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2023-05-06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婚姻登记档案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 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散都是要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确立的, 而婚姻登记档案就是为公民的婚姻关系提供书面的凭证。因为结婚是社会中公民一种最为普遍的行为, 而婚姻登记档案又与此行为息息相关, 因此其具有涉及面广泛的特点。可以说, 婚姻登记档案是目前所有档案中涉及面最广的档案, 因而档案较多, 所以档案管理工作难度也较大。

(二) 法律依据性较强。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法律依据的, 长期以来都是根据其作为存在的形式。因此, 婚姻事实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民在婚姻登记和离婚手续的办理时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限制, 婚姻登记部门必须严格地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婚姻登记档案是在法律规定下确定婚姻关系形成的一种法律文书,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法律依据性强的特点。

(三) 建档对象比较特殊。办理婚姻登记的对象是有着婚姻关系的人, 或是有过婚姻史的公民, 婚姻登记档案涉及的主体不是个人, 而是一对。不管在办理结婚、婚姻登记的补发还是离婚登记, 面对的都是一对主体, 因此婚姻登记档案区别于普通的人事档案, 具有建档对象较为特殊的特点。

(四) 利用率比较高。当今我国的法制社会比较完善, 建立了比较全面的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档案在社会中的利用率很高。不管是子女上学、贷款还是出国等方面, 都会涉及到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必须持合法身份证才能进行婚姻登记档案的查阅, 或者是婚姻当事人通过授权委托书找委托办理人, 其中委托书必须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以后才可进行委托。当前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率不断上升, 档案的查阅制度也日益地完善。

二、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方法研究

(一) 分级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将分级管理的方式充分运用在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中, 相关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材料只有在县级以上的政府民政部门以及有登记婚姻关系的乡镇政府才能形成。对于一些经过法院审判无效的婚姻, 或者是被予以撤销的婚姻判决副本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管理。因此乡镇两级政府的婚姻登记档案应该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 由各个政府进行妥善管理, 以便有效地将保管不当的问题降为零, 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档案的整理尽可能地简化。在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工作中, 应该尽可能地将其简化, 有利于工作人员的操作, 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登记性质与年度两个方面对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层次进行分类。登记性质包括结婚的登记、婚姻登记的补发、离婚的登记和婚姻的撤销几个方面。在整理婚姻登记档案时, 每一对婚姻当事人的材料编为一卷, 在每卷的首页盖上归档章, 从而代替传统的卷皮及卷内目录。采取此方式进行整理, 不仅充分利用了传统整理方法的优势, 而且也考虑了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 使档案整理工作更加简单化。

(三) 计算机和手工管理的结合。随着计算机的普及, 在婚姻登记的办理中也运用到了计算机管理技术, 要注意在婚姻材料的归档时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仅要完成电子文件的归档工作, 同时还要进行纸质文件的归档, 做到计算机与手工管理的兼容性。虽然计算机档案管理在当今有着巨大的优势, 但是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 仍然需要手工管理作为辅助手段。因此在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中, 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将计算机和手工管理相结合, 提高兼容性, 使管理效率得到有效提高。

(四) 完善相关的规定规范。在婚姻档案管理工作中, 必须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合理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 以促进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婚姻登记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范制度, 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提高业务能力。在规范制度的学习中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并采取措施解决, 使档案管理工作更加专业性。只有在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相关的规范制度, 才能够使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地提高。

三、结语

在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中, 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婚姻登记部门应该正视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弊端, 结合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对管理方法进行不断的改进,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提高管理水平, 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

摘要:婚姻登记档案是民政部门记录婚姻登记、婚姻撤销、离婚登记等的档案之一, 是依据国家法律, 以法律文书的组合形式对事实婚姻和正式离婚加以确定。本文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特点,管理

参考文献

[1] 顾岩.对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分析及建议[J].办公室业务, 2013 (12) :54.

[2] 夏冬娇.怎样提升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水平[J].魅力中国, 2013 (31) :55.

[3] 樊雅丹.婚姻登记档案的特点与管理[J].卷宗, 2013 (11) :6.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还有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行前,此时是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上文对“事实婚姻”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无效的规定并不妥当。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严肃法纪,遏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有:

1、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复又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地,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这种承认的方式在操作中具有多大的意义受到质疑,因为补办登记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主动干预是发生在起诉离婚之时,而此时人民法院应做的是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意见不和(当然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时则双方未必能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毕竟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这就使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规避该规定让其落空,而给另一方尤其是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造成不利。

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法律是按非法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又不符合该修正案的初衷,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维护妇女权益。”。并且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去进行主动的调查和指令,因为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干涉过多。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通过补办登记的溯及力来赋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从出现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善后进行的规定,但对未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仍未能提供合理的方案。

2、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2003年废止了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而代之是由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3、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取消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在婚姻资料审查上采用了形式审查。

二、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缺陷进行评析

现有婚姻登记制度较以前是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缺陷还是明显的,主要有:

(一)条文太少,规定过于简单

1、没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性质,致使碰见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救济。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效力如何,就效力出现争议是以民事诉讼还是以行政诉讼来救济,争议很大。究其原因,与登记行为既有公法性又有私法性有关。

2、对婚姻登记行为种类规定太少,只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没有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规定,致使无法可依。没有规定瑕疵登记的具体情形及其效力,还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虚假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

3、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无效。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补充,当事人有补办登记的,按有效婚姻处理,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1、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2、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不仅是对“婚前检查”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而且也《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母婴保健法》,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

3、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极易使人认为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寄予婚姻登记制度太多的任务,不切合实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可见,登记制度的认为包括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那么,控制重婚、未成年人结婚采用不予登记的做法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不予登记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因此,婚姻登记制度承受的任务不能太重,需要有其他制度配合实施。

三、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的思路

(一)重新建构婚姻登记效力制度,明确登记婚与事实在效力上有明显区别,正确处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关联。

(二)参照物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设置一些新的制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事实婚姻的补正制度。

(三)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规范的性质,理顺法律间矛盾。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登记机关从年时间顺序列出全部婚姻登记信息):

1、年日与登记类业务;

2、年日与登记类业务;

3、年日与登记类业务;

4、年日与登记类业务; 本证明只记载当事人在本婚姻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月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MZ/T 024—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2011-06-24发布2011-07-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MZ/T 024—201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4.1.3.4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4.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

4.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 1 4婚姻颁证员

4 1 4 1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4.1.4.2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4.1.4.3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4.1.4.4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4.1.5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4.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4.2场所设备 4.2.1环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

4.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4.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3个或3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m2;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80m2。 4.2.2 候登大厅

4.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 4.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4.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4.2.2.4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4.2.3 结婚登记区 4.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

4.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4.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4.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4.2.4 离婚登记室

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4.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m2;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 m2,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 m2,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4.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m2;

4.2.6 颁证大厅

4.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 m2,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

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4.2.7 档案室

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4.2.8 卫生间

4.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 4.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4.2.9 设施设备

4.2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电子滚动显示屏。 4.3 服务管理 4.3.1 便民服务

4.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4.3.1.2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4.3.2 登记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4.3.2.4 当事人因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4.3.2.5 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4.3.3 信息化建设

4.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 4.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 4.3.3.4 将本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3.4 婚姻文化

4.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4.3.4.2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4.3.4.3 县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4.3.4.4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4.3.4.5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4.3.5 管理制度

4.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4.3.5.3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机构经费人员 5.1.1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1.2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5.1.3婚姻登记员

5.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5.1.3.2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5.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5.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5.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5.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1.4 婚姻颁证员

5.1.4.

1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5.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5.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5.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

1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5.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5.2 场所设备 5.2.1

环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5.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5.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4个或4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0m2;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20m2。 5.2.2 候登大厅

5.2.2.

1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5.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5.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应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5.2.2.

5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一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 5.2.3 结婚登记区

5.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5.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5.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5.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5.2.4 离婚登记室

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5.2.4.2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m2,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m2,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5.2.5婚姻家庭辅导室

5.2.5.1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m2。 5.2.6 颁证大厅

5.2.6.

1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m2,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2座。

5.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风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5.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5.2.7 档案室

5.2.7.

1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5.2.8卫生间

5.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 5.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5.2.9设施配备

5.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5.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或提供无障碍登记服务。 5.3 服务管理 5.3.1 便民服务

5.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5.3.

2登记要求

5.3.2.

1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5.3.2.2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5.3.2.4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5.3.2.

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5.3.

3信息化建设

5.3.3.

1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5.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5.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10%。

5.3.3.4 将本辖区197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3.4 婚姻文化

5.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5.3.4.3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5.3.4.4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5.3.4.5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5.3.4.6 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5.3.5 管理制度

5.3.5.

1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3.5.

2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5.3.5.

3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6.1 机构经费人员 6.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6.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6.1.3 婚姻登记员

6.1.3.

1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专职人员。

6.1.3.2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6.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6.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6.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

6.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6.1.4 婚姻颁证员

6.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 6.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6.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6.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6.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 6.2 场所设备 6.2.1 环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6.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6.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 6.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卫生间。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5个或5 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 6.2.1.5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m2;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0m2。 6.2.2 候登大厅

6.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6.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6.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6.2.2.4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 6.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 6.2.3 结婚登记区

6.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6.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6.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6.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 6.2.4 离婚登记室

6.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6.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m2,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m2,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1 有2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2 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 6.2.6 颁证大厅

6.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80m2,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20座。

6.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风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6.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6.2.7 档案室

6.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6.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 6.2.8 卫生间

6.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有明显指示牌。 6.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 6.2.9 设施配备

6.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具有拍摄功能的监控系统。 6.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 6.3 服务管理 6.3.1 便民服务

6.3.1.1 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6.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 6.3.2 登记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6.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6.3.2.5 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

6.3.3 信息化建设

6.3.3.

1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6.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6.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20%。

6.3.3.4 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6.3.4婚姻文化

6.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6.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6.3.4.3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

6.3.4.4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 6.3.4.5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3.4.6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6.3.4.7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6.3.5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6.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6.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号

〔5〕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8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赋予我们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在今年,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是与婚姻服务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就给我们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要求。为使婚姻服务适应市场经济,开放搞活、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婚俗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位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服务中一定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自己的服务语言。仪容仪表上要做到说话文明、态度热情、衣着整洁、举止有礼,清政廉政的形象。各婚姻登记处(点)要认真体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创建一流服务的“窗口”。

二、认真学习和贯彻《婚姻法》,严格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法》是我们做好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因此,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执行。五年来,我们把学习《婚姻法》列入一项重要的业务内容学习。特别是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的基本程序等,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熟记。在学习操作的同时,还要会对有些群众不了解《婚姻法》、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登记条件、不懂得婚姻登记所需的要件等加以解释,使前来办事的婚姻当事人均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我们要始终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坚持婚姻登记条件,严把审查关。特别是现在新的《婚姻法》已经颁布,我们尽快组织对新《婚姻法》中有所修改和变更部分的学习和理解,一定要学好、吃透,以使我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得以健康的发展和进行。

三、抓好档案管理,为婚姻当事人提供可靠、准确的信息 在做好婚姻登记的同时,要狠抓档案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婚姻档案资料,建立档案室,要认真做到档案入柜,积极完善婚姻档案的收集、整理、查阅、登记等工作。我们已经对全市的婚姻档案进行了规范化要求和整理、完善。现在我市的婚姻档案由专库、专档、专人管理,做到了查寻方便、快捷,并将原始档案进行了清理整编,热情地为全市各族人民群众提供着优质地服务。 下面谈一谈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是执行《婚姻法》的一项经常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光凭热情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认真学习有关法规、法则,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四年来,在办理的7614对结婚登记中,还未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结婚登记准确率达100%。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我们始终都非常注重调解工作,严格把好了登记关,使不少轻率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大大降低了离婚率。四年间共受理离婚4224对,为婚姻当事人查阅档案12891人/次,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665人,《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115人。我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得到了上级民政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扬和一致好评。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我市今后更好地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01年8月中旬,我们对辖区外围各婚姻登记处(点)进行了婚姻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各婚姻登记处(点),通过这次检查,找出不足,缩短差距,对本单位的婚姻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完善。 同志们,近几年来,我们在婚姻登记管理、婚姻档案管理以及婚姻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大胆探索和努力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所提出的整体要求,还有许多有待于提高的地方,我们将以这次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理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以新的思路、新的勇气,迎接新的挑战,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为我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能走在自治区的前列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篇二:婚姻登记处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一、2009年工作总结 2009年,是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丰收年。一年来,我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创建文明窗口为载体,以优质文明服务为目标,圆满完成婚姻登记的各项工作,全年办理结婚登记4263对,离婚登记875对,补发婚姻证件751份,出具证明924份。2009年荣获全国及省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为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精神,为了搞好创建工作,具体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年初向局领导汇报创建窗口单位活动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创建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3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众来信收到1封,及时给予了答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今年新《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邀请市档案馆人员进行指导,对06年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通过全体人员的加班加点,已整理档案3018卷。为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购买了档案制作缝纫机、档案盒,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在原有三项便民措施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开通了语音咨询电话(16882707),这是自集中登记以来我处推出的第四项便民措施。

2、开展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形式多样。我们始终把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作为婚姻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今年5月份,在《科学与消费》大型刊物上刊登一期婚姻法律法规,印制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上千册、2万多份结、离、补登记告知单供当事人免费阅知。由市司法局组织的“法制宣传日”上街为群众宣传《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另外,举办大型集体婚礼。在结婚颁证仪式取得实效的基础上,2009年我们又对证婚活动进行了深化,推出了大型“浪漫潮乡·玫瑰婚典”证婚活动,今年举办了二期,有70名新人报名参加。通过这些活动旨在倡导一种健康文明的婚姻观念,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文明新风,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努力。

3、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一是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上级的有关文件资料。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全年已组织学习10次。三是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今年已有3名同志参加了函授、自考的报名,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今年为了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对每位登记员进行计算机新三级培训,都取得了合格证书,从而全面做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记处创建市机关效能示范岗,提高登记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使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4、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与公安、法院、房管办、公证处、档案馆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婚姻登记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缺少,工作量大,人员经费紧张,尤其是近年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补领证件人数以及查档人数的增多。

二、2007年工作思路 2007年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2007年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一是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二是组织一次全市性的《婚姻法》知识竞赛 活动。三是举办集体婚礼。继续开展丰富多样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准备在“五一”、“十一”举办大型集体婚礼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婚姻登记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断增强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自觉性,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坚决遏止搭车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完善和落实好“四项”便民措施。继续设置民主评议箱,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探索和创新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务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考试,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篇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年终工作总结

(一)主要工作情况

1、创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荣获省“奥远期间优秀婚姻登记机关”。及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为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70号)精神,为了搞好创建工 作,具体抓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把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6月初向局领导汇报创建窗口单位活动的工作,局领导班子十分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和登记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创建规范化建设活动的良好氛围。 (2)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照规范化检查内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并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证件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学习制度》、《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3)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7月份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作了四块牌子,对工作人员的照片、工作守则、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事依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开,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并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来电咨询达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众来信收到3封,及时给予了回复。 (4)抓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结合规范化创建的要求,及时按新办法进行档案整理,对档案按新《办法》重新进行整理,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安装了婚姻登记系统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双套制”保管,规范了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在原有便民措施的基础上,今年在陕县电视台的政务公开上公开了登记所要的各种证件,在登记大厅的醒目的地方张贴了填写声明的各种样表及办事流程。

2、加强队伍建设,树立窗口单位良好形象。一是认真组织婚姻登记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全体登记员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通过业务知识、案例分析、互相探讨等形式开展学习。三是鼓励登记员参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是加强计算机技能培训,提升计算机操作技能,全面做到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记处创建了全国规范性婚姻登记窗口单位,使婚姻登记工作再上新台阶。

4、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间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与公安、法院、房管办、公证处、档案馆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婚姻登记力量非常薄弱。人员极少,工作量大,没有人员经费,尤其今年后半年,平均每天办理证件的达到30多对,有一天达到了40对,而且近年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补领证件人数以及查档人数的增多,每天来办证和咨询政策的群众多时可达几百人次,来办事的群众站着都显得拥挤,且工作人员又少,她们不但要仔细执法办证,还要耐心答复上访群众,这样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影响执法合格率。婚姻登记员每天都是超负荷工作,体力严重透支。

二、工作思路 婚姻登记工作,坚持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宗旨,继续巩固和拓展规范化的成果,开拓创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一流服务,努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重点抓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婚姻权益,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通过宣传栏、发放告知单、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册子等形式开展宣传。

(二)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坚决遏止搭车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健全和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工作流程,继续完善和落实好便民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按照建设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素质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或考试,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继续加强婚姻登记处软硬件建设,积极营造温馨祥和的登记环境;积极探索部门间数据交换和共享,进一步挖掘婚姻数据对加强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 篇四:2009年上半年婚姻登记工作总结 半年来,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创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为契机,全面提高婚姻、收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圆满完成婚姻、收养登记的各项工作。现将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扎实、认真地开展各项工作

1、严格执法,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在工作中,严把政策关,做到依照法律、法规办事。登记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婚姻登记及收养登记,截止到6月15日共办理结婚登记968对,离婚登记64对,补发婚姻证件59对,涉外结婚登记2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6份;收养登记10件,登记合格率100%。

2、开展优质服务,营造温馨窗口。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是对外服务窗口,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行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不断完善登记窗口的规范化管理。对前来办理登记的群众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人性化婚姻登记工作。根据省厅的要求于1月1日实现了婚姻登记在线实时登记和婚姻管理信息化及安装了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以来,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婚姻登记,方便了群众办事,实现了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安装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后,大大提高了登记效率和减少输入的差错,并能辩别第二代身份证的真伪。受到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尤其是婚姻登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3、做好婚检和信息通报工作。认真宣传婚检,1-6月份婚检率100%。每月月底与计生、妇幼等相关部门通报本月的结婚登记信息情况。

4、做好婚姻、收养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在做好婚姻、收养登记的同时,注重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2月份完成上的婚姻、收养登记档案归档。现已完成今年1-5月份婚姻档案的归档。

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参加县局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做好笔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提高认识,做好整改措施。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注重学用结合,用先进理论引领发展实践,着力强化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急能力。并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学习,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地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和改造,塑造婚姻登记的行政执法形象,充分体现婚姻登记工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篇五:2012婚姻登记中心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婚姻登记中心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优婚姻服务,打造登记贴心品牌”为工作理念,始终坚持从内部管理和机制创新入手,不断拓展服务空间,深化服务内涵,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婚姻登记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县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纵深发展,着力塑造民政窗口“优质、高效、温馨”的良好形象,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于今年被上饶市委授予“为民服务十佳标兵”荣誉称号。截止今日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10859对,离婚登记640对,补领离婚证件106本,出具证明4299份,登记合格率为100%。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1、开展预约登记,健全登记服务体系。对于因特殊原因或特别的日子不能在法定工作日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中心推行了预约登记制度。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也可以登录江西省婚姻登记预约网,按登记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并提交申请,登记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在非法定工作日内提供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以满足他们的合法要求。仅2012年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的预约登记人数有566对,充分展示了政府职能部门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

2、启用登记标识,增强为民服务责任感。为全面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于今年七月份婚姻登记中心启用全国统一的婚姻登记标识。这不但有利于逐步凝聚、积累社会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共识;有利于强化广大婚姻登记工作者的身份认同感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其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更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有利于弘扬和谐婚姻家庭文化,对促进婚姻家庭和谐将产生积极影响。

3、建立免费登记制度,全面落实惠民政策。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自2012年1月1日起只要有一方户籍在广丰县辖区内的婚姻当事人,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中心均取消了证件工本费和声明书工本费(包括结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和声明书工本费2元/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实行了婚姻登记免费制度。据统计实行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后,广丰县全年可免去婚姻当事人登记费用近15万元。

4、优化人员结构,打造优质登记队伍。婚姻登记中心是民政部门直接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整个民政的形象。为打造一支业务精湛、行为规范、执法严明、服务周到的婚姻登记专业队伍,今年从局里抽调了几名高素质的干部,通过相关学习和礼仪培训安排到登记岗位,真正做到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的全面提升,为打造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5、优化服务环境,营造温馨服务氛围。为营造温馨祥和的办证环境,民政局非常重视婚姻登记软硬件设施建设。投入资金重新选址装修了新的办证大厅,严格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合理设置各个登记区域,配置了排队叫号系统、led电子显示系统、身份证阅读系统等先进的办公设施,对婚姻登记办事程序及婚姻文化等进行了全面的公开与展示,有效的提高了办事的透明度,全面实现了办公信息化和自动化。人性化的办证空间,高效有序的办事效率,优质热情的服务态度,赢得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6、提高婚检率,构建优生优育格局。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检查手册和婚前检查宣传片这一活动平台,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对前来办理结婚登记的青年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对婚前检查的认识,因宣传到位,措施得力,我县今年的婚检率得到明显的提高,截至日前参加婚检的共有10499对,婚检率达97%。

8、拓展服务领域,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了不断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我们从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环境、服务手段等方面出发,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首先我们对所有经营性收费服务项目进行了规范运作,设立了《新人自愿接受婚姻服务登记卡》及意见征求栏,期间共采纳建议56条,有效提高了公共服务水平与质量,有效杜绝了搭车收费现象的发生。其次在登记中心推行了“特事特办”的便民服务:针对老年人及肢体残疾等弱势群体的需要,登记中心开展了送温暖到家门的“上门登记”;为应对登记高峰期的到来,中心及时启动延时办公、假日加班等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家庭健康咨询、婚姻指导和离婚调解等服务,对产生婚姻危机的家庭无偿提供婚姻家庭健康咨询、法律咨询、婚姻指导和心理疏通指导,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有效地遏止了离婚率逐年直线上升的趋势,使我县的离婚率一直控制在6%左右,为构建和谐平安广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9、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今年民政局加大了对婚姻档案室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扩大了档案的存放空间并增添了档案柜18组,及时对档案进行了重新的归类整理。为了确保婚姻档案管理科学化,我们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双位制”的管理模式,确保婚姻档案资料万无一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提高了查档出证效率。

二、存在的问题

1、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还有待加强。尤其是与公安、法院、房管局、公证处、档案局等部门需要上级部门给予协调解决,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2、婚姻登记力量相对薄弱。人员缺少,工作量大,人员经费紧张,尤其是近年来出具各类婚姻记录证明和补办证件及查档人数的增多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日趋明显。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11〕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婚姻登记实际情况,经测算我县2015婚姻登记共需:结婚证工本费13000×9=117000元、声明书13000×2=26000元、离婚证工本费900×9=8100元,合计资金151100元,请政府予以安排专项资金,以确保我县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按规实施。

三、2015年的工作思路

1、继续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为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引导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贯彻婚姻法律法规的执法环境,在社会上倡导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为。

2、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的公开工作,虚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以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核心的婚姻登记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为民、便民、利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婚姻登记质量,推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轨道。

3、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措施。加强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规范、健康的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婚姻服务体系,力求把婚姻登记工作做得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更好的体现民政工作“以民为本、服务于民”的职能。

4、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加强婚姻登记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深化和完善民主评议与目标考核制度,不断调动和激发全体婚姻登记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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