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

2023-09-23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

1、库存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现金盘盈

清查后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营业外收入 现金盘亏

清查后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现金

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

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存货盘盈

清查后批准前

借:原材料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批准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管理费用

存货盘亏

清查后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管理不善)

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清查后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损益调整

盘亏清查后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

批准后

借:以前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盘亏批准后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

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自然灾害)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毁损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其他应收款(赔偿)

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2篇

摘要:增值税纳税人申报错误时,必须按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但实务中有相当一部分税企人员不能准确地进行账务处理。本文分别从年终结账前、以前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这三个时间段详解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账务处理,同时关注增值税调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关键词:账务调整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对增值税的纳税企业而言,正常申报期的增值税无论是税额计算,还是账务处理相对比较容易把握。但纳税人在税务部门的稽查或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申报错误或者会计与税收存在差异时,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和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一、税务稽查后调账的法律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二)具体的账务处理。根据《规定》,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增值税涉税业务调账处理详解

(一)年终结账前的稽查调账。税务稽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本年度经济事项需要补税的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下面分别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加以阐述。

1.销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少计或不计收入主要表现在账外经营、隐匿收入,一些特殊经济事项造成会计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额的目的。检查发现以上行为的,应按照少计的不含税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补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某彩电生产厂(一般纳税人),本月共销售100台彩电,不含税价100 000元,为保证及时送货,由本厂车队提供运输,收取运费7 000元(不含税)。该企业收到的7 000元没有入账。

根据规定,销售货物,同时收取运费,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计征增值税,该企业少计了7 000 的应税收入,少计税款7 000×17%=1 190(元)。应做以下调整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8 1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 190

(2)视同销售行为未计销项税额的账务调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涉及到8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应按照顺序选择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2:某食品厂以自产的食品作为集体福利发给职工。该批食品的生产成本为10 000元,不含税市场售价为12 000元。

根据规定,单位将自产货物作为福利分发给职工,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本例应按同类产品市场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应补交的增值税=12 000×17%=2 040(元)。应做以下调账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 14 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 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 040

(3)由于税率使用错误少计销项税额的账务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和13%两档税率。低税率主要适用于一些生活必需品。若纳税人销售一般货物,使用了13%的低税率计算纳税,则纳税检查发现后,应按照两档税率的差异计算出来的补缴税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3:某拖拉机制造厂既生产销售拖拉机,又兼营拖拉机维修业务。某月销售拖拉机20台,不含税售价20 000元/台;维修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 000元。该厂将销售和维修全部适用了13%的低税率,销项税额=(20 000×20+10 000)×13%=53 300(元)。

按照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适用13%的低税率,但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等,税率为17%。应补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000×(17%-13%)=400(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4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00

2.进项税额的账务调整。

(1)擅自扩大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若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予以抵扣,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用于免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应借记“在建工程(或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4:某生产企业上月购进原材料(增值税税率17%)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后于购进当月抵扣了进项税额。在月末盘存时,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账面金额50 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 650元)。企业在当月的纳税申报表上未将该笔业务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规定,库存材料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被盗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作转出处理,冲减上期已抵扣的进项税。在本例中,企业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当于扩大了进项税的抵扣范围。进项税额转出金额=(50 000-4 650)×17%+4 650÷(1-7%)×7%=8 059.50(元)。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 059.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 059.50

(2)扣税凭证不合格的账务调整。在实务中,纳税人应根据“凭票扣税”和“计算扣税”两种办法来抵扣进项税额。“凭票扣税”中涉及的“票”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计算扣税”中也应有国家统一的运输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凭证。除此之外,其他凭证都不能作为扣税的依据。如果企业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抵扣了该进项税额,检查发现后,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例5:某生产企业将外购原材料取得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当月的扣税凭证,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为5 000元,对应的税款850元。

根据规定,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以下处理:

借:原材料 85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50

(3)少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调整。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则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进项税后,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

例6:某生产企业购进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 000元,税款34 000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费3 000元并取得了普通发票。企业在当月按照专用发票抵扣了34 000元的进项税额。

根据规定,企业购进材料发生的运输费,只要取得国家统一的运费发票,就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和建设基金依照 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本例中,企业仅按照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考虑到运费也可抵扣,少抵扣了进项税额=3 000×7%=210(元),经纠正后,企业应做以下账务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10

贷:原材料 210

(二)查补以前年度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对于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对于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例7: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5%的所得税税率。2011年7月3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上年交纳增值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10年5月将边角料出售,取得收入价款117 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 000

按规定,出售边角料应补交增值税17 000元[117 000÷(1+17%)×17%],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

1.如果属于非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收入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2.如果属于重大会计差错,账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7 000

2010年度多交企业所得税4 250元(17 000×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2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25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 7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 750

同时,企业还应相应调减盈余公积等项目的计提数并调整有关报表的年初余额。

3.企业被税务部门纳税评估为税负偏低的处理。税务部门通常会在年终汇算时根据一系列指标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若被查出当期交纳增值税税负较低,与同行业税负差距较大,企业会被要求补交增值税。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8:2011年,税务部门在对某企业2010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时,发现其税负偏低,要求补缴增值税10 000元。需做以下调账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 000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涉及增值税调账事项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在这段期间,如果涉及到增值税调整事项,按税法规定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都需要对报告期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之间,正确的处理应当是会计上冲减当年损益,税务上应调整上年度损益。

例9:某公司2009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0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9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0年5个月内完成。2010年3月18发生 2009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收到价款 58 500 元(含增值税),该商品已入库,成本为3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该公司 2009年盈利,所得税税率为 25%,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因素。

因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应冲减 2009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贷:银行存款 58 500

同时冲减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3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 000

调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所得税费用) 5 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15 000元 (50 000-30 000-5 000),将其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000

上述退货时间如果是4月25日,正确的处理应当是会计上冲减2010年损益(因为 2009年年报已经报出),税务上应调整2009年损益(因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这样调整的结果,还会对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影响,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对上述问题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但不用调整会计账表。

三、增值税调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增值税调账会增加或减少企业所得税。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少计销项税额或者多计进项税额会造成多计收入或者少提折旧、少摊销成本。税务机关查补本年增值税的金额,通过账务调整后,通常会等额减少本年收入或者增加本年或以后年度的折旧、摊销额,并最终减少本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

(二)增值税调账不会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规定,资产转移但所有权属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转账,没有产生所得,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于移送资产未发生所有权属改变的情况,相关的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不确认收入。

例10:某企业自建工程领用产品一批,成本100 000元,市场售价200 000元。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 000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该笔业务核算错误,根据规定应补缴增值税34 000元。同时调账:

借:在建工程 34 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4 000

总之,增值税税务检查后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真实地反映会计核算情况;调整账务后账面反映的应纳税额应与实际的应纳税额相一致。X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陈丹朵.税务检查调账中常见错误[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3篇

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计入管理费用。

账务处理:

(1)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现金

(2)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 (1)报经批准前: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现金盘盈时报经批准后: 属于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 (3)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二、原材料的短缺与溢余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二)存货的盘亏 报经批准前:

1)企业对于盘亏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2)购进的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定额内损耗以及存货日常收发计量上的差错,报经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存货损失,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固定资产的短缺与溢余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置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核算。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一)固定资产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例】长江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盈一台八成新的机器设备,市场价格为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长江公司的账务处理:

(1)借:固定资产

200 贷:累计折旧

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二)固定资产盘亏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报经批准后:

1)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4篇

(一)发放贴现贷款

借: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贴现票面金额)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实际支付的金额)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差额)

(二)持有期间,按直线法计算收益 借: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三)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贴现资产—××贴现户(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贴现户(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 此部分已实现系统自动做账。

二、转贴现业务:

1.转贴现,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时(现在做法)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贷: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差额,也可能在借方,借方冲减贴现利息收入,如还有差额,从金融机构往来支出中列支)

以前做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未实现贴现收入)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利息支出—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本金(面值)

2.转贴现,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时,相当于质押融资 ①贴出票据时

借:银行存款(贴现额)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贴现负债—本金(面值)

同时转销贴现资产—利息调整或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转销金额取二者账面余额较小者)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②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确认收入或支出 按照贴现资产—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贴现收入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按照贴现负债—利息调整账面余额确认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③转(再)贴现票据到期,未发生退票 借:贴现负债(面值)

贷:贴现资产(面值)

④转(再)贴现票据到期,发生退票时 借:贴现负债(面值)

贷:贴现资产(面值)

同时,扣划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票款,若余额不足,不足部分转作垫款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垫款—贴现垫款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5篇

1、建筑业工程甲供材法律法规依据。

现实中的甲供材建筑业,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规定,就说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合同约定,且该法中并未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甲供材现象是不违法建筑法规定的,实际是允许的。

2、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的工程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乙方为纳税人,应就本身全部实际收入和甲供材金额合计部分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前面二种情形在后文解释,那么,第三种情形哪些属于设备范围呢?实际上各省、市地税局对此早在2003年就应有相关设备范围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

(十三)项曾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如《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9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可减除其价值的设备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2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建筑安装行业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4]22号)等。

3、会计处理问题。

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如甲方属于其他单位建造固定资产,也可以将400万元支出与600万元的付款合计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后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4、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

按照税法规定,发包方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似乎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也就是说,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规定,土建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率;如安装工程包括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其中税金=(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率。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这样,才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不至于自己承担额外的税收。

5、包工包料合同的处理问题。

按照建筑业合同约定,如果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全部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我们称之为包工包料合同。按上例,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都是1000万元。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6、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3号公告,就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其中,对自产货物的企业要求具备建筑业资质及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取消。

7、装饰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建筑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前述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包括甲供材金额的不适用装饰业,那么,装饰业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呢?应该说,装饰业劳务既然没有特殊规定,就与其他营业税纳税人一样,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包括价外费用。无论发包方甲方提供的是装饰材料、还是设备,由于不构成提供劳务方本身的劳务收入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显然,如果提供装饰劳务方自己购买提供的各种装饰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动力及劳务价款,只要计入价款,就要并入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范文第6篇

1 房屋建筑物转让处置的账务处理

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主要是指生产车间用房、办公有房、职工住宿用房以及各种构筑物、建筑物等。企业单位转让处置房屋建筑物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 遵循房地产权属不可分离的原则, 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物权法》第146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 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物权法》第147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见, 转让处置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必须转让处置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处置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称之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下同) 必须一并转让该土地上附着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因此, 房屋建筑物转让处置的账务处理既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本身的账务处理, 又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处置的账务处理;如果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该土地上附着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时, 不仅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处理, 还应包括对其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进行转让处置的账务处理。由于会计准则在这方面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 而且学校使用的教材上一般只涉及房屋本身的账务处理, 并没有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 本人认为应设置“固定资产清理”或“土地使用权清理”账户, 将转让处置的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该账户的借方进行核算, 出让处置所得价款既包括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转让所得价款, 也包括了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在该账户的贷方进行反映。出让处置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某企业出售转让一栋仓库, 其原值为520000元, 累计折旧200000元, 该仓库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400000元, 累计摊销100000元, 实际出售价格为1000000元已通过银行收回, 支付清理费用3000元, 应交营业税30000元, 应交土地增值税20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该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 将出售转让仓库的账面价值和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清理专用账户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620000;累计折旧200000;累计摊销100000

贷:固定资产52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0000

(2) 收回出售转让仓库和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款时:

(3) 支付清理费用时:

(4) 结转转让出售应交营业税30000元土地增值税20000元时,

(5) 结转转让出售实现的净收益327000元时:

如果将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经营, 其“投资性房地产”账户的入账成本则应包括房屋建筑物本身的成本还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代价, 特别是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组织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就显得格外重要。出售转让时, 应按其账面价值 (含土地使用权) 的结转其销售成本, 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贷记投资性房地产。

2 机器设备转让处置的账务处理

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 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有形资产, 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 以及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2008年, 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般纳税人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实行全额抵扣, 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当使用以后再进行转让出售应比照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8]170号文件, 自2009年1月1日起, 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下同) ,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 转让出售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除按一般的账务处理外, 还涉及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例:某企业将一台已使用过数控机床进行出售转让, 原值400000元, 累计折旧50000元, 出售收回价款410000元。下面分两种情况介绍其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第一, 假定该机床于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 其入账成本包含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计税价格=410000÷ (1+4%) =394230.77

应交增值税=394230.77×2%=7884.62

扣税转让收入=410000-7884.62=40211 5.38

第二, 假定该机床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 其入账成本不含增值税, 则应交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计税价格=4 10 0 00÷ (1+17%) =30542 7.35

应交增值税=305427.35×17%=5 9 5 7 2.6 5

扣税转让收入=410000-59572.65=35042 7.35

机器设备转让出售涉及其他业务的账务处理与房屋建筑物的出售转让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 不再作介绍。

摘要: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是企业最主要的固定资产, 正确组织其核算, 对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转让处置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转让处置,账务处理

参考文献

[1]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经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0.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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