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

2024-01-11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依据本办法的总体要求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或完善具有单位个性特点的管理体系或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以及单位所在地地方政府生产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执行生产安全方面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公司生产安全现状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而制定。各项目部应依据本规定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项目生产经营特点、安全管理重点,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工作,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的考核指标,安全生产搞不好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各单位要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制定预防工伤事故、中毒事故和职业病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 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各基层单位全体职工均须按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自己职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服从安全。 本规定中的“各单位”是指公司各部门、各项目管理部、各总承包管理部、各区域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方针和口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工作方针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紧紧抓住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强化安全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事故,逐步消灭一般事故,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设一支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各单位建立完善体系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努力减少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频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 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关注健康,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抓一级。所属各单位加强对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必须加强检查、强化监督,加强教育培训,

2 提高全员的安全综合素质。营造“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从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条 公司业务地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单位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有长远规划,也要有近期目标;要抓好重点,防止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又要兼顾一般,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频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各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现场。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的第一要素是人。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公司生产安全的根本保证。

第十二条 在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管理体制

1、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公司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监管部在主管副经理领导下,承担本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4、根据职责分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主要部门有安全监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技术部等,公司所有部门都负有其

3 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机构设置

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的安全组织制度,为安全生产方面最高领导机构。安委会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委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2、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安委会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安委会和公司领导提供决策意见。

3、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部。

4、国外项目管理部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经理部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

5、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职责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章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以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和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

公司定期对各单位生产安全进行督查、督促,各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所确定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还将对重点单位和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监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的落实。

4 公司每月对所属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并在年底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情况,结合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各单位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4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岗位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安全教育培训,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1.为了保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建立安全事故报送制度,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说清楚制度》。

2.为了保证公司各类事故统计的准确性,以便科学、客观地分析事故,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公司的规定,按时报告事故统计报表。

3.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安全工作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交流,公司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了解各类事故的发生、处理和结案情况,公司建立总部内部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4.为了增强各单位领导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心,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5 对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公司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公司各单位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应急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或直接对事故处理的指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和发生事故单位的要求提供支持。

2.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3.公司各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自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公司安委会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处置境外机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指导性意见 1.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1)快速反应的原则 (2)统一指挥的原则 (3)整体配合的原则 (4)安全保密的原则

2.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工作,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下设办事机构。 3.工作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反恐怖工作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

6 2.处置措施 3.有关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对重点部位和重要施工工序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司建立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所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或将这些规定纳入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中。 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每年初与各单位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在年终按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研究建立本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安全管理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掌握本部门和所属项目的安全生产动态。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应与年终经济考核挂钩。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定期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7 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人,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危险物品、运输工具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对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对租赁承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并实行项目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生的事故隐患、应责成主要责任人予以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场所就责令停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建立和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实施纠正,并按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公司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要求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以下的方法和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各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8 公司及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1.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所属各项目管理部、总承包管理部、各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出履职要求。

2.安全督查、检查和考核

公司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上的履职要求,对各单位进行定期督察和年度核查,并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履职情况,按照安全与效益挂钩原则,年终对签约单位进行考核。 3.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政府主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要求,对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聘用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支持国内的各单位的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境(国)外项目可以与工会组织积极对话,了解本单位当地职工的合法需求,确保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安全法律法

9 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员工业务工作能力、操作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四十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度。 第九章 附则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1、规范的行为范围扩大: 旧文件只针对“产权转让”。

新文件规范三大行为:1)产权转让;2)增资;3)重大资产转让。 显然,新文件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国有资产的行为覆盖更全面。

2、规范的主体更明晰:

旧文件笼统称:“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新文件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分别指4类企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100%出资)

2)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股权比例超50%,且第一大股东)

3)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股权比例超50%)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后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

总之,新文件在法理上,进一步明晰了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资产交易均受文件规范。

3、重大事项审批权限提高:

丧失控股权的,新文件新增规定,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产权转让依据文件:

旧文件规定须有1)清产核资;2)审计;3)资产评估 新文件规定须有1)审计;2)资产评估

5、受让方资质:

旧文件规定:“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6、转让方式:

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新文件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针对非公开协议转让进行了约束。只有以下两种形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1)“设计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方式。”

总之,新文件对比旧文件,适用范围更广,行为规范更明确,公开、公平的原则更突出。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总则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东海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3-30人出现病发症状,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分级标准

国家按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本预案仅针对中毒3人以上但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件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即一般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六、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建立局食物中毒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各科室(分局、队)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环节监管所属科室,该科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二)领导小组各科室(分局、队)职责 主要科室

1、食品综合监管科:指导、督促各分局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和食品流通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餐饮监管科:指导、督促各分局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3、稽查大队:会同相关科室,对事故涉及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行控制,对涉嫌存在问题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4、各基层分局:在局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相关科室

5、局办公室:将食物中毒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上级领导机关;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事故的新闻管理,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并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接待新闻媒体采访。

6、 综合协调科(对外为县食安办):在需要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或者行政介入的情况下,综合协调科参与协调及指导。

7、食品检验所:负责食品快速检测工作,开展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检测工作,为食物中毒调查提供技术参考。

8、 法规科:负责做好食物中毒案件的行政核审工作。

9、 监察室: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有关人员在食物中毒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等责任。

第三部分

应急响应及处置

七、分级响应

负责一般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并根据上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Ⅰ级、Ⅱ级、Ⅲ级、IV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响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局分管领导指定科室(分局、队)负责。各成员科室按照各自相关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八、应急处置

(一) 启动应急预案

1、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按要求做好信息报告。特殊情况下,根据食物中毒事故的规模,程度以及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报请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质支持。

2、事故处理超出本部门应急处理范围或者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事故严重程度,可以建议县政府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建议报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先期处置

1、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分局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2、事发单位应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分局报告,并按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

(三)事故处理

1、局应急领导小组受理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事发地分局执法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封存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3、有外来污染物的,应同时查清污染物及其来源、数量、去向等,并采取控制措施。

4、 依法对食物中毒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调查结束后,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应急领导小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事故发生的经过;②食品原料、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状况、产品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产品销售情况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③事故单位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操作规程的遵守落实情况,判定事故单位责任;④可能存在的潜在危害、引发事故的原因及教训、防范和整改措施;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

6、依法对事故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执法程序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7、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处理资料归档保存。

(三)应急等级的转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汇总和分析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后,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整等级,实时调整应急措施。

九、响应终结

食物中毒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监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部分

报告、监测与预警

十、信息报告

(一)报告单位和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分局(或局)报告。

2、局应急领导小组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食物中毒事故举报,应了解真实情况,并立即通报县卫计委、上报上级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2、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计委报告。

3、事故发生地分局应在知悉食物中毒事故后30分钟内向局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一日一报,根据事故处理的态势变化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应急状态解除后一周内作出总结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上级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补充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二)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中毒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 信息通报

1、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立即向县政府通报。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波及其他周边地区的,应及时通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一、信息监测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生产经营。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封存、销毁等;

2、12315等消费者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4、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部分

后期处置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善后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分局及相关科室要分析应急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形成善后总结并上报县食安办备案。

四、制度完善

事发地分局及相关科室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相应应急制度,提高应对同类事故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和机制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部分

应急保障

五、通讯和信息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信联系畅通,严禁关机或者无人应答。

六、人员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要做好值班和备勤工作,保证有专人值班,领导在岗带班。相关科室干部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做出应急处理。

七、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八、物资和经费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第七部分

附则

九、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全面提高我局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

十、预案制定和实施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为贯彻落实省局、州局关于在2011~2015年期间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

在2011~2015年期间,全市共举办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20场,每年举办4场。努力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建设成为科普宣传工作长期有效的品牌和载体。

二、活动范围

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到社区、学校、企业、机关等地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

三、主要活动内容

(一)补充编印教材。原则上要采用国家局统一编写的讲座教材进行讲座,同时也结合具体实际,对统一教材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编写出实用性更强、更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讲座教材,增强讲座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中,2011年,我局编印科普资料1本、5000册。以后每年编印的科普资料数量将比照2011年进行安排。

(二)建立讲座师资队伍。讲座师资队伍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及专家队伍共同组成。市局负责组建本地的科普专家师资队伍,并负责培训与管理。

(三)举办科普讲座活动。2011~2015年期间,每年全市要举办食品药品科普知识讲座4场。在每年9月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科普讲座活动。要充分借助工会、妇联等具有资源优势的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的力量,有效开展科普讲座活动。1

四、工作计划

(一)在2011年10月末前完成市级科普专家库的建立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统一教材的补充编写工作,并及时在局网站发布。

2012~2015年期间,每年将在4月底前完成专家库的调整及讲座教材的补充和更新,并在局网站发布。

(二)在2011年9月12日前制定并上报**市2011~2015年“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讲堂”活动实施方案。

(三)2011年9月~2015年12月,根据本局的实施方案,及时完成补充教材的编印、专家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讲座活动,并达到任务指标要求。

五、组织管理

在市局科普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大讲堂活动的全程管理。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公司员工和劳务工(以下简称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质„2012‟11号)等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不断建立和完善自身多种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自控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

第三条

公司公布的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和各级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 各子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积极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落实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通知

(安监管政法字[200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工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合法权益,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当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落实和维护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断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和措施,认真倾听广大职工的意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合同中应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三、从业人员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从业人员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所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所在单位安全情况、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了解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要求所在单位组织整改,并提出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八、从业人员有权对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保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除、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工作。

十、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撤离危险场所而停发工资及降低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从业人员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

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能力,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十三、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十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生产单位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益的要严肃依法处理,从而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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