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2023-06-14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精选)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 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 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机关党委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机关党委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党委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党委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篇: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委会议议决事项;

4、党委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委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委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通报一般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委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三篇: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大兴安岭地区的重要指示、新林区和镇(场)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全社区的党员干部通报;

2、本镇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向全处党员干部通报,根据需要,还应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通报;

3、班子确定的事关全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应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处党员通报;

4、在本社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镇党组,以及某一阶段群众关注的问题也应以适当方式上报。

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难以拒绝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礼品及处理结果;其配偶、子女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的报告,按地委组织部文件规定执行。

6、领导干部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学校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迟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或本市(家属在外地节假日回家除外),按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1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监督与责任

对重要情况应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篇:中心领导班子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加强工作沟通,紧密协调配合,创建团结高效型领导班子。根据****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通报的范围

中心领导班子成员、中心办公室主任

二、通报的内容

1、上级的重要批示和要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内容和安排。

2、党政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重点工作的检查落实情况。

3、各自分管的工作重点、难点和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4、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情况。

5、安全和较大的突发事件及采取的措施、处理意见。

6、近期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倾向性反映。

7、其他需要通报的重要情况。

三、通报的主要形式

1、会议形式,通过召开中心党委会、主任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2、相互沟通形式,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沟通制度,坚持经常碰头、沟通协调、统一认识、消除分歧,遇有紧急情况要及时碰头,

班子成员之间可通过汇报、磋商、谈心、沟通等形式,相互通报分管的工作情况。

3、书面形式,通过OA、邮件、信息、会议纪要等形式互通重要情况。

四、通报制度

1、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在工作中要经常互通情况,及时将上级及中心的重要工作情况向班子成员通报,使每位班子成员了解近期工作全面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通报制度的情况。由于没有及时通报而贻误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重要事项党内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透明度,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高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本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及时纠正党内出现的不良风气,推动党的事业顺利发展。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乡政府各办公室。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乡政府领导成员和各村负责人直至全体党员。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的通报主要以各种党内会议、文件、通知、纪要、报告或者新闻媒体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通报。

第六条 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方面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3、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等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5、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重要活动的进展和完成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对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人事、考察、选举、任命或免除等情况。

2、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情况。

3、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惩诫以及对党员干部违法违纪处理情况。

(三)其它方面

1、涉及到全市范围内人事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3、其它应通报的情况。

第七条 乡政府各办公室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月内通报,重要工作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定、决议、会议内容应按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和层次内通报。对有些不适宜立即公开的内容,应掌握适当的时机,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九条 乡政府党支部对所属各党组织落实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制度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第一条 为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乡政府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向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三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以及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

(二)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三)对上级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处臵重大事故、灾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党组织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 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形式逐级反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可越级反映或多级反映。

(二)党员向党组织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的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第六条 乡政府党支部要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八条 反映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党组织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党内情况反映在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办理。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为提高乡党支部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思想路线,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针对局系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集中集体智慧,实现重大事项决策向科学民主转变,把群众意见、专家咨询、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从而全面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决策的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决策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实践中不断学习、积极探索、形成决策新机制,求真务实,把实践作为检验决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

2、群众路线原则。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把决策过程作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群体和个体、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拓宽民主渠道、尊重群众的创新精神,又要善于集思广益、当机立断,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策。

4、前瞻性原则。要正确分析工作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科学预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的趋势,用发展的眼光和创新的精神来分析并决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使决策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把握未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主动权。

5、可行择优原则。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以可行为前提,以最优为目标,在制定决策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种主客观条件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测因素,在可行的基础上择优实施方案,努力提高决策的效能和效益。

三、决策内容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并提出在乡政府党支部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2、研究加强乡政府党支部干部队伍建设(包括选拔、流动、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针措施。

3、其它对我乡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四、决策程序

1、提出问题、确定目标。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或根据上级的要求和我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出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和差距形成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确定解决问题、缩小差距的基本目标。

2、拟定方案、科学论证。根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确定的基本目标,组成由乡政领导、干部群众共同参与的专家组或调研组,在充分调查研究、收集情报信息、进行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可供决策者选择的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在拟定方案过程中,专家组(调研组)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干部群众的意见。要对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及其差异,评估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3、方案选优、集体决策。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且易于向社会公开的重大事项,在讨论前可以组织听证会或组织群众对方案进行公开选优,然后召开会议作出决策。

4、组织实施、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领导和有关科室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要对决策的实施过程和成效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对决策作必要的修正和完善,必要时可作出新的跟踪决策。有的决策作出后,可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组织实施。

五、参加人员

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由乡政领导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办公室负责作会议记录。

六、要求

(一)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不得搞临时动议,事前必须经过调查分析、酝酿协调,然后确定是否召开会议研究。

(三)召开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时,须提前将时间、地点、人员、议题通知参会人员。

(四)会议要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每个参会人员都要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五)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如持赞成意见和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待下次会议另议。

(六)会议对议题实行逐项表决,赞成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七)对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可保留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领导集体未作出更改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

(八)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结束后,要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九)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保密,对决定事项的公开时间、范围由会议同时确定。

(十)重大事项一经研究决定,各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必须抓紧落实并及时将结果上报。

党内事务公开咨询制度

第一条 乡党支部在酝酿、讨论人事变动、发展党员、事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等重大问题时,适宜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的,须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

第二条乡党支部对党内听证咨询会上带有倾向性的意见要作出判断及相关回应,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参与党内事务的基本权利和积极性。

第三条 参与党内听证咨询会的人选应通过党内民主方式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原则上每个党支部至少有一人参加。

第四条 召开党内听证咨询会,应鼓励党员畅所欲言、平等表达意见,在党内决策时择善而从,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将咨询获得的各种意见向党内公开。

评议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巩固和发展民主集中制,推行党务、政务公开,不断推进局系统党的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组织和党员工作,一般在年底进行。平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党员群众进行各种形式的调研或民主测评。

第三条 参评人员为全体共产党员和职工代表(或在职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评议程序:由党支部负责人向参加评议人员汇报一年以来党支部的工作,通报本年度工作要点及思路,由每个党员进行述职。然后由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民主评议党组织的内容为: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局党委中心工作抓党建的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保障党员权利,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4、党支部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公道正派的情况。

5、密切联系群众,做好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6、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

7、在党支部的各种活动中,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情况。

评议档次分为: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为: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种方针政策情况。

2、服务态度,认真解决群众举报、投诉事项等情况。

3、依法行政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使权力的问题。

4、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存在办事程序繁琐、推诿拖沓、承诺不对现等问题。

5、勤政廉政,公道正派情况。

评议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评议结果由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汇总整理后,如实向全体党员通报、反馈。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委员会议进行专门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与意见;党员个人也要根据评议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局党委《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心党支部《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其他党内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的秘密,都应进行公开。主要包括: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工作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包括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包括本级党组织的设臵、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创先争优、民主评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包括对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听取、采纳和反馈,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的形式

中心党支部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下发文件、定期通报、党员活动室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进行公开。

1、公开栏。设立党务公开栏,主要公布可对外公开的党务事项,方便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监督。

2、会议、文件。适宜党内公开的通过召开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公开;也可通过发党内文件、简报、公告等文字载体公开。

3、门户网站。公开涉及范围广,时效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公开。

4、短信平台。公开针对性、时效性强的需要机关党员干部周知的内容。

5、党员活动室。展示党内规章制度、文件、通报、简报等,供全体党员随时查阅。

三、公开的程序

1、制定目录。由中心党支部分类制定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局中心党支部党务公开依照目录进行,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支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局党委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和时限,严格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公开。对仅限于党内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向党员公开,认真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对可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3、收集反馈。中心党支部应通过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主动征询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中心党支部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局系统有关党组织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三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依申请公开受理单,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党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四条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不宜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答复申请人不宜公开、不宜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六条

对党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党支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按规定履行党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投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收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到 位、真实有效,提高党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市委《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局党委《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中心党支部《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其它党政法规文件要求公开的党务,不涉及党内秘密和工作机密的,都要全面公开。

第三条 要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为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创造条件,以设立监督咨询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受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政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党务公开监督员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积极发挥作用,及时反映意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要及时收集整理监督员、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加以认真研究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监督员、提出意见建议的党员或群众。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乡党支部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员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乡党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完成上级党组织和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保证规定的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公开。

(三)加强党务公开载体建设,不断丰富党务公开形式。

(四)完善并落实配套制度,不断推动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五)积极创新,在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配套制度等方面取得开创性、突破性成效。

(六)加强党务公开宣传工作。

(七)建立党务公开长效管理机制。

(八)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科室开展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科室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中心党支部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科室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向局党委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结果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 “创优争先”活动考核的重要指标。

(三)对党务公开工作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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