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022-07-05

第一篇: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二篇: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研究

孙海荣

内容提要: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形式。近年来,随着村民外出打工和外出经商的人员逐年增多,这些人员不能及时参加村民会议,使村民会议的召开难度增大。村民代表会议虽然弥补了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问题,但由于村民会议缺少具体的可操作依据,使村民代表会议运行不规范。本文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措施进行了阐述。认为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村民会议基本相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就是要完善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要程序化、科学化。

关键词: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研究

村民会议,是指有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最高权利,凡是涉及全体村民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它讨论、批准和作出最后决定。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的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中的发明创新。最初它是指在村民会议难以召开的地方,由若干户推选代表召开会议,代行村民会议的职权。据调查,全国已有55%左右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有16个省、市、自治区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有50多个市、县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办法》。目前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各地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经常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对村中重大事务做出决策。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村民代表不仅可以对村务提出自己的见解,表达自己的意愿,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行使自己的表决权力,而且可以将做出的决策,交村民委员会去执行,最终实现当家作主,达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一、村民代表会议的本质特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在农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推动依法治国,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性。村民代表是村民管理村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言人,是村民派往村权力机构的光荣使者,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或叫国体)决定了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叫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因此,村民代表的性质当然也就取决于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在党的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村民通过自己的自治组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办事机构——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它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本内容和形式上的区别是:(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国家或地方国家政权的形式,而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一种群众自治的组织形式。(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据的是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而村民自治制度依据的是《村委会组织法》。(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信任的代表,间接地参与本行政区内国家事务的管理,村民代表会议则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事务的管理。故此,村民代表会议,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进步,不断完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体现。

(二)、组织上的民主性。村民代表的产生,是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条主线来构造的,着力在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化上进行完善和具体化,以保证农村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根据这一规定,目前,一些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实行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一般由村支部将村民按照居住、劳作区域、村民小组等方式民主选举产生,一般每5——15户选举一名代表。代表多数为思想政治觉悟高,参议事务能力强,办事热心公道,敢于柬言献策。代表每届任期三年,代表会主席或主任由党支部推荐一名支部主要成员(多为副书记)担任,一至两名副主席(或副主任)由非干部代表担任。不难看出,村民代表是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我国政体,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的。村民代表的产生,是大家推荐的,是民主的,不是哪一个人指定的。因此,从村民代表的产生,透射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三)、职能上的权威性。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的授权下,不仅具有咨询、参谋职能,而且具有权力和工作职能。(1)决策职能。就是讨论决定本村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如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方针路线政策的具体措施;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展和承包方案;兴建公共事业的实施计划;对村民影响较大的村务工作等。(2)监督职能。就是对村委会成员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定期、不定期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对村财务开支、集体基建项目、经营承包、生产资料分配等派监督小组或监督员参与监督;年终村委会成员向代表述职,并接受代表评议。(3)管理职能。就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己的号召和带动作用,协助村委会管理某些村政村务。如帮助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和教育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和各种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多数村每季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也有一月召开一次的),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或5——10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各种决定、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有效,不能随意更改。充分体现了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性。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村民代表会议,是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一种举措。《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近年来,一些经济发展较快,民主政治发展较好,《村委会组织法》落实较全面深入的农村,都实行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实行,一是实现了对村务工作的及时有效监督,促进了廉政建设,为解决农村诸多矛盾奠定了基础。在农村,干部公款吃喝、贪污受贿及在宅基地发放、计划生育、土地和集体企业经营承包、村经费的使用等方面,以权谋私、优亲后友、不廉洁现象是伤害干群关系,酿成农村诸多矛盾的主要原因。村民代表会建立后,代表会议的及时召开,形成了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凡群众关心的大事一律公开,在村干部容易谋私的事项上实行直接的及时监督,从而有力的监督了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村委会成员成为作老实人,办明白事,懂政策,守规矩的好当家人。二是解决了村民会议难以召开,村中重大事务不易及时解决的问题。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和农村的改革信心不足,是近几年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一些政策了解不够,对村重的一些重大事情不能及时解决而产生了疑虑。怕干部贪占捞取、决策失误,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或没有保障。村民代表会议实行后,重大事项都能在代表会议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督促了村委会及时处理村中的各种问题。使村民及时了解到党的政策和村中重大事情的来龙去来,并亲自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减少了少数人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消除了群众对干部的疑虑,使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出现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三是促进了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加上农村的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的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家族式打架斗殴、赌博盗窃等不良习惯较严重。实行代表会议后,代表参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机会增多,接受新鲜事物的机会增多,陈旧的观念得到逐步改变,从而影响带动身边的人,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达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目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不规范;村民代表人员不固定;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事项不易掌握等。致使村民代表会议失去了它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完善村民代表会议的措施

村民代表会议虽然体现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这一规律的要求,在村民自治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毕竟产生的时间还很短,还是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村民代表会议,是河北省正定县北楼乡南楼村干部群众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村民自治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对这种自治形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各地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是村民委员会的咨询机构,有的认为它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因而是村的权力机构,有的地方被称为“小人大”。由于对它的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它的地位、作用以及它的实际运作也就存在着多种模式。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等村中的各项工作。实际上承担着相当于政府的职责,也算是最基层的村中政府。由于村民在自治中直接行使选举权,直接参与村事务的决定和决策,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村民外出打工和经商的人员逐步增多且难以参加村民会议,有时村民会议应到人员还不到半数,村中事务得不到及时决策,影响了村中工作开展和群众的利益。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解决了上述问题。从村民会议担负的职责性质看,村民代表会议,实际上是村民会议的常设代理机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村民会议基本相同。

(二)、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不宜全权受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些地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够规范,有的操作缺乏法律依据,致使有些地方分不清哪些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哪些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的将应有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全部代办了,如罢免村委会干部,增选村委会委员等。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由于罢免村委会干部,补选村委会委员,是全体村民的直接权力,村民代表不能完全代替村民的直接选举权和所代表区域全体人员的意愿。因此,对村委会干部的罢免、补选村委会委员、撤销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承包土地的调整这些重大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不宜进行,应提交村民会议表决。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中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管,或对村民会议授权的一般性事务行使权力,是对村民会议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从而增加了对村委会干部的监督,增加了群众的“知村务、议村事、参村政”的积极性,解决了村民会议召开不及时对村中日常事务久拖不决的问题。也培养了村干部的民主意识、民主习惯、民主作风。增强了为民服务的思想。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要程序化、科学化。村民代表会议是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反映着农村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同时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它同作为基层权力机关的乡镇人代会,以及作为社会团体的各种协会、理事会等,共同构成了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组织基础。从实践看,这项制度搞好了,可使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立在坚实可靠基础之上。虽然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是,这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还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村民自治和村民会议制度建设中的问题,要充分重视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要多帮助指导,使其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其次要建立正规科学的运行程序。对村民代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要科学界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应制定《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村民代表会议工作条例》,使村民代表会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只有把那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使村干部和村民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加深对村民自治的认识,提高自己的民主政治素质。才能使村民自治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注释

*:注释符号

1、《村委会组织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政体:我国的政体。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国体:我国的国体。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4、《组织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5、《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6、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农村法律法规教材》

(此文为《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有奖征文来稿)

2003年7月22日中国人大新闻

第三篇:张家产镇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本村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三、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委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每5—15户推选1名代表。村民代表因故缺额时,按原推选方式补选。

四、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经村民会议授权,可行使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好建议;

2、审议通过本村社会发展、村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批准较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方案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4、决定由村民承担的各项具体义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5、改变和撤消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并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村委会应向村党支部报告会议议题,并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凡属村内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委会要提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及议题通知村民代表,使村民代表能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

八、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为有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定须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或决议,如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四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皆蒿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基

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依照《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它向村民会议负责,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是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 代表会议,但不是村民代表的,对会议所形成的决定、 决议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2、财务预决算方案;

3、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5、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6、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的建设、 承包方案;

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11、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妇女 应当有适当名额,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 第六条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选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以上选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民代表。 撤换村民代表要提出撤换理由,被提出撤换的村民代 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小组要及时召开村民小组 会议,投票表决撤换要求。撤换村民代表决撤换要求。 撤换村民代表须经村民小组过半选民通过。空缺的村 民代表从村民小组中补选。

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 的义务,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履行村民代表职责;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

权威;

(五)积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动员村

民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六)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七)向村民报告村民代表会议情况;

二、权利和义务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参政议政,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与推选自己的村民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会议作出决定之后,负责向自己代表的村民传达,动员广大村民认真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 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工程施工招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录公开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工程可以进 行邀请招标。

七、村委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 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算,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 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 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 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 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施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面的格式。

第五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 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 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年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审查批准村务、财务公开方案;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6.研究决定社会救济对象、扶贫开发资金、评比表彰活动、慰问困难户、资助贫困生等事项;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议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根据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意见提出,也可以由10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撮同,村民代表提出的议题需填写议题表,所提议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体现大多数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具有代表村民整体利益性。

3.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提前3-5天向村民代表告知会议内容,以便代表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4.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和决策问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服从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印章。

5.建立会议签到制度。每次会议必须登记参会的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人数。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决定、决议等,并要立卷存档。 6.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决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

7.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负责向所代表的农户宣传、解释和说明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政策。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下,全村村民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议通过。 第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将所有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都按照党支部改造决策组织权、村民(代表)会议改造决策表决权、村委会改造决策实施权、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决策权进行进行科学配置,按照决策机制进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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