为例,住建部曾表示年初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年内可以完成。但媒体披露,2009年地方廉租房建设完成任务不足一半。这说明,建设保障房的困难远远超过了想象。今年与往年不同的是祭出了问责“杀招”,但问责能否保证任务完成还需观察。因为,现实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责同样也可能遭遇各种对策。

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穷”等方式为自己完不成任务进行辩解。青海省住建部门官员就表示,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对青海这个欠发达省份来说还是低了一些,中央补助没有考虑青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开工,问责起来可能没那么容易。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银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设为由,又把皮球踢给银行。

保障房“中考”成绩不乐观,虽然不意味着10月31日“大考”成绩不乐观,但“中考”能暴露出保障房建设的很多问题。开工率偏低,既说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也说明制约保障房开工的因素不少,如资金保障不够、行政审批效率偏低等。唯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中考”暴露的问题,“大考”才可能有好成绩。尤其要关注和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障房建设开工率有没有水分。比如,一些地方是否把单位自建房、职工集资房、职工宿舍算入保障房开工率来凑数,值得追问。据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将之前在建的教师宿

舍、企业员工宿舍等统统纳入保障房房源,而保障房总量并没有增加。

其二,保障房建设当前最大困境是资金不足,那么,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设是否落实?银行不积极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需要“红萝卜加大棒”?这些问题也都值得追问。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去年,广州卖地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仅为5%,而国家的规定则为10%;在该市2011年的预算中,这一比例连5%都不到。显然,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广州。

其三,对“中考”成绩很不理想的地方政府,能否提前约谈值得考虑。保障房问责制包括行政约谈、行政处分、降级、免职。在我们看来,行政处分、降级和免职,似乎更适合在“大考”之后,而行政约谈则适合“中考”———约谈不仅可以沟通,还可以警告,只有对地方政府保持高压态势,对促进保障房开工才有积极意义。

当然,我们不能只关注保障房开工率,还要关注竣工率、工程质量、保障房分配、退出等问题。如果只关注开工率,开工之后可以“磨洋工”,甚至不排除出现假开工。

在2011年元旦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冒着严寒,在北京市实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无小事,民生最关情,胡锦涛总书记时时惦念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等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一些基层单位,深入到困难群众家庭,详细了解民生工作落实情况,给大家带来了党中央的真情关爱。

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锦涛一直把这件大事放在心上,这次特意前往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考察。

一路上,总书记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他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用地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建好配套设施,搞好管理服务,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国楼市站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调控成为最热的词汇之一。

从2010年1月份的“国十一条”开始,房地产调控疾风骤雨般地展开,“新国十条”、“国五条”、提高首付门槛、三套房停贷、“限购令”和“限外令”等让人眼花缭乱、力度空前的“组合拳”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2010年中国经济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与以往的楼市调控相比,2010年中国楼市的里程碑意义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经被调控部门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认识,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条调控措施。

作为第一个积极响应“新国十条”的地区,北京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这是全国范围内“限购令”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严厉打压,成为北京楼市年内的一枚重磅炸弹。几个月后,深圳、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举措。

[权威观点]

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胡总书记

[表现和影响]

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工建设580万套,北京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2.5万套,超额完成全年新开工13.6万套的任务。相当数量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方面可以让无力承担高房价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将改变中国楼市供应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改变“只涨不跌”的预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计划,国土资源部再曝光土地违法,2010年年末有关部门的这些表态和举措传达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强决心。中国楼市已经开始从“价高者得”的野蛮生长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时代。

[措施]

一是完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对象。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房产”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保、税务、银行、证券等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资格审核协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为促进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强化退出机制的刚性和力度,对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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