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公证书范文

2023-05-04

婚姻公证书范文第1篇

乙方:

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交往。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送点小礼物或金钱。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6.双方若有本协议第

三、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作何选择,过错方应当同意。若无过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不得享有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净身出户;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7.甲方必须经常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8.除出差、探亲,旅游外,双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应互通电话告知原因和互报平安!

9.双方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生病、住院应相互关心和扶助! 10.双方尊重孝顺公婆、岳父母、赡养父母,关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11.双方财务公开,家庭的存折应妥善保管,重大款项借款或支出需经双方同意。 13.双方应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抽时间陪伴双方的父母,给下一代做个好榜样,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自父母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篇二:婚 姻 保 证 书

婚姻保证书

婚 姻 保 证 书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生活生存,为家庭完好做出贡献。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购置配送适量的心意物品或交付金钱贰仟元左右(2000元左右)。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污蔑等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6.甲方必须经常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7.除出差、探亲,旅游外,双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应互通电话告知原因和互报平安!

8.双方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生病、住院应相互关心和扶助! 9.双方尊重孝顺公婆、岳父母、赡养父母,关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10.双方财务公开,家庭的存折应妥善保管,重大款项借款或支出需经双方同意。 11.双方都有责任将下一代哺育好,培养高尚的人格和情操。 12.双方应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抽时间陪伴双方的父母,给下一代做个好榜样。 13.双方若有本协议第

三、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作何选择,过错方应当同意。若无过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不得享有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过错方净身出户;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自觉执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父母各执一份,行政监督人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指印) 乙方:(签名、指印) 日期: 日期:

监督人:(签名、指印)

日期:

本协议一式五份 全文共一页篇三:婚姻保证书

如何让婚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

作者:杨鹏 时间:2011-03-11 本文由作者为郑州人民广播电台fm88.9法律在身边所创作 系原创 作者:杨鹏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3803710271 主持人:

随着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面对各种问题的同时我们更多的会考虑如何去如何防范这些,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规范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这些措施得到法律的认同,这就是我们法律学科以外的公众所要面临的难题。婚姻、感情始终伴随我们人生不离不弃,但当这一切需要我们以保证书的形式得以维系,您会怎么考虑呢?如何让婚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命题。

今年32岁的李茹,丈夫赵阳原先是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6年,单位效益不景气,李茹的丈夫辞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几年下来,丈夫的腰包鼓了起来,人也变了样。前段时间,李茹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交往频繁,经过询问,丈夫总是推说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见了丈夫与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这才承认自己与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出轨伤害了李茹,丈夫恳求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同时为了表示自己不再与该女子来往的决心,丈夫还主动提出写“保证书”,内容是“我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然而,丈夫的保证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李茹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后,终于下定决心,和丈夫离婚。于是,李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净身出户。

这上学时期,学生给老师写保证书是会得到老师的认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证书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吗?这样的保证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评析:

主持人:根据您的分析我们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间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李茹的诉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宾:我们很多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来识别。赵阳写给李茹的保证书以法律的角度审查,他并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李茹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给下了班的妻子做饭?这月的工资没有如实上缴?对于这些宽泛、模糊的条款,我们是无法识别的,因此法官也很难判断。还有一点就是这样的保证书很大程度上存在执行难度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 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主持人:就此案例当中的保证书,如果给您一个修改的机会,您会怎么修改呢? 嘉宾:在严谨的合同,他也有考虑不到之处,在此只能说给大家加一个建议。不论什么保证书,不论保证的是什么,有个前提就是一定对方是过错方,因此保证书的首要就是必须使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认自己的具体过错内容,只有这样即使协议其他条款均为无效,那么至少可以认定对方是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可以藉此一点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谈到这里我认为一份合法有效,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保证书应当涵盖有以下几点: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多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出现裂隙。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循以下内容:

1、 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殴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宽泛,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聊天记录、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收集相关证据尤为重要,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而不仅是言辞来证实对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取得胜诉。

主持人:这样的保证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嘉宾:任何问题我们都要看他的两面性,保证书这类事物在婚姻当中出现,他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夫妻双方理性解决婚内矛盾,规范双方不良行为,面临财产分歧时可以更好的厘清,针对我们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有很好的积极作用。那么他消极的一面在于那些方面呢?南京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固然可以使违约方受到惩罚,但这种做法本身有极大的副作用,因为双方签署协议本身就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础。“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

这样的保证书在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四川-成都 11-14 17:58 悬赏 0 发布者:可可。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保持长时间的暧昧交往。经妻子发现本人与其他第三者女性朋友的短信,裸照彩信,网络聊天记录和邮件后,本人坦白从宽,对此出轨行为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妻子的原谅,减轻对妻子的伤害,在没有任何胁迫和压力下,本人诚心自愿做出如下保证: 本人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会对家庭负责,不得撒谎,不得背叛婚姻,断了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关系,不得与其他女性发生暧昧联系(包含短信,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如果违背其中任意一项,则视同出轨;本人不会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身体接触行为(接吻,拥抱,性行为------),如果违背其中任意一项,则视同出轨;自今日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以上任意一种出轨行为,我愿净身出户 ,婚内的债务由本人承担,我们婚前婚后的所有一切钱,财,物以及小孩都留给妻子。 为了表示我的诚心,现在请我的朋友来监督见证。 保证人: 公证人 : 日期: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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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全部答案 ? ? ? ? ? ? 回复时间: 2011-11-14 18:06 [广东-广州] 毕丽荣律师 vip 电话:13538963887 15360484847 45493积分

还是有效力的 ? ? [四川-成都] 刘乙律师 vip ? ? 电话:15198026616 7118积分 ? 回复时间: 2011-11-14 22:31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需具体分析。 ? ? ? ? ? 回复时间: 2011-11-14 18:29 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有效的。 ? ? ? ? ? 回复时间: 2011-11-15 06:14 是有效的约定。 [四川-成都] 银天宝律师 电话:13540054868 6190积分 [四川-成都] 喻远军律师 电话:13658070317 48688积分

婚姻中的保证书在离婚中具有法律效力吗

云南-昭通 10-26 11:15 悬赏 0 发布者:千年白狐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老公长期在外和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次又被我发现,在他自觉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有我执笔写下了如下保证书:我~~在不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如下保证:我保证在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在重犯以往生活作风原则问问题(即和别的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再一次被~~发现,在其朋友不参与处理的前提下,我自愿放弃现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无条件以赠与形式增送给~~~。然后保证人下面由他签上自几的名字。我想问问这样的保证书在离婚时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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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 回复时间: 2011-10-26 11:47 我已经一对一回复了你的问题。 ? ? ? ? ? 回复时间: 2011-10-26 12:50 [北京-朝阳区] 李同红律师 vip 电话:18611024648 175618积分

最好把房屋过户到你名下。篇四:结婚保证书

结婚保证书

今天,是我和xxx新婚大喜的日子,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让老婆大人舒心,让各位亲朋好友放心,做一个称职的好老公,现在我向老婆大人做以下保证:

1、老婆永远是对的。

2、如果不是,那肯定是我想错了。

3、如果我没想错,那肯定是我听错了。

4、如果

2、3都不符,那就按照第一条执行。

我承诺:

1、收入全交(包括私房的)

2、家务活全包(包括丈母娘家的)

3、不对老婆耍酷 不让老婆吃醋 吵架先要让步 老婆揍我挺住

4、坚决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孩子第二,我第三。

5、爱护老婆,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完左手送右手”。 保证书包括而不限于此,由老婆大人年审以保持与时俱进。

此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请老婆大人保存。 附:新三从四得

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

新三从四得

老婆出门要跟“从” 老婆命令要服“从” 老婆讲错要盲“从” 老婆化妆要等“得” 老婆花钱要舍“得” 老婆生气要忍“得” 老婆生日要记“得”篇五:婚姻保证书 婚姻保证书

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爱情不变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除乙方不要甲方外,甲方今生、来世只能爱乙方一个人,只能娶乙方为妻。 2. 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有好吃的先给乙方吃;有好穿的先给乙方穿;有好玩的先给乙方玩。 3. 甲方应当包容乙方,每年对乙方发脾气(生气)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 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行为。 6. 甲方若有本协议第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与甲方的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乙方作何选择,甲方应当同意。若乙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

再娶其他女子为妻;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继续执行。 7. 乙方也必须在感情上忠于甲方,不得违背婚姻法律、法规、道德的行为,双方要保持信任,不得无故怀疑对方。 8. 走路时,甲方应牵着乙方的手。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当陪乙方逛商场。 9. 甲乙双方不得说对双方造成心理伤害的话语,不得伤害双方亲人。 10. 甲方保证今后至少两周一次陪乙方回父母家探望,因乙方是独生子,甲方必须帮助乙方照顾父母,不得有任何情绪。 11. 甲方不能回家只顾玩电脑,看电视,更不允许时间超过十二点以上,甲方必须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保证乙方高兴上班,幸福生活。 12. 除了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周末甲方必须陪乙方过周末。 13. 睡觉姿势,甲方要把乙方搂在自己怀里,乙方要是做噩梦时,甲方要第一时间反应起来,紧紧抱着乙方,哄乙方 14. 乙方睡不着时,甲方应当先将乙方哄睡后再睡。 15. 乙方享有欺负甲方的权利,甲方不得反抗。 16. 今后的家务活必须甲乙双方一同进行。 17. 甲乙双方下班后回家换下的衣服、鞋子不许乱扔,东西什么地方拿的什么地方放好。 18. 甲方不可以私藏小金库,支出收入的每一笔人民币都要让乙方知道后在进行支配。

19. 除出差外,甲方不得夜不回家,也不能超过凌晨一点回家。 20. 甲方是一家之主,负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 21. 乙方做饭,但甲方不得挑食。 22. 甲方或乙方出差时,甲方应当每天给乙方打二次电话五条短信。 23. 甲方每天出门前要给乙方一个吻 24. 甲方每年要带乙方短程旅游一次,长途旅游一次,如果时间不行,要折合成二次短程旅游。 25. 乙方孝顺公婆,尊重兄妹,若双方出现了冲突,甲方要站在乙方这边,不能让乙方受委屈,甲方不得因乙方与婆婆、姐妹的关系状况影响夫妻感情;甲方必须孝顺岳父母,关心姐妹弟,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与岳母、姐妹弟的关系状况影响夫妻感情。 26.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婚后的财政大权交由乙方管理,甲方每月可以在乙方处领取一定的零花钱维持甲方日常的社交活动。 27.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婚姻公证书范文第2篇

乙方:

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交往。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送点小礼物或金钱。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6.双方若有本协议第

三、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作何选择,过错方应当同意。若无过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不得享有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净身出户;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7.甲方必须经常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8.除出差、探亲,旅游外,双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应互通电话告知原因和互报平安!

9.双方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生病、住院应相互关心和扶助! 10.双方尊重孝顺公婆、岳父母、赡养父母,关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11.双方财务公开,家庭的存折应妥善保管,重大款项借款或支出需经双方同意。 13.双方应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抽时间陪伴双方的父母,给下一代做个好榜样,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自父母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篇二:婚 姻 保 证 书

婚姻保证书

婚 姻 保 证 书

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家庭安定团结,更好地哺育后代,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甲方与乙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彼此要以尊重、宽容、平等的态度生活生存,为家庭完好做出贡献。 2.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适当购置配送适量的心意物品或交付金钱贰仟元左右(2000元左右)。

3.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污蔑等行为。 4.双方应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义务,除特殊原因外,彼此应积极配合。 6.甲方必须经常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7.除出差、探亲,旅游外,双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应互通电话告知原因和互报平安!

8.双方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生病、住院应相互关心和扶助! 9.双方尊重孝顺公婆、岳父母、赡养父母,关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时送医院救治。 10.双方财务公开,家庭的存折应妥善保管,重大款项借款或支出需经双方同意。 11.双方都有责任将下一代哺育好,培养高尚的人格和情操。 12.双方应在有时间的情况下多抽时间陪伴双方的父母,给下一代做个好榜样。 13.双方若有本协议第

三、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无过错一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作何选择,过错方应当同意。若无过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过错方不得享有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过错方净身出户;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按照本协议自觉执行。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父母各执一份,行政监督人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指印) 乙方:(签名、指印) 日期: 日期:

监督人:(签名、指印)

日期:

本协议一式五份 全文共一页篇三:婚姻保证书

如何让婚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

作者:杨鹏 时间:2011-03-11 本文由作者为郑州人民广播电台fm88.9法律在身边所创作 系原创 作者:杨鹏律师免费咨询电话 13803710271 主持人:

随着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面对各种问题的同时我们更多的会考虑如何去如何防范这些,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规范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这些措施得到法律的认同,这就是我们法律学科以外的公众所要面临的难题。婚姻、感情始终伴随我们人生不离不弃,但当这一切需要我们以保证书的形式得以维系,您会怎么考虑呢?如何让婚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命题。

今年32岁的李茹,丈夫赵阳原先是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6年,单位效益不景气,李茹的丈夫辞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几年下来,丈夫的腰包鼓了起来,人也变了样。前段时间,李茹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交往频繁,经过询问,丈夫总是推说是生意上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见了丈夫与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这才承认自己与那名女子搞“婚外情”。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出轨伤害了李茹,丈夫恳求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同时为了表示自己不再与该女子来往的决心,丈夫还主动提出写“保证书”,内容是“我做了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然而,丈夫的保证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李茹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后,终于下定决心,和丈夫离婚。于是,李茹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净身出户。

这上学时期,学生给老师写保证书是会得到老师的认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证书能得到法律的认同吗?这样的保证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评析:

主持人:根据您的分析我们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间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李茹的诉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宾:我们很多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来识别。赵阳写给李茹的保证书以法律的角度审查,他并不具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李茹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给下了班的妻子做饭?这月的工资没有如实上缴?对于这些宽泛、模糊的条款,我们是无法识别的,因此法官也很难判断。还有一点就是这样的保证书很大程度上存在执行难度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 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主持人:就此案例当中的保证书,如果给您一个修改的机会,您会怎么修改呢? 嘉宾:在严谨的合同,他也有考虑不到之处,在此只能说给大家加一个建议。不论什么保证书,不论保证的是什么,有个前提就是一定对方是过错方,因此保证书的首要就是必须使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认自己的具体过错内容,只有这样即使协议其他条款均为无效,那么至少可以认定对方是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可以藉此一点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谈到这里我认为一份合法有效,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保证书应当涵盖有以下几点:由于我有婚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多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导致现在夫妻感情出现裂隙。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循以下内容:

1、 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殴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宽泛,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判实践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为。聊天记录、电话清单、书信往来、目击一同进入房间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证明有婚外性行为的发生。收集相关证据尤为重要,不要指望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观事实,承认自己先前的行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用证据而不仅是言辞来证实对方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这样,才可能取得胜诉。

主持人:这样的保证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嘉宾:任何问题我们都要看他的两面性,保证书这类事物在婚姻当中出现,他最大积极意义,在于夫妻双方理性解决婚内矛盾,规范双方不良行为,面临财产分歧时可以更好的厘清,针对我们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有很好的积极作用。那么他消极的一面在于那些方面呢?南京大学一位社会学专家认为,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固然可以使违约方受到惩罚,但这种做法本身有极大的副作用,因为双方签署协议本身就削弱了婚姻的情感基础。“忠诚协议”意味着对伴侣的不信任态度和对婚姻本身缺乏信心。婚姻的牢固源于相互理解和信任,夫妻间签订这样的协议已经暗含着彼此的不信任,为婚姻的破裂埋下了伏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婚姻就变成了业余侦探追查背叛者的游戏,最终走向解体是理所当然的事。被背叛的一方虽然获得了经济补偿,却失去了婚姻,这说明“忠诚协议”并不能保护婚姻,其意义是可疑的。

这样的保证书在离婚时有法律效力吗

四川-成都 11-14 17:58 悬赏 0 发布者:可可。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 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保持长时间的暧昧交往。经妻子发现本人与其他第三者女性朋友的短信,裸照彩信,网络聊天记录和邮件后,本人坦白从宽,对此出轨行为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妻子的原谅,减轻对妻子的伤害,在没有任何胁迫和压力下,本人诚心自愿做出如下保证: 本人在与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会对家庭负责,不得撒谎,不得背叛婚姻,断了与其他女性的不正当关系,不得与其他女性发生暧昧联系(包含短信,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如果违背其中任意一项,则视同出轨;本人不会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身体接触行为(接吻,拥抱,性行为------),如果违背其中任意一项,则视同出轨;自今日起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以上任意一种出轨行为,我愿净身出户 ,婚内的债务由本人承担,我们婚前婚后的所有一切钱,财,物以及小孩都留给妻子。 为了表示我的诚心,现在请我的朋友来监督见证。 保证人: 公证人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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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效力的 ? ? [四川-成都] 刘乙律师 vip ? ? 电话:15198026616 7118积分 ? 回复时间: 2011-11-14 22:31 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尚需具体分析。 ? ? ? ? ? 回复时间: 2011-11-14 18:29 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话,是有效的。 ? ? ? ? ? 回复时间: 2011-11-15 06:14 是有效的约定。 [四川-成都] 银天宝律师 电话:13540054868 6190积分 [四川-成都] 喻远军律师 电话:13658070317 48688积分

婚姻中的保证书在离婚中具有法律效力吗

云南-昭通 10-26 11:15 悬赏 0 发布者:千年白狐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老公长期在外和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次又被我发现,在他自觉自愿同意的前提下有我执笔写下了如下保证书:我~~在不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如下保证:我保证在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在重犯以往生活作风原则问问题(即和别的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如再一次被~~发现,在其朋友不参与处理的前提下,我自愿放弃现有住房的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无条件以赠与形式增送给~~~。然后保证人下面由他签上自几的名字。我想问问这样的保证书在离婚时能得到法律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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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把房屋过户到你名下。篇四:结婚保证书

结婚保证书

今天,是我和xxx新婚大喜的日子,为了响应党中央的号召,牢记党的教诲,让老婆大人舒心,让各位亲朋好友放心,做一个称职的好老公,现在我向老婆大人做以下保证:

1、老婆永远是对的。

2、如果不是,那肯定是我想错了。

3、如果我没想错,那肯定是我听错了。

4、如果

2、3都不符,那就按照第一条执行。

我承诺:

1、收入全交(包括私房的)

2、家务活全包(包括丈母娘家的)

3、不对老婆耍酷 不让老婆吃醋 吵架先要让步 老婆揍我挺住

4、坚决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孩子第二,我第三。

5、爱护老婆,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完左手送右手”。 保证书包括而不限于此,由老婆大人年审以保持与时俱进。

此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请老婆大人保存。 附:新三从四得

承诺人(签字):

二〇一二年十月七日

新三从四得

老婆出门要跟“从” 老婆命令要服“从” 老婆讲错要盲“从” 老婆化妆要等“得” 老婆花钱要舍“得” 老婆生气要忍“得” 老婆生日要记“得”篇五:婚姻保证书 婚姻保证书

为了营造甲乙双方美好的家庭未来、确保爱情不变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1. 甲方与乙方结为夫妻。除乙方不要甲方外,甲方今生、来世只能爱乙方一个人,只能娶乙方为妻。 2. 甲方应当关心乙方、保护乙方、疼爱乙方;有好吃的先给乙方吃;有好穿的先给乙方穿;有好玩的先给乙方玩。 3. 甲方应当包容乙方,每年对乙方发脾气(生气)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 禁止甲方对乙方采取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行为。 6. 甲方若有本协议第

四、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与甲方的婚姻关系,并且无论乙方作何选择,甲方应当同意。若乙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

再娶其他女子为妻;若乙方选择维持婚姻关系,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继续执行。 7. 乙方也必须在感情上忠于甲方,不得违背婚姻法律、法规、道德的行为,双方要保持信任,不得无故怀疑对方。 8. 走路时,甲方应牵着乙方的手。乙方要求时,甲方应当陪乙方逛商场。 9. 甲乙双方不得说对双方造成心理伤害的话语,不得伤害双方亲人。 10. 甲方保证今后至少两周一次陪乙方回父母家探望,因乙方是独生子,甲方必须帮助乙方照顾父母,不得有任何情绪。 11. 甲方不能回家只顾玩电脑,看电视,更不允许时间超过十二点以上,甲方必须和乙方进行多方面的沟通交流保证乙方高兴上班,幸福生活。 12. 除了周一到周五的上班时间,周末甲方必须陪乙方过周末。 13. 睡觉姿势,甲方要把乙方搂在自己怀里,乙方要是做噩梦时,甲方要第一时间反应起来,紧紧抱着乙方,哄乙方 14. 乙方睡不着时,甲方应当先将乙方哄睡后再睡。 15. 乙方享有欺负甲方的权利,甲方不得反抗。 16. 今后的家务活必须甲乙双方一同进行。 17. 甲乙双方下班后回家换下的衣服、鞋子不许乱扔,东西什么地方拿的什么地方放好。 18. 甲方不可以私藏小金库,支出收入的每一笔人民币都要让乙方知道后在进行支配。

19. 除出差外,甲方不得夜不回家,也不能超过凌晨一点回家。 20. 甲方是一家之主,负有保持身体健康的义务。 21. 乙方做饭,但甲方不得挑食。 22. 甲方或乙方出差时,甲方应当每天给乙方打二次电话五条短信。 23. 甲方每天出门前要给乙方一个吻 24. 甲方每年要带乙方短程旅游一次,长途旅游一次,如果时间不行,要折合成二次短程旅游。 25. 乙方孝顺公婆,尊重兄妹,若双方出现了冲突,甲方要站在乙方这边,不能让乙方受委屈,甲方不得因乙方与婆婆、姐妹的关系状况影响夫妻感情;甲方必须孝顺岳父母,关心姐妹弟,乙方也不得因甲方与岳母、姐妹弟的关系状况影响夫妻感情。 26.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婚后的财政大权交由乙方管理,甲方每月可以在乙方处领取一定的零花钱维持甲方日常的社交活动。 27.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婚姻公证书范文第3篇

(一) 婚前财产公证概念界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十分明确, 指的就是公证机关对未婚或者已婚的男女双方就其各自相应的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规范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 因为我们从实际情况中发现, 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晰男女双方的财产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结合的纯洁性;然而另一方面, 很多人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认为彼此坦诚相待, 相反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对方的表现, 会给今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是一种非常难以启齿的尴尬的存在。

(二) 婚前财产公证具体类型

单单从具体的概念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定义十分明晰, 那么为何会有不同的类型呢?其实, 通俗的来说,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同类型指的是对于不同情况的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的活动, 也就是说区别在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同。

第一种是“门当户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都相差无几, 两人的财产状况也差不多, 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进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两个人都不会有什么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是和两个人的心态有关系的, 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就是两个人自己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着, 却并不是一种强迫的形式, 而是提供多一种的选择的形式。

第二种是“门不当户不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相差悬殊, 就如同童话故事中的“王子与灰姑娘”、“公主与骑士”一样。这种情况下, 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依然是自由的, 其起到的效果因人而异。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由条件较好一方提出, 另一方就算欣然答应, 似乎也会觉得自己不被信任。然而, 如果是条件较差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 反而让人觉得十分坦荡, 更加印证了两人的结合并不是因为金钱与地位, 而是因为爱情。

第三种是“找老伴型”, 这是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阻力的结合方式, 毕竟牵扯到了之前的子女等错综复杂的关系。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 这种结合方式也愈加普遍。而恰恰因为这种结合方式的特殊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适用才显得更为重要。简单的举一个例子, 李某 (男) 继前任妻子去世后欲再婚, 但其子女对财产方面颇有顾虑, 担心未来的继母是为了分财产才同意结合, 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 “找老伴型”的婚姻是非常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打消顾虑的,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真心希望结合的男女双方扫清障碍, 同时也可以让图谋不轨的人打消念头。

二、婚前财产公证伤害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的对象多为一些难以证明产权的大额财产。绝大多数的婚姻财产公证是为减少婚后财产纠纷而存在。最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 公证或者不公证均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变化。婚姻财产公证将进一步划分财产范围, 难免有过度看重己方利益之嫌。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在判断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的时候, 应当从夫妻双方的感情出发来进行考虑, 看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护婚姻关系, 保障婚姻质量。而有些人有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埋下猜疑与隐患。

(一) 难以反映本质意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双方互不信任的表现,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显示, 被调查者中, 50%以上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伤感情。办理婚前财产是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的体现, 总担心对方会背叛自己, 担心婚姻难以长久, 为了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 在财产纠纷中多一分保障。还没有结婚就想着要离婚, 心存对于婚姻的顾虑走进婚姻, 易产生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而信任又是夫妻感情得以存在的根基。这种伤害会导致矛盾大量产生, 影响婚姻质量。

(二) 缺乏土壤

婚前财产公证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调查显示, 虽然多数人支持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 但真正做公证的人仅占11.4%, 原因是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 互相结合, 强调共担苦痛共享幸福, 婚姻财产公证计较各自财产, 与这种融合的观念相违背。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同床共枕之下, 难道还要考虑我睡在了你的床上, 你盖了我的被子吗?看重自己的利益, 往往会忽视对方的利益, 变得自私, 变得冷漠。夫妻双方因为敏感的钱财问题纠纷不断, 影响婚姻质量, 伤害婚姻。

(三) 与道德冲突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的不尊重, 是对婚姻的伤害。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即使不去公证, 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多此一举, 显现出来的是唯恐别人侵占自己财产的防备, 这种防备是对于对方人格与品行的怀疑, 是一种极不尊重的表现。不尊重会带来彼此的轻薄, 诋毁双方在彼此心中的形象。尊重是一切交流的前提, 在夫妻关系当中, 彼此的尊重是正常交流的保证, 而交流则决定了婚姻的质量。伤害了尊重, 便是伤害了婚姻。

三、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婚姻

婚姻是双方利益与爱情的结合体, 保护婚姻实际上就是对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情感的保护。一个事物总有其发展过程, 婚姻也有一个过程, 其中包括婚姻的预备时期, 婚姻的过程中与婚姻的结束时期。很多人根据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保护,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持并调解婚姻关系, 保护婚姻质量。

(一) 婚姻预备时期

在婚姻的预备时期, 即双方确定结婚至结婚登记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两人相爱并决定结婚时, 先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给本来被爱情冲昏了的头脑一点理性思考的空间。在进行婚姻财产的过程中, 可能会产生分歧, 这个时候你也许能清楚地发现自己与对方的价值观相差太远, 或者看清了那些为了钱财而结婚的人的内心。虽然结果可能会导致离婚, 但是先结束总比结了婚后再发现不合适让人更能接受, 同时也保证了婚姻的质量。

我们都必须明晰一件事情, 那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离婚。很多人觉得在婚姻预备时期, 正是如胶似膝的时候, 提钱太伤感情。这种顾虑是正常的, 毕竟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不是所有的想法都相同。很多人都担心, 冒昧的提出来会导致对方的不愉快, 完全没有必要因此产生隔阂。所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依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根据双方的思想以及了解程度来进行选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 婚姻进行时期

在婚姻的进行过程中, 即结婚登记至婚姻结束前,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婚姻中两个人的经济独立实际上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尊重, 给彼此多一点空间, 也是维持婚姻感情的关键。同时, 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财产公证, 夫妻间最关心, 也是最容易爆发矛盾的财产问题已经划分明晰, 婚姻中的矛盾问题少了一大块, 这为之后漫长的夫妻生活扫除了矛盾的交点所在, 让夫妻关系能够较为稳定而和谐的发展。

现在的社会中是一种和谐、平等、自由的氛围。因此, 随着女性的独立与解放, 女性早已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 因为在男女平等的时代, 女性与男性的能力相差无几, 男女双方都拥有自己的事业、朋友、爱好。婚前财产公证将双方婚前的财产范围明晰出来, 是一种扫除矛盾的行为, 是与目前的时代相契合的一种产物。

(三) 婚姻结束时期

在婚姻的结束时期, 即签署离婚协议至双方利益等矛盾解决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离婚有时是件不能避免的事, 因为它涉及到夫妻间性格、价值观、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破裂的影响也只是微乎其微。在此期间, 首要问题便是对财产的分割,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利益的最好保护。每个人都对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好保护, 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 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划分的纠葛, 这也是对双方心灵上的一种抚慰。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会破坏婚姻, 还会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将伤害减到最低程度, 我们都知道, 争吵并不可怕, 但不停地翻旧账, 扯出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才可怕。倘若没有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争端, 这是对夫妻双方心灵的又一次伤害。因此我们要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影响到底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是因人而异的, 关键看的是公证的男女双方看待问题的角度。只要公证的男女双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体现出他们彼此的爱的纯洁与坦诚, 婚前财产公证就不会给他们的婚姻造成伤害。当然, 不论到什么时候, 总会有人固执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不信任彼此, 对未来存在忧虑的体现, 他们就算同意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也必将成为他们心中的一道伤疤, 但这并没有关系,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必须适用。

总之, 婚前财产公证不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毕竟如果不认可这项制度, 可以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婚姻是有益无害的。

摘要:随着“闪婚”、为了钱财而结婚现象的出现, 并伴着离婚率的稳步上升, 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日趋严重, 于是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然而, 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诸多质疑,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思考这项制度对于婚姻来说究竟是一颗定心丸还是一枚潜在的定时炸弹。本文将从不同类型的婚姻分别入手, 对这个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索。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类型,婚姻

参考文献

[1] 张兆利, 王晓芹.婚前财产公证为老人再婚清障[J].万象, 2015 (6) .

[2] 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法制天地, 2011.4.

[3] 于家文.试论婚前财产公证的优势和弊端[J].市场研究, 2014.9.

[4] 许晶宏.浅析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完善[J].经济与法, 2013.5.

[5] 张艳琪.浅谈婚前财产公证是否会影响夫妻感情[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7.6.

婚姻公证书范文第4篇

一、婚姻自由的内涵

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第一原则, 指导着人民群众的婚姻生活, 还是每一个合法公民都具备的权利。具体指代公民可依托内心意志, 依照法律规范缔结与正确解除婚姻关系, 有权不遭受外界违法干涉的一种自由。婚姻自由主要蕴藏着两层内涵: 其一, 婚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无论任何人都无权硬性干涉; 其二, 婚姻自由践行一定要满足法律规范。

二、结婚自由原则

结婚自由指代形成和建立婚姻关系的一种自由, 结婚一定是男女真正自愿, 禁止强迫威逼, 也不允许进行非法干涉, 男女双方自身的选择都享受法律保护。从婚姻自由的层面而言, 结婚自由较为重要, 且是一项首要问题[1]。1950年, 国家借助宪法提出婚姻自由以及一夫一妻等重要原则。

( 一) 结婚条件支撑着婚姻自由, 且为必要条件

结婚, 也被称作婚姻的成立, 具体指代男女参照国家法律规范, 构建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 当公民达到法定年龄, 且经由部门审查通过后, 满足规范的允许结婚。结婚法定条件为: 其一, 男女双方一定要真正自愿; 其二, 一定要满足法定婚龄; 其三, 一定要满足一夫一妻体制。婚姻法针对男女做结婚年龄提出具体规定, 提倡晚婚晚育, 由此可知, 结婚自由属于公民具备的基本权利, 然而, 并非每一个公民均为合格的婚姻主体。分析婚姻的基本属性可知, 若想结婚, 一定要满足相关年龄要求。另外, 结婚的双方一定要真正自愿, 禁止硬性干涉, 设立此项规定的原因是一些贫困地区仍然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的问题[2]。

( 二) 结婚自由并非无节制的自由, 要求不允许超出法律范畴

婚姻法中明确指出, 近亲不允许结婚, 处于特定范畴中的血亲, 不允许结婚, 这不仅是自然规律提出的标准, 还是优生的基本条件。自然法则表明, 近亲结婚, 引发胎儿畸形或者不健全的可能性较大, 对后代造成严重影响, 威胁民族健康。若当事人公然违反法律, 即便结婚, 也属于无效婚姻。结婚自由应满足、不超过法律规定范畴, 并非无节制的自由。

三、离婚自由原则

离婚指代参照法定程序规范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的一种行为。离婚主要包含双方自愿与一方提出这两种形式。婚姻法中清晰规定: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 允许离婚。婚姻双方一定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待登记机关核实自愿, 且合理处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配问题后, 准发离婚证; 对于一方提出离婚的, 则应由相关部门负责进行调节, 也可面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

( 一) 离婚率的递增干扰婚姻自由

近些年, 离婚率呈现递增态势, 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化, 这对传统思想观念构成了严重威胁, 使得法定婚姻关系陷入危机。婚姻法修正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 这表明在商品社会下, 人们内心更加期望稳定与和谐的家庭。随着社会的前进, 思想观念出现变动, 对婚姻家庭形成了加大威胁。某调查结果表明, 一夫多妻、包二奶等恶性行为不断增长[3]。包二奶一般不到婚姻机关进行登记, 几乎也光明正大的打着夫妻名号共同生活, 即便在生养孩子后, 也不会公开同居。对于重婚现象, 由于一方不告不理, 外加不易取证, 进而并未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处罚。现行法律并未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具体规定, 笔者期待可尽快完善这一问题, 为人民群众呈现一个健康的婚姻环境。

( 二) 一夫一妻侵蚀婚姻自由

在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贯彻的当下, 生活水平迅速提升, 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这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巨大威胁, 并引发出婚外恋等严重问题, 不断滋生。经济多元化背景下, 妇女的地位呈现下降态势, 对男性的依赖日益增加, 致使逐步丧失人身自由。在性解放思想的侵蚀下, 婚外性行为日益增多, 威胁家庭和谐, 其中妇女便是最大的受害者。当前婚姻法的调整, 再次维护了一夫一妻制。

四、结语

婚姻自由不单纯指代结婚自由, 还涉及离婚自由, 要求这两者一定要形成于双方合意之上, 禁止使用威逼利诱等手段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然而, 婚姻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 遵从伦理道德的束缚, 服从法律的制约, 但若当事人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则无论任何人均不允许妄加干涉, 胡乱阻挠, 这代表一种权利保障。

摘要: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是公民具备的基本权利。婚姻家庭关乎着社会的稳定, 影响着经济建设。1950年, 我国在宪法中正式提出婚姻自由。近些年, 随着社会的前进与经济的发展, 对婚姻自由原则提出新的问题, 若想解决上述问题, 则应积极优化法律规范, 不断更新,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进而满足婚姻家庭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

参考文献

[1] 徐静莉.婚姻自由原则背后的矛盾冲突——抗战根据地婚姻变革的分析[J].晋阳学刊, 2015 (3) :94-96.

[2] 孙冠亮.浅议我国婚姻自由原则演进及实现路径[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4 (16) :73-74.

婚姻公证书范文第5篇

对于婚姻登记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婚姻登记行为,并对此行为负责。另一种则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婚姻确立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婚姻登记瑕疵

婚姻登记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程序之中存在着程序违法或是欠缺必要的形式等缺陷。这些缺陷从审查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程序瑕疵是指在婚姻登记过程之中违反程序规定而造成的瑕疵。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实质上是对结婚的程序要件做出了规定。实体瑕疵是指违反婚姻登记实质要件的瑕疵。而实质要件则是《婚姻法》的第

五、

六、七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婚姻实质要件出现瑕疵,则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撤销或是判决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再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是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种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此种婚姻明显欠缺结婚合意的实质要件,所以可以予以撤销。此种实体瑕疵问题较好解决,只需要申请权人向法院或是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即可。而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主要是判断婚姻的成立与否,符合婚姻登记程序要件,婚姻成立,否则婚姻不成立。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主要包括了:越权登记、非本人登记、非婚姻登记员登记、瑕疵材料登记、错误登记、未完成登记等五种。 具体到张成波的离婚案件之中,显然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瑕疵不是实体瑕疵,故其婚姻不能依婚姻登记的实体要件缺乏而宣告无效或是撤销。张的婚姻登记出现的问题是婚姻登记一方是使用了虚假证件,属于婚姻登记程序瑕疵之中的瑕疵材料登记。尽管在原《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一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但是该条例已经被《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而在《婚姻登记条例》之中并没有关于婚姻登记程序性瑕疵而撤销婚姻登记的规定。所以张成波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被拔去,现在的他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离不了婚的男人。

三、几种解决方案之尝试:

学界对与婚姻登记的性质有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之争,自然站在不同的角度,或是民事角度或是行政角度都会会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 有学者主张婚姻登记时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自然就是可诉的行为。所以他们主张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因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而出现的离不了婚的问题。他们提出用行政诉讼解决此种问题的依据有二。第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能够对自己的做出的行为负责。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查证,婚姻登记员要审查当事人所持证件是否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要求,证件内容是否与当事人本人的情况完全相符,证件是否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迹象。”此为登记机关应尽之义务,显然为张成波夫妇二人进行登记的婚姻登记员并未完全实际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能够审查出黄慧使用了假身份证件。虽然当事人自己也负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但是此项义务绝对不能成为婚姻登记机关推脱自己审查义务的借口。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国家权威的信仰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是希望婚姻登记机关借助国家公力的强大,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予以确认以不至于上当受骗。而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自己也负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的说辞,无异于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求证另一半的情况,那我们还要国家机关干嘛?所以对于此项错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关难逃其咎。再有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婚姻登记关本身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又加上最高法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张成波有足够的理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自己与黄慧的婚姻登记。

也有学者主张婚姻登记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从民事法律角度对此种问题做了解答。第一种张成波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之中张成波在黄慧离开后立马以感情不和而提起离婚诉讼实为不妥,因为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因感情不合而离婚需分居两年。才刚刚结婚的张成波实然不具备这个条件,被法院驳回也是情理之中。若张成波继续走以“感情不合”为理由的诉讼道路,则只需要耐心的等待两年就好了。到那时再提起离婚诉讼自然是水到渠成。但是对于已经而立之年的张成波来说,两年是何其的宝贵啊,要起继续等待两年实在是于心不忍。再有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之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均可认定张成波与黄慧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此时只要张成波决心离婚,法院就可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这种方法对于张成波来说也是最便捷的。

四、未来解决方案

完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增加程序违法法定事由。使婚姻登记程序违法也可以成为婚姻无效或是撤销的法定事由。我国现有的婚姻撤销法定事由只有一个即“胁迫结婚”,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也只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并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年龄”四种。而作为同样违背当事人合意的欺诈婚、误解婚等均不被承认为可以宣布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虽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将欺诈婚作为可以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但是后来又被删除了。所以可以说《婚姻登记条例》倒退了一步。所以随着时代和鲜活社会生活的变化,立法者们也该闻风而动,做出些修改了。

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尽快在民事诉讼之中建立确认婚姻成立于不成立之诉。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确立二人间的婚姻成立或是不成立之诉。法院通过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婚姻成立要件的,应依法确认婚姻不成立。如果婚姻登记只存在轻微瑕疵,不影响婚姻成立的,则应依法确认婚姻成立。运用婚姻成立或是不成立之诉来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抓住了主要矛盾,符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之中了又可可将离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婚姻成立与或不成立之诉合并审理,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都是可以合并审理的。此举将大大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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