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申请书范文

2023-09-22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1篇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在 公司(以下简称门店1)合法拥有 %股权、在 公司(以下简称门店2)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门店1和门店2所拥有的部分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门店1所持 %股权以及在门店2所持 %股权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且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债权债务只承担相应股份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门店1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 元将其在门店2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应将股权转让价款以转账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 帐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以上账户信息如需发生变动,则须在付款日期前七日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认可。若未经乙方书面认可,不发生变动,并且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付款期限

1、第一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2、第二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3、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金额为: ; 支付时间和条件为:

第三条 甲方声明

1、甲方为门店

1、门店2的股东,分别合法持有门店1和门店2的 %、 %的股权;

2、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3、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四条 乙方声明

1、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门店1 %和门店2 %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2、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并且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积极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5、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6、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股东权利义务承受

1、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 特别约定

从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来管理门店1和门店2,并且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可派受让方可派驻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入驻公司,管理公司经营。乙方应妥善经营管理门店1和门店2,维护门店1和门店2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该公司的各项利益。

第八条 合同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

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门店1 % 和门店2 %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 %,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4、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3)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除非是:(1)法律要求;(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门店1和门店2各留一份存档,其余两份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2篇

店面转让协议合同书 (标准版)

方: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XXX 街(路)XX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XX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

四、乙方在 XX 年 XX 月 XX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XX元,(大写:XX)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 3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 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附件:一、乙方欠条一份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3篇

〔摘要〕通过法律规制营业转让,应确立私法自治理念、效益至上理念,并以实现营运价值为目标。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应界定规制对象、确立认定标准。在商法理念下确立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需要确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方法,完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构建统一的财产移转规则,设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建立完善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关键词〕营业转让,商法理念,物权法,竞业禁止义务

20世纪90年代起,国内学者在关于制定《商事通则》的讨论中,对营业的理解逐渐形成了基本共识:或是指营利性活动,或是指营业财产,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对营业转让问题的研究亦开始起步,认识到营业转让是商主体利用营业财产进行的营利性活动,是商主体根据经营策略审时度势的最佳选择,是一种典型的商行为,应由商法规范加以调整。但是,从我国现有的营业转让立法来看,主要体现在以国有企业改革为背景的“企业产权转让”立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其立法理念体现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思想,在价值取向上体现的是国家本位。而从我国商事实践的现状来看,营业转让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亦大量采用。鉴于此,国有企业之外的企业营业转让行为,其规则设计上是否应遵循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现行有关营业转让的规则存在哪些纰漏,如何建构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等,就需要我们作出思考。

一、商法理念与营业转让法律规制前提的确立

营业转让规则的确立肇始于国企改革的历史背景,国有企业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产权转让是由权威的决策机关(如国家体改委)和执行机关(如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来保证政策的有效实施。在“规范发展”的名义下对特殊债权人予以保护,①符合我国一贯的治理社会的思维——以行政力量甚至政治力量推进制度建设。但是如果将这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坚持的政策治理、行政命令至上的理念推而广之适用于其他企业,则可能背离商事交易中主体双方自由平等协商的本质,违背商事交易注重效率的要求。因此,国有企业的营业转让规则缺乏普适性。

营业转让本质上是债权合同,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对于该行为的规制应恪守商法理念,谨慎于政策治理,强化规则治理,避免政策效应严重影响法律效应。〔1 〕 (P2268)具体而言,一是强化私法自治理念。营业转让中交易的主体即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交易的内容完全由当事人约定,保护营业自由,非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二是确立效益至上的理念。商的本质是营利,追求营利、崇尚营利、实现利益最大化是商人正当的追求。营业转让活动从转让双方当事人个体(团体)来看,转让方通过整体转让财产可以获得大于各个财产简单相加之和的财产,受让方获得整体财产则减少了前期的成本投入,且获得企业组织之上的无形财产,双方均增进了个体(团体)的财富;从社会层面来说,则减少了资源浪费、增进了社会财富,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效益最大化的选择。营业转让规则的设计应体现效益至上的理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确认和保护商主体的营利行为,鼓励和保护商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获取经济利益,从而调动商事主体的积极性。

营业转让规则的价值定位,取决于营业转让标的的特殊性。作为营业转让的标的——营业财产,包含了权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综合)与事实关系等多种要素,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含“对无形资产和利益的收容性,包括企业名称、商业信誉、供应渠道、客户网络、公共关系、内部的协作和团结、企业文化、技术秘密、商业情报、特许经营权、待履行的有利可图的合同、由以往的施惠行为得到的潜在的交易回报、由以往的经营活动获得的可望在今后享受的某些税收减免,等等”。〔2 〕对这些具备有机整体性的营业财产,法律应以整体评价为手段,持续利用为目的,鼓励各方达成交易,使得存在于企业组织之上的最具活跃性的经济利益——无形财产在概括处理企业时达到价值最大化,避免营业财产的解体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促进社会财富增长。这正是营业转让规则对营运价值的追求,商法的效益至上理念亦需要借助于营运价值的发挥来实现。

二、营业转让规制对象的界定与认定标准的确立

著名商法学者王保树先生认为:我国已有法规涉及对营业的规制,但它们显然不是商法上的规则,不是规制“营业”的“根”与“本”,不能满足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关键应结合我国实践,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3 〕 (P206-213 )循着这一思路进一步引申,笔者认为,如果说商法是规制营业的根本,那么在商法理念指导下设计具体的营业转让规则时,应明确三个步骤:明确是什么——商法规范规制的对象是什么,怎样确立认定标准;明确为什么——规制的目的、价值、理念;明确怎样做——营业转让从合同的订立、成立、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到违约责任全过程的行为规则有哪些。其中,前者是规范营业转让行为、解决营业转让纠纷的“根”与“本”,解决了这个根本问题,才能进一步确立营业转让的规则。

(一)营业转让规制对象的界定。营业转让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采用的概念,我国立法中较多使用企业产权转让这一概念。由于对营业转让这一概念较为陌生,加之企业并购实践中各种形式复杂多变,人们容易将营业转让与其他并购形式(如公司分割、公司合并、资产并购等)混淆,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规范,首先需要对这一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②笔者认为,营业转让是将具有有机一体性的财产和权利的集合体加以整体转让的一种契约行为。商法对营业转让的规制,既是对营业财产的规制,又包含对营业活动的规制,二者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这是因为:

第一,营业转让的标的为具有交易价值的营业财产。从商业产生和发展来看,营业财产作为集合体,其集合的目的性非常明确,由于其能满足人们的特定需求,通过交易获取利益的内在驱动催生了营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因此,营业财产具有的交易价值是营业转让的前提和基础,理应纳入营业转让法律规制的范围。

第二,受让人受让营业后承继营业活动。受让人受让该项营业财产后必须持续利用,一般被认为是营业转让的一个要件,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支持该种观点,③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2条亦有类似规定,如资产并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二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这里的“运营该资产”即是指承继营业活动。

总之,对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从根本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营业财产的归属,二是对营业财产的持续利用,简言之,营业转让的本质是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问题,商法对其的规制始终是合二为一的。

(二)营业转让认定标准的确立。判断一项交易是否为营业转让,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构成要素的现物性。现物是指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营业转让的标的,其中至少应包括一种现金以外的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要素,该项财产构成受让企业承继营业活动的基础,是受让人对包含现物的营业财产的再利用,这是营业转让与股权并购最显著的区别。

第二,各项财产的目的同一性。转让标的必须符合“营业”的构成要件,即具备整体性、组织性和功能性。凭借这部分财产能够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各项财产以一定的组织形式、围绕特定的经营目的结合在一起,而不是七零八落地组合在一起,强调营业财产各个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三,转让财产的重大性。营业转让是一种重大交易行为,所谓“重大”,学界和判例倾向于采取质与量并重的认定标准,要求转让标的不仅在数量上占转让方营业的重要部分,而且从法律效果衡量可能导致转让方营业的重大变更。

三、营业转让一般规则的确立

在确立营业转让的理念,明确其价值定位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确立营业转让规则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立法资源,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具体为:在民法典中设专节规定,而不是屈居于商号转让制度之下;制度架构应包括各种不同形式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然后辅之以单行法包括公司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特许经营法等规定营业转让的特殊规则。其中,未来民法典中至少应包含具有一般性和共同性的以下规则:

(一)确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方法。物权法采用的“动产和不动产”这一分类,无法涵盖所有的物,是对多样化的物的不够全面的描述。未来民法典“需要明确的不仅仅是集合物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因集合物所产生的归属和担保法律关系,而且需要通过立法建立起多样化的物的分类。这就需要我们抛开物只能是有体物或只能是‘动产和不动产’这样的思维定势,还‘物’一个多样性的本来面貌。” 〔4 〕将“营业”作为集合物已经突破动产和不动产划分的限制,而商业实践的发展表明了立法确认其法律地位的迫切性。有学者已经注意到这一现象,在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32条第2节和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557条均有企业可以作为权利的客体的规定,〔5 〕 (P357-365 )同样认同企业作为集合物,这一点还被物权法第180条采纳。未来民法典中应规定,企业作为集合物,可以买卖、抵押、租赁、用益等。

(二)完善效力认定规则体系。企业内部决议是营业转让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以内部决议为基础的营业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应确立基本的规则。根据民法一般法理,民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违反公益、还是私益,对于违反公益的营业转让合同,即使形成股东大会决议,也是无效的,因此以此为基础签订的营业转让合同是无效的;对于只涉及商主体之间的不当侵害私人利益的行为,应以内部决议存在瑕疵的营业转让合同是否对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即以可撤销决议和不存在决议为基础签订的营业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应允许权利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应有限制,以使法律关系尽快稳定。

(三)建立营业转让的财产移转规则。追根溯源,从物这一概念是依用途作出的对物的分类,在现代社会交易频繁的背景下,应对从物的概念进一步扩张:在沿用传统的关注物的自然属性、易于人们把握的物理标准的同时,应更进一步关注其社会属性,采纳交易观念标准和价值标准。从物是被一定的经济目的统一起来的及于一切的物,对于调整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各国共同的法律准则是:从物的命运决定于主物的命运。此外,营业转让中应加强转让人的附随义务,规定转让人尤其有义务交付顾客名单、交付供应商及融资人名单、交付合作人名单,提供与企业有关之账簿及信件、交付非专利之商业及制造秘密等。

(四)设定转让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承载了营业转让的价值目标,我国立法应规定转让人承担该种义务,具体应包括明确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范围、时间界限、地域范围。该规范应为强制性规范,可依法定程序免除;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性质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包括诉前禁令、停止侵害、关闭请求权、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且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五)建立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机制。按照我国当前立法,债权人在营业转让中处于特殊地位:债权人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外部人”。当企业就营业转让形成决议时,一般无须债权人参与决策,或履行通知程序,或征得债权人同意,即使债权人不同意也并不影响营业转让的效力,债权人事实上被剥夺了参与营业转让的决策权。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必须建立两方面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一为事前防范机制,指受让人的公告义务,这是保障债权人知情权的体现。鉴于营业转让的主体规模大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不同,应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中国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期刊来公告,这是登记机关进行的公告,主要针对规模小、不具备网络登记条件的企业。二是通过企业和登记机关发布公告的网络系统。为了避免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告程序必须对转让行为有一定的限制。这方面法国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即当买受人履行公示义务后,出卖人的债权人即享有反对权(异议权)和竞价权。

二为事后救济机制,包括三种:第一,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具有双重保障。营业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共同行为”引起的连带责任。由于营业转让行为使转让人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发生了变化,可能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法律设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彼此具有互相监督的内在激励,可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使债权人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惟应注意的是,受让人对转让人的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内部责任分担方面有最高额的限制,如我国香港地区《业务转让(保护债权人)条例》规定:营业受让人对原营业债务承担的债务数额,不得超过转让营业的价值总额。第二,确立继受人责任规则,保护现时债权人和未来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在国企产权转让过程中为了遏止企业转让资产后逃脱债务的行为而颁布的司法解释被简称为“债随物走”原则,其中的法理基础引起学者的极大争议,而域外立法则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美国判例法确立了继受人承担责任的适用条件: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人同一;两个公司基本从事相同业务,新公司正是为了有效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商誉,保持了业务活动的延续性;转让公司解散消失。符合这些条件,根据实质公平原则,法官可以要求受让人来承担转让人的债务,避免“金蝉”一再脱壳的现象发生。〔6 〕这一规则的确立既可以对转让人转让营业时即已存在的现时债权人提供保护,也可以为转让人已经解散终止而受到侵害的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劳动者责任案件中的未来债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济。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规则仅仅是关于营业转让的一般规则,对于特殊的营业转让形式,如商号转让引起的营业转让、国有企业的营业转让、金融企业的营业转让等,需通过单行法如金融商品交易法、国有企业法等规定特殊规则,以此因应纷繁复杂的商事实践的需求。

注释:

①如1999年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对金融债权人(主要是国有银行)给予特殊保护。

②相关概念的区分参见拙文:《营业转让的规范对象与立法模式》,《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③日本最高法院昭和四十年九月二十二日判决多数意见认为,营业转让应包括三个要件:具有有机一体性的财产、由受让人承继营业活动、转让人负担竞业禁止义务。参见日本民集一九卷六号一六零零页。

参考文献:

〔1〕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徐民,王丽娜.营业价值理论视角下营业概念的扩张〔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4).

〔3〕王保树.寻求规制营业的“根”与“本”〔A〕.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程淑娟.民法中的集合物及其现代应用〔J〕.河北法学,2008,(9).

〔5〕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总则编)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李鹭芸,马春久,王新华.“金蝉”一再脱壳〔J〕.环球人物,2007,(1).

责任编辑杨在平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__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经营期限为____年。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公司转让事宜达成下述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地址: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6、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7、其他证件或物件:

二、员工的安置:

本协议公司转让时如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员工由甲方安置,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乙方不负责(包括员工的社保)。

三、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公司已通过本年检,未被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

2、甲方保证对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并出具公司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原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3、甲方承诺公司转让变更前______________的所有经营税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货款等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已经清偿完毕,公司变更完成后产生的债务由乙方承担。

甲方承诺在其经营期内及因其经营在后期产生的所有经营税费、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贷款等所有债权债务、税务问题均由甲方承担并给予清偿,公司变更后因乙方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税务问题由乙方承担。

4、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名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不会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偿。

四、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

2、经双方协商,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先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随即甲方将上述证件及变更证件所需资料交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若在变更期间需甲方提供或补交一些资料,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待乙方将所有证照变更完毕后(包括上述证件及公司基本账户、贷款卡等变更),乙方一次性将余款付清。

3、甲方收取转让费应给乙方出具收款凭据。

五、产权交割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原在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企业名称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即拥有_______公司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__日内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本次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和税费由____方承担。

七、__________公司公章及财务用章由乙方另行刻制新章,待双方将所有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旧章当面销毁或交相关部门销毁。

八、争议处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甲方或乙方有权选择下列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2、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所列金额的20%。

3、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偿付另一方所受损失的差额部分。

十、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协议;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未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协议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十二、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其他

正本一式四份,__________公司留存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公司变更登记时甲方需将__________公司下列证照及资料提供给乙方。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医疗营业执照。 2,国税正副本原件 3,地税正副本原件

4,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IC卡。

5,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一本以及防伪税控IC卡一份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7,验资报告。房屋租赁协议。 8,公司章程。

9,公章、财务章、协议章、发票专用章。人名章 10,发票领购本和支票领购本,银行存款密码。银行对账单。未用完的支票及发票。

以上资料是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营业执照变更通知书、税务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由乙方在变更后交给甲方)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5篇

住 址:住 址: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充分协商,就甲方有偿转让乙方东风标致508车一辆给乙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甲方自愿将车有偿转让给乙方,承诺转让前车辆的产权属于卖方,内容真实,无产权纠纷。

发动机号:8514711 车架号:LDCB13X42C201819

5二、 有偿转让价款为:¥14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签订协议后过完户立即付清。

三、 此车自2014 年1月9日以前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甲方负责。

四、 此车自2014 年1月9日以后与本车发生的交通违章、安全等有关事情及问题由乙方负责。

9

五、 过户由乙方办理,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积极配合。

六、 因是二手旧车,甲方不承担任何瑕疵责任;不负责以后车况孬好及维修费用,乙方在使用中因车况不良,造成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七、 双方签字协议生效以后,车辆产权属于乙方;但乙方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所有权仍属于甲方。

八、转让时随车交付的证件有: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本,购置纳税凭证、保险证明等各类证件。

九、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6篇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___________建筑面积 ___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但此前的权利义务仍由原合同关系人承担。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__年,即自__ 年_月_ 日起__年_月_日止,月租金为_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__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元,(大写:___________ ),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___年__月___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门面并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并征的房主同意;如乙方以后要转让该门面也须征得房主同意,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房主须保证乙方有权依法转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等原因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应由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门面转让费标准补偿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门面转让费,则该项补偿由丙方支付给甲方)。

八、续租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十、原《门面租赁合同》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门面租赁合同样本

来源:作者: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拥有的门面房出租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门面描述

1、甲方将其拥有的座落于 街 号门面房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该门面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2、 甲方必须保证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且保证该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用于抵押担保。

二、租赁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房屋为商业门面使用。

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的原有结构和用途。

三、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年租金为 元,然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为:

2、在租赁期内,因租赁门面所产生的水、电、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在乙方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之日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2、甲方必须保证出租给乙方的门面能够从事商业经营。

3、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对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4、租赁期满,乙方未续租的,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30日内搬离。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门面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在不破坏门面原主体结构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甲方不得干涉。

3、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债务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支付租金。

七、续租

租赁期满,甲方如有意续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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