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

2023-10-04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医保改革,即我国的社会医疗制度的改革,是指从以“免费医疗”为主要特征的传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转向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医保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本文对城镇医保制度改革消极、负面效应进行剖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医保;利弊;公正

一、当前城镇医保改革的意义

(1)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1997年的《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指出:医保改革要“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支付方式,有效地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此,两个《决定》确立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将医疗保障由单位举办改成社会统筹,由企业行为转变为社会强制行为,无疑更符合举社会之力抵御医疗风险的保险本意,也能够更好地遏制医疗消耗,为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2)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促进患者形成自主、负责的责任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个人帐户的费用来自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部分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这些费用用于门、急诊就医和定点药店配药。帐户金额可以逐年结转和继承。采取社会支付和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办法。这都有助于遏制患者浪费医疗费的动机。(3)当前城镇医保改革将推动我国医疗卫生走向平等、公正。与公费医疗制度的“高水平,低覆盖”特点相反,当前城镇医保改革要求在城镇中根据国情以“低水平、广覆盖”为宗旨,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职工,都应保尽保,全部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二、当前城镇医保改革中还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其建议

(1)政府支付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及对策。政府在医患间的经济支付关系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是医保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也指出:“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担。”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都确立了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医疗费用的原则。本人以为,两个《决定》所确立的支付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作为公众利益的保护者,对社会医疗保险这项具有部分福利性质的事业自然责无旁贷,具有为公民提供部分基本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在以企业和个人为主负担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其收不抵支部分由财政补贴。二是当出现诸如SARS之类的严重传染病流行、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时,政府应承担起支付必要医疗费用的责任。在全国防治SARS过程中,也出现了如何分担巨额医疗费用的问题。现实要求城镇医保制度对此作出明确的回答。今后,城镇医保制度的完善应将此纳入考虑范围,并就资金的来源和保证问题作出规定,以避免出现法规空白。(2)对院方的约束力小问题及对策。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是医保改革的一个直接目的。但众所周知,院方的过度服务是导致医疗费用高企的直接原因。这种过度服务表现在医生给患者乱开不必要的药、做各种不必需的检查,甚至医患合谋。而当前新的医保制度对于这方面的抑制效果并不明显。但在现阶段,这种自主带来的压力仍然是很有限的。约束医生和院方的行为仅靠这种自主压力是不够的,它需要更深入的改革来推动。(3)参保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及对策。新的医保方案使医保资金获得了稳定的筹资渠道,对医保体制的稳定和医患关系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几年的运作表明,现行的医保方案容易造成参保人员负担过重的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医药价格的居高不下,院方过度服务,筹资和分担比例不合理等。现在,许多城市已经开始在遵循中央《决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医保基金的筹资和分担比例作出调整,并大力发展各种补充或互助医疗保险。但我们认为这种规定是不够的。为了给医保基金提供稳定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考虑建立一个专门的独立测算机构。其组成人员应是专业人士。该专业机构负责根据以往的医保统计资料、职工人群疾病谱的变化、职工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测定筹资和分担比例的调整幅度。必要时,医保方案可以考虑建立听证会制度,吸收普通参保人员的意见,同时也可以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据统计将传统的服务项目结算转变成单病种定额结算,可以将医疗成本降低六个百分点。这样做既可以保证比例调整的科学性又可以减少一些参保人员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志民.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全局[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8):458~460

[2]曹俊山.上海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分析[J].中国卫生资源.2007,10(1):35~36

[3]李文胜,彭修喻,秦大成.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成本[J].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7(3):18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2篇

豁免亲属出庭作证制度, 其立法精神是保障人权, 维护亲属关系, 维持社会和谐以及司法公正。诚然, 此项制度既对控诉方有利, 又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但是笔者认为, 这些优势不具有宏观长远性, 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其本质上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也不利于保障基本人权, 更不能通过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良性维系家庭关系与和谐社会。

二、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概述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的配偶、 父母、子女可以免除强制出庭作证义务。此项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中“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结合刑诉法第60条有关于证人的规定, 可知我国法律规定亲属具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却可以免除其被强制出庭。

三、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 一) 以消极被动的逃避方式解决问题

逃避, 看起来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但只是表面性的,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便是采取这一被动方式, 来逃避亲情的为难和责难。证人证言具有人的主观约束性, 因此较其他证据形式而言更具有不可靠性, 更需要通过质证发现案件真实。这种发现真实的机会, 因为亲属证人的亲情为难而不敢面对或羞于面对而丧失; 被告也会因无法与证人进行当面质证, 而无法消除对证言的合理怀疑, 不能给与双方的心理创伤一个释然的机会, 这既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也不利于个人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维系。

另一方面, 如果被告介怀其亲属证人对其作出不利指正, 那么该亲属证人是否出庭的社会效果不会有明显的区别。相反, 通过积极的面对, 正视感情为难, 亲属证人和被告人当庭面对, 通过举证、询问和质证的过程, 化解猜忌、排除合理怀疑, 相互理解、认可和释然, 才更符合情理, 更有利于维系良性家庭关系。

( 二) 与“亲亲相隐”之目的渐行渐远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 “亲亲相隐, 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我国法律思想中源远流长, 其目的是保护亲人, 尊重亲情和人伦。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表面上看是在立法中对这一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映射。但实效上, 却与这一思想之目的悖行。原因在于, 这一制度更有利于控诉方, 不利于被告人。具有作证义务的亲属, 作为控诉方的证人, 已然将对被告人作出不利证言。而为了防止亲属证人和被告在当庭质证中因受感情牵绊而翻证或者作伪证, 以及避免亲情为难而使家庭关系破裂, 就舍弃了被告的质证权。这种以舍弃被告人的权利来满足刑事追诉, 实则是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间做出了价值衡量, 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

相反, 让亲属证人出庭, 与被告人面对面进行庭审质证, 排除证据合理怀疑, 更利于发现案情真实, 对于控诉方都得到公正审判, 通过防止不公正、不合法的定罪来对被告进行保护, 才是对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思想的正向贯彻。

( 三) 剥夺了被告人对质权, 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被告人对质权是指被告人对于不利自己的证人证词进行质询的权利。作为一项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方法, 它发挥着保障人权, 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和保障其主体地位的作用。被告人通过对质, 避免其被动全盘接收控诉方指控, 从而防止不公正、不合法的审判。

刑诉法第47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 通过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 对被告人的对质权进行了实质性的保障。而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直接剥夺了被告人行使对质权, 这不符合刑诉法该条之规定, 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 四) 不利于实现证据法之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

正如威格莫尔所主张的, 发现真实是对质权的唯一功能, 利用对证人进行面对面对质, 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 是证据法的目的。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证据法意义在于, 通过避免亲属之间面对面质证, 能够防止或者降低证人受亲情牵绊, 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或者做出翻证、伪证的风险。这实质也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方式。证人如果会因亲情牵绊而做伪证或翻证, 不是靠避免庭审中面对亲人就能做到的。相反, 在庭审中, 通过证人宣誓, 签保证书等方式, 或者慑于法庭的威严, 以及控辩双方的富有技巧的询问、对质过程, 更有利于证人作出符合案件真实的证言。

( 五) 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

概括的讲, 直接言词原则就是指证人证言在庭审、法庭辩论在庭审以及法官审判在庭审。证人直接出庭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 即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主体必须出庭, 当庭接受交叉询问, 以检验其言词陈述的真实性。未经法庭直接质证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交叉询问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等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阻断了证人出庭作证, 因此不能进行当庭交叉询问、质证, 不符合该规则的精神。

( 六) 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相矛盾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59条和187条的规定, 体现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传闻证据因其存在于庭审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 可能存在失真, 又无法通过交叉询问、当庭对质来对其真实性进行查证, 并且又不是在裁判法官面前所作陈述, 因不可靠和不可信而被法律所排除适用。正如特纳所述, 传闻证据由于传播过程中的错误和人为的欺骗, 很容易被歪曲, 证人既不能对其证言起誓, 也不会受到质证, 因而其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根据亲属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可以在庭外提供证人证言, 即使符合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 其也可以免除出庭作证。亲属证人如果不出庭, 在裁判法官面前陈述、 进行交叉询问和接受质证, 那么其在庭审外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证言都是传闻证据。根据该规则的精神和我国刑诉法59条和187条的规定, 不能被采用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 依法应当被排除。

四、结语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 强制一般证人出庭要符合三项条件, 即“有异议”“有必要”“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同时对定罪量刑、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均具有重大意义。“举轻以明重”, 既然对于一般常态化证人证言, 符合以上三项条件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质证, 那么对于亲属证人作出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此种非常态化情形, 更应该接受庭审质证。通过出庭质证, 一方面排除对非常态化表现的合理怀疑, 一方面发现案件真实。真正通过正面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原则, 来彰显和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真正保障人权。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正式确立了我国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这一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保障人权, 维护亲属关系以及司法公正。但是, 笔者分别从哲学、历史理论、证据法以及诉讼法基本原则角度进行思考, 发现这一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包括以逃避方式被动处理问题、剥夺被告对质权、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原则等。

关键词:亲属出庭豁免,对质,直接言词,传闻证据

参考文献

[1] 郭天武.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J].政治与法律, 2010 (7) .

[2]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台湾: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4:380.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在高中教育教学阶段,语文学科教育是目前高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学科,语文学科承担对学生进行语言素质教育的培养责任。基于核心素养背景下的高中语文教育教学,是近年来新课程改革提出的关键性要求,也是高中语文学科教学当中的一个核心要点。探讨基于核心素养背景下,高中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必要性,并从目前高中语文学科教育教学现实视角出发,说明培养学生语文学科核心素养,是当前高中语文学科教育教学必要实施的一种策略,希望通过这样的研究,能给高中语文教师或相关教学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参考或借鉴,促进高中语文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关键词】高中语文;核心素养;教学策略

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愈加重视对学生语文素质培养,运用核心素养教育教学理念,是目前高中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一种发展趋势。高中语文学科教学,必须要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教育教学核心,尤其是要将创建良好语言环境,彻底改变或改革高中语文教育教学方式当作教学活动重点来抓,坚决贯彻新课程改革理念,坚持“以生为本”原则,做好语文课堂教学的情景创设,为提升高中语文核心素养,打下一定基础。

一、基于高中语文核心素养教学策略的必要性

在高中语文教育教学课堂上,因有些语文教师还在抱定传统教学方式不放,致使原来那种“满堂灌”或“填鸭式”教学方法,难以获得一时改变,这种以教师为主体的单方面知识输出方式,已经通过教学实践证明,不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习惯,造成师生在课堂上,出现了“角色”错位现象,形成学生自主学习意识相对较差结局。如果在长时间情况下,不能很好实现学生的自主学习,这样,就会使学生丧失学习语文知识兴趣,这也就不能体现高中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培育之优势,同时也就制约了高中语文综合素质的有效提升。可以说,在高中语文学科课堂教学中,新课程改革需要以核心素养当作一种教学的关键点,并要侧重培养学生综合发展能力。这样,在新课程改革提倡的核心素养背景下,就只能要求高中语文教师,必须在语文教学课堂上,更多开展多种多样的新颖教学活动,用以促进拓展学生发展他们的思维能力,并且还要对学生素质进行一定的延展性教育,积极鼓励学生运用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学会创新探究式学习方法,增强学生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也正是基于核心素养这种高中语文教学要求,才能促使教师注重延伸学生学习语文知识的兴趣点,并在具体学习内容中,增加学生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一定认同感,进而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因此,在高中语文课堂教学中,教师必须贯彻新课程改革理念,彻底转变师生在语文教学课堂上的“角色”,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角色换位原则,由教师帮助学生,积极寻找语文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核心素养培育含量,并重视将语文知识教学与核心素养培育进行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作用,强化对语文知识的自主学习。

二、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语文教学策略

核心素养培育是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一个核心性关键点,它具有一定的提纲挈领作用,能让高中学生在学习语文知识过程中,对自己需要培养的综合能力,实施一定的概括或总结,促使学生能够抓住语文知识的核心要点内容,进行有效学习。通过设定高中语文教学的核心素养培育目标,能较好显现高中语文学科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对高中语文教学的深化改革,其实就是需要教师从提高学生综合语文素质方面入手,以现代高中语文教学方式,促进学生语文学科核心素养的逐步养成。目前的素质教育,已经契合了核心素养培育,需要教师在确保基础性教学基础上,侧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主思考能力,让学生在学习语文知识中,具有相对的独特性,还能使学生实现学习语文知识综合性的统一,体现学生学习独特性与综合性的有效结合。在培育高中学生语文核心素养下,教会高中学生能够坚持主动自主学习,利于培养学生创新学习意识,以此促进高中学生个人全面素质的提高。当然,学生个体的全面素质,既包括学生的审美鉴赏素质,又包括学生的逻辑思维素质,还包括学生的情景用语素质,也包括学生的语文表达构建素质等。如果将学生的这些素质全部置于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培育目标之下,这就需要把核心素养培育同样放置于语文学科知识学习的框架体系之内,并还要能将这种理念贯穿于语文学科知识教育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将培养学生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回归到一个正确的培育方向之上。

(一)科学合理挖掘语文教材,提高学生语言应用与构建能力

语文教材是实施高中语文教学的一个重要载体,需要教师积极利用现有语文教材,在常规的语文教学过程中,设计相对丰富的语文课堂教学活动,用以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和语言构建能力。因受目前教育体制因素影响,对现有语文教材的编写,在遵循大纲的相关要求基础上,出现了多个版本语文教材。不过,不论使用哪种版本的语文教材,作为一名高中语文教师,都应当将所使用的语文教材内容,理解准,吃得透,并能做到科学合理利用所使用的语文教材,对语文教材内容,进行深入的挖掘,以利借助语文教材安排的课堂教学活动,培育高中学生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

语文学科教学,阅读教学占据了诸多内容,这就需要教师将对语文知识的有效传授,贯穿语文教学活动的全过程,并特别需要培养学生对整篇文章内容进行理解与评价。教师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需要采用以文本问题研究引导,或进行教学活动实践等方式,提高语文课堂教学效果。高中学生具有的寫作能力,是学生对语言进行实践运用的一种重要体现。在学生的写作训练过程中,要引导学会多种语言表达方法,这样,相对有利于对学生语言的建构。学生学习写作,就是要在练习写作过程中,学会对自己思想或意识的正确表达。但是,教师也不能忽视对学生的口语训练,交际能力是学生语言应用能力的一种体现,需要培养学生运用精准的语境,进行相应的语言表达,并要体现语言表达的精准得体性。

应该承认,高中教材当中所选的任何一篇文章,都是精品之作,也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就需要教师深刻挖掘教材内容的内涵,将语文教材中的内容,跟核心素养进行契合。还应该承认,语文教材所选的每篇文章之间,它们的历史空间和风格,均存在较大的跨度,并且像剧本、诗歌、散文和小说等各种体裁均有涉猎。教师在具体的语文课堂教学当中,要关注不同的文学体裁,具有不同的写作风格,这就决定培育学生核心素质的领域同样存在较大差别。学习文言文,要侧重培养学生的语言构建能力;学习诗歌或散文,要侧重培养学生的语言审美力与语言鉴赏力;学习外国小说,要侧重培养学生的思维思考力。教师要引导学生,借助语文教材文章所展示的人物形象,接受人物精神的感染。比如,教师在教学《廉颇蔺相如列传》这一课时,就可以对文章含义进行深挖,以利教育学生很好学习蔺相如那种积极维护祖国尊严的精神,也要学习廉颇那种知错能改,并能做到“负荆请罪”的诚恳认错态度等,如果教师再将这些精神或态度与学生的现实生活体验进行联系,则能使教材内容中描写的人物形象更具鲜活力。

相对语言的理解与素养的培育,在于最终要培养学生的正确运用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不断创设相应的语境,用以帮助学生理解好语文教材内容承载的含义,引导学生构建正确的用语习惯,创造具体语言运用的多种条件,增进学生对语言的理解,呈现一种多元化。鼓励学生更多进行自主探究学习,能使学生学会探究每篇文章的写作框架,也能探究文章所能表达的某种思想情感,这就是学生有了一定语文学科核心素养的重要体现。还需要教师将教材内容与课堂教学活动设计进行契合,将需要学生进行阅读的文章列出相应的阅读问题,再结合文章相关的语境,训练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让学生学会更多的遣词造句,但这需要教师采用合作学习教学方式,依靠小团队力量,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

(二)侧重学生的思维品质培养,体现“以生为本”教学理念

培养思维品质是高中语文教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思维品质又是核心素养中的重要元素。根据新课程改革要求,要在素质教育中,突出体现学生的主体学习地位,并坚持“以生为本”教学理念。坚持“以生为本”,就是要在培养学生思维品质过程中,将学习文本更多交给学生,由学生自己按照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或习惯进行自主学习和探讨,以此培养学生自主思维能力。因此,高中语文教学,必须要在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当中,强化对学生的思维品质培养。培养学生思维品质,就要培养学生学会进行思维的方法。在高中语文教学过程中,既要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品质,又要培养学生的形象思维品质,并适当开发学生的求同存异思维能力。这样,就需要教师通过思维方法训练,让学生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思维品质。

比如,教师在教学《热爱生命》这篇课文时,就要坚持“以生为本”教学理念,鼓励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思考或探究这篇课文中,作者蒙田对“生命”这一事物的形象思维,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命”,对“生命”进行的抽象思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命”。这就是要借助语文教材,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探究,教给学生如何进行思维的方法。通过学生的自主学习,有些学生在研读课文内容时,就会结合对教材内容的思维分析,说出作者蒙田在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理解下的“生命”,又各是什么样子:如坏日子要飞快地度“命”,好日子要停下来细细品尝“生命”,这就是作者形象思维理解下的“命”;要比别人多享受到一倍的生活,并迅速抓紧时间,留住短暂的“生命”,过得丰盈充实,这就是作者抽象思维理解下的“命”。通过这样的教学,就能使学生对同一事物,进行相应的形象或抽象思维了。

(三)培养学生审美鉴赏力,引发学生进行一定延展性思维

高中语文教材所选文章,基本上都是文学上的名家名篇,内容均具有一定的美感,也具有一定道德教育意義。尤其是一些诗歌与散文,其反映的美感愈加突出。增强学生审美鉴赏力,同样是在培养学生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因为审美鉴赏力同样是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中的一个元素。这就需要教师深入挖掘语文教材所含有的美的因素,并且要以语文教材为基础,结合对各类文章的课外阅读,在培养学生审美鉴赏力当中,再引导学生进行一定的延展性思维,提高学生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

比如,教师在教学李清照《声声慢(寻寻觅觅)》这首诗时,要让学生通过审美鉴赏力,鉴赏一种别样的美,即凄美。要让学生知道,凄美同样是一种美,只是有人很少将凄美当作美来书写,或来鉴赏。理解这首诗描写的凄美,需要结合作者李清照当时创作这首诗的背景,才能更好理解这首诗的凄美程度。李清照在写这首诗时,正值金兵入侵,北宋灭亡,丈夫去世。这样一连串的打击,使李清照尝尽了国破家亡和颠沛流离的苦痛。李清照为排解她心中的凄苦,则是以景托“凄”,用她自己身边能见到的景物,如“秋寒”“淡酒”“晚风”“飞雁”“黄花”“窗儿”“梧桐”“细雨”和“黄昏”等,写下了《声声慢(寻寻觅觅)》这首诗。通过以景托“凄”,让读者感到,仿佛自然世界都跟作者的愁绪过不去,由此勾勒出了一幅大美的“凄苦”图,有力地衬托了作者的凄苦心境。

这就需要学生从这样的角度,去鉴赏审美这幅“凄美”画,训练学生别样的审美观。同时,还要引导学生借助以往学过或阅读过描写“凄美”方面的文章,进行一定延展性思维,并按照这首诗所表现的凄美之景,练习写一篇描写类似场景的小作文,以训练学生的延展性思维。

三、结束语

依托高中语文教学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需要围绕核心素养元素,侧重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与语言构建能力、思维发展能力和语言鉴赏审美能力等,这是在高中语文学科教学阶段,需要承担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任务,也是新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赋予高中语文教学的一种要求。这就需要教师以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目标,在转变传统教学观念中,积极进行教学方法改革,在体现“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中,鼓励学生进行更多自主学习,增强他们的语文学科核心素养。

参考文献

[1]黄晓燕.基于核心素养下的高中语文教学策略研究[J].高考,2019(8).

[2]姬云飞.聚焦核心素养 改进评价策略——天水市高中语文课堂教学评价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J].发展,2020(3).

[3]黄婷,魏小娜.基于语文核心素养的课程重建与教学策略——2016年度语文教育研究论著评析之四 [J].中学语文,2017(6).

[4]刘晓明.基于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高中语文阅读教学策略研究[J].课程教育研究,2018(7).

[5]孙伟,郭朝霞.基于核心素养的高中语文作文教学有效性策略研究[J].考试周刊,2020(6).

作者简介:李玲,女,1981年生,本科,副高,研究方向为高中语文教学。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在较短时期内完成了人口再生产模式的转变,即实现了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长率的人口再生产模式。与这种变化相伴随的则是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尚处在转型期的情况下,人口结构的急剧变化给养老保险事业带来许多新的难题,也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特征,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基本判断与特征

按照国际公认标准,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7%以上,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截止2000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998亿,占总人口的10.46%;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也有8827万,占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通行的年龄结构类型划分标准,这两个指标都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与一些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以下一些特征:

1.老龄人口增长速度快

现在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1.3亿,预计今后40年间将以年平均4%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总人口的年平均1.68%增长速度,也高于世界人口平均增长速度和欧美各国的人口增长速度。我国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82年的5%左右增加到2000年的7%左右,经历了18年。而同样的比例增长英国用了80多年,日本用了40多年,瑞典用了40多年。从人口老龄化水平由7%左右上升到14%左右所需的时间来看,法国为130年,瑞典为85年,美国为70年,德国为45年,中国为30年,日本为25年,这充分说明中国人口老龄化增长速度很快,增长速度仅次于日本。

2.经济欠发达,负担重

负担重是因为我国人口未富先老。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人口出生率都在不断下降,并逐渐向人口老龄化社会和消费主导型经济过渡,虽然经济增长率在降低,但经济仍然繁荣。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低,另一方面人口在以非正常的速度增长,跳过了西方国家经历过的建立中产阶级的漫长过程。一般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00美元以上。相比之下,到2003年我国人均GDP仅为1000多美元,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

3.老龄人口呈高龄化特征

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表明,在老龄人口总体增长的同时,老龄人口的高龄化特征也日益明显,其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快于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体平均3%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50年左右,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将增加到8800万人,占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上升到20%。

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总体国力日益增强,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是一个

经济欠发达国家,未富先老的人口结构缺乏强有力的经济支撑,使我国经济过早地受到冲击,也给尚不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首先,因为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还处在相对薄弱的条件下迅速发生的,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和急剧增长的老年人口规模对正在发展的经济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多是在经济高度发展以后才出现的,人均GDP一般在5000美元以上,相比之下,2003年我国人均GDP仅为1000多美元。老年人口的增长,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口的增长,无疑会增加消费性支出和供养性开支,增加对医疗、保健以及生活照料等服务的需求;增加对居住、交通工具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的特殊需求。这些都会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以我国经济制度发生深刻转型和社会经济全面深入发展为背景的,结构调整与新旧制度衔接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家庭规模和结构变动引发的代际关系在供养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通和沟通方式等方面正在发生动摇,而新的养老制度与模式尚未完善,这就使得人口老龄化的发生以及老年人口的迅速增加更具有挑战性的意味,也使得国家在处理经济发展的各种复杂矛盾的同时,必须兼顾汹涌而至的人口老龄化浪潮及其伴随的各种老年人口问题,而解决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5篇

一、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征地范围过宽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并给予补偿。可得知, 政府对集体土地的征收, 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是,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 因此, 具体要在什么情况下才允许征地, 一直不明确, 而政府拥有“公共利益”的解释说明权, 这为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力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二) 征地补偿不合理

1. 补偿标准过低。

目前, 征地补偿费用只按照其用途给予包括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 虽然已取消上述各项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的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的规定, 但仍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表现为无视土地的真实成本和无视土地的市场价格。

2. 补偿分配不合理。

据有关研究, 在城镇建设征用农用地的过程中, 在01年至03年间, 在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分配中, 市级政府所占比重为56.33%, 农村集体和农民所占比重加起来只有40.76%, 显然, 这对以“失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代价的农村集体和农户来说, 是极不公平的。我国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收入基本上是依靠土地获得的, 而在征地收入分配时, 却仅只能得到极少的补偿, 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保障程度可想而知;政府在征收了土地的同时还能获得大笔土地征收的收入, 这是极不公平与合理的。

(三) 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

目前, 对农民土地征用基本上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再就业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失地农民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之外, 失地农民既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 又无法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再加之农民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 失地后就业困难, 使得农民失地后的生活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种田无地、社保无份、就业无岗”成了农民失地后普遍存在的状况。

二、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规范政府征地行为

尽管对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存在技术性的困难, 但为了对私产的保护, 公共利益仍然被作为征用土地的唯一正当理由。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必须将征地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并且, 尽管出于公共利益而征地, 但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仍然需要实行公平补偿。另外, 对于政府的行为也需要加以规范。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使其从监管者、参与者这一双重身份转变为监管者这一单一身份。

(二) 提高补偿标准, 完善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应提高至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算基础。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要考虑土地的生产性收益和非生产性收益, 土地资源的经济产出价值和土地资源的总价值。在补偿机制方面, 第一, 征地补偿标准要由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双方进行平等协商, 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第二, 要切实落实好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第三, 严格规范征地款的管理与分配, 避免征地款被无故截留。

(三)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 在政府主导下, 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使其能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其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同时, 增强对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加强其就业能力, 并为其提供就业机会, 这样便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失去土地的后顾之忧, 使其生活水平至少不会较之征地前有所降低。

(四)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旨在实现土地产权的多元化。一旦土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得以实现, 农民的土地产权权益即能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集体和农民就能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开发, 从而真真正正从土地产权中获益。与此同时,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定范围内, 应允许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入市,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 实行市场化运作, 打破一级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 这有利于实现对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产权权益的保障, 缓解日益高涨的地价所引起的一列矛盾。

摘要: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存在着征地范围过宽、补偿不合理、失地农民安置方式单一等问题, 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社会及经济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 本文对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对策做了探讨。

关键词:征地制度,失地农民,改革建议

参考文献

[1] 秦守勤.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农业经济, 2008 (2) .

[2] 马山水, 罗丹.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探讨[J].农村经济, 2005 (11) .

[3] 朱兴林.关于改革征地制度的一些思考[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1) .

[4] 宋嘉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分析[J].沈阳大学学报, 2007 (1) .

[5] 魏欣.我国征地制度的弊端与失地农民权益保护[J].农业经济与科学, 2008 (6) .

现行教育督导制度评析论文范文第6篇

一、对现行的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的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适用于五种人。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之前, 由于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兼顾这五种人的执行情况, 在社会上出现了不满的声音, 因此通过新制度的设立将这个漏洞补上。不过在司法部门进行单独管理之前, 也就是过渡时期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情况比起之前公安部门单独执行并没有改变太多, 甚至有倒退的趋势。两个部门反映的问题一般涉及双方的各自的职权不明, 而且还有体制安排的不顺畅。最典型的是地方的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自己有责任负责社区矫正, 但实际上并未得到相应的权力, 连选择执行的社区这样基本的权力都没有, 谈何落实对上述的五种人的有效管理使得他们重新返回社会。正是缺少必要的、基本的权力, 加上传统的观点认为管理所谓犯人的应该是国家暴力机关的人员, 导致地方司法局的社区矫正的负责人对犯人缺少足够的威慑力, 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果。有的地方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的情形, 采取抽调监狱干警与司法部门的人一起参与社区矫正的做法, 一方面出于公安部门也有义务要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的执行情况, 另一方面要对这五种人形成国家暴力机关的心理威慑和强制。这样不利的共同管理的效果, 使得应当对制度进行合理的调整, 使得两个部门的配合相得益彰。

二、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中应注意的不利的思想

首先是认为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比司法局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有利, 应作为常态化固定下来。即使有的地方为了更好地执行社区矫正这一制度, 使其发挥积极功能, 改变了司法局的独立管理而采取司法局与公安部门共管的权宜之计, 但各方面都不应该认为这种两部门的共同管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会成为常态, 进而将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放弃, 使该制度走样、变形。可以这么说, 目前实践中面临着诸如司法局威慑力不足等问题, 只是一些短暂性、点式的问题, 不足以产生从根本上改变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 主要的地方各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应该充分认识到: 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 司法局在执行自由刑方面已经有足够多的经验、能力和方案, 例如司法局更贴近基层社区, 这相比公安部门长期专注于监禁刑, 弱化了自由刑执行而言, 地方各司法局应该有充分的自信, 而不是将两部门的共同管理认为是比自己单独管理更优秀和更有利。

不过, 对于上面提到的短暂性、点式的问题, 有必要予以正视。如果在实践操作中, 这些问题、难处没有得到正确对待, 采取回避态度, 那么长期以后不断放大, 终将会给社区矫正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目前, 虽然在刑法典上对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社区矫正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我们应该看到地方各司法局还是有现阶段很难及时作出应对的困难。即使在过渡时期, 采取两部门共同管理的权宜之计, 部门间的磨合、信息联网共享共用等正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活力释放。受制于上述提到的威慑力不足, 加上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各司法局的人财物的不独立, 无疑加剧了地方各司法局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的难度。现阶段应该考虑将公安部门的一些权力有效地过渡给司法行政部门, 从根本上提高地方各司法局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应对能力。

既然地方各司法局的应对能力欠缺, 那么则需要为其提供一个系统的解决方案。这个方案不仅包括人财物限制的松绑, 也包括上述提到的公安部门的信息等的过渡, 这中间涉及到多部门的协调合作, 那么就无法绕过地方政府发挥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 地方政府如果积极发挥其统筹作用, 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 拿出一份可行性的方案, 最后地方的各司法局以此方案作为在今后社区矫正的工作方法, 那么在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令人遗憾的是不知是处于什么原因, 地方政府不愿做出这样的系统的工作安排, 让社区矫正制度在一些关键步骤上缺失, 这就让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结果就是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局工作人员产生思想懈怠, 认为还不如取消该制度, 回到公安部门的单独管理。

三、坚持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 同时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改革

既然现阶段有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短暂性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 再加上其他问题和困难的制约, 不如走回头路, 采取公安部门单独管理的制度安排, 那么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设计者和改革者就要及时给出回应。这个回应, 应该将设置该制度的初衷和未来远景比较清楚地展现在处于困惑中的人的面前。这个回应, 我们认为是坚持社区矫正制度, 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 改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为司法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扫除障碍。

如在本文之前所述, 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五种人所设。因而在制度的改革过程中, 应围绕着这五种人的矫正展开。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之前, 地方各司法局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力, 足以对他们产生强威慑作用; 在对他们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 还应让他们学习到必要的生活技能, 毕竟在自由刑执行完成后, 他们还要重新融入社会, 如果忽视必要生活技能的培养, 那么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将会出现大增。针对这些工作, 无疑需要上述中的地方政府拿出一份系统安排的方案, 地方的各司法局只有在系统的安排下, 与各部门间紧密合作, 才能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的应有的、积极的功能。这样才不会形成在矫正之前无权力、无威慑力, 在矫正中除了监视收到外别无他法, 到最后寄希望于上层立法者走回头路的尴尬情况。

综合以上所述, 针对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同时针对五种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在过渡时期采取地方各司法局和公安部门的共同管理只是在一段时间内存在的无奈举动, 要真正发挥出社区矫正制度设立的最终目的, 还应该以地发政府为核心, 协调整合各部门的工作, 做出系统的安排, 最后让地方各司法局按照这种系统的安排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从而让五种人真正有效地完成自由刑的执行, 在重新融入社会中不会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 真正发挥了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已经载入刑法典和在实践中实施了好几年, 但实践效果并不能让各方面满意。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显著问题, 有关方面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致使一些致使短暂性的问题和难处影响了对五种人的矫正工作。本文认为应该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在司法行政部门现阶段无法单独管理的情况下, 采取过渡时期的两部门的共同管理, 最后在地方政府的协调整合之下, 采用系统的安排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 从而克服执行矫正工作的人员的不利思想, 最终真正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生命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共同管理,改革

参考文献

[1] 张亚锋.我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J].中国监狱学刊, 2006 (1) .

[2] 杨明.对我国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司考[J].河南司法职业警官学院学报, 200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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