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政府网范文

2024-02-01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1篇

2011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10项惠民工程48件惠民事项

改善民生是发展的目的,也是发展的动力,更是扩大内需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每年实施一批惠民事项,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2011年,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把办好惠民事项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抓手,按照"以人为本、普遍受益,量力而行、当年办结"的原则,围绕广大群众最为关心、直接受惠的就业、社保、看病、上学、住房、出行、安全、生活环境等方面问题,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筛选、汇总,拟定了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10项惠民工程48件惠民事项,努力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百姓。

一、社保福利工程

1、推进社保扩面,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2.5万人、失业保险扩面1万人、企业工伤保险扩面1万人、生育保险扩面1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1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双基数"缴费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启动涞源新农保试点工作,适龄人口参保率达到80%以上。(涞源县政府)

3、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个县(市)建成一座高标准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年底前实现"12349"老年人紧急救助系统全覆盖,让全市老年人享受各项便民服务。(市民政局)

5、启动总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的基泰老年公寓建设项目。(市民政局)

6、完成市本级、高碑店两个儿保中心和定州市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市民政局)

二、扩大就业工程

7、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4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万人,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开展农技培训60万人次,使受训农民普遍掌握1-2门先进实用技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21万人。(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教育保障工程

9、大力实施市区校舍安全工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全年新、改、扩建校舍19.8万平方米。(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内新、改、扩建幼儿园50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完成市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及部分附属设施主体建设,推进市一中、职中扩建。(市教育局)完成高新区小学扩建并投入使用。(高新区管委会)

12、完善和落实贫困学生扶助政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9.2万人。(市教育局)

四、医疗健康工程

13、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人均补偿标准由120元提高到200元,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6万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由10个病种增至15个病种。(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

14、免费为全市居民提供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市卫生局)

15、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医疗亲民一卡通"。(市卫生局)

16、完成市第一中心医院(东院)医技综合楼、市中医院迁建项目一期、市第二中心医院综合门诊楼主体工程建设。(市卫生局)

17、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全年发放救助资金6000万元,惠及困难群众40万人。(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扶贫开发工程

18、完成600公里农村公路改建。(市交通局)

19、解决542个村、61.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市水利局)

20、完成63个贫困村整村脱贫。(市扶贫办)

六、安居住房工程

21、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2300户,开工建设廉租住房4300套、经济适用住房3700套、公共租赁住房14200套、限价商品住房4000套,改造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和国有工矿、垦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旧房3514户,解决4800户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完成清真寺片区2070套、17.04万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府河片区6栋回迁安置房主体建设和道路、桥梁、绿化等配套工程建设。完成西大园片区8.73万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及公共设施建设。(市住建局、"三大片区"指挥部)

23、完成兴华苑廉租住房小区

一、二期建设。(市住建局)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4、加快市区路网建设,完成东风路东延、瑞祥大街、创业路、新瑞街建设,补强裕华西路、建国路、朝阳大街等主次干道,翻修改造莲池南大街,对天威路、红光桥、五四路地道桥等进行维修整治,对建华南大街等13条排水管网和复兴路等9条主次干道、31条街巷路灯进行改造。完成高铁片区路网建设拆迁和东风路东延等5条道路路面、雨污水管线、路灯、1座跨河桥梁、1座下穿铁路立交建设;完成裕华路东延路面、桥梁、雨污水管线、路灯、1座跨京港澳高速公路斜拉桥主体工程等建设。完成西二环道路雨污水管线、路面、路灯、3座跨河桥梁、1座下穿铁路立交等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完成朝阳大街北延路面及雨污设施等建设。(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推进府河片区红旗大街南延、三丰路东延和玉兰大街南延建设。(市住建局)

25、大力发展绿色公交,新购置60辆天然气公交车,完成近2000辆出租车"油改气"改造。(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市区5个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市交通局)

26、完成市区1万户户表改造和5万户智能电表推广,进一步提升电网智能化水平。(市供电公司)

27、加快热源点建设,完成北三环集中供热调峰热源厂建设和南郊集中供热管网敷设及调度中心大楼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完成电谷供热站及管网建设一期工程。(高新区管委会)

28、完成霸州至保定天然气管道及门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缓解市区用气紧张问题。(市发改委)

29、完成银定庄、溪源、鲁岗3座污水处理厂一级A升级改造主体工程建设。(市公用事业局)

30、完成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市行政执法局)

31、完成京石高铁客运站站前广场建设。(市公用事业局)

八、利民便民工程

32、加强便民市场建设,新建客运中心、马庄、农大新校区3个便民市场,升级改造中华大府河、五一

九、工农路、新市场街、保府、总装6个便民市场。(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

33、加强交通管理,对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加强技术控制,规范站线设置,严格执法管理,完成市区9个主要路口的改造、渠化,有效缓解市区交通拥堵问题。(市公安局、市公用事业局、高新区管委会)

34、以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菜等基本农产品市场供给和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为重点,加强市场价格预警监管,确保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控制在104%左右。(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35、着力发展夜经济,引导和鼓励裕华路一条街、高新区保百购物广场商圈、时代商厦商圈的大型商贸企业营业时间延长1-2小时,筛选20家大型商贸和餐饮企业为夜间消费培育试点。三区各打造3条以上夜间服务、功能完善的特色经营街区和夜市。(市商务局、南市区政府、北市区政府、新市区政府)增加营运班次,优化营运线路,延长主要商贸区公交营运时间,实现市区未通公交的街道、新建小区和新发展地区公交覆盖。(市交通局、公交总公司)

九、城市品位提升工程

36、完成外环水系工程建设。(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南市区政府、北市区政府、新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37、完成竞秀公园、东风公园景观提升改造和植物园建设工程。(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

38、加快主要道路容貌整治与景观建设,完成朝阳大街、裕华路、天威路和长城大街改造工程,全力打造成为高标准、高品位的标志性景观大道。谋划实施七一路西延景观整治项目。(市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公交总公司)

39、完成图书馆和博物馆综合改造工程。(市文广新局)

40、完成关汉卿大剧院和博物馆5.8万平方米场馆主体建设。(关汉卿大剧院和博物馆建设指挥部)

41、加强城市雕塑建设,在市区主要公共场所建设一批文化雕塑。(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

42、实施市区春秋季绿化工程,完成植树造林1431亩、18.7万株。(市公用事业局<市园林局>)

43、完成东湖片区拆迁和湖面及湖区景观、道路、桥梁、污水管网、路灯、2座景观水闸等设施建设。(市公用事业局)

44、启动现代农业生态观光园800亩核心区和园区内水系造景、大汲店民俗文化区、园区内部分基础设施以及新民居建设。(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新市区政府)

十、平安保定工程

45、成立专门队伍,抓好校园周边和大企业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市行政执法局、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南市区政府、北市区政府、新市区政府)

46、完善监督网络、技术支撑、信息化建设、社会监督四大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整治非法生产和销售食品药品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争创"食品药品安全市"。(市食安办、市食药监局)

47、实施"天网覆盖"工程,完成二期149个摄像头安装工作,构建重点区域视频监控网、覆盖市区和县(市)城区治安卡口缉查布控网、移动信息核查管控网,增强群众安全感。(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2篇

马永顺团队159010201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全名:马永顺政府法规研究中心

第二条,马永顺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办公室和政府法规中心网为中心机构。

第三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旨在建设诚信事业,以实际行动践行诚信,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为促进中国经济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本中心是民间自发组织,来自民间,服务人民 第四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接受马永顺团队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职责是:广泛收集信用系统和政府法规研究成果,开展信用系统和政府法规研究,为广大律师、商帐催收人员、公司财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信用系统和政府法规模式,广泛吸收专业人士为政府法规研究中心会员,通过政府法规中心网成为广大律师、商帐催收人员、公司财会人员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意愿;

三、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成绩,热心信用系统和政府法规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活动;

三、 获得政府法规研究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决议;

二、 维护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积极参加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各项活动,完成政府法规研究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为中心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期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最多不超过一年须由理事会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政府法规研究中心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方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中除

二、

四、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政府法规研究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设会长,会长为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政府法规研究中心成员违反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纪律、损害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对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经费来源:

一、马永顺团队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不对任何人收费。

第三十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 序

第三十七条 政府法规研究中心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3篇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菏政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3日召开的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粮棉油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贸和物流基地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菏泽,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菏泽,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一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机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市长为主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直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菏泽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和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县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对省直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菏泽政报》、政府网站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市长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一)国家和省领导人的信函。(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的信函。(四)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省直部门、外省市来宾到菏泽检查或考察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或国际、国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区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职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副职出差(出访)、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报请市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5〕64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

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投资建设计划编制、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招标控制价评审和项目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拨付和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活动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结(决)算情况和工程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跟踪审计。

县住建局按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报监审批,对招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监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门执行行业相关规定。

县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的建设审批、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等职责。

县监察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防洪规划,体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或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阶段。

(三)初步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阶段)。

(四)落实项目资金阶段。

(五)财政投资评审阶段。

(六)政府采购备案阶段。

(七)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审查和备案阶段。

(八)施工许可、实施建设和项目结算审计阶段。

(九)竣工验收阶段。

(十)项目决算审查和资金清算阶段。

(十一)资产移交阶段。

(十二)后评价阶段。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计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凡是政府投资项目都应纳入项目储备库。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县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发展需要,在完成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个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报县发改局汇总。

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提出储备项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视同纳入我县各专项或行业发展规划。原则上只有批准同意入库的项目才予

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才能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原则上编制政府投资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项目。未纳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本级政府资金。

各行业主管部门、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政府投资额、下投资计划;

(五)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下年资金筹措方案;

(六)项目建设周期、开工计划;

(七)前期经费使用计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九)项目业主名称、联系人及电话;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全县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从各部门

提出的政府投资计划建议中筛选项目,编制完成下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于每年11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经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由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安排建设资金。对于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投资金额的项目,直接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如需对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

对未批准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但确需启动建设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审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提速增效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应结合具体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情况,简化审批程序或者实行并联审批。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批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县及行业专项规划,点多面

广、投资规模小或者建筑结构、施工工艺要求相对简单、方案明确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财政隶属关系,可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阶段可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点多面广的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如国家、自治区和县对项目审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对于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同类同区域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可捆绑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上级规定不得捆绑的项目除外)。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业主单位可直接向县住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防洪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等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推行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相关部门的横向联通和纵向贯通,实现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实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在线并联审批,提高项目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在申报立项时要提交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的其他材料(含县政府会议纪要等)。

第十八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审批前置要件的项目,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评估意见,并在充分考虑其他意见的基础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费用列入县政府项目前期经费预算解决。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资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听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建设单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三)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

(五)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的要求,工期较紧的、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由县政府成立指挥部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批,并督促项目及时招投标和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文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和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预算审核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根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修正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四)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审查条件的工程预算,财政部门及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简化财政投资评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控制价评审,原则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但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政府定点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项目预算、结算报告。

第二十七条

凡政府性投资资金总规模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预算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下达项目建设单位;特殊情况需报政府的,由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项

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时,必须实是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编制质量。如送审的预算价与财政评审价相差10%(含)以上的,财政部门可拒绝支付预算编制费。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前期工作费用合同时,前期费用的计付标准须低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则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陆川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招投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府采购备案金额范围内,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等进行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送县住建部门审查和备案,合同价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购备案控制价。鼓励在我县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县辖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不属县辖企业的中标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中标公司需在本县注册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公司、项目部或办事处,并对中标项目合同价款进行结算、核算。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重大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牵头协调各有关审批部门实行联合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报住建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管理规定,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逐步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应优先通过采购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鼓励我县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与代建单位选择竞争。代建单位管理费用按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计列。

第三十九条

按住建部门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有关指导意见,对投资规模较大、政府投资项目总额在1000万

元(含同类同区域建设项目)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装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情况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月向县发改局及县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县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财务资料和数据。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含 )以上、200万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资资金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核。对于200万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含)以上的项目,由县审计部门对项目结算情况进行审计,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的,不须县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项目结算金额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购备案金额。

第五章 设计变更签证和概预算调整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根据县政府制定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除重大设计变更需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外,其余项目设计变更或额外工程签证审核由业主单位提出,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核材料,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协调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签证: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实造成的缺项漏项等,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以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

第四十四条

对确需进行的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等单位和部门进行认证,并按以下规定确认和报批:

(一)单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监理盖章签字确认。

(二)单项设计变更签证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

(三)单项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主要依据,并报县分管领导批准。

(四)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长批准。

(五)设计变更或合同外工程签证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确认同时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属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的项目,在建设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签证等和涉及到工程造价变动的事项,需经审计部门确认。

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设计变更,县政府投资项目核实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设计变更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意见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十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一般设计变更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变更设计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变更设计的情况说明。

(三)变更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项目建设规模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规模10%及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筑物等级、结构、用途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大于原初步设计批准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额10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向原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四十八条

概算调整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工程量达到80%以上、主要设备已完成订货后,项目建设单位才能申请调整。申请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

材料:

(一)重大设计变更或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规模及主要内容、工程量变化对照清单、概算调整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概算增减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

(三)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文件,存在设计变更的应提供调整后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商洽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的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先报请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将审核报告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

第五十条

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原则上只调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合同约

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后予以调整。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以上调增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调增的概算应考虑使用项目基本预备费解决,不能解决的按照原出资渠道解决。对第

(三)项所发生的调增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第五十一条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改部门才能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第五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由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后,作为项目预算下达给项目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项目预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项目预算金额拨付。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四按”原则(即按投资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直接拨付建设资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等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融资公司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参照我县财政性资金拨付规定拨付资金。

(三)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

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资金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投融资公司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审批部门的验收结论和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准超概算、超预算拨付资金。 第五十七条

项目工程预付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款时须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预(概)算书的复印件。

2、财政投资评审文件(指达到财政评审限额的项目);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招标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复印件。

5、工程项目开工令;如财政投资评审核定有建安劳保费的,则需要提供建安劳保费缴交凭证

6、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监理签署的资金支付凭证;

7、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8、供货或服务单位的付款申请书。

(二)项目工程预付款项支付必须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对涉及工程预付款项支付的条款需按以下原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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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同价款预付比例及要求: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中标金额的30%。其中:对于工程中标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期预付,即开工第一期预付不高于15%,其余预付款在施工正常15天以后预付第二期;对于工程建设期一年以上的,预付款总比例不能高于中标金额的15% ;对项目申报的第一期预付款,县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取证,确认已进场施工。

2、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项目进度计量开始,按实际计量进度金额按预付同比例扣回,直至扣完为止,当实际计量进度达80%时,必须已全部扣完预付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工程进度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施工单位预付款申请书;

2、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核对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进度;

3、监理单位核实的工程量计算清单(需注明本期工程量和至本期止累计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的审核意见。

4、施工单位提供的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或预缴税款完税证的复印件(发票金额、预缴完税证完税金额计算到本次累计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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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工程量计量进度的85%计算扣除预付款后的金额支付,工程量清单需附项目分部分项及相关技术措施、其他措施、规费税金等附件,所附的附件要与工程量汇总金额相符。工程进度计量达中标价的80%时,财政在拨付资金前必须进行现场确认。工程结算审计前,工程进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计量的85% 。

第五十九条

服务类和项目工程货物款项支付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服务或供货单位的付款申请书和项目主管部门付款申请书。

2、服务、设备、货物等采购合同复印件。

3、政府采购备案表复印件。

4、服务、设备、货物的验收手续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的确定:

(一)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并落实项目资金;

(二)建设工程变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按工程量计量进度不高于60%支付;

(三)项目工程量需有工程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审核材料并附有相关签证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执行项目结算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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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竣工结算款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书。

2、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说明书复印件。

4、施工单位提供结算款的税收发票和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

(二)项目竣工结算款按以下规定支付:

1、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必须通过县财政或县审计进行审计,资金支付凭审计报告或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不达财政投资评审限额的单个项目结算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资金支付凭审核结论、相关签证手续及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拨付工程款,最高拨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十二条

上述资金的支付均需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进度及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规定,填写并报送《政府性投资资金拨款计划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到县财政局审核并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十三条

加强多渠道资金投入工程项目的审核,对有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需按工程进度、投资比例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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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级另有文件规定外,严禁只拨政府性资金而自筹资金不到位。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拨款:

(一)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项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或县辖外中标企业不按政府规定在本县注册成立分公司或项目公司对合同价款进行独立核算的。

(五)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的。

(八)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手续不到位的。

(九)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自筹资金配套不落实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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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未经工程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改、建设、审计、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报告:

(一)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三)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四)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五)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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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七)其他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或经县审计局审计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七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和交付使、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事先办理产权登记。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移交,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等有关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业主单位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运行后,依据有关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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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县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人政府汇报,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稽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实施审计或跟踪审计。

(四)城乡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参建各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各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评价。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七十五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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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如存在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由监察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审核把关不严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八条

施工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责令整顿、赔偿、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将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取消其在本县招投标资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场准入、吊销其营业执照等。

第七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咨询评估、勘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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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财务审计、造价审核等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受到处罚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受罚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库。其中,在提供服务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重大问题的,3年内禁止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及其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陆川县辖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陆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和陆川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离。发改、财政、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六)工程造价情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惠民县政府网范文第6篇

2014.06

目录

1 2 3 背景概述 ................................................................................................................ 2 总体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功能设计 ................................................................................................................ 2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4

5 设备台账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使用计划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调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技术管理........................................................................................... 6 设备库存管理........................................................................................... 7 设备维修管理........................................................................................... 7 设备报废管理........................................................................................... 8 设备配件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设备预警监控管理................................................................................... 8 查询统计与领导决策管理....................................................................... 8 权限管理................................................................................................... 9 队组管理................................................................................................... 9

项目实施与售后服务 .......................................................................................... 11 系统报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背景概述

关岭山煤矿目前机电设备管理采取手工模式,单据报表都由人手工处理,不具备井下巡检点检系统,由于不能对设备进行全面跟踪记录,因此经常出现修理成本比重新购置的成本还高的现象,从而造成浪费,不利于节约开支。

领导查询时也不能方便、快速、全面的了解设备的情况,难以对设备进行全面跟踪管理。矿上从领料开始,受到单子尺寸的限制,再加上对于使用者而言,几十个设备都记录上编号,确实麻烦,所以单子上经常是只有种类和数量,没有具体的编号,等到设备经历了上井、验收、派工、维修、入库,设备由于没有编号的记录,设备不可避免的无意的或是人为的张冠李戴,给设备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混乱。而且,设备在整个物流过程中,缺少各种信息的记录,到需要查找时,很难从一推单子中找到需要的信息,更无法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使机电科长无法总体上把握整个机电设备的情况,给领导的决策带来了很多不便。

在这种背景下,我单位根据多年来在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研发出这套“机电设备管理系统”,从整体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和一些潜在隐患。

2 机电设备管理系统方案

2.1 系统结构设计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软件部分实现业务流程数字化,开辟设备信息传递的新领域。整个软件由设备台账管理、设备使用计划管理、设备调拨管理、设备技术管理、设备库存管理、设备维修管理、设备报废管理、设备配件管理、设备预警监控管理、查询统计与领导决策、权限管理、队组管理等模块组成。其功能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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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业务流程设计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系统是一套软硬件结合的,根据煤矿井上井下设备从采购、使用、维修、报废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所发生各类成本、费用及消耗情况等投入进行分析,得到各类设备在一定时期内的成本变动数据,结合设备管理人员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合理做出采购数据,实现设备所创造价值的综合分析,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全方位设备综合评价提供依据。

煤矿生产是一个有机系统,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就是使这一系统中的各个要素达到高度的协调,使煤矿生产这个有机系统正常的运行。影响煤矿生产成本,主要是设备在运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及消耗情况(主要包括设备的折旧额、维修金额)。机电设备管理系统还提供了自动报警功能,设置库存报警条件并根据报警条件进行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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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单位验收外租借用单位返回入库单仓库否回收单 出库单领料单申请工区审批是维修单是否维修上井单下井单入库新购设备机修厂电修厂外修报废报废单待修库使用事故单事故处理备用闲置

本系统基于Java语言开发,采用最现今最主流的B/S三层应用结构,数据库服务器和商业逻辑服务器可放在矿上的信息中心,由专人负责。

在功能上,涵盖了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同时提供了多重报表输出来辅助领导决策与分析,是一套集成度很高的软件。

2.3 系统功能设计 2.3.1 手持终端巡检点检

2.3.1.1 巡检点检管理

巡检点检管理中可定义井下巡检规程与巡检路线,定义巡检路径时,选取需要巡检的设备,将几个设备组合在一起即形成了一个巡检路径。巡持点检设备进行井下巡检时可按照预定义的巡检路径进行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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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井下巡检点检

井下巡检点检子系统分为可下井防爆手机与手持设备两种。持点检设备下井后,可按照系统中设定的巡检路径进行井下巡检。巡检时,使用点检设备扫描设备的条码会自动显示出设备详细,包括设备入库时间、下井时间、历次检查情况、设备检查规程、设备具体参数等等信息。巡检人员可以这些信息作为参考对设备进行检查。

除此以外,点检设备还具有自动检测温度、氧气、一氧化碳、甲烷气体浓度功能,持手持终端下井后可,点检设备屏幕中会实时显示这些环境信息,供巡检人员参考。

在井下网络畅通的情况下,点检设备的检查结果会自动上传到服务器上,作为一次设备巡检记录存储到系统中。

2.3.1.3 点检设备详细信息

巡检点检管理中可定义井下巡检规程与巡检路线,定义巡检路径时,选取需要巡检的设备,将几个设备组合在一起即形成了一个巡检路径。巡持点检设备进行井下巡检时可按照预定义的巡检路径进行巡检。

2.3.1.4 点检设备维修记录

在点检设备中可直接扫描设备条码即可查看到点检设备的详细信息,包括:设备入库时间、设备图片,设备技术参数、设备操作规程等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设备

2.3.1.5 信息上传

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点检设备会自动将检查结果上传到服务器上,如果网络不畅,点检设备会将信息暂存,待上井后将信息全部上传至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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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机电设备信息后台管理

2.3.2.1 机电设备台账

设备台账管理中以分类形式展现设备的明细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制造商、技术参数、运行状况、使用履历等。在该模块中,可对设备进行分类,并将不同设备归集于不同类别下。可通过RFID唯一识别码直接检索一个设备,浏览该设备的详细信息和使用情况等。设备台账界面入下图所示:

2.3.2.2 设备技术管理

设备技术管理模块用于查询和学习与机电设备相关的资料,包括六个子模块: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技术参数、生产厂家、图纸资料。可在其中上传相应的技术资料,以供了解和学习,在设备实施时起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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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设备出入库存管理

该模块包三个子模块:库存盘点管理、出库管理、入库管理。  库存盘点管理

展示各类设备当前库存数量、是否到达库存预警值。可按时间统计各类设备库存变化情况,以分析各类设备需求情况。

 入库管理

设备入库时,由仓库管理员进行登记,登记时为设备粘贴RFID标签,同时登记入库时间等明细信息,完成入库操作。

 出库管理

在使用审批通过后,可在此处登记设备出库,登记时需要为设备粘贴RFID标签,扫描标签后填写领用人、领用时间、用途等明细信息后即完成出库操作。

设备入库时使用激光打码器对设备进行编码,也可以贴放二维码对设备进行编码。编码的设备可通过点检设备或手机客户端扫描设备编码以进行识别。

2.3.2.4 设备维修管理

该模块包含三个子模块:事故管理、设备维修台账、检修周期管理。  事故管理

当设备出现事故时,进行事故登记,注明事故日期、事故级别、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整改措施。事故管理模块用于对设备事故备案,以便查询和防止事故的出现。

 设备维修台账

设备维修台账记录了设备历次维修的详细情况,包括: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原因、维修进度等。设备维修台账用于跟踪设备的维修情况。

 检修周期管理

检修周期管理用于为每种设备制定一个合理的检修周期,可在此处调整设备的检修周期,并可查看哪些设备已经超过检修周期而仍处于工作状态中;哪些设备即将到达检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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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设备报废管理

设备报废后,在此处填写报废申请,在领导审批通过后该设备状态自动设置为报废状态。报废设备要登记处理方式,可选的处理方式包括遗弃、回收、变卖等。系统可以根据该设备的生命周期与报废时间进行预警分析,对于未达到生命周期而提前报废的设备进行预警,同时可以统计一段时间内各类设备报废率。

2.3.2.6 设备预警监控管理

该模块包含两个子模块:设备移动预警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监测监控。  设备移动预警监控

当设备发生移动时,可以图形界面展示设备移动轨迹,对于处于合理的移动,可以设置取消监控;对于可能发生偷盗的设备,跟踪移动路径,当设备移动至矿区大门时系统发出报警,同时可以设置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通知给相关负责人。

 设备运行状态监控

对于正在工作中的机电设备,系统可以根据该设备的维修期限给出预警,对于超过维护期限而尚未维护的设备,系统进行报警提示,同时以图形界面直接定位到该设备所在位置;对于即将到达维护期限的设备,系统以短信方式通知相关责任人,通知其尽快进行维护与保养。

2.3.2.7 查询统计与领导决策管理

该模块为通过各种统计方式、图形、图标,来展现对设备管理各方面信息的统计分析情况,主要包括:设备完好率统计、设备使用率统计、设备待修率统计、设备报废回收回报率、设备状态情况年报、设备状态情况月报等。

对于库存方面的统计包括设备出库率、设备需求情况统计分析等。 对于设备预警监控方面的统计包括设备偷盗情况统计、设备维护与保养情况统计、因未及时维护与保养而导致设备发生故障的统计分析等。

该模块提供查询功能,可根据类别、名称、入库时间、RFID标签等相关信息查询设备,并查看设备详细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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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权限管理

可为相关人员分配权限或授予角色,具有一定权限或属于某一角色的用户可以操作该权限范围内的功能。例如具有入库管理权限的用户可以执行入库管理操作,具有查询统计与领导决策权限的用户可以查看各类统计报表。

2.3.2.9 队组管理

可在本模块中定义队组,为队组分配相关工作人员。设备在领用时需要填写领用队组以及用途,队组负责人对领用的设备负责,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首先向机电科报告故障情况,同时申请维修。

2.4 系统技术特点

 基于Web的技术框架

 完全基于浏览器技术下的煤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用户只要有上网经验就能方便使用,并且用户访问系统时不受时间、地理因素的限制;  系统不需下载和维护客户端,升级由管理员在后台实现不需用户干预,简化使用操作的培训和系统维护的复杂性;

 不同业务、不同层面的管理人员可在线进行协同互动交流,避免用户在系统和手工间不停切换;  灵活的组织及权限设置机制

 系统可根据业务需要,将机电管理人员,机构信息合理规划,不同职能的管理人所拥有的系统权限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层级和不同管理需要的权限控制要求,来设置用户和用户组权限,实现在自身岗位上各司其职;

 量身定制的动态查询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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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报表数据的动态化:数据筛选条件灵活设置,即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置各报表数据查询条件;系统还将报表用户划分等级,赋予不同的权限,根据不同的用户权限显示出相应的数据;

 报表的布局设置:通过报表系统内对代码的配置调整,用户可以对某些报表的表头内容或显示顺序等进行重新配置;

 动态报表主要优点: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实现交互报表,减少系统复杂度;

 支持Excel、PDF、WORD格式的数据导出。

2.5 运行环境 2.5.1 硬件环境

本系统基于有线网络平台,矿区需要部署有WEB应用服务器和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它们分别存放应用系统和数据。

2.5.2 软件环境

根据目前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并考虑程序结构化、模块化、执行效率等因素,本系统的设计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根据数据库的安全性和数据量的大小,后台数据库采用SQL SERVER 2005。

考虑到应用系统的可扩展性及程序的可移植性、兼容性,本系统开发采用J2EE平台技术和Eclipse开发工具进行开发。系统结构图如下:

用户IE浏览器网络连接服务器平台JDK、Tomcat6.0、TLQ和TI服务器数据库 SQL Server2005 网络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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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系统:Windows Server 2003中文标准版本  数据库: SQL Server 2005中文标准版

 开发语言:采用Eclipse开发工具,采用B/S模式开发。

2.5.3 开发与设计方法

为确保本系统项目按计划、保进度、高质量的完成,在本系统的开发过程中,严格进行项目管理,并在开发方法、设计工具上则采用目前先进及规范的方法及工具,其中:

 开发方法:采用RUP(Rational Unified Process)软件开发过程方法,并在设计中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去支持面向对象设计;  设计工具:采用 UML中支持团队开发的 Rational Rose2000e、SyBase PowerDesigner 可视化的模块工具,编译和集成环境和设计工具。

2.5.4 系统安全处理

为确保本系统项目系统安全等级的需要,在本系统的开发过程中及后期的系统部署采用以下数据安全性的设置,其中:

 登录过程:登录过程采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的三种确认原则;  登录以后:登录以后过程采用在操作过程中超时则自动回退重新登录;  通过权限配置来限制用户对某些资源的访问;

系统还设有留痕机制,可以查源追溯影响数据安全性的登录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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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发及现场实施方案

3.1 项目组织

本院将完成整个系统的安装、集成、测试和人员培训。为此,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将选派强大的实施队伍,与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这一信息化应用系统工程。

为了确保该工程能按时投入使用,必须有一套协调的组织机构,来指导和部署整个系统的安装。

 人员结构

系统研发组:负责软件系统前期调研、研发、内部测试及后期的培训;

设备采购组:负责我方设备的采购、产品具体资料的索取、验收; 布线工程组:负责此项工程的布线施工;

系统集成组:负责主机和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和联接;

系统测试组:负责整个系统的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和稳定性性测试; 文档组:负责整个项目各种文档的整理。

我们采取以组为单位,层层负责的原则。由领导主管总负责;安排有着多年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项目经理负责此项目,协调各个小组关系,并把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各组,总工程师积极配合项目经理的工作,并对质量和技术进行管理。

3.2 系统开发与实施计划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将制订一个详细可行的实施进度计划表,以确保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实施能顺利完成。合同签定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将在指定时间内依照合同完成软件系统的前期调研、开发、设备采购等工作,并在硬件设备运抵后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

整个系统要求网络系统稳定,安全性高。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具有先进、完整、功能强、涉及点广的特点,所有这些特点,都需要良好的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协调整个项目的各个部分以保证整个项目圆满完成。

 软件系统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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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调研:

由于各矿的实际业务流程及处理环节可能会略有不同。为了能够满足本系统的正常使用,仍然需要对井东煤矿做更详细的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生成《机电设备管理系统调研报告》,作为日后系统技术开发的依据。

系统开发与测试:

在开发过程中我方力求保证遵照原有业务及技术方案执行,若遇到变更需与井东煤矿说明并签订技术变更协议。在系统开发完成之后进行内部的封闭测试,测试系统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数据的准确性及系统的稳定性。通过测试的软件方可交付试用。

系统测试包括如下内容:

单元测试:测试各个单元点的功能与数据交互性; 模块测试:测试各个功能模块是否依照需求满足各项功能; 集成测试:测试与外部设备的交互性,以及与其他系统的接口; 功能测试:测试各项监控审核功能是否满足要求; 系统测试:测试整个系统平台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安全性测试:测试系统在网络环境下是否安全,数据是否有丢失现象; 性能和强度测试:测试系统能否满足整个集团的数据流量; 验收测试:对照合同与技术协议测试系统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 工程实施步骤

外围硬件设备的稳定性是支撑管控系统正常工作的关键,为此我们将组织一个高效率的实施队伍,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各点的配置实施工作。  外围支撑硬件设备安装调试

在设备抵达现场后,则进入了机电设备管理系统的实施阶段。外围设备的安装及调试,将作为该阶段的第一步,此工作由网络集成小组负责。

在安装之前,网络集成组组长应对机电设备管理系统工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根据现场的要求结合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以制订工作计划,安排组员开展工作。在完成安装调试后,系统测试小组在网络集成组的配合下进行网络设备的测试,建立性能测试报告,测试合格后由系统测试小组组长签字,交给文档组存档。  服务器的安装调试

本系统选用的服务器为IBM系列,服务器的安装调试工作主要由系统集成组负责。由于服务器的安装调试关系到整个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扩展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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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服务器的安装调试分别由软、硬两位有着丰富经验的技术工程师负责,其中该集成小组组长负责服务器的安装调试。此项工作完成后,系统测试小组对服务器进行初步的测试验收,并把测试验收报告交给文档组存档。

3.3 质量保证体系

在整个项目中,质量是第一位的,使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因此,我们将制定一套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首先,在人员上成立一个独立的质量监督小组(建议由矿方和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人员共同组成)。质量监督小组独立于工程各项目组之外,全程对工程实时实地进行监督。

其次,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上,我们又制定了详细的质量保证步骤:  设备采购环节

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挑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供应商供货; 与供应商按照工程要求制订售后服务承诺,确保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重要设备要求供应商技术人员上门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设备到达现场后,由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并签字备案; 对设备合格证进行审查,坚决杜绝假货、水货、翻新货;  验收环节

工程实施完工后,由使用方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备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将全部资料呈交使用方,包括《设备验货报告》、《工程设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布线图纸》、《系统测试计划书》、《系统测试验收报告》、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及资料、客户障碍记录等,并对使用方进行相关培训。

3.4 系统验收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用户应在1周内对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供货的设备和负责安装、调试的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

设备数量、型号、配置是否与合同相符。 布线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各信息点是否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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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所供设备性能是否达到该设备技术指标要求。 工程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5 培训及售后服务

 人员培训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免费为用户在相关设备使用,整体网络系统运行及管理相关设备简单维护,网络系统维护及故障判断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内一名硬件工程师和一名系统工程师驻场。

 售后服务

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质保期一年。后期维护分为电话支持、现场维护、应急处理、改进升级四部份。一般性使用问题我们提供及时的电话支持;硬件系统故障及系统问题我们排专人进行现场维护;对于突发情况及紧急事件,我们承诺24小时应急处理反应;对于现场业务变更、设备升级或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我们会对系统进行相应的改进升级处理。

 产品升级

随着产品和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用户使用要求的不断提高,产品的升级服务是售后服务中另一重要内容。当现行系统不能充分适应用户应用的需要时,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会及时建议用户对软件系统和硬件产品进行扩充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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