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

2023-09-23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当前,网络舆论监督在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在网络监督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探讨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特点,分析了当前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舆论监督;问题;对策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舆论监督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传播媒介得到广泛运用,微博、网络社区、论坛等网络公共空间的影响日益扩大,网络舆论监督也由此产生。作为一种反应迅速、影响力大、参与面广的新兴舆论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以及推动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积极作用。

但是,网络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们带来好处的同时,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方便人们更好的行使监督权力,我们应该正确、理性地面对网络舆论监督,对其施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好地发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

何为网络舆论监督,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在百度百科上搜索出的定义为:“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也有学者将网络舆论监督定义为:“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它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综合多个学者的观点,我认为所谓网络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公众以互联网为平台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通过多种网络形式交流、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实现对现实社会的监督、检查、评定的作用。作为新时期的一种监督形式,网络舆论监督是现阶段人民行使自己民主监督权利的便捷通道和有效手段。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是传统监督方式在网络信息化条件下的拓展,同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监督具有其独特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

1.广泛性

与广播电视相比,网络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成本也更低。网民可以将自己感兴趣的事件发布到网上,引起他人的注意。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了解世界各地发生的事情,并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传播的这种特点,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具广泛性。只要你可以利用网络,只要你在这个社会中活动,就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监督者,同时也被整个社会所监督。

2.便捷性

在互联网时代,时空和地域的差别被极大地缩小,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连接到互联网的设备,就可以随时随地将自己对事态的看法发表在公众面前。人们在自己家中,通过网络就能迅速了解到社会正在发生的热点、看点,对社会事件进行关注,参与讨论,发表意见。网络舆论监督使得一些事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从而使事件得到及时关注和有效解决。

3.互动性

传统媒体的传播通常是单向的,人们只有被动的接受。而网络赋予了媒体新的生命,网络在为大家提供更多的信源的同时,也为思想的交流提供了自由的平台。在网络平台中,人们是平等的,针对某一事件,人们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而是主动地采取措施,信息传播者与接受者之间可以自由的交流,展开讨论。只要你可以上网,就可以实现相互之间的交流,这是传统媒体无法做到的。

4.开放性

网络天然具有自由,开放的功能。借助网络的技术和平台,网络舆论监督使网民的监督权利变得更加容易实现。在网络中,网民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论坛、博客、微博等各种方式对自己感兴趣的任何领域的社会事件进行关注、研究,发表自己的言论和意见,可谓是畅所欲言。只要你愿意发出自己的声音,网络都会给你一个机会和平台。在国内知名网站以及各大网站的新闻跟帖中,网民们每天都会就当天的重大问题和热点新闻进行评论和激烈地讨论,并且对问题的讨论逐渐深入,进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影响力。

5.匿名性

网络具有虚拟的隐秘性,可以掩盖网民的真实身份、职业,社会角色等。在网络中,网民以匿名的身份出现,可以抛弃现实社会中的种种顾虑参与到舆论监督之中,才会在网络上发出伸张正义的各种声音。近几年大量的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也都是从网民选择匿名在网络上曝光开始的。网络的匿名性为监督者行使监督权利撑开了一把保护伞,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监督者的权益,降低监督的风险成本,这样才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更易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提高舆论监督的效果。

三、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互联网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开放的交流平台,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们都可以在这里直抒己见,相互交流。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当前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舆论监督存在信息失真问题

在传统舆论监督媒介中,由于“把关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舆论监督信息的准确性。而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由于缺乏严格意义上的信息“把关人”,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网民在信息的发布与传播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发布的信息很难保证真实、准确。另外,网络的及时性和快捷性,还会导致网民在对新闻事件的内容无法做出正确调查、判断的情况下,就对事件作出不客观的评价,从而致使各种失真的信息在网络上泛滥。这不仅降低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也极大地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

2.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情绪化严重

在网民的讨论中,尽管很多网民都可以理性的分析、判断,并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但是也经常出现一些只为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当有人与自己意见或者大家意见不同时就出言相讥,甚至辱骂、进行人身攻击等。尤其当网络舆论中那些只为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占有主导地位的时候,一些缺乏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势必受到影响,造成“群起而攻之”的混乱局面,正常的监督行为也会演变为“网络暴力”。特别是当事件涉及到官员或富商时,很多人往往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理性地思考,而是根据自己情绪化的反应,做出带有情绪性的结论。这个结论又会通过网络迅速传播,使监督信息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的特征。

3.网络舆论监督存在越位和侵权问题

近年来,舆论监督在司法公开与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在刚一曝光或者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社会舆论就积极地介入,大多数是呼吁司法机关对犯罪者予以严惩。此时,愤慨的情绪淹没了理智的思考,道德的判断逾越了法律的审判,公众希望司法机关尽快的对事件进行处理。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形成的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造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而这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同时,不恰当的监督方式还会对当事人形成伤害,造成侵权行为。

4.“网络水军”引发信任危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对互联网信息的广泛关注,使得一部分商家和个人意识到利用网络可以达到炒作和谋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一些网络公关公司和“网络水军”应运而生。随着网络公关公司的增多、行业竞争的加大,网络水军的负作用凸现出来。他们只问利益不问道德,时常出现恶意炒作信息攻击竞争对手、制作热点话题吸引网民注意、制造虚假信息左右舆论误导民意等现象。这些问题有的严重侵害了企业的形象,影响了产品销量,破坏了诚信经营消费的环境;有的误导了网民,造成了错误的舆论导向,影响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从而引发人们对网络信息的信任危机。

5.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相关法律依据

在我国,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作为新的监督形式出现较晚,加之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针对网络行为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因而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有发生,同时,“无相关法律的认可、无相关部门的授权、无组织团体的支持,使得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的互动也好,还是网络舆论监督从虚拟走向现实也罢,都不能改变目前网络舆论监督的尴尬地位,因此在监督的道路上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即使是网上闹得拂拂扬扬的“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团虽然亲赴现场,但却也是有心无力,最终未能取得什么突破性调查结果。

四、完善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建议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时期互联网的发展要求,使网络舆论监督更好的发挥作用,应针对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出与之相应的对策,使得这种新兴的舆论监督形式不断得以完善。

1.加强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引导

在网络传播中,为保持健康向上的网络舆论监督风气,政府部门应当从源头上把握网络信息发布,大力加强官方权威网络媒体建设,着力打造有威信、有实力的门户网站,利用权威信息发布,从思想上引导网民,牢牢把握舆论导向的主动权。作为主流媒体的重点网站,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引导舆论走向的责任。作为政府来说,应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进展情况通过主流网络媒体及时向民众通报,同时,还要在资金和政策上尽可能给予这些网站更多的支持,壮大重点网站的规模,提升重点网站的社会知名度,从而达到更好的引导舆论的目的。

2.提升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媒介素养

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不仅是网络机构和网络工作者的责任,也是每个网民的责任。因此,必须提升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媒介素养。首先要培养广大网民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使用网络媒体,理性发言、慎重发言。其次,广大网民在积极参与网络监督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辨别信息真伪的能力,有效使用网络媒体。第三,要增强网民自身综合素质,从容应对网络事件,防止随意发布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同时网民还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对他人肆意进行攻击和诽谤,尊重他人,做到文明上网、文明监督。

3.培养“意见领袖”

在网络群体的互动交流中,意见领袖的作用尤为重要。通常,当网络上出现大量真伪难辨的信息和一些有失偏颇的极端言论时,普通网民就会失去判断力,显得无所适从,这时他们就会依赖权威人士或意见领袖来为自己指点迷津。目前我国很多论坛中都有一些话语领导者,他们见解独特、分析问题深刻,往往能影响或左右其他网民的看法。因此,各大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应该有意识地培养积极的意见领袖,将他们有见解、建设性的发言通过强调字号和色彩等方式放在网页的突出位置,引起网民更广泛的关注,从而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4.促进网络与传统媒体优势互补

单纯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监督过程中,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各有优势。因此,网络媒体应该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挥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网络舆论监督同其他媒体监督的有机结合,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形成具有权威性、组织性、规模性的舆论监督合力,构建全社会的强有力的良好监督氛围,保证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良性运转,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5.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的保护。因此,首先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以便对网络舆论加强约束和引导,从而更好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其次要注重网络立法的可行性,要对具体行为的违规情况进行界定,针对各种新问题制定相关的规定,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有法可依。第三是加强国际间的立法交流。可以吸收其他国家已经成熟的经验,借鉴国际网络法律准则。同时,还要加强国际立法交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网络法律准则,推进各国、各地区之间的法律衔接,缓解在国际互联网领域存在的各国以地域性为根基的法律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谭向祖.浅谈网络舆论监督[J].社会纵横,2009(8):109.

[2]陶宇洋.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世纪桥,2011(19).

[3]杨婷.网络舆论监督问题探析[J].安顺学院学报,2012(8).

作者简介:黄新建(1977—),男,讲师,现供职于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2篇

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形式司法权的客观表现, 是司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把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作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可见, 司法公信力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司法公信力之现状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对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法制化建设的长足进步, 人们更多将解决社会生活中纠纷、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 寻求国家司法救济。然而不可否认的是,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凸显。

(一) “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不断涌现

一方面, 受到我国传统封建思想的束缚, 人民群众更愿意相信权利机关。出现纠纷后, 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 便直接放弃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救济权利, 转而通过上访来表达其诉求。更有部分群众在纠纷一出现时, 就不停的向各级信访部门上访。这种不信任司法机关, 随意、无序甚至恶意的上访行为, 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极大冲击。另一方面, 在日常司法活动中, 个别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贪腐、渎职行为, 人为的造成司法不公, 导致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 引发上访等事件的发生。这种人为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 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致命伤害。

(二) 执行难现象仍显突出

司法机关开展积案清理工作, 一定程度上消化了许多积案, 但是执行难的现象仍较为突出, 法院、检察院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卢卡斯曾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 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 “执行难”、“法律白条”等现象的出现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本质的是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动摇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基。

(三) 司法人员被伤害案件频发

法官、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 理应在社会中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不管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中, 均是如此。然而近年来, 我国法官、检察官被伤害案件频繁发生。例如, 2010年的湖南永州的法官被当庭杀害、广西梧州法官被泼硫酸、2014年多次为“呼格案”奔走呼吁的内蒙古检察官被人疯狂殴打等等。从这些事件中, 我们不难看出, 司法人员被害案件的背后是公民对法律信仰、对司法权威的缺失, 是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不认同, 并且将这种不认同转化成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仇恨, 从而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

三、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原因

(一) 现有司法体制不畅, 队伍职业保障不力

司法机关的崇高地位是由宪法确认的, 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由于体制原因, 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财政保障等均受制于地方政府,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在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下, 对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管理与普通公务员的基本无异, 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无从体现。由于法官、检察官入职门槛较普通公务员更高, 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双重考验, 经过严格的培训和遴选, 同时司法职业面临着高风险与高压力。而在这种严格的入口要求之下, 司法人员的薪酬保障与普通公职人员无异, 一定程度上导致优秀法律人才的流失。

(二) 司法人员自身能力素质参差不齐

法官、检察官素质能力的高低, 直接决定了司法案件质量的好坏。现有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且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存在人才断档现象严重, 年纪较大的法官、检察官办案经验丰富, 但是对于新知识的接收能力相对较慢, 而年轻法官、检察官多拥有较高学历, 接收新鲜知识能力较强, 但是存在办案经验少, 应变能力相对较弱。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司法队伍素质建设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与考验。

(三) 社会舆论导向的过度影响

在步入信息时代的今天, 新闻媒介发展迅速, 但是新闻媒介对于发布信息的及时性要求, 决定其很难像司法机关那样对法律事实进行严格认定, 导致部分媒体报道中存在失实的情况, 更有甚者以舆论绑架所谓的“民意”, 在监督司法权运行的同时, 大搞“舆论审判”, 给司法人员做出的公正裁判造成巨大压力, 损害法律权威。

(四) 公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

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而当前的中国社会, 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依赖程度还有待提高。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印证, 当遇到问题需要解决时, 大多数人想到的第一反应是找熟人、找关系, 而非是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即使进入诉讼程序, 若官司败诉, 无法达到自身诉求, 随即选择上访。

四、司法公信力提升的路径与思考

(一)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遏制司法腐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归根到底还是要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队伍建设, 提升个人的素质能力, 坚持司法为民的政治方向,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作风建设。“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为此, 司法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努力做到慎微、慎欲、慎权、慎独, 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以清廉公正文明高效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同时, 还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把权利关进笼子, 置于阳光之下。

(二) 保障司法独立, 完善司法体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着重强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决不允许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徇私枉法”。根据宪法的政治框架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从体制、机制和法律上理清司法机关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 既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 又使司法机关处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同时, 在司法机关内部也要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权、责、利相统一的机制, 逐步实现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同时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包括职业准入保障、职业伦理保障、职业经费保障和职业身份保障等制度的完善。

(三) 加大司法公开力度, 提升司法透明度

推行“阳光司法”, 加强司法信息公开力度。提升司法透明度,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级司法机关须充分适用时代的发展, 积极主动推动检务公开、审务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逐步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同时, 积极回应舆论民情, 对于涉及当前司法工作的舆论热点, 要主动回应, 做到让民怨在阳光下消散, 落实完善好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会制度, 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四) 推动全民普法教育, 营造法制环境

普法不仅仅是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常识, 还应当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养成。卢梭曾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因此, 要将尊崇和信仰法律的精神融入全体公民心中, 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起到表率与带头作用, 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 让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 强化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崇尚和敬畏, 形成以尊重权利和遵守法律为荣, 以滥用权力和违反法律为耻的社会大环境。

摘要:公正廉洁司法,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近年来, 我国司法公信力虽逐渐提升, 但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尤其是在开放、透明的信息化条件下, 司法机关逐步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部分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 如何全面树立司法机关权威, 提升司法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机关,公信力,提升路径

参考文献

[1] 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 (上卷) [M].黄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1.

[2] 高长见.以治本之策提高司法公信力[J].学习时报, 2014.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3篇

一、认同司法的前提: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

(一) 注重法院文化的培育引领

法官职业要取得社会认同, 首先必须要建立一种自我认同, 要建立一种独特的、崇高的价值, 才能得到其他社会群体的一般认可。法院文化是一种精神产品, 影响着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 也具有传播思想、陶冶情操、规范行为的功效。因此, 要注重培育法官精神文化, 以人为本, 增强法官个人认同感、集体认同感及职业认同感。首先, 要设计出培养干警职业认同的文化元素。如汲取中华传统文化精华, 提炼出符合审判规律、具有本地特色的院训, 尤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 作为凝聚队伍的精神内核;制作主题墙, 包括法官宣誓墙、院训墙、法官行动指南墙等, 并组织法官集体宣誓活动, 让法院精神和法官准则时刻铭记干警心中;举办优秀法官年度颁奖典礼, 培养法官的职业尊荣。其次, 要开展各种有助于提高集体认同的特色活动。如开展辩论赛、联欢活动、才艺展示等活动,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每年举办法院文化节, 倡导“忠诚履职、快乐工作”理念;举办法官论坛和疑难案件评析, 培养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 使法官群体对公平、正义、高效等司法价值目标体系有共同的理解和追求, 对社会现象的是非形成共同的评价标准和共同的思想道德规范, 受相同或相似的良心和理性的指引。最终, 在这种共同的文化氛围的熏陶和指引下, 法官群体才能以独特的职业意识创造有职业特色的文化素养和底蕴, 并且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脱颖而出。

(二) 注重司法礼仪的细节规范

细节决定成败。一般而言, 由于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并不熟悉法官, 主要依据法官的行为细节对法官进行评判, 比如开庭时如法官总是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发言, 当事人就会产生合理怀疑, 进而质疑司法公正性。司法实践中, 要针对办案瑕疵加强考核, 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卷宗装订归档等环节容易出现的“瑕疵”进行全面总结, 并纳入考评范围。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明取信工作, 坚决杜绝法律文书差错。要针对庭审语言加强规范。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庭审语言规范并下发指导, 还要制定庭审忌语, 对一些不良的庭审语言进行归纳提炼, 禁止法官使用, 还可以由二审法官针对庭审笔录对一审法官的庭审语言规范打分, 并指出其不足, 从而消除办案细节瑕疵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 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通过规范职业行为, 关注行为细节, 不断提升队伍素质、能力和形象, 取信于民, 维护法院公正、为民、廉洁的司法形象。

(三) 注重成长空间的激励效应

要为青年干警提供快速成长渠道, 建立健全法院创新型人才发展机制, 尽可能提升综合素质、从专业方向不断发展, 形成良性激励模式, 打破当前行政化构建对法官成长造成的“天花板”效应。成长的路径可以是:从定期将书记员培训成合格的法律从业者开始, 到将青年法官培养成业务能手, 再到将优秀法官选拔为审判专家。要建立优秀法官后备人才库, 通过组建一支人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工作表现突出的法官后备人才队伍, 逐步形成专门型、复合型、高层次法官的梯次结构, 有效克服“年轻时不急用, 年富力强时不重用, 超龄不能用”的现象。

二、认同司法的关键: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

(一) 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不在于逻辑。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都被认为是法官职业的特质。而在我国, 普遍存在的现状却是年轻的法官大多在一线办案, 由于生活经历的缺乏和办案经验的不足, 有时候难以用通俗易懂的平实语言让当事人信服, 并且难以精到拿捏复杂社会生活中的是非曲直, 影响办案效果。而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法官往往退居幕后, 这就造成了审判资源在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为了优化配置不同年龄层次的法官资源, 建议:首先, 完善导师带徒成长制度, 落实经验传承模式, 让青年干警从一入院开始就能够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 从而迅速提升法律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四种职业技能。当前, 导师往往由院、庭领导担任, 带徒时间精力难以保证, 要注重选任那些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导师, 并对带徒效果建档考核, 防止导师带徒制流于形式。其次, 建立健全法官业务交流制度, 通过交流切磋、加工提炼, 使法官个体审判经验汇集聚合成所有法官的共同经验和智慧。再次, 发挥资深法官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明确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例的比重和类型, 特别是要推行院庭领导带头办案, 使资深法官及其审判经验直接介入重大、疑难和敏感案件的审理与把关, 最大限度地运用其审判智慧。

(二) 完善法官综合素质培训提升机制

建立健全专业审判岗位任职资格和岗前培训制度, 适度延长法官任职及晋级的脱产培训时间。改进培训方式, 充分运用专题培训、定期轮训、在职培养、联合培养和交流挂职等形式, 积极拓宽法官素质提升平台。为有效节约培训资源, 可积极利用现代网络资源开展自助教学, 通过设置网络教学站点, 在地方各级法院局域网络上开辟法官培训园地, 将相关多媒体教学片安装在网络上, 法官可以随时通过网络, 自学相关培训课题, 也可以借助网络交流培训成果。法官可以在培训期间的任何时候, 选择自己所需要提高的培训内容, 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学习, 培训效果事半功倍。

三、认同司法的支持:突出法官的职业保障

(一) 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

法官一经任命,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法官法》对法官的任期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人大对法官有任免权, 但免职的原因并未明确, 同时列举了五项辞退法官的情形, 但操作流程同样不明确, 无法从程序上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不受侵害。更为不合理的是, 对法官的裁减也参照公务员精简以年龄为标准“一刀切”, 使许多资深法官在审判经验和理论修养达到顶峰的时刻也就到了职业的终点,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建议借鉴国外实行终身制的成功经验, 适当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 让审判资源不至过早流失。

(二) 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

法官的职业要求其必须超脱, 不能过多地介入社会生活, 除著书立说或讲课外, 不能有其他营利性收入。国家要实现法治, 就必须给法官必要的合理的高待遇, 让法官不必为维持基本生活而烦恼, 不会因为维持正常生计而寻求其他谋生手段, 否则极容易滋生腐败。对法官的物质待遇, 应当与其职业特征相平衡, 其上限应当与法官的清廉形象以及作为同类水准的其他职业从业人员取得的薪金报酬相适应, 其下限则应保证法官有较为优裕、足以养廉, 与其职业阶层和实际劳动状况相适应的水准。为此, 建议建立法官工资单独序列, 法官的工资应高于一般公务员和警察, 取消法官行政级别, 以法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法官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实现法官等级津贴、定期增资及全薪退休制, 法官只要达到一定任职年限, 则自然晋升工资待遇, 从而让法官的精力放在专心工作上, 免去其后顾之忧, 有助于法官职业良性机制的建立和法官群体向心力的形成。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视同公务员享受职务级别和相应的司法津贴, 从而区别一般国家机关公务员, 体现司法公务人员的重要性。

摘要:本文以增强法官公信形象为视角, 提出了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增强法官的职业技能、突出法官的职业保障等路径, 以期实现民众的司法认同, 提升司法公信。

关键词:认同司法,公信形象

参考文献

[1] 葛天博.存在与选择:基于司法认同的实证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 (11) .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切斯特·巴纳德是系统理论组织的创始者,也是现代管理理论的奠基者,被誉为现代管理之父。巴纳德认为协作系统理论是行政管理思想的起点。近年来,中国积极探索如何提高政府管理,但是由于相关理论的匮乏与不足,遇到了一些困境。对此,重新回顾和深入思考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对当今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关键词】巴纳德 协作系统理论 政府行政管理

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I. Barnard,1886~1961),美国著名管理理论家,不仅是系统理论组织的创始者,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也是现代管理理论的奠基者,被誉为现代管理之父。在管理思想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今天的管理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协作系统理论是行政管理思想的起点。协作系统理论对改进行政管理,营造服务型政府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

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

协作系统的涵义。巴纳德在其著作《经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对合作效应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在该书中,巴纳德将组织看作是一个合作系统,他认为,组织要具备合作效应必须实现内部的沟通,而组织内部进行沟通的驱动力并非来自这一组织的上层权威,而是来自于组织的下层。组织的这种沟通与协作不仅与领导人的能力有密切关系,而且领导人的能力在组织中还处于核心地位。巴纳德认为,协作系统是为了实现明确目标的物质、生物、个人及社会各要素的结合体。协作系统因其种类因素及成因的不同,呈现出多样化。

为了更好的研究协作系统,巴纳德将个人因素、社会因素以及物质因素等经常变化、难以确定的要素从协调系统中排出。在限定变量的情况下,巴纳德从协作的角度对组织作出了定义,即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作而实现有序运行的协作系统称为组织,组织在协作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组织的运转是以共同的协作目的为出发点的,它赋予其他子系统以价值导向,并将各个子系统统一起来进行组织管理。在整个协作系统之中,组织的作用无所不在,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协作系统本身就是一个组织,在一定情境下,组织也就是一个协作系统。

协作系统的基础。巴纳德认为,人在协作系统中是处于主体地位的。因此,人性理论是组织进行协作的基础,也正因为人的存在,组织才有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组织正是为了实现人的目的而存在的,它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结果。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面对新的情况与环境,人自身的调节能力使之在不同的环境下仍然能够保持平衡与稳定。同时,在不断调节自身与周围环境关系的过程中,人还能够总结自己的经验,并依据经验来指导当下的调节活动,从而不断适应变化的自然、社会环境。巴纳德根据人的这种特性而把人看作是协作系统的起点。在《经理人员的职能》的序言中,他提到,人性在教育组织或政治组织这些非经济组织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而在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中,除了经济因素外,兴趣、动机以及过程这样的非经济因素也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从企业组织的董事会到基层的员工,这些非经济因素都会对其行为选择发挥极大的作用。

在巴纳德的组织理论中,组织中的个人是一个不断通过协作体系而达到自我实现的个人,而不仅仅是作为个人本身。人只有与他人相互关联、协作才能发挥其机能,而相互关联这一行为又受到个人的动机、行为、选择能力、心理因素等要素的影响,因而协作系统本身也将会受这些人性因素的影响。

从巴纳德协作系统理论看政府行政管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的7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审视政府机构和政府人员的管理实践,不难发现巴纳德的协作系统理论对行政管理实践起到的借鉴与启示作用。

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行政理念。巴纳德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人的目的、行为、性质以及地位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人”也是巴纳德协作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人的需求与动机与组织协作系统的存在与发展是存在密切关系的,只有协作系统能够不断满足组织中个体的需求,具有实现其动机的能力,组织协作系统才能够持续运转。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政治契约或委托代理的关系,即人民委托政府来进行国家管理。政府只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执行机构,而人民代表大会又是代表着人民的利益,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由此也可以说,广大群众是委托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政府。追根溯源,政府的权力是来自人民,政府是代理者,人民是委托方,人民授予政府权力,使之能够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保障社会平稳运行。从本质上讲,政府及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官本位思想中是人民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最终是要为人民服务,并为社会大多数人谋取福利,而非以权谋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并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按照巴纳德的组织协作理论,政府作为一个组织,只有不断满足人民的需求,才具有存续的意义与可能,基于此,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为人民服务看作是政府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点,要意识到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才是政府的价值所在,这样政府才能够具有合法的存在性。政府是担负着满足社会大众公共服务需求的协作组织,其在服务内容与服务时间上并不具有随意性。人民群众是政府权力的授予者,其决定着政府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与时机。政府要践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政府工作人员应将满足人民的需求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避免在工作中出现以领导人意志为转移的现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明确政府一切行为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要为广大人民群众谋求更大的幸福,是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

政府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坚持公正的原则,即政府工作人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要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公民,不因为其地位和身份而有所偏颇,更不应该存有歧视、偏私和特权思想。

二是政府工作应该关注弱势群体,要充分重视社会所存在的城乡失衡、区域失衡、经济失衡、社会失衡等现象,对落后地区与弱势群体需要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与关注,在财政投入上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是要注意到政府的服务内容与方式是由人民决定的,而非由政府自身或某些官员决定的。政府工作要以人为本,就必须将人民的诉求作为自己工作的导向,在工作中从人民的角度出发,想其所想,急之所急。人民对政府工作的满意与否也是衡量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准。

四是政府在治理模式上要做到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在政府行政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应将人民看作是顾客,而自己是服务者,因此其应该按照顾客需求进行服务,顾客的满意程度也是衡量政府公共服务质量的标准。

五是政府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因此作为真正享有权力的委托方其有权知道代理者的工作情况,因而人民也便有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要落实人民的知情权,政府就需要公开工作信息,以便于人民进行及时的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这样才能够督促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政府服务需要有合作意识。在协作系统的研究中,巴纳德认为组织协作系统能够存在与否也取决于这一系统是否能够保持平衡,即协作系统内部与外部是否能够保持平衡。协作的原则之一便是组织的付出与获得能够实现平衡,也就是说,组织为了实现目标而付出的与其成员所收获的能够相互平衡,这里涉及到一个组织的能率与有效性的概念,组织的能率即组织能否实现成员的意愿,有效性即组织能否实现其目标。一个组织如果能够通过成员的共同努力而实现目标,那么就将有更多的资源进入组织并帮助成员去实现其加入组织的目的,而这也能够继续吸引成员为组织作出努力和贡献,这就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组织也就能继续发展下去。相反,如果成员在组织中虽然作出努力但并没有获得奖励,即这一组织能率不足,那么个体也很难在组织中实现其目标,也就没有动力继续为组织作出贡献,甚至会退出这一协作组织,那么这一组织最终会解散消失。

政府作为协作组织要想继续存续下去,需要同时具备有效性和能率,因此其需要具有合作精神,这也就是要求各个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能够相互配合、协调,从而达成行政目标。政府要具有合作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要有诚信意识,政府要想实现和公民的有效合作,互相信任是基础。政府的大部分行政活动其实都是依赖于行政权威,而政府这种权威的获得恰恰是因为公民个体与社会组织对政府有所认同,而社会大众之所以认同政府行为又是因为政府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具有诚信意识,这样公民才会信任政府,这样也才能降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易变形和不确定性,公民也更愿意与政府进行合作,政府的治理也才会更加有效。

其次,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有平等的价值观念。从委托代理角度看,政府与公民之间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二者各有义务和权力,从契约理论角度看,公民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因而二者地位上是平等的。公民向政府组织缴纳了一定的税务,而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在执政过程中应该具备这种平等价值观念,明白其应该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

再次,政府需要树立谈判意识,即政府应该接受公民通过合法渠道与之进行谈判的行为,当政府或者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有权和政府进行交涉和谈判,这是解决公民与政府冲突的有效方式。

最后,政府应该有监督的价值理念,政府掌握着社会的大部分资源并利用公权力对之进行分配,要想保证政府及其公职人员行政的规范性,需要来自政府内部与外部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行为。而政府作为人民权力的代理者,其需要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落实。

政府要树立合作意识,其在组织结构上也应该坚持合作的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之间的合作,我国原本的官僚体系较为严重,各个部门组织各自为政,强调专业化分工,但这不利于组织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政府要打破这种格局,可以实行有关部门集中办公的方式,例如可以设置政务办公大厅、行政审批中心等机构。

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合作,在政府治理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被治理者可以参与政府的治理活动,而治理者本身也是被治理的对象,二者在治理体系中是一种合作的关系,也正因为此,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应该是一种合作型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之下,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促进社会合作的行为,而合作的原则也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治理活动,其将贯穿于整个社会治理的始终。

政府要在行政管理中秉持合作原则,就需要公职人员具有合作意识与合作精神,在政府的具体行政工作中需要表达出合作的意愿,这样社会治理体系才会拥有结构性的合作机制与制度。

廉洁高效是政府的目标指向。巴纳德认为协作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也正是由于所处环境与组成要素的不断变化,导致了协作系统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组织系统是否能够存续取决于两个过程,一个是与协作系统和环境有关的过程,另一个是与满足个人需求的成果创造与分配相关的过程。这两个过程关系到协作组织的能率与有效性。

行政管理组织作为一个协作系统,其要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同时具备高效能和有效性。而目前在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中,腐败行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它破坏了政府行政的公正原则,使得政府出现诚信危机,激化了社会矛盾。而政府一旦失去诚信,公众便不会信任政府,政府所作出的行政决策便不具备明确性和稳定性。而政府要继续行使行政行为,更多的是依赖行政强制手段,这又破坏了社会法治,诚信社会的建设也更加困难,公民也更加不愿意与政府合作,政治参与热情将降低。这样政府工作的效率必然也要下降。

政府要提高自身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进行廉政建设。要想抵制腐败行为,政府公职人员必须要有牢固的廉政理念,行政人员应该做到不奢侈浪费、不以权谋私,更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时时给自己敲响廉洁的警钟,牢固自己的思想道德防线。

我国政府的管理目标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行政效率就是行政的产出与投入比。政府的产出是多样的,既包括经济的效益,也包括社会的效益,行政投入则是指公职人员为达到行政目标而投入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一切的资源。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的各个层面都有所反映,它是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综合动力。行政效率还是政府进行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政府的绩效评估过程中,应该将社会公众作为评估的主体,因为公民是公权力的赋予者,让社会大众参与到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其才能够全面细致的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并且能够为政府未来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政府绩效评估的各项指标设置上,应该更多的关注与社会大众有关的评估内容,树立以公民利益为主的政府政治观,只有这样,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才能够时刻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其作为工作的核心重点。在绩效评估上应该设立一定的奖励机制,并将追求公共利益作为这一机制的导向,这样才能够引导和督促政府将行政目标和行政行为都指向为人民服务这一终极目标,提高其工作的效率。

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分配者与社会秩序的维持者,其行政效率的提高必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并提高组织的凝聚力,促使组织更快实现目标。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其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更好的为公众服务,实现其职能。这样公民才能够满意政府的行政管理,政府作为一个协作组织的价值才能够实现,其也便具有了合法的存在性,并能够继续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宁夏医科大学)

责编 / 张晓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5篇

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强化履职,以严格执法树公信力

依法履职、严格履职,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等职能,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两抢一盗”、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设备,绑架、伤害、敲诈勒索企业投资经营者等刑事犯罪,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依法打击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同时,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积极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依法及时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切实解决检察环节涉法上访问题,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有效化解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更加关注民生问题,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执法司法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破坏市场法治环境,侵害投资经营者权益,严重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犯罪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依法查办和预防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等犯罪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打击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依法追缴赃款赃物,积极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老工业基地振兴、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庄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同时,还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部署,围绕履行检察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办案和监督的治本作用,抓好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发案状况、原因、特点和规律,坚持检察机关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措施,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构筑守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坚固防线。要依法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及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追捕追诉漏罪漏犯,监督纠正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裁判不公问题;依法行使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腐败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侵犯人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

、强化管理,以规范执法树公信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检察机关如果执法不严格,工作不规范,执法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探索和构建科学的检务运作模式,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形象。一是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1)建立案件质量评

价标准体系。规范办案行为,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制定标准是关健,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2)建立完善案件质量控制系统。案件质量管理作为一种长期性的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直接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将案件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制度。案件质量考评应包括事中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两个方面。事中监督检查,即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进行跟踪审核,审核的重点是程序制度的落实、案件效率等,从而确保案件程序与实体的公正;事后监督检查,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及法律文书质量的审查来发现问题,并与目标量化考核相结合。(4)完善质量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以确保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着力推行侦查、逮捕、起诉工作相衔接工作机制,把内部制约工作前移,在加快办案节奏的同时确保办案质量;认真落实重要执法活动集体研究制度,坚持对重大执法活动实行党组会、检察委员会集体决策;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有效固定证据、依法保障人权、确保办案安全;积极开展“三个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完善自侦案件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探索实行扣押、冻结款物网络动态管理等,有效治理和防范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检务督察机制。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制度,明确检务督察的原则、职责、权限以及督察的主要内容、方式。坚持定期督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专项督察与综合检查相结合,书面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日常督察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方式,积极开展“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案件督察,“以执法作风、工作作风为主要内容”的检风检纪督察,“以上级和本院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决策督察,不断强化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规范意识和效率意识,保障检令畅通、检纪严明、执法高效。

三、强化服务,以务实作风树公信力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检察机关只有主动了解、掌握、顺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与支持,树立检察机关公信力。因此,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在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积极办案,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把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把检察工作向老百姓贴近,加强对民生诉求的检察服务,着力开展“六进”活动:一是进社区。积极构建检察官社区服务网络,建立“检察官社区服务站”,了解社情民意,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治意识;开展社区治安调查,掌握社区治安动态,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加强与社区矫正办公室的经常性联系,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二是进机关。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促依法行政”专项活动,提升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加强与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实效。三是进企业。坚持开展“一案一预防”,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协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预防职务犯罪发生;拓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渠道,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研讨等形式,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组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强化预防职务犯罪效果。四是进工地。掌握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情况和法律服务需求,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重点项目的黑恶势力、打“五霸”等专项活动;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化解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维护工地正常的施工秩序。五是进校园。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教育课、法律知识竞赛、观摩刑事案件开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认真做好对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转化工作,建立青少年维权工作档案,收集、归纳典型案例、经验成果,为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效依据,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六是进农村。深入乡、村,采取开通“检察服务流动车”、面对面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村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针对容易使农民利益受损的征地赔偿、房屋拆迁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受理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和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进一步完善依法处理涉农上访问题的长效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稳定工作的水平,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针对新农村建设改造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对策建议。

四、强化公开,以阳光检务树公信力

“阳光检务”是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工作的窗口,是展示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也是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一是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向社会公开有关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的法律、立法解释,强制措施和办案、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检察工作程序、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等内容。大力推广电子检务,设置电子显示大屏幕、自动触摸屏,在检察外网上开通“检务公开”、网上举报专栏,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二是建立案件办理查询机制。为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在检察环节的合法权益,增加检察执法办案透明度,建立健全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以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和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对拟不起诉的刑事案件、不提请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重大疑难信访信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增强检察文书的说理性,充分阐明处理的过程、事实、理由和根据,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四是建立“下访巡访”机制。定期深入到街道、社区、基层单位开展巡访,通过服务热线电话开展预约下访等方式,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投诉,现场接待群众来访,并妥善解决。五是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机关,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拉近检民距离,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五、强化责任,以接受监督树公信力

“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不仅是一种观念,而且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进一步健全完善接受外部监督的机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使社会各界、人民群众都能了解、监督检察工作,才能更加有效地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重大部署、重大工作报告制度,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建立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经常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在确保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监督基础上,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的新途径。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搜查活动的现场监督,参加执法检查、案件评查、信访接待和对自侦案件的回访考查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三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通过建立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开展检务公开、“检察开放日”,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

六、强化素质,以优良形象树公信力

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主体,是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必须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坚定、执法能力过硬、素质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以“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建设的主线,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检察人员头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始终保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思想政治工作与检察业务工作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着眼于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培养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等检察专门人才力度,为检察官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形成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进正规化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通过全员培训、集中学习与分类培训、固强补弱相结合,理论学习、课题攻关与岗位竞赛、实战练兵相结合,关门学习、学历教育与外出交流、检校互动相结合,不断提升检察人员职业素养。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素养和职业形象。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深入开展检察职业道德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崇高的职业使命和毕生的价值追求,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检察人员礼仪规范教育,将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融入到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中,落实到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上,建立统一威严、文明友善、健康向上的职业礼仪规范,展示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职业素养、职业形象和精神风貌。四是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检察工作的整体格局,与检察业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狠抓廉政教育,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形式,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坚持以领导班子成员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为主要对象,以制权、管人、用钱为重点,建立健全统

司法公信力论文范文第6篇

法作风,提升审判质量,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这既是党中央的统一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人民法院来说,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法官的作风就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就是法官政治业务思想素质的直接表现,就是办案公正高效的具体体现,就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最直观依据。只有从每一个法院干警做起,从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做起,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做起,切实改进作风,人民群众才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显著提升。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我”开始。在群众眼里,每一名干警都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面镜子。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要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起法治中国建设者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提高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培育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形成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以优良、公正、文明和亲民的司法作风,真正成为展示法院形象的窗口,传播公平正义的桥梁。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心”开始。在卷宗背后,不应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更要包含着暖暖的民生民情;在法庭之上,不应仅仅是严肃的法律条文,更要深藏着浓厚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人民的考量,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崇尚。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实”开始。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司法作风建设不是一阵风,也不是一纸文件、一句承诺,而是踏踏实实的具体行动。必须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切入点,以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最高法院的六项措施、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和自治区高院改进司法作风的十五项措施为切入口和动员令,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认真真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在实干中树形象、增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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