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

2024-03-01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1篇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更加明确了药师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审方人员必须认真仔细、严格慎重地审核处方,审方时除看清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否、临床诊断等内容外,还必须对药名、用量用法、辨证用药、因人用药、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有毒中药等内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除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抗菌药与某些特殊管理药品及超常处方等少数不适应外,处方点评的结果大部分内容适应对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关键需要高水平的中药主管药师参与。 1 审核药名的适宜性

主要是审核药名是否规范,是否有笔误,相近似的药名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重味等问题。曾遇到一张补阳还五汤加减的处方,其中用了一味“黄芩”,用量为60 g/剂,根据经验判断应是“黄芪”之误,将患者病历一看果真是“黄芪”,是西医生抄方有误。中药品种繁多,有些药名十分相近,一字之差,稍有不慎,容易搞错,轻则影响疗效,重则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如天麻与升麻是两种功能完全不同的药物,天麻具有平肝息风止痉的功效,为治头痛眩晕之良药,而升麻为升阳举陷之要药。如果肝阳上亢的患者误用了升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它容易搞错的药名还有桂枝与桔梗,杞子与栀子,茺蔚子与菟丝子,山茱萸与吴茱萸等等,这要求中药师在审方时要认真仔细辨认,发现有疑问的药名一定要与医生联系,决不能想当然,随意配给。 2 审核用量、用法的适宜性

中药的剂量大小与疗效和毒性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中药师在审查处方时要注意患者的年龄大小,小儿发育尚未健全,老年人气血渐衰,对药物的耐受力均较差,特别是作用峻猛,容易损伤正气的药物,用量应低于青壮年的用药量(小儿约为常用量的1/4至1/3,老年人约为常用量的1/2至2/3) 。同时要注意每味中药剂量有无误用或误笔,发现有疑问之处,要与处方医师联系。曾遇到一张处方蜈蚣用13条/剂,而蜈蚣的常用量为1~3条,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才知道是抄方笔误所致,实际上是3条/剂。正确的煎服法是保证中药用药安全有效必须注意的问题。附子、乌头经久煎后使有毒的乌头碱水解成毒性很小的乌头次碱,而回阳祛寒止痛之效犹存。但审方时经常发现处方中制川乌、制草乌等中药的脚注是空白的,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方知是疏忽所致。又如朱砂不宜入汤剂,因为高温下可使朱砂中硫化汞分解,使毒性增加,但在审核时曾经发现有朱砂的处方用法是煎服,即与处方医师解释后改为朱砂单独冲服。 3 审核“辨证”用药的适宜性

中医药治病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辨证施治”。不同的病证,选用不同药物治疗,有的放矢,方能达到预期效果。而用药不对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如清开灵是治疗温病高热证,用治虚热证应慎用。又如理中丸、半夏泻心汤、痛泻要方、葛根黄芩黄连汤、参苓白术散、四神丸、藿香正气散和保和丸均能治腹泻,但它们的辨证区别在于理中丸治中焦虚寒之腹泻;半夏泻心汤能治胃寒肠热的腹泻;痛泻要方可治肝郁脾虚腹泻;葛根黄芩黄连汤能治肠热腹泻;参苓白术散治脾胃气虚挟湿之腹泻;四神丸主治脾肾虚寒的五更泄泻;藿香正气散治外感风寒,内伤湿滞所致腹泻;保和丸主治食滞腹泻,我们在临床上应区别应用。 4 审核“因人”用药的适宜性

医生用药时要考虑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病理生理状况、联合用药情况等因素,合理选用药物及制定剂量。幼儿、老人或脏腑功能较差等患者对药物代谢能力不全或衰退,肌体耐受性较差,易发生药物蓄积,引起毒性反应,应禁用或慎用作用峻猛,易损伤正气及对脏腑功能可能有损害的中药,确需使用用量也要轻。如山豆根具清热解毒,利咽消肿的功效,但如脾胃虚寒者服之则易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又如审方时发现肝肾病患者使用川楝子、朱砂、马兜铃、广防己等有可能对肝肾功能损害的中药时,可提醒医生慎用。 5 审配伍组方的适宜性

合理的中药配伍可调整药物偏性,增强疗效和降低毒性,反之,配伍不当可使药效降低甚至产生毒副作用,在用药时应尽量避免,主要有“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等。对于“十八反、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历代医药学家虽然遵循者居多,但也有持不同意见者,有人认为“十八反、十九畏”作为并非绝对禁忌;有的医药还认为相反药同用,能相反相成,产生较强的功效。但由于目前对于“十八反、十九畏”的实验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决定其取舍为时过早。因此中药师在审方时,发现配伍禁忌时,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此外,妊娠禁忌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药物性能对孕妇胎儿损害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和“慎用”两类。“禁用”大多数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慎用”包括通经祛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攻下和滑利等一类药物。审方时若发现妊娠“禁用”中药,应予以拒配;发现妊娠“慎用”的中药,应与处方医师联系并给予提醒,如实属临床需要,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 有毒中药的适宜性审核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2篇

一、药房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房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药房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四、药房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药房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ND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3篇

一、目的

为依法经营,做好处方药的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和销售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二、引用标准及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操作规程

(一)处方审核

1、人员要求:处方审核人员要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担任,西药师不得审核中药处方。

2、审核内容: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首先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其次要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以及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拒收:处方审核人员对项目不齐或字迹辨认不清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对用量、用法不准确或有配伍禁忌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名;对处方所列药品本店没有的处方拒收,并告知顾客找开方医生更换其他药品。

(二)处方调配

1、处方审核合格的,处方审核人员在处方上签名,并将处方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调配人员依照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配过程中如有疑问,调配人员立即向处方审核人员咨询。调配处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同时要做到“四查十对”即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诊断证明。

(三)处方复核

1、调配人员调配完成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与药品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品逐一进行复核。如有错发或数量不符,处方审核人员立即告知调配人员予以更正。复核无误的,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还调配人员发药。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4篇

《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第三十六条则规定“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近年来,门诊药师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认真审核处方,对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药师对于处方审核的方法及成效

1.1处方审核流程及措施,门诊医师对病人处方后即向药房提交纸质处方,并在药房审核处方,审核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收费,转入调配窗口调配处方;如发现处方不合格,则立即退回医师处修改,并附以简单的出错信息,如剂量错误、用药途径错误、重复用药、溶媒选择不当等,医师修改完毕则再重复上一步骤。药师在调配与发药过程中则对处方进行再次审核,发现不适宜用药时,通过电话方式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患者高峰时则交待患者到门诊药房咨询窗口处理。

1.2门诊药师在处方审核中发挥的作用,以往由于不合格处方未能及时发现,而患者通过交费、取药等排队后才发现处方问题而不能及时取药,则易引起患者不满甚至投诉。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减少了此类问题,提高了患者满意度,并为药师赢得时间和主动权。每个月由咨询药师收集不合格处方,进行统计分析所发生问题,并定期在门诊药房开会讨论,分析原因及解决办法,从而提高药师的处方审核能力及业务素质。

2药师审核处方时存在的问题探讨

2.1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1.1超适应证用药超适应证用药是指用药对象不符合药品说明书适应征标明的临床诊断、症状、体征和用药指针,Conroy等在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的调查中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征用药的情况。如一处方临床诊断为肥胖症,处方二甲双胍片,该药说明书适应证是用于单纯饮食控制不满意的2型糖尿病,而临床却常用于多囊卵巢综合征、月经不规则、肥胖症等,属超适应证用药。类似情况在临床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药品说明书与现代医学发展相对滞后,医师在临床上更多参照相关的治疗指南及医学进展做出选择。药师在审核时,经常发现医师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而药品说明书与诊疗规范也出现诸多不一致的情况,对此,药师审核时难以判定其合理性。

2.1.2临床诊断不明确在疾病的诊治过程中,由于临床的复杂性,许多疾病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明确的诊断,医师只能以“发热待查”、“头痛待查”、“腹痛待查”等症状作为初步诊断,治疗上则先对症治疗,涉及的药品种类较多,药师仅凭简单的诊断,则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

2.1.3疾病并发症的用药问题一个患者的疾病往往有多种并发症,但医师因工作繁忙或电脑使用不熟悉等原因,在处方诊断中只录入了一个诊断,而与处方药品不符,如诊断为糖尿病,处方用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I降压药,该患者为糖尿病合并高血压,ACEI的使用合理,但药师若仅凭处方诊断判定则为不合理用药。

2.2用法用量错误

2.2.1超药品说明书用法用量如对于急诊破伤风感染的患者,医师会用破伤风抗毒素(TAT)2万U静滴治疗,临床考虑对于已经与神经组织结合的毒素,该药无中和作用,但血中可能存在一些游离的毒素,治疗用时仍主张采用静脉滴入破伤风抗毒素每次1万~10万

U。说明书仅提及用于破伤风梭菌的预防用的方法及用量“皮下或肌内注射1 500~3 000IU"。但第15版《新编药物学》以及2005年版《临床用药须知》中破伤风抗毒素项下均提及可用于预防和治疗,给药途径可为皮下、肌内注射、静滴,用量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2.2.2药品说明书对药物的每日或每次的最大剂量不明确林清等对426种口服药物的每日或每次的最大用量的标明情况做了分析,仅有20.19%的常用药物在说明书及《临床用药须知》中有标明每日或每次最大用量,当处方中用量超过推荐剂量时,药师缺乏有力的判断依据,无法准确判别是医师根据临床需要使用还是录入错误。

2.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适宜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不适宜,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医师录入错误所致,如本需录入氯化钾针剂静脉滴注却录为氯化钾缓释片,这种情况容易判断;但对于医师采用经验性的治疗方案,更改说明书中的用法及用药途径的情况,如庆大注射液用于鼻腔冲洗、雾化、口服及外敷,以及氟尿嘧啶注射液用于眼科青光眼手术患者、外用于疣等,这些情况就需要药师深入分析,而这类经验性的治疗方案缺乏有力的循证依据,说明书中均未提及,使药师审核并拦截处方难以执行。

2.4重复用药当处方中含复方制剂,因医师不了解复方制剂的具体成份易导致重复用药,如复方氯唑沙宗、酚麻美敏、复方酚咖伪麻胶囊、感冒灵、维C银翘片中均含对乙酰氨基酚,而酚麻美敏、复方酚咖伪麻胶囊、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释胶囊片、感冒灵中均含马来酸氯苯那敏。当同一患者就诊多个科室,因医师不了解其他专科的用药情况也容易出现重复用药,需要药师多积累这方面的知识及经验以便及时审核干预,但患者也可能于不同的时间段就诊取药而出现上述问题时,药师就难以进行有效干预。

2.5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及其他用药不适宜此类问题复杂,难度大,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查找资料核实,而审核药师日常工作量大。难以在短时间内处理此类问题。门诊药师无法通过电子病历或其他便捷途径全面获取患者的临床资料,如体重、体表面积,是否处哺乳期、妊娠、月经期等生理状况,肝肾功能及其他病理状态,有何并发症等,很难对剂量、用法的正确性作出合理判断,如用阿托伐他汀钙(立普妥)治疗原发性和混合性的高胆固醇血症每日10mg即可,而杂(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的治疗,每日剂量可达80mg。又如一患者,年龄65岁,临床诊断“便秘”,处方“酚酞片”,每晚2片,如仅据此判断则处方无不妥之处,但经进一步咨询该患者,得知患者合并高血压及充血性心力衰竭,而该药说明书明确指出“阑尾炎、直肠出血未明确诊断、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粪块阻塞、肠梗阻禁用”,应该属用药禁忌。因此,作为门诊审核药师仅凭一纸处方很难全面、客观、科学地判断处方用药的适宜性,必要时应该和医师以及患者沟通。

3讨论

近年来我们尝试以下措施来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1)使用合理用药监测软件(PASS)及时提醒医师处方药物的相互作用及配伍禁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合格处方;(2)临床药师定期收集问题处方,与调剂药师共同分析讨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从而也提高药师的审核水平及速度;(3)在本院的HIS进行常见问题处方的预警提醒设置,在源头上提高处方合格率;(4)建立并完善门诊电子病历,使药师能较全面地掌握患者的病情,提高处方审核准确度;(5)必要时药师应主动询问患者,翻看病历,获取需要的临床资料,并与医师多沟通,确保患者安全用药,如曲安西龙片初始剂量可4~48 mg,具体用量可根据病种和病情遵医嘱执行,有发现医师录入错误,将曲安西龙片4mg录成40 mg,有经验的药师会通过核对病历来再次确认用量是录入错误还是治疗所需。

综上所述,药师审核处方对确保临床安全用药非常重要,药学部门应注意医院药学工作的转型,药师则应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及自身业务水平,在处方审核中充分运用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药学实践经验、辨证的思维方法以及良好的沟通技巧,对医师处方做出正确判断及妥当处理,使业务水平在不断实践中得到提升,也将有助于使临床医师接受并认可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5篇

2.实行处方调配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正式公布的处方药品。

3.处方调配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营业时间内,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

6.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7.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8.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进行:

9.1营业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人员进行审核:

9.2处方审核员收到处方后应认真审查处方的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处方单位,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或有配伍禁忌、"娃振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9.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处方审核员签字后,交由调配人员进行处方调配:

9.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人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签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9.5处方审核员依照处方对调剂药品进行审核,合格后交由营业员销售:

9.6营业员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说明服法、用量等注意事项。

处方由处方审核员或范文第6篇

2、出院后的所有病历均由医保办再次审核,违纪者按院内医疗保险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3、医保办定期到病房检查医疗保险患者的诊疗情况。

4、每月对医疗保险处方进行抽查,按《处方管理办法》及《医保管理处罚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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