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问题

2022-09-12

一、我国继承法对特留份的相关规定及其与社会现状不适应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 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所剩余的部分, 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遗嘱的这部分, 应认定无效。”根据以上规定, 公民立遗嘱时, 除了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外, 可以将个人合法财产任意分配。

这一规定的本意是打破中国传统封建长子或子继承制, 充分发扬民主, 体现个人意志自由, 尊重个人处分的权利。但笔者认为, 这一规定有不当之处, 特别是在当今婚姻更加自由、独生子女日益普遍的情况下, 这一政策是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

( 一) 阻碍再婚, 特别是老年人再婚。在婚姻再组家庭中, 最大的问题就是财产问题。许多子女面对父或母再婚时, 对老人的财产会否旁落心存疑虑, 加上依中国传统习惯, 父或母一方去世时, 财产一般由其配偶继续掌控使用, 不会立即分割。子女因担心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继承的部分, 而反对老人再组家庭, 剥夺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

( 二) 保姆或“第三者”与家属争夺财产矛盾尖锐。不可否认, 现在社会“第三者”现象越来越普遍, “第三者”不再完全处于地下状态羞于见人, 他们中的一些人公然与原配家庭争夺财产, 无论是以遗嘱形式还是以协议形式。另一方面, 保姆依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 而家属不予认可诉至法院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该两类案例中, 完全依据法律的判决常常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符, 难以服众; 而要让社会普遍接受, 法院只能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判决遗嘱无效, 没有更加具体的条文规则可以适用。

( 三) 中国传统忌讳拘束, 没有写遗嘱的习惯, 造成遗嘱表达真实意思的比例难以评估。在中国传统思想里, 与死亡有关的事情都是忌讳提及的, 遗嘱之类更甚。所以在中国社会很少有人未雨绸缪、冷静淡定地拟定遗嘱, 常常是病入膏肓难以正确表达意志时匆匆制定, 从而给被继承人身边的人或是心存不轨的人更多的有利条件。

由此可见, 我国现在的继承法是存在缺陷的。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以弥补该缺陷, 笔者认为应对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问题进行修改。首先来借鉴国外某些国家的规定。

二、国外相关规定

( 一) 法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规定, 仅有婚生子女一人时, 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所有财产的半数; 如有婚生子女二人时, 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如有婚生子女三人或三人以上时, 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 二) 德国《民法典》第二三○三条规定, 如果被继承人的一个晚辈直系血亲被死因处分排除于继承顺序之外, 则他可以向继承人要求特留份额。特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份额价值的一半。综上, 在宣称民主自由、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 对财产继承也不是完全由当事人任意为之, 而是以法律形式严格规定了遗嘱人不得以遗嘱方式处分的应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对我国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规定的建议

( 一) 特留份继承主体。由于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继承权利, 故继承主体应限定在法定继承人。且依我国现行法律和国情, 可以限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内, 即配偶、父母和子女。

( 二) 特留份份额及分配。前面已经提到, 国外立法一般以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为多, 而法国是根据婚生子女的数量来定。在我国,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故可以直接规定特留份数额为扣除债务等费用后的可分配额的二分之一, 并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按继承法分配即可。

( 三) 关于我国继承法中第十九条的规定与此处所涉特留份的关系问题, 笔者认为, 两者的作用是对不同的两种财产关系予以弥补纠正, 性质和要保护的法益也不同。因此, 应先依据第十九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再对剩下遗产按特留份处理。

( 四) 其他关于继承的时效、特留份继承权被侵犯的补救措施、对特留份继承权的抛弃等各项, 均可按继承法一般规定适用。

摘要:由于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继承权利, 故继承主体应限定在法定继承人。在我国,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故可以直接规定特留份数额为扣除债务等费用后的可分配额的二分之一, 并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按继承法分配即可。关于继承的时效、特留份继承权被侵犯的补救措施、对特留份继承权的抛弃等各项, 均可按继承法一般规定适用。

关键词:继承主体,份额,时效

参考文献

[1] 李昂.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13.

[2] 彭娜娜.浅析构建我国遗产继承中特留份制度[J].法制博览 (中旬刊) , 2013 (11) :23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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