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毕业论文范文

2023-09-16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挑战

文献标识码:A

近10余年来,欧陆各国的刑事程序法普遍出现“美国化”(Américanisation)的趋势[1]。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主流司法文化中占据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还因为欧陆刑事诉讼在当前面临着诸多共同问题,亟需从外部(主要为英美国家)获得经验启发。即便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不例外。(注: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及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参见Michel Fromont, La justice consitutionnelle en France ou l’exception fran-aise, in Le nouveau constitutionnalisme,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Gérard CONAC, Economica, 2001, p.167 et s;Jean Pradel, Y aura t-il encore dans l’avenir une spécificité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fran-aise?, in Mélanges Blanc-Jouvan,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 2005, p.789 et s.)2004年3月9日,法国立法者在经过较周密的立法论证后创设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CRPC),允许刑事被告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以认罪为根本前提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交易,从而将“辩诉交易”正式引入了法国的刑事裁判体制。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一出台便引发了法国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辩。争辩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正当依据、制度排异、技术设计甚至是预期的践行效果。法国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了这场争辩,并对这一域外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能够恰当地思考和研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辩诉交易的问题,必要的步骤之一便是关注其它国家在确立和发展这一制度时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这也是比较诉讼法(droit de procédure comparée)的重要功能之一[2]。因此,本文拟以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为研究对象,全面介绍该程序的发展历程、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以及所应对的挑战,以期对中国建构合乎自身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域外经验。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发展历程和立法动机

(一)发展历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1975年之后)(注:参见Loi n° 75-624 du 11 juill. 1975, JORF du 13 juill. 1975, p. 7219.),法国便因刑事审判经常无法及时进行而开始探索新型的的刑事裁判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这一领域中的探索是谨慎而又缓慢的。“发现案件真实”(la manifestatoin de la vérité)的诉讼价值定位以及“诉审分立”(le principe de séparation des autorités chargées de la poursuite et des autorités de jugement)的裁判结构使得刑事审判改革遭遇了制度(如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及技术(如新型裁判方式与传统裁判方式的兼容和协调)的双重困境[3]。1987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一份建议鼓励欧盟各成员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有罪答辩(guity-plea)程序。该部长委员会指出:“如果宪政传统和司法传统允许,则(各成员国)应建立有罪答辩程序或者其它类似程序。被告在审前阶段出庭公开宣布其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所受之指控……判决法院可以裁定缩短或部分缩短预审阶段,并迅速转入对被告的人格分析,及时作出及量刑宣判以及必要情况下的赔偿裁定”。(注:参见Article 7 de la recommanda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n° R (87) 18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concernant la simplification de la justice pénale, adoptée le 17 septembre 1987.)在这一背景下,戴尔玛斯·玛蒂教授(Delmas-Marty)所领导下的刑事司法和人权委员会(la 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于1990年提出了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认罪简易审程序”的立法建议——“如果被告对犯罪事实及事实的定性并无异议,则可简化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直接进行量刑宣判。被告认罪与否的供述应由判决法院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予以确认。”[4]虽然该立法建议最终因争议太大而未获采纳,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努力却从未止步。1995年,法国立法者创设了刑事强制令制度(injonction pénale),允许检察官在一些情况下对被告直接施以量刑,从而提高情节轻微之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以该制度违反“诉审分立”的宪政原则而予以撤销。1999年,立法者又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中创设了刑事调解制度(composition pénale),即“对在提起公诉前承认实施了当处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的自然人实施一项或数项惩罚措施以替代公诉”。但为避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立法者从一开始便对刑事调解制度采取了诸多保留举措,例如增设了法官对刑事调解裁定的审查权,以减缓公正程序和裁判权分割之间的尖锐矛盾[5]。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调解制度便是辩诉交易程序在法国的雏型,冉·布拉戴尔(Jean Pradel)教授甚至曾将其称为法国式的认罪答辩程序(guilty-plea à la franaise)[6]。但应该看到,刑事调解程序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还是存在根本的区别的:前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诉替代程序,而后者则是新型的刑事裁判程序[7]。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从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8]到2004年3月9日 “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为‘贝尔本第二号法律’)”[9],再到2007年3月5日的《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法国立法者几乎从未停止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各个条款的思考和权衡。改革频率之高、变动幅度之大,甚至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经常感到无所适从。著名刑事法学家西玛蒙蒂(Cimamonti)教授便曾将这一现象谑称为“立法狂热、立法过度甚至是立法躁动”(frénésie, overdose ou prurit législatif)[10]。但我们依然可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改革举措中整理出两条改革进路:即程序正当化进路和程序简约化进路。前者如侦查权的限制、辩护权的保障、司法审查的强化,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

(二)立法动机

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Dominique Perben)在2003年5月21日的议会辩论中对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动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即“(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的负担并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11] 。

1.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负担

“效率”(efficiency)一词源于拉丁语effetus,表示所获得的劳动效果与消耗的劳动量之间的比值关系,体现了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与此相对应,诉讼效率则指进行诉讼活动的效益与该活动所花费成本之间的比率, 它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和尽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人类社会还生存于一个司法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出于自觉还是被迫,为了司法的良性运作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就不得不考虑诉讼程序的效率性问题。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正义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众所周知,法国刑事裁判严格适用犯罪分层理论(la classification tripartite des infractions),将刑事犯罪三分,即重罪(crime)、轻罪(délit)及违警罪(contravention),并依犯罪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事程序。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刑事诉讼程序却拖沓冗长,法国各种刑事法院均面临严重的工作负担,法庭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轻罪法院尤为严重,因为轻罪案件占据法国刑事案件总量的8成以上,而审结期限却平均长达10个月。勿庸讳言,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中,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其结果往往将导致被追诉者的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被剥夺。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往往设置了严格而谨慎的程序规则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公正”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正当人们还在为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严密化殚精竭虑之时,另一种相反但却并不矛盾的倾向已经开始发生、发展,并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那就是,“伴随着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分流’而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2]。法国亦不例外。一如前述,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一方面,在公诉程序中,由于缺乏公诉替代程序(les alternatives à la poursuite),法国的检察官在面对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立即起诉(la poursuite immédiate)或不予起诉(classements sans suite)。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检察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提起公诉,则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免于起诉,却又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及刑罚震慑的刑事目的;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的庭审程序中,检察官和被告的对抗胜于合作,法官的判定胜于审核。几乎所有的轻罪案件都适用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使轻罪法院的法官疲惫不堪,又极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上述缘由所造成的法庭堵塞已不能仅通过增加财政及人员投入解决。法国立法者唯有寻求域外经验以试图从诉讼机制上进行较根本的改变。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无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并在二战之后得以发扬光大[13]。冉·布拉戴尔(J·Pradel)教授在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时指出,“美国法以对抗主义为特点,未设预审法官,也没有深入的预审程序。法官和陪审团可接受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刑事庭审显得十分冗长和复杂。自十九世纪末开始,程序更越发如此。大量的案件积累和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实务工作者逐渐不能接受,并开始私下使用各种方式,以排除对证据问题的庭审。与此同时,实务工作者再也不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完整的审判(full trial)——即陪审团审判。这种情况孕育了“辩诉交易制度”。从诉讼运作机制的角度考量,辩诉交易比传统的公诉模式更节约时间,也更节约人力和财力,因此,在司法管理上,辩诉交易更为合理(raisonnable)也更有有益(rentable)。正如伯杰(E·Burger)法官在1971年Santobello v. New-York的案件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控方与辩方的合意来解决刑事案件……是审判管理的一个必备要素。如果这一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合法进行,则应值得提倡。”(注:Santobello v. New-York, 404. U.S. 25, 260(1971).)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前亦面临着相同的困境。案件的积压、司法的迟缓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欧共体法院更是数次因意大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未能遵守“合理期限”的规定而判定意大利有罪[14]。为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引入了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几种特别程序。如今,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效果甚佳[15]。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立法者还在2003的法律修改中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意大利学者麦尔克内(Mercone)教授评论到:“庭审程序的摒弃,将减少诉讼负担(deflazione del carico processuale),合乎诉讼经济的原则。”[14]美国和意大利的成功经验无疑使法国立法者更坚定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决心,并希冀借此诉讼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和法庭堵塞的问题。

2.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une meilleure acceptation de peine)

“时下,对权力的尊重和敬仰已不再仅通过强制力量的运作……刑罚的目的只有依托于最低限度的合意才可有效实现。”[16]而“合意”(consentement)[17]正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灵魂所在。在法国立法者看来,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两个核心要件:其一,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其二,被告可自由、清晰地表达对量刑的意见。理论上,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是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充分条件,但却非必要条件。换而言之,即便所有适用条件均满足且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也不一定启动认罪答辩程序。司法实践中,被告承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意图是检察官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18]。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仅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而认罪,则检察官通常不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也不会因此减少对被告的指控;相反,如果被告具有悔改之意,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则检察官会充分考虑这一基本情节,并通常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见,“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既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动机,也是该程序机制的意义所在。诚如学者所言,“如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成为罪犯寻求轻罚的避风港,则刑罚的教育目的将无从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能导致犯罪率的提高……这无疑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初衷相违背。”[18]109当然,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种“协商型刑事司法”(Justice pénale transactionnelle)无疑更容易使被告接受量刑。在法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以证据运用为基本手段,以对抗和判定为基本的程序构造,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强制力”(la force de contrainte)是欧陆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以被告认罪为适用前提,以控辩双方合作及协商为基本手段,程序带有极强的“契约”色彩。“协商”与“合作”是该套系统的基本主轴。因此,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程序私化”(privatisation)所蕴含的“人格化”思想使被告更易于接受自身的诉讼定位,也更易于在庭前宽松的“协商”氛围中“坦诚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勇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及基本特征

(一)技术设计

1.适用范围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运作进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被告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法官审核。

(1)被告认罪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被告“承认所被指控之犯罪事实”(《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原则上,声明必须以言辞形式作出,且律师必须在场。但在由“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情况下,认罪声明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5条之规定,“(在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程序中),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向共和国检察官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声明其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要求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1款)。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3)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有10天的思考期限,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量刑建议。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思考期限。但被告在思考期限内不得要求解除相关的人身强制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得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将被告送往自由与羁押法官处,由该法官下令对被告进行司法管制。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的一种刑罚是2个月以上的无缓期监禁刑且共和国检察官已提议立即执行该刑罚,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应下令对被告进行先行羁押,直至当事人再次被传唤至共和国检察官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0条)。

在10天的思考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对量刑建议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审核阶段;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依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议会辩论中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无证据效力的材料指的是在检察长办公室运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获得的材料,而不是在宪兵队或警察局运作相关程序所获得的材料”[20]。因此,被告之前在宪兵队或警察局所作的各种声明尤其是认罪声明依然具有证据效力。

(4)审核阶段

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依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审核法官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例如,律师是否在整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都在场、被告是否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检察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自主、明确地承认了有罪而非受到外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可以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3.保障机制

(1)律师的有效参与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律师应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现场为被告提供咨询和帮助。律师也享有较广泛的权力,例如案卷查阅权以及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的权力等。

(2)上诉机制

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特征——以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为参照对象

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1.较狭窄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很难严格界定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实施联邦与州的二级司法程序,因此,联邦与各州在辩诉交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禁止对某些种类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而有些州则未做任何限制。而另一方面,美国对辩诉交易的各种技术规定大都体现在判例法中,很难在成文法中寻求依据。但综合辩诉交易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3类案件一般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3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狭窄一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大利立法者于2003年6月12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而在改革后,辩诉交易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1款)的案件。根据这一新条款的规定,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量刑为7年6个月的刑事案件。这便是意大利学者所称的“扩大化的辩诉交易程序”(Patteggiamento allargato);第二类便是“特殊的辩诉交易程序”。这类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事实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例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等。考虑到这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者对辩诉交易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苛刻的限制,即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而在之前,此类性质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除此之外,意大利立法者同样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1988年9月22日的法令第25条)以及某些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法国“辩诉交易程序”(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法国的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从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看,美国对辩诉交易的限制最少,甚至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州)。而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大,而且有扩张的趋势。法国则最为保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法国在对待来自异域文化之“舶来品”的慎重态度。

2.较弱化的合意制度

一方面,从合意的互动性看,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角力和“协商”。在美国,控辩双方在交易方案上的角力是毋庸置疑的。在被告向检察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建议时,检察官可就该建议提出反建议。被告还可就该反建议提出新的建议。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合意最终作出。这个过程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并无区别。从语义学的角度看,bargain便具有“交易”、“讨价还价”之意。意大利与美国的情况相当类似。在意大语中,Patteggianeto便是“协商”之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444条),所谓的辩诉交易(Patteggianeto)便是指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适用量刑。确切地讲,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然而,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然而,在法国,情况刚好相反。如前所述,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因此,正如冉·布拉戴尔教授所言,(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只有合意,没有交易”(il y a accord, sans marchandage)[21]。

另一方面,从合意的内容看,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合意内容较为狭窄。美国的辩诉交易按照合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在量刑交易上,合意的内容更为繁多复杂,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1年以下);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慈(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22]。可见,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指控的交易,还包括量刑交易,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合意的内容则要狭窄得多,仅限于量刑建议。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减少被告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在2003年改革前,立法者所设立的最低量刑为2年,2003年的改革后则为5年。此外,控辩双方还可就有条件中止量刑(即假释)达成合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3款)。法国的合意内容则更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合意的内容也可包括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

3.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

与美国及意大利相比,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设立了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在美国,法官在答辩谈判中积极参与的程度在各管辖区差别很大。许多州禁止法官积极地涉入答辩谈判。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这一做法固然可以保障高效解决案件、防止程序反复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但却极易产生检察官空洞允诺欺骗被告或者恫吓威胁迫使被告承认“莫须有”的指控的情况。这一做法已遭到美国学界强有力的批判,并成为反对辩诉交易辩诉的一个重要依据[23]。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则十分重视加强法官在程序审查上的权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2款规定,法官(审前法官或者判决法官)有义务对事实的司法定性(la qualificazione giuridica del fatto)以及对当事人各自阐述之犯罪情节的比较与适用(l’applicazione e la comparazione delle circostanze prospettate dalle parti)进行核实。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禁止法官对量刑建议的依据进行评估”的条款违宪(注:意大利宪法法院1990年7月2日第313号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权力。但为了确保程序经济原则,意大利立法者增加了两个附加条款(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5条第1款与第2款):其一,法官的判决不能改变关于司法费用、附加刑和保安处分的有罪判决,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二,法官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但检察官在量刑适用申请书上与被告意见不一而提起上诉的情况除外。法国立法者也明确规定了核准法官(juge d’homologation)的权力。一如前述,核准法官必须“核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及其司法定性”,并“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进行量刑合理性考虑”,最终方可做出核准裁定。如果核准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质、利害关系人的人格、被害人的处境或者社会利益”等要素的考量而认为应当进行普通的轻罪庭审,则可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同样,如果被害人的声明使核准法官对“实施犯罪的条件或者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产生新的看法,则核准法官也可以此为由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与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法国更注重保障法官的权力,以确保辩诉交易程序的正当性。诚如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上议院辩论中所强调的:“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有着显著地区别……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一旦被告承认有罪,则由检察官全权负责。这与法国的检察官没有可比性。因为(在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的约束。”[20]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践行效果

从2004年10月1日至今,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已经适用了近3年。但法国司法部对该程序践行效果的考察报告一直并未出炉。这主要是因为各地轻罪法院对该程序的适用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总结。不过,一些学术团体在这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出版了若干颇具影响力的考察报告。比较典型的如弗朗索瓦·德普雷(Franois Desprez)博士在《刑事政策杂志》所发表的论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践行状况研究——以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蒙彼利埃轻罪法院18个月的践行状况为例》[18]。尽管各方面的数据并不齐整,但我们还是可从现有的调查报告中发现诸多问题,也基本可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效果作一整体判断。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

依据冉·布拉戴尔教授所提供的数据,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4月8日6个月的期限内,法国境内181个法院中有139个法院适用了庭前认罪程序。其中,共有6 326个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得以解决,成功率为83,2%[21]。但这一数据并不能反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也不能直接证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否达到有效减缓轻罪法院压力的目标设置。因此,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以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考察。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共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58起轻罪案件;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31起轻罪案件;2005年11月,21起;2005年12月,8起;2006年1月至2月,18起。仅从运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在全国的大审法院中大概处于第60至70位,略显薄弱,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用在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呈较明显的增长态势。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轻罪法院每个月只对30起左右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几乎无法达到为轻罪法院减负的目的。因为蒙彼利埃大审法院每个月要处理大约500~600起轻罪案件。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仅为3%至5%。这一比例与全国轻罪法院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比例相近。(注:在2005年,全法国轻罪案件的总量为488 496起,而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总量为28 018起,适用率大约为5%。相关数据请参见法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uv.fr(2008-05-20).)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希冀将这一比例提高至10%甚至以上,以达到每周可取消1.5至2次的正式庭审。但从现有的司法资源看,检察官的数量尚不足以承担这一重职。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中的规范性问题

法国立法者在创设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便相当关注该程序运作的规范性。这主要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极其“灵活”(intelligent),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在给司法机关预留较大活动空间的同时可能出现导致一些颇具争议“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了解这些现象并在确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多次在判决或行政通令中下达各层面的指示,以杜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出现各种畸变。

1.合意机制是否在法定的框架下运作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以合意机制为核心,鼓励不同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过程中展开合作。但依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的考察,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间的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具体主要表现为:律师合作意向不强烈;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前的共谋”;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等等。

首先,律师的合作意向不强烈。在蒙彼利埃,检察院和律师公会达成协议:现阶段,如果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为监禁刑,则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一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极大损害了该机制的生命力。之所以拟定这一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在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中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持观望态度,合作意向不强烈,甚至鼓励被告与检察官进行对抗,且颇有收效。影响律师合作意向的因素多种多样,如经济收入要素(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将极大减少律师的收入)、程序要素(律师在量刑建议中并不掌握主动权)、诉讼成败要素(在许多案件中,检察官之所以建议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往往是因为并无胜诉之把握)等等。因此,在许多轻罪案件中,即便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已相当“宽容”,但对律师所主导下的当事人往往并无足够的诱惑力。

其次,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先的共谋”。尽管依2004年9月2日行政通令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有必要进行事先的讨论,尤其是对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是尽量避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因要件瑕疵被审核法官撤销,进而影响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所讨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程序要件,“证据要素、被告人格甚至是案件预期的结果”都在讨论范围之列。这一做法将导致两大后果:其一,审核程序虚化;其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轨迹化”。前者已有数据印证,笔者将在下文中详述。后者则体现为:检察官对“经法官确认”、“稳操胜券”的轻罪案件不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适用普通的刑事公诉程序,而对“法官持质疑态度”、“无胜诉把握”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沿着法官预定的“轨迹”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律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普遍持观望态度。

最后,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本来依法律之规定,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律师及检察官对案件预期结果的理解达成一定的默契(即一般认为预期结果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及律师往往更为主动。除非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足够优惠,否则不会考虑接受。而被告及律师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也往往会提出“反建议”,谋取最大的利益。

2.检察官出庭问题

在审核程序中,检察官是否应当出庭?对这一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原先并无明确规定。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不一致。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没有必要出庭”,因为“审核程序未设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已获是被告的认罪口供,如果出庭,则审核法官可能沦为调解者”[18]。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4月18日回答南特轻罪法院的意见咨询时明确指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在各刑事法院,检察官都有其代表。检察官参加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所有判决及裁定均应在检察官出席时做出宣告。”),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参与审核程序。”2005年4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新的行政通令,重申最高法院的意见没有约束力,但要求“共和国检察官在宣读审核裁定时必须在场。”此后,全法律师公会就该两个行政通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紧急审理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核程序同样是判决前的庭审程序……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表面上看,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必须出庭,则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审核程序和普通的庭审程序变得毫无区别),且对检察院的人事安排造成极大压力(检察官人手不够)。2005年7月26日,立法者再度介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95-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进行公开庭审。但共和国检察官可不参与庭审”。宪法委员会确认了这一法律修改。因此,即便在短短的3年内,蒙彼利埃大审法院的做法都差异极大。在2005年8月前,检察官必须出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还可能要求检察官回答某些问题。但在2005年8月后,检察官便一律不出席审核程序。量刑建议以案卷文书的形式提交至审核法官处。由于检察官不再受制于审核程序,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2005年8月前(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共处理了5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5.8起案件;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2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则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7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13起案件,增长了1倍以上。

3.审核机制是否有效运作

审核机制是法国立法者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生畸变的一大保障机制,也是该程序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的重要缘由。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核程序运作前存在“预先的共谋”,再加之检察官不会出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不会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核程序已形同虚设。法国司法部在2006年3月3日所公布的一份数据报告足以证明此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法国共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9 308起,审核成功率高达86.7%[24]。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率高达100%[25]。尽管尚未有进一步的实证数据佐证,但审核机制的弱化将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公民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这对于崇尚“秩序”和“权利”的法国人而言尤其难以容忍。《刑事强制令》被撤销的后果已有前车之鉴,这足以引起法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改革,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面临着一些技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已损及这一诉讼机制的生存空间。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可借由司法改革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与其说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毋宁说是源自价值理念及制度冲突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5个方面:

其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和博弈。诚如著名的法哲学家里克尔(Ricoeur)教授所言:“司法应是多元的”[26]。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可自然地和谐共存。恰恰相反,两者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适用领域等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竞争。仅从诉讼价值层面而言,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程序正当化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应有之意;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谋求程序的简约化。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诉讼技术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头号难题。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协商型刑事司法”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的同时也往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立法者便以“协商型刑事司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刑事强制令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却以该制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判原则为由予以撤销[27]。200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依然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作出了相当保守的解释,旨在确保法国宪法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便意味着对法国传统诉讼理论甚至是宪政理论的调整,理应慎之又慎。这不能不说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二,“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适用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则是可能导致“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在传统意义上,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公诉权和裁判权理应截然分立,避免同一机关行使双重职权或者某一机关越权及滥权。这便是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普遍认可的“公诉机关与裁判机关相分离原则”。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裁判权。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的量刑协商包括量刑合议及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在检察官办公室里秘密进行,法官不会也不应在场。尽管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有对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但这一规定的实际践行效果并不乐观。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官的审核)大抵流于形式,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自由。……检察官事实上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28]。

其三,诉讼参与人职能定位的混乱与重构。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职能定位开始模糊和混乱:法官成为“审核者”而非“裁判者”;检察官成为“裁判者”,而非“公诉人”;被告成为“认罪者”,而非“被指控人”;律师成为“咨询者”而非“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混乱成为法国学者诟病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一大论据。例如,依传统理论,检察官应代表社会,负责确保法律适用。而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却俨然成为“歪曲法律的始作俑者”,“法定量刑打折扣”、“规避公开庭审”等等均成为批评者的重要论据。法官的职能定位亦受到诸多苛责,“核准机器”(machine à homologation)的评断在法国的学术成果中时有发现[29]。

其四,刑罚价值的实现与阻碍。在法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价值是由多元价值内容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惩罚、教育、预防、秩序维护等均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便以实现刑罚价值为重要导向。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传统的刑罚价值受到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认罪的动机并不在于他真正地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是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刑罚的教育价值根本无法彰显”[18]109;也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未有严肃的庭审,未有旁听的民众,未有受害人及利害关系人,量刑可以‘打折’,权力可以交易,既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报应价值;”[30]等等。勿庸讳言,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中强调了检察官及法官的说服义务,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应让被告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有义务告诫被告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否定性后果。但在这种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机制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充分时间履行说服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效果都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其五,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与脱节。法国是传统的法典法国家。(注: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便将判例法作为重要的法源。)判例在法国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却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脱节和冲突对立法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一方面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是一个极其“灵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往往给司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还因为法国立法者大抵比较保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和推广大抵持保留和观望态度,而实践部门则往往因法庭堵塞及工作压力而显得更为积极。因此,仅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实践部门的做法往往超前于立法。这就可能出现一些颇具争议的“违法”现象(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如何在确保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然,作为一种带有浓厚域外色彩的舶来制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是必然的。但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和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仅就法国而言,大部分学者还是持乐观态度,而较好的践行效果也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助动力。或如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德普雷所言:“(我们所应做的是)将强制型的刑事审判和协商型的刑事审判有机地结合起合,在‘公平与合理’、‘个人与社会’以及‘合意与冲突’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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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Claire SAAS: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le pouvoir de sanctioon du procureur[J].RSC 2004(4), P6 et 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SHI Peng-p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To raise the “court-blockage” resulted from lower efficiency, on the 9th Mar., 2004, the French legislators introduced the French-styled plea-bargaining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has three features: limited application, faint sense of meet of minds and welled-improved protection mechanism. After 3 years’ experience, though having made some gain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proves of no satisfactory application and its procedures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Also, in respect of its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conflict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has to take up another 5 challenges.

本文责任编辑:龙宗智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临近毕业了,大家的论文写好了吗,下文是毕业论文答辩演讲稿范文,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上午好!

我叫×××,本次论文指导老师是×××老师,我选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提升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对策研究》,下面我先汇报一下自己选择这篇论文的动机以及论文选题背景、基本写作思路、理论与实践意义。

先来陈述一下我的写作动机。我来自台州,在没写这篇论文之前我仅知道台州各地存在生产相同产品的特色乡镇,比较熟悉的有临海的太平洋彩灯城、台州的的服装机械、玉环的阀门等等,根据xx年底的统计数据,其中阀门水泵占全国出口的60%以上,缝纫机和电动裁剪机在国际上占有70%的市场份额等等。而浙江,众所周知是一个贸易大省,我想出口与产业集群应该有醒目的联系,所以,我就选择了《提升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对策研究》,一方面是希望通过这篇论文能让自己更加清楚的了解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的分布、现状及国际竞争力,二则因为自己属于国贸专业,也希望以后能从我省的优势产业集群中挖掘更多的商机,为自己的未来作些理论的铺垫。

其次,我要陈述的是本篇论文的主要论点及结构。虽然这篇论文的选题有点长,但我觉得中心还是应该扣在最后的几个字上,即“集群竞争力的对策分析”。

所谓“产业集群”,是指在某一产业的上下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了竞争优势的经济群落。北京大学教授王缉慈在论坛中指出,提高出口竞争力的关键是发展富有特色的产业集群,力避产业集群的同质性的重复建设。因此,我的论文从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的发展现状和主要特点着手,力求寻找到我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具有优势的软硬件基础。我总结出来的几点是规模喜人、产业结构合理、产品分工细致、出口竞争优势显著等。

在论证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及其竞争优势的时候,我主要分析浙江省产业集群的几个关系,比如企业集聚与生产效率、国际竞争力的关系,集群竞争力与竞争压力、创新能力的关系,“区位品牌”与集群竞争力的联系等。而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决定因 第 1 页 共 4 页 素也常规的从国家层面、集群层面、企业层面“先大角度再小口径”地分析。

这篇大学生毕业论文对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指标分析也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这也是我对策研究的理论根据。其中包括集群占浙江省近几年六成左右的主要经济指标----浙江省03~xx年的进出口额,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中主要企业在各地区的分布情况,例举温州民营中小企业对海外市场进入方式偏好,而竞争力指标也主要围绕贸易竞争力指标(tc指数),出口分散度等进行论述。并进一步提出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制约因素。这些都是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对策提出的基础。

论文的重心也是通过以上的分析来给出提升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对策。我借鉴了大学经济类科目的主要归纳方法,分别从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三个角度来提出相应的对策。也可以说是宏观与微观对策的双重分析来应答如何提升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

在写完这篇论文的时候,自己感觉条理上还不是很严谨,出现了一些观点的重复,对一些具体数据的收集还有许多不足,使得这篇论文在对浙江省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竞争力的的思考还停留在比较粗浅的层面,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有许多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细致地探索。但也因为通过写这篇论文使我对浙江的出口优势产业集群的分布、产业集群状况及出口总体概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大学本专业所学的部分知识也重新被认识与肯定,因此也可以说一篇论文使我受益匪浅。

最后,恳请各位老师进行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上文是毕业论文答辩演讲稿范文 第 2 页 共 4 页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稿格式介绍

一、选题缘由、目的

爱好英语的人都知道,李阳,疯狂英语的创始人,以自己不懈的追求和不断努力奋斗,演绎了精彩的人生传奇。十多年来,他凭着自己成功的经验和一口地道的美式英语,在全国各地近百所高校进行疯狂讲学,掀起一股股疯狂英语的学习热潮,把中国人学习英语的激情推向了最高潮。通过自己对李阳疯狂英语的学习,的确发觉有许多有助于英语学习的优点值得借鉴,再结合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实际考察,我发现贵州少数民族偏远山区中学生英语基础普遍偏差,尤其是口语表达能力比较差。基于这一情况,进行分析,我大胆地推崇李阳疯狂英语的优势,有效地进行中学英语教学辅助,并以此列提纲,进行展开。

二、资料收集准备工作

自XX年下旬选定题目后,为了完成论文,本人进行了大量的资料收集,有来自网上的论文期刊,图书馆的书目,最主要是来自于李阳疯狂英语的学习教材。在凌红波老师的指导下,经过阅读资料,拟定提纲,调研,写开题报告初稿、定稿,毕业论文初稿、修改等一系列程序,于XX年3月正式定稿。

三、论文的结构

全文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约9000字:

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结合了贵州少数民族偏远山区中学生英语基础普遍偏差,尤其是口语

表达能力相对较差这一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主张推崇李阳英语,把李阳疯狂英语的特点和优势与中学英语口语教学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全面提高贵州偏远山区中学生的整体英语水平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李阳疯狂英语的特点及优势。其中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办班灵活,注重课堂互动;

2、学习过程由简单到复杂,由短句到长句,由句子到篇章,朗读速度由慢到快,同时训练方式也叫为独特;

3、各种场合讲话善于借助身体语言,使语言与动作相结合,更形象化;

4、训练句型非正规性(damn it! watch your month)、幽默性、中成英表、鼓励性(no pain, no gain)等。而优势则包含六个方面:

1、大声读,在读中克服羞怯;

2、大声拼,在拼中学会记忆;

3、大声唱,在唱中找到乐趣;

4、大声说,在说中找到自信;

5、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也就是指注重对学生学习激情的激发,而把学习英语与人生奋斗相联系起来。如:“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英语没有什么了不起!攻克英语,小菜一碟!”“打击我吧!迫害我吧!主我成为真正的人!”等;

6、教材更符合生活实际。教学内容多取自欧美国家的实际生活的情景,而且口语强调地道,实用(如:is everything under control?一切都在掌握之中吗? give me a favor!帮我一把吧!)。

第三部分介绍了贵州地区中学生英语水平普遍偏差的原因。总共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缺乏有利于外语教学的社会大环境;

2、教育体制的弊端;

3、现代化教学设备不齐全;

4、学生自身的内在因素;

5、教师自身素质的影响和教学传统观念的干扰;

6、地方方言的干扰等。也正是以上一系列不利因素的存在,使得贵州落后山区中学英语教学成效较低。

第四部分,也就是全文的核心部分,讲了李阳疯狂英语教学法在中学英语口语教学中的运用,共八个方面。

1、教师示范作用,课堂推广疯狂口语训练教学。这一小点主要讲了“一 第 3 页 共 4 页 口气训练法”(指尽量在一口气内读完尽量多的段落,在一段时间训练之后,原来需要换

三、四口气才能读完的短文,可以一口气读完)和“三最口腔肌肉训练法”(最大声、最清晰、最快速);

2、组建疯狂英语角或疯狂英语俱乐部,营造语言氛围;

3、中学英语口语结合疯狂英语神奇的句子中心论。即以句子结构为中心,将口语变成说句子(如:what’s your favorite…?)这一句型,后面可以变接(food, pastime, holiday)等,由一个句型演变成十几个甚至上百个句子,也就是所谓的:“以一顶十,以一顶百的核裂变超级句型”;

4、开展多种疯狂式英语演讲活动,激发学生的能动性;

5、帮助学生树立疯狂的情感意识。情感是指制约行为的感情、感觉、心情、态度等方面;

6、多媒体辅助,输入疯狂信息资料;

7、在疯狂口语中培养学生的英语思维能力,巧妙地借助身体语言;

8、用疯狂英语手势法和五大发音秘诀,帮助学生纠正发音,突破发音难关。手势法:指用不同的手势扮演不同的发音部位,尽情地跟随手势,张嘴进行模仿、练习,直到真正做到位;五大发音秘诀即为:长元音和双元音饱满、短元音急促有力、干净利落、连音和省略、咬舌音、绕口令训练等,真正帮助学生纠正发音,突破发音难关。结合实际,说明了推崇李阳疯狂的必要性!

经过本次论文写作,本人学到了许多有用的东西,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相差甚远,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万分肯切的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多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本人将虚心接受,从而不断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使该论文得到完善和提高。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框架结构按承重体系分为哪几类?说明优缺点。 2.

框架体系的优点是什么?说明它的应用范围。 3.

框架结构的设计步骤是什么? 4.

怎样确定柱网尺寸?

5.

怎样确定框架梁、柱截面尺寸?

6.

怎样计算水平荷载作用下框架的内力和侧移? 7.

修正反弯点法(D值法)计算要点是什么? 8.

怎样计算在重力荷载下的框架内力? 9.

弯矩二次分配法的计算要点是什么?

10.

什么是梁、柱的控制截面,怎样确定控制截面的内力不利组合? 11.

简述什么是单向板?其受力与配筋构造特点是什么? 12.

什么是双向板?试述其受力与配筋构造特点是什么?。

13.

板式楼梯与梁板式楼梯有何区别?你设计的建筑属于哪种类型的楼梯? 14.

板式楼梯与梁板式楼梯的踏步板的计算与构造有何不同?

15.

少筋梁、适筋梁和超筋梁的破坏特征是什么?在设计中如何防止少筋梁和超筋梁?

16.

在受弯构件中,斜截面有哪几种破坏形式?它们的特点是什么? 17.

什么是腰筋?它的作用是什么?

18、为什么箍筋和弯起钢筋间距S要满足一定要求?

19、构成建筑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21、民用建筑由哪些部分组成的?

22、影响建筑构造的因素有哪些?

23、建筑构造的设计原则是什么?

24、按照建筑的使用性质分类分哪几类?你所设计的建筑属于其中的哪一类?

25、何谓基础的埋置深度?你设计的建筑物基础埋深是多少?

26、为什么沿外墙四周要设置散水或明沟?你做的是哪种类型?怎样做的?

27、你设计的建筑物墙面进行装修了吗?装修的目的是什么?你选择的是哪一种类型?

28、墙体中为什么要设水平防潮层?你选择的是哪种构造类型?设在什么位置?

29、板在构造上需满足哪些要求? 30、你设计的楼梯梯段宽度是多少?怎样确定的?

31、你选择屋面的排水方式是哪种?怎样设计的?

32、你设计的楼梯坡度是多少?怎样确定的?最适宜的坡度是多少?

33、在设计中,你选择的砌筑墙体材料是哪种?墙体有什么用?

34、在进行地基和基础设计中,应满足哪些要?

35、单向、双向板怎样区分

36、结构的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37、建筑抗震设计的标准、步骤是什么?

38、场地类别如何确定?

39、地震作用计算采用什么方法?

40、除底剪外,还有哪些计算地震作用方法?

41、结构自振周期如何确定?

42、水平荷载作用下,需要对结构进行什么变形验算?

43、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结构的内力计算方法是什么?

44、什么是弯矩调幅,目的是什么?

45、什么是短柱,短柱的缺点,如何处理?

46、绘出肋形结构中梁、板的计算简图?

47、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哪些内容?

48、塔吊的服务范围是什么?

49、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是什么? 50、选择施工方案时应解决哪些问题?

51、如何评价施工方案的优势?

52、选择施工方法时应着重关注哪些项目?

53、如何确定网络图的关键线路?关键工作的总时差为“0”吗?

54、施工中缺少设计图中要求的钢筋品种或规格时可按哪些原则代换?

55、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项?

56、设计施工总体布置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57、工地风、水、电以及住房等用量如何计算?

58、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步骤是什么?

59、施工进度计划的类型有哪些?任务是什么? 60、结合本工程说明如何降低施工成本?

61、结合毕业设计说明施工平面图设计的内容步骤? 6

2、结合工程说明质量保证措施有哪些? 6

3、结合工程阐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哪些? 6

4、施工准备工作包含哪些内容? 6

5、梁中钢筋有哪些?各有什么作用? 6

6、柱中的钢筋如何选择和确定?

67、你所设计的建筑主要应满足哪些功能要求? 6

8、单向板肋形结构的计算单元是如何确定的? 6

9、肋形结构中连续梁的配筋计算步骤是什么? 70、什么是分布钢筋?它起什么作用?

71、肋形结构内力计算常用方法有哪些?各有哪些特征? 7

2、建筑物有哪些主要构造?简述其作用。 7

3、结构的极限状态有哪几种?写出其表达式。 7

4、梁的正截面计算有哪几种类型?

75、柱的正截面计算按什么构件进行配筋计算?为什么? 7

6、肋形结构中连续板的配筋有几种方式? 7

7、简述梁的斜截面承载力计算步骤。 7

8、如何控制梁中纵向受力钢筋的弯起和截断? 7

9、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力钢筋如何确定? 80、桩有哪些种类?各有哪些特点?

建筑设计思考题

1 .什么叫构件的耐火极限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如何划分 ? 2 .建筑设计包括哪几个方面的设计内容 ? 3 .针对毕业设计,建筑设计的程序有哪些内容 ? 4 .简述建筑方案设计的步骤。

5 .什么是方案设计的“立意构思” ? 6 .建筑平面设计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 7 .民用建筑平面由哪几部分组成 ?

8 .如何确定房间的门窗数量、面积、尺寸、开启方向及具体位置 ? 9 .交通联系部分包括哪些内容 ?

10 .如何确定楼梯的数量、宽度和选择楼梯的形式 ?

11 .如何确定走道的宽度和长度 ? 试说明走道的类型、特点及适用范围。

12 .说明门厅的作用及设计要求 ? 如何确定门厅的大小及布置形式 ? 门厅导向设计有几种处理手法 ? 13 .建筑平面组合有几种形式 ? 说明各种组合形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4 .建筑剖面设计的内容有哪些 ?

15 .确定房屋的层高和净高应考虑哪些因素 ? 试举例说明。

16 .住宅建筑区别于其他建筑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 17 .建筑立面设计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

18 .什么是建筑立面的“虚 " 和“实”,虚实设计的手法有哪些 ? 19 .什么是清水砖墙 ? 什么是混水墙 ?

20 .建筑立面的构图规律有哪些 ? 说明比例尺度的含义。

21 .建筑立面设计的具体处理手法有哪些 ? 22 .墙体在设计上应有哪些要求 ?

23 .窗台构造设计应考虑什么问题 ? 构造做法有几种 ? 24 .勒脚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

25 .墙身水平防潮层有几种构造做法 ? 水平防潮层的位置应设在什么地方 ? 26 .在什么情况下需设置垂直防潮层 ? 27 .何谓变形缝 ? 画出屋面变形缝构造。

28 .叙述圈梁在建筑物中的作用及其设置位置。

29 .构造柱与圈梁在建筑物中起什么作用 ? 构造柱与墙如何连接 ? 30 .现代建筑中,常用的外装修有哪些类型 ? 各适用在什么类型建筑中? 31 .隔墙、隔断有什么区别 ? 试述其各自的类型及其特点 ? 用图表示隔墙在楼板上的搁置构造。

32 .楼地层由哪些部分组成 ? 各起哪些作用 ? 试说明你毕业设计楼板的类型及楼面做法。

33 .结合你毕业设计的内容,说明雨篷的构造 ? 与墙体的防水处理方法;

34 .简述自己毕业设计楼梯的类型及其楼梯构造设计的步骤。

35 .绘制建筑施工图中,平面图应注意哪些问题 ? 你在毕业设计的平面图中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 36 .屋顶施工图设计应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 简述屋面排水设计的内容。

37 .屋顶保温和隔热设计有哪些具体措施 ? 简述你的毕业设计屋顶构造的依据,为什么采用你图纸中的构造做法 ?

38 .铝合金门窗框与墙体的连接如何处理 ? 毕业设计中,你选用的门窗是如何与墙体连接的 ? 39 .简述建筑剖面施工图的设计要点。

40 .你认为建筑总平面图在施工中有哪些作用 ?

41 .毕业设计中,你是如何应用建筑构造标准图集的 ? 你选用了几种标准构造 ? 42 .毕业设计中,你是如何进行平面组合设计的 ? 画出你所设计建筑物的功能分区图。

43 .通过毕业设计,在建筑设计方面你有哪些收获 ?

44 .确定建筑方案应考虑哪些因素 ? 你设计中是怎样考虑的 ? 45 .楼梯设置有何重要性 ? 应满足哪些要求 ?

46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 设置防火分区有何作用 ? 47 .建筑设计有哪些主要技术指标 ? 怎样计算 ?

48 .电梯布置有哪些要求 ? 对结构方案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 49 .判别建筑方案优劣应考虑哪些因素 ?

50 .建筑平面设计应考虑哪些要求 ? 分为几个基本部分 ? 51 .水平交通和竖向交通有何不同特征,设计中怎样考虑 ? 52 .电梯井道尺寸如何确定 ?

53 .建筑平面组合设计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 有何主要作用 ? 54 .剖面设计应考虑哪些要求 ? 与平面设计有何关系 ? 55 .建筑物理设计包括哪些方面 ? 应注意哪些问题 ?

56 .怎样体现建筑节能环保要求 ? 建筑材料选用时怎样考虑地区差别的影响 ? 57 .房屋排水设计应满足哪些要求 ?

58 .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方案设计有何主要区别 ? 59 .建筑方案设计时如何兼顾结构设计和其他工种设计 ? 60 .楼地面与屋面构造各有何特点 ? 设计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

结构设计思考题

1 .砌体中砂浆按其组成分为哪几类 ? 相同强度等级的块材与砂浆砌筑的砌体,为什么采用水泥砂浆时其砌体强度较低 ? 采用水泥砂浆时如何确定其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 f? 2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所用的砂浆最低强度等级有什么要求 ?

3 .砖混结构房屋的承重体系分为哪几类 ? 一般多层砖混结构住宅、中小型旅馆常用什么承重体系 ? 4 ,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分哪几类 ? 如何确定房屋的静力计算方案 ?

5 ;一般多层砖混结构住宅通常为哪种静力计算方案 ? 刚性或刚弹性方案房屋的横墙应满足哪些要求 ? 6 .为什么要验算墙柱的高厚比 ? 当高厚比验算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哪些措施 ? 7 .为什么单层砖混结构礼堂、食堂常将其纵墙设计成带壁柱墙 ? 8 .多层刚性方案房屋的承重横墙的计算单元与计算简图如何确定 ?

9 .多层刚性方案房屋的承重纵墙的计算单元、计算简图、验算截面如何确定 ? ,

10 .多层刚性方案房屋满足什么要求时,可忽略风载的影响 ? 如不满足时,如何计算风载引起的内力 ?

11 .墙体受压承载力验算及基础设计时,现浇双向板传来荷载及楼面梁传来的集中力如何处理 ? 12 .墙体受压承载力不足时怎么办 ?

13 .圈梁在砌体结构房屋中的作用是什么 ? 圈梁分哪几种 ?

14 .圈梁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 当圈梁被洞口切断不能封闭时怎么处理 ? 15 。钢筋混凝土圈梁截面尺寸、配筋、混凝土等级、钢筋搭接等有什么规定 ? 16 。当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如何设计 ? 17 。过梁上的墙体荷载及梁板传来荷载如何取值 ? 18 。过梁的分类 ? 过梁的主要构造要求有哪些 ? 19 ,钢筋混凝土板式雨篷的破坏形式有哪三种 ?

20 .钢筋混凝土雨篷设计时,雨篷板上作用的荷载有哪些 ? 如何组合 ? 21 .弯、剪、扭构件纵筋、箍筋如何计算,有哪些特殊构造要求 ? 22 .如何验算雨篷的抗倾覆 ?

23 .砌体结构房屋中挑梁的抗倾覆如何验算 ? 挑梁有哪些构造要求 ? 24. 屋面檐沟的设计要点有哪些 ? 如何保证檐沟的抗倾覆 ? 25 .地震区或非地震区预制板的搁置长度有什么规定 ?

26 .一般情况下支撑于砌体的大梁,当其跨度多大的情况下宜加设垫块 ? 梁的垫块有哪几种 ? 跨度较大的梁宜选择哪种梁垫 ? 设置梁垫后如何验算其局部受压 ? 刚性梁垫应满足哪些构造要求 ? 27 .支撑于一砖墙上的楼面大梁,当其跨度大于 6m 时,宜采取哪些措施对墙体予以加强 ? 28 .砖混结构房屋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布置墙体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 29 .简述地震区砌体结构房屋墙体抗震承载力计算的步骤 ?

30 .什么情况下多层砌体房屋可采用基底剪力法求地震剪力 ? 荷载效应如何计算 ?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与哪些因素有关 ?

31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的意义何在 ? 如何取值 ?

32 .怎样求墙体的抗侧刚度 D ,它与哪些因素有关 ? 开有洞口的墙体的抗侧移刚度怎样求 ? 什么情况下可以简化 ?

33 .什么是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 ? 其设置原则、构造要求有什么不同 ? 34 .如何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平面和立面 ? 35 .如何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地基与基础 ?

36 .《抗震规范》将建筑物按重要性程度分为哪几类 ? 你设计的房屋属于哪一类 ? 主要采取的抗震构造措施有哪些 ?

37 .地震区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确定、纵横墙布置、楼梯间设置有哪些规定 ? 38 .地震区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总层数、最大高宽比的限值及房屋局部尺寸的限值有什么规定 ? 39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部位、构造要求有哪些规定?

40 .地震区砌体结构房屋中圈梁对抗震起什么作用 ?

41 .地震区楼 ( 屋 ) 盖构件与墙体及圈梁的连接、纵横墙的连接有哪些主要构造措施 ? 42 .如何进行预应力圆孔板的排列与选型 ? 预制板楼 ( 屋 ) 盖如何加强其整体性 ? 43 .多跨连续梁、板按弹性理论计算时如何进行最不利荷载的布置 ? 44 .如何查表求等跨 ( 或接近等跨 ) 梁、板的内力 ? 45 .外伸梁、不等跨连续梁的最大内力如何求解 ?

46 .梁的纵向受力筋的最小直径、净距、保护层厚度、锚固长度、搭接接头、支座构造负筋的构造要求有何规定 ?

47 .连续梁支座负筋的切断位置有什么规定 ( 包括等跨梁、跨差≤ 20 %时及跨度差 >20 %的不等跨梁、主梁等 )?

48 .弯起筋有哪些主要构造要求 ? 鸭筋的作用 ? 鸭筋与吊筋有什么区别 ? 49 .梁的箍筋的设置、配箍率、间距、肢数等有哪些构造规定 ? 50 .工程上为什么不能出现超筋梁和少筋梁 ?

51 .梁控制 ρ sv > ρ svmin 及 V ≤ 0.25f c bh 0 的目的是什么 ?

52 .梁侧构造筋在什么情况下设置,如何设置 ? 它与受扭构件的纵向受扭筋有什么不同 ?

53 .附加横向钢筋的作用是什么 ? 何谓间接加载 ? 附加横向钢筋数量如何确定 ? 设置位置如何规定 ?

54 .当楼层层高较低,选用花篮梁或十字形梁支撑圆孔,板有什么优点 ? 其截面配筋形式如何 ? 55 .单向板与双向板如何判别 ? 现浇板的厚度如何确定 ? 56 .如何查表计算多跨连续双向板的弯矩值 ?

57 .双向板板底钢筋,两个方向的上下位置如何 ? 如何确定其有效高度 h 。 ? 58 .现浇板中受力钢筋间距有什么规定 ? 59 .板的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如何考虑 ? 60 .现浇板的板面构造负筋的数量、切断位置有什么规定 ?

6L 板的配筋方式有哪两种 ? 各有什么优缺点 ? 分离式配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62 .单跨板、多跨连续板 ( 等跨、跨差≤ 20 %及 >20 %的不等跨板 ) 支座钢筋的切断位置如何确定 ?

63 .外伸板的配筋构造如何处理 ? 64 .板上开洞时钢筋的设置与加固 ?

65 .双向板传给支撑梁 ( 或墙 ) 的荷载如何计算 ?

66 .常用现浇楼梯有哪几种形式,各自的受力特点与适用范围如何 ?

67 .板式楼梯的斜板、平台板、平台粱的荷载及内力如何计算 ? 斜板的配筋构造如何 ? 68 .简述梁式楼梯的踏步板计算方法、配筋构造,平台梁的计算简图、配筋构造 ? 69 .如何进行折线形楼梯的内力计算 ? 受拉区内折角如何处理 ? 70 .框架结构的类型按施工方法及按承重体系分哪几种衣各有什么特点 ? 71 .框架结构房屋轴线位置如何确定 ? 梁、柱布置有什么要求 ? 72 .如何确定多层框架结构的计算简图 ? 73 .如何初定框架梁、柱的截面尺寸 ?

74 .如何确定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的截面惯性矩 ?

75 .反弯点法计算要点是什么 ? 适用范围是什么 ? 求得柱端弯矩后,如何求出梁端弯矩 ? 76 . D 值法与反弯点法有什么不同点 ?D 值法计算内力时反弯点高度如何确定 ? 77 .弯矩两次分配法与弯矩分配法比较有什么不同 ? 如何用弯矩两次分配法求杆端弯矩 ?

78 .分层法计算框架竖向荷载下内力时,如何进行分层 ? 柱线刚度如何折减 ? 传递系数为多少 ? 柱端弯矩如何叠加 ? 最后节点处弯矩不平衡怎么办 ?

79 .如何用迭代法计算无侧移框架竖向荷载下的杆端弯矩 ?

80 .求得竖向荷载下的杆端弯矩后,如何求出梁柱的剪力、梁的跨中弯矩 ( 极值点处 ) 及柱子的轴力 ?

81 .如何计算框架连系梁传来的节点力和节点力矩 ? 当连系梁受扭矩时,框架节点力矩如何计算 ? 内力计算时节点力矩如何处理 ? 82 .框架梁的控制截面位置在哪里 ? 最不利内力是什么 ? ,

83 .框架柱的控制截面位置在哪里 ? 最不利内力有几种组合 ? 84 。如何挑选框架柱的最不利内力组 ?

85 .框架柱承载力计算时,如何确定柱子的计算长度 l 0 ?

86 .对于框架竖向活载的布置,工程上一般有哪几种处理方法 ? 哪种方法适宜于手算 ? 其适用范围如何 ? 误差怎样调整 ?

87 .如何进行竖向荷载下框架梁端负弯矩的调幅的 ? 调幅后跨中弯矩如何计算 ? 支座负筋的配筋率有什么要求 ?

88 .进行框架结构内力组合时;对地震区和司非地震区其最不利内力各应取哪几种荷载效应组合 ? 荷载效应组合时跨中弯矩如何处理 ?

89 .非地震区框架柱的纵筋配筋率、直径、根数、间距、搭接位置√插筋数量有哪些构造规定 ? 箍筋直径、间距、形式各有什么规定 ?

90 .非地震区框架梁支座负筋切断位置如何确定 ?

91 .非地震区框架角节点、边节点、中间节点构造如何处理 ? 92 .地震区框架结构房屋的最大高度与宽高比限值如何规定 ? 93 .如何确定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 ?

94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配置的受力钢筋的锚固和接头、箍筋末端做法应满足哪些要求 ?

95 .地震区框架梁、柱截面尺寸如何确定 ?

96 .地震区框架梁端、柱端、节点箍筋加密区长度内的构造要求有何规定 ?

97 。地震区框架柱的轴压比;纵筋最小配筋率、箍筋加密区外的箍筋数量有什么规定 ? 98 .地震区框架边节点、角节点、中间节点纵向钢筋的构造如何处理 ? 99 .地震区如何加强框架与填充墙的拉结 ? 100 .地震区关于规则结构应符合哪些要求 ?

101 .多层框架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采用基底剪力法的条件是什么 ?

10Z .地震作用计算时,建筑物的重力代表值如何确定 ? 如何用顶点位移法计算基本周期 ? 103 .如何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于突出屋面的小塔楼地震作用及其作用效应如何计算 ? 104 .如何通过梁柱截面设计及节点抗震验算,保证框架结构房屋的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和节点最强 ? 105 .如何验算地震作用下框架韵水平位移 ?

106 .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如、何进行梁柱的内力组合 ? 107. 作为建筑地基的土 ( 岩》,工程上分为哪几类 ?

108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由哪几部分内容组成 ? 如何根据工程地质报告确定基础类型、持力层位置及施工方案 ?

109 .天然地基浅基础的类型主要有哪几类 ? 各自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110 .基础的埋置深度如何确定 ? 111 .如何确定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 112 .刚性基础设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

113 .试述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设计步骤、计算要点和主要构造措施 ? 什么情况下采用带肋的条形基础 ? 墙下条形基础的梁肋配筋如何确定 ?

114 。如何确定现浇柱下独立基础的基础高度 ? 底板配筋如何计算 ? 主要构造要求有哪些 ? 115 。柱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主要构造要求有哪些 ? 其梁高一般如何确定 ? 116 .如何用倒粱法求基础梁的内力 ? 其适用范围如何限制 ?

117 .筏板基础的设计要点与主要构造要求有哪些 ? 如何防止筏板基础房屋的不均匀沉降 ? 118 .如何加强独立基础、柱下条形基础的整体性 ?

119 .对于横向框架承重体系主要受力基础梁应如何设置 ? 基础梁伸出边柱一定距离时,对基础梁内力有什么影响 ?

120 .我国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将桩分成哪几类 ? 灌注桩、预制桩的主要配筋构造要求有哪些 ?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如何确定 ? 基桩与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如何确定 ?

121 .桩端进人持力层的深度有何规定,桩的有效长度与施工长度如何确定 ? 桩的最小中心距有何限制 ? 如何进行桩的排列 ?

122 .桩顶荷载效应如何计算,如何验算桩基的竖向承载力 ? 123 .承台的主要构造要求有哪些 ? 124 .简述板式承台的计算要点 ?

125 .简述柱下条形承台梁及墙下条形承台梁的计算方法 ? 126. 确定结构方案应考虑哪些因素 ? 有何重要作用 ? 127. 确定计算模型应考虑哪些因素 ? 你的模型有何特点 ?

128. 选择内力变形计算方法时应考虑哪些要求 ? 你选用了哪几种计算方法,为什么 ? 129. 结构概念设计的含义是什么 ? 有何重要作用 ? 怎样进行 ? 130. 结构布置的作用是什么 ? 对结构性能有何影响 ? 怎样进行 ? 131. 抗震概念设计有哪些基本原则 ? 怎样体现 ? 132. 钢筋混凝土柱为何要控制轴压比 ? 怎样控制 ? 133. 地震作用怎样计算 ? 应注意哪些问题 ?

134. 框架剪力墙结构有何结构特点 ? 框架与剪力墙怎样共同工作 ? 怎样计算 ? 135. 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代表什么物理概念 ? 怎样确定 ?

136. 框架抗震设计为什么要遵循强柱弱梁、墙剪弱弯的原则 ? 怎样实现 ? 137. 延性系数的物理概念是什么 ? 怎样计算 ? 138. 荷载组合的目的是什么 ? 怎样选择最不利组合 ? 139. 荷载折减的作用是什么 ? 按什么规律折减 ? 140. 楼梯梁板配筋有何特点 ?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挑战

文献标识码:A

近10余年来,欧陆各国的刑事程序法普遍出现“美国化”(Américanisation)的趋势[1]。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美国司法文化在整个世界主流司法文化中占据强势地位,另一方面还因为欧陆刑事诉讼在当前面临着诸多共同问题,亟需从外部(主要为英美国家)获得经验启发。即便以固守自身法律传统著称的法国也不例外。(注:诚如法国著名的公法学家米歇尔·弗罗蒙教授(Michel Fromont)所言:“不管在司法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法国人都对其制度的原创性津津乐道。”这种相对保守的态度及制度优越感也造就了所谓的“法兰西例外”(l’exception franaise)。仅就刑事诉讼而言,颇具特色的预审制、参审制、民事当事人制度、受协助证人制度等无一不带有浓厚的本土色彩,这也在相当程度上给从事法国法研究的外国学者带来了一些困扰。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刑事程序法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域外的经验,且这一发展趋势还在持续之中。参见Michel Fromont, La justice consitutionnelle en France ou l’exception fran-aise, in Le nouveau constitutionnalisme,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Gérard CONAC, Economica, 2001, p.167 et s;Jean Pradel, Y aura t-il encore dans l’avenir une spécificité de la procédure pénale fran-aise?, in Mélanges Blanc-Jouvan, Société de législation comparé, 2005, p.789 et s.)2004年3月9日,法国立法者在经过较周密的立法论证后创设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CRPC),允许刑事被告在某些轻罪案件中以认罪为根本前提和检察官进行量刑交易,从而将“辩诉交易”正式引入了法国的刑事裁判体制。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一出台便引发了法国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辩。争辩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正当依据、制度排异、技术设计甚至是预期的践行效果。法国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了这场争辩,并对这一域外制度的完善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能够恰当地思考和研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在中国设立辩诉交易的问题,必要的步骤之一便是关注其它国家在确立和发展这一制度时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这也是比较诉讼法(droit de procédure comparée)的重要功能之一[2]。因此,本文拟以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为研究对象,全面介绍该程序的发展历程、立法动机、技术设计、践行效果以及所应对的挑战,以期对中国建构合乎自身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提供可借鉴的域外经验。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发展历程和立法动机

(一)发展历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1975年之后)(注:参见Loi n° 75-624 du 11 juill. 1975, JORF du 13 juill. 1975, p. 7219.),法国便因刑事审判经常无法及时进行而开始探索新型的的刑事裁判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3]。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这一领域中的探索是谨慎而又缓慢的。“发现案件真实”(la manifestatoin de la vérité)的诉讼价值定位以及“诉审分立”(le principe de séparation des autorités chargées de la poursuite et des autorités de jugement)的裁判结构使得刑事审判改革遭遇了制度(如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及技术(如新型裁判方式与传统裁判方式的兼容和协调)的双重困境[3]。1987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一份建议鼓励欧盟各成员国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有罪答辩(guity-plea)程序。该部长委员会指出:“如果宪政传统和司法传统允许,则(各成员国)应建立有罪答辩程序或者其它类似程序。被告在审前阶段出庭公开宣布其承认或者拒绝承认所受之指控……判决法院可以裁定缩短或部分缩短预审阶段,并迅速转入对被告的人格分析,及时作出及量刑宣判以及必要情况下的赔偿裁定”。(注:参见Article 7 de la recommanda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n° R (87) 18 du Comité des ministres aux Etats membres concernant la simplification de la justice pénale, adoptée le 17 septembre 1987.)在这一背景下,戴尔玛斯·玛蒂教授(Delmas-Marty)所领导下的刑事司法和人权委员会(la Commission Justice pénale et droits de l'homme)于1990年提出了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认罪简易审程序”的立法建议——“如果被告对犯罪事实及事实的定性并无异议,则可简化庭审程序,由庭审法官直接进行量刑宣判。被告认罪与否的供述应由判决法院在被告出庭的情况下予以确认。”[4]虽然该立法建议最终因争议太大而未获采纳,但法国立法者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努力却从未止步。1995年,法国立法者创设了刑事强制令制度(injonction pénale),允许检察官在一些情况下对被告直接施以量刑,从而提高情节轻微之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以该制度违反“诉审分立”的宪政原则而予以撤销。1999年,立法者又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中创设了刑事调解制度(composition pénale),即“对在提起公诉前承认实施了当处罚金刑或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一项或数项轻罪的自然人实施一项或数项惩罚措施以替代公诉”。但为避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立法者从一开始便对刑事调解制度采取了诸多保留举措,例如增设了法官对刑事调解裁定的审查权,以减缓公正程序和裁判权分割之间的尖锐矛盾[5]。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调解制度便是辩诉交易程序在法国的雏型,冉·布拉戴尔(Jean Pradel)教授甚至曾将其称为法国式的认罪答辩程序(guilty-plea à la franaise)[6]。但应该看到,刑事调解程序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还是存在根本的区别的:前者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诉替代程序,而后者则是新型的刑事裁判程序[7]。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从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8]到2004年3月9日 “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又称为‘贝尔本第二号法律’)”[9],再到2007年3月5日的《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法国立法者几乎从未停止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各个条款的思考和权衡。改革频率之高、变动幅度之大,甚至连司法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也经常感到无所适从。著名刑事法学家西玛蒙蒂(Cimamonti)教授便曾将这一现象谑称为“立法狂热、立法过度甚至是立法躁动”(frénésie, overdose ou prurit législatif)[10]。但我们依然可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改革举措中整理出两条改革进路:即程序正当化进路和程序简约化进路。前者如侦查权的限制、辩护权的保障、司法审查的强化,后者则主要体现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

(二)立法动机

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Dominique Perben)在2003年5月21日的议会辩论中对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立法动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即“(设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的负担并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11] 。

1.提高诉讼效率,减轻轻罪法院负担

“效率”(efficiency)一词源于拉丁语effetus,表示所获得的劳动效果与消耗的劳动量之间的比值关系,体现了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与此相对应,诉讼效率则指进行诉讼活动的效益与该活动所花费成本之间的比率, 它所描述的是诉讼进行的快慢程度,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程度和节省程度,其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快速解决纠纷和尽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诉讼效率是人类社会在司法过程中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人类社会还生存于一个司法资源稀缺的环境中,不管出于自觉还是被迫,为了司法的良性运作以及纠纷的及时解决,就不得不考虑诉讼程序的效率性问题。正如波斯纳所指出的:“正义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就是效率。”众所周知,法国刑事裁判严格适用犯罪分层理论(la classification tripartite des infractions),将刑事犯罪三分,即重罪(crime)、轻罪(délit)及违警罪(contravention),并依犯罪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刑事程序。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而刑事诉讼程序却拖沓冗长,法国各种刑事法院均面临严重的工作负担,法庭堵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在轻罪法院尤为严重,因为轻罪案件占据法国刑事案件总量的8成以上,而审结期限却平均长达10个月。勿庸讳言,在传统的诉讼理论中,刑事诉讼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目的,其结果往往将导致被追诉者的个人自由、财产甚至生命被剥夺。因此,现代法治国家往往设置了严格而谨慎的程序规则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并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诉。“公正”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但“正当人们还在为普通程序的正当化、严密化殚精竭虑之时,另一种相反但却并不矛盾的倾向已经开始发生、发展,并逐渐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那就是,“伴随着诉讼效率价值的凸现、刑罚目的的转换,各国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分流’而对特定的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2]。法国亦不例外。一如前述,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程序因冗长拖沓、效率低下而长期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一方面,在公诉程序中,由于缺乏公诉替代程序(les alternatives à la poursuite),法国的检察官在面对案件时只有两种选择:立即起诉(la poursuite immédiate)或不予起诉(classements sans suite)。因此,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轻罪案件,检察官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提起公诉,则占用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效率;免于起诉,却又不能实现责任追究及刑罚震慑的刑事目的;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的庭审程序中,检察官和被告的对抗胜于合作,法官的判定胜于审核。几乎所有的轻罪案件都适用完整的庭审程序,这既使轻罪法院的法官疲惫不堪,又极大降低了诉讼效率。上述缘由所造成的法庭堵塞已不能仅通过增加财政及人员投入解决。法国立法者唯有寻求域外经验以试图从诉讼机制上进行较根本的改变。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无疑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19世纪,并在二战之后得以发扬光大[13]。冉·布拉戴尔(J·Pradel)教授在分析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时指出,“美国法以对抗主义为特点,未设预审法官,也没有深入的预审程序。法官和陪审团可接受的所有证据均应在庭审中展示。因此,刑事庭审显得十分冗长和复杂。自十九世纪末开始,程序更越发如此。大量的案件积累和繁重的工作压力使实务工作者逐渐不能接受,并开始私下使用各种方式,以排除对证据问题的庭审。与此同时,实务工作者再也不能对所有案件进行完整的审判(full trial)——即陪审团审判。这种情况孕育了“辩诉交易制度”。从诉讼运作机制的角度考量,辩诉交易比传统的公诉模式更节约时间,也更节约人力和财力,因此,在司法管理上,辩诉交易更为合理(raisonnable)也更有有益(rentable)。正如伯杰(E·Burger)法官在1971年Santobello v. New-York的案件中所说的那样:“通过控方与辩方的合意来解决刑事案件……是审判管理的一个必备要素。如果这一程序(辩诉交易程序)合法进行,则应值得提倡。”(注:Santobello v. New-York, 404. U.S. 25, 260(1971).)意大利在1988年刑事诉讼改革前亦面临着相同的困境。案件的积压、司法的迟缓使司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欧共体法院更是数次因意大利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未能遵守“合理期限”的规定而判定意大利有罪[14]。为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引入了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几种特别程序。如今,在意大利的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且效果甚佳[15]。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意大利立法者还在2003的法律修改中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意大利学者麦尔克内(Mercone)教授评论到:“庭审程序的摒弃,将减少诉讼负担(deflazione del carico processuale),合乎诉讼经济的原则。”[14]美国和意大利的成功经验无疑使法国立法者更坚定了移植辩诉交易制度的决心,并希冀借此诉讼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效率和法庭堵塞的问题。

2.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une meilleure acceptation de peine)

“时下,对权力的尊重和敬仰已不再仅通过强制力量的运作……刑罚的目的只有依托于最低限度的合意才可有效实现。”[16]而“合意”(consentement)[17]正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灵魂所在。在法国立法者看来,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两个核心要件:其一,被告承认犯罪事实;其二,被告可自由、清晰地表达对量刑的意见。理论上,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是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充分条件,但却非必要条件。换而言之,即便所有适用条件均满足且被告承认犯罪事实,检察官也不一定启动认罪答辩程序。司法实践中,被告承认犯罪事实的真实意图是检察官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18]。具体而言,如果被告仅为了获得较轻的量刑而认罪,则检察官通常不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也不会因此减少对被告的指控;相反,如果被告具有悔改之意,主观认罪态度较好,则检察官会充分考虑这一基本情节,并通常会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见,“使被告更好地接受量刑”既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动机,也是该程序机制的意义所在。诚如学者所言,“如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成为罪犯寻求轻罚的避风港,则刑罚的教育目的将无从实现……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可能导致犯罪率的提高……这无疑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设立初衷相违背。”[18]109当然,与传统的刑事司法相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种“协商型刑事司法”(Justice pénale transactionnelle)无疑更容易使被告接受量刑。在法国,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以证据运用为基本手段,以对抗和判定为基本的程序构造,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色彩。“强制力”(la force de contrainte)是欧陆传统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以被告认罪为适用前提,以控辩双方合作及协商为基本手段,程序带有极强的“契约”色彩。“协商”与“合作”是该套系统的基本主轴。因此,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程序私化”(privatisation)所蕴含的“人格化”思想使被告更易于接受自身的诉讼定位,也更易于在庭前宽松的“协商”氛围中“坦诚承认自己的过错”并“勇于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9]。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及基本特征

(一)技术设计

1.适用范围

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运作进程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被告认罪;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法官审核。

(1)被告认罪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启动的根本前提便是被告“承认所被指控之犯罪事实”(《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原则上,声明必须以言辞形式作出,且律师必须在场。但在由“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启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情况下,认罪声明也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5条之规定,“(在直接传唤或司法传唤程序中),被告可亲自或通过其律师向共和国检察官寄送挂号信并要求回执,声明其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要求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

(2)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在量刑建议方面,共和国检察官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建议执行一个或数个主刑或附加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1款)。但法律也设置了若干限制:其一,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幅度应合乎刑罚个人化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情节、被告人格、收入及负担等;其二,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监禁刑,则刑期不得超过一年,也不得超过当处监禁刑刑期的一半;其三,如果共和国检察官建议执行罚金刑,则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罚金数额;其四,如果检察官建议适用无缓刑之监禁刑,则应向被告详细说明量刑是否立即执行或传唤至执行法官前以确定刑罚的执行方式。

(3)被告接受或拒绝量刑建议

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后,被告有10天的思考期限,以决定是否接受该量刑建议。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思考期限。但被告在思考期限内不得要求解除相关的人身强制措施。共和国检察官得在提出量刑建议后将被告送往自由与羁押法官处,由该法官下令对被告进行司法管制。如果共和国检察官所建议的一种刑罚是2个月以上的无缓期监禁刑且共和国检察官已提议立即执行该刑罚,则自由与羁押法官应下令对被告进行先行羁押,直至当事人再次被传唤至共和国检察官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0条)。

在10天的思考期限届满后,被告应对量刑建议作出答复:如果被告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向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的法官提出审核申请。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最后一个阶段,即审核阶段;但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共和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共和国检察官应依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议会辩论中对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的说明:“无证据效力的材料指的是在检察长办公室运作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获得的材料,而不是在宪兵队或警察局运作相关程序所获得的材料”[20]。因此,被告之前在宪兵队或警察局所作的各种声明尤其是认罪声明依然具有证据效力。

(4)审核阶段

如果被告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进入审核阶段。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指派的法官得依共和国检察官之请求举行公开庭审,听取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说明,并作出审核裁定。依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判决,审核法官应着重审查如下三个基本要点:其一,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其二,检察官所建议之量刑的适当性,即所建议之量刑是否与犯罪情节及被告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例如,律师是否在整个程序的运作过程中都在场、被告是否享有10天的思考期限、检察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以及被告是否自主、明确地承认了有罪而非受到外来的压力等等。如果审核法官核准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应作出核准裁定。该裁定具有立即执行的效力。但如果审核法官拒绝核准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则检察官应可以一般的公诉程序向轻罪法院提起公诉或要求启动正式的侦查程序。之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作的各种声明及案卷笔录归于无效,不得作为证据提交给预审庭或审判庭。

3.保障机制

(1)律师的有效参与

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意味着被告人放弃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许多诉讼权利,如接受职业法官正式庭审的权利、对质权等,因此,为了防止检察官利用辩诉交易强迫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并防止无罪的被告人违心认罪,法国立法者确立了较完善的律师参与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第4款之规定,“(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不得放弃律师协助权。”律师应在程序的任何阶段现场为被告提供咨询和帮助。律师也享有较广泛的权力,例如案卷查阅权以及与当事人进行秘密交谈的权力等。

(2)上诉机制

上诉制度是各国刑事诉讼所普遍公认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也是纠错止纷及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因此,为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可能出现的畸变和偏差,法国立法者亦构建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上诉机制。依《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1条第3款之规定:“被告如不服大审法院院长或院长所委派之法官所作出之裁定,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检察院可提起附带抗诉。”但如果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则审核裁定产生既判力。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基本特征——以美国、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为参照对象

与美国及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具有三大特征,即较狭窄的适用范围;较弱化的合意制度以及较完善的保障机制。

1.较狭窄的适用范围

在美国,很难严格界定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实施联邦与州的二级司法程序,因此,联邦与各州在辩诉交易程序适用范围上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有些州禁止对某些种类的案件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而有些州则未做任何限制。而另一方面,美国对辩诉交易的各种技术规定大都体现在判例法中,很难在成文法中寻求依据。但综合辩诉交易在美国联邦与各州的实际运作情况,有3类案件一般不列入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首先,被告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般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足以权衡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利弊要素,也容易受到控方或律师的胁迫或诱导。其次,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立法中仅仅规定罚金刑的案件等。一般而言,这类案件案情简单,控辩双方缺乏交易的筹码。从辩诉交易的实践看,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是可能处监禁刑及以上的案件,因为只有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才可能对控方所提出的减刑建议感兴趣。最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叛国罪以及间谍罪等,往往并不适用辩诉交易程序。如2003年9月22日,阿斯克罗夫特(Aschcroft)总检察长发布通令,要求联邦检察官对包括叛国罪、间谍罪在内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进行最严格的定性。这一通令原则上将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排除在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上述3个限制之外,辩诉交易程序可普遍适用于其它各类案件,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要狭窄一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对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意大利立法者于2003年6月12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进行了部分修改,扩大了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2003年改革前,辩诉交易程序仅仅适用于“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而在改革后,辩诉交易可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1款)的案件。根据这一新条款的规定,意大利的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量刑为7年6个月的刑事案件。这便是意大利学者所称的“扩大化的辩诉交易程序”(Patteggiamento allargato);第二类便是“特殊的辩诉交易程序”。这类辩诉交易程序主要适用于犯罪事实的性质较为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较为危险的案件。例如,黑手党组织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绑架、惯犯、职业犯以及累犯等等。考虑到这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立法者对辩诉交易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较为苛刻的限制,即在“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并在减少1/3量刑后监禁刑不超过单处或与财产刑并处的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适用。而在之前,此类性质的犯罪一律不得适用辩诉交易程序。除此之外,意大利立法者同样将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1988年9月22日的法令第25条)以及某些案情特别轻微的案件排除在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之外。法国“辩诉交易程序”(即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最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7条的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仅仅适用于主刑为罚金刑或者5年及以下监禁刑的犯罪。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16条又将以下几类犯罪排除在庭前认罪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未满18岁之未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虚假新闻罪;过失杀人罪(而非过失伤害罪);政治罪;追诉程序由专门法律进行规定的犯罪(如税收方面的犯罪等)。依法国的司法实践,案情过于简单的案件一般也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从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看,美国对辩诉交易的限制最少,甚至没有任何限制(在某些州)。而意大利辩诉交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大,而且有扩张的趋势。法国则最为保守。这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法国在对待来自异域文化之“舶来品”的慎重态度。

2.较弱化的合意制度

一方面,从合意的互动性看,在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缺乏实质意义的角力和“协商”。在美国,控辩双方在交易方案上的角力是毋庸置疑的。在被告向检察官提出适用辩诉交易程序的建议时,检察官可就该建议提出反建议。被告还可就该反建议提出新的建议。如此反复进行,直至合意最终作出。这个过程与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并无区别。从语义学的角度看,bargain便具有“交易”、“讨价还价”之意。意大利与美国的情况相当类似。在意大语中,Patteggianeto便是“协商”之意。根据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第444条),所谓的辩诉交易(Patteggianeto)便是指根据控辩双方的协议适用量刑。确切地讲,在辩诉交易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控辩双方须将其在量刑上所达成的合意载入申请书并共同署名(一方当事人在获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进行单独署名),之后再将申请书交由法官进行核准。然而,在签署申请书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量刑的轻重进行激烈的讨价还价。然而,在法国,情况刚好相反。如前所述,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因此,正如冉·布拉戴尔教授所言,(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只有合意,没有交易”(il y a accord, sans marchandage)[21]。

另一方面,从合意的内容看,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合意内容较为狭窄。美国的辩诉交易按照合意的内容可分为两类: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指控交易又包括罪名交易和罪数交易两种。所谓的罪名交易指检察官允诺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要求被告人认罪或者允诺以某一较为“体面”的罪名起诉(如以轻伤害罪起诉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以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罪数的交易则指当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时,检察官为争取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许诺将本应指控的数个犯罪改为仅指控其中的一个或较少个数的主要罪行。在量刑交易上,合意的内容更为繁多复杂,如法官同意给予被告人具体的在狱服刑时间或者具体的缓刑时间;检察官同意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一个具体的服刑时间(如2年有期徒刑);法官只同意提出一个量刑幅度(如6个月以上,1年以下);检察官不同意对惯犯或累犯援引特定的处罚条款;控诉方同意在量刑时保持沉默;控诉官同意不让被害人参加量刑听审;法官和检察官同意被告人在特定的监狱里服刑;法官同意具体的罚款数额或具体的赔偿额;指控方同意建议法官对被告人仁慈(宽大处理)或保护被告人的声明;指控方或书记官同意将被告人提交给一个仁慈的法官处理等等[22]。可见,在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合意的内容极为广泛,既包括指控的交易,还包括量刑交易,甚至还可以决定审理案件的法官。而在意大利和法国,合意的内容则要狭窄得多,仅限于量刑建议。在意大利,合意的内容可以是以替代性刑罚代替监禁刑,也可以减少被告的罚金刑或者监禁刑。在2003年改革前,立法者所设立的最低量刑为2年,2003年的改革后则为5年。此外,控辩双方还可就有条件中止量刑(即假释)达成合意(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3款)。法国的合意内容则更为狭窄。依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95-8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合意的内容只能是减少罚金刑或者监禁刑(不得超过1年或预期量刑的一半)。合意的内容也可包括附加刑以及适用缓刑。

3.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

与美国及意大利相比,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设立了较完善的法官审核机制。在美国,法官在答辩谈判中积极参与的程度在各管辖区差别很大。许多州禁止法官积极地涉入答辩谈判。在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这一做法固然可以保障高效解决案件、防止程序反复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但却极易产生检察官空洞允诺欺骗被告或者恫吓威胁迫使被告承认“莫须有”的指控的情况。这一做法已遭到美国学界强有力的批判,并成为反对辩诉交易辩诉的一个重要依据[23]。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时则十分重视加强法官在程序审查上的权力。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条第2款规定,法官(审前法官或者判决法官)有义务对事实的司法定性(la qualificazione giuridica del fatto)以及对当事人各自阐述之犯罪情节的比较与适用(l’applicazione e la comparazione delle circostanze prospettate dalle parti)进行核实。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宣布《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禁止法官对量刑建议的依据进行评估”的条款违宪(注:意大利宪法法院1990年7月2日第313号判决。),进一步强化了法官在辩诉交易程序中的权力。但为了确保程序经济原则,意大利立法者增加了两个附加条款(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5条第1款与第2款):其一,法官的判决不能改变关于司法费用、附加刑和保安处分的有罪判决,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二,法官的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进行上诉,但检察官在量刑适用申请书上与被告意见不一而提起上诉的情况除外。法国立法者也明确规定了核准法官(juge d’homologation)的权力。一如前述,核准法官必须“核实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及其司法定性”,并“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进行量刑合理性考虑”,最终方可做出核准裁定。如果核准法官基于“案件事实的本质、利害关系人的人格、被害人的处境或者社会利益”等要素的考量而认为应当进行普通的轻罪庭审,则可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同样,如果被害人的声明使核准法官对“实施犯罪的条件或者犯罪行为实施者的品格”产生新的看法,则核准法官也可以此为由拒绝检察官的量刑建议。由此可见,与美国和意大利相比,法国更注重保障法官的权力,以确保辩诉交易程序的正当性。诚如法国原司法部部长多米尼克·贝尔本在上议院辩论中所强调的:“必须清楚地意识到,(法国的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与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有着显著地区别……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一旦被告承认有罪,则由检察官全权负责。这与法国的检察官没有可比性。因为(在法国)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法官的约束。”[20]

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践行效果

从2004年10月1日至今,法国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已经适用了近3年。但法国司法部对该程序践行效果的考察报告一直并未出炉。这主要是因为各地轻罪法院对该程序的适用情况差异较大,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系统的调查和总结。不过,一些学术团体在这一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并出版了若干颇具影响力的考察报告。比较典型的如弗朗索瓦·德普雷(Franois Desprez)博士在《刑事政策杂志》所发表的论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践行状况研究——以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蒙彼利埃轻罪法院18个月的践行状况为例》[18]。尽管各方面的数据并不齐整,但我们还是可从现有的调查报告中发现诸多问题,也基本可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效果作一整体判断。

(一)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

依据冉·布拉戴尔教授所提供的数据,从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4月8日6个月的期限内,法国境内181个法院中有139个法院适用了庭前认罪程序。其中,共有6 326个诉讼案件通过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得以解决,成功率为83,2%[21]。但这一数据并不能反应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也不能直接证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是否达到有效减缓轻罪法院压力的目标设置。因此,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以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细化考察。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共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58起轻罪案件;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31起轻罪案件;2005年11月,21起;2005年12月,8起;2006年1月至2月,18起。仅从运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上看,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在全国的大审法院中大概处于第60至70位,略显薄弱,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用在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呈较明显的增长态势。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轻罪法院每个月只对30起左右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则几乎无法达到为轻罪法院减负的目的。因为蒙彼利埃大审法院每个月要处理大约500~600起轻罪案件。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率仅为3%至5%。这一比例与全国轻罪法院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比例相近。(注:在2005年,全法国轻罪案件的总量为488 496起,而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案件总量为28 018起,适用率大约为5%。相关数据请参见法国司法部网站www.justice.gouv.fr(2008-05-20).)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希冀将这一比例提高至10%甚至以上,以达到每周可取消1.5至2次的正式庭审。但从现有的司法资源看,检察官的数量尚不足以承担这一重职。

(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中的规范性问题

法国立法者在创设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便相当关注该程序运作的规范性。这主要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极其“灵活”(intelligent),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在给司法机关预留较大活动空间的同时可能出现导致一些颇具争议“违法”现象的发生(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了解这些现象并在确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为此,宪法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以及司法部也多次在判决或行政通令中下达各层面的指示,以杜绝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出现各种畸变。

1.合意机制是否在法定的框架下运作

一如前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以合意机制为核心,鼓励不同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过程中展开合作。但依弗朗索瓦·德普雷博士的考察,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主体间的合作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具体主要表现为:律师合作意向不强烈;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前的共谋”;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等等。

首先,律师的合作意向不强烈。在蒙彼利埃,检察院和律师公会达成协议:现阶段,如果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为监禁刑,则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这一协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范围,并极大损害了该机制的生命力。之所以拟定这一协议,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在绝大部分的轻罪案件中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持观望态度,合作意向不强烈,甚至鼓励被告与检察官进行对抗,且颇有收效。影响律师合作意向的因素多种多样,如经济收入要素(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将极大减少律师的收入)、程序要素(律师在量刑建议中并不掌握主动权)、诉讼成败要素(在许多案件中,检察官之所以建议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往往是因为并无胜诉之把握)等等。因此,在许多轻罪案件中,即便检察官所建议的量刑已相当“宽容”,但对律师所主导下的当事人往往并无足够的诱惑力。

其次,法官和检察官存在“事先的共谋”。尽管依2004年9月2日行政通令的规定,法官和检察官在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时有必要进行事先的讨论,尤其是对所建议之量刑的性质及标准。立法者的初衷是尽量避免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因要件瑕疵被审核法官撤销,进而影响诉讼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检察官所讨论的内容并不仅仅限于程序要件,“证据要素、被告人格甚至是案件预期的结果”都在讨论范围之列。这一做法将导致两大后果:其一,审核程序虚化;其二,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轨迹化”。前者已有数据印证,笔者将在下文中详述。后者则体现为:检察官对“经法官确认”、“稳操胜券”的轻罪案件不再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适用普通的刑事公诉程序,而对“法官持质疑态度”、“无胜诉把握”的轻罪案件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沿着法官预定的“轨迹”进行。这也可以理解为何律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普遍持观望态度。

最后,被告经常成为量刑建议的“推进器”。本来依法律之规定,检察官在法国的庭前认罪程序中处于支配地位。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不需要征求被告的意见,也无需经过事先的讨论。被告尽管也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却无权对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一个反建议。通常而言,被告仅能回答“同意”或“不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告、律师及检察官对案件预期结果的理解达成一定的默契(即一般认为预期结果有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及律师往往更为主动。除非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足够优惠,否则不会考虑接受。而被告及律师在检察长办公室里也往往会提出“反建议”,谋取最大的利益。

2.检察官出庭问题

在审核程序中,检察官是否应当出庭?对这一问题,《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原先并无明确规定。司法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见也不一致。依2004年9月2日司法部所颁布的行政通令,“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没有必要出庭”,因为“审核程序未设庭审辩论阶段……检察官已获是被告的认罪口供,如果出庭,则审核法官可能沦为调解者”[18]。但最高法院在2005年4月18日回答南特轻罪法院的意见咨询时明确指出:“依《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规定:“在各刑事法院,检察官都有其代表。检察官参加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所有判决及裁定均应在检察官出席时做出宣告。”),共和国检察官有义务参与审核程序。”2005年4月19日,司法部又发布新的行政通令,重申最高法院的意见没有约束力,但要求“共和国检察官在宣读审核裁定时必须在场。”此后,全法律师公会就该两个行政通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紧急审理程序。最高行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审核程序同样是判决前的庭审程序……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之规定,检察官必须参与审判法院的庭审辩论”。表面上看,这一问题已得到解决,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极大争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如果检察官在审核程序中必须出庭,则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审核程序和普通的庭审程序变得毫无区别),且对检察院的人事安排造成极大压力(检察官人手不够)。2005年7月26日,立法者再度介入,对《刑事诉讼法典》第495-9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必须进行公开庭审。但共和国检察官可不参与庭审”。宪法委员会确认了这一法律修改。因此,即便在短短的3年内,蒙彼利埃大审法院的做法都差异极大。在2005年8月前,检察官必须出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还可能要求检察官回答某些问题。但在2005年8月后,检察官便一律不出席审核程序。量刑建议以案卷文书的形式提交至审核法官处。由于检察官不再受制于审核程序,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大幅增加。在2005年8月前(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共处理了5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5.8起案件;从2005年8月起至2006年2月,蒙彼利埃大审法院则通过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处理了78起案件,平均每个月处理13起案件,增长了1倍以上。

3.审核机制是否有效运作

审核机制是法国立法者防止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发生畸变的一大保障机制,也是该程序不被宪法委员会撤销的重要缘由。但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检察官和法官在审核程序运作前存在“预先的共谋”,再加之检察官不会出庭审核程序,审核法官往往成为“橡皮图章”,并不会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审核程序已形同虚设。法国司法部在2006年3月3日所公布的一份数据报告足以证明此点。自2004年10月1日起,全法国共适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29 308起,审核成功率高达86.7%[24]。一些法院的实证数据甚至表明,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审核率高达100%[25]。尽管尚未有进一步的实证数据佐证,但审核机制的弱化将使权力滥用成为可能,公民的个人自由及权利也因此受到极大的威胁。这对于崇尚“秩序”和“权利”的法国人而言尤其难以容忍。《刑事强制令》被撤销的后果已有前车之鉴,这足以引起法国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如何改革,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所面临的挑战

如前所述,庭前认罪答辩程序面临着一些技术设计上的问题,有些问题甚至比较严重,已损及这一诉讼机制的生存空间。但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都可借由司法改革的手段加以解决。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真正挑战与其说是技术层面的挑战,毋宁说是源自价值理念及制度冲突方面的挑战。具体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如下5个方面:

其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和博弈。诚如著名的法哲学家里克尔(Ricoeur)教授所言:“司法应是多元的”[26]。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可自然地和谐共存。恰恰相反,两者在价值理念、基本原则和适用领域等方面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竞争。仅从诉讼价值层面而言,传统的刑事司法以追求案件真实为基本目标,程序正当化是传统刑事司法的应有之意;而“协商型刑事司法”则完全相反。它以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为追求目标,谋求程序的简约化。因此,如何通过合理的诉讼技术以保障公正与效率的双赢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头号难题。但问题还不仅于此。“协商型刑事司法”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构成挑战的同时也往往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甚至是宪政的基本原则构成挑战。其实,早在1995年,法国立法者便以“协商型刑事司法”为基本理念确立了刑事强制令制度,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国宪法委员会却以该制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判原则为由予以撤销[27]。200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依然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作出了相当保守的解释,旨在确保法国宪法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序言篇所保障的司法审查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协调“传统刑事司法”与“协商型刑事司法”的冲突便意味着对法国传统诉讼理论甚至是宪政理论的调整,理应慎之又慎。这不能不说是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其二,“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适用所面临的第二个挑战则是可能导致“公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立和交叉。在传统意义上,公诉权由检察官行使,裁判权由法官行使,公诉权和裁判权理应截然分立,避免同一机关行使双重职权或者某一机关越权及滥权。这便是欧陆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普遍认可的“公诉机关与裁判机关相分离原则”。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事实上行使了裁判权。检察官和被告及其律师的量刑协商包括量刑合议及量刑建议的形成都在检察官办公室里秘密进行,法官不会也不应在场。尽管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官有对量刑建议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但这一规定的实际践行效果并不乐观。诚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官的审核)大抵流于形式,根本不足以保障个人自由。……检察官事实上分享了法官的裁判权”[28]。

其三,诉讼参与人职能定位的混乱与重构。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诉讼参与人的职能定位开始模糊和混乱:法官成为“审核者”而非“裁判者”;检察官成为“裁判者”,而非“公诉人”;被告成为“认罪者”,而非“被指控人”;律师成为“咨询者”而非“辩护人”。诉讼参与人的角色扮演混乱成为法国学者诟病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一大论据。例如,依传统理论,检察官应代表社会,负责确保法律适用。而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检察官却俨然成为“歪曲法律的始作俑者”,“法定量刑打折扣”、“规避公开庭审”等等均成为批评者的重要论据。法官的职能定位亦受到诸多苛责,“核准机器”(machine à homologation)的评断在法国的学术成果中时有发现[29]。

其四,刑罚价值的实现与阻碍。在法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刑罚价值是由多元价值内容组成的一个系统结构,惩罚、教育、预防、秩序维护等均是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便以实现刑罚价值为重要导向。但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传统的刑罚价值受到了质疑。例如,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被告认罪的动机并不在于他真正地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是担心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刑罚的教育价值根本无法彰显”[18]109;也有学者认为,“(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中),未有严肃的庭审,未有旁听的民众,未有受害人及利害关系人,量刑可以‘打折’,权力可以交易,既有损司法机构的威信,也极大削减了刑罚的报应价值;”[30]等等。勿庸讳言,这些质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因此,法国立法者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技术设计中强调了检察官及法官的说服义务,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运作过程中应让被告明白其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犯罪行为和所受刑罚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有义务告诫被告避免再次实施类似行为,否则将遭受更严厉的否定性后果。但在这种以追求效率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机制中,检察官和法官是否有充分时间履行说服义务以及履行该义务的实际效果都受到了普遍的质疑。

其五,立法与实践的冲突与脱节。法国是传统的法典法国家。(注:也存在一些例外,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系统便将判例法作为重要的法源。)判例在法国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却不是法的渊源。因此,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脱节和冲突对立法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一方面是因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本身是一个极其“灵活”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可能千差万别,因此,立法者往往给司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还因为法国立法者大抵比较保守,对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适用和推广大抵持保留和观望态度,而实践部门则往往因法庭堵塞及工作压力而显得更为积极。因此,仅就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而言,实践部门的做法往往超前于立法。这就可能出现一些颇具争议的“违法”现象(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运作前事先达成协议),当然也包括一些“恶意违法”(violation de la loi de la volonté mauvaise)的行为(例如滥用公诉权及腐败现象)。而如何在确保在庭前认罪答辩程序有效运作的前提下规制(既可能是鼓励,也可能是禁止)这些“违法行为”便成为法国立法者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当然,作为一种带有浓厚域外色彩的舶来制度,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在法国所面临的诸多挑战是必然的。但大体而言,这些挑战和困难都是可以克服的。仅就法国而言,大部分学者还是持乐观态度,而较好的践行效果也为庭前认罪答辩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助动力。或如法国学者弗朗索瓦·德普雷所言:“(我们所应做的是)将强制型的刑事审判和协商型的刑事审判有机地结合起合,在‘公平与合理’、‘个人与社会’以及‘合意与冲突’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1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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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F. Le Gunehec, JCP, 1999, Actualités[J].p.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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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laire Saas, 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 le pouvoir de sanction du procureur[J]. RSC, 2004, p.827 et s.

[8] 贝尔纳·布洛克. 2000年6月15日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上)[G]//施鹏鹏,李立宏,译. 徐静村. 刑事诉讼前沿问题.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2):417,(3):308

[9]西尔维·西玛蒙蒂. Perben II法与法国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G]//施鹏鹏,译. 孙长永.现代侦查程序.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52.

[10]西尔维·西玛蒙蒂. 法国审前程序改革[G]//施鹏鹏,译. 崔敏. 刑事诉讼法与证据运用.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3):313.

[11]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aise du 22 mai 2003, Débats parlementaires[R].

[12] 张小玲.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分流[J]. 政法论坛2003(2):96.

[13] George Fisher. Plea Bargaining’s Triumph: A history of Plea Bargaining in America[M].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4] M.MERCONE, Diritto processuale penale[M].12ème éd, ed Simone, 2004, p.532 et s.

[15] G.LOZZI. Patteggiamento allargato: nessun beneficio dall’applicazione di una giestiza negociale, guida al diritto[M]. Editoriale processo penale, 2003, p9 et s.

[16] Coralie Ambroise-Castérot, Le consentement en procédure pénale[C].in Mélanges en l'honneur de Jean Pradel, le droit pénal à l'aube du troisième millénaire,Cujas, 2006.

[17] X.PIN, Le consentement en matière pénale[M].LGDJ, Bibliothèque des sciences criminelles, tome 36, 2002; J.-P. Ekeu, Consensualisme et poursuite en droit pénal comparé(préface de Jean Pradel)[M].Travaux de l’Institut des sciences criminelles de Poitiers, Cujas, 1993.

[18] Franois Desprez, La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 18 mois d’application à Montpellier (1er octobre 2004—1er avril 2006)[J].in Politique criminelle appliquée 2006, p.109.

[19] PIN Xavier,La privatisation du procès pénal[J].RSC, 2002, p.257.

[20] Assemblée nationale, débats parlementaires, 3e séance du 22 mai 2003, Journal officiel de la République franaise du 23 mai 2003[R].

[21] Jean Pradel: Le plaider coupable: Confrontation des droits américain, italien et franais[J].in RIDC, 2005(2), p.480.

[22] 柯葛壮,杜民霞. 略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检察官的作用[J]//陈光中. 辩诉交易在中国.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95.

[23] Jean Pradel. Le consensualisme en droit pénal comparé[M].Combra, 1998.

[24] Circulaire CRIM-AP N°04-18. D2 Tome III, du mars 2006, relative à la mise en uvre de la comparution sur reconnaissance préalable de culpabilité[R].

[25] Bastuck Nicolas, A Sarreguemines, la pratique s’est déjà banalisée(à propos de la CRPC), Le monde, 20 mai 2005; Guibert Nathalie, Le plaider coupable s’installe dans une grande confusion[N].Le Monde, 20 mai 2005.

[26] P. Ricoeur, Le juste, Paris[M].Esprit, 2000.

[27] Décision n° 95-360 DC, 2 févr. 1995, JORF 7 févr. 1995, p. 2097 et 2098. B. Bourdeau, L'injonction pénale avortée : scolies sur une question de confiance[J].ALD 1995, comm. p. 45 et s. ; J. Pradel, D'une loi avortée à un projet nouveau sur l'injonction pénale[J].D 1995, chron. p. 172 et 173 ; J. Volff, Un coup pour rien ! L'injonction pénale et 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J].D 1995, chron. p. 203 .

[28] Claire SAAS:De la composition pénale au plaider-coupable: le pouvoir de sanctioon du procureur[J].RSC 2004(4), P6 et 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SHI Peng-p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To raise the “court-blockage” resulted from lower efficiency, on the 9th Mar., 2004, the French legislators introduced the French-styled plea-bargaining in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which has three features: limited application, faint sense of meet of minds and welled-improved protection mechanism. After 3 years’ experience, though having made some gain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proves of no satisfactory application and its procedures should be further normalized. Also, in respect of its values and institutional conflicts, plea-bargaining in France has to take up another 5 challenges.

本文责任编辑:龙宗智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5篇

简洁个人租房合同模板1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

每月_______月初/每季_______季初/每年_______年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___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洁个人租房合同模板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型规格_________;居住面积平方_________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家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______年;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____________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______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简洁个人租房合同模板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_____使用。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租赁期共_____个月。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乙方需先支付甲方相关的租赁费用。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租房押金¥________元。同时交付房租_____个月租金¥_______。并于租金到期前7日内交付下一季度即3个月租金,以后以此类推。押金在合同期满承租方无任何欠费搬离时退还。

第六条 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出租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标准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使用。

2、在租赁期内保证该房屋能正常使用,负责房屋自身的维修,保证房屋能正常受用。

(二) 承租方责任

1、在租赁期内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护,如发生一切责任事故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2、按合同规定及时缴纳房租及水、电、暖、物业管理等费用。

3、对所租房屋必须爱护,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改建、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与用房性质不相干的违法活动。

4、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分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5、承租人不得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

6、在合同期满前贰个月通知出租方是否续租,并办理相关的续签或退租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租赁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时,应付给对方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

2、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续租该房屋时,则双方对房屋的费用及设施进行验收并交接。若承租方未按时或超出合同一周仍未搬离,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3、承租方在拖欠房租超过7日即视承租方自动终止合同,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其在一周内搬离,承租方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而私自在承租方屋内进行装修、改建或从事与用房性质不相干的违法活动时,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在接到搬离通知7日历日内必须搬离,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5、承租方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分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或影响他人休息,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并限其在7日内搬离,承租方逾期不搬,出租方将视承租方室内一切物品为弃物,并有权作任何处理。

第八条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一)出租方为已提供物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当前的水、电等表状况:

水表现为:_________度;电表现为:_________度;煤气表现为:_________度。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毕业论文范文第6篇

答:(1)相关范围假设(2)模型线性假设(3)产销平衡假设(4)品种结构不变假设

2.经营决策中需要考虑哪些成本?

答:经营决策中需要考虑的成本包括机会成本、差量成本、边际成本、付现成本、专属成本、可选择成本等。

3.什么是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

答:复利的计息期不一定是一年,也可以是季、月或者是日,即一年内可以复利若干次。当一年内复利一次以上时给出的年利率就叫做名义利率。实际利率则是指复利期为一年时的复利率。

4.简述成本计算的基本程序

答:(1)确定成本计算对象(2)生产费用的归集及计入产品成本(3)确定成本计算期(4)产品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

5.辅助生产费用分配的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1)直接分配法(2)顺序分配法(3)交互分配法(4)代数分配法(5)计划成本分配法

6.广义在产品包括哪些?

答:车间或生产步骤正在加工中的在产品;上个车间或步骤加工完毕,需要转入下个生产步骤继续加工的半成品;正在返修的可修复废品;已经完成全部加工过程,但尚未验收入库的产成品;等待返修的可修复废品

7.反映产品成本状况的报表包括哪些?

答:(1)商品产品成本表(2)主要产品单位成本表(3) 制造费用明细表

8、审计业务约定书

指民间审计组织与被审计单位共同签署的,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应负责任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9、管理建议书

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中,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提出的书面建议

10、属性抽样:

是指在精确度局限和可靠程度一定的条件下,为了测定总体特征的发生频串而采用的一种方法。

11、简述内部控制及其所包含的要素。

内部控制是指在特定的组织内部为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及本组织经营决策,实现既定目标,维护资产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性、合规性和会计信息真实性、正确性以及保障经济运作的效益性而进行的驾驭和支配。

内部控制包含要素为:控制环境、风险估价、控制活动、信息交流、监督。

12、审计证据:

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采用各种方法获取真实证据,用于证实或否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的一切资料。

13、符合性测试的目的和内容是什么?

①符合性测试的目的是获得对准备予以依赖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的证据,从而确定会计报表审计的范围和程序。符合性测试过程中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或误差,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引起审计人员的足够重视。

②符合测试的内容包括业务测试和功能测试

14、鉴定证据的可靠性如何理解?

①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②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③审计人员自己获得的证据比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

④内部控制较好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

⑤不同来源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之后,审计证据更可靠。

.较难的问题

15.在财务管理中能不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

分析:不能。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有一些缺点:(1)没有考虑取得利

润的时间(2)没有考虑取得利润与投资额之间的关系(3)没有考虑利润和其所承

担风险的大小。所以,应把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克服这些缺

点。企业价值最大化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出售企业的价格就是企业的价值。

16.请问企业的负债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应该如何控制?(提示:用财务杠杆原

理进行分析)

分析:企业负债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当债务资本投放出去,获得的投

资报酬率大于债务资本的成本时,负债经营是有利的,可增加普通股每股收益水平,

也即提高权益资本的投资报酬率。相反,负债经营是不利的,因为它可以减少普通

股的每股收益水平。因此当资本利润率大于借款利率时,可以进行负债经营,并适

度扩大负债规模,但也应有限,否则财务风险会太大;当资本利润率小于借款利率

时,不宜进行负债经营,应该通过权益筹资方式来筹资。

17.企业在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股票,可以发行债券,这两种筹资方式有何不同?

分析:(1)风险:发行股票筹集到的资金是企业的权益资金,而发行债券筹集到的

是负债资金。权益资金是企业的自有资金,不需要偿还;负债资金是企业的负债,

最终是要偿还的。所以筹集负债资金对企业来讲,风险大。(2)成本:发行股票筹

集资金的成本要高于发行债券的成本。一般股利的支付要比债券利息支付的多,而

且负债利息的支付在支付所得税前支付,有抵税作用。

18.金融性资产具有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分析: 流动性,即金融资产能在短期内不受损失的变为现金的属性。收益性,指资

金的收益的高低,收益率越高,收益性越强。风险性,指资金不能恢复其投资价格

的可能性。三者之间的关系:流动性越强,收益性越低,两者方向相反。如现金、

债券。收益性越强,风险性越大,两者同向。如债券和股票。

较易的问题

19.你如何理解资金的时间价值?

分析:一定量的货币资金在不同的时点上具有不同的的价值。年初的一万元,运用

以后,到年终其价值要高于1万元。资金在周转使用中由于时间因素而形成的差额

价值,即资金在生产经营中带来的增值额,称为资金的时间价值。

20.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哪些?

分析: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

21.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2.中国人民银行有什么特征及其业务?

(1)不以营利为目的(2)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主要业务是执行货币政策、经理

国库、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业务、清算业务等。

23、企业利润分配的顺序是什么?(难)

24、会计要素有哪些内容?

25、什么是资产?有什么特征?

26、会计核算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27、总账与明细账的关系及平行登记的要点是什么?

28、借贷记账法的特点有哪些? (难)

29、什么是资本公积?包括哪些内容? (难)

30、收入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难)

31、 会计基本等式有哪些?其含义是什么?

答案: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分配顺序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

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法定公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以

及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也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可供投资者分

配的利润的分配顺序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

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应付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应付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普通股东的现金股利。企业分

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也在本项目核算。

4.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企业按照利润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

式转作的资本(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资本,也在利润分配项目核算。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本分配利润

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位反映。

二.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利润六大要素。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

出企业。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

的余额。

(4)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波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5)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

企业当期已销商品、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

(6)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具有如下特征:

资产必须是经济资源,即资产必须能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

资产必须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

资产预期能够给企业带采经济利益,即资产在未来能够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资产必须是能以货币计量。

四、会计核算的方法是会计的基本方法。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置账户2。复式记账3.填制和审核凭证4,登记账簿5.成本计算6.财产清查7.编制会计报表

五.总分类账户是明细分类账户的统驭账户,它对明细分类账户起着控制作用;明细分类账则是总分类账的从属账户,它对总分类账起着辅助和补充作用,两者结合起来就能概括而详细地反映同一经济业务的核算内容,所以在记账时,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是平行登记的。

总账与明细账的平行登记的要点是:(1)登记的会计期间一致。

(2)登记的方向相同。(3)登记的金额相等。

六.借贷记账法是以“借”或“贷”为记账符号对第一项经济业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账户中以相等的金额在借贷两方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其基本内容有:

(1)记账符号。以借贷为记账符号,“借”表示资产的增加或权益的减少,“贷”表示资产的减少或权益的增加。

(2)账户设置。账户设置较灵活,可设置双重性质的账户。

(3)记账规则。根据复式记账原理,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即一个账户记借方,必须同时在另一个或几个账户中记贷方;或者在一个账户记贷方,同时在另一个或几个账户中记借方。记入借方的金额同记入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概括地说“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试算平衡。有发生额法和余额法两种,即在一定时期内,所有账户的借贷双方发生额供不应求合计是相等的,所有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与贷方期末余额合计数也必然相等。

(七)资本公积是由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的、它有特定来源本身不需要投资回报的一种准资本。企业可以将它作为资本来使用,但其并不承担生产经营上的风险也不享受任何回报,而且经过法定程序可以转化为企业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的来源包括:

1,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2.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

3.股权投资准备。

4.拨款转入。

5.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6.其他资本公积。

(八)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收入是企业在正常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其实质是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是企业利润的来源。

收入具有以下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等。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等。按照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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