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申请书范文

2023-07-01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1篇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 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1 / 3

四、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 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 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 /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2篇

随着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间壁垒日渐模糊, 加之行业市场特性导致的现金流流转缓慢, 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以出让方式主动取得或因抵债而取得房地产资产, 并后续转让。以股权转让形式相较于直接转让, 一方面在法律合规性上, 当房屋建设工程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 或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条件而不能合法直接转让时, 可以达到间接实际转让的目的, 另一方面在转让方承担税负上, 可以免缴增值税, 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免缴土地增值税, 整体上有较大的税收创效空间。

因此, 借助实际案例厘清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会计处理选择和关注要点, 可以使建筑业企业更有效率地开展相关业务, 在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二、案例基本情况

(一) 股权主体情况与关系

(1) 股权主体情况与结构。转让方A公司, 2016年6月出资成立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公司, 注册资本为1, 600万元。B公司在2017年3月从P市土地交易中心取得商业用地2块, 支付土地价款15, 550.07万元, 一直未土地开发, 土地价值占公司资产总额的95%以上。

2.股权主体间经济事项。B公司为支付2块土地出让金向母公司A公司借款, 2017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协议规定A公司借给B公司15, 550.07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

(二) 股权转让评估情况

(1) 股权转让与策划情况。2018年4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C公司拟购买B公司持有的2块商业用地, 后A公司和C公司协商, 初步确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 将B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C公司。

C公司为规避B公司的隐形负债风险, 主张承债式股权转让, A公司为减少税收支出和税务风险, 以附加或有负债条款的形式消除C公司的顾虑, 最终以全部资产与负债一并转让的形式完成交易。股权转让价格以B公司股权评估净值2, 087.14万元为准, C公司承诺代为偿还B公司的全部负债金额14, 626.50万元。

(2) 目标公司评估与策划情况。目标公司B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 第三方评估其持有商业用地增值1, 163.57万元。

B公司从A公司的购买土地借款一直未还本付息, 出于对转让业务的考虑, B公司与A公司签订借款补充协议, 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利息按2017年3月25日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35%计算, 逾期利率按年度随银行调息变动。该借款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专门借款, 而A公司为综合考虑股权转让价格, 以土地尚未开发为依据, 将借款利息费用化处理, 使B公司确认“财务费用”676.43万元。B公司以2018年4月30日为基准日, 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小于0。

三、案例策划要点分析

(一) 借款利息费用化与资本化的策划

借款利息支出的会计处理属于费用化还是资本化, 需综合考虑资本化期间确定要件是否满足和借款是否指定用途为依据判断。

案例中通过策划确认借款费用为财务费用, 如果全额资本化会增大转让方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因为借款利息费用化会比资本化后的净资产金额更小, 即股权转让价格更低, 所以策划可以使得转让方A公司成功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90.89-121.79=169.10万元。

(二) 股权与债权划分的策划

C公司原主张承债式股权转让, 即为“原股东只转让目标公司全部资产, 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负责, 转让后债务由新股东负责”。A公司策划采用“全部账面资产和负债一并转让, 转让前后债务都由新股东负责”。两种形式中A公司整体收益一样, 因债权股权划分不同, 而转让价格和转让方承担税负不同。

承债式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为资产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 比案例中按净资产价值确定要高。使得转让方确认应纳税转让所得时, 自然人股东可依据国税函[2007]244号将承担的债务作为抵减项目,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10]79号法人股东并不能将承担的债务算作投资成本, 不能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同时转让方偿还目标公司的债务而形成的支出还有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因此案例中A公司策划选择全部账面资产和负债一并转让的形式是税负最低且未来风险最小的方案。

(三) 策划不同转让形式的税负对比

直接转让房地产需要缴纳多个税种, 增值税及其附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等。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 房地产公司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土地且未进行开发, 应按税率10%缴纳增值税, 且不能从销售额中抵减土地价款。

而以股权转让形式不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只需缴纳印花税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然而为抑制炒买地皮, 国税函[2000]687号、[2009]387号、[2011]和财税[2018]57号等文件规定, 将按转让实质由税务机关判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国税函严格来讲只属于税务公文, 故而实际中P市未征收土地增值税。最终通过策划转让形式, A公司和B公司整体少缴纳税款2, 118.94-122.57=1, 996.37万元。

(单位:万元)

四、策划方向与建议

(一) 费用化与资本化方面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 借款费用费用化比资本化而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会更低, 进而转让方承担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更低。虽然如何确认费用化或者资本化在会计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但满足资本化的要件比较严格, 并且目标公司的实际经营控制人也通常是主要债权人, 因此可通过事前策划来保证借款费用的费用化。

(二) 划分债权债务方面

转让策划过程中转让方应尽量避免承债式股权转让的税收陷阱, 受让方为规避隐瞒债务风险, 可以通过附加或有负债条款来调整对价的方法来处理。若选择承债式股权转让, 在后续处理中转让方应注意两点, 一避免为目标公司豁免或偿还债务被税务机关界定为捐赠行为, 二避免税务机关将整个股权转让界定为资产转让, 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转让方未来的税务风险。

(三) 处理留存收益方面

由于案例中B公司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A公司取得和转让房地产的需求, 与之相似的企业也大多未分配利润小于等于0, 这也是案例中财务费用的费用化与资本化带来未分配利润差异而影响转让方企业所得税税额的前提之一。未分配利润大于0时, 可以通过在转让前分配目标公司的留存收益来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 应对土地增值税稽征方面

当股权转让也被征收土地增值税时, 可依据国税函[1995]110号的有关规定, 与和受让方提前协商, 适当提高转让价格, 在转让前由目标公司完成生地到熟地的开发或者投入一定额度的开发投资额, 使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可以多扣除包括财务费用在内的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开发成本的20%。而适当提高转让价格, 相当于受让方开发支出前移而不是增加, 也会使受让方未来转让或出售房地产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增加扣除金额。

摘要:随着建筑业不断发展, 行业链条日趋融合, 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以出让方式主动取得或因抵债而取得房产、土地, 并继续将房地产进行转让, 因此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成为很多建筑业企业关注的课题。本文结合母公司转让子公司持有土地的真实案例, 从为取得土地形成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划分方式和不同转让形式的税负差异三方面进行策划要点分析, 并总结归纳当房地产评估增值时, 转让方在上述三方面应该注意的财务处理方式和税收风险点、筹划点。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评估增值,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 王美燕.浅谈如何加强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涉税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 2018 (20) .

[2] 陈萍生.承债式转让股权如何确定转让所得”[J].中国税务报, 2015 (8) .

[3] 高金平.股权转让合同如何签订更清晰[J].中国税务, 2015 (3) .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概念之辨析

《公司法》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投资受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请求权、优先认股权、诉权等。股权具有私权属性, 股东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对其享有的股权权益进行自由转让, 这种自由是不可被剥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两者之间没有关联甚至存在很大区别:第一, 前者的转让标的是股权, 而后者的转让标的是物权, 股权的变更不会导致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 换言之, 该权利仍属于该公司所有, 而后者则会导致权利人的直接变更。第二, 依照法律规定, 前者不涉及土地增值问题, 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而后者由于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 出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存在增值受益, 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 前者受《公司法》规制, 后者则由《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制。[1]

笔者认为, 上述区别仅看到两者之表象而忽略了实质, 有失偏颇。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公司之属性, 亦具有不同于一般公司之特点, 其设立除具有《公司法》之一般规定外, 还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核心在于土地资源要素在公司资产及发展中的角色:一般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多用于满足建设固定经营产所之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则多是将其作为开发增值的资本, 对其进行投资建设而后将地上建筑连同相应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实现盈利。正因如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参与到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中, 对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土地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实现获利。经实践调查比对, 此种方式远比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直接交易更为便捷、节约资本、甚至可以避开不少的行政程序, 降低获得土地的难度, 而交易双方亦可实现双赢。

综上, 股权转让不会引起土地使用权利人的变化, 但事实上, 股权转让使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控制方变更, 原权利人基于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而所谓“新股东”也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开发土地的商业机会, 也就是说,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达到了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样的实际经济效果, 而这正是房地产企业选择此种方式的契机。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危害后果

(一) 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架空了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房地产行业与民生、社会建设、国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而该行业对土地需求的迫切催生了我国关于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土地资源开发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中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严格程序, 包括评估、行政审评、手续办理等;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从拿地到建设再到销售等环节的程序和限制条件;规定了土地受让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开发, 否则涉嫌违法用地等, 这些规范无一不旨在规范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与之相关的土地资源的交易, 有效利用土地, 规范竞争秩序, 遏制炒卖土地等不法行为。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旨在通过法律赋予法人独立的人格权利, 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和法律责任, 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以便利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按照法人独立人格制度, 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 但是股东可以依法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的制定, 将其意志外化为公司的意志, 以公司的名义执行并实现多数甚至全部股东的意志。而这种不被公司以外的公众获知的行为在公司法理论中成为隐形行为。事实上, 这种隐形行为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这种隐形行为是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滥用。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就是这种隐形行为的表现之一, 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是公司的股东和与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与该公司是相独立的, 与公司所拥有的财产也是相区分的, 但事实上, 股份的转让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 也导致了公司实际“操控者”的变更, 新股东经此举获得了“操控”目标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益的资格, 即其有权对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这种隐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披着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 架空了法律对于房地产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规制。

(二) 逃避土地增值税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方式, 其功能是调整国民收入关系, 是国家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因转让而获得收入的行为征收的税种, 它的开征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调控;有利于国家抑制炒买炒卖土地获取暴利的行为;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经济建设积累资金。前述分析了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须依法缴纳3%—5%的土地增值税, 而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则可以“节省”这一笔巨额开支, 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但事实上, 此种行为在避开高额税款的同时, 也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 尤其是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流入大量的外资, 当外来资本通过此种方式实现在房地产市场的营利时, 我国财富将会大量外流, 对我国经济长足发展带来消极影响。从另一方面来看此种行为导致了房地产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部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企业后, 其成本然会高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 这样一来, 前者的竞争力明显减弱, 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 国家意图通过征税实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的目的落空。

(三) 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第一, 可能会导致大量炒卖土地现象的出现。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商为减低成本而不再选择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另一方面, 开发土地建设房产销售营利的房地产开发模式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市场风险大, 加之目前房地产行业发展前景不明朗都促使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出进而迅速回笼资金并获得收益, 甚至会催生某些企业为了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获益而进行土地收购行为, 将资金用于倒卖土地而非开发, 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会推高房价。

第二, 可能会引发房地产纠纷, 增加相关诉讼案件, 不利于社会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 尤其是采用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方式, 都可能会涉及到原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概括转移的问题, 可能会存在潜在债务人在日后主张权利的情形。虽然公司法中并未对公司股权转让作出的过多的限制,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需要交易双方本着自律、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否则也会出现大量的经济纠纷。

第三, 可能会催生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通过此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参与房地产开发活动。根据我国房地产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可知, 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质, 并且远高于一般企业的要求;另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相关行政部门也会进行资质审查, 以保障房地产开发的良性和可持续发展, 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企业选择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避开审查, 即使不具备相关的资质也能够以较低成本拿到土地并且进行开发。国家不能够及时监控此种行为, 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规范运行和长足发展, 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增长过高过快、压缩房地产泡沫的宏观政策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总体来说,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长期以来我国在公司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 基于商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本旨的基础上, 趋利避害, 作出的对该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决策。虽然表面上, 此举并未突破现有法律的框架, 但是其实质却与立法的本质相悖, 损害了其他市场竞争的经济利益, 破坏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潜在隐患, 不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三、规范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立法之完善

(一) 明确监管机构及职能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监督管理政府机构为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公司股权转让监督部门为各级工商,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还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监管。对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两种不同行为的监管职责分属于不同的部门, 在实践中监管疏漏不可避免。

有鉴于此, 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职责应该主要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 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用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为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规避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 加上这类部门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土地监管经验, 也方便股权交易双方办理相关手续。据此, 建议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中建立专门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支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法定行为的监管、审批;评估并实时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权利状况;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股权转让前、转让期间以及转让后一段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状况, 并进行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股权转让等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时, 可以根据有关权利人的投诉, 对违法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必要时, 可以已送司法部门。

在整个监管过程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尤其是在本企业发生对土地使用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经营活动时, 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门管理部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怠于执行该工作,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涉及建设、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 建议由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尤其对于以股权转让为手段进行土地投机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二)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转让与其他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存在不同之处,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实际控制者的变更, 因此相关法律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转让提出更为严格和规范的要求。

1.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已经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要求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由此笔者建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 应当在股权转让之日起向公司登记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同时还应该向前述提到的土地管理部门中的专门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同时该专门管理机构应当对股权转让双方的有关土地资产进行核查, 如发生变更及时备案。

2. 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时除了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外, 还应该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第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持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相关资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等到土地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第三, 专门管理机构在接到文件后一定时间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并作出书面答复;第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到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第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司登记部门申请股东变更登记, 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对股权转让的事实进行登记, 并核发股权证明文件。

3. 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行为的限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中的一种手段就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然后进行股权转让, 实现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变更。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都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行为进行规制, 给予了权利人极大的自由, 因此, 在实践操作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法律的限制。笔者认为,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时, 土地使用权权属已经发生了变更, 即由股东的财产变为了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同时涉及当事人也应该按照税收制度缴纳相应的税款。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也是进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一种方式, 应该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进行流转。按照较为严格的规定约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 可能会增加企业开发的经济成本, 但是长远来看, 有利于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设立项目公司然后转移部分或全部股权来达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

(三) 妥善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独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拥有独立的财产, 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制度。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这一制度的核心体现。法人人格否认, 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 当公司股东滥用其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人格制度, 进行违法行为时, 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便可使用,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利益, 保证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实现。[7]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 但在实际应用中缺乏指导作用, 对于股东通过公司法进行的违法行为起不到相应的规制作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就是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的行为。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得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而对外而言, 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该公司所有, 并未发生权属转让。在此种行为中, 单纯地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视为公司内部的事情, 就会出现法律规制的漏洞, 而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股东的行为与公司的行为分离, 将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法律效果曝露在公司独立人格之外, 就能理清股权转让的目的, 调整利益关系, 衡平公司法人制度, 实现更大范围的法律公平和正义。

除上述完善建议外, 完善税收制度也应提上议事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规避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 表明我国税收制度在规制此类行为方面存在漏洞,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股权转让税收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摘要: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了企业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成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新行为。由于我国《公司法》和房地产领域相关法律规定的漏洞, 该种行为的合法与否出现争议, 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完善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妥善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在鼓励企业合理筹划税收, 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上, 防止企业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非法目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1] 王薇蕾.非典型土地使用权转让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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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1999:187.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4篇

“后陈村的土地流转采取返租承包的方式,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先将各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到村委会,然后,成立后陈村农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后陈村支部书记于博介绍说,通过征求意见,调查摸底,确定了土地流转办法。然后,通过招标的方式决定土地经营权。最终,以与村民平等身份同时参与竞标的村委会,以“小麦350公斤/亩”的标的中标,取得全村耕地返租承包资格。土地虽然集中经营,但对农民的各种补贴仍由农民直接享受。此外,农业合作社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让农民每年有“地租”收,或者让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进行流转,年底进行盈利分红,保证农民稳定的、长期的土地收益。同时,引导流转土地的专业大户返聘贫困农民在原来的土地上工作,再获取一份劳务报酬。

目前全村的土地产生了较高的效益:建成了1000亩良种繁育基地,100亩的温棚葡萄种植区和小杂果区;120户农户从事花生收购及加工;成立3个建筑施工队,转移劳动力200余人;40户农户从事养猪、养鸽、养鱼等。据专家测算,该村土地整合后每亩每年至少收益6000元。

转让申请书范文第5篇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经营的“黄龙体育中心海鲜大排档号摊位”海鲜餐厅,各种证件手续齐全,甲方因业务转型有意转让该餐厅,乙方有意受让该餐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海鲜大排档”餐厅转让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西湖区区黄龙路XX号的“”餐厅(法人代表: )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餐厅使用的空调、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并保证其完好性、可用性。(其中一个刨冰机、一个封口机和一个三星冰箱不在其中)。

三、转让价格:在甲方完全履行本转让协议中条款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万元整),此转让金包括甲方交给房屋出租方的租房保证金万元(万元)。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在该地点经营快餐厅的合法性,并出具该餐厅相关证明文件。

2、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完卫生、工商、税务等证照变更手续。乙方协助办理。

3、未完成交接前,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跟出租方关系。

4、甲方在2009年1月至11月向出租方申请降低房屋租金,如房屋租金降为1万元/月(壹点玖万元/月),此租金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0万元(贰万元),则转让金为元/月(贰拾伍万元/月),如果租赁合同的月租金为2.2万元(贰点贰万元),则转让金降为22.5万元(贰拾贰点伍万元),如果租金超过2.2万元/月,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该赔偿乙方违约金3万元(叁万元),双方对转让事宜重新进行协商。(2009年10月份乙方按

2.2万元/月支付房租)。

5、乙方在2009年9月27日正式接手餐厅的经营管理,交接日之前的租赁合同相关费用(租金、卫生费、水电气费等)、工商管理费用、电话费、员工工资、供货货款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债务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和收益,乙方有权停止支付转让金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6、“”餐厅2009年9月27日以前的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与出租房协调办理户外广告位事宜。

8、甲方转让的范围为:餐厅的内外装修、餐厅内全部的设备及经营用品、办公室及办公用品、库存货物、各种证照、消防合格证书、交给出租方的保证金等。甲方保证办公室、库房、大门门锁的完好,不存在事故安全隐患,对有问题的设备甲方应在转让前进行修复,厨房达到消防、卫生标准。同时移交该餐厅完整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相关的图纸和资料。

10、甲方在清偿债务时,应将清偿债务单交乙方审核,并由乙方派员监督支付。

五、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拾万元),若因甲方未履行上述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条协议约定或其它原因转让不能顺利完成时,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2、乙方有义务在2010年1月30日前支付甲方2万元,其余部分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双方核定的实际数额结清剩余的转让费。在乙方按合同付清转让费的同时,甲乙双方按出租方的要求办理退、入场手续完成租赁转换手续。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因甲方不遵守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乙方两万元的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退还全部转让款。

2、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权利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该支付甲方两万元的赔偿金。

七、从2009年9月27日起至甲乙双方办理完与出租方过户手续时止。乙方在办餐厅的一切债权、债务、工商等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经营期间(在未完成过户之前)必须按时向出租方缴纳水电气、房租费(每月22日之前)。如未按时缴纳造成停业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此时间内不能无故停业(装修除外)。如停业超过3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重新接手经营,

期间乙方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

八、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并做出补充。因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提交。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壹式贰份。

出让方(甲方):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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