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习有感

2022-09-16

第一篇:婚姻家庭法学习有感

婚姻家庭法学习感想

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由这句话我们就可以体会家庭稳定的重要性。这一学期我们学习了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更是让我深刻的体会到了一个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要性,它不仅仅对当事人双方有益更重要的是一个小家庭的稳定会带来两个大家庭的幸福,甚至还会促进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定与繁荣。

通过这一学期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改变了我以往对家庭的许多观念。我曾今认为结婚或者离婚都是两个人的事情,只要自己愿意就好,但是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我深刻的体会到一个家庭存在的社会意义。这让我对家庭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将来对待婚姻选择时有了更为慎重的考虑。我想这正是这门课的最大意义所在,记得老师曾经讲过我们这门课不需要大家记很多的笔记,不需要我们死死地背完课本上的东西,要得只是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的一个更为全面清醒的认识。我想这真的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缺少的一些很重要的东西,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再加上西方“性解放、性自由”思想的传人,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受到极大地冲击.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许多大学生都抱有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观念,盲目的把对金钱的追求附加在婚姻上;有一些学生则对婚姻的观念很单薄,以至于经常会发生一些婚姻家庭的悲剧。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的重要性。当我们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时,我们才能很好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以维护我们小家的的稳定,从而才有更多的精力来投入事业中去。因此,拥有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不仅仅是我们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要求,更是我们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的深刻要求。

同时,通过老师的讲述和大量的实际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在实际生活中其实存在有许多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虽然通过不断的修订,我们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不断的健全。对于人权的保障,一夫一妻制的维护,民族婚姻家庭立法和外婚姻家庭立法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又发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我们曾经提到的关于未成年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其中的单位监护没有其现实的可操作性,是需要改进的;还有就是离婚制度的“感情却已破裂”这一问题的认识。因为在讲到这个问题时,我因要准备代表系里参加校辩论赛的事情,所以逃了一节课。因此,在这里,我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我的看法,在我看来,这一规定从一定意义上影响了婚姻的稳定发展,当两个人正在因为某一小事吵架时,在“感情却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下,他们就很有可能冲动的离婚了,但是,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离婚不仅和双方当事人有关,而且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有关,和发展生产、社会安定有关。法律在规定破裂原则实体时,不仅要考虑感情的因素,而且也要考虑社会及其它各方面的因素,这并不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其次,我们都知道,从婚姻关系的内容看,婚姻作为男女双方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感情只是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它不等于更不能取代构成婚姻内容的其他两个因素。而且实际上并非只有感情破裂才是导致婚姻解体的唯一原因,在现实生活中,种种由于非感情因素导致婚姻解体的事例不胜枚举。再者,感情属于情商的问题,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标准来评价当事人的感情是否却已破裂,我想或许有许多当事人都很难说清自己对对方的感情是否破裂。较高的复婚率已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实双方的感情或许并没有完全破裂,婚姻也并未完全死亡,否则他们不可能破而重合,再次步入婚姻。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更具有立法上的科学性和实践上的适应性。因为它既包括了以感情破裂标准,还可以涵盖感情以外的其他情形,是人们在思考问题上也比较全面些。我认为,存在的这些不足之处正是我们这些人需要努力的方向。任何事物都是有不完善到完善的,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专业知识,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为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此外,通过婚姻家庭法的学习还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生活之中处处有法这句话的含义。婚姻法老师给大家讲的案例基本都是自己身边的事或者电视上反映的婚姻家庭方面的事。与那些经典案例不同,这让我深深的体会到,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只要我们留心观察总能发现需要我们思考的地方。这也是我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又一大收获。我认为,这对于我们以后的学习有着很大的帮助。

最后,我想还是用那句“家和万事兴”来作为我这篇文章的结束。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让自己对这句话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对于一个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终止也有了不一样的认识。我想这将对于我以后的生活会有很大的帮助,它让我清楚的意识到一个家的含义和分量。

第二篇:反家庭暴力法学习心得

篇一:反家暴讲义

反对家庭暴力,创建最美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五种:

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案例:

9岁的被害人张琼丹系上诉人向和平与张继云的亲生女儿;2011年9

月16日,向和平在与张继云离婚后,独自抚养张琼丹。

因张琼丹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张琼丹,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

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琼丹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琼丹死亡。经鉴定,张琼丹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和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向和平提出上诉。

贵州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向和平为达到教育被害人张琼丹的目的,用尼龙绳及棉绳捆绑张琼丹130余小时,在此期间未提供水和食物致被害人张琼丹因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2015年3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

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

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麒麟街道泉水新村小区的李文斌、乐燕是同居关系,家中有两个女儿,大女儿3岁是乐燕与其前男友所生,小女儿1岁同是乐燕与李文斌所生。李文斌和乐燕均吸毒。2013年3月李文斌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乐燕独自一人在家带两个孩子。

乐燕在夜总会上班,吸毒,经常不回家。乐燕家在5楼,住6楼的邻居施春香有一天路过乐燕家听到有人拍门喊“妈妈,妈妈”。施春香由于照看着家孙和外孙,就没在意此事。大约晚上11时她睡觉前,仍然听到拍门的声音,而且里面的孩子用手将门锁拽的响,但就是打不开。

第二天早上5时许,乐燕家的大女儿竟然自己将门打开了跑到了楼下。施春香送完孙子上学回到小区后,看到乐燕的大女儿光着上半身,下身穿着裤子站在小区保安处。邻居给她包子吃,并把她送回家说她家还有一个更小的妹妹,大人经常不在家。

施春香因为孩子拍了一晚上的门而没有去帮助而深深自责,就想着给她们提供帮助。有一次,施春香看到乐燕总不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就跑到乐燕家,让给小女儿换尿不湿。尿不湿取下来后,一股恶心的臭味扑过来。孩子的下身4处溃烂。她说赶紧用毛巾洗洗,乐燕说没有毛巾。施春香立刻回到家里,找来了红霉素眼药膏拿到乐燕家,让乐燕给孩子涂药。

施春香对乐燕说,下次出去的时候不要将门锁住,我们邻居可以也照看孩子。乐燕立即提议,将房门的钥匙留在施春香处。施春香经常帮助照顾孩子,有一次她发现乐燕连续好几天没有回来,害怕了,就把钥匙还给了乐燕。

乐燕家的对门邻居张宇,有一天下午,一女子突然有人敲他的门,张宇打开门后看到是一个20多岁的女子,后来张宇才知道她是对面女主人乐燕。

乐燕这次是来借大米的,“你随便拿吧”,张宇说。乐燕就开始挖袋子里面的大米。从此乐燕一发不可收拾,“米、面、油、盐、菜”啥都借,一般是下午

3、4点的时间来借的较多。张宇分析,乐燕晚上经常外出,到天亮才回来。然后一觉睡起来开始借东西做饭吃。 乐燕还有的时候也来借烟抽。

在以后的接触中,张宇逐渐了解到,乐燕是邻居两个孩子的妈妈,在夜总会上班,但是乐燕很少回家。2013年2月底,李文斌因为吸毒被警方抓走后,乐燕就很少回来了。

对乐燕家的情况,当地社区和派出所都是了解的。曾有人提议把两个孩子送孤儿院,但因其有父母,不符合条件送不掉。

李文斌被抓后,社区决定每月拿出800元钱用于救助乐燕和两个孩子。这笔费用是交给片警监管的,片警每一周或10天去乐燕家了解一次情况。2013年6月21日9时许,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

床边,均已没有呼吸。此时距李文斌刑满释放还有2个月另10天。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造成两个孩子死亡的祸根是毒品。数年前,李文斌所在的村庄进行拆迁安置,李文斌有两套房还有补偿款,可是在毒品的摧毁下,家里的一件件东西都被变卖。最后,连自己的女儿也没有保住。

三、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我国目前与治理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2日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家庭暴力重拳出击。

重要的措施有:

㈠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

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通过代为告诉、法律援助等措施,加大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的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篇二: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反家暴法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1.正确的规范家暴的时间范围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2.网络热议条款:网络冷暴力该入法条吗?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

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词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转载自百分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

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词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篇三: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心得体会 (自动保存的)

促进性别平等,妇联干部努力永远在路上

——学习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金秋十月,我有幸走进了省委党校,参加了湖南省妇女干部培训学校组织的2015年妇干班的培训学习。学习时间一个月,学习内容丰富,开篇第一堂课就是妇干校校长刘艺教授给学员们解读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以中央名义下发后,立刻引起热议,这份全覆盖群团工作的重要文件值得思索的东西太多了,刘教授在一堂课里以极精炼而又生动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她思索和研究的成果: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位,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的工作,是重要的工作法宝。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调,新形势下群团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提高,不能停滞不前。

《意见》对群团工作进行了定性,群团工作要增强“三性”——群众性、政治性、先进性。

并对群团工作定向、定规、定策。

妇联工作是群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以我从事街道妇联工作的现状来看,妇联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在这种严峻的现实面前,如何加强群团工作,如何提高群

团工作水平,如何更好地为妇女儿童服务,如何让男女平等国策真正深入人心,为促进性别平等做出努力,这是每个妇联干部都必须认真思索的事,从我个人自身实际出发,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认真学习,启迪思维,更新观念,拓宽思路。

学习理论知识,反复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领会精神。再次学习潘萍教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及当代价值》的课件及笔记内容,提升理论水平。 学习业务知识,唐娅辉教授所讲的《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选择》、《构建反家暴干预机制》与促进性别平等密切相关,这些课值得再次学习并阅读与此相关的书,如〈新婚姻法的理解》等,尽可能多地掌握与妇联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学习提升个人幸福感的知识,有关德性的知识,有关亲子教育的知识,婚姻的经营,女性礼仪,阳光心态的塑造等,这些知识的掌握有利于单位人际关系的处理,有利于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多学习,做个快乐的人,提高幸福指数。

二、态度,改进作风,热心工作,诚心为民。

因为自己是街道 的兼职妇联主席,并且在一个经济开发区工作,对征拆、双创、党建等中心工作投入精力多,对妇联工作不积极,学习了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后,我觉得自己首先得端正态度,正确认识妇联工作。妇联服务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他们是

每个家庭不可缺少的极为重要的组成,这部分人员的幸福安定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妇联工作不是应付敷衍,而要认真对待。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要有自豪感,要有热情,“干一行,爱一行”。要改进作风,多下社区、村,了解妇情,体贴妇情,设身处地为其着想,为他们提供确实需要的帮助,开展活动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鼓励群众参与,吸引群众关注、参加。

三、深入思考,适当建议,形式多样,寓教于乐。

群团工作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工作,妇联工作也必定是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促进中心工作的完成,作为妇联干部如何开展妇联工作,一定要深入思考,保持清醒的琡头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以妇联活动促进服务于中心工作,精密计划,做好方案,适当建议,建议一旦被采纳主要进一步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寓教于乐,做好活动结果的评估、总结。 活动不仅要寓教于乐,多式多样,而且要推陈出新,讲究质量。这次妇干班的培训学习了解到了很多有益的项目,这些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落到了实处,这样的有益项目值得引进、争取。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广泛运用,活动要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使用,中文里点评文学伤口时有一句话叫做“越有民族性的东西越具有世界性”,这句话用于发展地方旅游文化业有异曲同工之妙。社区、村妇联组织,广大的妇女同胞是文化事业的一支生力军,作为妇联干部要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让女人们有

一展所长的舞台,女人有自己所的事业,能实现自我价值,能赚到安有立命的钱,这就是妇女解放,这就是促进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是一个遥远的目标,为达到这个目标,妇联干部唯有一直努力下去,有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这股东风,有了妇联干部的努力,遥远的目标有了一点一滴的接近都是值得骄傲的胜利。

篇四: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 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员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 “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大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五:面试热点:反家暴入法

【热点概述】

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

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专家观点】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这部法律所要解决的就是要预防和

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反家暴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文明倡导法、和谐促进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明侠表示,防范家庭暴力,必须给予受害者以法律上的赋

权,我国此前在立法方面所做的相关工作已经为全国性反家暴法律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对反家暴法出台有很大的好处,说明出台反家暴法在中国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已经有了很好的示范。 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既有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各地预防和制止家暴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升,无疑是令人惊喜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一些堪称亮点的规定,如将反家暴纳入警察、法院、检察院、妇联、民政等反家暴核心部门的业务培训和统计;设定法定人群遭受家暴时相关机构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庇护所;设立了警察处置家暴的告诫制度等。

【模拟练习】

根据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不同

形式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另有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在近一年来,遭受过父亲和母亲的体罚。而面对家暴,大多数人都诉诸于沉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2014年11月25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谈谈你的理解。

【中公答案】

长期以来,我国“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使得在家庭中男女地位始终无法做到完全平

等,同时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人物品”,如何对待属于家庭内部的事。而大多数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人,也认为是自己家的事而难以启齿,或由于现行的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从而使得这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家庭暴力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

和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相处,影响了子女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是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进程的第一步。我国首部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预防和处置、人身安全保护制裁和处置,它的出台完善了国家社会领域的立法,为反家暴工作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为受害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为保护民众权利、维护社会和谐助一臂之力。

但是家庭空间的私密性决定了外部的法律干预必然存在“遗忘地带”,法律干预无法解

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脱离夫妻关系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缚。因此,反家暴法重在框架与引导,一是为夫妻双方提供行动框架和权责边界;二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交往和相处的行为引导,最终实现家庭消融家暴。家暴入法只是一个开始,在寻求法律手段的同时,还应该积极推进社会文明和个人素质的整体提升,培养新型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当下,特别要改变三个认识:一是家庭暴力只是“舌头碰到牙”,是难免的事;二是“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过日子;三是“家丑不可外扬”。家暴不应公之于众,不能诉之于法,解决这些问题当为基础。

第三篇: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有感

以人为本,防微杜渐

-学习新版《安全生产法》有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当这几句换被我们说的人说道嘴都磨破,听得人听到耳朵长茧的时候,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并在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终于将这些我们说了,听了无数遍,但却没有真正放在心上的东西正式的落实到法律之中。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下面我便结合工作来谈一谈我的认识。

我国自1908年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安装使用电梯,1953年后开始自行研制自己的电梯,截止2010年底中国内地在使用电梯数量为1628590台,当时在用电梯保有量为世界第一位,这是一个很显眼的数据。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必须设备,可以说电梯和汽车一样,已经是人们频繁的交通运输设备。随着电梯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使用中电梯数量的暴增,与此相对应的各种事故也是屡有发生。其中电梯维修就涉及颇多,例如:

2014年10月5日下午,在位于南通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某工地上,一名工人在维修电梯时被卡在2楼与3楼之间的电梯竖井里。由于电梯只能往上升不能往下降,救援的消防人员赶到后经过商议只能对电梯进行破拆,从而制造出救援空间 ,将被困男子拉上来。为防止破拆时对男子造成二次伤害,消防官兵放弃用金属切割机破拆。但是即便如此当男子终于被救出来且送往医院抢救时,却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期间另一名电梯维修人员提到“这个电梯一般是不会出问题的,除非是他操作出现了问题。”感叹之余,我们从维修人员的话里不难发现这本是一起并不应该发生的事故,导致被困工人的死亡的最终原因竟是他自己的错误操作。

假如该工人能够严格按照正确流程进行操作,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假如工作中能多一套安全保障,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假如有相对应的监督人员来监督维修排除隐患,也同样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但问题是我们没有那么多的假如,也没有可能挽回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新版的《安全生产法》为何要反复强调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便是从最根源上明确了生产单位在我们假设里的问题,企业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而员工也同样有认真接受培训的义务,以此来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样就能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任何细微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于是新法的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又从监督方面来确保安全,与此对应的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防止企业及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各种理由对相关制度拒不执行或消极应对,新版《安全生产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在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中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强迫”相关人员“不敢”出事儿。通过这些手段新版《安全生产法》从根本上和各个关键节点解决了事故出现的因素,降低了事故出现的几率,以此来保障生产安全和我们工作人员的安全。

通过这次对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了我应该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明确了自己所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将这份责任作为我工作目标,时时牢记在心。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愿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警钟长鸣。

第四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有感

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有感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经实施,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将实施,这两部法律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被称为除刑法外史上最严厉的单行法律,是我国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领域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两法的修订实施是坚持党中央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保护生态,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法律实践,是贯彻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等系列论述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的法制改革。

加油站经营的汽油属于易燃、易爆、易积聚静电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易污染环境,使用或防护不当能致中毒,因此,安全环保既是员工生命健康的红线,又是法律规定的底线。“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应当是我们石油人的安全环保宗旨,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对这两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自觉把保护生命放在首位,把安全环保优先考虑,凝聚成尊重生命、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共识。坚守安全环保重在源头治理的理念,切实强化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安全生产准入,落实安全环保措施,自觉遵守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坚信安全环保就是企业效益和生命的理念,变被动应对为主动防范,变事后赔偿为事前投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作业,不环保不生产。 继续在“转变观念,养成习惯,提高能力”上狠下功夫,把中国石油“环保优先、安全第

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HSE理念固化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的思想基础,深深扎根于每一位员工心中。

二、全面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按照“54321”整体思路和安全环保是“天字号工程”的总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全员覆盖”和“有感领导、直线责任、属地管理” 原则。以落实HSE职责为基础,以深化HSE体系建设为主线,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隐患治理为依托,勤监督、细管理、严考核、硬兑现,实现生产经营与安全环保协调发展。一是全面落实HSE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工作必须管安全”原则,分别制定每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HSE职责,实现一岗双责,全员覆盖。二是规范运行HSE体系。建立健全以《加油站管理规范》为基础,以《内部控制管理手册》、《HSE管理手册》、《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体系管理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HSE管理体系,内容涵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消防安全、岗位操作、设备管理、商品采购与销售、承包商和事故管理等业务流程,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岗位操作全步骤受控,以此为基础,按国家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升级整合,规范运行。三是科学防控HSE风险。按照“自下而上识别,自上而下控制”的原则,建立岗位、加油站、片区和公司“四级”防控机制。定期组织辨识风险,科学评价分级,专业制定并落实削减措施,更新风险管理台帐。四是持续治理HSE隐患。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定期不定期开展HSE隐患排查治理,将其融入到岗位操作、设备保养、测量监测、审核监督各领域,融入到生产经营、工程施工、检修作业各环节,融入到商品购、销、运、存各流程,建立健全隐患台账,保障投入,逐项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严格执行销号制度,实现闭环管理。五是严格执行HSE监管。推行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内容的加油站自查、片区交叉检查、部门抽查和公司综合检查的“四级”监管机制,以法律为依据,以规范为标准,按照“零容忍、重实效、严考核、促提高”原则,实现全覆盖,重点关注偏远站、承包站、施工站,同时把检查与现场培训、合法合规性检查和HSE体系审核相结合。对监督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分门别类,严考核,硬兑现。

全面落实职责,深入扎实工作,逐步形成HSE职责全面落实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体系规范运行是安全生产的保障,风险有效控制是安全生产的前提,隐患全面治理是安全生产的抓手,监管勤严细实是安全生产的动力主体责任体系,实现常规作业全过程受控,非常规作业全流程许可。

三、深入推进安全环保应急管理。修订完善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加油站现场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建立健全加油站“一案一卡一演练”预案管理体系。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和评价,针对当班人员实际情况,强化实战演练,不断增强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员工应急响应和处臵能力。按照《成品油销售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指南》配齐应急物资和装备,定期维护保养。完善特殊时期安保防恐工作机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信息防“四防”措施,做好带班、值班、巡检、监控等工作,严防死守要害部位、关键设备和重要环节,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掌握有效信息,确保响应及时,反映迅速,处臵妥当。

四、积极培育中国石油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监管阶段,员工的安全环保素质不断提高,属地管理能力不断增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团队自我管理意识不断强化,对HSE管理体系深入认同。“以人为本抓安全”的人本观、“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的预防观等理念深入人心,“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我的岗位我负责,我的地盘你安全”等安全文化进一步固化。遵章守纪、反违章氛围日趋浓厚。制度体系完善、操作性强,并在生产经营中得到有效落实。加油站从建设标准、标识标牌、视觉形象上进行统一建设、统一包装、统一标识,成为社会了解中国石油、宣传中石油的窗口和平台。以此为基础,积极培育中国石油安全文化,推进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为核心的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只要我们心怀生命红线不可逾越的人本理念,心存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敬畏之心,履行职责,扎实工作,我们必将在安全平稳之中,在青山绿水之间实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质量安全环保部 张世英 2014年12月24日

第五篇:婚姻家庭法

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课程代码05680)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A ) • A.社会形式 • B.物质形式 • C.主体形式 • D.客观形式

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这一论述出自( B ) • A.马克思 • B.恩格斯 • C.摩尔根 • D.孟德斯鸠

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 D ) • A.亲系

• B.亲属关系的远近 • C.行辈

• D.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

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 B ) • A.当然无效制 • B.宣告无效制 • C.行政审批制 • D.行政复核制

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 C ) • A.劳役婚 • B.聘娶婚 • C.掠夺婚 • D.买卖婚

6、家庭关系的核心是( A ) • A.夫妻关系 • B.父母子女关系 • C.祖孙关系

• D.兄弟姐妹关系

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 C ) • A.姓名权

• B.人身自由权 • C.配偶继承权

• D.婚姻住所决定权

8、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 A ) •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 D.第四顺序法定继承人

9、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 C ) • A.自行恢复

• B.由公安机关决定 • C.由民政部门决定 •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

之规定,王斌与范华( B ) • A.可以结婚 • B.不能结婚 • C.可以照顾结婚 • D.从习惯

11、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 A ) • A.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B.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 C.被告住所地法院 • D.原告住所地法院

12、收养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为( C ) • A.30日 • B.60日 • C.90日 • D.180日

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

1、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 ABCD ) • A.宪法和其他法律

• B.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C.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D.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2、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BC ) • A.婚姻 • B.血缘

• C.同居生活 • D.法律拟制

3、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 ABD )

• A.丧失父母的孤儿

•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C.父母离婚的儿童

• D.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 ACD ) • A.人民调解委员会 • B.人民法院

• C.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 • D.居民或村民委员会

5、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 ACD ) •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 B.弟、妹有负担能力 • C.弟、妹已成年

• D.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6、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 AD ) • A.自愿认领 • B.被迫认领 • C.司法认领 • D.强制认领

7、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 ABCD )

• A.开除公职 • B.降职、降级 • C.警告

• D.记过、记大过

8、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ABCD ) • A.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C.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D.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

1、结婚亦称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2、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3、拟制血亲 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的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夫妻共同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同财产。

6、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第四大题:简答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简述结婚的构成要件。

(1)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 (2)晚婚晚育只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而使婚姻关系终止。

(2)婚姻因双方离婚而终止。

4、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处理婚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第二,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第三,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 婚约障碍

第四,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 第五,解除婚约引起的财务纠纷,应视情况,妥善处理。 第五大题:案例分析题

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不应,因为程大伟已经属于成年人了,不在父母的法定抚养范围之内。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答:应,因为陆艳与丈夫之间的婚烟关系仍然存在,其丈夫程君仍应承担夫妻之间的相互辅助义务。

2、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答:无,该协议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即公序良俗,因而无效。 (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答:有,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协议而断绝,无论其父亲是否再婚,均不影响李强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因此李强仍然须对父亲尽应尽的赡养义务。 (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答:有负担能力。在李大海具有负担抚养义务的能力的情况下,对其祖父承担赡养义务。

3、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 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 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 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 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3分)

答: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4分)

答:王忠实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所谓虐待是指经常性地实施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边做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和凌辱人格等行为。

本案中陈家对养子陈羽一向关爱,养父偶尔打了他一记耳光,管教方法固然不当,但并不构成虐待行为。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3分)

答:《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既然陈林对养子不构成虐待,因此他们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

4、正廉(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198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198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1997 车间李兰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199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 1999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 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 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 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3分)

答:王沅应归男为抚养为它。因为孩子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他的健康成长不利。但王沅已超过10周岁,因此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还应考虑他本人的意见。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3分)

答:住房虽属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8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3分)

答:因该住房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女方购房尚欠债务2万元。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各半偿还。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3分)

答: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预计稿酬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因为男方的著作尚未出版,没有取得经济利益,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3分)

答:家具和家用电器虽是男方在婚前所买,但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已经超过4年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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