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24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2013年5月24日到6月8日,福州市区连续发生4起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燃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日前,福州市建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事故初步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未按规定关闭阀门;二是接软管老化未及时更换;三是钢瓶与软管连接不牢造成漏气;四是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用气场所的泄漏报警、强制排风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不够强。

为确保商户和市民用气安全,福州市各区下一步将对辖区内燃气用户重新按照市区餐饮场所安全检查登记表核对建档,重点抓好燃气供应、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工作;建立“黑气”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属实者,有关部门将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举报“黑气”送气工,经查实,奖励1000元;举报“黑气”存放点(含15公斤或50公斤钢瓶3瓶以上),经查实,奖励3000元;举报“黑气”到充点,经查实,奖励5000元。

福州一餐饮店发生燃气爆炸 一名路人被炸身亡

2013年5月28日上午7点半左右,位于福州仓山区埕浦头市场的一家店面发生煤气爆炸,致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路人男子死亡,另有一名路人受伤。经初步判断,爆炸原因系该店主整夜未关紧液化气闸门,造成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燃。目前,消防部门、安监部门正对此次事故原因开展调查。

西安科创路餐饮店爆炸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 34人住院治疗

新华网西安2011年11月14日电 (记者梁娟 陈晨)记者刚刚从西安市委宣传部获悉,截至14日19时,发生在这个市科创路的餐饮店爆炸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34人住院治疗。

14日上午7时40分许,位于西安市科创路的嘉天国际公寓内一家餐饮店因液化气罐泄漏发生爆炸。冲击波造成公寓一层北侧和东侧临街的6家商铺受损严重,其中事发店面两侧的蛋糕店和房屋中介已被完全炸空,多家商家的招牌、店内设施被冲击波震落到街道上,地面有大量血迹,现场一片狼藉。而紧邻大厦的公交车站也完全被炸毁,地上满是玻璃碎片,甚至被震到50米外的马路对面。记者现场了解到,伤亡者主要为商铺内的员工、过路的行人和在公交车站等车的市民。

事故发生后,西安市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展开救援。伤者被送到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市高新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救治。据西安市卫生局局长秦鸿学介绍,接诊的各医疗机构已经成立了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队伍,将不惜一切代价救治伤员。

据事故现场指挥部介绍,西安将组织建筑专家抓紧对受爆炸影响的大厦主体和周边建筑受损程度进行安全鉴定,在安全隐患没有完全消除之前,楼内住户不能入内。同时,在初步结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爆炸原因,并在西安全市开展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在爆炸原因最终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据记者了解,爆炸事故对周边居民区的用水用电没有造成影响,但出于安全考虑,事故现场周围附近居民楼的天然气被临时关停。

北京一餐厅昨日发生煤气爆炸事件

作者:深圳饭堂承包 来源: 日期:2012-4-1 9:55:58 人气:206 标签: 据深圳佳康介绍,北京昨天一餐饮发生了严重的煤气爆炸事件。

在3月30号,中午12点45分,对外经贸大学东门北侧思湘赣餐厅发生爆炸,餐厅全部被烧毁,后厨六名服务员受伤。据餐厅服务员称,爆炸是后厨煤气罐泄漏所致。

当记者赶到现场时,大火已被扑灭,思湘赣餐厅内已经全被烧毁,招牌上的字残缺不全。消防人员从餐厅里搬出几张被烧变形的椅子,还抢出十几个大煤气罐。

一名服务员对记者说“我送餐回来,刚把电动自行车停在餐馆门口,就听到里面有人喊叫,我拔腿就跑,餐厅后厨一声巨响就爆炸了。”。

其中,后厨一配菜工告诉记者,当天中午客人不多,事发时后厨有十来人。他听到离灶台不远处一个煤气罐阀门漏气,“嘶嘶的声音还挺大”,他赶紧叫大家往外跑。一个22岁的后厨工人还试图把阀门拧紧,但煤气罐突然爆炸,拧阀门的工人事后也伤得最重。

在餐馆就餐的客人无人受伤,但后厨的工作人员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餐馆门口,一名客人开的宝马X5汽车在大火中也被烧坏。受伤的六名后厨工作人员被迅速转移到积水潭医院,其中四人被送到ICU急救,但暂时无生命危险。

夏天快到了,正值餐饮企业安全事故多发之期,为了生命财产安全,餐饮企业务必检查改善生产设备的安全性。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责任,吸取血的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副总理,杨晶、郭声琨、王勇国务委员也都作出重要批示。受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委派, 8月2日下午王勇国务委员带领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全力开展对受伤人员的救治,调动全国数十名专家支持医疗救助工作,到11家医院慰问受伤人员,对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8月4日,成立了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国务院“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了国内粉尘爆炸、消防、建筑、机械、材料、电气等方面的院士、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实验测试、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企业概况。

中荣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是由台湾中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英属维京银鹰国际有限公司在昆山开发区投资设立的台商独资企业,位于昆山开发区南河路189号,法人代表吴基滔(中国台湾人)、总经理林伯昌(中国台湾人),注册资本880万美元,总用地面积34974.8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33746.6平方米,员工总数527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配件等五金件金属

1 表面处理加工,主要生产工序是轮毂打磨、抛光、电镀等,设计年生产能力50万件,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1.65亿元。

2.建设情况。

该公司于1998年8月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9月开始一期建设(电镀车间、前处理车间、宿舍)。2002年5月进行二期建设(2个抛铜车间)。2004年6月开始三期建设(4个厂房、办公楼及毛坯检验区),其中4号厂房为本次事故厂房,该厂房由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江苏省涟水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2005年投入使用。

(二)事故车间情况。

1.建筑情况。

事故车间位于整个厂区的西南角,建筑面积2145平方米,厂房南北长44.24米、东西宽24.24米,两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层高4.5米,每层分3跨,每跨8米。屋顶为钢梁和彩钢板,四周墙体为砖墙。

厂房南北两端各设置一部载重2吨的货梯和连接二层的敞开式楼梯,每层北端设有男女卫生间,其余为生产区。

一层设有通向室外的钢板推拉门(4米×4米)2个,地面为水泥地面,二层楼面为钢筋混凝土。

2.工艺布局。

事故车间为铝合金汽车轮毂打磨车间,共设计32条生产线,

一、二层各16条,每条生产线设有12个工位,沿车间横向布置,总工位数384个。该车间生产工艺设计、布局与设备选型均由林伯昌(中荣公司总经理)自己完成。

事故发生时,一层实际有生产线13条,二层16条,实际总工位数348个。打磨抛光均为人工作业,工具为手持式电动磨枪(根据不同光洁度要求,使用粗细不同规格的磨头或砂纸)。

3.除尘系统。

2006年3月,该车间

一、二层共建设安装8套除尘系统。每个工位设置有吸尘罩,每4条生产线48个工位合用1套除尘系统,除尘器为机械振打袋式除尘器。2012年改造后,8套除尘系统的室外排放管全部连通,由一个主排放管排出。事故车间除尘设备与收尘管道、手动工具插座及其配电箱均未按规定采取接地措施。

除尘系统由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总承包(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及后续改造)。

4.工作时间及人员配置。

事故车间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截至2014年7月31日,车间在册员工250人。

(三)事故发生时现场人员情况。

现场共有员工265人,其中:车间打卡上班员工261人(含新入职人员12人)、本车间经理1人、临时到该车间工作人员3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2日7时,事故车间员工上班。7时10分,除尘风机开启,员工开始作业。7时34分,1号除尘器发生爆炸。爆炸冲击波沿除尘管道向车间传播,扬起的除尘系统内和车间集聚的铝粉尘发生系列爆炸。当场造成47人死亡、当天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8人,185人受伤,事故车间和车间内的生产设备被损毁。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8月2日7时35分,昆山市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一辆消防车于8分钟内抵达,先后调集7个中队、21辆车辆、111人,组织了25个小组赴现场救援。8时03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共救出被困人员130人。交通运输部门调度8辆公交车、3辆卡车运送伤员至昆山各医院救治。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关闭雨水总排口和工业废水总排口,防止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并开展水体、大气应急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迅速检查事故车间内是否使用危险化学品,防范发生次生事故。

江苏省及苏州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省委书记罗志军、省长李学勇,省委副书记、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等同志迅速带领省、市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苏州军分区、昆山人武部和解放军一医院等先后出动120余人投入事故救援和伤员救治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按照医疗救治、善后安抚两个“一对一”的要求,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事故现场医疗救助工作,面对伤员伤势严重、抢救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克服困难,集中力量,调动各方医疗专家、器械、药品等,投入救治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较长时间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集聚。除尘系统风机开启后,打磨过程产生的高温颗粒在集尘桶上方形成粉尘云。1号除尘器集尘桶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受潮,发生氧化放热反应,达到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引发除尘系统及车间的系列爆炸。

因没有泄爆装置,爆炸产生的高温气体和燃烧物瞬间经除尘管道从各吸尘口喷出,导致全车间所有工位操作人员直接受到爆炸冲击,造成群死群伤。

原因分析:

由于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整个环境具备了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引发爆炸。

粉尘爆炸的五要素包括:可燃粉尘、粉尘云、引火源、助燃物、空间受限。

1.可燃粉尘。

事故车间抛光轮毂产生的抛光铝粉,主要成分为88.3%的铝和10.2%的硅,抛光铝粉的粒径中位值为19微米,经实验测试,该粉尘为爆炸性粉尘,粉尘云引燃温度为500℃。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未按规定清理,铝粉尘沉积。

2.粉尘云。

除尘系统风机启动后,每套除尘系统负责的4条生产线共48个工位抛光粉尘通过一条管道进入除尘器内,由滤袋捕集落入到集尘桶内,在除尘器灰斗和集尘桶上部空间形成爆炸性粉尘云。

3.引火源。

集尘桶内超细的抛光铝粉,在抛光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初始温度,比表面积大,吸湿受潮,与水及铁锈发生放热反应。除尘风机开启后,在集尘桶上方形成一定的负压,加速了桶内铝粉的放热反应,温度升高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

(1)铝粉沉积:1号除尘器集尘桶未及时清理,估算沉积铝粉约20千克。

(2)吸湿受潮:事发前两天当地连续降雨;平均气温31℃,最高气温34℃,空气湿度最高达到97%;1号除尘器集尘桶底部锈蚀破损,桶内铝粉吸湿受潮。

(3)反应放热:根据现场条件,利用化学反应热力学理论,模拟计算集尘桶内抛光铝粉与水发生的放热反应,在抛光铝粉呈絮状堆积、散热条件差的条件下,可使集尘桶内的铝粉表层温度达到粉尘云引燃温度500℃。

桶底锈蚀产生的氧化铁和铝粉在前期放热反应触发下,可发生“铝热反应”,释放大量热量使体系的温度进一步增加。

放热反应方程式:

2Al+6H2O=2Al(OH)3+3H2

4Al+3O2=2Al2O3

2Al+Fe2O3=Al2O3+2Fe

4.助燃物。

在除尘器风机作用下,大量新鲜空气进入除尘器内,支持了爆炸发生。

5.空间受限。

除尘器本体为倒锥体钢壳结构,内部是有限空间,容积约8立方米。

(二)管理原因。

1.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1)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法违规。

事故车间厂房原设计建设为戊类,而实际使用应为乙类,导致一层原设计泄爆面积不足,疏散楼梯未采用封闭楼梯间,贯通上下两层。事故车间生产工艺及布局未按规定规范设计,是由林伯昌根据自己经验非规范设计的。生产线布置过密,作业工位排列拥挤,在每层1072.5平方米车间内设置了16条生产线,在13米长的生产线上布置有12个工位,人员密集,有的生产线之间员工背靠背间

4 距不到1米,且通道中放置了轮毂,造成疏散通道不畅通,加重了人员伤害。

(2)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违规。

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改造委托无设计安装资质的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公司设计、制造、施工安装。除尘器本体及管道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未按《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2008)要求设置泄爆装置,集尘器未设置防水防潮设施,集尘桶底部破损后未及时修复,外部潮湿空气渗入集尘桶内,造成铝粉受潮,产生氧化放热反应。

(3)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

事故现场吸尘罩大小为500毫米×200毫米,轮毂中心距离吸尘罩500毫米,每个吸尘罩的风量为600立方米/小时,每套除尘系统总风量为28800立方米/小时,支管内平均风速为20.8米/秒。按照《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规定的23米/秒支管平均风速计算,该总风量应达到31850 立方米/小时,原始设计差额为9.6%。因此,现场除尘系统吸风量不足,不能满足工位粉尘捕集要求,不能有效抽出除尘管道内粉尘。同时,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粉尘,造成除尘管道内和作业现场残留铝粉尘多,加大了爆炸威力。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中荣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盲目组织生产,未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现有的规章制度未落实到车间、班组。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风险辨识不全面,对铝粉尘爆炸危险未进行辨识,缺乏预防措施。未开展粉尘爆炸专项教育培训和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不落实,造成员工对铝粉尘存在爆炸危险没有认知。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事故车间电气设施设备不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规定,均不防爆,电缆、电线敷设方式违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作可靠接地。现场作业人员密集,岗位粉尘防护措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工装等劳动保护用品,进一步加重了人员伤害。

2.苏州市、昆山市和昆山开发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昆山开发区不重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对中荣公司无视员工安全与健康、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治理严重不力,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人员不足、执法不落实等问题未予以重视和解决,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吸取辖区内曾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2)昆山市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区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未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办部署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所属区镇和部门在行政审批、监督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未能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

5 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未能举一反三组织全面排查,消除隐患。

(3)苏州市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认真、不扎实,对国务院安委办要求开展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明确、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安全监管部门未及时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失察。对昆山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到位,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1)安全监管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下设安全生产科)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安全培训把关不严,专项检查不落实。工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涉及铝镁粉尘企业数量、安全生产基本现状等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未能认真吸取辖区内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对中荣公司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及应急管理等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粉尘长期超标问题,未督促该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

昆山市安全监管局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未按照江苏省相关要求对本地区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进行调查并摸清基本情况,未对各区(镇)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统计情况进行核实,致使中荣公司未被列入铝镁制品机加工厂企业名单、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治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多次对中荣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均未能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粉尘超标可能引起爆炸的重大隐患,对中荣公司长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混乱问题失察。对辖区内区(镇)安全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开发区发生的多起金属粉尘燃爆事故失察,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并重点防范。

苏州市安全监管局未按要求及时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未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工作落实不到位,对各县区落实情况不掌握。督促各县区开展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不认真、不扎实,指导检查不到位。

江苏省安全监管局督促指导苏州市、昆山市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督促、指导冶金等工商贸行业企业全面开展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公安消防部门。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中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发现并纠正设计部门错误认定火灾危险等级的问题,简化审核、验收程序不严格。对中荣公司日常 6 监管不到位,未对中荣公司进行检查。对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2013年部署的非法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未排查出中荣公司存在的问题。

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未落实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内部审核、验收审批的有关要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昆山市消防大队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管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失察。监督指导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开展非法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力。

(3)环境保护部门。

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落实,未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除尘系统技术改造未进行竣工验收、除尘系统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即投入运行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组织验收,也未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的粉尘排放情况疏于检查,未对除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发现并纠正中荣公司事故车间未按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即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履行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即投产运行等问题。未履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职责,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即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组织竣工验收。未按要求对被列为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除尘设施设备的运行及达标情况、铝粉尘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对昆山开发区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未按规定对中荣公司新增两条表面处理轮圈生产线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对被列为市级重点污染源的中荣公司铝粉尘排放情况抽查、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保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所属的利悦图审公司开发区办公室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质量存在缺陷等问题失察,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修订版)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而是核准为戊类,审查把关不严。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在中荣公司事故车间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备案前置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违规备案。

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下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对中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环节把关不严、违规备案等问题失察。

4.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粉尘检测、除尘系统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未认真了解各种金属粉尘危险性的情况下,仅凭中荣公司提供的“金属制品打磨车间”的厂房用途,违规将车间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为戊类。

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剧毒品使用、储存装置安 全现状评价报告》,在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测表方面存在内容与实际不符问题,且未能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无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一线生产工人无职业健康检测表等事实。

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要求, 未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对中荣公司生产车间抛光岗位粉尘浓度进行检测即出具监测报告。

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设计和总承包资质,违规为中荣公司设计、制造、施工改造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均未设置泄爆口,未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吸尘罩小、罩口多,通风除尘效果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8人)。

1.吴基滔(台商),中荣公司董事长。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2.林伯昌(台商),中荣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3.吴升宪(台商),中荣公司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0日批准逮捕。

4.陈艺,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5.黄惠林,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3日刑事拘留,8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6.陆冠峰,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7.陆小明,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8.叶锡君,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9.李江,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一中队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0.王剑,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9日批准逮捕。

11.尹有海,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现任昆山市检察院法警。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12日批准逮捕。

12.宋秀堂,中共党员,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副处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3.张平,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民警。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4.丁玉东,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正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5.仇建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6.姚亚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科长(副科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7.钱军,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批准逮捕。

18.罗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于2014年8月24日刑事拘留,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35人)。

1.史和平,江苏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2008年4月至2013年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临时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江苏省安全监管部门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周乃翔,苏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苏州市、昆山市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盛蕾,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分管安全生产。在分管安全生产期间,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苏州市安委办开展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不到位的问题失察,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徐美健,苏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组织、指导、督促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5.管爱国,昆山市委书记、昆山开发区党工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昆山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6.路军,昆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作为昆山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不力,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7.张玉林,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开发区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组织领导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未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8.汤土云,民建昆山市委主委、昆山市政府副市长,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经济等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履行领导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工作不到位,对有关部门落实粉尘爆炸隐患专项治理要求存在的严重疏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9.江皓,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对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昆山市环境保护部门工作存在的漏洞及监管严重缺失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0.党建兵,昆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不力,组织、指导、督促全市开展工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1.王向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苏州及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2.赵利复,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7年5月至2013年12月在分管安全监管一处期间,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

10 对分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3.曾宪华,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党支部书记、处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不力、跟踪检查不到位,对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冶金、机械等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4.华仁杰,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昆山市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5.韦锋,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管二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分管部门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问题失察,对分管部门和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16.陈路明,中共党员,苏州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二处处长。工作失职,未转发上级有关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工作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未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17.张峻,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未认真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8.刘志勇,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工作失职,对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重视、执法检查不认真,检查内容不全面,未能发现中荣公司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19.赵伟,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局长。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不力,未组织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金属粉尘燃爆事故未吸取教训并重点防范,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科、环保科等职能科室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20.章为民,苏州市消防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分管消防监督、消防行政许可、法制和执法规范化工作。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不到位, 11 对昆山市消防大队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查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1.祁建华,昆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消防大队。对昆山市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消防大队在2013年组织开展的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组织不严密、排查问题不彻底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2.黄晓辉,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2002年1月至2005年6 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灭火救援、防火监督和消防审核等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期间,对简易程序审核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审核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王东进,中共党员,昆山市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至2005年6月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分管消防验收工作。在任昆山市消防大队教导员期间,对简易程序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消防大队在中荣公司4号厂房消防验收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4.房林,昆山市消防大队党支部副书记、副大队长兼防火监督科科长,分管消防审核、专项整治、消防监督工作。在2013年开展非法建筑专项治理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消防监督员没有排查出中荣公司4号厂房违规建设问题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25.彭卫平,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党支部副书记、所长。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管理上有疏漏,未按规定健全消防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开展消防业务知识培训不力,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管工作不深入细致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6.冯仁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7.蒋勐,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环保监察工作。对苏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昆山市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分管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8.徐宇斌,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汪咫,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保科。对环保科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不力,对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0.查传正,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科科长,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历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科科长、项目审批中心副主任兼项目审批科一科科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负责环评和监察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完成对中荣公司2007年新增两条生产线项目环保设施和2012年4号厂房除尘系统技术改造的竣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1.吴永明,中共党员,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环境应急中心主任,2003年9月至2007年1月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队长。在任二中队队长期间,工作失职,未发现和纠正2004年中荣公司擅建

3、4号抛光车间未履行环评手续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32.盛雪东,昆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任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未能发现和纠正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3.王兴龙,中共党员,昆山市高新区规建局总工程师,2003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昆山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在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期间,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缺少环保批复文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34.沈长根,昆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00年4月至2005年2月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分管昆山开发区图审中心。在任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对其分管的图审中心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审查把关不严、审查程序存在错误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石相梅,中共党员,昆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图审中心副主任。工作失职,对中荣公司4号厂房图审应将厂房火灾危险类别核准为乙类却核准为戊类的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在审查程序上存在错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

建议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三)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江苏省安全监管局对中荣公司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荣公司依法予以取缔。

3.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江苏省淮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工业大学、江苏莱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不分中央地方、不分规模大小,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坚决不能以牺牲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自查自改,要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维护和使用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必须配备泄爆装置,一定要切记加强定时规范清理粉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技术措施,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防水防潮设施,加强对粉尘爆炸危险性的辨识和对职工粉尘防爆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开发区安全监管。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都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要求,强化依法治安,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摆位”问题,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坚决淘汰退出;要严厉打击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要切实理顺开发区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加强基层执法力量;要切实解决对开发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企业放松监管、大开绿灯、听之任之的问题,严防安全监管“盲区”。要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建设,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和培育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帮助基层和企业解决安全生产难题。

(三)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严格行政许可审批。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和监督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底数和情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和检查,严格执法,监督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中依法依规核定厂房的火灾危险

14 性分类,依法对易燃易爆企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决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各项工作要求,严把除尘系统项目技术标准和竣工验收关,加强对粉尘排放情况的检查监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厂房建设项目审查程序,严格审批和备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确保中介机构合法合规地开展建设项目设计、安全评价、环境检测等业务,对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发挥好中介机构的支撑作用。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粉尘防爆专项整治。

各地区特别是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宣贯到每个企业。要与“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借助专业力量,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企业检查,重点查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内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对违法违规和不落实整改措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

(五)加强粉尘爆炸机理研究,完善安全标准规范。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粉尘特性参数数据库,为修订不同类型可燃性粉尘安全技术标准、粉尘爆炸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及发达国家相关研究机构交流,制定出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防爆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加强对可燃性粉尘企业生产工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等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建立可燃性粉尘重点监管目录,提出涉及可燃性粉尘企业安全设施技术指导意见;推广采用湿法除尘工艺和机械自动化抛光技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粉尘爆炸事故发生。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于七道泉子五井口粉尘爆炸事故的报告

莲花煤矿集团公司:

2013年5月22日,七道泉子五井口发生了粉尘爆炸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13年5月22日10时05分左右由于当时正处于生产作业时间,事故共造成10人死亡,导致经济损失达到120万元人民币。

事故发生后,本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安排相关善后工作,并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本部门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排查和培训。

专此报告。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截至8月13日中午12时,此次爆炸事故共造成44人死亡,其中包括12名消防官兵;住院治疗520人,其中重症伤员66人。

发生事故后,市运管局立即召开了专项主题会议,针对“8.12”天津爆炸事故提出三点要求:一是结合公司实际开展自查自纠专项活动;二是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三是总结事故经验,杜绝事故发生。

会议结束后,我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召开了企业内部专项会议,要求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明确分工,将工作严而又严、细而又细的开展。现依据运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隐患专项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成立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杨东杰 副组长:任延涛

成员:李建伟、李飞、郭夏辉

三、工作内容

针对公司实际,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认真查找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各种危险源、隐患漏洞。坚持把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加大整改力度,加强安全监管。

(一)专项隐患排查主要分4个方面:

1、车辆设施设备、消防器材排查

2、对车辆牵引车进行全面排查;

3、对车辆罐车进行排查;

4、GPS动态监控排查;

(二)发现的问题:

1、豫M3008

9、豫M30081等部分车辆存在共震问题;

2、豫M3008

1、豫M35698 、豫M30096号车排气软管坏、曲轴后油封漏油

3、车辆磨损严重、“吃”胎。

4、GPS客户端系统不稳定。

(三)风险分析;

1、车辆发动机共震引起车辆牵引车大灯抖动,脚蹬震酥、保险杠松动、长期会导致车辆发动机动力不足等其他隐患,影响安全行车;

2、牵引车曲轴后油封漏油原因是由于油封口密封不严或磨损松旷,轴颈磨损起槽,螺丝纹松动导致曲轴后油封漏油,如长期不整改处理,为事故埋下隐患,很可能发生事故。

3、驱动轮胎“吃”胎,由于位置调整存在误差,一边花纹磨损的比同一车轴的另一边磨损的快,长期会造成偏磨、爆胎导致轮胎报废或引发事故。

4、GPS监控系统由于升级为北斗系统,网络全面升级,导致车辆终端数据经常出现异常超速、异常疲劳驾驶情况,部分车辆信息监控不到。

(四)整改措施

1、对于车辆共震、油封漏油情况:我公司安全经理给东风车辆售后部门电话联系,告知车辆各种隐患后,昨日东风车辆售后部安排专家来我厂了解车辆情况,实地勘查部分车辆隐患部位后,积极讨论解决方案,一周后将隐患陆续解决完毕。

2、GPS系统异常:我公司安全员给GPS客户终端(三门峡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反映了车辆数据异常情况,三门峡金燕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工作,现已恢复正常。

(五)组织学习,加强教育

“8.12”天津爆炸事故发生后,在开展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同时组织公司所有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利用新闻信息和新闻材料并与上级通报的会议内容相结合的方式传达此次爆炸事故,教育引导所有从业人员,积极踊跃分析事故原因、举一反三总结事故经验、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义马新天地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日前,《清远“8·27”运输车辆炸药爆炸重大事故视察陈诉》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现予宣布。

2013 年 3 月 1 日

2012 年 8 月 27 日 14 时 31 分,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的车辆在位于清远英德市望埠镇的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133 平台产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1051.2 万元。

事故产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汪洋、省长朱小丹、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刘志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迅速组织专业力量抢险,做功德故处理和蔼后事情,同时要尽快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宣布事故真相,吸取事故教导,严防再次产生重大事故。省安委会副主任、省宁静羁系局局长杨富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和清远市委市政府主要卖力同志也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国度宁静羁系总局、产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卖力同志也实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处理惩罚和事故视察事情。

凭据《生产宁静事故陈诉和视察处理惩罚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实时批准创建清远英德市“8·27”重大爆炸事故省政府视察组(以下简称事故视察组),由省宁静羁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冯寿宗任组长,省宁静羁系局、监察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法制办、总工会和清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人员参加,邀请省人民查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视察事情。事故视察组聘请了刑侦、爆破、采矿和宁静治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协助事故视察,并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汪旭光等 3 名知名爆破专家到英德指导事故原因阐发并对事故技能阐发结果进行评议。事故视察组经过现场勘查、物证查验、视察取证、技能判定、综合阐发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产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理、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惩罚发起和事故防备及整改步伐发起。现将事故视察情况陈诉如下:

一、根本情况

(一)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公司)。

民爆公司创建于 1993 年 11 月 11 日,法定代表人凌小燕,经营范畴为产业炸药、产业雷管、产业索类火工品等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证号:(粤)MB 销许证字--〔05〕,有效期自 2010 年

7 月 19 日至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2 年 4 月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年审。

民爆公司下设办公室、宁静科、财务科以及龙头山堆栈(含英中堆栈)、英东片堆栈、英西片堆栈、英城片堆栈等4 座堆栈。总经理凌小燕卖力公司全面事情,副经理钟志勇卖力宁静科和信息系统治理,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卖力龙头山总堆栈等堆栈的治理事情,周平是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2 号雷管库保管员。2009 年 9 月 10 日,民爆公司 4 座堆栈通过由原广东省经济和贸易委员会组织的验收并投入使用。龙头山堆栈分为 2、3、4 号库,其中 2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雷管 50 万发;3、4 号库审定储存产业炸药均为 50 吨。

2012 年 1 月 14 日民爆公司与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条约》,买方条约号:YDCFC12002,约定由民爆公司向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炸药、雷管等民爆物品,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二)英德龙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山公司)。

龙山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注册创建,港台独资经营,原由安徽省海螺团体在香港注册的昌兴水泥投资有限公司提倡创建,现实际控制人是台湾台泥团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义钦,总经理吴建平兼公司宁静生产委员会主任。该公

司现有 3 条日产 5000 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熟料年产 540 万吨、水泥 340 万吨。

龙山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由清远市工商局核发,证号:44180040000,经营期限为 2003 年 3 月 10 日至 2029 年 11月 25 日;第三期技能改革情况掩护验收于 2008 年 12 月 29日经情况掩护部批复同意,文号:环验〔2008〕293 号;龙尾山石灰石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清远市领土资源局核发,证号:G440002009037120006482,有效期自 2009 年 3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法为露天开采,生产范围是 720 万吨/年;宁静生产许可证由广东省宁静生产监督治理局核发,证号:(粤)FM 安许证字〔2006〕(延期)1666 号,有效期自 2009 年 8 月 24 日至2012 年 8 月 23 日,许可范畴为露天水泥用石灰岩开采;龙山公司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英德市公安局核发,证号:公爆使证字 2006019,审定使用品种为炸药和雷管。

龙山公司下设矿山分厂等 14 个部分,员工 950 名。总经理吴建平卖力全面事情;副总经理何武华卖力生产、宁静、环保等事情,分管矿山分厂。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龙尾山石灰石矿山)为龙山公司直属二级单位,开采石灰石,设计生产能力 720 万吨/年,开采标高为+222.29 米至+40 米,开采方法为自上而下分台阶露天开采,矿体上部的表土笼罩层已根本剥离。民爆物品由

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采取,不设储存堆栈。

龙山公司矿山分厂下设破碎工段、运输工段、维修工段、采矿工段等。矿山分厂设厂长、副厂长、厂长助理等职位,其中,厂长魏法伟主持全面事情,分管宁静、人事、本钱、文化建立等事情;厂长助理周平卖力装备技能治理、开采治理,分管采矿工段。

采矿工段主要卖力矿山的采准、穿孔、爆破、铲装事情,共有 41 人。采矿工段设工段长、副工段长、技能主管等职位,其中,工段长王冠卖力工段的全面事情,包罗日常治理、人员治理、设备治理、宁静治理,配合分厂完成公司下达的事情任务;副工段长吴利主要分管采准和爆破。

采矿工段下设钻机班、工程机器班、988 装载机班、正铲班、爆破班等五个班组。其中爆破班有 7 人,宣守兵担当班长,成员有邱定陆、曾志国、钟锦富、范秀云、罗永培、李万厂等六人。

(三)英德市祥兴保安办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

保安公司经广东省公安厅批准、英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于 2007 年 3 月创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刘志刚的另一身份是英德市公安局职工)。工商营业执照由英德市工商局核发,有效期为 2007 年 3 月 30 日至 2027 年 3 月 30 日,经营范畴包罗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保安办事

许可证》由广东省公安厅于 2011 年 4 月 18 日核发,办事范畴为门卫、巡逻、守护、区域秩序维护、随身保护、宁静查抄、宁静技能防备、宁静风险评估等。

2011 年 9 月 1 日,保安公司与民爆公司签署《保安员监炮协议书》,约定由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 22 名保安员,其中龙头山堆栈 6 名。保安员主要卖力做好民爆物品储存、运输的保安事情;监督民爆公司堆栈保管员按规定保管、发放民爆物品;随运输车到达用户矿山进行监炮;到爆破作业现场监督民爆公司人员与用户对民爆物品进行交代登记等。

保安公司属下 200 多名保安员,均只有公安部分颁发的保安员资格证书,派驻民爆公司的保安员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押运从业资格证。

(四)英德市鑫力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5 日创建,法定代表人金和林,经营范畴为劳务派遣。2012 年 1 月 11 日,该公司与龙山公司签订条约,派遣 150 名劳务人员赴龙山公司从事劳务事情,完成龙山公司指定的事情任务。条约未明确劳务人员具体事情内容。

2012 年 1 月 1 日,劳务公司分别与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签订《劳动条约书》,有效期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条约约定上述 4 人的事情内容为手风钻作业,事情所在为英德龙山产业园区。

(五)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司机、押运员、装载情况。

民爆公司共有 14 辆汽车(其中,龙头山堆栈有 7 辆运输车)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但是,该公司未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分核发的企业危险货品运输资质,龙头山堆栈 7 名司机中仅 3 人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证,14 辆车均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运输资格证。

8 月 27 日,龙头山堆栈共发出 3 辆车运输炸药、雷管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 133 米平台爆破作业现场。第一辆车的车牌是粤 RP1429,核载 1.95 吨;司机是叶本强,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无押运员;装了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二辆车的车牌是粤 RP2553,核载 1.415 吨;司机是范桂平,未取得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是缪逢春;装了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安装了 GPS 卫星定位系统。第三辆车的车牌是粤 RP0661;,核载 7.405 吨;司机是邓积环,持有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41822197411295314,从业类别为:J-货运,W-危驾);押运员是张廷柱;装了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未安装 GPS 卫星定位系统。

(六)现场勘验及查验情况。

事故现场共提取 207 份生物检材、5 份理化检材、汽车零部件碎块 106 块、导爆管 7 截、雷管脚线 10 对。

1.理化查验情况。现场中心炸点处提取的尘土、现场钻机处提取的淡黄色块状物、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灰白色粉末、

现场钻机处提取的白色粉末、现场离炸点约 300 米处提取的尘土均检出 NH 4+ 、NO3- 身分(硝胺炸药身分)。

现场发明的 7 截塑料导爆管经查验,在距离爆炸中心南侧边沿的塑料导爆管内检出黑索金身分和金属铝颗粒,其余6 份导爆管内未检出黑索金身分。

2.陈迹物证查验情况。现场提取电雷管导线两扎共 10对,一扎蓝色一扎灰色,其中 1 对没有雷管,另外 9 对连接有雷管。凭据实验结果,查验认定现场提取没有雷管的两根导线的断离陈迹切合被拧断的行动形成。

3.生物检材查验情况。现场共提取 207 份人体组织块,49 份死者亲属及伤者血样。经 DNA 查验,169 份现场人体组织块检出有效的基因分型,共检出王小东、郭孔桥、杨家松、朱光胜、邓积环、马定佳、付日旭、罗永培、陈远和、张廷柱 10 人的 DNA。

4.现场未引爆的民爆物品查验情况。事发后经现场清理,共采取未引爆、残留的炸药 4.5905 吨和雷管 411 发入库;已采取和库存同批次炸药样品,经国度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查验中心查验,切合《乳化炸药》(GB18095-2000)或《膨化硝铵炸药》(WJ9026-2004)标准规定的要求。

(七)中心炸点认定。

凭据现场炸坑位置、形状、体积,周边尘土检出 NH 4+ 、NO 3- 身分,粤 RP0661 汽车碎片漫衍情况,认定此次事故中心炸点为粤 RP0661 汽车车厢内后轴位置偏右后。

(八)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发时龙山公司正在召开周例会。矿山分厂副厂长范海涛听到 133 平台爆炸声,立即领导几名矿山分厂人员乘车赶到爆炸现场查察情况并开展救援。随后,矿山分厂厂长魏法伟等救援人员陆续上山,摆设车辆送伤员去医院救治。由于爆炸现场有大量遗留未引爆的炸药、雷管,随即对现场戒严并在爆炸现场拉警戒线,要求 133 平台人员迅速撤离至现场,并在主要路口设置警戒点,向英德市政府和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宁静羁系等相关部分陈诉爆炸事故情况。

14 时 50 分左右,英德市政府接报后,英德市委、市政府卖力人组织宁静羁系、公安、消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立、政法委、望埠镇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处理事情。27 日晚,清远市委、市政府和省宁静羁系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等部分的卖力同志和专家先后赶到龙山公司指挥事故处理事情,并召开事故处理事情聚会会议。国度安监总局羁系一司副司长李峰于 28 日凌晨赶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事情。

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的主要事情:一是摆设警力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宁静警戒,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备产生次生事故;二是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设备、衡宇损坏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和统计;三是核实伤亡人员数量,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受伤者;四是组织信访维稳及善后处理惩罚,开展死伤者眷属安慰事情和受伤人员的慰问事情,审定了 10 名死者扶养亲属抚恤金,10 名死者眷属情绪稳定;五是做好宣传报道事情,28 日由英德市政府和龙山公司召开新闻宣布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宣布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六是进入爆炸现场进行全面的勘查,收集并生存相关证据,全部清除现场遗留爆破器材,完成现场防疫事情。

(九)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

1.死亡人员。此次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郭孔桥、陈远和、罗永培、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邓积环和张廷柱共 10 人死亡,已经 DNA 查验确认。

2.受伤人员情况。此次事故共造成 20 人受伤,其中作业现场 9 人,周边群众 11 人,最后一位伤员已于 10 月 3 日治愈出院。

3.经济损失。据统计,爆炸现场一辆运输车和一台大型钻机被炸毁,损失约 341.2 万元;外围(英红镇)损失约 710 万元(含卷闸门约 70 万元,铝合金窗、木窗约 310 万元,

天花吊顶 110 万元,其他经济损失(包罗家具、家电、杂物、墙体裂缝等)约 22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1.2 万元。

二、事故经过 2012 年 8 月 23 日,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批准龙山公司于 8 月 27 日使用炸药 11.328 吨、雷管 535 发。8 月 27日上午 10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吴利打电话给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陈承佩,要求于 13 时 30 分前配送炸药、雷管到矿山。12 时 05 分左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摆设 3 辆车共登记装载炸药 13.488 吨和雷管 469 发(其中由 4 号库实际发放、运输炸药 13.488 吨,2号库登记出仓雷管 469 发),先后出发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现场。其中,粤 RP0661 号车刚运载民爆物品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回到龙头山堆栈,未扫除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具体运输情况如下:

27 日龙头山堆栈 3 部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情况表

序号

车牌号

核载重量(T)

登记装货

情况

司机

押运员

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姓名

有无危险货品运输从业资格

资格

1 粤 RP1429 1.95 122 箱乳化炸药,共 2.928 吨 叶本强 无 无押运员 2 粤 RP2553 1.415 100 袋膨化炸药,共 2.4 吨;469 发雷管 范桂平 无 缪逢春 无 3 粤 RP0661 7.405 190 袋膨化炸药和 150 箱乳化炸药,共 8.16 吨 邓积环 有 张廷柱 无

13 时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钻机班郭孔桥、王小东、赵维报、马超等 4 名工人,驾驶 2 台钻机到矿山 133 平台清理炮孔,为爆破工装填炸药做准备。

13 时 30 分左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宣守兵、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 5 名爆破工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到矿山 133 平台准备爆破作业。

13 时 35 分左右,爆破现场卖力人吴利和龙山公司保安陈远和随粤 RP1429 号车到达矿山 133 平台,该车直接开到炮孔四周,紧随其后到达矿山 133 平台的另外两部车(粤 RP2553 和粤 RP0661)在爆破警戒线外期待。吴利和爆破班长宣守兵指挥爆破员、手风钻工共 10 人将炸药从车上卸下,

并将炸药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1429 号车卸完炸药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2553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曾志国从车厢尾部将雷管(雷管存放在专用箱中)搬下放到地上,由宣守兵卖力清点(清点时是一捆一捆的清点,没有一发一发的清点),确认数量后由宣守兵分两次将雷管搬至车头左前方约 3、4 米远的地方存放。其他人员继承从车上卸下炸药并直接将炸药搬到炮孔四周。其后,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共 4 名爆破工开始将炸药、雷管装填到炮孔,期间,应搬卸炸药工人的要求,粤 RP2553 号车退却了约 20 米,以方便工人将炸药从车上直接搬到炮孔四周。约 20 分钟后,粤 RP2553 号车卸完炸药和雷管,驶离爆破事情面。粤 RP0661 号车从警戒线外开至爆破事情面内,爆破工罗永培和劳务公司马定佳、朱光胜、杨家松、付日旭等 4 名手风钻工卸炸药,爆破班长宣守兵和钟锦富、曾志国、罗永培等 4 名爆破工继承往炮孔装炸药和雷管,钻机操纵工人王小东、郭孔桥两人在离停车处约 3 米的地方使用钻机套孔作业,吴利因口渴离开粤 RP0661 号车到警戒线旁边喝水。

14 时 31 分,粤 RP0661 号车车厢内产生爆炸,该车完全炸毁,抛掷物(汽车碎片)由炸坑处向四周抛射,最远距离约 500 米。事故共造成王小东(龙山公司钻机工)、郭孔桥(龙山公司钻机工)、陈远和(龙山公司保安)、罗永培(龙山公司爆破工)、马定佳(鑫力公司劳务工)、朱光胜(鑫力公司劳务工)、杨家松(鑫力公司劳务工)、付日旭(鑫

力公司劳务工)、邓积环(民爆公司司机)和张廷柱(保安公司押运员)等 10 人死亡,20 人受伤,经济损失重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炸药产生爆炸,凭据综合视察结果可排除炸药质量不稳定、车辆部件起火、雷击、钻机打残眼和撞击摩擦等因素引起的炸药爆炸,存在雷管或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两种可能。

一是雷管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由于平时爆破作业结束后,民爆物品退库曾违规用炸药箱装雷管、炸药,且民爆物品治理杂乱,不排除 8 月 27 日粤 RP0661 运输车车厢内炸药箱夹带雷管,在搬运历程中引发炸药爆炸。

二是热积聚引发炸药爆炸的可能。炸药在装卸、运输途中因颠簸、摇晃、摩擦等因素产生热积聚,当热积聚到达一定水平时可以引起炸药爆炸。凭据气象陈诉,27 日 14 时气温达 34.9℃、相对湿度 51%,现场处于无遮拦的矿区,室外气温较高,粤 RP0661 配送司机没有按规定实时清理残留在运输车厢内散落的炸药粉,该运输车违规严重超载,且卸炸药历程中未熄火,在曝晒状态下,有可能因热积聚导致车厢内的炸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民爆公司对民爆物品治理杂乱,违规发放和违法运输民爆物品。

(1)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民爆公司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

(2)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8 月27 日,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登记出仓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雷管总数是 469 发,但是事故产生后通过现场勘查清理出的雷管仅为 468 发,其中一扎(10 发为一扎)电雷管少了一发,但该发电雷管的一对导线却还在。经进一步核查民爆公司的堆栈收支仓登记台账,该发仅有导线的雷管编号为 5210718601581,台账显示该发雷管在 2012 年 6 月 14 日就已登记出库使用,8 月 27 日该雷管却又重复登记出库被运往事故现场。

(3)民爆公司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将炸药、雷管运往龙山公司 133 平台的历程中,存在下列违章作业行为:

①粤 RP0661 号车司机邓积环、押运员缪逢春在运输炸药和雷管到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长腰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返回龙头山堆栈后,未凭据操纵规程清理车厢即装运炸药赴龙山公司 133 平台。

②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装卸资格证的情况下,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等人违规将炸药、雷管装上车辆,其中叶本强等人未按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静电鞋。

③龙头山堆栈陈承佩(堆栈主任)、周平(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邓积环(司机)、叶本强(司机)、范桂平(司机)、缪逢春(押运员)、张廷柱(押运员)之间均没有严格凭据按规定查对装卸、运输的民爆物品,且装货期间范桂平(司机)独自一人在 2 号雷管库装雷管上车。

④三部车辆均超载。粤 RP1429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950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928 公斤;粤 RP2553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1415 公斤,当日实际装载重量为 2470 公斤(其中炸药重量为 2400 公斤、雷管重量约为 70 公斤);粤 RP0661 号车的审定载重量是 7405 公斤,当日实际载重量为 8160 公斤。

⑤司机叶本强驾驶的粤 RP1429 号车未按规定随车配备押运员。

⑥粤 RP1429 司机叶本强、粤 RP2553 号车司机范桂平违规携带手机进入龙山公司 133 平台爆破作业面,其中叶本强的手机在作业区警戒线内还处在开机状态。

⑦粤 RP1429 号车、粤 RP2553 号车在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与龙山公司相关人员认真清点查对和登记确认。

⑧粤 RP1429 号车和粤 RP0661 号车在龙山公司 133 平台卸炸药的时候没有熄火和切断电源,而是一边卸炸药一边移动。别的,运输车辆在爆破作业区域内卸炸药、雷管时,仍有两台潜孔钻机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套孔作业。

⑨粤 RP2553 号车押运员缪逢春和粤 RP0661 号车押运员张廷柱未持有交通部分核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⑩8 月 26 日 0 时至 27 日 18 时龙头山堆栈 2 号库(雷管库)无视频监控记录。

(4)民爆公司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8 月 27 日,民爆公司在企业自身、司机叶本强和范桂平、3 台车(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均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

2.龙山公司违法 使用民爆物品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

(1)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 2012 年 8 月 23 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最终导致该事故产生。

(2)龙山公司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

①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了 8 月 27 日民爆物品。

②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宣守兵(爆破班班长)等人均未认真查抄民爆物品的包装、数量和质量,未如实记录领取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姓名。

③吴利指挥车辆在正套孔作业的钻机四周卸民爆物品,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

④在同时同地卸炸药和雷管。

⑤在同一事情平台上同时卸炸药雷管、装药、使用钻机穿孔。

⑥组织生产爆破作业,宁静员程军不在岗亭。

3.保安公司向民爆公司派出未持证押运员(保安员),违规从事押运办事运动。

(1)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

(2)保安公司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4.公安部分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

(1)英德市公安局(含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一是推行、允许“辖区派出所在《使用单位爆炸物品出库申请表》上审核同意后,民爆公司即可将民爆物品出库、运输给使用单位”的做法,使得《民用爆炸物品宁静治理条例》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制度形同虚设,造成 8 月 27 日民爆公司运载民爆物品给龙山公司时并无法定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二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运输的民爆物品的包装质料,未提交承运单位、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许可证件及资质、资格证明以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三是在龙山公司未列明拟购买的每种炸药的具体数量、未提供银行账户的情况下,违规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四是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下列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落实民爆物品登记制度的行为,运输民爆物品时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五是未采取有效步

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违反有关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

(2)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该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自身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经济和信息化部分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羁系不力。

(1)2010 年民爆公司在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历程中,未依法提供该公司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切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证明质料,仅提供了该公司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的委托协议。在此情况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严格审核该公司的申请质料,没有见告该公司补正申请质料,也没有对该公司和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之间的委托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便报请省经信委核发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而实际上,民爆公司长期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民爆物品,未真正委托广东省力拓爆破器材厂运输民爆物品给购买单位,且这些自有车辆均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在销售民爆物品中的违法行为。

6.宁静羁系部分羁系不严,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不力。

(1)英德市宁静羁系局的责任。一是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二是 2010 年 4 月,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为民爆公司出具了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事后,英德市宁静羁系局也未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

(2)清远市宁静羁系局执法监察支队的责任。该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宁静羁系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

7.交通运输部分羁系事情 不到位。

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英德市交通运输局以及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

8.英德市政府、英德市望埠镇政府贯彻落实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和执法规矩不到位。

(1)英德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力,未能全面落实宁静生产领导责任制,未有效督促公安部分增强民爆物品羁系事情,未有效督促安监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也未有效督促交通部分查处非法运输行为。

(2)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惩罚意见

(一)发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小燕,民爆公司总经理。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凌小燕作为民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2.陈承佩,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主任。8 月 27 日,在龙山公司未能依法提供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陈承佩仅凭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吴利(采矿工段副工段长)

的电话通知,便向龙山公司发放、运输 13.488 吨炸药和 469 发雷管。陈承佩还在装载炸药、雷管时没有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指派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叶本强(司机)和范桂平(司机)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使用未取得危险货品运输资质的三部车辆(粤 RP1429 车、粤 RP0661、粤 RP2553)向龙山公司运输民爆物品。陈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3.周平,民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副主任兼 2 号雷管库保管员。周平对 2 号雷管库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账目不清楚;且在 8 月 27 日发放雷管给龙山公司时未严格凭据规定与司机、押运员进行交代查对。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4.魏法伟,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于2012年8月23日到期,但该矿仍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8 月 27 日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魏法伟作为矿山分厂厂长,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5.吴利,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副段长。8 月 27 日,吴利未按正常审批手续申领民爆物品,而是通过电话联系民

爆公司龙头山堆栈卖力人陈承佩,申领民爆物品。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未认真交代清点。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在宁静员程军不在位的情况下,现场组织实施爆破作业,违规指挥,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吴利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6.宣守兵,龙山公司矿山分厂采矿工段爆破班班长。8 月 27 日,在民爆物品运抵 133 平台后,宣守兵未认真交代清点。宣守兵在未取得危险货品装卸治理人员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指挥劳务公司派遣人员付日旭、马定佳、杨家松、朱光胜等4 名手风钻操纵工卸炸药。宣守兵作为爆破班班长,违规指挥,违章操纵,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对事故的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7.巫永忠,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大队长,卖力主持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巫永忠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的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巫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

8.吴伟豪,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2 年 6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中队长,卖力中队

全面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吴伟豪作为英德市公安局具体卖力民爆物品治理事情的治安治理大队治安中队的中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视察还发明吴涉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9.丘远征,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76 年 1 月出生,现任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卖力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治理事情。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丘远征作为具体卖力龙山公司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羁系事情的英德市公安局河头派出所副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直接责任,发起移交司法机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东西的,待司法构造作出处理惩罚后,由本地纪检监察构造或负有统领权的单位实时赐与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发起由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2 2 名)。

1.郑北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1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1 月任英德市委常委、公安局局长,2010 年 3 月起兼任英德市政法委书记,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 6 日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2012 年 8 月 7日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副处级干部。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

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郑北泉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局长期间,作为全面事情第一责任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2.谢龙生,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1 年 6 月出生,2005 年 9 月至 2012 年 8 月 13 日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治安治理大队等;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英德市公安局在民爆物品治理事情中违规审批,日常羁系不力。谢龙生在任英德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作为直接分管该项事情的卖力人,对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力,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视察期间,省视察组多次通知其担当视察,但其一直无故未担当视察。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应该赐与规律处分。别的,谢龙生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调任为英德市司法局副局长,但其直到 2012 年 11 月 2 日仍然无故未到司法局报到上班,其真实原因和是否涉嫌违纪尚待视察。鉴于其在其它案件中另有涉嫌违纪问题,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另案一并处理惩罚。

(三)发起追究党政纪责任的人员(共 9 9 名)。

1.凌绿绮,女,民盟成员,本科学历,1963 年 11 月出生,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2011 年 1 月至今任英德市政协副主席。2005 年,原为国有企业的民爆公司转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原经理凌绿绮成为转制后的民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 73.76%)。2006 年 6 月,凌绿绮将其股份转让给其妹妹凌小燕,凌小燕成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2010 年 4 月,民爆公司事情人员找到凌绿绮,要求英德市安监局为民爆公司出具内容为“英德市民用爆破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资料已在我局存案”的证明,以便将该证明提供给宁静评估单位编写《宁静现状评价陈诉》(《宁静现状评价陈诉》是省经信委向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必备质料之一)。在民爆公司实际上没有进行重大危险源存案的情况下,凌绿绮交代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刘启坤、办公室副主任张月英为民爆公司出具了证明(凌绿绮自身在出具该证明的呈批表上签批同意)。对此,凌绿绮应负直接责任。事后,凌绿绮作为时任局长,也未摆设英德市安监局要求民爆公司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存案。凌绿绮作为与民爆公司有利害干系需要回避的人员,在治理存案证明的历程中,不但没有回避,反而明知故犯,弄虚作假。凌的行为,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错误,且情节恶劣、影响很坏、

结果严重,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立场。凌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事故的产生,但为事故的产生留下了重大隐患和提供了可能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事员法》等相关规定,发起依照有关步伐赐与 免职处分。

2.李伟,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4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卖力支队全面事情。清远市公安局治安治理支队对英德市公安构造的民爆物品羁系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民爆公司和龙山公司在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李伟作为治安治理支队支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3.盛明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4 年 12 月出生,2009 年 5 月至今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用爆炸物品羁系处主任科员。盛明杰在 2010 年给民爆公司换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时初审把关不严,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4.阙柱金,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57 年 3 月出生,2009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等。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制止。阙柱金作为

分管矿山宁静羁系的副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5.钟伟强,男,中共党员,中专学历,1970 年 2 月出生,2008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卖力大队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钟伟强作为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6.蔡兵,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5 年 3 月出生,2010 年 3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等事情。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兵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7.陈日英,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9 年 9 月出生,2011 年 6 月至今任英德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

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陈日英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大过处分。

8.张光,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4 年 5 月出生。2011 年 9 月至今任英德市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经信等事情。张光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度宁静生产事情目标政策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有关部分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9.李启章,男,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3 年 6 月出生,2008 年 8 月至今任英德市望埠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卖力镇政府全面事情。英德市望埠镇政府开展宁静生产宣传教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镇有关部分实时巡查、制止辖区内宁静生产违法行为。李启章作为镇长,对事故产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构造公事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发起赐与 行政记过处分。

(四)

发起予以诫勉谈话的人员(共 5 5 名)。

1.朱国权,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5 年 10 月出生,2006 年 10 月至今任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清远市安监局执法监察支队未采取有效步伐实时发明、制止

龙山公司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对英德市安监局查处宁静生产违法行为的事情监督、查抄、指导不力。朱国权作为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2.范秀和,男,中共党员,高中学历,1957 年 12 月出生,2010 年 12 月至今任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卖力主持全面事情。英德市安监局对龙山公司在宁静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继承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步伐予以查处。范秀和作为英德市安监局局长,对事故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3.蔡荣绍,男,中共党员,学历本科,1963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品运输。蔡荣绍作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4.侯国杰,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76 年 2 月出生,2010 年 5 月至今任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民爆公司及其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交通部分核发的相应资质,却长期从事非经营性门路危险货

品运输。侯国杰作为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对相关执法规矩的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导致疏于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羁系事情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5.廖贤就,男,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69 年 1 月出生,2012 年 8 月 14 日至今任英德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廖贤就对英德市公安局民爆物品治理事情领导不到位,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纪检监察构造对其 诫勉谈话。

(五)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人员(共 4 4 名)。

1.钟志勇,民爆公司副经理,分管公司宁静生产事情。民爆公司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钟志勇作为分管宁静生产事情的公司副经理,未履行宁静治理职责,未实时发明和消除宁静隐患,对该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吴建平,龙山公司总经理。吴作为公司宁静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

情况下,没有要求矿山停产,而是默认矿山违法继承生产。吴建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何武华,龙山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矿山分厂。何未能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矿山分厂落实宁静生产责任制,对矿山分厂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在明知龙山公司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的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未提出停产发起,放任矿山分厂违法继承生产。何武华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平,龙山公司矿山分厂厂长助理,分管采矿工段。周未依法履行宁静生产治理职责,没有督促下属遵守相关执法规矩、宁静生产操纵规程;对采矿工段宁静生产事情治理查抄不到位,没有实时纠正爆破操纵人员的违规行为。周平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清远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六)发起进行行政处罚的企业(共 3 3 家)。

1.民爆公司。民爆公司未依法落实企业宁静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运输民爆物品;民爆物品治理杂乱,未依法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违反宁静技能规程生产作业;在企业、车辆、驾驶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品门路运输资质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从事民爆物品运输行为,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

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法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2.龙山公司。该公司在龙尾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宁静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情况下,违法使用民爆物品继承组织生产。爆破作业现场治理杂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英德市公安局吊销其《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3.保安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宁静生产条件,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产生负有责任。发起由省宁静羁系局对其处以执法规矩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由省公安厅吊销其《保安办事许可证》。

(七)发起由单位进行内部处理惩罚的人员(共 1 1 名)。

刘志刚,英德市公安局在编职工,保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保安公司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办事范畴,违规从事民爆物品押运办事,且派驻龙头山堆栈的押运员(保安员)缪逢春、张廷柱等,均未取得交通运输部分颁发的危险货品门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刘志刚作为保安公司法定代表

燃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粉尘爆炸事故可能发生在粉尘作业场所、仓库等区域,由于粉尘作业场所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可燃爆粉尘,如果粉尘清扫不及时、通风系统不畅,当粉尘浓度超过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即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事故。

1.2 危险程度分析

1、粉尘爆炸是可燃性粉尘在空气中浮游,当一种火源给予一定的能量后发生的爆炸。铝镁粉尘遇湿自热产生放热反应,形成热源。粉尘浓度超过爆炸极限,遇到明火即可能发生爆炸事故。

2、粉尘爆炸有产生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由于粉尘的初始爆炸气浪会将沉积粉尘扬起,在新的空间达到爆炸浓度而产生二次爆炸。这种连续爆炸会造成极大的破坏。严重的危及到周边建筑和群众,造成重大伤亡。

3、粉尘爆炸会产生有毒气体。产生的有毒气体是一氧化碳和爆炸物 (如塑料)自身分解的毒性气体。毒气的产生往往造成爆炸过后的众多人畜中毒伤亡,必须充分重视。

1.3 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

1.3.1 事故预防措施

公司为避免粉尘爆炸事故发生,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有:

1、粉尘作业场所与其他建筑物保护安全距离;

2、粉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专项考核,能够识别并正确应对粉尘爆炸危险;

3、生产设备,通风管道,采取防静电措施;特殊场所要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有泄爆,阻爆,隔爆装置。

4、控制热源场所进行通风;

5、制定了粉尘火灾防爆管理制度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防止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7、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8、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的设备、地面每天至少清扫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9、每周至少一次对通风系统进行除尘清扫。

10、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主任牵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各部门应及时整改,整改有难度的,应及时上报总经理。

11、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1.3.2 应急措施

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源开关,扑救火灾,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

3、当事故超出企业自救能力时,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

4、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由主要负责人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详情。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粉尘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原则是: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对事件实行“统一指挥、组织落实、措施得当”的原则。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救援体系及其职责公司应急救援体系由总经理任总指挥、副总经理、安全主任副总指挥、各车间主管任现场指挥或小组组长,总经理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安全主任具体负责预案的编制过程以及组织预案演练;后勤组负责保障应急物质、应急资金及日常应急设备维护;采购组负责提供各种化学物质的技术材料;其他部门积极参与应急演练。指挥部设在发生事故后的安全地点。当总指挥外出时,由分管安全的副厂长担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不在现场,由现场最高职位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公司立即启动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抢救组、抢修组、警戒组、疏散组、医疗救护组、通讯保障组。

3.2 应急救援队伍各组的职责 总指挥的职责

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全面负责应急状态下厂区内的一切应急响应

广州市艺能佳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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