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2022-12-28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皆蒿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 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

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

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 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 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 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 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面的格式。

第二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第三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2011年小坝镇南庄村党风廉政建设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安徽省实施办法,指定本制度:

1、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户至15户确定1名分配到村民小组,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代表产生后,报村选举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布。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任。

2、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有村委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3、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切不得与村民会议所做的决定相抵触,村民代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4、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 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2) 对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 对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 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5)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6)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7)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 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四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

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各片(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

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 和村庄

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

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

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

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

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

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通过。空缺的村民代表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八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和计划外生育

的,应当撤换,从原村民小组中补选。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 以上的

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认为需要召开时,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

提出。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议题。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两天把会议内容

告诉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的政策,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由村民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需作重大变更和修订的,应提交下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本制度自年月日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施行。

第五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及村委会提交的议案。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村民小组长组成。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方案;

3、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必须列入会议议题。

第七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把内容告知代表,让代表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的原则必须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立卷存档。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把会议的决定、决议的内容传达到联系户。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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