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进货查验制度

2022-07-31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食堂进货查验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食堂进货查验制度

食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 库房要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库房物资的验收、出入库、储存、保管等日常工作,认真做好出入库登记。严禁采购腐败、变质、过期及标识不全的食品。

2. 库房物资实行“先进先出”的原则,并按物资类别决定物资的储存方式及摆放位置。

3 .库房管理人员每周对库房内的物资进行检查,对地面、货架、门窗、墙壁进行全面清洁。发现变质、破损、过期等物资要立即进行处理。

4 .入库干杂调料要分类整理,严禁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堆放的食品隔墙(大于20厘米)、离地(大于30厘米),整齐存放,并标明品名及入库的时间。检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

5.库房内所有的货架、货墩、货柜都必须贴上标签,在标签上注明品名及规格,并在进出标签备注栏上注明进货批次、数量、日期及发货的数量、日期。

6. 严格控制库房内的温度,随时对库房内的温度进行检查,保证通风良好,防止因温度过高或受潮而引起库存物质过早过期霉变。

7. 库房内严禁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及原材料。禁止在库房内存放私人物品及从事与库房贮藏无关的活动。

8. 采购食品时必须向商家索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备案存档。

9.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标出品

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10.运输包装、容器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车辆应专用清洁,不得与有毒物、污物混运,防止交叉污染食品。

11.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保管。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门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12.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温度范围的要求。 13. 食品冷藏、冷冻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应有明显区分标志。

14. 食品在冰箱(柜)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15. 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冰箱(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其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二篇: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篇: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一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其他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保存由供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许可证照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进行检查或抽查,包括食品标识的查验、食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食品内在质量查验。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第四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

理,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定本制度。

二、 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只消费者经营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粮食及其制

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食品。

四、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料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此

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六、 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量。

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期。

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顾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和卫生标准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惊醒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金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有虚 假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陕西汉上至尊酒业营销有限公司2012 年 11 月 14 日

第五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

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 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 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 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

(三)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

(五) 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

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

1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 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八、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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